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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方案。
2范圍:
本公司所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具體范圍應包括運輸設備、停車場、電氣設備、消防設施、其他設備設施、房屋建筑、人員環境等。
3職責:
3.1 公司總經理定期參加隱患排查工作,批準隱患排查方案和計劃,審批隱患整改報告,保證資金投入,保障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3.2 公司主管安全負責人負責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要求制定隱患排查方案和計劃,監督各部門按照方案和計劃進行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按期保質完成。
3.3 安全員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管理工作,參與制定隱患排查方案計劃和整理隱患整改報告,監督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3.4 財務科負責隱患整改資金的保障和及時記賬。
3.5各部門對有關的檢查和隱患整改簽收,并對檢查和隱患整改結果負責。
4檢查依據:
4.1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標準及有關標準、規程、規范和規定。
4.2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規定、等相關文件。
4.3 通過系統評價分析確定的危險部位及防范措施。
5檢查形式和內容:
5.1 公司級綜合檢查:
5.1.1 公司級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5.1.2 檢查對象:全公司各部門、各區域。
5.1.3 檢查內容:
公司各級責任制落實情況:各級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行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責任狀簽訂情況、安全教育落實情況、員工“三違”情況、預案和演練情況、上級文件要求或檢查落實情況等
公司基礎管理工作:資質證照、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各類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科技應用、從業人員資格、職業健康基礎管理、應急救援、相關方管理、其他基礎管理等
現場管理工作:車輛管理、現場作業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和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安全、用電安全、職業衛生現場安全、輔助動力系統、其他現場管理等
5.1.4綜合檢查完成后,應結合在其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整理,將典型隱患問題和隱患分析結論等在安全例會、管理會議上進行通報。
5.2 專業檢查:
5.2.1 專業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實施;
5.2.2電氣安全專項檢查:
對電器設備設施、線路、防爆、臨時用電手續等要求等進行專業檢查
5.2.3消防安全檢查:
對消防器材設置、完好性、巡檢記錄等進行專業檢查
5.2.4勞動防護用品專項檢查
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完好性進行檢查
5.3 季節性檢查:
5.3.1 安全環保部負責進行防汛防臺、防雷電、防火防爆等季節性檢查;
5.3.2 各部門負責進行防暑降溫、防風防凍及保暖檢查。
5.4 日常檢查分崗位檢查和公司安全人員巡檢。
5.4.1 行車日志:司機必須嚴格按照行車日志上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并做好記錄。
5.4.2 公司安全人員巡檢:對各部門進行安全抽檢。
5.5 節假日檢查:
5.5.1 每逢節假日,在放假前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各部門對全公司各區域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5.5.2 在節假日期間,安排中層以上領導進行節假日值班,值班內容主要為巡查各項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請安全環保部解決。
5.5.3 節假日完畢,上班第一天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各部門對全公司再次檢查,查看有無安全隱患問題。
5.6 部門綜合檢查:
5.6.1 部門安全檢查每月進行一次,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實施;
5.6.2 檢查對象:部門內部的管理內容和管轄區域。
5.6.3 檢查內容:
責任制落實情況:部門內部人員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行情況、安全教育落實情況、員工“三違”情況、上級文件要求或檢查落實情況等
安全環保部重點檢查:資質證照、車輛技術檔案維護情況、人員檔案更新情況、安全生產投入落實情況、從業人員資格、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情況、停車場環境、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相關方管理、其他基礎管理等
車隊重點檢查工作:車輛管理、現場作業管理、從業人員操作行為、車輛例撿和行車日志情況、其他現場管理等
調度和監控崗位:車輛違章違規情況、行車線路設置情況、監控平臺運行情況等
5.6.4部門檢查完成后,應結合在本部門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上報到安全環保部進行匯總整理,作為自查自糾內容,將典型隱患問題、隱患分析結論、整改治理情況等在安全例會、管理會議上進行通報。
6整改:
6.1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進行登記,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整改責任人。
6.2 對所有的隱患問題都必須整改,不得無故拖延,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及環境因素,當時不能解決的應有防范措施,并列出計劃,按期執行,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因拖延和拒絕整改而發生事故,要追究責任。
6.3 對重大隱患項目的整改,由安全管理人員開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整改部門負責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治理整改方案,同時向主管機關進行上報。
7驗收:
7.1 整改部門在規定的時間整改完畢后。由安全管理人員檢查驗收簽字。
7.2 對檢查出的隱患項目,下達包括“四定”要求的隱患治理通知書、限期治理,并建立臺帳。
7.3 對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
現將省安全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落實。
一、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的各個方面和環節。各區市安全監管局要明確工作任務、要求、開展的范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傳達貫徹到相關企業,并加強指導監督,督促企業有序開展各項前期準備,確保工作全面、深入、按時開展。要指導企業健全落實全方位、全過程、全領域、全員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空間上,要做到全覆蓋,不留死角;在時間跨度上,不留時間差和空白;要切實組織開展針對各種復雜、疑難問題的研究和認定,做到任何一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管涉及哪一個領域和環節,均有明確的責任人和相關職責;健全各級各類人員的相關職責,做到人人肩負安全責任和義務,并明確、細化,具有可操作性。
二、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制度
要進一步充實各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健全工作網絡和程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相關工作要做到有記錄、有規范、有交接、有監督、有考核、有獎懲。要組織企業根據實際,開展各類各級安全檢查。廠礦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車間(礦山生產系統)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專業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主要包括特種設備、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構建筑物、安全裝置、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墜罐、防塌陷、監測儀器、自動化控制(聯鎖)等方面。季節性檢查主要根據季節天氣特點,針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滑坡等工作進行的預防性檢查。日常檢查分崗位操作人員巡回檢查和管理人員日常檢查,具有重大危險源或危險工藝的生產企業,針對重大危險源或危險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設施,至少1小時巡檢一次。崗位操作人員應進行交接班檢查(應設置交接班記錄)、班中巡回檢查和班組交接班例會,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日常檢查。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安全生產檢查臺帳、事故隱患整改臺帳至少要在車間、公司設置,對隱患排查治理及相關工作進行記錄。
三、嚴格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和風險管理,提高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效
要廣泛搜集和吸取近年來國內外發生的相關企業生產安全典型事故教訓,學習借鑒北京順義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進經驗,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針對性。要突出重大危險源、危險工藝、關鍵設施設備、危險作業等重要區域、部位和危險環節的安全檢查。在安全隱患排查過程中要積極推進安全標準化,實施標準化式安全檢查。礦山企業要規范和優化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文件資料的流轉程序,使用并完善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通知/確認書和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統計表。要根據各工藝操作崗位的實際,編制專用的《崗位日常安全檢查表》,充實完善檢查項目、內容(對象)、依據、結果、規范(方式、手段)、時間、操作人和審核人簽名等要素;綜合、專業等其他檢查也要編制專用的檢查表,健全完善相關內容,包括安全檢查參與人員的部門崗位和專業組成。特別是針對各種危險操作(作業)制訂詳細完善的操作(作業)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問題,難以解決,構成一般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積極運用風險評價實施整改,每個企業每月排查治理的安全隱患不得少于3項。對安全隱患要組織各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準確辨識、分析其產生原因、危險(危害)因素和程度,商討最佳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力求做到符合標準(規范)要求、風險小、運行可靠、經濟合理。隱患整改結束,要再次組織各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內部驗收,對整改結果和運行情況實施風險評價,存在缺陷的,進一步改進完善。
四、要落實行政執法和網格化監管等保障措施
各區、市安全監管局要建立健全企業自查自糾報告工作管理臺賬,做好企業隱患自查自糾工作情況的匯總、報告和通報。要加強監督檢查,特別是重點監管和未及時提報隱患整改情況的企業,要切實依法從嚴查處非法違法行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主要負責人約談制度;對未履行排查治理職責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聯系溝通,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各區、市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工作開展情況,市安全監管局將適時組織檢查或抽查。
安全檢查是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發現安全隱患,堵塞安全漏洞,強化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作為安全管理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對企業進行檢查的目的是:識別存在及潛在的危險,確定危害的根本原因,對危害源實施監控,最終采取糾正措施,確保企業安全、健康、穩定發展。
安全檢查的方式
安全檢查采取日常、定期、專業、不定期等多種檢查方式。
1.日常安全檢查
1)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
2)非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根據本崗位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進行檢查。
3)各級領導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2.定期安全檢查
1)季節性檢查:春季防火大檢查;雨季“八防”(防觸電、防中暑、防工傷事故、防淹溺、防洪汛、防倒塌、防車禍、防中毒)大檢查;冬季“六防”(防凍、防火災、防爆炸、防中毒、防觸電、防機械傷害)檢查。
2)節日前檢查:春節前、“五一”節前、國慶節前、元旦前及其它節日前的安全檢查。
3.專業檢查
企業每年應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危險物品、防護器具、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液化氣系統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4.不定期檢查
a)企業應在裝置開工前、停工后、檢修中、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時,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b)企業應根據國際、國內同行業發生的重大事故,及時組織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查管理機構、查管理制度、查現場管理、查安全培訓、查安全防護措施、查特種設備及危險源的管理、查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查違章、查事故隱患等。
1.安全機構建設情況
1)查機構是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指示、規定,大力推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的情況。
2)查是否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部門,并成立以黨政領導為主的安委會,安委會是否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對安全事宜做出反應與決定。企業的安全機構是否健全、分級是否合理,安全部門是否崗位明確、工作協調。
3)專業技術安全人員配備情況。是否按《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按企業在冊職工人數的一定比例配備安全人員,3級單位設有安全組或專職安全員、4級單位設有專(兼)職安全員,關鍵裝置、要害部位配有專職安全工程師。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及執行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各級領導、各個部門能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領導的承包活動記錄執行情況;基層班組的安全活動情況。
2)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夠不斷改進。包括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獎懲等規定的情況;制定現場施工作業、危險源管理等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安全制度在執行中能否得到不斷細化、持續改進和及時完善等。
3)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進行修訂完善,崗位操作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
4)危險作業審批程序是否完善。包括能否根據企業的生產實際,確定本企業危險作業相關文件與記錄,特種作業的審批記錄,是否建立工業動火、臨時用電、大型吊裝等特殊作業的審批程序規定和管理臺賬。
3.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1)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是否建立了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職工按規定參加了相應級別的培訓,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到有計劃、有落實、有考核、有檔案。
2)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是否做到了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達100%,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率達100%,并制定了相應的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安全負責人安全培訓情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安全負責人是否落實了安全培訓管理考核制度,并對其制定了培訓計劃或已進行了培訓。
4)消防知識培訓與演練情況。有無消防知識的培訓制度、培訓計劃、培訓記錄,以及消防演練計劃、演練記錄。
4.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情況
1)是否根據規范要求配備崗位勞防用品,并有勞防用品的發放制度及記錄,勞防用品質量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2)現場作業人員勞防用品的管理與使用是否規范,操作人員能否熟練使用。
5.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管理情況
1)建設項目是否進行了安全預評價,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和設計報告中,是否有勞動安全衛生專篇,是否對設計方案中的安全專篇進行了審查。
2)投產前是否進行了安全驗收,有明確的驗收標準及驗收檔案,不符合項的記錄、整改情況。
3)投產后是否有安全專項評價的管理規定、安全現狀評價的管理辦法以及安全評價報告中措施的落實情況。
6.生產現場管理情況
1)是否有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并有檢查記錄和查出問題整改反饋單。
2)是否按標準化管理要求進行了現場安全檢查,并有標準化檢查規定和記錄。
3)防護設施配備是否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4)安全生產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施工現場和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情況。
5)防火、防爆、防雷擊、防天然氣中毒等制度是否健全,臺賬是否齊全,安全檢查監督是否到位。
7.特種設備管理情況
1)特種設備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了使用登記手續,特種設備的維修改造是否按程序進行申報。
2)特種設備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術檔案、臺賬、登記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維修保養制度。
3)特種設備設施是否有年度檢驗計劃和安排,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率能否達到100%,存在問題隱患能否按規定整改,有無檢驗報告的存檔制度或記錄。
8.危險源監控管理情況
1)是否建立了危險源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危險源檔案是否齊全。
2)有無危險源的檢查制度,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了預先分析。
9.安全投入情況
1)按照國家規定和上級要求,是否按標準保證了足額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隱患整改資金、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等)。
2)是否做到了安全設施齊全,勞動保護設施、護品滿足要求,塵毒作業場所防護措施達到了國家標準。
10.隱患識別和治理情況
1)有無隱患識別機制,有無開展隱患識別機制的活動記錄,是否做到了對有關隱患有分析報告,并建立了隱患臺賬。
2)隱患整改落實情況。能否做到:有隱患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員、崗位,重大隱患的整改實施有計劃、有控制、有記錄,重大隱患整改計劃資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11.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
1)應急預案制定情況。包括能否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并有不斷改進與完善應急預案的制度,有應急預案的管理檔案,有保障應急預案實施的程序。
2)應急預案演練情況。包括有無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按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有演練記錄、演練報告、演練效果分析。
3)能否根據演練情況和生產情況的變化,不斷改進應急預案。
12.事故管理情況“”版權所有
1)事故上報情況。包括各類事故按規定、按時進行上報,對事故進行統計、對比、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的情況。
2)事故調查情況。能否做到事故調查程序合法,事故調查及時,信息資料詳實、充分、完整,事故調查報告符合規范。
3)事故結案情況。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時,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原因清楚,責任劃分明確,事故性質認定準確。
4)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落實情況,即:查清事故原因,落實防范措施,教育職工群眾,處理事故責任者。
安全檢查的要求
1.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按要求上報,并抄送安全技術監督部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為促進各地、各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檢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導、督促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閩辦發明電[2007]號)要求,現就各地、各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檢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從落實責任、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方面加強了安全生產工作,提升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的特點制訂了具體工作方案,認真依據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開展了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進行了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是否制訂了整改方案,落實了整改資金和期限,明確了責任人,制訂并落買了監控及應急預案。對各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或群眾舉報的涉及政府監管的隱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確了責任部門,并檢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三、已發生事故的處理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處理,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是否落到了實處,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訓,認真進行了整改。
四、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組織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并制定落實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五、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工作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在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以下簡稱打非)的政策法規;是否明確了排查責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聯合執法機制,并開展了切買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落實情況。按照國務院116次常務會確定的12項治本之策,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認真執行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經濟、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了相關地方法規、經濟政策等措施。
七、煤礦“兩個攻堅戰”進展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結合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推進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的情況,特別是依法關閉、規范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情況。
八、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轄區內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
九、認真組織檢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協調部署檢查督查工作,避免多頭重復檢查。要充分依靠和發揮專家、企業技術管理人員的作用,組織他們參加檢查督查,督促和指導企業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檢查工作,并將有關情況于8月10日前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善后認真實施。
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I 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
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金“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悄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風電閉鎖裝置安設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開采三角煤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風電閉鎖裝置安裝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
《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酪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生產企業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怍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是否開展安全評價及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國家規定需要檢測的壓力容器、儀器、儀表和防雷、防靜電等項目檢測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4)企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5)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備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情況。
4.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冼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五)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ll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六)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9.施工現場檢查及隱患排查情況。
(七)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4)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復核審查情況。
關于交通運輸、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1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現就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企業和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和單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員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安全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和單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企業和單位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車輛、出租車輛超速行駛、違章變道、闖紅燈、爭搶進站拉客、隨意上下客等違法行為情況。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點路段設置檢查服務站治理超載超限情況;排查整治國、省、縣非客運機動車非法載客情況。
3.排查整治農村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變型機)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情況;農村無牌無證低速車輛、外掛車輛清理、登記情況。
4.治理超限、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5.排查事故多發點段情況;督促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制定事故多發點段整治計劃及整改落實情況。
6.駕駛人員違法信息通報制度落實情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對被通報的客運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
(二)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筑、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三)道路公交運輸企業、貨運站(場)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從業資格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l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描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7.加強貨運站(場)大型物件運輸裝載管理規定和落實整改的情況。
(四)公路建設及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安全生產和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公路建設和養護的有關規定,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五)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老舊客滾船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運行狀況,建立車輛綁扎、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車輛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劃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梁防護設施的設置、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的設置、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置、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七)航空公司
1.運行控制能力情況。運行控制決策機制及完善運控流程情況;運行監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況;運行控制信息平臺建設情況;飛行數據綜合處理能力情況。
2.防飛行沖突情況。貫徹民航防相撞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民航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見》的情況;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訓情況;機組防相撞意識和技能情況;機載防相撞設備維護檢查情況。
3.機組資源管理情況。飛行機組決斷意識、機組配合、操作手冊教育培訓情況;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機組理論知識培訓、情景意識訓練和機組資源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4.機組飛行準備質量情況。飛行機組對雷雨判別能力、繞飛雷雨規定、處置程序以及對所飛航線和飛機性能的掌握情況;機組網上飛行準備質量情況;異地執勤機組飛行準備質量的保證情況;機組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滿足規章標準的情況。
5.飛機故障處理情況。對飛機發動機主要部件、操縱系統以及飛機性能檢查監控情況;對飛機較大故障處理程序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八)機場和油料企業
1.整頓機坪秩序情況。機坪秩序專項整治情況;機坪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2006年機場符合性專項整治中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危險品運輸管理情況。機場貨運人員危險品識別培訓情況;針對托運人、貨運和貨物安檢三個環節落實安全責任、工作程序和貨檢制度情況。
3.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機場應急管理機構、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應急救援隊伍、技術裝備、救援能力情況;應急工作預案、程序和應急演練情況。
4.空防安全情況。機場安檢隊伍建設和執行安檢制度情況;計算機系統運行保障、安檢設施、設備的維護及配置情況;機場圍界的巡查和維護情況;飛機監護制度和交接程序執行情況。
5.確保航油質量情況。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關機場供油單位開展“航油質量”專項整治的情況;落實民航總局5月11日《關于開展機場航油供應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運行操作情況。
(九)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備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落實值班了望制度的情況。
6.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十)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范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范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范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一)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筑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業的有關資質和許可的取證情況。
2.河道采砂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3.河道采砂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況。
(十三)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情況。
關鍵詞:高層建筑;自動報警系統,消防聯動系統
中圖分類號:[TU20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組成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由觸發器件(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火災報警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聲光報警器)、控制裝置(包括各種控制模塊)等構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根據建筑規模的大小和重點防火部位的數量多少可分為:區域火災報警系統、集中火災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火災報警系統。
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作原理
火災探測器通過對火災發出的物理、化學現象——氣(燃燒氣體)、煙(煙霧粒子)、熱(溫升)、光(火焰)的探測,將探測到的火情信號轉化為火警信號,現場人員發現火情后應立即按動手動報警按鈕或消火栓按鈕,發出火警信號。火災報警控制器接到火警信號后,經處理,一方面發出預警、火警聲光報警信號,同時顯示并記錄火警地址和時間,告訴消防控制室(中心)的值班人員;另一方面將火警信號傳送至各樓層(防火分區)所設置的火災顯示盤顯示火警發生的地址,通知樓層(防火分區)值班人員立即察看火情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消防控制室(中心)還可能通過報警控制器的通訊接口,將火警信號在CRT微機彩顯系統顯示屏上更直觀地顯示出來。
2 自動滅火系統
2.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當今世界上比較普遍使用的固定滅火系統。國內外應用實踐證明,該系統具有安全可靠、經濟實用、滅火成功率高等優點,是現代高大建筑不可缺少的消防設施。
2.2自動氣體滅火系統
自動氣體滅火主要有以下幾種: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混合氣體自動滅火系統,二氧化碳自動滅火系統。自動氣體滅火系統的使用應在各自的條件下使用,不同物質的火災環境應用不同的氣體滅火。
3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有效性和存在的問題
3.1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有效性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作為智能建筑中的一個重要子系統, 其重要性是眾所周知的。要在智能建筑中創造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消防安全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方面。對于消火栓滅火系統而言,在正常情況下,滅火一般需要經歷以下五個步驟:現場人員發現火情,向消防隊報警、消防隊警車出動、到達現場,使用消火栓噴水滅火。火災案例分析表明:以上五個環節環環相扣,若哪一個環節出了差錯拖延了時間,則失火將可能蔓延成災,救火將失敗。而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則可以先期預報火災,及時撲滅,則少了幾個環節,更有效的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3.2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應用的現狀是大多數系處于帶病運行狀態,有相當數量的工程由于誤報多甚至停機。
3.2.1主機不能正常運行。 系統啟動后,有的沒接直流備用電源,更多的是故障頻發、誤報率高,警報聲此起彼伏,甚至漏報等。
3.2.2聯動系統功能缺失主機甄別火險,發出指令。通過聯動系統進行相應的動作。這是智能消防系統的關鍵點,聯動的設備很多,歸納起來有風、水、電、氣、機五個部分。當有火警時,一切相應的功應起作用,不能誤動和拒動。而現實是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防火卷簾、機械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不能聯動,許多聯動的操作電源根本沒有投入使用,有的機械機構卡死,有的處于手動狀態,不能保證自動聯動。
3.2.3管理不到位。現在為了減少值班人員,設備集中管理,通常設計的做法是將消防和安防設置在—個控制室內。往往值機員更換頻繁未經過專業培訓,專業知識水平較差,對于系統原理和設備現狀不了解,出現故障和報警時,處置不當;緊急情況下,不能揮技防的優勢;維護工作不到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陳舊、老化,有的甚至不能正常運行,處于癱瘓狀態。
3.2.4報警后自動滅火系統卻不能正常的滅火。水管損壞,水壓不足等一些常見問題。
3.2.5工程施工質量問題。1、施工質量不良,施工單位之間配合不好,工序安排不合理,一些地方沒有預留預埋。因弱電施工一般在土建和機裝之后,施工空間、線槽、安裝位置等經常因現場條件的影響,不得不因地制宜,因陋就簡。
3.2.6運行操作與維修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無證上崗.責任心不強。運行記錄不全,致使在維修時查找原因困難,運行維護人員未能定期進行清洗,有的因故障和損壞,不能及時修復而停用,聯動設備未定期測試其性能。
4解決的辦法和建議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運行中反映出的上述問題,各方面應盡早地解決,使已安裝的系統充分發揮作用,切實起到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作用。同時各相關工程建設單位在工作中需要對以下幾方面加以重視,使問題發生幾率和不良后果最小化
4.1建設單位規范自身的投資行為。
建設單位在發包消防工程時應考慮智能消防系統的整體性,不應分割發包給幾個設計和施工單位,更不應因自身利益驅使,明示或暗示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消防法規和相應標準.制定不合理的目標,要遵循建設程序,規范投資行為,端正指導思想,防微杜漸。
4.2完善設計。
消防的設計包括多個專業。結構、暖通、空調、給排水、布線、弱電等等。設計要全面,詳盡,發生設計變更和補充時定要和其他各專業、各方溝通,做好相互之間的銜接。建筑電氣消防的設計是工程質量和運行維護的基礎,要從源頭上防止不合理、缺陷設計的產生,防止失之毫厘、謬之千里。
4.3做好設備選型。
要了解產品生產使用的歷史情況,要采用經大量工程使用過,性能較好,不斷改進的產品。整個系統構成要經濟合理。單個器件要性能高,整體功能要匹配協調。主機的可靠性要高,運行穩定,信號傳輸準確可靠。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長。要具備自檢、巡檢功能。靈活性、兼容性、適應性好,調試、維護、管理方便。聯動系統的控制模塊、雙切換箱與聯動設備的接口等,要相互匹配。首先要明確被控設備的參數和接口要求,然后。確定智能消防產品的規格。
4.4加強施工管理。
施工質量決定了系統今后的故障率和可靠性。由資質強的單位進行施工,加強組織管理,施工前要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將施工圖紙與現場情況進行比對,做出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每做完—個分部、分項,都要及時檢查管線、設備的施工質量,并把這些施工數據及變更,及時記錄在施工圖上,尤其要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記錄。竣工資料要齊全,圖紙要標注清楚這樣,才能指導運行維修,切不可以示意圖代替。
4.5嚴格執行驗收程序,把好消防審核驗收關。
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由消防檢測機構進行系統性能的檢測,在取得報告后,向公安消防主管部門提請驗收。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設計、監理、施工、調試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問題,因系統已經成型,整改難度比較大,必須進行整改方案論證,進行相應施工調整和補救,達到驗收規范的要求。消防部門對安裝使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筑物在使用前,應嚴格把好消防審核驗收關,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堅決不得驗收通過,杜絕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出現“先天性”不足的問題。把好審核驗收關是防止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出現問題的—個關鍵所在。消防監督機構的驗收只是授予建設方擁有使用權,它不能免除發生火災的危險性,火災事故的責任承擔人是建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設計、施工、產品留下的隱患,由設計方、施工方、供貨商來承擔相應的火災責任,并且這個責任是終生的。
5結束語
隨著城市人口的不斷增長,土地資源的緊張、工商業的發展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高層建筑的迅猛發展已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與此同時,防火安全的任務也將越來越繁重,我們不僅要在圖紙上消除“先天性”火險隱患,而且要在主觀意識上預防火險隱患,遏制和杜絕群死群傷等重特大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不要讓血的悲劇一次次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