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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財務公司是迎合企業集團發展需要而產生。本文介紹了財務公司的基本概念,并就當前財務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 :財務公司;發展;措施
近幾年,我國財務公司發展迅速,然而隨著企業集團的發展對財務公司資金運作需求的不斷增大,在財務公司發展中一些問題凸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解決財務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財務公司健康發展對企業集團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財務公司的概述
1.財務公司的含義
財務公司是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為企業資金需求提供金融服務,其資金來源于企業內部,并將資金有效利用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財務公司從與企業集團性質分為企業附屬財務公司與非企業附屬財務公司。企業附屬財務公司是隸屬于企業集團,歸企業集團管理,資金來源于本企業內部融資,資金使用為本企業服務但不局限于本企業;而非企業附屬財務公司主要有銀行類附屬財務公司、獨立財務公司等。目前我國財務公司多以企業集團附屬財務公司為主。
2.財務公司業務范圍
財務公司在業務范圍上主要可以從事如下業務:吸收本企業成員定期存款,期限不少于3 個月;對外發行債券;在同業拆借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對本企業成員進行貸款或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為本企業銷售的產品提供個人消費信貸;從事外匯匯款業務;為本企業成員提供理財顧問等咨詢服務;;為企業成員提供擔保;對企業成本單位提供商業票據承兌業務以及銀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業務等。
3.財務公司的特點
(1)業務種類多,融合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部分業務。在中國,財務公司多附屬于企業集團,是企業的金融機構,主要目的為企業集團服務。財務公司在業務上有存款業務、貸款業務、擔保業務、等銀行類業務,經銀監會允許的條件下,可以開展信托、證券投資業務。
(2)資金來源有限。我國財務公司來源于企業內部,資金來源于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集團注入財務公司的資本金,保證財務公司的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是企業內部員工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可以看出,財務公司在資金來源方面完全依賴于本企業,本企業經濟效益的高低影響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發展。
(3)監督主體的多元化。我國財務公司隸屬于企業集團,是企業集團的一部分,接受企業集團的監督;另外,財務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屬于我國金融體系的一部分,而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等金融機構,這表明財務公司的經營活動同樣也要受到銀監會的監督。
二、財務公司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行政干預引起財務公司獨立性不強
財務公司屬于企業集團,在業務開展上應具有獨立性。由于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的下屬公司,在經營決策上往往容易受到集團總部干預的影響,導致獨立性不強。
2.風險管理能力有待增強
財務公司的風險主要來源于資金使用方面,由于財務公司是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其業務種類多,在資金使用方面存在與銀行類似的風險。財務公司在風險管理上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一是風險管理意識不強,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的一部分,資金來源于企業內部,主要為本企業成員服務,容易使財務公司更加專注于服務型,業務對象上的限制使財務公司容易放松資金使用的風險管理,引起財務公司資金運作的不規范。二是貸款擔保風險大。企業在申請貸款時往往需要抵押擔保,信用貸款的對象是那些信用好,還貸能力強的企業,據中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年檢知,我國財務公司以信用貸款為主,約占總貸款的70%,信用貸款比重明顯高于抵押擔保貸款比重,而子公司雖然同屬于一個企業集團,但子公司在經營中存在不同的信用和還款能力,大量的信用貸款容易導致財務公司資金流動性差,資金周轉周期長,呆賬壞賬問題的多發。
3.資金使用范圍狹窄
依據銀監會管理規定,我國財務公司在業務上種類較多。但在實際操作中,財務公司服務的對象以企業內部成員為主,業務種類上主要有存貸款以及資金結算等。業務范圍明顯少于銀監會規定的內容,存在業務種類較少的問題。從我國財務公司年鑒知,我國財務公司營業收入主要來源于利息收入,約占80%,收入來源比重嚴重失衡,存在中間業務開發不足的問題。
4.缺乏專業的金融人才
財務公司實質是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而我國財務公司人員多以企業集團內部財務人員為主,早期的教育早已不能滿足現代金融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專業的金融人才為財務公司增添活力,普遍存在新業務開展難度大問題,難以實現財務公司業務上根本性轉變。
5.資金融資渠道單一,投資結構不合理
財務公司附屬于企業集團,資金來源以企業集團內部融資為主,并輔之以債券融資,但進行債券融資時,往往會對財務公司獲利能力、經營狀況進行考核,達到銀監會要求標準才授予債券融資的權利,其難度較大。因此僅依靠企業集團內部融資會限制財務公司資金規模。
三、財務公司應對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1.增強財務公司獨立性,協調好服務與盈利的關系財務公司是由企業集團建立,其目的是為了企業集團服務,但企業集團作為獨立的法人,有著本公司所需的經營目標和經營計劃,同樣也以盈利為目的。要處理好財務公司獨立性與服務性的關系,實現與企業集團的共贏。在具體措施上,企業集團應重視財務公司作用,出臺相關規定保證財務公司業務的開展,如集團內部單位資金集中于財務公司進行結算等;同時企業集團在對財務公司的態度上,應制定保護財務公司獨立發展的規定,減少對財務公司業務經營上過多的行政干預,轉變為財務公司提供方向性指導,從制度上保證財務公司的獨立性,另外財務公司要秉持為企業集團服務的原則,不應一味追求本公司利潤而忽略集團利益,處理好服務與利益的關系。
2.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風險是每個企業運營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尤其在資金運作中風險問題更為突出。針對財務公司對內部貸款審查不嚴、擔保風險大的問題,財務公司應不斷加強管理控制與會計控制,要提高財務公司員工貸款資金的風險意識,通過完善財務公司資金管理規章,要求每個部門、每個業務都要把好審查關,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如在為內部成員提供貸款時,要設定信用貸款和抵押擔保貸款的標準,減少信用貸款比重,增加抵押擔保貸款比重,在貸款申請審核上應嚴格按照財務公司資金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審查,做好貸款規模、信用評價工作。此外,要建立風險審查機構,完善風險評估程序,督促財務公司對日常經營業務做好風險識別、測量、防范工作,組織專門人員就財務公司業務運作進行風險評估,就存在的風險及時解決,降低財務公司風險;同時財務公司要定期(一般月末)向集團總部進行風險匯總,提供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如通過創新風險管理工具等手段。要實現財務風險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網絡處理效率高的優點,實現重大風險的監測,建立符合財務公司發展要求的網絡風險管理系統。
3.擴寬業務范圍
企業集團涉及業務領域廣,合作對象多。一方面財務公司應以企業集團大量的客戶信息資源為依托,在為企業本部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向企業集團業務鏈的上游和下游企業開展金融服務。另一方面要充分挖掘企業集團自身擁有的豐富的客戶信息資源,在資金使用方面應打破依靠貸款利息增加收入的瓶頸,為內部成員提供財務管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
4.增加專業人才的比重
財務公司發展創新需要人才,一方面財務公司應加大專業人才招聘力度,在人才引進上要注重人才的專業素養、是否具備扎實的金融知識以及是否具有創新精神的考核,通過人才引進可以彌補財務公司人才的不足,從而為財務公司新業務的擴寬提供了人才儲備;另一方面財務公司應不斷加強專業知識培訓,并挑選優秀人員深入國內或國外成熟的財務公司開展學習活動,同時要建立符合本公司發展需要的人才管理制度,建立財務公司人員晉升和考核機制,實現競爭上崗,增強財務公司學習的動力。
5.增強財務公司融資能力
財務公司在融資上應不單單局限于企業集團內部融資,在具體措施上,財務公司應以企業集團為依托,憑借企業集團良好的信用和雄厚的資金實力,加強與銀行之間的業務合作,如將商業票據進行貼現,進行短期借款等。此外,財務公司應依據銀監會規定中開展的、證券和信托業務,建立與相關公司業務往來關系,不僅可以擴寬投資途徑,而且也可以通過變現金融產品滿足融資需求。
總之,財務公司對推動企業集團發展,實現企業集團資金管理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財務公司在發展中難免會產生一些問題,這不僅僅是財務公司的問題,也是企業集團內部的問題,因此需要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共同努力從而實現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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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團公司 財務管理 問題 對策
集團公司的產權關系是以母子公司體制為主,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集團公司發展起步晚,無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管理制度不合理之處,特別在財務管理方面,由于不合理因素的影響,集團公司進一步發展已經深受影響。
一、集團公司財務管理
一個母公司與多個子公司是構成集團公司不可或缺的部分。集團公司以母公司的經營體制為核心,形成明確的產權關系。集團公司本身也具有法人地位,聯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紐帶就是股權。我國的集團公司常用的財務管理模式有三種:集權制、分權制及混合制。集權制即為母公司嚴格控制并統一管理子公司,這種財務管理制度的財權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分權制的財務管理制度是指母公司僅作為財務戰略管理的角色,保留對子公司重大財務事項管理及決策權,但子公司全權受理日常財務管理;混合制是為了將集權、分權進行有機融合的財務管理制度,它能夠有效地避免極端分權現象產生。
二、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存在問題
(一)財務管理缺乏科學性
伴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環境實現了改革。長期發展過程中,集團公司財務人員沒有形成時間、風險價值及邊際、機會成本等科學的管理理念,在實施財務管理過程中衍生了許多不科學管理做法。例如:籌資時不能充分考慮資本結構,沒有細致權衡資本成本;投資時未對風險報酬進行測算,沒有分析現金流量。
(二)財務管理缺乏動態性
目前大部分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缺乏事前預算、事中控制的關鍵環節。忽略事前預算,不重視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效果必然大大折扣,這樣下屬子公司執行決策便超出了集團公司的管理視野,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控制會大受影響。
(三)財務管理缺乏一體性
現在集團公司普遍存在財務過度分權的現象,下屬企業各行其是,各自為政,作為子公司過度追求局部最大利益帶來集團公司整體利益受到損害。如果這種現象體現在投資上,則集團公司整個投資規模都會失控,產生經營風險;如果體現于籌資上,集團公司的內部資金就會出現融通問題,資本結構不合理,造成對外舉債規模不斷擴大,增加財務風險。這種缺乏一體化的財務管理極大地阻礙了集團公司合理分配資源及要素,削弱集團內部凝聚力,對集團整體優勢、綜合能力的發揮具有消極的阻礙作用。
(四)財務信息信息化程度不高,出現失真現象
集團公司的財務普遍存在信息化程度低,信息失真問題。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母公司財務管理、控制工作沒有做到位,財務信息無法及時共享,引發財務信息失真。公司財務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表現有:不能有效地執行財經紀律,沒有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現象普遍存在等。母公司作為集團公司成本利潤中心,是集團公司投資決策的核心所在,一旦母公司的財務管理落實不到位,將會傳遞給子公司不準確的財務信息,不利于子公司的決策及發展。
(五)管理鏈條長,效率低
衡量集團公司規模大小標準是控制資產的多寡,集團公司的運行由母公司以股權進行操控。母公司監督控制整個財務決策實施過程,確保子公司財務決策行為符合集團公司的利益。這樣做的不足之處就是整個財務管理環節多,鏈條過長,使得財務管理效率低下。另外,財務監管力度不夠,導致經濟效益出現滑坡。
三、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對策措施
(一)增強預算控制,實行全面預算管理
編制全面預算能夠有效地實施預算控制,預算控制更夠實時地控制企業內部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便于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集團公司依據自身的規模大小以及子公司的結構組織特點對預算進行控制。注意以下幾點:(1)如果集團公司的規模相對較大,可以通過設置專門負責預算管理的委員會,對預算進行目標定制及管理;如果是規模較小的集團公司,不必設立預算管理委員會,可以由經理辦公會或直接由經營班子成員進行預算管理職能即可。(2)預算編制可以讓子公司對經營管理目標及權責關系認識明確,有利于子公司自我進行控制、評價及調整。(3)如果是產品單一型的集團公司,采用“自上而下”的集中預算編制方式;產業型集團企業采用折中式預算編制方式即可。
(二)明確財務權限集權與分權關系
集團公司依據內部各層次所持股權對母公司和子公司進行責、權、利權限的科學界定。(1)母公司不得隨意干涉子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母公司主要對長期資產進行有效的控制,放權給子公司,使其進行流動資產的控制,但是要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2)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集權財務控制已經成為一種趨勢,提供了集團公司實現集權控制的方便條件,子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網絡及時匯集到集團總部,方便實時進行信息溝通,集團公司作出決策。
(三)進行股份制改造,明確產權關系
建立明確的產權關系能夠有效地提高大型集團公司的經營效率。我國與國外相關,所以存在財務管理漏洞,因此對集團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能夠促進內部行政關系向股權聯結關系方向轉變,有利于形成明確的產權關系,對集團的組織結構進行了合理的規范,有助于理順集團內部財務管理渠道。
(四)建立內部財務檢測預警機制
集團公司實施財務管理主要是對集團的財務工作進行有效的規范管理,分析財務現狀并對未來的趨勢做出科學的評價。這樣能夠對子公司的財務風險作出預防,采取預防、避免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建立內部財務風險檢測預警機制,能夠實現財務監控管理的自動化,對降低子公司財務風險起到積極的預防作用。
關鍵詞: 財務治理;股權結構;監督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外部理財環境還處于改革轉型期,各種利益關系未得到真正的理清,還存在大量的制度和法律漏洞,因此出現了許多非理性的理財行為,如股權融資偏好、多元化投資沖動、各異的關聯方交易、大股東的資金侵占行為等等。從90年代末的瓊民源、紅光實業、到銀廣廈、猴王都存在財務治理失效的問題。面對現實我們不得不承認,影響公司財務運作效率的關鍵性因素,并不是財務的技術性方法,而是技術背后的權力較量和制度安排,即公司財權的配置與治理問題。無論是制度構造上的缺陷還是市場機制發育的不完善,如何加強上市公司財務治理,使上市公司財權的配置能真正保護相關者的利益,已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現狀與問題
(一)特有的股權結構導致公司為控股股東或高管層控制
一般說來,股權結構直接決定著公司控制權的分布,是公司治理的基礎。不合理的股權結構是上市公司種種非規范現象形成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具有如下特點:
一方面,股權集中度過大,控股股東“一股獨大”。我國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目前上市公司中有54%的股權為國家和國有法人所有,有些上市公司的國有股甚至高達80%以上。股權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幾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從而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平衡。因上市公司控制權在非流通股股東手里,這就意味著控制股東不能從公司股價的上升中得到任何好處,也不會因為股價的下跌遭受任何損失,即控股股東是與廣大中小投資者———流通股股東不同的利益集團。在這種情況下,控股股東的投票權和決策權在雙重意義上是廉價的:他們取得投票權的成本大大低于流通股股東,在貨幣價值上是廉價的;他們投票的利益導向也是廉價的,很容易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去廉價出賣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另外,由于流通股比重過小,證券市場對經營管理者的壓力傳導機制作用有限,因而喪失了督促上市公司經營人員勤勉盡責的一個外在壓力。
另一方面,國有產權主體虛置,缺乏人格化的國有產權主體。我國上市公司源于國有企業,其治理結構的主體不僅具有單一性,而且由于國有股股東本身很難人格化,股東作為出資人的身份是不確定的,具有模糊性。從理論上講,國有資產的最終產權主體是明確的,即全體人民,但必須由其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代為行使出資人權利。這些人在經營目標方面與真正的所有者不完全一致,真正的所有者關心的是其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而人則更多地關注自身的政績與仕途,因而很難真正從委托人的立場出發來監督國有資產,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國有產權主體虛置。
(二)董事會職能弱化,“內部人控制”嚴重。
董事會是公司實際權力機關,真正掌握著公司主要財務權力,是公司財務治理的核心。在現代公司的“兩權分離”情況下,董事會獨立是完善財務治理結構的關鍵,是衡量財務治理結構是否完善的標尺。目前,在中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國有股權的有效持有主體嚴重缺位,致使國有產權主體虛置,這種制度的缺陷是很容易衍生經營者道德風險,產生內部人控制。為什么會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根據委托理論,在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且經營者是有限理性經濟人的前提下,由于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目標不一致以及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經營者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實施內部人控制。在我國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的聘任都是由國有股東或原主管部門指定,多數情況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這樣身兼二職者,不可能自我監督,而且總經理不由董事會任命扭曲了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的雇傭關系,總經理不再對董事會負責而直接對政府大股東負責。總經理并未受到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有效監督,權力日益膨脹,“內部人控制”現象日益突出。
(三)監事會“有名無實”,沒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監事會是公司財務治理結構中對董事會和經理層行使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現代公司中,監事應由股東大會選舉,但在國有股占絕對優勢情況下,監事實際上由國有股東指定。這樣,董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都成了國有股東指定的人員,都是代表國有股東的股東代表,等于讓自己監督自己,監督標準、監督效率必然擱置一邊,監事會“徒有虛名”。
另外,絕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法律、財務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很難從技術層面上獨立地對董事、經理的管理行為進行準確辨別和有效監督。
(四)債權人的相機財務治理機制不健全
中國銀企關系的制度設計是以防范金融風險為首要目的,認為銀行對企業的監督只能以外部的事后監督為主,而反對或不鼓勵銀行對公司財務治理的內部參與。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對非金融企業直接投資,銀企財務關系就是單一的貸款關系。在正常的市場經濟中,本應成為硬約束的銀行債務,反而在中國變成軟預算約束;本應分享貸款企業部分控制權的銀行,實際上被貸款企業所控制,加上國有商業銀行自身的鏈過長等銀行制度因素,銀行也缺乏完全的獨立性和財務治理動機,這都使銀行無法有效地行使財務監督權。
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的基本對策
(一)優化股權結構,引進多元化投資者
首先,積極推進國有股減持。對于那些處于非國民經濟命脈行業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應逐步退出,以此來降低國有股權的集中程度和增加非國有股權比重,實現上市公司投資主體多元化。第一大股東與其他股東的股權差距縮小,可以形成股東之間互相制約的局面,可以事先預防大股東侵權行為的發生。國有股減持既可以改善股權結構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又可以促使國有資產變現,促進國有經濟從競爭性領域向公益性、基礎性領域進行戰略轉移,從而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與升級。
其次,積極發展和激勵機構投資者。國外的經驗表明,機構投資者能夠借助投票機制參與甚至主導公司的決策,以保證其利益不受侵害。對機構投資者的資產實施一定的流動性限制,有助于培養長期投資的理念,克服短視行為和“羊群效應”,使機構投資者真正成為穩定市場的中堅力量。目前機構投資者在我國的力量還比較薄弱,結構過于單一。當前應當大力發展開放式基金,積極培育中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盡快提高機構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比重。
再次,積極推進法人持股和銀行持股。法人相互持股能夠形成牢固的資本聯系,這就迫使法人股東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控,同時法人股東有足夠的能力去實施對公司的監控,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內部人控制問題。另外,我們還可以效仿日本和德國,推行銀行持股,我們可以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實現或者直接參股被投資公司。銀行持股可以實現對公司的債務重組,減輕公司的債務負擔;同時銀行作為債權人,又作為所有者,可以強化對公司的利益約束。
應當明確國有股和其他性質股權的股東是平等的市場交易主體,健全多元股權的財務制衡機制,割斷國有股東和作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之間的關系,解決“超股東地位”的過度行政干涉行為。
(二)完善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會在公司財務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董事會是一種重要的對內部人控制的內部監控機制,作為分散股東的人,它聯系著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和股東,處于公司財務治理的核心。強化董事會在公司財務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應從以下兩方面來進行:
1、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為提高董事會獨立性,我國借鑒先進國家經驗,在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但獨立董事在選聘、薪酬等方面仍然受到大股東的控制,難以保證應有的“獨立性”;對獨立董事的選聘過分關注其名望和社會影響,很多獨立董事缺乏足夠的精力和能力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缺乏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等。因此,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必須建立四個基本機制:①獨立董事選聘機制;②薪酬激勵機制;③績效評價機制;④獨立董事信譽評價機制。
2、加強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具體執行審計職能的專門委員會,其職責是通過評價公司內部財務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監控公司財務報告體系的運行和內外部審計過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全面確保公司受托責任的履行和解除。從理論角度看,審計委員會是解決兩權分離下所產生的委托問題的一種補救方案,目的在于提高決策控制面,即通過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管理層決策(特別是財務問題決策)的控制和監督。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內部有效保護股東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在公司內部營造了一種公司管理層受監督的環境,能有效防范公司管理層利用不實財務報告掩飾其經營不善、欺詐等行為,并進行有效防治。
(三)以強化監事的獨立監督權作為監事會建設的中心
企業財務監督機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監督機構的設立和監督人本身的獨立性。監事會獨立性建設的目的在于保證監事獨立的財務監督權,監事的獨立性是監事會獨立的真正體現。
由法律明確規定監事的任職資格,保證監事獨立于董事會和經理層;賦予監事獨立、平等行使監督的權力,不受監事會、監事會主席的干涉;在監事的構成上,借鑒德國主要由銀行和員工構成的經驗,充分發揮銀行的治理能力,鼓勵職工積極參與內部財務監督,明確規定職工監事的比例,保護其監督權益;明確監事會的工作程序和權限,使監事會真正成為保障、協調、監督監事有效行使權力的機關。
(四)強化債權人的相機治理機制我國上市公司目前的財務資源約40%—50%由債權人提供,銀行作為主要債權人主導外部財務監督權的行使能有效地降低財務治理成本。
我國銀企關系的改革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結合金融制度改革,最大化地保證銀行獨立性。結合銀行產權制度和內部管理創新,割裂各級政府對銀行干涉的通道(產權、人事等),保證銀行作為獨立的產權主體,有獨立的剩余財務收益,即充分的財務治理動力。大力發揮銀監會的作用,通過對銀行業務活動的監督和審查,督促銀行獨立地監控貸款企業。
第二,銀行以債權人代表或股東委托人的身份直接進入貸款企業,按所占財務資源提供的比例直接進入監事會或董事會,也可依照權利信托的機制, 其他債權人和中小股東自愿將權力委托給主銀行行使,使主銀行以債權人代表、股東代表的身份獲得更大的投票力度和監控權限,直接參與和監督財務決策的形成與執行。
第三,大力推進主銀行制,完善財務和資金使用的全面監督。銀行的財務治理優勢表現在它作為企業資金收付的平臺,可以直接、全面、低成本地獲取企業財務信息。事中財務監督也是銀行控制相機治理權有效轉移的制度保障。因為只有通過長期、穩定的銀企合作,主銀行才可能全面監控企業,徹底擺脫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導致的“人質效應”。加大主銀行的財務治理動力,企業也能獲得穩定的資金支持,健康快速地向前發展。
第四,健全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銀行主導事后財務控制權的地位。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全面健全,對破產法等法律的修訂也應與時俱進,盡快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企業財務危機和解整頓、破產清算的政策法規。讓各個財務治理主體充分博弈,政府只保證他們行使的公平合法即可。在保護公平的宗旨下,也要重視財務治理效率,象英美國家一樣,給企業一定的破產保護時間,由銀行代表全部債務人主導事后財務治理權,負責科學地和解整頓。
第五,允許銀行持有企業股份,股權控制和債權控制相結合。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是混業化、自由化,英、美、日、德等國都降低了行業進入的門檻,取消經營業務管制,允許商業銀行混合經營,持有工商企業的股份。混合化的商業銀行能為企業提供全面、長期、穩定的金融服務,減少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也反映了這種趨勢。隨著法律、市場、政府監管能力的全面提高,我國的銀行業也應順應這種趨勢,以股權和債權的結合更好地實現對企業全面的財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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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中國上市公司整體業績向好,但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此外造假現象和會計利潤操縱現象嚴重,這種會計信息失真已經嚴重破壞了企業形象,從上市公司財務治理存在的四個問題入手,逐一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六點對策建議
關鍵詞:上市公司 財務治理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5.9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8-0077-02
一、中國上市公司財務治理出現的問題
(一)股權過度集中,缺乏多元股權的財務制衡
國家股一股獨大及股權的高度集中一直都是中國上市公司最為顯著的特征之一。這種股權過度集中,缺乏多元股權的財務制衡,使得股東大會對中小股東形同虛設。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對與會股東的資格從持股數量上作出限定,少則幾千股,多則幾萬股甚至幾十萬股,而且對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又沒有實行“表決權信托制度”或“表決權制度”,造成眾多中小股東難以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股東大會實際上被國有股控股股東所把持。這就表明,眾多中小股東分享公司控制權的合法權益被國有股控股股東剝奪了。這不利于規范、有效地對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監事會及公司經營規范行為進行制衡和約束。
(二)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
由于中國實施的是全民所有制,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實際的運行中,全民對公司的產權并沒有約束力和積極性。因為全民是一個過于寬泛的概念,一切國有資產都歸結于全民所有,作為一名中國公民,很難說這份資產的哪一部分是某個人的。因此,容易產生“所有者缺位”問題,從而使得股東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股東難以對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這樣就形成了比較典型的內部人控制。只要這種事實上的所有者缺位問題不能得以徹底改善,經營者就會千方百計為個人謀取私利,從而“內部人控制”問題會更加突出,這將嚴重破壞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使得股東和董事之間的信任委托關系變得薄弱。
(三)缺乏激勵與約束相容的業績評價機制
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關系是一種雇用與被雇傭的關系,而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三者之間的利益追求往往是不一致的。為此,應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建立制度激勵機制,促使財務經理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但是,迄今為止,我們還沒能好好解決對于經理人員的激勵問題和約束問題。
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對經營者的薪酬是工資加獎金,主要是物質激勵,缺乏必要的精神激勵,缺少期權激勵,以直接激勵為主。薪酬構成也比較單調的,不能有效地激勵經營者。對于經營者的約束主要是內部約束:公司章程、合同。法律、道德和市場約束較小。中國的法律還不很健全,對經營者的法律約束不夠強。中國的經理人市場還很弱小,對經營者的市場幾乎為零。道德約束是軟約束,約束力度不是很強。這樣導致了一方面,經理人員缺乏工作積極性和高度熱情,沒有發揮最大的工作潛力;另一方面,經理人員存在著不少弄虛作假、在職消費的現象,造成公司財產的浪費。而上市公司卻無力進行約束,結果只能是股東和經理人兩敗俱傷。
(四)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評價資本市場效率的強弱,信息的有效性是一個重要指標,而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真實。鑒于財務會計信息的重要性而經營者通常處于信息處理的有利地位,因此,經營者通過會計政策和方法選擇進行投機的動機和條件都是存在的。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低劣,做假賬、虛報利潤、掩蓋真實經營狀況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理論上可以設想提高社會收費標準,加大審計成本,以保證審計質量,但實際上由于上市公司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出于一種供不應求的狀態,僧多粥少,會計師事務所往往降價以求。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但不協助市場監督者和投資者,反而積極參與,再加上市場操縱行為猖獗,使得股票價格常常嚴重背離實際價值。因而,中小股東無法認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及時掌握控股股東的經營風險,是現代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大盲點。
二、相應的對策
(一)確企業法人財產權,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的調整與完善是優化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一種重要途徑。筆者認為,中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優化和完善的方向是:減少國有股在公司股權中的比例,進一步分散股權,發展多元投資主體,著重培養一些穩定的核心大股東,包括公司法人、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銀行,并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優化的目的是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從而強化股東大會的職能。相應地,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機構都將隨之發生較大變化,這將有助于健全公司內部的制衡機制,并促進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改善。
(二)界定清晰的財務主體,實行政企分開
實行政企分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在整個經濟社會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這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首先,企業的經濟利益是獨立的;其次,企業必須是自由的。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自由的企業才能為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找到最有效的途徑。也正是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整個社會的資源得到了有效配置。而政府是整個市場經濟的管理者,它通過宏觀調控的手段來推進整個經濟的平穩運行。如果政府利用手中的權力干預了企業的經營,那么這種干預不僅是無效率的,而且會使企業的行為發生扭曲,人為地破壞了市場經濟的規律。
(三)提高債權人地位,允許其參與公司重大財務決策
債權人將資金借給企業后,即與企業經營者形成了委托關系。一般而言,債權人采取與企業簽訂系列保護性條款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只有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條件下,企業的控制權才從股東向債權人轉移。在有限責任制度和企業與債權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這種制度安排對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是消極的。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筆者認為有效的途徑是“允許主要債權人進入董事會”,讓其參與公司重大財務治理決策。在現實中債權人利益常常被忽視的情況下,提高債權人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的地位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如果債權人能參與公司財務治理,就可以有效地監控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的行為,從而在保護大股東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四)有效解決委托─中的激勵和約束問題
具體實施措施包括:對經理人員實行股票期權制和高額薪酬制。前者通過允許經理人員在若干年后,按現價獲得企業的一部分股權,經理人員的收益取決于股權的未來價格與現價的差額。這就迫使企業財務經理人員不斷努力提高企業的市場價值,企業市場價值越大,其自身的價值也越大。后者通過實行財務經理人的工薪高出一般職工工資的幾十倍以上,來激勵財務經理人員的財務決策行為,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同時,必須指出的是,對于職業財務經理人而言,聲譽因素的作用機理在于較差的職業聲譽會導致其職業生涯的結束,而良好的職業聲譽則提升了其在經理人市場上討價還價的能力和美好的前途,前者對財務經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有約束作用,后者則對業績良好的經理人行為具有激勵作用。
(五)加強內部財務審計與監督,完善財務監控機制
由于財務人員的自身利益與企業、股東的長遠利益存在沖突,加上企業內部信息的不對稱性,財務人員有時就會為了保全自身利益而采取一些“偷懶”和機會主義行為,從而損害企業和股東的利益。因此企業應通過監事會或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對財務人員的工作加強審計,審計機構應直接對股東會負責,采取嚴格的審計措施并負以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來約束財務人員的非理,切實加強公司的財務監督,完善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
同時,上市公司應該根據相關要求,及時對外披露可靠的財務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主要股份所有權和投票權,公司近期財務目標、重大財務治理結構的變化、主要財務事項和政策、可能變化較大的理財環境,可預見的重要財務風險等。
固定資產投資是國家公共財政的重要方面,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作為國家財政審計的組成部分,其工作任務就是要緊緊圍繞國家財政審計開展工作,財政資金走到哪里,審計監督就要跟到哪里。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逐步完善,投資審計也要把公共工程項目作為主要對象,側重于對使用國家財政資金的項目的審計,這些項目主要是:財政投入較多的基礎性、公益性公共工程和重點建設項目;當前經濟運行中反映出的急需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社會各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
一、現階段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存在的主要困難
目前,我國審計機關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人力資源存在嚴重不足,首先是從事固定資產審計的人員數量少與日益增多的投資審計任務構成矛盾。例如:2009年貴州省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達到2438.18億元,而全省的固定資產審計人員僅有300多人。其次是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以及知識結構不能滿足現今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的需要。因為絕大多數從事固定資產審計的人員,除了財務人員,就是工程造價人員,甚至有的地方只有財務人員,總體上講,很多審計機關還缺乏經濟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二、審計機關適當利用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可以實現優勢互補
我們通常所說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指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程造價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機構。這些機構聚集了精通工程投資審計的造價工程師、會計師、以及具有設計及項目管理經驗的高級工程師,專業知識結構配備相對齊全,這正好彌補了審計機關人力資源的不足。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的優勢。所以,審計機關利用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參與審計工作,可以實現相互之間優勢的互補。
三、審計機關利用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的方式
(一)直接聘請中介機構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2006年,審計署的《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中規定:“審計署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形時,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或者直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聘請外部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一般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選聘。對于特殊專業人員且不宜實行招標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選聘。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應當要求應聘機構提供擬參與審計工作的具體人選。相關業務司應當逐步建立聘請外部人員備選庫,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選擇備選庫中符合聘請條件的機構或者人員。”各地審計機關參照此規定,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需要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提倡采用招標的方式。評選的標準主要參照中介機構的規模、執業質量水平、近期的業績等,選擇實力強的中介機構,防止技術力量薄弱、質量低的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在這種方式的審計,有審計機關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外部人員則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實施審計,這樣有利于審計質量的控制。
(二)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委托中介機構審計,審計機關對中介機構審計結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