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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不足是其融資困難,獲得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為了給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服務氛圍,國家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制度。本文簡要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信用制度建設的有效舉措,以期為中小企業建立良好的信用提供參考。
關鍵詞 中小企業 信用 制度 建設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屢見不鮮,不但阻礙著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而且嚴重影響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給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制度非常迫切。
一、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之前,我國較為重視在證券、債權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方面的信用評價,但是涉及到中小企業金融貸款方面的信用評價卻略顯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中小企業征信制度欠缺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信譽成為其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重要條件,決定著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與否。然而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信用管理存在明顯的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政府在信用體系建設中未充分發揮應有職能,結果導致社會信用嚴重下降,增加了社會交易成本負擔。例如,商業銀行雖然在中小企業征信制度推行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其內部制度建設情況卻不透明,同時不同銀行金融結構間各自為政,鑒于這種情況國家并未將銀行信用體系納入到國家信用體系中;其次,由于中小企業的信息大都分由國家行政單位負責管理,這些行政單位有的向外界提供信息,有的則不提供,給民間經濟主體的查詢帶來了困難;最后,我國征信服務行業發展并不完善,只有部分審計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根據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信用評價,且針對這一行為無法有效監管。
2.債權人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被兼并和破產是中小企業獲得不良資產的一個方面,該方面往往給債權人造成不利影響,并且我國對債權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保護條款失衡
目前,對擔保關系的處理主要憑借《擔保法司法解釋》與《擔保法》,其中盡管對很多問題進行補充了說明,但是從銀行信貸業務反饋來的信息可知,其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護條款存在不平衡性,這種不平衡性會給銀行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即通過訴訟程序較為繁瑣,不利于債權的實現。另外,《擔保法》中雖然規定擔保權利人對“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具體落實時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授權和同意,才能進行變賣、拍賣等,程序也相當繁瑣。
(2)《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不足
我國《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的規定存在缺陷,因為其不允許參加企業舉行的各種會議,也無權查閱企業的財務信息,因此使債權人無法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給企業逃避債務提供了機會,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和合法權益。
(3)債權擔保程序復雜實現困難
我國對動產、不動產以及與銀行存在合作關系的抵押登記需要經過十多個部門的審批,尤其動產的抵押登記涉及九個部門,這無疑增加了抵押登記的難度。另外,不同部門的擔保登記基礎設施水平參差不齊,無門登記或多頭登記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企業融資效率。
二、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措施
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政府應起到頂梁柱的作用,即政府應針對中小企業信用建設的不良現狀,匯總各部門信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和管理體系,為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支撐。
1.設立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機構
國家應設立專門管理中小企業信用的相關機構。該機構通過聯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實現對中小企業產品、納稅、銀行貸款等信息的監督,并定期披露這些信息。另外,為了保證披露的中小企業信息的準確性,應加大對披露虛假信息行為的懲罰力度,同時強化審計、質檢、銀行等部門對中小企業經營情況的調查權利。只要這樣中小企業才能想法提高自身信用,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2.完善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法
中小企業信用的有效管理離不開健全的法制,為此,國家相關部門應認真研究有關法律存在的不足,尤其是《破產法》、《公司法》、《擔保法》應完善對債權人保護的條款內容。另外,信用管理法中應注重明確以下內容:對需要公開的征信信息進行詳細的界定說明;明確征信信息獲取方式;規定各類商賬追繳的合法方式和途徑等。除此之外,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估機制,進而為中小企業的信用管理鋪平道路。
3.注重中小企業征信服務業發展
首先,政府應積極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征信服務業的發展,并出臺規范和監督該行業發展的相關規定,以此保證信用評價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其次,為了維護社會信用體系的正常運作,降低信用交易中的成本開支,相關部門應通過立法手段對信用服務機構的權利、職責、地位進行明確的規定,嚴格規范提供征信服務行為;最后,加強對征信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查,明確市場準入條件。同時,政府部門還應進行全社會范圍內的信用宣傳,提高中小企業對信用的認識程度,從而使中小企業塑造良好的信用。
三、總結
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產生著重要影響,因此,對于中小企業應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提升信用等級,為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對于政府部門應重視中小企業信用缺失給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進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為中小企業信用的確立營造良好的氛圍。
參考文獻:
[1]楊蘭.論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延安大學.2012.
關鍵詞:信用制度;理論綜述;重構
中圖分類號:D922.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19-03
我國學界對信用制度研究起步較晚(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才真正成為關注的熱點),但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在對域外有關理論進行揚棄的基礎上,理論研究開始深入、全面地進行,逐步形成了關于信用制度的一套理論。認真總結國內外理論界研究成果,對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1我國信用制度研究理論綜述
我國信用制度的建設首先是經濟界和實業界關注的焦點,因此理論界關注信用制度的建設起步于貨幣信用制度和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建設的研究。
(1)上世紀90年代末期(主要是1997-1999年),有關貨幣信用制度建設的研究。
這一時期銀行體系改革是多元化思路,與此相對應,信用制度的研究以貨幣信用制度的研究為重點。如葛兆強提出國家壟斷信用應向國家調控信用轉化,以形成多元化的金融體系。儲幼陽呼吁應建立商業信用為基礎,銀行信用為主導,多種信用為補充,中央信用為主導的信用制度。夏德仁認為,貨幣的產生為市場資源配置創造了前提條件,建立在貨幣關系基礎上的銀行信用關系進一步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
(2)1999-2000這一時期,信用制度的建設步入個人信用制度建設階段。
隨著1996年我國經濟通貨緊縮的出現,以個人消費信貸啟動宏觀經濟的觀點受到普遍重視,這階段的信用制度研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①探討個人信用制度的總體構架。李守軍闡述了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意義,分析缺乏信用記錄、個人資料、專業中介機構等多種問題,提出建立實名制個人賬戶、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法制、培育專業機構等對策建議。邵祖華提出在大城市信用卡檔案記錄基礎上,逐步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設想。②消費信貸分析研究。徐世楊等闡述了消費信貸開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內容,建議建立個人消費信用信息庫,制定個人消費貸款資信標準,形成違背消費信用的懲罰措施。余文鑫針對住房信貸制度提出進行計算機聯網,加強信用調查,深化產權改革,進行住房保險,完善法律體系等對策建議。③相關法律問題分析。楊松才介紹了美國消費信用相關的幾個原則。包括《誠實貸款法》(1968)的披露原則,即一項信用法律文件的所有條款都必須明白無誤地披露;《平等信貸機會法》(1974)強調的平等原則,禁止僅僅由于種族、宗教、民族、膚色、性別、婚姻狀況或者年齡方面的原因而拒絕提供信貸;《公正信用報告法》(1970)體現的真實原則,即信用報告應當公正真實;《公平債務收取慣例法》(1977)體現的正當原則,對討債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約束。
(3)2001年后我國形成信用制度的研究熱潮。
此階段我國信用制度的研究向多角度展開,重點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①信用建設的必要性研究。關于信用建設的必要性,張萱是從如下角度進行分述的。一是從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的本質要求、交易費用的降低、市場經濟效率的提高等方面,論證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定和客觀要求,提出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的論斷;二是從適應WTO規則要求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視閾,闡釋信用是我國步入國際市場、自覺進入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必然要求;三是從我國目前信用缺失的嚴重性和滯礙我國市場化健康發展的立場,論述加強信用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四是從西方經濟學重視市場經濟發展與人文精神互動的思想,闡釋誠實、信用、創新等道德是市場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社會文化因素等。②信用文化建設分析。光認為,政府不能對金融機構提供隱含擔保,不能行政組織債轉股,建立信用制度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曉亮認為,要對封建文化進行揚棄,并在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中強調誠信,加強道德教育,嚴格執法程序,發展中介組織,試辦道德法庭。③信用缺失現象的研究。首先是關于信用缺失的表現:劉軍、張志勝在《信用缺失與信用制度建設》中認為企業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現是:一些企業不講信譽,不遵守信用契約;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貨款嚴重,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坑蒙拐騙、漏稅騙匯;證券市場違規事件不斷,一些企業不償還企業債務。政府信用缺失表現為:政府官員知法犯法、虛報業績、摻水數字、欺上瞞下;一些行政機構或官員行政決策失誤多,效率低等。個人信用缺失表現為個人消費信貸發展緩慢。銀行信用缺失表現為存在著呆賬、壞賬和不良資產等問題。其次信用缺失的危害:劉軍、張志勝撰文指出我國信用缺失的危害性表現為:首先信用缺失影響宏觀經濟健康運行,包括信用缺失影響消費需求、影響投資等;其次,信用缺失危及社會穩定;信用缺失阻礙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代化。再次信用缺失的原因:劉軍、張志勝認為信用制度不健全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表現為:首先征信體系不健全,企業及個人信用登記、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轉讓、信用監督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沒有建立,各市場主體在業務往來中對信用的發現、甄別和防范異常困難。其次社會信用的法律約束和保障機制乏力,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有關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刑法》等,但迄今沒有完整系統的規范信用的法律。信用立法不夠完備,不能有效地制裁失信者,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④信用制度的完善研究。馬經針對我國失信嚴重的情況,提出要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如信用監測、評級制度,加大失信行為的成本約束,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賬戶,建立信用保險制度,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監管等;同時要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如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倫理制度,完善信用法制建設等。黎越等介紹了國外的信用制度經驗,如在奧地利申請信用卡和個人消費貸款的條件比較寬松,但對各戶信用的監管卻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各銀行和金融信貸機構一般通過相互合作或向銀行同行業同業協會等查詢各戶的信用資料。
劉軍、張志勝認為首先要加強信用方面立法與執法,包括從立法上明確法律責任,從司法和執行上落實法律責任。其次,完善政府的信用監督與管理,主要是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和充分發揮政府在信用管理上的宏觀指導、調控與監督作用。再次,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記錄和監督體系,要建立資信檔案,傳播誠信記錄;運用信用評估,劃分信用優劣;加強信用評級隊伍建設;大力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郭愛萍從我國信用重建的基本思路和我國信用重建的對策性建議兩個方面提出重建我國信用制度的對策?;舅悸肥且ⅰ捌毡橹髁x”的信任關系――契約倫理,法制與道德建設并重。重建對策包括大力倡導信用理念,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加快體制改革,理順各種信用關系;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增強經濟主體的信用約束;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保障信用制度的運行;大力強化政府信用,打造信用政府。
2信用制度研究的評析
經過十幾年,我國信用制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從信用理論的研究,到信用制度建設的研究,認識不斷深化,取得了豐富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在:
(1)明確了信用的概念、功能、法律屬性、類型等基本理論,為我國信用制度建設實踐提供了理論依據。
(2)運用現代經濟學原理進行理論闡述,交易成本經濟學、信息經濟學、博弈論、現代契約理論、現代產權理論等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
(3)充分論證了信用制度建設的必要性、重要性。由于我國經歷了幾十年的計劃經濟時期,長期只有國家信用,因此,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時期,人們普遍缺乏商業信用觀念;此外,幾千年的諸子百家文化以及解放后的歷次政治運動,形成了復雜的人際關系,契約精神缺乏生長的土壤。因此,信用制度的建設,首先是信用文化的建設,這幾年的理論探討,為我國今后信用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4)對于如何借鑒國外經驗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事實上,目前不少觀點正是在國外經驗總結基礎上形成的,如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失信懲罰機制,仿照西方企業加強信用管理等。因此,只有在比較中找出差距,才能有的放矢,逐步提高。
(5)論證我國信用制度建設的艱巨性。近兩年的理論研究和各地的信用實踐表明,信用制度建設需要產權改革、文化重塑、法制建設、網絡技術等多方面的支持與配合,它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我們做出不懈的努力。
但是,對信用制度研究也有不盡人意之處,我國信用理論研究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現在:
①信用制度建設缺乏系統的理論支撐。國外資本主義已經發展了500多年,信用制度有上百年的悠久歷史,但國外基本缺乏對信用制度建設的系統理論研究,而國內對信用制度的研究只有僅十年左右的時間,尚未形成權威的、系統的研究體系。
②缺乏對信用制度模式建設的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信用制度經過150多年的發展,已逐漸形成了三種基本模式可供我們借鑒。分別是公共征信和私營征信并存的歐洲模式、信用服務全部由私營機構提供的美國模式和信用信息僅限于向會員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日本模式。而我國在這方面由于沒有針對國情進行系統充分的論證研究,至今沒有找到適合我國國情的信用制度模式,而這個問題恰恰是研究中國信用制度的基本問題,應首先得到解決。
③在建立和完善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學者們的研究主要著重在介紹國外信用法律制度的成果,有針對性的實證研究較少,缺少建立和完善我國信用法律制度具體對策的研究。
3我國信用制度的重構
3.1我國信用制度的模式構建
我國建立信用制度模式,不可能完全照搬他國模式,應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政府與市場主體的功能分析,構建我國的信用制度模式。認為構建我國的信用制度應將政府的宏觀調控與市場信用主體的自由發展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政府為主導建立信用制度,以社會為主體來構建整個信用機制。政府在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中應起到協助建立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并監督行業規范發展的作用,其職能在于扶植和監督信用機構的正常運行,推動信用制度立法,并且保證政府各部門的公共信息向社會開放,同時監督市場經濟主體間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義務和權利得以實現,保護公平競爭。而企業與個人的信用征信、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調查及咨詢服務從市場競爭的自由性及公正性來考慮則應交給市場主體來操作,讓從事征信服務的企業采取市場化運營模式。為此,應在全國設立若干家信用征信機構,這些機構在業務上應既有競爭,又各有側重。在地域上有一定的分工,在服務對象上有所傾斜,如有的主要為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服務,有的為零售商服務等。同時還應允許各中小城市建立地方性信用服務公司,這類機構的服務對象應主要是本地區的各類客戶。
3.2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離不開立法的支持。信用法律制度就是國家對經濟體進行信用等級鑒定、以及其它鑒定而出具信用證明或報告,規范其使用方法、有關處罰和獎勵等法律、法規的總和。世界上信用法律制度比較先進的有美國、英國、德國等國,這些國家的信用法律制度都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國信用制度的立法需要從以下方面來進行規范:
(1)在立法模式上,應建立一個信用制度基本法和相關單行法規配套的模式。
(2)在信用制度基本法方面,應制定《信用信息基本法》,美國稱之為《信息自由法》,用來規范全社會各種信息主體采集、傳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
(3)在單行配套法律方面,應在以下兩方面完善相應的信用法律法規:
①應制定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管理法》、《個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規范信用的專門法,將企業信用體系和個人信用體系納入法制化軌道,明確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護措施,保證征信企業能夠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②完善現行《公司法》、《證券法》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加大失信者的違規成本。
3.3以企業家個人信用作為企業信用的基礎,整體規劃企業家個人與企業信用體系
一直以來,我們將信用分為國家信用、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等,在經濟活動中,尤其重視國家信用和企業信用,忽視個人信用。在經濟普遍發達的征信國家,信用制度更側重對個人信用的管理。依照此理念,提出以企業家(主要指企業的董事長和高管層領導)個人信用作為企業信用的基礎,使中小企業信用與企業家個人信用相結合,整體規劃企業家個人與企業信用體系。因為中小企業的特點決定了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緊密相關,通過強化對中小企業高級管理者的信用培訓,實現企業自身的信用增長。具體應從以下兩方面來建立企業家個人信用。
(1)建立企業家個人信用體系。要完善企業家個人信用,借鑒國外個人信用發達國家的經驗,企業家個人信用制度應由個人資信檔案登記制度、個人資信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預警機制、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個人信用風險轉嫁機制等具體內容構成,形成完整的企業家個人信用體系。
(2)應注重企業家個人的資產信用。我國過去過分強調個人的道德信用而忽視個人的資產信用,這不利于個人信用制度的發展。在使用個人信用的過程中,任何理人都會通過成本――收益的比較,在短期的違約收益和長期的個人信用損失之間作出明智的選擇,規范自身行為,向守約和長期化發展。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行為,從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
(3)建立企業家聲譽機制,提高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企業家聲譽機制指構成對企業家聲譽進行評價的社會網絡關系。聲譽機制由兩個部分組成:①企業家聲譽的評價內容,包括:企業家的知識信息、企業家行為的道德水準、企業家公眾形象、企業家的社會地位;②構成對企業家聲譽進行社會評價的機制,這是一個動態的機制,具體包括完善的產權制度、規范的政府行為、良好的信息傳輸體制和有效的法律環境等動態機制。一個企業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對企業家進行有效的激勵約束,使企業家的聲譽充分發揮出來:①企業與企業家簽訂延長期限的合同,保證企業家具有長遠預期,因為只有對未來有長遠預期的企業家才會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注重自己的聲譽,激勵約束自己的行為,克服“機會主義”傾向;②培育充分競爭的經理市場機制,完善的經理市場有利于激勵那些對未來存在良好收益預期的企業家不斷提高其自身聲譽,以實現其長期收益。③通過法律機制的約束,對企業家失信行為嚴懲不怠,且其懲治成本要遠遠高于他們由于失信而獲取的收益。
參考文獻
[1]葛兆強.國家壟斷信用制度的績效評價與變革思路[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1997,(3):32.
[2]儲幼陽.構建金融改革中的信用制度[J].貴州財經學院學報,1998,(2):14-17.
[3]夏德仁.貨幣信用制度與市場效率的提高[J].財經問題研究,1998,(2):6.
[4]李守軍.關于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探討[J].中國金融,1999,(12):28-29.
[5]邵祖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信用制度的構想[J].中國金融,2000,(4):38.
[6]徐世楊,徐昌奇.對建立個人消費信用制度的幾點思考[J].金融與經濟,1999,(5):35-36.
[7]余文鑫.關于建立居民住房信用制度的探討[J].決策借鑒,1999,(6):24-25.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信用缺失;制度建設
當下,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面臨兩大難題:一方面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多多,另一方面,有不少中小企業存在信用缺失問題。盡管中小企業在困難面前仍然在頑強拼搏,為繁榮我國經濟作出了巨大貢獻,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一直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制約因素,而信用缺失卻又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致命傷。
一、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現狀
目前,我國現有經注冊的中小企業1000多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提供了80%的城鎮就業崗位,創造了60%的GDP和50%的稅收(李子彬,2010)。但經2008年金融危機沖擊后,我國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變化:企業經營成本上升、物價上漲過快。面對宏觀調控貨幣政策,中小企業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一直困擾著企業發展。據研究報告顯示,中小企業“缺錢”問題已成為普遍難題,只有15%的中小企業能從銀行借款,半數以上的中小企業則依賴民間借貸。
目前中小企業發展面臨很多困難。研究表明,中國中小企業發展指數已從2010年的108.9下滑至2011年的93.5。停產、半停產的企業占17.6%(國務院研究發展中心,2011)。調研還顯示,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旺盛,僅有15%的中小企業企業能從銀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中通過民間借貸獲得資金的占50%,還有22%的中小企業從未獲得銀行貸款。根據阿里巴巴的調研顯示,有63.3%的小企業需要融資,而在這些有貸款需求的企業中,75.4%的小企業貸款需求量在100萬元以下。據金融部門監測信息顯示,目前在江浙溫州地區,民間借貸成本已經達到了月息7-9分,部分年貸款利率高達100%,這種民間高息借貸基本是在熟識的朋友和親戚之間進行的。相比之下,銀行的借款成本就低得多,但近年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較基準利率普遍上浮10%-30%,最高提高至基準利率上浮70%左右。以一年期貸款利率6.0%上浮30%-70%計算,目前中小企業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已達到7.8%-10.2%,即便如此,中小企業還是難以獲得銀行貸款,這就是目前中小企業所處的融資困境。
二、中小企業信用缺失表現
(一)生產信用缺失問題
生產信用缺失是中小企業信用缺失的第一道防線。也就是說,有的中小企業開始參與經濟活動就帶有“不守信用”的鉻印,集中表現在:隱藏事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近幾年來,中小企業生產信用缺失的行為猶為猖獗、惡劣、歹毒,不少中小企業由于信用喪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劣質、有害的原材料,采用非法生產方式等從中牟取暴利。從“三鹿奶粉”到“地溝油”再到“毒膠囊”,無一不表明中小企業生產信用的缺失。
(二)商業信用缺失問題
信息顯示,由于中小企業自身特點決定,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也是交易最頻繁的信用關聯方。為了節約成本和擴大銷售,大量的企業往來通常是能過信用合同、協議、授權、承諾等信用交易方式來進行的,但實際上,在信用交易的背后住住是大量的違約行為。據統計,每年中小企業平均合同履約率約為70%,每年因銀行債務造成的直接損失約為1800億元;由于合同欺詐造成的損失約為55億元,由于產品質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各種損失超過2000億元;相互拖欠資金約為3000億元,由于三角債和現款交易增加的財務費用約為2000億元。
(三)財務信用缺失問題
財務信用缺失是中小企業信用缺失的一個突出點。據調查,大量的中小企業都曾提供過虛假的財務報告,企業普遍存在內外兩本賬。一些企業為了逃稅避稅、偷稅漏稅;與審計機構串通一氣,制造虛假的財務數據以欺騙稅務機關;有些企業通過虛設分公司、開設多個不同的賬戶虛增或轉移資產以欺騙交易方;一些企業用制造虛假財務信息欺騙銀行貸款,致使銀行信貸資金誤投和流失等等。
(四)融資信用缺失問題
有資料統計,在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總額中,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的信貸資金只占大型企業的0.5%,這個比例是令人吃驚的。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狀呢?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企業存在貸款后的“道德風險”,也就是說企業存在融資信用缺失問題。我們知道,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借款,不論企業借款金額多少,銀行在審批貸款時,每筆貸款業務的流程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銀行關注借款企業的信用度不同。據調查,不少中小企業平時缺乏對融資信用的重視,一旦貸款到手就不會考慮還貸問題,將貸款資金作為自有資金使用,濫用資金的現象較為普遍;不少企業缺乏守信意識,履約水平和誠信觀念較差;少數企業還存在惡意舉債、轉嫁風險、逃廢或懸空銀行貸款等現象。據金融部門統計,中小企業的不良貸款率明顯高于大企業,不良融資率高是中小企業得不到銀行貸款支持的關鍵。去年下半年發生的“溫州老板跑路潮”、“吳英融資案”等無一不表明中小企業存在信用缺失問題。
三、診治信用缺失條件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對策
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并非單純的金融問題,化解中小企業融難題需要形成合力,應充分發揮好市場機制、制度建設和政策支持的合力作用。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成立時間短,企業組織形式、管理模式、治理機制的不完善導致了企業各種問題,而企業信用缺失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致命傷。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需要從制度建設層面入手。
(一)地方政府牽頭多部門通力合作構建信用制度體系
信用即誠信(integrity)行為。中小企業信用制度是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傳播的制度。研究表明,在信息分布廣泛的國家,銀行信貸存量顯著高于其他國家,而較高信貸存量的主要受益者就是中小企業(Jappclli Pagano,1999)。信用是中小企業融資“可獲得性”的基礎,信用制度建設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意義重大。
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首先,地方政府及主管領導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視企業為政府之基石,視信用為企業之生命。其次是牽頭部門應扎實做好宣傳和協調,爭取各級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在信息共享方面要排除諸多壁壘,政府部門之間要相互協調并形成合力,構建一個有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的信用文化環境。
(二)加快金融改革和組織制度創新,為中小企業融資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銀行體系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銀行作為資金供給的載體,應該通過自身體系機理、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的建設為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排難解憂。2011年7月,國務院副總理在石家莊主持召開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座談會上強調,要緩解小企業融資難,關鍵要多措并舉,加快金融體制機制改革和組織制度創新。可見,金融體制機制改革和組織制度創新是中小企業融資“可獲得性”的重要保證。用的話說,就是大銀行要創新金融產品、強化小企業金融服務,城市商業銀行、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則要立足當地,避免求大和盲目擴張,同時要發展與小企業相適應的小型金融機構。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應著實發揮央行“五大措施”助力中小企業融資,金融機構應根據市場需要不斷研發推出金融創新產品,如對有一定資產規模條件的中小企業試行債券融資,對信用條件好的中小企業推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等。
(三)降低市場準入,放寬政策限制條件
降低市場準入,放寬政策限制條件是中小企業融資“可獲得性”的前提。降低市場準入,就是要簡化對諸如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中介公司等合法經營的民間金融機構的準入審批。允許民間資本在一定條件下成立更多的、不同類型的小型金融機構,并制定出相應有準入條件;同時應整合現有縣(市)域金融機構,使之更加合法、合規、正常有序地開展金融服務。放寬政策限制,就是要對已有的放開了的金融政策進行再度調整,直至更加完善,營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進一步放寬對擔保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注冊資金和業務范圍規定的限制;放寬對欠發達縣域地區設立的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互助基金等準金融機構的限制條件等。
(四)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自身制度建設
企業的制度和管理是一門大學問,在一定程度上它決定著企業的命運。研究表明,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一個很重要因素就是中小企業缺乏自身的制度建設。一個沒有制度約束的企業就會“隨心所欲”、“無所顧及”。正因為如此,銀行就會“怕”了這種企業。所以,在融資困難的今天,中小企業自身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幫助企業建立和健全企業自身制度建設。這些制度主要有:一是幫助企業建立組織制度,即建立規范的企業產權制和公司內部法人治理制度。二是幫助企業建立管理制度,即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形成科學的管理制度;構建專業管理層制度,形成科學決策機制;實行人本化管理制度,規范財務管理制度。三是幫助企業建立信用制度,即強化誠信教育,做誠信人;加強誠信管理,做誠信企業。四是幫助企業自主創新,即人才機制創新;決策機制創新;激勵機制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建設。
參考文獻:
[1]王曉欣.歐新黔:金融機構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N].金融時報,2007,6.8:第001版,特別報道.
[2]殷新宇.中小企業融資難如何破題[N].人民日報海外版,2007,7.30:第005版,財經新聞.
1、建設誠信政府。政府作為誠信規則的制作者和失信懲罰的執行者,對于推動整個社會誠信建設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俗話說“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到倒下來”,因此必須以政府的誠信建設帶動全社會的誠信建設,使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價值取向和行為規范。首先,在自身改革方面,應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政府的行政方式。加大機構改革力度,以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實施“陽光工程”防止暗箱操作,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第二,在外部制度建設方面,政府要以信用為基點,嚴格依法行政,指導信用體系的建設。第三,在內在制度建設上,要嚴厲懲治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建立信守承諾的自律意識,將每一項政策看作是對社會的承諾。建立相應的權力監督體系,對政府的在改變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權力作出嚴格限定,建立起針對政策損害的行政訴訟制度,迫使政府部門在改變政策時考慮受影響的當事人的利益,從而謹慎從事。第四,在發揮監管作用方面,要懲戒失信行為。強化法制意識,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政水平,依法處理失信行為,形成寧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擔相應責任的良好氛圍。第五,在處理經濟事務中,政府應對發生在各種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時采取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政府只有真不在此列成為一個合格的“裁判員”,才能得到各個社會階級層的認可。下大決心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充分顯示了政府的眼光與決心,但是更重要的還是需要有更大的勇氣――加大重振政府信用的力度!
2、塑造誠信企業。企業是市場經濟主體。誠信企業是誠信社會的直接受益者和參與者。首先,要大力推進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完善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建立規范的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建立企業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和自律機制,健全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質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納稅,夯實企業信用制度的內力。第二,建立企業信用評價監督管理體系。實施企業信用警示制、公示制等制度,促進企業守法經營。
3、培養誠信公民。建設良好的誠信社會,首先要普遍樹立社會主交市場的信用觀念,這就賴于國民的良好道德水準和信用意識。因此必須抓道德素質這個根本。當前最要緊的是:第一,要大力加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教育;切實加強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全民的信用觀念。第二,要利用各種手段和媒體進行信用宣傳和教育,造成一種態勢和氛圍,打擊那些夫信者、背信者、騙信者;第三要大力倡導推廣信用文化建設,利用一切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使誠實守信的企業和個人獲得方便尊重,讓失信者受到懲罰。第四,不妨探索和推廣建立公民個人信用檔案體系,使公民自覺遵守誠信,讓誠信成為公民的行為準則。這樣才能逐步培養公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確觀念和整個社會信用,以適合信用文化。
關鍵詞:政府中小企業信用體系 角色定位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10)09-050-04
當前,因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經濟衰退和就業困難讓人們又一次將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業。在世界范圍內,中小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顯示: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是保障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的核心支撐之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包括中小企業自身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社會信用中介體系的健全、國家信用法制體系的完善在內的完整系統。在此過程中,政府始終是一個最大的變量,它既可能是促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發展與完善的強大推手,也可能成為影響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障礙。在我國,基于體制轉軌、中小企業發展水平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確定位對于建立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就顯得更加關鍵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對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持續、健康發展都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政府是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與推動者
信用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制度問題,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現代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為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選、歸類、查詢、管理和公示等活動提供全面的行為規則,為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明確、合理的行為預期,是政府的首要職責。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體系的支持,這個法律制度體系必須遵循并反映信用體系建設的一般規律和要求,為相關當事人設置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兼顧各方主體的利益訴求,能夠激發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并最終促進整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這個法律制度體系既要考慮與現有法律制度的和諧對接,節省立法資源,又要大膽創新,填補制度空白,同時在結構、用語、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統一性、穩定性和明確性,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整體需要。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需重點關注如下兩個問題:
(一)多元主體利益訴求的均衡與協調
與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有關的利益主體包括廣大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商務、法院、勞動等機構和部門)、信用信息的征集與評級機構(如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等)、信用產品的使用者(如商業銀行、信用擔保機構等)、行業協會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等。這些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和權利關注點,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必須合理設置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其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具體規則和程序,界定其對自己行為所承擔的后果和責任,均衡其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地實現各方主體的和諧與共贏。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動制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必須強調立法程序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既要堅持專家立法,又要走“群眾路線”,要通過向社會公布草案、召開立法聽證會、論證會、討論會等方式,廣泛匯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關門立法、部門立法方式所可能帶來的“立法謀私”、“立法腐敗”等現象。
(二)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體系的完整與和諧
中小企業信用法制度體系是涉及多領域、多部門法律規則的、縱橫交錯的復雜體系,它不可能通過一部綜合性的、專門的法律比如“中小企業信用法”或“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條例”之類的法律文件來解決所有問題。從法律部門來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門(如信用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等涉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則,工商、稅務、質檢、商務等機構所掌握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經濟法部門(如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披露規則主要涉及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產品質量法、會計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還涉及刑法部門(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從立法層級來看,既包括中央國家機關立法,也包括地方國家機關立法;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從法律制度的內容來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證券法》、《銀行法》、《擔保法》、《破產法》等,也包括專門信用法律制度,如《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開法》、《信用保證法》等,還包括中小企業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信用規范條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條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動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時,必須關注各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與銜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業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導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業是市場信用關系的重要主體,也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業自身的“自律”就顯得尤為重要,它關系到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內在的質量和信譽。中小企業“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體現在中小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發達國家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經驗表明:完善的中小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堅實內核,而完善的中小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離不開政府的正確指導和大力扶助。例如,美國的小企業局在全國設有許多咨詢中心,并與許多研究中心有聯系,為中小企業免費提供諸如小企業規劃、賬目管理、現金流量分析、貸款以及制定預算等服務。這些機構的開支和費用由聯邦和州政府解決。此外,小企業局下設“退休經理服務隊”,由有經驗的退休經理、會計、法律等專業人才組成,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在我國,廣大中小企業由于經營管理者自身素質和水平不高、企業規模小、自有資金不足、市場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響,普遍存在企業經營者信用觀念淡漠、財務會計制度不規范、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資決策質量低下等問題。因此,要建立、健全廣大中小企業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須給予大力指導和幫助。
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而言,受資金、人才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單個政府機構并不具備獨立開展這些業務的能力。因此,相關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機構應該全面整合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專業研究所等機構的人力資源,聯合為中小企業提供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專業指導。當前,應指導、扶助廣大中小企業主要從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者培訓,充實其在企業財務規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擔保法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增強其現代契約意識和信用觀念。同時,指導中小企業在企業內部大力開展企業信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第二,建立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戶信用信息數據庫。中小企業要把對客戶的資信信息、信用狀況、信用等級、經營能力和績效的考評制度化,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第三,建立應收賬款管理制度。中小企業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管理,嚴格限制無預算資金支出;強化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應收應付賬款的管理,避免和減少企業間的相互拖欠。第四,實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據客戶信用資信狀況,及時調整對它的授信額度;另一方面,嚴格對銷售業務人員在開展業務時的授信管理,避免和減少內部人員的越權授信。第五,貫徹投資決策質量考評機制。中小企業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對企業經營決策人員勤勉義務和注意義務的規定,結合企業自身的客觀情況,制定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投資決策質量考評制度體系,建立、健全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企業投資決策質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庫的建立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庫能否順利建立,關鍵在于征信機構能否把分布廣泛、與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相關的信息收集起來,形成能夠全面、客觀、真實、完整地反映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的數據庫,并借助計算機網絡技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為此,需要重點解決好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確定合適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與管理機構
國際上對企業資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種:1.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為主體的國家社會征信管理體系(如德國和法國);2.商業征信公司形成的社會征信管理體系(如美國);3.以銀行協會建立的會員制企業征信機構與商業征信機構共同組成國家社會征信管理體系(如日本)。基于我國的實際,筆者認為,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與征信行業的關系最密切)和經濟效益原則(近年來我國中央銀行信貸登記咨詢體系已開展對中小企業的征信工作),我國應在整合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工商、稅務部門年檢系統等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直屬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專門職能機構,全面負責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維護和管理工作。同時,在機構的層次方面,分別設立中央和地方兩級機構。中央一級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協調工商、稅務、中小企業局、商業銀行、各地區中小企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時負責國家一級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與;地方一級設在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主要負責轄區內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轉發中央機構的信用信息,同時負責省一級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
(二)界定政府信息公開與保護國家秘密的邊界
據調查,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銀行、工商、稅務、海關、公安、司法、財政、審計、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勞動保障、質檢、統計、環保等政府部門中,處于條塊分割狀態。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制約,當然也或多或少與保護國家秘密的需要有關。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問題:第一,堅持政府信息公開的全面性。立法應通過科學的保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對象和范圍。在政府信息的公開問題上,應該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的思路。第二,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在清楚界定可公開信息與應保密信息的對象和范圍之基礎上,還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制度,確保信息公開的及時性。第三,強化政府信息公開的便利性。針對我國政府部門普遍存在的“保密傳統”和“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立法應明確規定相關政府機構向征信者提供應公開信息的具體程序,盡量簡化辦事手續,用科學的制度設計來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強制性。為規避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不作為”和“設租”、“尋租”現象,立法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信息公開的職責性,并為征信者設置相關救濟措施,如允許對征信活動中的政府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訴訟,簡言之,也就是應當借助司法的強制力來確保政府信息的公開。
(三)協調企業信息公開與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
廣大中小企業是市場交易的直接參與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務的主要對象。因此,應盡快制定諸如“中小企業信息公開法”之類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企業商業秘密與應公開的企業信息之界限,同時,在公開模式上,借鑒英國式的強制公開制,促使廣大中小企業主動、積極、全面、真實地公開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鑒于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已經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方式以及虛假信息披露的制約與懲罰機制作了較全面的規定,因此,專門的企業信息公開立法應側重規定非上市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以及虛假信息的懲罰機制等問題,以節約立法資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的支持者和監管者
從理論上講,信用信息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具有外部經濟性。信用信息一經產生,便為公眾所擁有,單個企業為一項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規模不經濟的,從而客觀上要求社會提供專業處理企業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當前,我國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還不成熟,許多業務行為也不規范。一方面,許多地方的企業信用評級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等遠遠適應不了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也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的客觀需要;另一方面,一些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為“爭取”業務而放棄原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意見,失信現象嚴重。因此,為適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的支持,也要強化對它們的監管。
首先,要加大對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的扶助力度。除了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之外,還要合理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在各級財政預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預算中單列專項的扶持資金等)。同時,要進一步修改稅法、預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項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對信用中介機構的行業監管制度。內容包括: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定與管理制度、執業規則制度、行業激勵與約束制度,等等。最后,要為信用中介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實踐中,一些中介機構的失信行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會環境不規范的影響。因此,政府在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監管之同時,也要著力創造一個有利于其規范運作與發展的社會環境。
五、政府是社會信用基礎的締造者和維護者
一個發達、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離不開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基礎的支持,而政府則是這個良好社會信用基礎的締造者和維護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間信用是一種雙向互動關系。吏治的好壞,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民間信用狀況。因此,在建設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過程中,首先要徹底拋棄那種把政府信用與企業信用相對立的錯誤觀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設視為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一環,樹立政府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權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牢固樹立“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力避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行政干預和濫權,戒除將政府的政治訴求強加于企業發展之上的傳統陋習。再次,要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強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規范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建立有效的權力約束制度,完善官員考評機制,防止政府行為的隨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的建設步伐。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沒有完善的創業者個人信用制度,企業信用體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發展。雖然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有建設個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實踐,但全國范圍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建設步伐仍然甚為緩慢。因此,要進一步加快個人信用制度立法,發展獨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機構,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風險防范機制。
第三,要加強社會誠信道德建設。信用首先是一個道德范疇,它要求人們注重內心的道德修養,以德立人,確立誠信的品格和境界。為此,政府要通過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公共媒體,以正確的輿論讓廣大社會受眾明了誠實守信的重要性,并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以潛移默化的力量扭轉社會風氣,終止惡性循環,全力營造“重視誠信、信守承諾”的良好社會氛圍,締造廣泛的社會民眾信用之堅實基礎。
注:
本文系江西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中小企業信用制度體系完善問題研究”(贛財教字[2007]173號)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張忠軍.征信法律制度中的政府角色[J].法學.2005(9).52-58.
2.朱加鳳、趙元兵.美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對我國的啟示[J].學術交流.2003(2).89-91.
3.潘新美.政府職能的思維模式轉換與實踐邏輯――從中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實踐比較出發[J].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3).32-37.
4.李寶慶.中小企業發展之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J].金融研究.2002(3).81-86.
5.吳國平.關于征信立法中幾個重大疑難問題的探析[J].學海.2005(5).147-155.
6.徐潤南、童亮.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的指標體系研究[J].上海經濟研究.2003(4).66-73.
7.張波.政府財政支持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影響研究――基于成本收益視角[J].財經理論與實踐.2010(2).50-53.
8.謝奉君、譚仕敏.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政府行為分析[J].特區經濟.2009(1).27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