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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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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分析了建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決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總結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

          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2篇

      摘要:通過分析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概況和特點,并結合中國國情從實際出發,探討其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借鑒

      日本作為目前世界上排名第二的經濟強國,其社會保障制度起步較早,始于20世紀20年代,二戰以后,社會保障作為一種成熟的政策體系開始真正的發展起來。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幾十年的不斷發展、進步和完善,已經成長為一個體系健全、覆蓋面廣、保障水平較高的制度。作為我們的近鄰,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很多地方都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一、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概況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分為五個組成部分,我們主要就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和兒童津貼制度的幾個主要方面進行仔細的探究。

      (一)醫療保險制度

      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由健康保險、國民健康保險、老人保健制度和幾個共濟組合所設置的醫療保險制度所組成。

      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各個事業單位的在職員工,在他們及其撫養人員傷病、分娩、死亡的時候支付保險金。其保險金的給付按照收入來確定,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與其收入成正比。保險經費來源于政府、雇主和被保險人三方,其中單位和個人各繳納工資的4.2%,其余由國家進行適當補助。

      國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從事農林漁業的人員、個體經營者、小企業雇員和無業人員。其保險人是市、町、村各級政府和企業建立的國民健康保險組合。保險費的交付是以征稅的形式來實現的,根據每個家庭的收入、資產和被保險的人數來決定繳納保費的金額,低收入家庭可適當減免,且政府負擔保險費用的一部分和全部的管理費用。

      老人保健的保險對象是70歲以上或65歲以上、70歲以下的老人。其治療所需費用均由政府承擔,中央政府負擔70%,余下的30%由地方政府承擔。

      共濟組合制度的保險對象是參加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地方公務員共濟組合、私立學校教職員共濟組合等各種組合的組合成員及其家屬。保險內容即為其對象提供醫療和意外災難的救助服務。保險費的交付是由各共濟組合成員的年齡構成、平均收入和贍養人口來決定的,其整個支付制度的原則是收支平衡。

      (二)養老保險制度

      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其他各種年金三部分構成。

      國民年金制度是向全體國民支付共同基礎年金的全國一體化制度。這個制度的保險人是政府,保險對象為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日本國民,60歲以上不滿65歲的在日本國內沒有固定住所的或享受其他老人退休年金的老人,也可申請為該制度的被保險人。

      厚生年金中的“厚生”在日語中是提高生活水平、增進健康的意思。這個制度的保險人是日本政府和厚生年金基金,保險對象是65歲以下的企業在職職工。厚生年金的保險金由雇主和員工分別承擔50%。該項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穩定在職職工及其家屬的生活,在他們年老、殘疾、死亡時給予保險保障。

      各種年金包括企業年金、共濟年金和福利年金。企業年金是公共年金制度的補充,滿足了老年人的多樣化需求。共濟基金的保險對象是各共濟組合的成員。福利年金的保險對象是70歲以上的由于各種原因沒有或者享受很少的年金的老人,其保險金的來源是稅金。

      (三)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全國各行業的職工。保險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貼、學習技能津貼、寄宿津貼、傷病津貼等。保險所需費用由政府、雇主、被保險人共同承擔。保險費用由雇主和被保險人各負擔一半。

      (四)兒童津貼制度

      日本的兒童津貼制度的保險對象是日本低收入家庭的兒童,在職職工的保險費由雇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三方共同承擔,為公務員家庭設立的兒童特別津貼的保險費用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承擔。

      二、日本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

      (一)法律體系健全,立法規范

      日本社會保障體系經過了幾十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已經成長為一個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制度的各個部分都有與之對應的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體系使得社會保障制度有法可依,保障了其有效規范的實施。

      (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健全,實行分權式的管理機制

      日本還有較為健全的社會保障機構,主要有五大機構:立法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執行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機構。這種分權管理的模式,使得各個部門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并且使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從而達到讓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健康穩定發展的目的。

      (三)社會保障制度混合型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混合型。其內涵是,公共救濟部分依據的是必要原則,由政府承擔最低生活水平。收入保障和醫療保險部分主要依據貢獻原則,并在法律上強制規定每個日本公民都必須加入。但同時也不放棄政府的責任,如每年養老金的1/3由政府負擔,免除生活困難者的保險費的繳付,對由于特殊原因而無法享受其他年金者,通過福利年金提供幫助等。

      (四)覆蓋面廣,層次多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將個人賬戶積累和國家賦稅相結合。這種形式實現了對國民的普片覆蓋。僅以醫療保險為例,截止2001年3月底,醫療保險的各險種加入人數分別為:大企業健康保險為3250萬人,中小企業健康保險為3720萬人,臨時雇用人員健康保險為450萬人。船員保險為40萬人;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為1180萬人;市町村國民健康保險為3800萬人。全國基本實現了全民皆年金、全民皆保險。

      三、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一)一切從實際出發,建立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一定要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相適應。我國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正處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也是積累國家財富的重要時期。如果不考慮國情任意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和社會保障水平,就會加重政府的負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的資金積累水平和消費水平,這對國家的發展是不利的,對實現社會福利的長遠目標也是不利的。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應該量力而行,覆蓋面由小及大,水平由低到高,不操之過急,要循序漸進,這樣才能保障社會經濟和社會保障制度健康發展。

      (二)加快建立法制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從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其法律法規的健全性和規范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其全文已經,旨在廣泛征求多方意見,進一步修改以后將頒布正式的社會保險法。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說明我國關于社會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已經走上了正確的軌道。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建設要走的路還很長,我們要學習日本在社會保險立法上的成功經驗,除了建立一個概括性的社會保險法,還應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各個項目上單獨立法,并不斷發展和完善,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盡快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三)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保障制度

      逐漸擴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就要做到城鎮農村兩手抓。要做到盡快在城鎮實現普遍覆蓋,就要把各種種類的事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都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中,實現城鎮的普遍覆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逐漸發展,國家整體經濟前進的同時,也拉大了城鄉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不僅是收入上的,更是與城鎮農村居民息息相關的社會保障水平上的。我國實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開始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發展到現在已經覆蓋了全國80%以上的農民。但是其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問題,社會滿意度較低,這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比如保障水平低、宣傳不到位、理賠程序過于繁瑣等。此外,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開展,越來越多的農民涌向城市打工,但是在城市卻也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因此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我們應該建立一個與我國農村經濟水平相符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解決農民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總而言之,就是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監管機制,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

      多層次是指除了發揮政府的作用以外,還應努力發展商業保險和民間互助。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國家的財力有限,國家不可能對社會保障制度完全包攬,這還需要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努力。各個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組成各民間互助團體,個人也應提高自我保障意識,通過商業保險的形式來進行自我保障。

      (四)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

      我國目前雖然確立了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社會保障方式,但是實際上社會保障的資金主要還是來源于企業和個人,國家對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例很少,而日本政府財政雖然不參與社會保障資金的直接調撥管理,但是社會保險資金卻是政府投資貸款的第二大預算資金。日本每年對社會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財政支出的40%以上,而中國目前則遠遠沒有達到這一水平。因此,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應進一步強調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力度,使人民生活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1]劉爍,逢丹.日本社會保障的建立、發展與管理特色[J].管理現代化,1995,(1).

      [2]鄭秉文,方定友,史寒冰.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3篇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應以社會公正為理念、以搭建社會保障城鄉整合的制度橋梁為目標,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建立以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個人發展賬戶

      前言: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他們一方面離開了傳統的農業經營,導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減弱;另一方面加入現代產業,又使其面臨著比傳統產業更多的社會風險。雖然客觀上他們強烈需要受到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但是由于傳統的二元社會體制等原因導致他們幾乎處于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境地。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尤其是從國家“十一五”規劃中首次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可以看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20世紀90年代中期,廣東省最早開始探索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此后隨著農民工隊伍的壯大和工傷事故的增多,各地紛紛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目前,從實踐層面上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模式有三種。即入城保模式(以廣東省為代表)、新建綜合保險模式(以上海是為代表)和入農保模式(以沿海經濟發達農村為代表)。與此同時,理論研究者對此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如李強教授的《當前我國城市化和流動人口的幾個理論問題》、孫樹菡、張思圓的《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張啟春《談談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等文章認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與此相反,楊立雄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一文則提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他們本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同時,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如鄭功成《農民工的權益與社會保障》、李迎生的《社會保障與社會結構轉型--二元社會保障系研究》、羅遐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基于蘇皖四村的一項實地調查》等文。從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現狀來看,農民工社會保障還存在較大的問題。對于一個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龐大農民工群體而言,如果從其保障制度的一開始就處于五花八門的狀態,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更不利于這項制度的推廣和實踐。如果說目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處于二元狀態還要延續相當一段時間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處于多元狀態不論是從其必然性還是從其可能性來講,都是行不通的。然而,農民工社會保障為什么出現目前的這種狀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一問題是在現實的逼迫下,帶著解決問題的態度而出現的制度設計,而有關制度設計的一些最根本的問題還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要從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角度出發。因為目前農民工群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如果沒有一個總體的宏觀的指導思想,單純地就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而展開討論,即使制度本身是一個很完善的保障體系,但是運用于實踐就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甚至會出現與國家整體發展目標相背離。現有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因此,討論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問題,首先要對其制度構建的理念、目標和原則等基本問題形成統一的意見。

      一、堅持社會公正的理念

      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是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使其構成了經濟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社會保障制度是隨著工業化進程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政策,它是保證社會公正得以實現的具體政策。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演進歷程來看,社會保障模式經歷了補救模式-機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雖然這種演化也使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逐步擴大,但是這種擴大的順序是從國外意義上的“農民工”開始,逐步擴大到整個工人階級以至全民,這樣的一個過程解決了工業化過程中因市場失靈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保證了社會的平穩運行。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覆蓋的群體來看,享受社會保險的主要是城鎮職工。農民工雖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經受著比城鎮職工更多的社會風險。但由于多種原因,他們未能被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而是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農民工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不論從哪種理論來講,都應該覆蓋這一群體,但事實恰恰相反。”[2]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沒有起到縮小差距,保證公平,推動社會結構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卻起到了強化或者說是放大市場失靈的作用,其社會功能發生了偏差。這不論是對經濟的可持續行發展,還是社會結構的轉型以及社會的穩定等方面來看,其負面影響都很大。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要對這種偏差進行修正,體現社會公正的原則。

      二、要以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為目標。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必須從我國和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發展趨勢為著眼點,適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社會結構轉型的現實需要,為將來社會保障體系城鄉整合的大局服務。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既不是對他們當前在就業過程中出現問題的一個臨時性的解決方案,也不是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到目前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任意一元社會保障體系。盡管這種制度模式的構建可能不同于現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須以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會地位為載體,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

      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為適應當時城鄉經濟發展戰略的實際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體系,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大背景相適應,較好地解決了當時的保障問題。但是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城鄉經濟差距的拉大,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在中央財政的二次分配領域調節城鄉之間因市場經濟的失靈而帶來不平衡發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強化。然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不論是從其自身發展規律來看,還是從適應市場經濟改革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角度分析,這種未來的發展趨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盡管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難重重,但仍然應以“促進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進城鄉一體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動城鄉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為基本的準則。

      農民工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之間,同時他們的未來或者說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等特點,使其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成為整合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橋梁。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設計,盡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但一定要為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個中介或者橋梁。這樣才能為從根本上統籌城鄉經濟的發展、改變二元社會結構、加快城市化進程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服務。

      三、必須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

      1.堅持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的原則。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未來是屬于城市還是屬于農村。現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關鍵點也在于此。即使是從最積極的推進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都不可能完全屬于城市;同樣,即使是從城市化發展的最穩妥方面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也不可能完全屬于農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區別就是農民工進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這樣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就不可能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而只能是這種制度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

      2.必須堅持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的原則。

      流動性大是農民工群體的一個鮮明特點。他們不僅在城鄉之間流動、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間,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業之間也頻繁流動。從今年年初全國各地民工流動的基本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全國范圍的農民工勞動力市場。隨著2004年出現的民工荒現象,地域之間、企業之間對農民工用工已經展開競爭。[4]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不同區域之間的流動還會有所增加。

      然而,從實踐層面上看,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的是地區統籌,農民工的流動為其社會保障賬戶的轉移帶來很大的困難。農民工社會保障擴面緩慢、退保增多等現象都說明了這一問題。目前農民工入城保模式與農民工流動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離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農民工社會保障不但沒有推進農民工的城市化進程,反而成為對他們的剝奪。因此,從操作層面上講,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適應他們流動性大的特點,保證他們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否則這種制度很難在實踐中推行開來。

      3.必須堅持農民工繳費低的原則

      農民工收入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是我們構建他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前提基礎。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已經被大量的社會調查所證明。筆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過的一項調研表明農民工的月平均工資為845元。盡管他們省吃儉用,除去花銷,年結余平均每人僅3095元。在調查關于“你最多每月能夠繳納多少保險費用”問題的統計中得知,農民工的繳費能力確實非常有限,大多數農民工回答的數字在50-100元之間,平均值為92.99元。[5]如果這與他們的收入相比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這說明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還是很強烈的。農民工收入低直接決定了他們社會保障的繳費能力有限。

      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觀也是決定他們繳費能力的一個因素。盡管近年來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民工荒”現象的出現導致一些人認為,不論是從勞動力價格的市場調節機制角度,還是從國家完善最低工資標準的宏觀政策角度,都會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但如果具體分析就會發現雇傭農民工的這些民營企業給農民工提升工資的利潤空間十分有限。近年來“民工荒”現象并沒有隨著媒體宣傳而得到緩解這一事實說明這一問題。因為如果企業有給農民工提高工資的利潤空間,企業老板不會在沒有錢賺(不提工資,招不到工,望單興嘆)和賺的少一點(提高工資,招到工,完成訂單)之間選擇沒有錢賺。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素質以及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多的現實等也都限制了他們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來中央對農民工問題的關注,農民工的工資增長速度會加快,但相對工資的提高則很難。

      農民工社會保障繳費能力低一直以來是阻礙他們與城鎮職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建立農民工的綜合保險模式和實行他們與城鎮職工不同的繳費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農民工的收入低、繳費能力有限這一因素所致。由于農民工收入低的這一現實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以改變,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的設計,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建議

      縱觀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可以發現,現有的制度模式的設計還沒有很好地解決了上面的幾個問題。當然每個制度模式的設計也都有其優點和長處,但問題是如何整合這些制度,使其成為一個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設計合理的、能被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既要照顧到制度模式的可實踐性,又要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理論為依據;既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現時性,又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既要適應農民工群體的特點,又要考慮到制度與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問題。制度設計的多重目標要求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靈活性。因此,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構建應以建立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

      1.對個人生活過程中必經的保障項目應建立個人發展賬戶。個人發展賬戶應是一種綜合的保障項目,包括購房,子女教育,養老等保障項目。主要通過儲蓄形成,個人和雇主承擔主要部分,政府通過給予存入資金免所得稅這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補貼。個人發展賬戶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所有,支配權、使用權上受公共政策干預和約束。政府承擔的責任,應當在資產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計發三個方面進行平衡,并通過強制或非強制的辦法執行,管理和運作。個人發展賬戶是綜合賬戶,分項設計,綜合管理,統一使用,實現個人賬戶的縱向轉移支付。個人發展賬戶具有的靈活性對于目前我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有促進作用,也適應勞動力流動頻繁的現狀,以及與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等都是可行的。

      2.對于大病等帶有風險高的保障項目應建立風險共擔機制較強的保障辦法,建立全國統籌的大病醫療制度。大病統籌應該類似農村的合作醫療,政府對此資助力度應較大,體現社會公正,引導農民工參加。

      3.建立由企業負擔的工傷保險制度。農民工所在的企業必須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風險大小繳納農為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一旦漏保企業應付全部責任。這不僅是對企業生產安全的一個保證,也是維護農民工弱勢地位的一個體現。

      4.最低生活保障。鑒于農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雙重的。在戶籍改革成為大趨勢的情況下,農民工入城市戶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農村可以繼續享有對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但是為了防止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給城市發展帶來的沉重的負擔,各個城市可以規定農民工連續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個條件。

      注釋:

      1、楊翠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10版

      2、楊桂宏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中國社會學網/社會政策

      3、楊團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會政策網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城鄉收入差距;社會保障;城鄉二元結構

      中圖分類號:F120.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0)06-0020-04

      近年來,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事實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中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貧富差距從改革開放初期的4.5∶1擴大到現在的12.66∶1①。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現在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行業差距和個體差距四個方面,其中尤以城鄉差距的表現最為突出。

      一、城鄉收入差距的現狀

      筆者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整理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情況,以及由兩者的比值計算出的城鄉收入差距(見表1)。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城鄉居民收入均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但城鄉收入差距基本也逐年擴大,僅在2004年、2008年有很小幅度的下降,2008年,城鎮居民的人均收入是農村居民的3.31倍,城鄉收入差距巨大。

      造成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社會保障是重要原因之一。社會保障作為社會的“安全網”、“穩定器”,其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對居民的收入進行再分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通過轉移支付,社會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節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減少貧困現象,縮小經濟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的收入差距。然而現階段中國社會保障在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方面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筆者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整理出城鄉居民轉移支付前后收入狀況(見表2)。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說明,農村居民的轉移支付收入指農村住戶和住戶成員無須付出任何對應物而獲得的貨物、服務、資金或資產所有權等,不包括無償提供的用于固定資本形成的資金。一般情況下,其是指農村住戶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城鎮居民的轉移支付收入包括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收入以及非再分配性收入。在中國,社會保障收入占了居民轉移支付收入的大部分,因此,筆者用轉移支付收入近似地代替社會保障收入,觀察城鄉居民轉移支付前后的收入狀況,分析社會保障在縮小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圖1和圖2是根據表2的數據所得城鄉居民轉移支付前后收入變化以及轉移支付前后收入差距變化情況,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轉移支付后城鎮居民的人均收入有了較大提高,而農村居民轉移支付前后收入相差無幾。轉移支付(此處指社會保障)不但沒有縮小收入差距,反而使本來已經很大的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二、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

      (一)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

      目前中國社會保障加大城鄉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二元性。中國于1951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建立起了面向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1953年又擴大了勞動保險的范圍,提高了某些待遇標準。1955年末,國家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建立齊全。中,社會保險遭到破壞,社會保險演變為企業保險,由企業負擔職工的生老病死。而這一時期農村只有自然災害救助、五保制度和合作醫療,并沒有正式的社會保障。可見在建國初期,中國的社會保障就已經表現出城鄉的差異。

      改革開放后社會保障體系開始重建,在城市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而在農村,合作醫療瓦解后沒有建立起新的醫療保險制度,農民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障,同時農村的養老保險在1991年部分試點后又停滯下來,農村僅有五保供養在發揮作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較城市存在很大的差距。

      進入新世紀,中國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得以發展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得以建立健全,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仍然處于較低水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制度在農村建立起來,但其保障水平偏低,同時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依然很不完善,城鄉在社會保障制度上仍然存在較大差距。1991-2001年中國城市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為15%,已經達到了某些發達國家20世紀70年代的社會保障水平,而農村只有0.18%;2001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為1 324元,而農村人均只有13.2元,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是農村的100倍②。2008年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僅5 595.1萬人,覆蓋面很小;新農合的覆蓋率較高,但待遇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農村居民的需要。

      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在內容及覆蓋面和待遇水平方面均有較大差距,農村居民享受不到完善的社會保障,面臨巨大的生活負擔和返貧致貧的風險,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大了城鄉收入差距。

      (二)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不足

      當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二元特征擴大了城鄉收入差距,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又降低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城鄉收入差距。

      目前在農村開展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都是農民自愿參保,自愿參加的結果是有支付能力的農民參加保險,而貧困的農民無力繳費,無法享受保險待遇。同時,只有農民先履行了繳費義務,政府才會予以補貼,這樣的規定帶來的問題是富裕的農民有條件參保,可以得到政府的補貼;而貧困的農民無力參保,因而也無法享受政府補貼。

      新農保設置了個人賬戶,新農合設置了起付線,這在農村居民內部產生新的不公平。高收入者個人賬戶積累多,養老待遇高,也容易跨過新農合的起付線而進入共付部分;而低收入者個人賬戶積累少,也難以跨越新農合的起付線。因而低收入者雖然繳納了費用,卻難以享受較高的養老和醫療待遇,他們的醫療費用支出多是個人自付,這顯然對農村貧困人口不利。

      新農保、新農合和五保供養的待遇水平低,難以滿足農村居民的實際需要。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僅為每人每月55元,這一標準明顯偏低,對農村居民的轉移支付作用小。新農合的住院費用平均實際補償只有25.7%,一旦農民患大病住院,仍要自付很高的醫療費用。由于資金有限,僅有15%的保障對象能夠獲得60%以上的醫療費補償③。很多特困家庭連二三百元都難以自付,所以即使參加合作醫療,在較低的補償比例下也難以利用合作醫療所提供的服務。

      三、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社會保障措施

      (一)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貧困人群尤其是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

      中國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來已久,其存在有特殊的經濟和社會原因,目前中國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仍存在較大差異,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不可能城鄉同一標準。現階段需要針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同特點和發展層次,有針對性地加強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加強對社會保障的宏觀問題的研究,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使全體國民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制度,探索適合農民工的保障模式,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政策,提高統籌層次。城鄉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待遇標準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和居民的需要而確定,之后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農村的社會保障水平,有步驟、分階段地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中國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的主要表現在于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今后需要著重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1. 完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網,對保障貧困人群的生活有重要作用。中國目前農村的社會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救助標準偏低。完善中國農村社會救助需要提高貧困線,擴大救助對象的范圍,提高救助標準,保障貧困人群的最低生活,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同時需要加大政府投入,保證救助資金的充足,對財政困難的地區適當加大轉移支付的比例,確保救助資金的及時足額發放。在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中,逐步實現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

      2. 建立健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開展時間比較短,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新農保的建立完善首先需要加大政府的投入,這樣既能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又能確保一定的養老保險金水平。目前中央統一確定的標準是每人每月55元,中西部地區全部由中央財政支付,東部地區中央財政補助一半,另外一半由地方自己出,這樣的基礎養老金水平仍然是偏低的。加大政府投入,提高轉移支付力度,對財力弱的地區予以傾斜是未來新農保的發展方向。因此,需要擴展資金籌集渠道,確保資金充足。此外,還要逐步擴大新農保的覆蓋面,確保社會公平,加強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保值增值。

      3. 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各級政府財力狀況和農民收入增長情況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財政補助標準,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嚴格新農合基金監管,加大基金監管力度,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從基金的籌集、撥付、存儲、使用等各個環節著手,規范基金監管措施,健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和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確保及時支付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款。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考核制度,提高管理經辦服務水平。調整新農合補償方案,開展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適當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門診補償比例,合理調整住院補償起付線,適當提高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擴大補償范圍。

      (三)加大農村社會保障投入

      目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投入不足,因此有必要加大社會保障支出,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加大對農村居民的轉移支付力度,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中國的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社會保障水平相對于其他國家仍然比較低,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遠遠低于城市,近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財政收入逐年增加,國家有能力增加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中央政府應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加大對落后地區尤其是農村地區的轉移支付,實現社會保障資源的合理配置,地方政府應搞好配套資金建設,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到位。

      注釋:

      ①賴明常委:中國,貧富懸殊不斷加大?收入差距12.66:1[EB/OL].,2009-06-18/2010-01-29。

      ②宮曉霞:《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與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東岳論叢》,2006年第3期,第27頁。

      ③衛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評估專題新聞會文字實錄[EB/OL].moh.省略/sofpro/cms/previewjspfile/mohbgt/cms_0000000000000000144_tpl.jsp?requestCode=28062&CategoryID=4811,2006-9-27/2010-01-30。

      參考文獻:

      [1]楊宜勇,劉婉.我國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J].經濟縱橫,2007,(3).

      [2]李迎生.從分化到整合: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起源、改革與前瞻[J].教學與研究,2002,(8).

      [3]劉志英.中國城鄉貧富差距與社會保障制度[J].江漢論壇,2004,(3).

      [4]劉志英.社會保障與貧富差距研究[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

      [5]楊翠迎.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及統籌改革思路[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3):34.

      [6]陶紀坤.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鄉收入差距[J].蘭州學刊,2008,(12).

      [7]宮曉霞.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與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J].東岳論叢,2006,(3):27.

      Research on the Effects of Social Security on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Zhang Y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政府;責任

      [中圖分類號]F8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08)06-0037-02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核心內容。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其發展緩慢有著深層次的原因。政府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也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善其行政責任主體的決定。

      一、政府是農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

      1.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承擔主要責任的理論依據。我國延續至今的城鄉二元體制,造成了物質資源、社會結構、生產手段、生活方式及人的文化素質的差異,城鄉處于不平等競爭狀態,農村總是處于弱勢。這種農村相對落后的狀況,會從根本上制約國民經濟的增長及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這同樣需要政府利用“看得見的手”來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政府應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承擔主要責任的理論依據。

      2.社會保障的性質決定了政府應當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從它誕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為。社會保障之所以是政府的職責,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的特點決定了社會保障應該由政府出面向全社會提供,沒有政府就沒有社會的保障服務。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當中,尤其農業是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相互交織的弱勢產業,農業生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條件的影響,而我國的農業生產組織又主要以家庭為單位,分散程度高、抗風險能力弱,其對制度化的社會保障有著更強烈的要求。隨著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這種抵御生產和生活風險的保障需求將會越來越大,在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也同樣如此。這就要求政府無論是從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還是從解決“三農”問題緊迫性考慮,都應盡快承擔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責任。

      3.農村社會保障的目標決定政府應當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在現代社會,社會發展的根本宗旨在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即社會發展的成果對社會的絕大多數成員而言應當具有共享意義。農村社會保障的目標是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社會保障需要,兼顧效率與公平,公平優先,這與政府的發展目標是一致的。在這個意義上,也必須由政府來承擔主體責任,借助再分配手段來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為經濟的發展創造穩定的環境。其他利益主體的逐利性決定了它們不可能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責任的缺失

      長期以來,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建設中角色定位不準確,職能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缺位,既缺乏有效的主導和組織作用,也回避了政府公共資金投入責任。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支出的投入比例偏低,城鄉投入不均衡。農村人口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尤其是城鎮職工。由于資金短缺,農村社會保障不論是“五保戶”、最低生活保障還是扶貧,救災救濟都存在著覆蓋面范圍過窄、保障水平過低的問題。

      2.在理念上對社會權利公正的宣傳引導滯后,弱化了農村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供給功能,把本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推向市場,推向社會,造成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供給嚴重短缺。

      3.監管機制缺乏,透明度差,擠占、挪用、貪污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

      4.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足夠的重視。長期以來,認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足以應對農民的養老風險,國家對農民的保障無需承擔更多的責任。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保障改革主要是以城鎮社會保障改革為主,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長期處于被忽視的地位,大部分農村人口基本上沒有和城鎮人口共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

      三、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覆蓋面狹窄,城鄉保障差距巨大。農村社會保障無論是范圍還是標準,相對于城市而言是很低的。調查顯示,占人口總數20%的城鎮居民享受85%的社會保障,而占人口8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15%的社會保障。在縣城以下集體單位的1000多萬職工和2000多萬個城鎮個體經營者基本上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如農村沒有退休制度,大多數農村老年人在年滿60歲以后仍要從事繁重的勞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社會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和提高。城鎮居民比過去得到了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社會保障,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則亟待健全。

      2.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立法滯后。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口很大,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尤為嚴重。資金已經成為制約農村保障事業發展的“瓶頸”。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給予補助,國家的政策扶持又難以落實,這樣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只能靠個人繳納保障費。農村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本身的個人繳費能力有限,有不少農民干脆放棄投保。另外,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比較混亂,沒有實現社會化,社會保障基金調劑范圍受限,難以形成穩定的社保基金積累機制,無法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大大削弱了社會保障的保障功能。此外,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嚴重滯后,幾乎沒有一部同農村社會保障有關的全國性法規。由于法治建設滯后,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

      3.農村社會保障缺乏制度化。50多年來,農村社會保障中除“五保”制度和優撫保障一直比較穩定外,其他社會保障形式往往缺乏穩定性和制度化。政策針對農村的救災救濟撥款往往是不確定的、應急性的,也是嚴重不足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農民工涌向城市,但他們讓老人和孩子留守在土地上。而當一些農民準備重新返鄉勞作時,又發現自己的土地被占。“銀潮”的來臨,使得農村的養老問題非常嚴峻。

      4.農民社會保障意識淡薄。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當前在農村,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保障仍然是農村的主要形式,“養兒防老”的思想觀念依然存在。有些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相當淡薄,他們沒有想過,也不敢想自己還有權利從國家享受到社會保障的待遇。我們在這次課題調研中,接觸到很多農民,當他們從政府領取養老金時都不敢相信。可見,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的宣傳教育嚴重匱乏。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責任

      1.完善法律責任。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也應該是法治化的保障。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存在立法滯后、法律體系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立法主體多元化、立法層次無序等多方面的問題。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準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問題。政府在推動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中應該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在我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迫切需要在整個社會保障的基本框架、內容體系以及具體操作上包括保障對象、交費年齡、交費標準、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經費來源等問題上設置穩定的操作規范。當前要著手制定的是《社會保障法》,包括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指導方針、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和要求、保障對象以及機構設置等等,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為我國城鄉社會保障法建立提供根本性、基礎性法律依據。

      2.完善財政支持責任。發展農村社會保障需要大量的資金,沒有財政資金的支持和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農業是一個特殊的生產部門,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處于弱勢地位,單靠農民自身難以產生足夠的資金積累,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目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情況下,由于大部分地區農村集體和個人的繳費能力比較有限,因此,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支持力度就顯得非常重要。其一,增加對農村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方面的財政支持。政府應在農村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農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繼續增加扶貧投入,完善管理機制,提高使用效益。其二,增加對農村社會保險方面的財政支持。以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為核心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在農村社會保險發展初期,政府應在資金上給予支持。為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建立,各級政府要不斷增加投入,提高補助標準,加強以鄉鎮衛生院為重點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救助體系。另外,還要確保資金到位,不能被中途挪用,更不能進私人腰包,因此需要加強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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