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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首先是一種商品、一種貨物,根據《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的定義,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隨著我國物流經濟與港口貿易的快速發展,以及石化、危化產品進出口貿易的快速增長,港口倉儲成為危險品裝卸、中轉的主要形式,在危險品倉儲領域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由于行政因素、歷史因素以及管理缺陷,港口倉儲尤其是堆場成為危險品物流管理的薄弱環節,極易引發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人身、社會、生態,甚至是政治損失與影響。天津港“8.12”危險品爆炸事故就是由危險品集裝箱堆垛燃燒爆炸引起,目前已造成165人死亡,8人失聯,直接經濟損失700億元,再一次為我國港口危險品倉儲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
2我國港口危險品倉儲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行政審批多頭,安全標準多樣
因為危險品倉儲的專業性、危險性,國家對危險品倉儲的監管力度遠遠高于其他貨物倉儲。但總體上,我國危險品倉儲監管仍比較混亂,尤其是在港口危險品倉儲方面,存在行政管理多頭、安全標準多樣的問題。
(1)審批多頭。為規范危險品管理,國務院在2011年新修訂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_步明確了安監、消防、公安、質檢、環保、交通、衛生、工商等各行政部門的職責,港口危險品還涉及海事和海關部門,要求共同做好危險品安全管理工作。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造成了多頭審批、各自為政、層次繁多、程序復雜的審批局面,不僅增加了企業管理成本,也給審批環節留出了尋租空間。以天津港肇事單位瑞海國際(以下簡稱瑞海)為例,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經營許可證》律)港經證(ZC-543-03)號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都是由天津市交通委(以下簡稱交委行政審批局審批,而天津市交委的港口審批部門與天津港在2003年以前還是同一家行政單位(天津港務局。由于經營權審批主體和權力的不唯讓瑞海鉆了政策的空子。
(2)標準多樣。多個監管部門的多種規章和標準,不僅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而且留給企業“鉆空子”的空間。比如危險品倉儲用地,企業雖然按照安監部門的要求間距建設了倉庫,可國土資源部門認為該間距會浪費土地資源。在應急演練方面,安監部門要求企業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但是演練中滅火泡沫液無法回收,當地海事部門會因水體污染對應急演練持反對態度。我國行業安全標準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彼此缺乏統籌和溝通,存在標準重復、標準矛盾的現象。而且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安全標準體系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還很大,空白也還很多。
2.2政企不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2003年11月15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于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經天津市委批準,天津港務局實行政企分開,行政職能轉交天津市交委,天津港務局轉制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據目前公開報道的資料,天津港規建部批復了瑞海的規劃建設,而天津港規建部為天津港集團的下屬部門,屬于企業體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行政審批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托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企業顯然屬于經營性法人,像天津港這種行政事業單位轉制為國企之后,從法律上來講是不具備行政審批權的,其對瑞海規劃建設的審批就屬于違法審批。天津市規劃、建設和環保等政府部門才擁有對瑞海公司的行政審批權。
2.3企業唯利是圖,違規作業
經調查,瑞海的危險品在存放等多個環節,都有違規之處。瑞海倉庫存放規劃顯示,氰化鈉可存放量為24t而據媒體報道,爆炸現場被證明有700t氰化鈉。2013年5月4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的批復中,允許瑞海的區域作業范圍是集裝箱貨場重箱區、面積1.8萬m2,用來存放危險品,中轉倉庫為3117.81m2,允許用來存放燒堿。而熟悉瑞海的工作人物流技術2015年第34卷11月刊(下半月)津市交管局批復的危險品存儲位置-集裝箱貨場重箱區。
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都將受到相應處罰。而調查發現瑞海存儲的全是出口的危險品,且集裝箱是露天存放的,也沒有分類規劃危險品存放區域。
根據安監總局下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而瑞海危險品堆垛之間的距離在0.4m至0.5m,—次裝箱的危險品重量在6至30t。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危險品的倉儲場所要求大中型倉庫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工礦企業等的距離應在1000im以上。瑞海嚴重違反這條紅線,與最近的小區不足600m,且該小區建成在前。
2.4監督部門失管失查,放松或放棄監管
天津市交委作為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負有審批、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發放經營許可證,對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監管不力。
天津市安監局和濱海新區安監局作為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特別是危險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監管不力,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及時檢查發現和依法查處。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作為轄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負有審批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明知瑞海公司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地點違反安全距離規定,未嚴格審查把關,違規批準該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
天津新港海關有關責任人員在危險品進出口監管活動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瑞海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失察,對其違法從事危險品經營活動未及時發現并查處;給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開辟綠色進出關通道,放縱瑞海公司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天津港集團)公司作為港區企業管理單位,對轄區內經營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等職責,有關責任人員疏于管理,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有效督促糾正和處置。
2.5基礎設施落后,技防水平滯后
以瑞海國際為例,我國港口危險品倉儲由于周轉時間快、便于裝卸等原因,多采取露天堆場和簡單倉庫,出于成本的考慮,絕大部分沒有自動化監測、報警、滅火系統,更不用說建立信息系統。從目前披露的細節來看,瑞海國際爆炸事件在起火階段是人工報警,而當值班人員發現火情時火勢已經蔓延,錯過了最佳的處置時機。
另一方面,救援方遲遲得不到危險品的種類、位置、數量等信息,雖然主要是因為企業管理混亂、違規作業,但另一層面也暴露了企業信息系統數據存檔與容災能力的不足,尤其是與海關、安監等監督部分的數據備份與共享沒有建立,滯后了救援,也影響了事故調查。
3加強港口危險品倉儲管理的主要措施
3.1理順行政管理渠道,規范安全標準和審批環節
(1)建立全國統一的危險品倉儲營運許可制度。審批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構和法律規定的履行審批權力的組織,各審批主體之間審批職能明晰,審批權限唯一。在統一審批條件的前提下,簡化審批程序,實行安監、消防、環保、規劃等部門的聯合審批。
(2)整體統籌,片區化、集中化。大中城市和人口密集區的港口危險品倉儲審批應片區化、集中化,由市政規劃部門與港口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功能區劃與港口發展規劃整體統籌,最大限度避免低事故傷亡和生態危機。
(3)統一設立監管標準。各管理和監督部門負責出臺本部門的建設及監管標準,加強協調與溝通,標準之間不能交叉,不能矛盾。同時,借鑒國際成熟經驗,使標準體系更加完善、詳盡,切實規范行業建設、生產、管理、運營的方方面面,做到無死角、全覆蓋。
(4)嚴格準入門檻。建立企業資質審核與考評制度,將企業收入、誠信、納稅、環保、人員素質等納入審核范圍,對于不達標企業不予準入或續簽。
3.2政企業分開,絕對杜絕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沿海港多由當地港務局改制而來,原本履行行政管理與審批職能,現在履行企業職能。因改制時間不長以及專業封閉、連帶關系復雜等特點,很多港口還保留著部分行政管理與審批職能,政企沒有完全分開,這就客觀上存在著自我審批、甚至形成“獨立王國”的風險。必須堅決剝離港口的行政審批職能,港口內企業的危險品倉儲建設審批全部由交委、安監等行政部門審批,港口作為經營性實體和法人只負責管理、經營。
3.3強化企業專業化、規范化建設
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是危險品倉儲企業的立身之本、經營之道,也是重大社會責任。
(1)建立嚴格完善的管理制度。為保證危險品倉儲的安全,企業需要依據危險品管理的法律和規定,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所儲存的危險品的特性,制定嚴格的危險品倉儲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具體落實到責任人,嚴格履行登記、備案、報告的法律和行政義務。
(2)嚴格出入庫制度。危險品入庫時,倉庫管理人員要嚴格把關,認真核查品名、標識,檢查包裝,清點數目,細致地做好登記,重點危險品要實行雙人收發制度。危險品出庫時,倉庫管理人員除要認真核對品名、標識、數目外,還要認真登記提貨人,詳細記錄危險品的流向。
(3)嚴格貨位和堆垛秩序。危險品的儲存方式、數量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選擇合適的存放位置,妥善安排相應的通風、遮陽、防水、防濕、溫控條件,根據危險品的性質和包裝合理確定堆放垛型和垛的大小,要有合理的間距,消防器材和配電箱周圍禁止堆貨或放置其它物品。
(4)規范裝卸作業流程。在保管和裝卸作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合理選用裝卸器具,對包裝不符合作業要求的要妥善處理、再行作業。保管人員要定期檢查危險品品種、數量和相關設施,及時清掃庫場,進行必要的消毒處理,嚴格限制閑雜人員進庫。
(5)建立應急預案。當危險品庫遇到緊急情況時,要有處置預案,包括匯報情況、現場緊急處理、人員疏散、封鎖現場、人員分工等。應急處理指揮人員要有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能。
3.4明確監管部門職責,提高監管水平
(1)提高監督管理水平。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杜絕交叉、重復,同時完善監管規范,縱向到邊、橫向到底,扭轉執法不嚴、監督不到位的局面。
(2明確地方政府責任。地方政府應該為域內企業負總責,要讓地方政府感受到監管責任與壓力,擔當起維護社會利益和人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
(3)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善于調動社會各方力量,讓安全監管更“接地氣”
(4)加大企業違規成本。“誰審批、誰負責”由監督部門作為執法主體,處罰程度要遠遠大于違規收益,從而使企業不敢違規、不愿違規。
(5)調動企業責任。政府應大力推動和倡導可持續發展戰略。牽引社會、企業、自然環境三者互利互促,給予優秀倉儲企業、綠色倉儲企業政策優惠和財政減免,從而現實企業利益、社會利益、生態利益良性互動,使企業自覺自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5引入高新技術,加強技防能力
目前,信息技術尤其是物聯網、大數據、云存儲技術迅猛發展,可以更好地為危險品倉儲的發展保駕護航。
(1)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為危險品貨物安裝電子標簽,存儲有危險品的存放位置、庫存數量、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時間、危險品化學性質、化學成分、存儲方式和要求、安全運輸注意事項、突發事件處置方法等,同時通過與企業局域網建聯的手持式無線數據讀取儀,將危險品性質和緊急事故應對方法等信息傳輸到企業管理數據庫中,管理者對信息進行統計、分類,以便迅速了解該危險品的數量、存放位置、存儲狀態等信息。通過手持式無線數據讀取儀對貨物進行掃描,實時查詢危險品貨物庫存情況,通過管理系統和危險品的性質,對其進行分區管理,同時利用手持式無線數據讀取儀定期對倉庫危險品進行全面盤點,分析和掌握庫存危險品動態。
(2)防災報警系統。通過信息系統了解危險品的生產時間、有效期限、產品標準等信息,一旦發現環境條件不符合安全存放標準,系統會自動報警干預,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通過各種溫濕度、聲光、煙霧、空氣成分等傳感器,實時掌握庫區各種技術參數,一旦有指標超出警戒值,便會自動報警,并實施干預。
關監管部門的信息系統相聯并同步更新數據。比如,海關能實時掌握企業的報關數據及出入庫數據,消防能實時掌握企業的火情、視頻數據,交委實時掌握企業危險品存儲和出入庫數據,等等。這一方面避免了企業違規報關、違規操作,同時也為應急救援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數據備份是指建立危險品倉儲企業“黑匣子”,采取云存儲的方式將關鍵數據實時備份在異地數據庫或監督部門數據庫,在重大事故發生后仍能記錄和還原事故經過及關鍵企業數據,方便救援和調查。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或者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擬訂全省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設區的市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擬訂當地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調控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區的市及以下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管。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同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負責地方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及相應的信貸監管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存在違法行為時,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查處;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第二章收購
第九條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提出建議,經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條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優先收購新糧。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核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十二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收購計劃,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確保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安全。
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三條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的原則,實行集中儲存。
除不宜集中儲存的情形外,地方儲備糧應當集中儲存于專門從事儲備糧存儲業務的企業,也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國有糧食倉儲企業代儲。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方案,從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補貼,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七)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另行儲存。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輪換
第二十條實行地方儲備糧均衡輪換制度。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的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定期檢測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經鑒定不宜儲存的,應當及時輪換。
承儲企業在地方儲備糧輪換過程中,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二十二條地方儲備糧輪換的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并征求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五章動用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
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的要求,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同級農業發展銀行。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的所有權屬同級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八條動用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縣級儲備糧不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級儲備糧不足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二十九條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緊急狀態下下達動用下級人民政府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的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狀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和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按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地方儲備糧承儲條件又不及時取消承儲任務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二)對地方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地方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又不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
(七)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退回騙取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處分;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加強對區級儲備糧(含食用油)的管理,保證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有效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發揮區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9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市區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09]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儲備糧管理的職責
區級儲備糧是指由區政府儲備、用于調節我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一)區政府負責區級儲備糧工作的領導,落實省政府下達的儲備糧規模,制定下達區級儲備糧計劃,并根據本地糧食消費量及時調整相應的儲備規模,確定儲備品種和結構;落實收購儲備糧所需的資金和倉儲等設施;加強儲備糧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區糧食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區級儲備糧收儲資金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含輪換費用和輪換差價補貼)等財政補貼,保證所需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區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農業發展銀行*支行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督。
(三)*區糧食收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區糧食收儲公司)是區級儲備糧的主要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區級儲備糧的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區級儲備糧的倉儲管理,實施科學保糧,確保庫存糧食質量安全;負責區級儲備糧出(入)庫(輪換)計劃的組織實施;負責對經批準委托代儲企業的儲備糧的存儲、加工、銷售、代儲,成品糧委托代儲等進行管理。
應急成品糧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由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支行根據本意見精神另行制定。
二、儲備糧管理的要求
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區級儲備糧管理制度,在確保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的同時,節約儲存成本和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不得破壞區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不得以區級儲備糧以及區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不屬本行政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接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的行政機關。
三、儲備糧計劃和輪換
(一)區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儲備品種和數量,由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支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本區糧食生產和需求狀況、政府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支行下達;如需適當增加區級儲備數量,由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建議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并報省糧食、發改、財政部門備案。
(二)區級儲備糧輪換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區級儲備糧的正常輪換,由區糧食收儲公司根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和儲存年限等情況,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儲備糧輪換的建議方案報區糧食局,由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支行研究確定后下達區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并報區政府備案,由區糧食收儲公司按出(入)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輪換的糧食品質認定標準和年限以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糧食品質理化檢測指標和儲存年限為依據,每年的輪換數量根據具體品種、質量指標及儲存年限確定。
(三)區糧食收儲公司根據不同糧食品種的安全庫存期限,對區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保證儲備糧質量;因氣候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儲存糧食品質下降不宜再儲存時,應當及時安排輪換。
(四)除特殊情形外,區級儲備糧的輪換補庫應當在儲備糧(成品糧儲備除外)出庫后5個月內完成。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通過“訂單”或直接訂購的形式向本地糧食生產者和省外糧食主產區訂購補庫糧源;訂購補庫糧源不足時,應當通過公開采購方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落實糧源補庫。輪換補庫結束后,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委托*市糧油中心檢驗監測站對入庫糧食質量進行鑒定。
(五)輪換出庫的區級儲備糧應當通過公開競價銷售,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銷售。出庫的區級儲備糧儲存時間超過國家規定年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區糧食收儲公司委托*市糧油中心檢驗監測站進行質量鑒定。經鑒定確定為已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區級儲備糧,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六)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在輪換補庫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區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報區糧食局和區財政局備案,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支行。
(七)區級儲備糧所需儲備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在農發行營業部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四、儲備糧的儲存
(一)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對區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進行合理布局。區級儲備糧主要存放在區糧食收儲公司的中心糧庫。區級儲備糧的承儲庫點和布局由區糧食收儲公司按照上述原則提出具體方案,報區糧食局審核確定。區糧食收儲公司不得擅自變更儲備糧承儲庫點,如確需變更、調整,必須重新報批。
(二)區糧食收儲公司在收購區級儲備糧時,應當嚴格執行區級儲備糧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范,保證入庫糧食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糧食儲藏技術規范,保證區級儲備糧質量良好、儲存安全。鼓勵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用先進儲糧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糧食儲存水平。
(三)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質量檔案,嚴格執行區級儲備糧儲存情況定期檢查和品質檢測制度;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有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區糧食局報告。
(四)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對區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各種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庫存實物臺賬,做到區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五)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區級儲備糧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在發生各種危及區級儲備糧安全的災害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以減少損失。
(六)區糧食收儲公司不得在區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品種。
(七)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造成區級儲備糧損失的,由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支行及時予以審核、核銷。因管理不善造成區級儲備糧缺少、霉變等損失的,由區糧食收儲公司自行承擔。
五、儲備糧的動用
(一)區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調度權屬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動用區級儲備糧。
區糧食局應當完善區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建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1.區域內糧食出現明顯的供不應求或者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
2.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
3.區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區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報區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所動用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三)區糧食局根據區政府批準下達的命令,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區糧食收儲公司具體實施。區級有關部門和儲備糧所在地政府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四)因啟動區級糧食應急預案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的,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六、監督檢查
(一)區糧食局和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區級儲備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及儲存安全情況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2.對區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對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
4.調閱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監督檢查人員在從事相關執法活動中,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二)區糧食局和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儲存安全以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等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責令區糧食收儲公司立即予以糾正。
(三)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四)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實施審計監督。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五)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配合區糧食、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依法監督檢查。
(六)農業發展銀行*支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區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區糧食收儲公司應當配合農業發展銀行*支行依法進行信貸監管,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12個中央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物流領域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物流領域的支持力度,為民營物流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意見》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積極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從事社會化物流服務,為民間資本投資參與承接傳統制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服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多式聯運、集裝箱、供應鏈管理、國際物流和保稅物流等物流業重點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園區等物流基礎設施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鐵水聯運、公水聯運等轉運中心設施建設。
《意見》要求加快形成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領域的管理體制。打破阻礙物流設施資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頸,鼓勵目前只為本行業本系統提供服務的倉儲、運輸設施向社會開放;完善資質審批管理,進一步清理針對物流企業的資質審批項目,對于法律未規定或國務院未批準必須由法人機構申請的資質,由民營物流企業總部統一申請獲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向所在地有關部門備案獲得;簡化注冊經營手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物流企業,在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經營審批手續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持總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
《意見》要求為民營物流企業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切實減輕民營物流企業稅收負擔,符合條件的企業同等享受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政策,同等享受已經出臺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政策;加大對民營物流企業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物流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優化民營物流企業融資環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提供必要的融資支持,完善融資擔保制度,發展物流業股權投資基金,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促進民營物流企業車輛便利通行,享受同等的通行證發放、進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
《意見》明確支持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做強做大。推動民營物流企業加快向現代物流企業轉變,鼓勵現有單一從事運輸、倉儲、貨代、船代、無船承運人等服務的民營企業整合功能、延伸服務,加快向具有較強資源整合和綜合服務能力的現代物流企業轉型,鼓勵中小民營物流企業加強聯盟合作,支持大型優勢民營物流企業加快兼并重組,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國際競爭力的民營物流企業;積極支持民營物流企業開展國際合作,鼓勵“走出去”,加快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物流服務網絡;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及時反映企業發展問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商務部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
第七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二)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及其它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成品油批發網絡發展規劃的要求;
(七)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油設施符合油庫布局規劃要求;
(二)油庫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設計和建設符合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二)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自行制定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
第十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第十一條接受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受理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提出處理意見,需報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查的程序與期限
第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倉儲經營申請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報商務部備案后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條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申請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接受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第十九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二十條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及原批準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倉儲和零售企業要求變更有關事項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二條因主管機關變化引起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變更另行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成品油市場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條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和變更、撤銷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二十九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政策,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的;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條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決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