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求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設工程 竣工驗收 備案
中圖分類號:TU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2(c)-0173-02
1 實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積極意義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成為工程建設中所必經的一項環節之后,因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使國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實現了有效的監督,建設工程從成立建設項目到開始施工,從具體建設施工過程到建設工程的完成、從對建設建筑的驗收到投入使用的整個過程都受到全程的監督,保證了國家對工程質量方面可以進行更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工作。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使政府部門委托的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重心發生了改變,由以前單純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在制度實施后改變為對工程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和對建設標準規范中的一些規定的實施情況調查,隨機抽查建設工程的質量水平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水平、對建筑中所使用材料質量和數量等方面進行監督等工作上來。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在法律層面上將建設單位確定為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監督機構將不會再進行竣工驗收工作和評定工程質量等級的工作,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了保障,同時也為工程建設的配套建設工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的思路,對工程質量保修方面的問題給出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4)能否對某項工程建設進行查收備案,是由這項工程的參與建設的各方共同決定的,這明確了建設參與各方的職責。
2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所需要的文件
如果想要辦理備案手續,應該具備這些文件材料:相關建設管理部門對此項工程的許可情況,這其中包括施工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文件、經消防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后所開具的認可文件等;工程竣工驗收情況的相關文件,若驗收過程中出現問題,還應提供整改通知書、質量保證書;最后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要求具備的相關文件。
3 當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對該項制度缺乏宣傳,導致許多人不了解竣工驗收工作的具體程序,認為竣工驗收工作流程復雜,辦理困難。
(2)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對該項制度進行深層次的學習和了解。在進行備案的過程中往往不能一次就通過,所提交的文件資料也需要經過重新批改才能符合要求。
(3)有關部門之間沒有進行良好的信息交流。
4 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分析
(1)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之后沒有第一時間到當地消防、環保部門對驗收手續進行辦理。
(2)建設工程管理機構在工作過程中相互之間缺少配合,只顧各司其職。
(3)部分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具體程序了解甚微,對各部門的責任不能明確區分,對建設工程備案手續的辦理意識不強。
(4)部分建設單位進行備案時出現資料內容不清楚,資料不完整等情況,導致填寫的內容不符合要求。
(5)由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就工程款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在進行竣工驗收的過程中,施工單位刻意扣留相關的文件資源,導致建設單位不能辦理竣工驗收的相P手續。
(6)處罰措施難以落實,對于某些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由于處罰數額較高和執行主體的權力范圍等因素的影響,進行查處的難度很大。
(7)有些工程項目不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提前就想進行驗收備案工作,結果備案過程中所需要的手續準備不全面,有些工程一直拖到工程完成之后,還沒有將相關手續辦理好,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查收備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5 對該制度的完善措施
(1)強化驗收管理有關部門間的合作,保證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如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工程的施工工作,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為日后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提前做好準備。
(2)進一步加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宣傳力度,增強工程建設人員的工程備案意識。對備案制度的相關法律也要加大宣傳,也可以通過網上公開宣傳的方式對該制度進行宣傳。可以使用媒體宣傳、書本宣傳、開課學習等方式普及宣傳教育,提高工程建設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3)加強工程建設過程管理,提升建設竣工驗收備案的數量。在工程開工之前,要提醒建設單位準備好相關資料,要給參建部門詳細的資料文件清單,避免發生資料文件缺失情況。參建部門和管理相關部門要經常保持聯系,這樣就可以方便雙方信息的交流,有關部門還要定期對建設單位進行提醒,提前準備好建設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手續。
(4)工程監督機構工作能力和效率要努力提升,要勇于創新,變革工作方式,采取多樣化的監督方法,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效果和效率,改變監督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的情況。隨著社會的快速進步,建筑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這就對政府的建設監督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適應現代建筑業的發展狀況。
(5)建設網上驗收備案服務平臺,對備案手續辦理的進度實行公開,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減少備案工作的流程,降低文件資料審核的嚴密度,為建設單位提供方便,多渠道地為建設單位提供備案服務。
(6)要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強的處罰措施,為加強建設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創造條件。
(7)要協調好備案工作和建設的一般流程、建設圖紙的審核檢查、工程安全檢查、工程竣工檢查之間的關系,備案工作在進行的這個過程中都要進行良好的管理,將經過檢查備案合格之后的建設工程投入到社會中,運用報紙、雜志、電視、網絡等媒體信息,嚴厲打擊沒有進行驗收備案的工程,利用社會輿論壓力對這些工程參與者進行打擊,結果向全社會公開。
6 結語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是國家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工程質量進行審查的一項行政行為。如何做好建設工程的竣工備案工作依然需要人們進行不斷的探索創新,不斷地結合具體實踐進行思考與改進,也需要各行政部門的共同努力。只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努力探索,該項制度的明天就會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1] 陸雯.淺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J].廣西城鎮建設,2011(7):95-97.
關鍵詞: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備案
一、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1.制度建設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
2.組織機構建設方面。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抓質量監督工作,通過幾十年的努力,在全國形成了可觀的監督力量,地以上城市和90%縣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質量監督站,且絕大多數人員都具有工程技術專業職稱。
3.政府質量監督現狀。(1)政府質量監督的地位,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準確掌握。監督工作有時與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混淆。(2)政府質量監督重點監督什么,不夠明確,計劃檢查和隨機抽查很難有機結合。(3)現有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人才結構有缺陷。監督人員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造成了潛在隱患。(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人力資源配置不足。
二、認識與建議
如何有效地實現監督職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質量,完善備案管理工作,下面筆者談談個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議。
1.必須深刻理解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的意義,切實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的主要意義如下。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成為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后,強化了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結果的監督管理,使工程從立項到開工,從施工到竣工,從驗收到交付使用的全過程始終在質量監督控制下,真正保證了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實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后,政府對建設工程由微觀監督轉變為宏觀監督,由階段性監督轉變為全過程監督,由直接監督轉變為間接監督,從而正確界定了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責任。即政府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督工作質量責任;參建各方承擔自己的質量責任。真正做到“誰建設誰負責,誰監督誰負責,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
(3)實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使政府委托(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將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監督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驗收等主要工作上來。
(4)實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后,將工程質量驗收決定權交給工程參建各方,使得工程參建各方更好地履行質量責任。
(5)實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備案部門“最后把關”,促使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職責。
2.在深入理解“備案制”的基礎上,質量監督機構應從哪些方面做好工作。
(1)從觀念上深刻認識。質量監督機構應保證職權行使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更客觀地行使監督職能。質量監督機構應變直接管理為重點監督,變具體指導為宏觀把關,質量監督人員不再是建設市場的運動員、守門員,變成了裁判員和監督員。具體而言,質量問題的出現,不應視作是質量監督人員的過錯,而發現質量問題應是質量監督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業績。
(2)尊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地位。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任主體主要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施工圖紙審查等七家單位,這七家單位依次對各自的質量責任負責,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能是檢查并督促各方主體承擔他們各自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質量監督機構沒有權力剝奪各方主體的權力,也不應該去限制各方主體的責任,否則質量保證體系就會削弱,質監站就會承擔不屬于本身的質量責任。
(3)立足結構安全。保障結構的安全是質量監督職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對人民負責的底線。明確質量監督的重點是結構安全的意義還在于:較長時期以來,我國建立了各個地區、各個級別的創優評優制度,由于客觀上難以檢查結構內在質量,創優評優只能主要地依靠工程外觀質量和施工質保資料來評選,這樣造成不少企業重工程外觀質量、輕結構質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質量監督重點的明確有利于扭轉這種局面,從根本上保障工程質量。
(4)規范質量行為。質量監督的職能要求不但監督工程的實體質量,而且應當監督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其本質是監督各方主體責任到位,使整個工程建設過程的施工管理處于符合質量標準的受控狀態,達到預期的質量目標。結合目前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監督站應當在這樣一些方面加強監督:建設單位的建設程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各方主體的資格是否與工程相適應,各類上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監理人員是否到崗到位,材料使用前是否按規范進行試驗,施工技術資料是否與工程同步,內容是否真實有效等。
(5)改變監督方式。質量監督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①嚴把重點環節。重點在結構,在每一個工程應有監督計劃,確定具體的控制點。②隨機檢查應是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加強巡回檢查和隨機抽查,保證檢查內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實狀態受檢。③強化處罰力度。對檢查出來的質量問題必須處理,對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處罰。④質量監督機構應提高自身素質,監督員必須要熟悉業務知識,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和各種技術標準。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筑裝修工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法定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本條例所稱質量行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第四條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規范、標準;(三)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四)對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層級監督和業務指導;(五)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執法檢查;(六)巡查、抽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七)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八)調解在建建設工程和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受理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九)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活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及人員資格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第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四)依法查處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建設工程采用先進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材料。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項目機構組成;(三)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和質量檢查人員的崗位證書;(四)施工組織設計;(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批準書;(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七)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二)現場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三)監理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四)建設工程監理規劃。第十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合格文件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不得發放開工報告。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后,應當及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監督責任人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送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并對相關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三章建設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督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燃氣、供熱、給排水、電氣、信息、智能、電梯等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質量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價款支付擔保。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送交施工圖審查單位,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二)建設工程項目勘察成果報告;(三)建設工程結構設計計算書和建設工程節能計算書;(四)有關專項配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合格意見。按規定需要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文件。第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設備安裝的施工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三)超限高層建設工程;(四)專業技術性較強,需要設計單位指導施工的建設工程;(五)設計單位建議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計代表的責任和酬金應當在設計合同中約定。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二)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三)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產品質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裝修材料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由其承擔質量責任。但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導致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第十八條監理建設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履行職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并留存影像資料。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單位建設工程完工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真實、完整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其他監理文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監理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行為以及發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并同時通報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拒不處理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應當立即通知委托檢測的單位,同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二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四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通過自檢認定建設工程項目達到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同時送交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建設工程技術資料,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文件。城市規劃部門作出的認可意見應當簽署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及附件名稱欄中。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并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建設工程的認可和準許使用文件;(三)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四)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認可文件;(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及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單位責任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后,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因建筑裝修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在建或者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第三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受理通知。第三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三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質量調解糾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解意見。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之后,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的罰款;監理單位未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合同價款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罰款,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第四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審查資格。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給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的;
(五)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的;
(六)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七)其他、、的。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組織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一般由驗收小組組長主持驗收。
2、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如廁所、陽臺潑水試驗,浴缸、水盤、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主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并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6)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7)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建設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托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后,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8)當竣工驗收小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驗收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辦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當協商不成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調裁決。
4、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所有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均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填,見表l一3、表1一4),并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
(2)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因此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因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主要技術資料和質量問題是歸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掌握.所以規定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參加驗收是符合實際的。
由于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技術性能要求嚴格,技術性強,關系到整個工程的安全,因此規定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的工程質量驗收。
(3)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施工單位首先要依據質量標準、設計圖紙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并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和完整的質量資料,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4)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由于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勘察單位雖然亦是責任主體,但已經參加了地基驗收,故單位工程驗收時,可以不參加)。
在一個單位工程中,對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施工單位已預驗,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的子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可組織進行驗收。由幾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的單位工程,當其中的施工單位所負責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完成,并經自行檢驗。也可按規定的程序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單位工程進行全部驗收時,已驗收的子單位工程驗收資料應作為單位工程驗收的附件。
(5)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的程序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亦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因此,分包單位對承建的項目進行檢驗時,總包單位應參加,檢驗合格后,分包單位應將工程的有關資料移交總包單位,待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6)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協調部門可以是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單位),也可是各方認可的咨詢單位。
(7)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