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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商環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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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商環境辦法

      營商環境辦法范文第1篇

      今年以來,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一號改革工程”的部署要求,專班緊扣中心工作,充分發揮黨建引領全局作用,凝聚服務經濟發展合力,圍繞理順機制、強化監管、優化服務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攻堅突破、精準發力,努力打造中國北方營商環境最優城區,為加快建設國際航運貿易金融創新中心核心區構建良性發展生態。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2020年工作總結

      (一)“雙組長制”優勢凸顯。制定印發《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協調小組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按照區委書記、區長任組長的“雙組長制”架構,理清各專班、專題組具體職責,推動形成區委統抓統攬、各層級各方面協同發力的整體格局。加強統籌調度,先后召開聯席會、調度會10余場,對現存問題召集黨政部門共同研究解決路徑,確保國家和省營商環境評價、企業家滿意指數測評等重點工作順利進行。舉辦擴大更高水平開放助力營商環境提升專題“三述”評辯會,述實工作具體路數打法,現場收集部門和企業建議共21條。

      (二)服務企業取得實際成效。省、市服務隊進駐以來,專班主動溝通聯系,建立協調聯動機制,22個小分隊深入基層、下沉網格,“點對點”菜單式開展政策宣傳解讀,“手把手”引領式幫助申報兌現優惠政策,截止11月份,收集包括“四上”企業、民營及小微企業的問題3486件,解決各類問題累計3473件,辦結率達99.63%。組織部門接到拜訪會見重點商協會8家,召開座談會3次、工作推進會5次,多家省級商協會與市北達成合作意向。+

      (三)惠企助企政策密集出臺。協助區委、區政府制定《建設全國一流營商環境城區的指導意見》,配套印發營商環境改革重點任務76條,并在今年企業家大會上公開。參與制定“激發民營經濟活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19條”“人才高地建設六大工程20條”“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意見”等文件,展現市北優化營商環境的信心和決心。組織起草《關于促進全區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方案》,完成異地商會、街道商會社會團體登記,社區商會、網格商會試點陸續展開。制定完善鼓勵商協會發展政策,國際商協會中心論證方案已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四)專題調研有序推進。依托“黨群e家”平臺開展線上問卷調研,收集有效問卷5180份,梳理匯總企業需區政府幫助解決事項80余個,意見建議150余條。采用面對面、點對點方式,到街道、部門實地調研9次,收集意見建議50余條,及時掌握推進中存在的痛點堵點。邀請國家發改委法律顧問來我區座談交流,專家詳細解讀了世行標準、國評標準內容,并結合我區實際給出專業化指導。組織部分單位、街道赴深圳市、上海市考察學習,實地了解非公黨建、企服中心建設、審批流程優化等情況。開展創新課題研究工作,完成探索設置營商環境綜合機構總結報告,為上級決策提供有益參考。積極參與全區“創新突破”金點子活動,依托第三方機構助推涉企政策集成創新建議成功入圍。

      (五)營商氛圍逐漸濃厚。建立定期調度制度和信息收集報送制度,注重選樹在招商一線、服務一線的事跡典型,累計編發營商環境專報3期。加強新發優勢總結推廣,作為六個區縣之一,我區成功入選全省首批優化政務服務工作典型案例,經驗做法在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調度會上進行分享。

      二、2021年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突出流程再造,狠抓落實再提效。把前期好做法好經驗用制度形式固定下來,規范問題收集、部門辦理、及時反饋、掛賬督辦、跟蹤評價的工作機制,形成“事事有回應、件件有落實”的閉環模式。一是實施營商環境問題調研常態化,做好數據分析、評估,動態掌握影響營商環境建設的關鍵問題。二是借助“黨群e家”平臺,推動資源力量向網格延伸,利用緊鄰企業的優勢,加快涉企問題解決,有效提升企業的獲得感安全感。三是探索建立區人大、區政協及公檢法機關與企業常態化聯系制度,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民主監督視察、專題調研和人大建議案、政協提案辦理等的重要內容,協調幫助企業解決發展難題。四是定期調度、研判、督導,將營商環境指標納入“大督查”范圍,跟蹤《指導意見》及重點任務清單辦理落實情況,確保既定目標任務高質量推進。

      營商環境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二)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三)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同時,應當通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營商環境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二)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三)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同時,應當通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營商環境辦法范文第4篇

      一、營商環境總體推進情況

      (一)健全機制體制,制定工作方案

      2月28日上午,高新區召開第4次黨工委會議,專題傳達貫徹綿陽市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工作會、經濟工作會、投促大會、項目推進會等重要會議中多次強調該項工作,要求高新區政務服務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與全區各部門協同工作,形成強大合力,轉發《綿陽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印發《高新區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任務清單》,明確任務分工,強化責任落實,區目督辦每個月督查推進落實情況,截止8月底,任務清單中除新建縣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正在推進外,其余任務均按照時間要求保質保量完成。

      (二)落實文件政策,推進三大領域改革

      我區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推進,在全面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上,自加壓力,提出建設項目審批各環節的辦理時限都為即辦件的目標,最大限度的縮短審批時限;對不動產常規業務5個工作日再次壓縮,已實現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為1-3個工作日,95%可達到2個工作日內辦結,注銷抵押登記實現1小時辦結,查封、解封登記實現隨到隨辦、立等可取;推行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深度放寬企業住所登記,推廣全程電子化登記,推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試行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做實企業辦照“136工程”等措施,深入放寬市場準入。2019年上半年,高新區市場主體實有登記23961戶,同比增長20.02%,2019年新登記2335戶,其中企業 880戶,個體1455戶。

      (三)樹“高新服務”品牌,強化服務意識

      打造“高新服務”品牌,高效推進18個省市重點項目,京東方B11項目提前點亮,創造京東方業內項目建設最快速度,設立“建設者之家”,用真心服務集中發展區建設者們。認真落實“掛圖作戰”,每個項目由一個區級責任領導、一個責任部門、一個項目專員負責,形成三位一體的工作責任體系,嚴格執行“項目專員、專項考核、例會推進、協調會商、公示倒逼、督查通報”項目推進工作機制,扎實有效推進全區項目建設。

      二、政務環境優化情況

      (一)推進“最多跑一次”,提升服務效能

      按時完成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各階段工作。截止8月30日,我區共認領各類事項855項,網上辦件472件。《綿陽高新區“最多跑一次”“全程網辦”“馬上辦”“就近辦”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已公布實施,第一批清理公布的“最多跑一次”“全程網辦”“馬上辦”“就近辦”事項達112項,實現“最多跑一次”的政務服務事項占82.3%。下一步,配合市上開展“同城通辦”“就近能辦”“異地可辦”事項清單繼續梳理細化。

      (二)優化標準化建設,提升服務功能

      區黨工委會已研究通過“政務服務中心”新建工作方案,新大廳有兩層共約3000平方米,將嚴格按照大廳的綜合受理區、休息等候區、咨詢服務服務臺、自助體驗區域、自助終端辦理區等區域標準化設置要求進行建設,做到高新區政務事項應駐盡駐,一樓側重個人業務、二樓精準服務企業,最終達到辦事最多跑一次的效果。區級部門政務大廳、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室三級服務機構已建成,印發高新區《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大廳建設管理提升窗口服務水平的通知》、《關于加強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建設方案》等,持續提升服務能力,辦事模式、服務事項、服務信息標準化建設有序推進并持續優化。

      (三)貫徹政策制度,積極開展工作

      用好用活綿陽市“民營經濟33條”等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實國家、省、市減稅降費政策。去年高新區共為各類企業退稅2億元,在全市范圍內位居第一。高新區按市級相關部門要求認真開展工作,已成立不動產城西分中心、區投資項目審批服務專廳、企業開辦和注銷服務專廳,率先建成全市設備最齊、功能最全、面積最大的公安出入境24小時自助服務區,配齊配強窗口人員和硬件設施。目前已協調水、電、氣入駐區不動產大廳,切實落實《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服務環境規范城市供氣、供水報裝流程的通知》。

      三、法治環境優化情況

      (一)持續減證便民,推行“雙隨機一公開”

      持續推進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建立高新區本級證明事項目錄,實行動態調整。截至目前,我區保留的要求辦事群眾提供的證明事項18項,通過系統數據共享的方式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取消了證明事項22項。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依托四川省市場監管一體化系統建立了高新區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企業信息公示共享。

      (二)建法律服務團,開展“法律問診”

      組建了涵蓋法律服務、政策宣傳、法治宣傳、法律援助、糾紛調解、公證、鑒定多位一體的“高新區服務重大工程項目綜合法律服務團”,深入企業開展“法律問診”和為民營企業進行了“法治體檢”,主動向企業“問診把脈”,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看方抓藥”,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今年以來,為企業及職工提供法律咨詢200余件次,受理企業農民工援助案件19件。

      四、市場環境優化情況

      (一)落實減稅降費,助推經濟發展

      以納稅人滿意度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指標為工作思路,制定高新區稅務局細化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行動實施方案,在稅務大廳設減稅降費咨詢專區,印發稅務事項一次性告知書,編撰《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電子書,開展減稅降費知識競賽,量身定制個性化減稅降費方案,推行一證一手印退稅,建立減稅降費宣傳聯絡員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共同開展政策輔導宣講,及時響應納稅人需求。2019年上半年,全區已完成退稅4857.64萬元。

      (二)搭建融資平臺,緩解融資難題

      為精準對接軍民融合國家戰略,推動政務服務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工作,我區打造了全國首個財稅資綜合智能服務平臺——稅鑫融,旨在解決中小微和軍民融合企業融資難、融資慢、融資貴等問題,充分調動軍民融合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積極性,推進“銀稅互動”不斷向縱深發展。平臺運行僅一年來,已為400余戶中小企業提供全鏈條綜合金融服務,累計提供貸款超過6000萬元。

      (三)強化政策扶持,助力企業發展

      已出臺了《綿陽高新區支持企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辦法(試行》《綿陽高新區支持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暫行辦法》政策,按照“一企一策”思路,對區屬企業按照不同發展階段和不同產業類別,從載體建設、科技金融、創新創業、人才引進等多個方面進行分段精準扶持,推動企業快速上檔升級。在綿陽高新區2019年投資促進大會上,高新區為轄區16家企業兌現2018年度科技創新產業扶持資金總資金31651.5萬元,以真金白銀切實支持科技創新、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

      (四)打造雙創升級,提升科技轉化成效

      高新區以科技資源支撐特色載體建設為抓手,傾力打造多元、開放、融合的“雙創”升級版--“融創綿陽”示范品牌。已連續舉辦了三屆中國創新挑戰賽(綿陽)科技軍民融合專題賽,探索“產業鏈+科技眾包”的成果轉化模式,搭建起軍民融合資訊共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高新技術產品展示的“綠色通道”,促進了科技成果與現實需求的直接對接。積極撬動民間資本參與孵化載體建設,建立“創業導師+聯絡員”服務機制,為企業提供全鏈條、零距離、高品質的“保姆式”服務,建成“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全鏈條孵化體系,探索出一條“持股孵化、參股經營”的新路子。及時配套出臺了《綿陽高新區“雙創”升級示范園區項目實施方案》和《綿陽高新區支持打造特色載體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科技資源支撐型)》《綿陽高新區創業孵化載體備案管理辦法》等文件,以盡快實現發展方式的轉變、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新舊動能的轉換。

      五、人文環境優化情況

      (一)優化決策機制,建設信用體系

      已印發《綿陽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議事規則》,規范區黨工委會議、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專題辦公會議。正抓緊制定《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

      (二)積極走訪聯系,努力破解難題

      印發《綿陽高新區關于開展全區“四上”企業大走訪專項活動的通知》文件,將轄區262戶“四上”企業走訪工作分解到區領導及責任部門,制定走訪企業信息登記表,采取集中走訪和單獨走訪相結合的方式,詳細了解每個企業生產經營、項目投資、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情況。目前已完成全覆蓋走訪工作。

      (三)落實“服務綠卡”,提供優質服務

      積極落實“服務綠卡”相關工作要求,扎實推進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服務綠卡”制度,在幫助企業解決問題、尋求更多支持的同時,為持卡人及子女在就醫、就學及其他等方面提供便利。下一步,將按照工作要求嚴格落實上級制定的《綿陽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管理辦法》,為外投資者和高層次人才及其家屬、子女在落戶、就業、就醫、上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全面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六、其他工作開展情況

      (一)推進政務公開,打造陽光政府

      全面推行“雙公示”制度,規范編制《高新區政策匯編》、辦事指南、公開目錄及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動態調整權力清單,及時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單、不合法不合理證明和手續清理結果。及時在門戶網站公示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項目招投標、安全驗收檢查等信息。及時公開機關單位招聘信息,定期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推進社會保障信息公開,定期公開社保參保、城鄉低保等情況,盡可能讓更多的群眾知曉。

      (二)做好宣傳工作,強化氛圍營造

      積極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宣傳,在各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各級政府網站及其“兩微一端”等采取線上線下展示的方式,大力宣傳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同時,邀請綿陽日報、綿陽晚報和綿陽電視臺等平面媒體和電視媒介,加強對區產業發展、項目推進、招商引資、黨的建設、社會治理等方面的好作法、新經驗和新成績進行重點宣傳,基本形成“重商、尊商、親商”濃厚的氛圍。

      (三)加強隊伍建設,嚴格督查考核

      持續推進干部隊伍建設,實行窗口工作人員輪崗制,定期外出參加業務培訓,選派業務精、能力強、素質好的骨干充實窗口一線,切實提高窗口服務能力。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激勵全市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綿委辦發〔2018〕32號),不斷加強政治思想引領,全面落實《綿陽市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激發干部擔當精神,同時持續開展“庸懶散浮拖”專項整治行動,區目督辦會同區紀工委監工委機關通過暗訪督查、個別談話及群眾和企業評議等多種方式對破壞全區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長效監督。

      七、存在的問題

      (一)功能定位不夠明確,法律授權缺位

      按照通常的管理體制,國家級高新區可以行使市級管理權限,但產業發展中重要事項審批權限一般在中央、省一級,特別是大投資項目的核準、規劃、國土、環保、安監等都需要省級以上審批,有些即使下放也要求省、市、縣三級實施,加上一些市級部門尚未樹立“市、區一體”、共同發展的理念,把園區和縣同等對待,對一些重要職權下放不到位,盡管部分市級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設立了分局,但從實際來看,這些分局大多數時候只是一個接件平臺和“二傳手”,很多事項還是要報市局審批,園區和企業報批報建程序繁瑣,影響了產業發展效率。

      營商環境辦法范文第5篇

      第二條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業是指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賓館、飯店、冷飲經營場點、酒吧、足療店、咖啡屋、茶樓、戶外營業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待所、食堂等經營和服務場所、歌舞廳、燒烤店、游樂場、錄像放映廳、音像制品經營場點、洗染店、美容美發院、浴池等單位。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商、公安、城建、行政執法、文化、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址必須符合當地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

      (二)必須安裝吸收油煙、異味的設施,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并按照《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確定專用煙囪排放高度和位置,不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三)不得使用燃煤爐灶,必須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四)必須設置油水分離設施,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嚴禁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向街巷潑撒。

      (五)嚴禁居民區、居民樓和商住混合樓底層興辦產生惡臭、異味、噪聲污染的各種飲食娛樂服務場點。本辦法實施前的原有經營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原有商住混合樓不能有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應改變其經營性質。

      (六)嚴禁在居民集中區域進行露天燒烤、炸制食品等經營活動,戶內燒烤、炸制食品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

      (七)使用音響器材的,必須符合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八)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九)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其它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娛樂服務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七條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前,應申請環保部門對其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九條建設項目必須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和閑置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條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變更登記時,應同時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商部門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排放污染物必須定期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申報。

      第十二條排放污染物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三條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四條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在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經營或者使用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原有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經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依法并處罰款;由區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搬遷或關閉。

      第二十三條對阻礙環保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部門主持調解,促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在調解中,被控加害者對受害者提出侵權事實否認的,由被控加害者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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