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公民的社會經濟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生育權;人權;計劃生育政策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1-0122-02
一、公民生育權概述
隨著社會經濟結構變遷、技術的進步、生產效率的提高以及農耕文明向工業文明的整體推進,勞動力由體力型逐步發展為智力型、技術型。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改善,人們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逐漸淡化,社會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龐大的人口基數成為各種社會的沉重負擔,這時生育的權利便不能隨意地行使。
(一)生育權的提出、內涵
關于生育權的內容現有法律并未作出規定,有關生育權的國際公約在對生育權進行界定時也有所不同。生育權是一項頗受爭議的人權,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中的社會對于生育權的認識也是不盡相同的。對生育權的確認之所以沒有被達成共識主要在于:從人類早期的發展史來看,由于自然條件惡劣,個體生存能力極弱,必須依靠群體才能生存,人口越多,越能與自然和猛獸抗衡。所以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里,國家和社會幾乎不存在對生育自由的侵犯問題,生育權自然在很長時間內也沒有上升為需要極力主張的人權問題。直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后,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社會技術的進步,生產效率的提高,使生育權不再只是一項無人關注的自然權利概念,而成為一個法律概念,成為現實的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
本文所指的生育權的內涵是對生育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從應然層面所涵蓋的內容進行的界定。生育權的內涵在于對“生育”一詞的理解。生與育有密切的關系,多數情況下是既生又育,但二者畢竟處于不同的階段。因此本文中的生育權主要指的是“生”的階段。它通常包括:“決定生育與不生育的自由;決定生育子女時間與數量的自由;對生育子女性別和選擇生育方式的自由和決定生育質量的自由。”[1]
(二)對中西方生育權現狀的分析
生育權觀是指人們對生育權完整的、系統的看法的總和。從世界范圍來看,現今主要存在兩種主要生育權觀: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生育觀,另一個是以中國為代表的部分發展中國家的生育觀。
西方發達國家認為,人生來是自由平等的,生育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神圣不可侵犯。“一切政治組合的目的在于維護人的天賦和不可侵犯的權利” ,“生育完全是個人的事情,生育多少和時間間隔完全是個人或者家庭的權利,個人在生育行為方面的自由具有最高的價值,國家不應以法律、法規或者政策的形式加以干涉。”[2]
以中國為代表的部分發展中國家認為,生育權與其他人權一樣是有條件的、社會的和相對的。個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要承擔對他人對社會相應的義務。各國由于社會經濟條件,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應從自身發展出發,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當前發展中國家而言,第一要務是發展。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只有經濟發展起來,才能保障生育權的實現,人權也能得到不斷促進和改善,從而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諧發展。
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一)計劃生育政策概述
計劃生育是指依據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求,實行人類自身生產的計劃化。特別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來,許多國家政府,其中包括一些人口增長過快的發展中國家,都主張控制人口增長,實行計劃生育。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是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全面推行的,1982年定為基本國策,2001年就成為國家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等的主要意義是有效控制人口數量增長過快的情況,以防人口過快增長影響國家經濟的發展,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及環境、資源的不足而引發的矛盾。現今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所以對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制定,勢在必行。
(二)生育權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法理分析
“生育權”作為一種“人權”,從整個發展過程來看,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維護生存權的手段;二是作為向父母提供其他服務的來源;三是出于保護種族或者使遺傳特征永存的一種天性或者愿望;四是無意識的產生。1994年聯合國安理會在決定召開國際人口和發展大會時強調:“所有國家有制定、采用和實施有關人口政策方面的國家。這些人口政策應當考慮到這些國家的文化、價值和傳統以及它們的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并且應該與人權標準以及個人、夫妻和家庭的義務相符合。”[3]
因而我們不難發現,從國家人口政策來看,符合人權要求的人口政策應是與自己國家國情相適應,并且能夠確實保障公民的生育權;從公民自身角度來看,其生育權的享有是自由而負責的,不能強調任何一個極端,而應該是兩者的平衡,即公民既充分享有生育的自由,又必須承擔因生育而對國家和社會所承擔的義務。
在中國,作為“公民權”的“生育權”采取的政策是“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人口與計劃生育》,第十七條)可見,中國既保護公民的生育權又對公民的生育行為實行有計劃的規制。這項政策既滿足了社會或者民族生存權的要求,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推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條)。總之,計劃生育政策作為中國的基本國策,是在堅持保障公民應有的“生育權”這一應然權利的基礎上推行的符合國家,民族全人類利益的科學政策。
三、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一)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現狀及問題
近幾十年,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幾乎每年都對保護狀況進行批評,對中國計劃生育權政策的推出提出抗議。我們并不否認他們做法的別有用心,但我們也不能斷然就此而否認保護,一味地認為生育權狀況存在很大問題,那是本末倒置的。
不可否認的是,中國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由于人口的巨大壓力和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使計劃生育成為一個很大的難題。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達到控制人口的目標不擇手段,在行政過程中做法粗暴,而不服從該政策的公民幾乎不能獲得任何法律救濟。這些極端的措施和狀況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權以及人身權、財產權等其他相關權利,而且也違背了中國實行計劃生育的初衷,損害了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國際上形象。面對現實,中國應該必須比任何國家更重視、更強調對生育權乃至人權的保護。
(二)改進和完善計劃生育工作的建議
首先,要堅持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現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繼續關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產類型轉變較晚省和流動人口大省,重點加強對人口計生工作基礎薄弱、政策落實難度大的地區的指導和督查。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強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管理,促進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選擇,有效減少非意愿妊娠。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逐步擴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的覆蓋面,提高獎勵標準。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加大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強解決對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的扶助,建立健全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制度。推進新農保制度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銜接。推動扶貧開發、農業開發、教育、勞動力培訓、危房改造等政策向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傾斜。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計劃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其次,進一步提高出生人口質量,完善計劃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法規,使計劃生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國一盤棋”的格局,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完善。重視對公民權利的弘揚和宣傳。全面宣傳計劃生育的重要性和公民應承擔的義務。全面開展健康促進、優生咨詢、高危人群指導、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等工作,促進出生缺陷一級預防深入開展。免費開展婦女孕期保健服務、產后訪視服務,對孕產婦進行一般身體檢查及孕期營養、心理等健康指導。開展兒童保健服務,為嬰幼兒建立兒童保健手冊,開展新生兒訪視及兒童保健系統管理,進行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及評價,開展心理行為發育、母乳喂養、輔食添加、意外傷害預防、常見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導。開展優生優育管理和技術培訓,改善服務機構服務條件,從而提高優生優育服務能力。
最后,要始終貫徹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的思想,改善中國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狀況,提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品格。自計劃生育政策頒布以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少數個別計劃生育的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態度不夠嚴肅端正,在行政過程中有法不依,弄虛作假,亂收費,亂罰款,不按法律程序辦事,工作中遇到困難,不去用法律手段解決爭議和沖突,致使違法侵權的行為時有發生。這些行為的存在,損害了政府形象,不利于黨群關系的和諧發展,影響了計劃生育政策的正常推行,同時也給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人權保護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針對上述現象,需要相關部門進行規范懲治,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評價一項政策、一種方案好壞的標準不在于它是否適合于某種模式,而在于它是否適應人類的生存與發展。解決人口問題必須充分考慮各國人口問題存在的程度與形式,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文化習俗與價值觀念的差別,根據各自的情況確定不同的計劃生育方案。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應當拿出大國的態度對自身推行的人口政策負責。充分尊重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要求。但人權也應服從依法治國的原則,在享受人權自由的同時是以承擔責任為前提。人權不能用來為不負責任的個人行為辯護。國家干預個人生育行為,應當注意適度,并且隨著人口壓力的減輕,放松對公民生育權的限制,擴大公民在生育方面選擇的自由,從而真正達到對人權保護方面的完善,進而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通過依法行政改進管理,通過科學管理加強服務,通過優質服務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加快建立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使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真正成為造福于人民的事業。
參考文獻:
[1] 于學江.生育權的研究[D].北京: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06:6.
敏銳的感覺其有用程度及不上常識的一半;四十個智者方才抵得上一個常識豐富者。只愿帶金子的人每天都會為缺少零錢而束手無策。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政治第三課公民權利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政治第三課公民權利知識1第一目、政治權利和自由
1、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1)政治權利和自由;(2)人身自由;(3)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4)平等權;(5)宗教信仰自由;(6)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等特定人群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特殊保護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和監督權等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1)年滿十八周歲;(2)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4、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地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行使這項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
5、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6、政治自由的內容: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義: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
8、行使監督權的具體形式和途徑(如何正確行使監督權):我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9、行使監督權的意義:公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行使監督權,有助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0、網上評議政府的意義:(1)網上評議政府,有助于政府接受市民監督和社會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提高公民參政議政的熱情,激發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11、網上評議政府的內容:(1)工作業績(2)工作效率(3)執行力建設
12、人民行使當家做主權力的重要形式:我國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物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
13、人身自由的含義、內容: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14、人身自由的地位、作用: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獨立、自由、有尊嚴地生活。
1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16、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法律依據: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17、人格尊嚴權內容:包括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
18、住宅對個人的意義:住宅是公民享有安寧生活和安全感的私人空間。
19、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據: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法律依據: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政治第三課公民權利知識2第二目、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
1、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內容:①財產權;②勞動權;③物質幫助權;④受教育權;⑤文化權利
2、財產權對公民的意義:我們的生存和發展及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滿足都離不開財產。
3、財產權的法律依據: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3、財產權的內容:
(1)公民可以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財產(2)依法對財產有占有和使用、獲得收益和進行處分的權利
4、勞動權的含義:
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公民賴以生存的基礎。
5、勞動權的法律依據: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6、勞動的作用:人們通過勞動,參與社會生產與服務活動,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收益,既可以保障合理的生活水平,實現自身價值,也為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
7、物質幫助權的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8、國家保障公民實現物質幫助權:
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9、受教育權的含義:
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從國家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并獲得相應物質保障的權利。
10、教育的作用、意義:
教育為個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礎,為人類文明傳遞薪火,成就民族和國家的未來。
11、受教育權的國家保障:
國家實行義務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制定資助政策,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努力讓每個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
11、公民的文化權利的內容
(1)科學研究的自由(2)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3)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2、文化權利的法律依據:憲法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1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同時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1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3日發表《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
學好初中政治三大技巧1、背。
即是背書。眾所周知,學習政治一定要背書,但是,背書也要講究一定的技巧,背書要有內容、有目的地背,千萬不要盲目地背,否則,不但學不好政治,還會造成一定的心理影響,覺得學來學去都學不好,干脆不學算了。因此,一定要學會背書,那么,該如何背,首先,確定數量,每天背書的內容不能太多,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能太急功近利,每天最多只能背34道題,不能太多,太多就很容混亂,并且記不牢固。所以每天將這些題牢牢地記在腦子里,這樣每天一點點地背,一個學期下來,你腦子里就儲存著大量的知識,到考試前再認真復習,這樣,怎樣的考試都不怕了,考試成績一定也上去了。其次,要明確背書內容。許多學生都是不知讀什么的,總之,拿起書就無目的地讀,因此,一定要明確該背什么,每天老師上課要劃起來的簡答題就是背的內容,政治只有簡答題是最需要背的,其它的實際上都是靠理解、分析的。
2、看,即是看書。
其實很多學生都以為只要背完書,政治就學完了,實際上,背書只是學政治的基礎,而且,只靠背書,考試只能是考合格的層次,要成績再上一個臺階,取得優秀的成績,還要學會看書。將課本的內容看深、看廣、看懂,理解課本的內容,并養成邊看書邊思考的好習慣。看書也要懂得怎樣看,看老師劃起來的重點、難點,課本的大小標題,課本特別標注的內容。只有不斷地看書,才能真正將老師傳授的知識掌握、理解,才會在各種考試中得心應手,應對各種試題。也只有學會看書的學生,才會主動地學習,才會學到更多的知識。
由于轉基因技術具有高度的計劃性、目的性和人為可操控性,它在極大地滿足人們需要的同時,對人類生存環境和生命健康也可能帶來潛在的不利影響,對利用轉基因技術生產產品的行為在文明社會中就不能實行完全放任的政策,因而應采取相關的規范措施強化管理。而規制人類行為最為有力的、最具約束力的規范莫過于法律。法律本來就是為了制裁、防范各種個體或集團的不利于社會健康、穩定發展行為的發生而設立的,因此,維護人類社會的安全自然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在法學中,安全性問題自然指向對人的基本權的保護,特別是人類共同的基本權的保護;法律保障則是為了預防權利受到損害,而給予經濟上或法律上的救濟,“有權利就有保障,有損害就有救濟”[1]乃是人類公平正義理想得以存在的基石,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目標。轉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機制的正當性基礎,可從以下兩方面加以說明。
一、人的安全需要
毋庸置疑,安全是人類的基本需要,也是人類追求的重要價值。之所以如此,乃是安全之于人類的重要性決定的。首先,安全是個體的人得以存在的基礎。據馬斯洛心理學理論,人的追求層次除生存需要之外,就是安全需要、獲得尊重的需要、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相對于人的生存,安全應是第一層次的最基本的追求。而功利主義法學派創始人邊沁則認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會幸福,就必須努力達到4個目標,即保證公民的生計、富裕、平等和安全。在這4個法律目標中,邊沁是把法律對社會安全的追求作為最高目標。[2]在他看來,只有安全才能使每一個人的人身、名譽、財產、地位和預期得以在現實社會中實現,才能使人們平等幸福。在這一問題上,社會法學派創始人的主張與功利主義法學派的思想可謂不謀而合。代表人物之一的龐德認為,所謂社會利益即指涉及文明社會的生活并以這種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或愿望。它具體包括安全利益、保護道德的利益、保護社會資源的利益、保護社會進步的利益以及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3]從上可窺見,他們在追求法的社會安全功能方面雖然概念不同,但其實質并無二致,均是要求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對安全的需要。而對于人類社會來講,安全當然是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人類需求中最根本的一種。人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生物體,之所以能繁衍至今,創造出光輝燦爛的文明,在于安全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和發展的保障。正如霍布斯所言,“安全有助于使人們享有諸如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地持續下去。”[4]因此,人類只有獲得了安全,才能談及其他的價值和追求,這就是安全一直被人類視為生存的第一要義,視為創造與發展的第一前提的原因。其次,安全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目的。安全概念的產生源于17世紀的宗教戰爭,當時國家被賦予保護境內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因而從這里導出了國家對于妨害國家內部安全秩序的危險加以排除,也就是危險防御(Gefahrabwehr)的義務。這個義務發展到后來演變成為國家對于個人的基本權賦有立法保障使其不受侵害的義務。雖然對國家的職能與作用眾說紛紜,亦經歷了政治國家夜警國家福利國家的歷史演繹,但國家對安全的保障職能長期以來無可置否,甚至有的學者將保障安全視其唯一真正職能“。國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安全亦即捍衛合法自由的確定性。”[5]而國家亦從其紛繁復雜的統治手段中挑中法律,高呼“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霍布斯語),將其視為實現安全職能的利器。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人們對其生命、健康、財產的穩定性享有,從而實現人們的安全需要。一般而言,國家法律對安全價值進行追求與保護,是建立在能從日常的經驗法則得到證明的基礎上,即形成危險的因素會對法益造成侵害,也就是說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通過這種明確的因果關系法則,國家可以預先判斷某些因素會對法益造成侵害,進而采取一定的干預手段來防止這一危險的發生。但是,某些因素可能損害法益,這種可能性也許無法從現在的經驗法則上得到證明從而使得危險防御行為的正當性并不能在這里得到確證。由于這些因素有造成損害的可能,且這種可能性即風險總是客觀存在的,無法避免的,同時一旦損害產生即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國家基于其職責就不能不強化相關制度,以為人類的安全提供特別保護。具體到轉基因食品而言,盡管在其安全性問題上作出預測所需的各種信息還不足,但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隱患是客觀存在的,國家通過法律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也是一種當然的選擇。最后,安全是一切經濟活動順利進行的保障和前提。人類為了生息繁衍,必然進行經濟活動,但經濟活動必須在安全的環境中進行。安全是一個對象范圍十分廣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個體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安全等具體內容。這些不同方面的安全,都是經濟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前提條件,但社會經濟安全對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更直接的意義。社會經濟安全要求國家通過法律手段,為社會經濟活動提供必要的秩序,為經濟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利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并對社會經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損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現象提供預防和救濟機制。不實現社會經濟安全的這些要求,社會經濟活動必然缺乏預期,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亦將猖獗,最終將導致社會經濟的無序狀態。需要強調的是,一國的法律秩序總是要保障個體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安全。但法律是有分工的,私法側重于保障個體安全,公法側重于保障國家安全,而經濟法則側重于保障社會經濟安全。[6]所謂經濟安全,可以從微觀和宏觀兩種角度來理解。微觀經濟安全有經營者權益安全、消費者權益安全和勞動者權益安全;宏觀經濟安全即國民經濟整體安全,它包括了微觀經濟安全。[7]換言之,經濟安全是指一個國家的經濟和基本經濟秩序以及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利益的保障程度。經濟法在價值理念上擯棄了傳統民商法以個體與私人為立足點的安全觀念,代之于謀求宏觀意義上的經濟秩序安全,從而實現一種社會安全,將經濟安全作為其追求的社會價值。對經濟安全構成威脅的因素很多,而本文討論的焦點問題,即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就是諸多威脅因素之一。目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主要集中在對人的健康和人類的生態環境的影響上。盡管目前尚無確切證據證明其不安全,但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人類無危險。人類歷史已經證明,人類在改造自然的同時,也許正在用雙手毀滅自己,而轉基因食品也未必不是人類的佛蘭肯斯坦。這一懸而未決的問題導致了轉基因食品消費市場的混亂,直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使消費者憂心忡忡,沒有消費安全感,另一方面使轉基因食品這個被看作解決人類糧食危機的救命源喪失了大量的消費市場,從客觀上阻礙了轉基因食品的研究和開發,這一現象恰巧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留下了空間。顯然,傳統民商法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保障是力不從心的,而借用傳統行政法手段又可能會導致權利濫用,出現更多的尋租現象。經濟法則從國家整體經濟安全與秩序出發,通過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修復,對經濟秩序進行規制和調整,從而建立一種監控與保障機制來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和安全,因此,維護經濟安全的重任自然落到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上。就像斯蒂芬休格曼在其出版的《廢除人身傷害的對受害人,用戶,商業新的補償機制》一書中所言,“由于侵權行為不足以保證社會所要求的安全水平,只有通過制定和實施有關的經濟行政法律法規,才能要求人們事先采取預防損害的行為,因此應當賦予潛在的受害人以知情權,參與權等新的權利,并鼓勵和保障其行使這些權利,以便迫使有關行政機關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從而實現‘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因此,建立和完善轉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機制體現了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
一、產生背景比較
1.社會保障法產生背景
社會保障法的產生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根源的。社會保障( social security)一詞起源于美國,《社會保障公約》規定了社會保障的基本準則,自公約的建立以后社會保障一詞便被世界各國普遍使用。
2.經濟法產生背景
經濟法的產生,是法國在20世紀為了其國家的經濟發展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是法學界中最重要的發展之一。市場經濟的運行是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實施的,為了解決市場經濟的內在矛盾政府行政部門便建立的經濟法這一保障權益的法律,經濟法的誕生是國家機器保障經濟有效運行的有理手段,同時也是法對經濟關系調整的歷史發展的邏輯結果。
二、立法理念比較
所謂理念,指的是人們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人們對于某種理想的實現的方式和模式的。理念和價值是有區別的,因此,對于社會保障法和經濟法的立法理念就值得學者進行分析比較。
1.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理念從三個角度看,首先,福利經濟學,福利經濟學的任務是發現社會財富的分配,提出不同的分配方式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發展,給人類創造福利。在其理論基礎上還對實施社會保障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和本文由收集整理措施如下:第一,福利措施應當以不損害資本增值和資本積累為宗旨;第二,將富人的收入以間接和直接兩種形式轉移給窮人,降低必需品的商品價格;第三,反對無條件、普通的不貼制度,促進人們的勞動積極性;第四,在不損害國民收入的前提下增加科教衛生事業的投入,改善公民的健康和子女的文化教育水平。
其次,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理論。雖然凱恩斯并沒有單獨地提出社會保障理論這一學說的,但是在其理論是從需求和就業的角度去論述過社會保障制度對市場經濟的均衡效應提供方法這一思想。他的理論中指出,政府的干預方針是由國家通過改變租稅體系、控制稅率以及其他的指導思想去引導消費傾向來控制財政政策,與此同時通過財政政策的轉移,實現個人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政府對貧困者和失業者給予救濟,實現對需求的刺激,從而實現社會保障。
最后,杜爾克姆等人提出的社會連帶思想。社會保障在社會連帶思想中是體現出一種社會練得的公共責任,給社會保障法制度的建立有著直接的影響。其核心觀點是將社會成全在宏觀上要有相互援助相互依靠的意識。社會公民在生存上遇到了困難,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該有意愿和義務去幫助其解決困難,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樂于助人的精神,照顧社會成員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因此,照顧社會成員不僅僅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而且每一個公民都有照顧他人的責任和義務。這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思想就是連帶責任思想的核心理念。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出臺之后,國家和社會是社會保障責任的主體,國家利用其政治權力制定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和法律,去實現對公民的社會保障行為,而社會成員將接納國家給予的社會保障基金和福利,在這樣的前提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在遭遇疾病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開銷的時候就可以降低其支出,大部分的支出由社會承擔,這也能夠體現出傳統的社會來帶思想。
2.經濟法的立法理念
我國的經濟法是建國之后誕生的,是適應社會的生產和發展應運而生的,它是我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開放之后,開始轉變經濟發展方向,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經濟法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便營運而生,經濟法的建立就要求國家在行使其行政手段的時候要對整體社會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方向都要做出合理的安排和組織。
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社會經濟的有效是運行依靠價值規律的自發調節,靠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來強制實現平衡。因而各國均主張自由放任,反對國家干預經濟。因此,自由競爭的經濟市場就應運而生了經濟法,目的就是規范社會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
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是靠計劃作為資源分配的主要手段,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自由市場的“無形的手”就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利用市場經濟的市場機制將資源有效的分配,但是,市場機制的弊端就是要求國家要擔當起管理社會經濟的管理者。而同時,國家的行政職能又對社會保障起到管理與監護的作用,經濟法的目的是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經濟的合理和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說,經濟法要從全社會整理利益的角度去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的運行,從而保障經濟健康穩步的發展,實現全社會共同發展。
三、結論
通過以上的研究我們不難發現,社會保障法和經濟法的產生背景是相同的,也就是說社會的矛盾的產生是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的,而要想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緩和矛盾的產生以及維護經濟體制社會的公共利益,國家政府部門就必須以立法的模式,運用“無形的手”對市場經濟的運行進行管理與干預。
關鍵詞:遷徙自由;戶籍制度;權利實現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1—0248—02
一、遷徙自由的概念分析
(一)涵義
遷徙自由是現代文明國家公民的一項基本憲法自由權利。廣義的遷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符合規定的范圍內自由離開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國內和國外)旅行或定居的權利;狹義的一般是指公民在國籍所在國領土內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權利。從法律意義上講,遷徙自由是指公民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離開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國內和國外)旅行、游歷、擇業、求學、經商、定居或者從事其他合法活動,而不受非法侵害或干預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二)特征
遷徙自由具有多種權利屬性的特征:首先,它屬于人身自由權的一種,或者有人將其定性為與“人身自由”、“表達意見自由”、相并列的“活動自由”。其次,它常被視為一種經濟自由。早在19世紀早期,各國憲法的規定和憲法理論一般都把遷徙自由視為經濟自由。第三,它在一定程度上還帶有政治權利的成分。
(三)性質
從理論和邏輯上看,遷徙自由所具有的人身自由性質是不言自明的。因此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明確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同住宅不受侵犯之自由作為人身自由的內容加以規定。對遷徙自由的性質分析必須聯系到各國史的發展,正如英國的史與人權是漸進地發展起來的,與統治者斗爭的理論依據就是其假設的一個前提:這些權利是自然存在的。18世紀末的資產階級革命的使命就是為資產階級的發展壯大鋪平道路,資產階級要建立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的大規模流通必然伴隨著人員的大規模流動,在法律上便產生了遷徙自由的要求。形成自由的勞動力市場以保障市場機制配置人力資源,因此遷徙自由權的提出及憲法保護是作為經濟自由來考慮的。19世紀中葉后,遷徙自由被視為個人自由。在20世紀中葉,經濟自由重新受到強調,從經濟自由的角度觀察遷徙自由,就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總而言之,遷徙自由是一種“復合性”權利,它以人身自由為基礎并與社會經濟權利乃至政治自由都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
二、遷徙自由的制度考察
根據相關統計數據,截止到1975年世界上142部成文憲法中有81部憲法規定了公民的遷徙自由,占總數的57﹪。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遷徙自由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被各國所認可。可以說,遷徙自由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民主進步的一個標志。通過比較分析,各國憲法或國際人權公約對遷徙自由的確認和保障模式分為兩種,即絕對保障模式和相對保障模式。
(一)絕對保障模式
絕對保障模式是指對于憲法所確認的遷徙自由,憲法本身的其他規范沒有或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規定例外情況,法律、法規更不能對此進行限制。世界上只有極少數國家做了這樣的規定。從理論上講,采取絕對保障模式的國家必須有切實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才能對遷徙自由提供堅實的保障。
(二)相對保障模式
相對保障模式是指憲法在對公民遷徙自由予以確認的同時,又對其做了某些限制,體現了保障與限制的對立統一。這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模式。該模式又包括兩種不同的具體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憲法首先對公民的遷徙自由予以確認,又在同一條款中概括式地或列舉式地對遷徙自由做出適當限制。
另一種方式則是在確認公民遷徙自由的時候,并未直接在同一條款中規定限制條件,而是適用公民基本權利的總括性限制條款。
三、遷徙自由在我國實現的障礙—戶籍制度
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把13億人口劃為兩大塊,一稱“非農業人口”,主要指各大、中、小城市和城鎮人,約占30%;一稱“農業人口”,即農民,約占70%。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劃分,使中國人從出生那天起,就被打上了“身份的烙印”,即被注定了不同待遇—醫療衛生、就業、上學、養老保險等等。對于中國農民來說,戶籍身份的改變是極為困難的,他們極難進入其他身份群體。嚴格的戶籍制度造成了我國城市與農村相互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鄉差異成為最基本的社會分層。城鄉分割的戶籍身份制度將農民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上,沒有流動的自由,這就將中國人口中的最大一部分人的勞動、生活禁錮住了。
雖然我國的戶籍制度曾在歷史上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戶口二元管理結構,不僅違背了法治精神,也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1978年以后我國對以往的戶籍制度實行一系列的改革,雖然只是局部性的權宜之計,但那種嚴格控制人口流動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1984年10月,國務院發出《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那些長期在集鎮務工、經商、有固定職業和住所的農民在自理口糧的情況下遷入集鎮落戶。1997年7月,國務院批轉下發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改革試點方案》,決定在試點城鎮實行以公民住所、職業和生活來源為落戶條件的遷移制度,這是迄今為止,對現行戶籍制度改革最深入的一項制度。國務院于1998年7月通知,較大幅度地改革了新生兒戶口登記、夫妻間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買商品房之類投資移民等戶口制度。到了2001年3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全國戶籍制度的改革開始。2003年6月28日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為戶籍制度改革由傳統的戶口本管理向身份證“一卡通”式轉變創造了有利條件,為公民遷徙自由權的最終實現做了漸進式的立法準備。當下,全國已有一些試點地方開始了戶籍制度改革的試行工作。
四、如何實現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格局所造成的城鄉差距并不是在短時間里可以解決的,遷徙自由的理想與現實是有距離的。遷徙自由的實現不可能一蹴而就,遷徙自由權的立法保障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必須以憲法為龍頭,以戶籍制度為突破口,以農村物權制度改革為動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受能力相適應。因而,遷徙自由權的立法保障是一個漸進式的逐步推進的過程。
(一)把遷徙自由權重新納入憲法并推動憲法權利的救濟
古羅馬人說,“有救濟才有權利”,公民只有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濟,才談得上享有權利。現代國家的法律和國際人權公約在規定若干權利的同時,把訴諸司法的權利規定為一項公民權利或人權。而我國憲法最大的問題就是不能在司法中得以應用,所以應積極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遷徙自由制度具備憲法上的依據。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法律法規及其形成的制度與憲法規定相悖,都構成違憲,在效力上應受到否定性的評價。
(二)在現有戶籍管理法規及政策的基礎上,制定一部權威性的“戶籍管理法”
遷徙自由制度的核心是戶籍制度的改革,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應當是實行與遷徙自由相適應的、開放性的、城鄉統一的以身份為識別標志的管理模式,消除依附在戶籍關系上的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最終形成中國的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的統一的戶口管理制度。
(三)我國公民遷徙自由權的實現,還應當與教育社會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同步
教育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消除入學條件的限制,讓所有公民的子女同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社會保障體制則需要消除城鄉差別。在2006年3月27日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我們看到了政府的努力和可喜的變化。該《意見》提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建議在承認遷徙自由憲法地位的同時,對已經阻礙經濟發展的戶籍制度、人事制度等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同時,公民的遷徙自由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否則憲法和法律應予以限制。
(四)建立不同地域之間的良性溝通機制
從國家宏觀的角度來說,對自由的遷徙必須加以必要的引導,保證遷徙的合理性與有序性。壁壘森嚴的城市與農村,城市與城市的隔離固然不妥,而無序的人口流動,“流民潮”的出現也勢必會引起社會動蕩,沖擊國家法治,從而引發深層次的社會矛盾甚至踐踏人權,背離國家的建設道路。作為人口良性遷徙的保障手段,有必要建立不同地域間良性的溝通機制。
總之,遷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實現人生價值的體現與保障,體現著對人的價值的關懷,它為公民自身的全面自由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戶籍制度的合理改革,將更有利于公民遷徙自由的實現,也是新時期建設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參考文獻: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人身自由權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和遷徙自由.李步云.憲法比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476—479.
[3]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M].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