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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越來越接近其本質,對于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和實施機制也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本文擬就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實施機制相關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征
“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表示雙重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指因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責任的過失。由此可見,在責任的雙重含義中,前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們兩者又是相互聯系的。法律責任雖然是責任中的一種,但其本身不具有責任中的積極含義,它屬于消極責任。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筆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經濟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否定性。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責任只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而不能同時包含積極的、肯定的法律義務。經濟法律責任也同樣具有這種消極性和否定性。
2.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單向的、非對等的法律義務,具有單向性。從法律上講,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義務和義務也是對等的,但經濟法律責任只是違法主體的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3.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為,他應受到制裁?!睆默F代漢語上看,義務一詞主要表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責任和義務是相通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它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同時,它是由國家強制行為人接受的,又具有強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為人也是不能放棄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的。
4.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續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的先前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它既是后續義務,又是因果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所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又必然使違法者產生了法定的第二義務或后續性義務。
5.經濟法律責任是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義務,具有經濟性。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區別或者根本區別就在于它是在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這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的內容具有經濟性。
(二)經濟法律責任與其它法律責任的區別
法律責任一般可以分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
1.產生的依據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行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經濟的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經濟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民商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民商事違法行為。民商事違法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商事主體在民事、商事活動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民商事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民商法律責任的行為。行政法律責任產生于行政法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是行為主體違反了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刑事法律責任產生于刑事違法行為。雖然有些經濟違法行為具有經濟違法和刑事違法雙重屬性,但一般經濟違法行為和嚴重經濟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的界限應當是明確的。只有刑事違法行為才會產生刑事責任,同時,刑事違法行為也并非只能產生于經濟領域。
2.產生的過程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由于市場調節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能歸結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則是產生于民商事主體在進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動過程中。兩種活動過程的區別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國家直接或間接進行干預和調控。刑事法律責任除了可以在此領域和過程產生之外,還可以在其他非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和領域內產生。只要發生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個人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就可以產生刑事法律責任。
3.內容不盡相同。雖然經濟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樣性和非財產性,雖然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經濟性,但經濟法律責任應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這是因為其產生的依據具有經濟性。民商法律責任雖然也具有經濟性,但因民商事違法行為的多重性,也就決定了其法律責任的內容必然具有多樣性,其中,非經濟性的人身責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經濟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都是在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產生的,但其活動的內容存在較大區別,因而由此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異。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而行政法律責任則是非經濟性或者說主要是非經濟性的。
4.實現的方式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經濟制裁和行政制裁為主。民商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罰,但以刑罰處罰為主。
5.追究責任的程序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此外還包括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程序。民商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訴訟。
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
(一)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
法律實施機制是指法律實施系統中各要素的相互關系及其對法律實施系統所起作用,尤其指法律實施系統各構成要素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法律實施機制構成有四個要素,即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
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實施機制。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受損害的個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卻沒有辦法提訟,即只有對特定主體造成損害的才能提訟,如對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于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傊?,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追究民事責任適用民法的法律實施機制,追究行政責任適用行政法的法律實施機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沒有自己的特色,所以也就沒有自己獨立的實施機制。
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法之本位,即蘊含于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個人本位,公法奉行國家本位,社會法所奉行的則是個人社會化、行政社會化和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由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演化而來的社會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集中體現在:1.崇尚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國家內的利益體系由既彼此沖突又相互依存的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構成,其中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寓于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應是大多數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團利益的協調化。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則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經濟法把社會公共利益(該利益體系中的各種利益形式)都納入經濟法的利益結構,而社會公共利益則被置于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限制占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利益來實現以公平競爭秩序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就是要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2.追求社會公平?,F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層次上無差別意義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層次上有判別意義的公平。這兩個層次的公平都受到經濟法的重視。例如,競爭法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障實力不同的競爭都有公平的競爭權;產業政策法通過有選擇性的限制、扶持、鼓勵等措施,來保障強質產業和弱質產業、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偏重保護消費者,來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公平交易。由于現行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沒有重視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也就與民法、行政法產生了混同,致使其沒有獨立的實施機制。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由于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經濟法主要保護社會權利,而民法主要保護個體的權利,行政法則主要保護國家的權力。
(二)我國現行經濟法法律實施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實行獨立的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但對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則重視不夠,所以本人認為作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坝袡嗬赜芯葷?,“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判斷傾向于行政而不是司法,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盡管經濟生活中離不開行政管理,并可能引發行政糾紛,最后導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執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極受限制的,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另外,由于經濟糾紛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是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另外,經濟審判庭的職能事實上與民事審判庭的職能也別無二致。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或者根本就沒有被重視。經濟訴訟,是一種復合型訴訟,獨具特色。由于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于綜合性,同一經濟沖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要對這種沖突按照人們主觀劃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后依不同程序加以解決,不僅成本甚高,而且幾乎沒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三種不同制裁和處理,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一要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權,經濟訴訟帶有公眾之訟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圍也擴大,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及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它不同于行政訴訟只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三是案件性質多樣化。既有自訴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共同訴訟案件,即公訴人和自訴人共同參加的訴訟,多個自訴人或多個公訴人共同提起的訴訟。四是調解原則的適度適用。這一原則一般僅適用于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由于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五是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即可立案并責成被告舉證。若被告舉不出反證,則可判定被告行為違法,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一般公民個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舉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不切實際,否則就會使許多案件因缺乏證據不能成訴,從而導致經濟基訴權的落空。六是對勝訴原告實行獎勵,尤其是對其中勝訴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給予重獎,以資鼓勵其檢舉揭發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原則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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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一、法律責任概述
關于法律責任,現代法學家對它的理解主要是強調責任的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凱爾森指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法學家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币灿袑W者認為“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痹谶@里澄清幾個相關概念: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一定承擔法律制裁,在主動承擔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義務。比如:在存在義務的條件下,如果義務人正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責任問題。因此,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制裁是三個密切相關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及必要性
(一)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
解讀法律責任的含義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也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經濟法學者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
1、經濟法的發展催生了經濟法責任。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與融合,“國家之手”也開始全面介入社會生活,經濟法責任具有鮮明的經濟性和社會性,經濟性是指它是國家協調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責任;社會性是指這種法律責任直接同社會利益相關,體現著經濟法的社會本位。
2、社會責任的興起促進了經濟法責任的發展。經濟法被視為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責任的發展將有助于社會責任的實現。以公司的社會責任為例來探討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至上的觀念決定了傳統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傾向于保護股東利益,而不利于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必須建立起與當代社會經濟發展大趨勢相適應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框架。如: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實現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對那些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護和褒獎等方式來予以推進,并設計出強有力的經濟利益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同時,打破傳統的訴訟理念,授以非股東以訴權,從而保障社會責任的實現。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
根據經濟法的“國家三重身份論”,國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經濟管理者,還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相應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權、經濟管理權、國有資產所有權。其中的經濟管理權是產生經濟責任的重要源頭。明確規定政府經濟管理權的范圍、行使程序,承擔的相應義務是十分必要的。經濟責任制度的完善,將有助于解決政府的低效率及尋租行為。而這種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可替代的。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經濟法的性質、價值、法治理念、調整對象等方面的不同,決定了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民事責任體系無法解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的責任問題。此外在我國,行政責任的威懾力已大大減弱,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力尋租行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責任處罰的乏力,現實迫切需要一種新的能夠規制政府的經濟行為的責任體系,這就是經濟法責任。
2、經濟法責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獨特性。具體來說:第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等基本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后果。(1)經濟制裁的方式。包括:罰款、減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貸款、強制轉移財產所有權,如征購、征用,強制轉移使用權,如強制許可使用等。(2)經濟行為制裁。包括:強制整頓、吊銷生產許可證等。(3)經濟信譽制裁。包括: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或限制從事某些經濟活動資格等。第二,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法律后果。這主要是經濟管理行為責任和制裁。其制裁方式包括:責令減、免被管理主體原來規定需上交的利潤和收費;撤銷攤派;停止、糾正或撤銷錯誤或不正當干預、管理行為;限制或剝奪經濟管理權等,此外,還包括經濟制裁方式如賠償損失等。
三、經濟法責任的特點
(一)從責任目的上來看
經濟法責任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這便使它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有了實質上的區別。
至于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認識。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廣大公民的利益。”有的研究者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惫P者則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的個體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國家經濟安全、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產品安全、公平競爭秩序和善良風俗維護等內容。
(二)從歸責原則上來看
經濟法律責任側重于公平歸責。公平歸責原則是現代立法的產物,在經濟法中廣為使用,尤其是在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和宏觀調控中更是如此。
(三)從責任形式來看
限制或剝奪經營資格和經濟補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四)從免責條件上看
經濟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責任能力等。
四、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及局限性
法律實施機制構成有四個要素,即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實施機制。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受損害的個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卻沒有辦法提訟,即現行法律不承認公益訴訟。
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法律責任的局限性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存在局限性。屢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違法現象告訴我們:法律責任的作用是有限的,僅有懲罰是不行的。要充分認識到法律責任并不是保護法律關系不受侵犯的唯一手段和措施。
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不少研究者都已經注意和認識到了經濟法律責任制度在保護經濟法律關系方面的局限性,并已開始用“獎勵”與“懲罰”并舉的模式構建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制度。
如楊紫煊教授就主張應實施獎懲制度,保護經濟法律關系,認為:“在經濟法中,國家既對懲罰又對獎勵做出了規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這是經濟法的特征之一。獎懲制度是經濟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眲⒙『嘟淌谝仓鲝埥⒔洕申P系的保護制度,并認為“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經濟法規定的各種獎勵措施,也是重要方法?!蓖跞d教授同樣主張經濟法責任制度與經濟法獎勵制度并舉。
五、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的完善
(一)完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
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由于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于綜合性,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二)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機制是實現經濟法責任的重要手段。目前,經濟法責任引起的訴訟一般稱為經濟公益訴訟。
當前我國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客觀存在并日益嚴重,雖然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公益訴訟的理念深已入人心,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機制已是學界共識,建立獨立的經濟公益訴訟程序是必然之舉。這樣可以確保違反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
經濟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第一,侵犯國有及集體所有資產的案件;第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第三,妨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案件。
當然,也有學者持不同意見,認為:宏觀調控行為的不可訴性是一條基本的原則或規律,其理由是宏觀調控行為不具有適格的原告和被告,法院也沒有能力解決此類糾紛且此類糾紛也不適合法院來解決。
在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時,要借鑒共同訴訟和代表訴訟的理論,其有代表性的問題包括:打破原告適格理論、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訴訟費用制度、獎勵勝訴原告制度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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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訴性;缺陷;彌補
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訴訟權,當今社會分配不平等嚴重,要想在這種情況下保護經濟法的可訴性,就要利用救濟的手段。公共救濟是社會主義形式的救濟,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司法救濟是最有效的救濟手段。我國的經濟法可訴性的缺陷越來越嚴重,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損害到公民的經濟權利。
一、經濟法可訴性基本含義和意義
就我國對經濟法權利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經濟法的權利,和經濟法主體的實有權存在差異,這樣才造成經濟法的可訴性存在缺陷。經濟法把社會公共利益擺在了首位,包括了所有種類的利益形式,同時追求社會公平和維護各階層基本利益的絕對公平和相對公平。但在實際中,市場經濟運作中,市場和政府都存在著缺陷。因此我們要明確經濟法的訴訟權,從而有依據的去規范市場和政府的行為,保護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從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二、我國經濟法可訴性存在的缺陷
(一)經濟司法的權利不夠
我國大多數的司法機關都要受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司法審查制度還不健全。司法和政府是兩個系統,司法工作的進行常常受到政府的干預,導致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與司法相矛盾,妨礙了經濟法的可訴性的進行。經濟法雖然有審判執行的權利,但政府卻是執行部門,兩者不能和諧統一,所以導致經濟司法權的權威不高。
(二)經濟訴訟權規定不明確
當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或者權利和義務產生矛盾時,公民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訟權的完整上訴程序包括兩方面: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程序含義是指請求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公民有權利請求法院同意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筆者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了解到,針對經濟法的公共救濟只有在違反刑法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訟,《憲法》中規定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就是檢察院,這不難看出,不僅公民的經濟權益得不到保障,經濟法的可訴性也被削弱了。
(三)經濟司法制度不完善
實行經濟法是來解決經濟糾紛和其他經濟案件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去發揮法律的作用,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經濟法雖然已經對相關的規定和義務做出了明確要求,但是對于一些小的民事糾紛確沒有明確規定。當前我國的經濟法,其中關于訴訟方面的規定不僅少還很模糊,導致在處理經濟糾紛時缺少可依據的法律條例。如果案件是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或者案件涉及的范圍超出了法院的執法范圍,這個時候問題就暴露出來了,法院只好采用不予受理或者駁回上訴的辦法,這樣就損害了公民的權益了。我國應該完善經濟制度,還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訴訟法。
三、經濟法可訴性缺陷的彌補
經濟法可訴性的缺陷是由于我國法制環境的影響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引起的,要想充分的體現經濟法的可訴性,筆者認為應該完善法律法規,我們主要需要完善以下幾個方面:
(一)創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訴訟是對社會沖突進行本質上的司法控制的手段。在社會中,訴訟就是解決社會沖突的法律,當社會中產生大量的社會沖突時,需要解決手段時,一定的訴訟形式便應運而生了。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突破傳統的訴訟理論,而是針對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允許與案件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代表國家違法行為人的訴訟制度。這種訴訟制度就是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和社會經濟制度,在經濟公益訴訟中,原告可以使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也可以是行政機關。
(二)明確派生訴訟制度
提起經濟訴訟,有很多人認為經濟訴訟等同于經濟公益訴訟。但筆者認為,經濟公益訴訟就是經濟訴訟的一種主要類型。此外,經濟訴訟還包括派生訴訟,就是當團隊利益受到侵害時,而團體怠于行動時,允許團隊成員代表團體提訟,例如股東的派生訴訟,就是當公司的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特別是受到大股東、董事長和其他管理人員的侵害時,公司怠于行動或提訟時,少數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訟。
(三)要在法律的規定中明確經濟主體享有訴訟的權利
在今后制定新的經濟法和修改原有的經濟法時,在法律責任規定中明確經濟主體要享有訴訟的權利,要將經濟法的可訴性通過明文規定的方式來體現,這樣明確的規定才能讓訴訟制度在現實中得以實現。
四、結語
經濟法的可訴性是其本質屬性之一,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經濟法可訴性的缺失問題就會得到很好的解決,這樣廣大的經濟主體的權利也會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要想更好的去實現經濟法的可訴性,完善程序法規是必須邁出的一步。這也需要廣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筆者衷心祝愿我國的法規越來越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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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顧問;企業;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作者簡介:張少一(1981-),男,河北蠡縣人,國網廊坊供電公司,經濟師。(河北 廊坊 065000)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09-0236-02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自身經營未依據法律的規定履行企業義務,行使企業權利,或企業沒有及時根據法律的變動調整經營理念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現象。企業如果對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將面臨嚴重的后果。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企業管理方面逐步規范起來,但是企業領導的法律意識不強,針對企業相關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現象依然存在,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企業因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不完善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而這些經濟損失在健全的企業風險防范機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作用就日益凸顯出來,源于此,在企業中確立法律顧問的地位十分必要。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界定
企業法律顧問,依據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第七條的規定:“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并且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雹僭趯嶋H的企業管理運行過程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特征體現為:
第一,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中專門從事制定規章、簽訂合同、參與訴訟等法律事務具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不僅需要掌握法律知識、熟悉司法流程,而且還需要為企業的合法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保障,這使得企業法律顧問還需要具有經濟學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甚至是企業相關的生產技術知識,這樣才能在需要時為企業領導層的決策提出綜合性的審查意見。因此,企業的法律顧問必須是知識全面的綜合型法律人才。
第二,企業法律顧問具有強烈的專一性。他們作為企業的職工,其工作內容都是圍繞本企業內部以及和本企業有關的法律事務,而不能獨立處理其他企業的法律事務。
第三,企業法律顧問會直接參與到企業運行活動的絕大部分環節中,是企業的內部法律服務專門人員。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為企業建立規章和領導層的決策進行參謀
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企業領導層的智囊團成員之一,在企業發展經營過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其工作任務首先是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公司法律顧問一般參與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審核、貫徹執行和宣傳教育工作,并指導監督部門的工作,以維護公司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以幫助企業領導者通過制度管理企業各層面的工作人員。其次是為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進行法律“把關”,為決策層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以保障企業依法經營。
2.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是企業法律顧問的最主要的工作。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績效考核機制,而企業的業務人員往往十分看重經營業績,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經營業績,導致忽視了經營風險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而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企業法律顧問的監督審核,既能夠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最小化,又能夠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顧問應該遵循事前積極防范、事中強化監督控制、事后努力補救的原則,為企業正常運行服務,以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一旦發生糾紛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顧問需立即處理本公司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和權利爭議,力求使經濟損失最小化。
3.全面處理企業法律糾紛事務
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除了上述內容以外,還有與法律有關的工作,每天都會發生。有時合同糾紛、勞動用工爭議、知識產權維護、產權糾紛處理等諸多問題均可以以法律事務的形式反映出來。②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涵蓋所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事務,當然也包括企業糾紛處理。另外,法律顧問需要作為人參與企業的各類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三、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論是何種類型的企業,合同是其經營運行并實現經營利益的重要活動。企業法律顧問要對企業風險全面監督負責,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應該是圍繞著合同展開的。只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到招標、建設等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履行等環節中,才能真正保證合同簽訂的合法有效,使企業能夠主導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獲取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擔“莫須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需要增強與外部的聯系,就必然需要擴大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處理得很好會給企業帶來生產經營的穩定性,如果處理不好或者監管不力就會導致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這就需要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訂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審查工作,重點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信用情況嚴格審查,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合理判斷,將合同可能對公司造成的風險減小到最低程度,這是預防性法務的關鍵。
除了預防性法務工作,企業法律顧問還必須針對合同的審批與簽訂、履行、變更、終止、違約處理等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而這一管理過程的每個環節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因此,作為法律顧問,為企業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并依此執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企業應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確定由企業法律顧問統一審核管理合同簽訂和履行等工作。我國《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的職責,并賦予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經濟合同的任務。③該方面大部分企業已經做到,設立了相應的企業法律顧問崗位。
其次,由法律顧問制定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國有企業,在市場上長期處于強勢地位,導致企業的管理人員并沒有樹立正確的合同風險意識,簽訂合同時不注意,簽訂合同后也沒有進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增加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和法律顧問的工作難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確保企業合同管理落實到實處,才可以做好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的發展。
再次,企業法律顧問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任何企業簽訂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的獲得更需要合同及時、有效地履行。這就要求法律顧問對企業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實時跟蹤、監督以及反饋。企業法律顧問人員通過監督可以了解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及時向各合同履行部門反饋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問題、彌補錯誤,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夠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
最后,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違約糾紛發生之后要做好補救措施。不論是企業方違約還是合同相對方違約,企業的法律顧問都要積極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名譽及經濟利益。
總之,企業法律風險是來自各個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法律顧問廣泛參與到企業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中,這樣可以起到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后補救的積極作用,也是有效控制預防企業風險,為企業發展壯大保駕護航的重要保障。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作為企業應對法律風險最有效的舉措,其建立和完善也是依法治企、企業依法經營的標志之一。筆者認為,一個企業要想長久并發揚光大,就必須確立法律顧問的核心地位,由企業法律顧問參與甚至主導建立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以保證規范企業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注釋:
①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S].2004.
②張艷麗.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防范法律風險中的作用[J].法制博覽,2012,(10).
③曹建峰.論我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完善[J].北方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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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經濟公益訴訟;訴訟主體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4-0084-02
我國經濟公益訴訟的研究發軔于市場經濟秩序逐漸建立的過程中,隨著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糾紛的出現,譬如產品質量案件、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等的增多,使得單純地依靠傳統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無法得到有效解決,而經濟公益訴訟作為以社會本位為倡導精神的經濟法的程序法,則凸顯了它的特殊地位。本文則對經濟公益訴訟的基本問題進行了論述。
一、經濟公益訴訟與經濟法的關系
學界對于經濟公益訴訟這一概念的提出和劃分存在不同的認知,有學者認為經濟公益訴訟是專屬于經濟法的訴訟制度,但對于經濟公益訴訟這一提法持有異議,而主張稱為經濟法訴訟。但其對于“經濟法訴訟”的定義和特征的描述中卻無不突出了“經濟公益訴訟”。顏運秋教授認為“經濟法訴訟是指相關的組織和公民根據經濟法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規范、侵犯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為向法院,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保?]而其也著重強調經濟法訴訟的終極目標和實質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為此,如若把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稱為經濟法訴訟的話,難免突出不了其“公益性”的本質內涵,且有大而化之的嫌疑,所以筆者在這里采用“經濟公益訴訟”這一具體性、準確性和實質性的概念。
在學界,有的學者把經濟公益訴訟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一個分支來考量。也有學者主張說:“從傳統意義來看,訴訟法學科分類已經成形,并且被稱之為經濟公益訴訟的案件依據訴訟標的的不同完全可以歸入民事公益訴訟或行政公益訴訟。因此,主張在民事公益訴訟之外再確立所謂經濟公益訴訟并沒有多少理論與實踐意義?!保?]
但我們必須看到,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在主體、調整對象、程序和方法等方面是有別于民法與行政法的,這已成為學界不爭的事實。而“由于經濟法在實體法上有著許多不同于傳統民法、行政法的特殊法律規范,必然要求有相應的不同于普通訴訟法的程序法規范加以保障,否則,實體法上對受害人和環境的保護均難以實現?!保?]為此,經濟法應該有其獨立的訴訟規則和制度來支撐經濟法的實體法存在。也即,有權利也必有相應之救濟。經濟公益訴訟也即經濟法的程序法表述。
二、經濟公益訴訟的界定、特征和理論前提
對于經濟公益訴訟的界定上,前文也有論述,國內學者莫衷一是。大部分研究文章比較認同的界定為: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使社會經濟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依法享有權的主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4]
在這種對經濟公益訴訟的界定中,擴大了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范圍,也即把個人納入了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這種界定是有待商榷的。
比如在環境污染之訴中,一條污染周邊居住環境的河流,由于長期的河水污染導致地下水質發生變化,居民甲由于飲用當地水資源引發疾病,向法院提訟。就該訴訟而言,對于受害者居民甲來說,他提訟之目的很顯然是因為自身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損害,而非為了河流沿途受到污染的整個居民團體的公共利益之訴。但我們并不否定在實質意義上該訴的社會公益性。但訴的出發點對于訴的性質判定具有影響意義。也即是說,在經濟法訴訟中存在著這種“自益式的經濟訴訟和他益式的公益訴訟”之區分。[5]
在經濟公益訴訟的界定中,我們應該把這種自益式的經濟訴訟排除出去,即便在這種訴訟中,存在著公共利益的損害,在本案中也即河水污染對于整個流經地區的公共利益的侵害。這對于肅清對于經濟公益訴訟的混論定義是有幫助的。因為公共利益強調的是與受侵害個體沒有直接的厲害關系。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何謂公益訴訟,按照我的理解,是指與自己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就是訴訟針對的行為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我們這里用了‘沒有直接損害’一語,當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要損害個人利益,但這里要作狹義的理解,只是指沒有‘直接損害’?!?/p>
在經濟公益訴訟中并不存在自益式的訴訟。這種自益式的訴訟的提起,其目的并非為了主張社會公共利益,也并非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訴,所以它與經濟公益訴訟是有很大區別的。即便其在本質上都觸及到了公共利益這一層節。但自益式的訴訟,只是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的訴訟。它應該屬于私益訴訟調整的范圍。因為,“私益訴訟,是為了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任何市民可以提起”。
為此,經濟公益訴訟應該定義為:由于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使社會經濟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依法享有權的主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該界定與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體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的定義相符合。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經濟公益訴訟的以下顯著特征:(一)社會本體性;經濟公益訴訟的訴訟制度設計,是權利主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訴,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本體性。這與民事訴訟法所解決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私權性質是有根本區別的;(二)權利主體的復合型;經濟公益訴訟的權利主體包括國家主體和市場主體,這兩個主體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平等的,而民事訴訟法所調整的主體關系正好與其相反。而經濟公益訴訟的調整主體也沒有行政訴訟法上的權力從屬關系;(三)社會公益性;經濟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公共利益,它私益訴訟為了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目標是不同的,經濟公益訴訟考量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平、平等、資源配置優化和合理分配。
經濟公益訴訟的理論前提是基于經濟法責任的架構。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法學理念中,違法行為的實施要承擔法定的行為后果,這些后果大多是不利的,要接受法定制裁。也即基于這樣的理論進路:違法行為——法定行為后果——法定制裁(法定責任)。而經濟公益訴訟作為訴訟制度的一種,也不例外。
經濟法責任分為調制主體(行政機關方面)的經濟法責任和調制受體(市場主體方面)的經濟法責任。經濟公益訴訟就是基于經濟法責任的理論框架來建立的。有權利必有救濟,而權利救濟的最為普遍的方式即為訴訟,訴訟或制裁后果的承擔則體現為法律責任的承擔上。
三、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
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也即參與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按照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主體理論來區分,經濟公益訴訟也應該分為三個主體:政府,社會中間層和市場。政府主體主要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機構;社會中間層主體主要指社團類主體和經濟調節類主體;市場主體則指投資者、經營者和消費者。[6]但這些主體在經濟公益之訴中并不是對等的。
經濟公益訴訟的被告范圍較廣,涵蓋了以上的三個主體內容,沒有具有爭議性的研究,但對于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則莫衷一是,眾說紛呈。大多說學者認為,應該擴大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賦予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以經濟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但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現有狀況,賦予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經濟公益訴訟集團或社會團體以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最為可行。
在學者的論述中,都賦予了檢察院作為經濟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他們認為,檢察院作為國家司法主體,具備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社會職責,而且體現了經濟法中的國家干預原則。這種表述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我們必須看到,經濟公益訴訟與傳統的檢察院的受案范圍還是有一定區別的。經濟公益訴訟的專業性和現代性決定了其有別于檢察院受理的刑事公訴、申訴案件和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如果按照某些學者的構想把經濟公益訴訟引入檢察院的受案范圍,勢必會導致目前的檢察機關力不從心。
另外,在我國個人提起經濟公益訴訟也不具備可操作性。個人有個人的主體事務,他沒有必要承擔公共利益訴訟的需要而擔當原告。個人不可能把自己的時間都投入到經濟公益訴訟中,況且國家又沒有個人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獎勵措施。為此,建立信托制的經濟公益訴訟集團或社會團體較為可行?!白鳛閷Ξ斒氯嗽V訟形式的一種描述和對當事人適格理論的一種延伸,訴訟信托是指法律規定某一公益團體對某些權益有訴的權利,該公益團體專門于此項公益權利受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時提訟,而組成該公益團體之成員可以直接引用判決對有關的侵權人主張利益?!保?]在這種信托制的經濟公益訴訟集團或社會團體中,公民個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以向其主張經濟公益受到侵害之事實,之后由該經濟公益訴訟集團或社會團體行使一定的調查和信息收集權,之后向法院提起經濟公益訴訟。按照日本學者谷口安平的解釋,集團訴訟作為“旨在追求一定集團成員的共同利益或實現他們共有的權利而提起的訴訟”,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形式多為共同訴訟、代表訴訟、典型性訴訟(試驗性訴訟)和團體訴訟四種形態。這樣避免了個人提起經濟公益訴訟會出現的濫訴或息訴的現象,畢竟集體的訴訟主張更能代表社會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而且經濟公益訴訟集團或社會團體以此為職權,也更能凸顯經濟公益訴訟的專業性和職權化。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作為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部門,其對社會經濟資源進行合理配置,運用和實施各種控制、調節和干預手段,進而達到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平衡、促進和維護。作為這樣一個以整體社會的利益為根本職權范圍的經濟管理機關,其理應成為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是其適格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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