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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網絡掃黃打非,兒童的網絡隱私、個人信息保護應該與之共進,而不是蜻蜓點水,隔靴騷癢。
前兩年,有一天接到大姑的電話,很著急。大姑兒子馬上要高考了,他卻經常把手機握在手里。趁著一個不注意,大姑看了手機短信,里面的內容讓她好氣又好笑:兒子要開噴氣式飛機接他的小女友。
大姑惴惴不安:“關鍵時刻居然早戀?”由此,我無辜成為一間諜再加知心姐姐去探聽虛實。雖然這段早戀最終被 “和諧”,但可喜的是,大姑一直沒有揭穿這條短信,而是通過旁人去傳達意思。
不過大姑的行為放到今天恐怕要違法了。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條例》中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個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無獨有偶,7月26日經過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后的《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正式提交山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其中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是修訂內容的一項重點,范圍由原來的“信件、日記”,擴大到了“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
兒童有了隱私,還有了網絡隱私,家長侵犯隱私就“違法”。看來,兒童隱私的保護進入了新的階段。
曾經有媒體公布的一項針對兒童的調查報告顯示,69.1%的媽媽偷看過孩子的日記。大多數父母認為,看孩子的日記能夠準確、及時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于發現問題,有助于父母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中,完全是出于對孩子的“關心”。
為了幫助對孩子進行“無線追蹤”,北京移動甚至還開通過一項名為“親子通”的業務,只要父母發一個短信,就能確切知道攜帶手機孩子的具置。中國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關懷”確實已經到了“無微不至”的地步,他們對“知情權”運用自如,且心安理得。
如今,這樣的“關心”被證明不但過界而且違法。無論執行效果如何,能夠將孩子私人日記、信件的內容保護上升到法律高度,在筆者看來都是一件值得鼓掌的事,在父母“知情權”與孩子“隱私權”的區隔上跨越了一大步,因為《條例》督促的是二者關系的平衡。
在記者看來,《條例》的頒布更多是彰顯一種態度,即對兒童隱私維護的積極態度。但《條例》是否真的能約束家長的“關懷”行為?又有多少孩子能倚靠《法例》來維護隱私,告父母“違法”?可操作性有多大?現在恐怕還難于下結論。
不過,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將網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列入隱私范圍,這表示兒童的網絡隱私進入了國人視野。在翻閱兒童網絡隱私的保護資料中發現,其實,我們很落后,因為至今我國未有一部關于兒童網絡隱私的保護法,但10年前,美國已經出現。
2000年,美國曾經強制執行《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免受商業侵犯。具體要求是,要求面向12歲以下兒童、或向兒童收集信息的網站和在線服務者,向父母發出有關信息收集的通知,并在向兒童收集個人信息之前得到父母的同意;要求網站保證父母有可能修改和更正這些信息。
一段時間以來,頻頻曝出的女童惡性事件,令全社會震驚。這不僅對受害兒童造成難以愈合的創傷,使其家庭遭受難以言狀的痛苦,也給整個社會蒙上了極不和諧的色彩。我們強烈譴責摧殘兒童身心的一切罪惡行徑,呼吁嚴懲女童的不法之徒,更希望社會各界積極行動起來,攜手共筑兒童安全網,保護每一位女童遠離傷害,保障每一個家庭幸福安寧,促進社會和諧美好。
兒童,無論他多么弱小、稚嫩,也不受性別、民族、健康狀況、居住地區和其他因素的影響,都具有與成年人一樣的獨立的人格,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不被剝奪的權利。面對屢屢發生的女童案件,我們在痛心和憤慨的同時,應當深刻反思家庭、學校、社會在女童保護意識、安全教育和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存在的諸多缺失。當務之急,亟須舉全社會之力來加強兒童保護,推進形成更加完備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建立多部門跨專業合作聯動保護機制,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形成嚴厲打擊侵害兒童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全面推行中小學性教育進課堂,構建社會、學校、家庭三位一體的防范體系。注重對受害女童及其家庭實施心理危機的干預,做好隱私保護,避免造成二次傷害。普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制教育,鼓勵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保護兒童的隊伍中來,營造尊重兒童、保護兒童的良好社會風尚。
兒童是國家和民族的希望,保護兒童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針對當前兒童成長的復雜環境,省政府將關愛流動留守兒童列入了為民辦實事項目,并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將會同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職,密切協作,全面實施“護校安園”、“網絡文化安全治理”、“假期安全自護關愛”、“女童健康自護關愛”、“蒲公英志愿服務”等五大兒童安全守護行動。近期以“假期安全”和“關愛女童”為重點,省婦聯、省政府婦兒工委辦公室、教育廳、公安廳、衛生廳、關工委等部門,聯合開展“兒童安全守護集中行動月”活動,筑牢保護兒童的防線。
我們將充分發揮家長學校、婦女兒童之家、基層維權站點、各類媒體和110、12338維權公益服務熱線等工作載體的作用,大力宣傳兒童保護的理念,傳授防范侵害的知識和技能,不斷增強家長監護意識和兒童自我保護能力,嚴防侵害兒童事件的發生。
我們再次呼吁社會各界,為了女童的健康成長,為了每一個孩子都擁有幸福的童年和美好的人生,我們一起行動!
[關鍵詞]刑法;公民隱私權;保護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人們逐漸意識到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性,并將對隱私權的保護由道德層面轉向法律層面,目前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但還沒有形成系統化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中沒有關于隱私權保護的直接規定。鑒于此,我國必須加強隱私權刑法保護力度,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一、隱私權概述
(一)隱私的概念隱私一詞的英文為privacy,指不涉及國家問題的事情。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關于隱私的解釋也發生了變化,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國家對隱私的解釋有所不同。例如,法國將隱私解釋為“個人生活”,日本則將隱私解釋為“私生活”。雖然目前還沒有關于隱私的標準定義,但各個國家關于隱私的解釋具有共通之處。學者們關于隱私的觀點大致有下述幾種。
(1)隱私是指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事情;
(2)隱私包括“隱”和“私”兩種含義。其中,“私”是指個人的事情,與公共集體無關;“隱”則是指當事人不愿意隨意公開的事情;
(3)隱私是指個人生活中存在的秘密,保護隱私則是保證個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影響。[1]以上關于隱私的界定有相同之處,也存在一定差別。嚴格來講,現代社會中的所有和個人生活相關的環節都可以被視為隱私。在這種情況下,界定隱私的概念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我們可以變換一下角度,分析侵犯隱私的行為,從而實現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二)隱私權的概念
1890年,塞繆爾•沃倫和路易斯•布蘭蒂斯共同撰寫的《隱私權》一文發表于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該文使用了“隱私權”一詞,被認為是隱私權概念的首次出現。依據沃倫和布蘭蒂斯的定義,隱私權是一種獨處的權力。哥倫比亞電子百科全書的定義則是“不被政府、媒體或其他機構、個人無正當理由干涉的獨處權。”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隱私權是指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將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開的權利要求。[1]目前,我國大陸地區關于隱私權的研究比較多。魏振瀛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2]張新寶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3]。王利明先生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4]不難發現,我國學術界關于隱私權的界定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廣義上的隱私權,即所有和個人私生活相關的領域都屬于隱私權保護范圍;另一種是狹義上的隱私權,單指和個人敏感信息相關的內容不受侵犯的權利。結合以上內容,筆者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
(三)隱私權的特征
第一,隱私權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這意味著法人是不可能擁有隱私權的。隱私權的產生和自然人的內心需要有很大的關系,自然人有個人隱私不被侵犯的需求才會產生隱私權。法人雖然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但法人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法人所處理的事物、所涉及的信息都屬于公共事物,因此不存在隱私問題。第二,隱私權的內容要真實,屬于秘密。隱私是當事人真實經歷的事物或真實擁有的信息,因此隱私必然是真實的。此外,隱私必須是秘密的。如果當事人已經公開了個人的相關信息,則不屬于隱私范疇。第三,隱私權的絕對性。人是社會動物,在社會交往過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但這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隨意將這些信息公開。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傳播個人隱私也屬于侵犯隱私行為。第四,隱私權的使用應在公共利益的限制下。隱私權屬于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沒有任何關聯。如果在使用隱私權時出現和公共利益相悖的現象,應以公共利益為主,對個人隱私權的使用要進行適當調整。例如,政府官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公開個人財務信息,這不屬于侵犯當事人隱私權的行為。
(四)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現狀
受文化以及社會發展情況的影響,我國對隱私權的立法研究起步較晚。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法律法規已經有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但總體而言尚缺少系統性,執行效果也不理想。從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關于隱私權法律保護的條款主要出現在《憲法》《民法通則》《刑法》等法律中。
第一,我國《憲法》中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我國憲法中并沒有關于隱私權保護的直接規定,只是通過對其它行為的規定間接認可了隱私權保護的合法性。例如,我國《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通過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保護間接體現出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些法律條款都體現出憲法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認可和重視。
第二,我國民法中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相比于其它法律而言,民法中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比較多,但不夠具體。《侵權責任法》第2條中的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但并未指明隱私權的定義。《民法通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把公民的隱私權看作公民的人身權利,從而確定了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合法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中關于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被認為是侵害公民的名譽權。如果侵犯公民隱私權沒有涉及侵害公民名譽權,則可以免于法律制裁,這也是民法中關于隱私權保護的一個漏洞。
第三,我國刑法中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刑法》第245條規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2條規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條規定了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些法條中有關于非法入侵他人住宅、非法拆開他人信件的規定,已經體現了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精神,這些規定對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我國三大訴訟法中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三大訴訟法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三大訴訟法都規定,關于隱私侵權案件的審理采用不公開的方式。《刑事訴訟法》主要規定了舉報人、報案人以及未滿16歲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隱私保護的內容;《民事訴訟法》主要規定了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個人隱私問題的處理方法;《行政訴訟法》則規定了案件審理過程中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內容。除了上述內容,我國的其它法律法規中也有關于公民隱私權保護的內容。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二、我國刑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一)刑法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必要性
第一,符合國際立法發展趨勢,是尊重、保障人權的世界性要求。早在1948年,聯合國大會就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對人們的隱私保護問題進行了初步闡述。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刑事審判應該公開進行,但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可以不公開審判。此外,很多國家將隱私權保護問題歸于刑法范疇,這已經成為國際立法發展的主流趨勢。我國現行《刑法》進行過多次修訂,但都沒有對公民隱私權保護問題進行詳細規定,而是將公民隱私權保護問題歸于民法范疇。因此,為了追趕國際立法發展的速度、尊重和保證人權,應將隱私權保護納入刑法范疇。第二,符合現實需要。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比較少,而且不成系統。當今社會,網絡技術日益普及,隱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問題,隱私權保護困難重重。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民法很難達到保證公民基本權利的目的,因此必須加大刑法立法力度,加強刑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二)我國刑法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不足
第一,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很少。在現行《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名中包括的內容太多,不僅包括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還包括侵犯公民的民利以及妨害婚姻罪。這導致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難以準確定位侵害公民權利罪,一些已經侵害到公民權利的行為難以歸入侵害公民權利罪中。此外,《刑法》中關于侵害公民人身權利行為的界定不全面,只包括侵入公民住宅和非法拆開公民信件等行為,卻沒有竊聽、偷拍等侵害公民隱私權行為的規定。第二,規定的罪名構成要件不科學。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關于犯罪行為的范圍界定不全面,例如《刑法》中有關于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規定,但并沒有明確規定住宅的范圍。其次,刑法立法的速度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的速度,從而影響了對科技手段的防范。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發展,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方式也變得多種多樣,而《刑法》中并沒有對此進行更新和改進,從而使得公民隱私權刑法保護存在一定的漏洞。例如,《刑法》中規定禁止非法拆開他人信件,但現代社會中不用拆封也能獲取信件內容,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侵犯公民隱私權?第三,關于侵犯公民隱私權行為的追訴方式不合理。刑法中沒有關于侵害公民隱私權的三類犯罪行為的追訴方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困難的一個主要原因。在國外,很多國家都明確規定了侵害隱私權行為的追訴方式,即采用親告方式,這對于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而言更加有利。第四,關于侵害公民隱私權行為的懲罰手段比較單一。我國現行《刑法》中關于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大多采用低于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懲罰方式,無法起到懲戒的效果。因此,應參考國外的經驗,采用多種懲罰手段來更加有效地保護公民隱私權。
三、公民隱私權刑法保護的完善建議
第一,明確規定侵犯隱私權罪。現階段,關于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內容比較雜亂,各個國家之間的差異比較大,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我國在進行隱私權刑法保護建設的過程中不能直接照搬其它國家的經驗,而應以我國的實際情況為準,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隱私權刑法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將侵犯隱私權罪直接納入刑法中,這種方式不僅符合我國刑法立法的規律,也有助于司法實踐。此外,應根據我國現實情況,增加和隱私保護相關的法律條目。例如,我國現有的和侵犯隱私權相關的罪名有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等,可以增加非法竊聽罪、侵害私生活罪、侵害言論秘密罪等。第二,改變侵犯隱私權罪的追訴制度,建立以自訴為主、公訴為輔的追訴制度。所謂自訴制度就是指當事人上告時才會進行處理,這種追訴方式可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但對于那些已經侵害到國家或公共集體利益的行為,應以公訴方式進行處理。刑法中應明確規定可以自訴的案件類型以及必須進行公訴的案件類型,從而在保護公共集體利益的前提下保護公民隱私權。第三,加大對個人信息數據的保護,遏制網絡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我國目前網絡侵犯隱私權行為發生比例比較高,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也比較嚴重,屬于比較危險的一種犯罪類型。因此,應針對這種行為采取合理的解決措施。
四、結語
隱私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內容是個人秘密和個體的生活安寧。我國需要建立適應時代需求的隱私保護制度。而刑法介入將有效地彌補侵犯隱私權行為的法律空白,更好地保障人權。
[參考文獻]
[1]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719.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661.
[3]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2版.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12.
【關鍵詞】 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 大眾媒介權 個人隱私權
在實踐中,大眾媒介權與普通主體個人隱私權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權利沖突(報道對象是公眾人物時,這種沖突尤為突出)。最近若干年來,媒體頻頻報道的“人肉搜索”事件、不雅照片(視頻)事件以及與社會知名人士有關的打架事件等,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大眾媒介權與個人隱私權的沖突問題,也進一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作為近代以來所形成的關于自由觀念的兩種基本的學說——“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為我們觀察和探討大眾媒介權和個人隱私權的關系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從一定意義上說,個人隱私權觀念主要體現了消極自由觀念,大眾媒介權的理念則更多地反映了積極自由的觀念。兩者存在客觀的“權利張力”關系,同時也是對傳統公權力與私權利理念的超越。
一、自由主義理論:對權利與自由關系的解讀
人們對權利和自由的認識與理解在人類社會的思想發展歷史中源遠流長。“權利范疇標志著人們應該、能夠或者實際做出某種行為的自由度。”①或者說,權利是主體宣稱對權利客體所擁有的按照自己的自由自主意愿來處分或處置的資格和能力。英國“新自由主義”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林對權利的個人角色與社會角色的一致性問題進行了深刻思考。他認為,任何權利都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個人為“做有價值之事或享用有價值之物”而向社會提出行動自由的要求,這種要求的前提是承認他人的同樣要求,并準備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二是社會對個人要求的承認,由于個人提出的要求以承擔一定的義務為條件,總會得到社會的承認。社會承認了個人的要求并賦予他實施要求的權利時,個人的要求就轉化為權利。因此,他把權利定義為“一種建立在共同之善基礎上的,被社會所承認的要求”。②霍布斯、盧梭、康德等都沒有把權利看作是僅僅涉及個人的行為,他們都注意到了除個人之外其他人的存在,只有在個人的自由意志與其他所有人的自由意志協調一致時,才有一般意義上的權利③。這也體現了權利的整體性和社會功能的指導精神和基本理念。
自由是人類追求的終極價值,是西方自由主義學說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外理論界所關心的核心和前沿問題。自由主義是理性主義的一種,邊沁與斯密是英國理性時代的杰出代表。自由主義者一般都認為,“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④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若說為了那人自己的好處,不論是物質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處,都不成為充足的理由。⑤自由主義者把個人作為起點的分析單位,社會在他們看來只是一個“人造的軀體”,是原子個體在某種程度上的機械組合,它可以通過人的自覺活動而加以變更和改善。
賽亞·伯林作為英國政治哲學家和歷史學家,對自由有著獨特的見解。他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之下,對自由的概念進行了全新的梳理和詮釋。伯林指出,消極自由涉及對“在什么樣的限度以內,某一個主體可以或應當被容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為他所能成為的角色而不受到他人的干涉”。積極自由則和以下問題的解答有關:“什么東西或什么人有權控制或干涉,從而決定某人應該去做這件事、成為這種人,而不應該去做另一件事、成為另一種人。”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最大區別在于個人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而不著眼于別人或外力是否設置障礙,以做自己主人為要旨的自由與不讓別人妨礙我的選擇為要旨的自由。⑥
事實上,任何絕對的積極自由或消極自由在現實社會中都是無法存在的。積極自由的本意是自主,而消極自由的本意是不受限制。換言之,消極自由是免除限制或阻礙的自由,積極自由則是道德上的自主自治。消極自由離不開積極自由,一種不受干涉、沒有阻礙、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任何一個主體無論是在社會方面還是在精神、身體方面都存在無數障礙、強制和涉,個人的社會性所決定的社會生活使任何一個人不可能逃避法律的、道德的強制和干涉。就制度性和可行性而言,消極自由通過法律體制可以保障和實現,如個人隱私權通常可通過法律規范得以確認和保護。但積極自由則由于其本身的內涵和外延不是特別確定,較難通過法律制度來保障和實現,如大眾媒介權一方面面臨法律明文予以授權的困難,另一方面則面臨著權利可能會被濫用的困境。
在自由主義學者看來,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都是客觀存在的、合理的、可實現的。伯林指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都是真實存在的問題,都是不可逃避的問題,均是非常合理的概念⑦。事實上,消極自由可以通過對個人自由權利的彰顯能夠起到抑制積極自由被濫用的作用和效果;而積極自由在不放棄和尊重個人自由權利的同時,關注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追求與維護,可以彌補消極自由對社會整體利益和人類終極關懷的欠缺,有助于個體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有機統一。在社會實踐中,以個人隱私權為代表的私權利要求排除包括大眾媒介在內的各類主體的非法干涉,而以大眾媒介權為代表的社會權利為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則要求獲取個人的可能涉及隱私的信息,由此形成了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沖突。但正是這種沖突,使得個體權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抑制強勢媒介權的濫用,而大眾媒介權又通過輿論傳播來彌補個體對社會整體價值的忽視,二者呈現出既有張力又相輔相成的關系。
二、積極自由:大眾媒介權的恰當行使
大眾傳播媒介在日常新聞宣傳與報道中,經常可能體現為公民個體話語的載體,但實際上是以公眾集體話語的形式或名義進行表達和傳播的。大眾傳播媒介在從事大眾傳播活動的過程中,事實上是以公務法人的身份履行社會信息傳播職責的,即使是私人所擁有的傳播媒介,其真正的主體也并不是純粹的個人——因為純粹的個人無法代表社會公意。大眾媒介權的完整的行使和履行是由多個密切關聯的環節構成的,每一環節的依法、自由、有序的運行在發揮大眾媒介權的整體社會功能方面都必不可少。大眾媒介權作為一個多學科的復合性概念,可以將之視為一個權利束或統稱權,它由多個單列權項或具體權項構成,這些單項權利或具體權項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權、采訪權、真實意思表達權、信息自由權以及信息公開傳播權等,其基本性質屬于公共社會領域中的社會權利。
基于積極自由的概念,大眾媒介有著主動、積極地實施新聞報道、新聞傳播的自由。但在行使大眾媒介權的過程中,涉及大眾媒介的行為能力問題。通常可以將此分為積極行為能力與消極行為能力。積極行為能力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強調自由行為中的自主性、自治性的倫理問題,避免以大眾媒介權做各種交易、搞“有償新聞”。消極行為能力則涉及外在法律制度的約束問題。這種行為能力應該充分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準確把握大眾媒介權的邊界。公民有權知道的或者允許知道的,媒介也應當有權知悉;反之,公民無權或不允許知道的,大眾媒介同樣無權知悉。顯然,這是現代憲法原則的基本要求。而在大眾傳播實踐中,“求新求異”的職業“價值”倡導將大眾媒介權無邊界化,通過逾越法定權限的某些采訪手段似乎成為敬業或顯示欲有所作為的代名詞。“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⑧
第二,正確處理復雜權利層級體系中大眾媒介權的法律位階。在我國當前的社會背景下,公民權利意識空前覺醒,各種權利彼此之間互相交錯,而各種權利之間明顯存在等級層次區分,當這些權利本身發生沖突時,下位權利效力低于高位權利,也應當服從于上位權利。當然,權利本身的層級性并不意味著權利主體可能存在等級性,而是指權利本身法律屬性的層級性。比如憲法性權利高于其他普通民事權利,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安全權、人格尊嚴權、姓名權等人格權利應高于其他一些派生的精神性或財產性權利。就大眾媒介權而言,大眾媒介為強調突出報道中的新聞價值而對報道對象的上位權利如個人隱私權構成侵害時,大眾媒介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大眾媒介權應受到法律合理的限制。
第三,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的維護。大眾媒介權的特殊社會權利屬性決定了它與社會公共利益間的密切關系,也決定了媒體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因此,行使大眾媒介權本身不能妨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妨害公序良俗。具體而言,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行使大眾媒介權應該有益于社會公眾權利、利益,而不得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損害。在通常情況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一般涉及對社會公共道德的侵蝕、對社會所公認的道德標準信仰構成挑戰,可能引起道德水平下降、敗壞社會風氣等。此外,可能還會涉及對宗教信仰的誹謗誣蔑,這不僅傷害信教者的感情,而且可能由此引起宗教糾紛,構成對社會秩序的損害。
三、消極自由:注重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法律對個人隱私權予以確認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排除其他人對自己隱私自由的非法干涉和強制,其實質則體現出消極自由觀的特質。個人隱私的維護和保有在現有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使特定主體被允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為他所能成為的社會角色,而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涉。個人隱私權蘊含的消極自由理念,凸顯了對個人社會主體地位的充分尊重,逐漸去除了身份對個人權利的限制,體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歷史潮流與趨勢,標志著人類文明有了某種新的發展。
消極自由是指特定主體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強制。這里的強制,意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動的范圍內,對我橫加干涉⑨。它是“免于……的自由”,關心的是“在什么樣的限度以內,某一個主體(一個人或一群人)可以、或應當被允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為他所能成為的角色,而不受到別人的干涉⑩。顯然,消極自由充分強調個人自由的維護,存在于排除干涉的“消極”目的中。一旦依據社會規則被界定為個人所享有的自由,那么這些自由權利就形成了某種“絕對的屏障”,無論是國家、民族、還是其他個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自由主義學者認為,對個人的福祉,本人始終是關切最深的人;除了一些私人聯系很強的事情外,任何他人對于他的福祉所懷有的關切,和他自己所懷有的關切比較起來,都是微薄而膚淺的。社會對于作為個人的他所懷有的關切也總是部分的,并且完全是間接的;而個人本身關于自己的情感和情況,比起任何他人所能有的不知要勝過多少倍。這樣看來,個人應該有其自由活動的場所 。
遵循個人主義的基本信條,每個人是其自身利益及知道如何促進這些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都應被賦予選擇其自身目標和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的最大自由和責任。消極自由高度評價自我依靠、隱私權以及對他人權利的尊重,特別強調個人權利,尤其是人身權、財產權與表達自由權,其他所有權利都依從于個人權利。而自由主義的核心就是對個人價值和尊嚴的肯定,對個人權利與利益(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的尊重與保護。保護個人隱私,就是尊重人的精神利益與人格尊嚴。隱私權所保護的是自然人的一種精神利益。作為人格權發展過程中出現較晚的一種權利類型,對其進行司法保護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社會逐漸走向文明時代,社會關系日趨復雜,隱私范圍不斷擴大,隱私觀念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內容也更加豐富,延伸到個人生活秘密和生產秘密等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傳播媒介的現代化和多樣化,公民的隱私意識也逐步增強,人們愈加希望能為自己保留一個私人空間,更加追求自我獨立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從其“利益”出發,與其“利益”相關的事項或信息,他們有法定的權利獲悉或知曉,這就是公眾依法享有的知情權。知情權得到切實維護的途徑有多種,但最主要的途徑之一就是新聞媒體的報道,這就派生出公眾知情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即大眾媒介權。隱私權與以知情權為依托的大眾媒介權的沖突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
我國近年來發生的“人肉搜索”第一案 、郭某徒弟毆打記者案 、李雙江之子打人案 、高速公路超速不雅照事件等都引起了各界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強烈關注。在以上涉及隱私權與大眾媒介權沖突的個案中,因當事人處理方式不同,就產生了不同法律后果。關于前述毆打記者案,《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都發表了相關評論。《人民日報》的評論特別指出“演員是個特殊的職業,通過表演展示和傳播傳統藝術,自身實際上也承載著觀眾對傳統文化的若干期許。打人罵人事件的發生,使這個善良期許落空了。即使受到媒體的冒犯,也有解決問題的途徑,選擇打罵并不以為忤,無怪乎“鋼絲”們失望,因為傳統藝術的文化“氣場”不對了 。而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中的多數新聞報道則直接涉及當事人隱私的侵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是對于未成年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的特別保護。在此事件發生后,公眾能輕易在網絡搜索到李某的所有信息包括其姓名、出生時間、就讀學校等,其照片也沒有經過任何技術處理。顯然,盡管李某具有其特殊身份,但他是未成年人,其應有的隱私權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四、公開與否及如何公開:權利平衡的選擇
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之間關系的發展和變動的軌跡也可以給予我們重要的啟示:隱私權保護與大眾媒介權行使呈現出了一種權利的動態平衡——某些原本屬于隱私的信息隨著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可能成為大眾媒介公開報道的內容,但屬于隱私的信息一經媒體公開報道則無法真正恢復為“隱私”,雖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措施,基于信息傳播的特征而無法“恢復原狀”。積極自由的內涵和外延處于不斷的擴張和演變中,消極自由則顯得比較穩定。因此,對隱私權的維護顯得更為審慎和重要。西方新聞界和法律界就大眾媒介權與隱私權沖突提出了許多解決的原則,其中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學理主張包括“公眾利益”和“新聞價值”。“公眾利益”學說主張新聞媒介對有關公眾利益事項的報道,只要報道不是對社會善良風氣具有粗暴及攻擊性誤導,也不是明知為錯誤而又刻意加以報道的,即可免負侵害隱私權的責任。“新聞價值”學說則主張新聞具有價值屬性,是其被公開傳播的根本理由。只要新聞媒介能夠證明其報道的事件具有“新聞價值”,是最大多數人關心的,不論該資料獲得是否違法,不論其內容是否正確,只要報道者不是故意造謠或全然忽視其內容的真實性,都可免于侵權訴訟。關于有“新聞價值”的事件,該學說的學者們列出了三類:有關“公眾人物”的事項;有關“公眾利益”的事項;“公文書或公共記錄”所記載的事項。 以上這些主張對于解決我國隱私權與報道權沖突問題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的啟迪意義。
在涉及公民隱私權的新聞報道中要貫徹依法保障、人人平等的原則,這是現代法制條件下關于公民人身權保護的一個基本原則。而對涉及社會知名人士隱私的新聞報道,應以對隱私主體無傷害為最低限度和以健康理性的興趣為前提條件。一定意義上講,崇尚社會知名人士是社會健康和社會理性心態的具體體現之一。社會知名人士的成就、才能、經歷、生活方式都是一種人生參數,普通人只有通過大眾傳媒去搜尋這些參數。另一方面,社會知名人士所從事的活動一般都與社會公共生活有關,并成為社會公共生活的一部分。社會對名人關注度越高,媒介所報道的不當隱私對社會的影響和對隱私主體的傷害就越大,這必然要求名人隱私可以公開的事項應處于合理的范圍內,即對社會知名人士的事業及與事業有關的個人情況可以不經同意而公開。名人既然體現為某些社會價值中心話語,名人的言行包括一些隱私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就被賦予了“垂范”的苛求。
大眾媒介權利的行使還有必要劃清一般民眾在不同情況下的隱私保護。籠統地說,對一般民眾的隱私要采取全面、嚴格保護的原則,它們被保護的隱私范圍應該大于社會知名人士的隱私范圍。這是由一般民眾在社會各方面生活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和所處的實際地位決定的。一般民眾在通常情況下其個人行為所含的社會屬性(引起他人利益的變動)并不明顯時,新聞媒介不應對其行為予以干涉,要遵循嚴格、全面的保護原則。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具有上述社會屬性的個人行為也會成為必須被公開的事項,這主要是指普通人所作所為違反了法律或對社會政治、公共利益產生影響、造成損害的情況。此外,如果普通公民有意或無意卷入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成為“非自愿性公眾人物”,那么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為了更好地傳達特殊事件信息的需要,他的某些隱私內容保護也應予以適當的限制,但前提是隱私內容必須是新聞報道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注釋:
①林喆:《權利的法哲學——黑格爾法哲學研究》第346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②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92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③馬丁·洛克林:《公法與政治理論》第248頁,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④⑤于海:《西方社會思想史》第170~172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⑥沈宗靈:《現代西方法律哲學》第205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⑦⑨⑩[英]伯林:《兩種自由概念》,《公共論叢: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第220、200~201頁,三聯書店1995年版
⑧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第154頁,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英]密爾:《論自由》第82~83頁,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
北京一位女白領寫下“死亡博客”后跳樓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引出中國第一次進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陽法院宣判,兩家網站被判侵權,王某獲賠精神撫慰金8000元。
2010年8月5日,國內知名藝人郭某徒弟李某因涉嫌毆打北京電視臺《每日文娛播報》欄目記者,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天并處200元罰款的處罰。
李雙江之子李某打人事件廣受各方關注,事發當晚,相關視頻在網上傳播,隨后幾天里,身為未成年人的李某的所有信息被一覽無余。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微博)對李某作出了“收容教養一年”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零錢支付中消費者權益面臨的困境
零錢支付是一個完整的流程,其各個環節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下面以支付流程的順序為線索,分析其中消費者面臨的問題。
(一)申請階段對知情權的限制
用戶在申請賬戶時,與財付通公司通過《微信支付用戶服務協議》(下簡稱《服務協議》)達成合意。基于《服務協議》點擊合同的性質,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向用戶展示該合同內容。但在實踐中,財付通公司僅將該協議及部分附屬協議以鏈接的方式標注,申請者極易忽略,缺乏對協議條款的了解,加之獲取賬號均以“同意”為前提,即使對協議規定有異議,也毫無協商的余地,被動接受協議內容,做出不符合內心真意的表示。另外,財付通公司強調自己有權對協議進行單方面修改變更,用公告的方式替代了通知每個用戶的義務,將用戶的繼續使用視為接受修改內容。從商業利益出發,在變更協議后一一通知數量龐大的用戶會造成經營成本的增加,公告方式確有一定合理性。但從法律層面看,該公告的方式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了解其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
(二)支付階段對財產和信息安全權的侵犯
微信零錢支付免輸密碼的模式對小額交易和轉賬而言非常便捷。此時,微信的開放性與財產的私密性產生了沖突,追求快捷而犧牲了用戶的財產安全。為降低手機丟失時賬戶中資金被盜刷的風險,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底《非銀行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下簡稱《支付管理辦法》),規定了非實名用戶每日零錢使用上限。但現階段的實名認證只需姓名、身份證和手機號,且僅僅根據幾位數的驗證碼就可以將銀行卡和手機綁定,程序過于簡化。此外,微信支付接口在向公眾號開放后,零錢支付在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率提高的同時由于商家接入的門檻極低,只需要通過認證和提交2萬元的低額保證金就可獲得接入資格。在交易過程中不可避免接觸到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部分惡意商家為謀取不法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隱私非法利用或泄露,侵害了消費者信息安全。
(三)糾紛解決階段對求償權的侵犯
維權成本高、舉證難度大、追償困難是消費者行使求償權面臨的障礙。使用零錢支付的一般都為數額較小的交易,而當發生糾紛時的維權所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成本和所受損害差距懸殊不成比例。維權費時費力導致當下許多消費者在權益遭受侵害時或忍氣吞聲或草草了事,助長侵權者的氣焰,造成了一種惡性循環。由于微信支付“交易模式電子化、環境虛擬化”的特點,交易記錄的儲存非常不穩定且不易獲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處于弱勢一方的消費者往往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加之支付平臺作為第三方加入,使消費者無法事先知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交易對方的信息。財付通公司在《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中都將自己置于第三方的位置,利用合同的相對性規避了自己在交易中的責任。
二、從三方責任主體分析權益侵害產生原因
(一)行業自律性較弱
在眾多第三方支付平臺參加下組成的支付工作應用委員會是一個自律性組織,僅代表本團體的利益,所以在追求和保護利益的過程中容易因對團體利益的過度保護而侵損社會公眾利益,損害作為弱勢一方消費者的利益。零錢支付逐步推行的實名認證、全額賠付實際上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另一方面,在市場的自發性的驅使下,財付通公司擬定的格式合同并沒有照顧到弱勢群體的消費者一方的利益。例如:在《服務協議》中規定“本公司僅提供本服務,并不參與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交易,您使用本服務時,因商品或服務交易本身所產生的任何糾紛或責任應由您自行解決或承擔而概與本公司無關”。將因商品交易本身產生的糾紛和損害交給消費者承擔,而對于自身因監督、篩選接入的公眾號時未盡注意義務而造成的交易糾紛應承擔的責任只字未提;將因網絡故障、黑客入侵以及第三人等造成的損失均歸由用戶承擔,最大程度減輕了其本應負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隱私政策中聲稱其“對第三方的保證措施不做任何承諾與保證亦不承擔任何責任”,減少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作為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售后服務的義務,作為市場占有份額較大、較權威的支付平臺,在將支付接口向公眾號開放后應當對消費者的信賴利益進行保護。而非利用《支付管理辦法》中的立法漏洞,只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便聲稱已盡安全保障義務。
(二)行政部門監管不力
由于微信零錢支付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支付模式,故現階段對以微信零錢支付為代表的支付平臺的監管尚處于主體不明晰、法律依據不完善、方式不成熟的階段。微信支付平臺涉及計算機網絡、金融、信息技術等多個領域,監管難度大。雖國家逐漸開始重視在該領域的立法工作,但現階段依舊是以部門規章、條例為主,法律層次較低,內容中有涉及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但大多都是籠統的規則,并無切實的可行性。
(三)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薄弱
數據顯示我國目前網絡用戶主體正在向低年齡和低學歷層次擴展,該層次的消費者普遍權利意識薄弱,缺乏法律和金融方面的基本知識,不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己利益。筆者在裁判文書網進行了搜索,數據顯示從2015年至今微信支付訴訟案件總共129件,其中民事案件僅有39件。與微信零錢支付小額特點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維權過程中大量時間、精力、財力的支出,消費者在衡量之后消極怠訴,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侵害問題的法律規制
以微信零錢支付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電子交易中出現的大量侵權現象,促使立法者開始逐漸重視對非金融支付領域的監管。2010年《管理辦法》頒布后,又相繼出臺了《電子簽名法》、《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加了關于網絡、金融服務者的有關規定。2013年國務院建立了金融監管部際協調會議制度,協調金融行業發展。在宏觀上糾正因市場的自發性導致的自利行為的同時,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消費者自身的維權意識。
市場經濟的開放性、競爭性決定了由市場自發調節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下面以零錢支付功能最常見的兩種形式為例,并結合近年來消費者信息泄露這一熱點問題,構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制。
(一)零錢轉賬環節資金安全問題規制
1.加大技術投入,完善支付環節。在利用零錢轉賬功能時,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余額被盜刷。服務商應加大在技術上的投入,及時對軟件進行檢驗和升級,修補存在的技術漏洞,使自身具備風險自控自測能力,從而避免消費者承擔在支付過程中技術風險。針對零錢支付現存在的實名認證、密碼追回程序過于簡化的問題,服務商在保證操作快捷簡便的同時應重視對安全的要求,在快捷和安全的沖突中找到一個平衡點,盡量避免僅依靠幾位數驗證碼即可將手機與支付賬戶綁定的情況。確保相當情況下的風險可控,在用戶手機丟失后主動協助用戶解綁賬戶、凍結余額。
2.善盡風險提示和安全警示義務。針對部分低齡層、低學歷層的消費者對支付交易中風險的可預見性較低,防范意識薄弱的情況,服務商應善盡妥善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風險警示義務,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及如何防范進行具體告知,可通過文字予以標示也可以視頻圖片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予以提示。同時,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賠付保證機制,在繼續深化實施微信支付“全額賠付”的同時,輔之以盜刷保險、先行賠付等制度。
(二)接入公眾號侵權的規制
1.對接入商家審慎審查,盡到注意義務。在眾多商家相繼接入后,微信零錢支付在生活中的使用頻率增加,使得侵權的可能性也上漲。財付通公司在允許支付接口接入公眾號時,應充分履行注意義務,審查對方的資格,確認具有符合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基本規模;衡量責任承擔能力,確保在侵害發生后能夠及時對消費者承擔責任;評估信用水平,調查是否有侵權的不良記錄;了解口碑評價,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初步檢驗。在消費者交易前,為其提供所選商品或服務的基本品質信息,使消費者在無法直接檢驗的情況下,也能對交易對象有初步的了解。對已接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不符合標準的商家予以懲戒或取消其接入資格。
2.侵權發生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消費者通過微信零錢支付平臺與公眾號進行交易受到侵害時,常面臨追償無門、維權無方的問題。零錢支付的特點是微信支付平臺作為第三方連接起交易的買賣雙方,消費者基于信賴選擇了其提供的商家進行交易,這種信賴利益理應被保護。基于消費者獲取的數據和信息有限,在侵權糾紛發生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支付平臺應及時向消費者披露交易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否則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三)微信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的侵權責任規制
1.修正不對等格式條款,明確責任范圍和歸責原則。《服務協議》中用了大量格式條款來規定責任范圍,確定損害賠償“以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雖然以實際損害為賠償范圍有利于責任的確定,在訴訟中可以提高效率,但電子網絡信息的傳播速遞很快,“時間短促、范圍廣大”,一旦用戶信息泄露,其傳播范圍和速度是難以想象的,很可能會發生持續的損害,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難以估量的。根據填平規則,對消費者的直接利益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進行賠償無疑能夠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一方的消費者的利益。美國《網上兒童隱私保護法》中規定“除非征得其父母同意,網上搜索13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處3萬元以上美元的罰款”。這一具有強制力的條款表明了其對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的特別重視。我國也應對不斷擴大的未成年人用戶群進行特別的保護,對惡意泄露其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但一味地對服務商苛以嚴責也會導致服務商的負擔過重,使其承受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嚴苛的侵權責任的雙重壓力,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讓服務商在其未能及時披露信息、未經適當審查注意義務的過錯范圍承擔責任,在提高服務商自律意識的同時保證相對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