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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B834 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一直以來是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內容。從當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實際過程來看,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理,不但是提高垃圾處理效果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降低垃圾處理成本,實現有價值垃圾綜合利用的重要方法?;谶@一分析,我們應認識到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重要性,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與環境資源利用的關系,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與環境資源利用結合在一起,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效果,滿足環境資源利用需要,提高環境資源利用效果。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稱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但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我國垃圾產生量逐年上升,2001年清運量1.18億噸,僅有60%得到不同程度的處理處置,無害化處理的不到六分之一。廢舊家用電器、建筑廢棄材料、報廢汽車和廢舊輪胎等回收和安全處置的問題日益突出。露天堆放垃圾會產生硫化物、氨、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滋生病源微生物、蚊蠅和老鼠,污染大氣、水體和土壤,嚴重危及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垃圾圍城、垃圾爆炸也嚴重危害了居民生命健康、生活和工業生產。垃圾污染和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噪聲污染已成為我國城市急需解決的四大環境問題。
垃圾大致可分為三類,即可回收垃圾,廚余垃圾和填埋垃圾。我國對垃圾環境管理實行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垃圾分類收集既提高廢品回收率又便于危險廢物單獨處置。垃圾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資源化、無害化的難度。首先垃圾混合收集,容易混入危險廢物如廢電池、日光燈管和廢油等,不利于我國對危險廢物的特別環境管理,并增大了垃圾無害化處理的難度。其次,我國人均資源和能源并不十分豐富,垃圾混合收集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和能源浪費。垃圾混合收集不利于垃圾中可利用物質的回收和循環利用,降低了可用于堆肥和焚燒的有機物資源化和能源化價值。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制定具體的資源利用方案
通過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分析可知,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可利用的成分,這一部分垃圾如果不進行二次利用,不但會增加處理難度,同時也不利于資源利用工作的開展。為此,城市生活垃圾應進行分類處理,并制定具體的資源利用方案,提高垃圾分類處理效果。具體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根據資源利用要求對分類類別進行細化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中,哪些垃圾需要分類,哪些垃圾需要重點回收處理,都應根據資源利用的要求來進行。為了保證資源利用取得積極效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與資源利用要求相結合是提高垃圾分類處理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對資源利用要求有全面了解,并做到滿足資源利用要求。
2、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按照資源利用需要制定分類回收方案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方案的制定過程中,要想提高方案的制定效果,就要以滿足資源利用的實際需要為主,使分類回收方案能夠最大程度的滿足資源利用需要,為資源利用提供可靠保證,使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實際效果能夠得到全面提高,促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發展,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提供方向指導。
3、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根據資源利用特點提高分類回收的針對性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過程中,對于某些垃圾需要重點做好分類回收工作,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基于資源利用特點出發的。為此,我們要認真分析資源利用特點,并根據資源利用需要,提高分類回收的針對性,使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能夠在整體實效性上有所提高。
四、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把握環境資源利用原則
從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實際過程來看,要想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的效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與環境資源利用的結合,就要把握環境資源利用原則,推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發展。目前來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把握以下原則:
1、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把握環境資源利用的實效性原則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是一項長期性工作,要想最大程度的滿足環境資源利用要求,就要對環境資源利用的作用和重要性引起足夠的重視。因此,我們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中,只有把握環境資源利用的實效性原則,推動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分類處理,才能保證環境資源利用取得積極效果,提高環境資源利用的整體水平。
2、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把握環境資源利用的可靠性原則
對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首先應弄清楚環境資源利用對垃圾分類處理的重要影響。其次,應保證環境資源利用的可靠性,使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能夠使環境資源利用更加可靠,保證環境資源利用的整體效果。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把握環境資源利用的可靠性是十分重要的。
3、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把握環境資源利用的全面性原則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中,許多中垃圾都具有二次回收利用的價值,為了最大程度提高環境資源利用效果,保證環境資源利用取得積極效益,我們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中,應把握全面性原則,對凡是具有回收價值的垃圾都進行分類處理,保證環境資源利用能夠滿足全面性要求。
五、結論
通過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分類處理既是滿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提高環境資源利用效果的重要措施?;谶@一認識,我們應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中應實現與資源環境利用相結合,使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夠滿足資源環境利用需要,提高資源環境利用效果,推動資源環境利用工作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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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 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綜合處理
中圖分類號X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67-0052-02
1 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的特點
我國的中小城市比較多,由于中小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習慣等方面與大城市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其產生的生活垃圾也具有不同的特點,以下筆者就當前我國中小城市生活垃圾普遍存在的幾個特點進行分析。
1)中小城市與大城市相比,人口密度相對較低,城市生活垃圾產生源比較分散,這給垃圾的處理帶來諸多不便;
2)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種類比較繁多,成分也比較復雜,其中不僅包含有機垃圾、無機垃圾、可回收廢品等成分,還有大量的非生活垃圾混入。加之我國的一些中小城市還包含有一定的村鎮,人口復雜,使得城市生活垃圾成分受城市生活和農村生活雙重影響,生活垃圾成分中的無機成分居多,可回收率比較低;
3)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的制約,我國的中小城市生活垃圾主要表現為未經分類堆放;
4)由于受經濟因素的制約,中小城市的生活垃圾在進入垃圾處理廠前就已經被撿走,真正可直接回收的物質很少;
5)由于地域差異和生活習慣的差異,我國的中小城市生活垃圾中表現為南方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機物含量高于北方城市,生活垃圾的含水率也高于北方城市。
2 中小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法
傳統的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方法主要是采用填埋法、堆肥法、焚燒法,以下現就這三種處理方法的特點進行分析。
2.1垃圾填埋法
填埋法通常是指利用自然形成或人工挖掘而成的坑穴、河道等可能利用的場地把垃圾集中堆放起來,對運送到填埋地的生活垃圾采取攤鋪- 壓實- 再攤鋪- 再壓實, 依次循環操作,衛生填埋可處理各種垃圾,技術成熟,調節能力強,尤其適宜中小城市這樣人口密度相對較低的地區,但是需要對滲漓液和臭味進行嚴格控制。
2.2垃圾堆肥法
堆肥法主要是通過生物降解的方式,將城市生活垃圾減少或者轉化為無害物質并獲得肥料的過程。堆肥法主要是對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效成分進行回收再利用, 利用堆肥法產生的肥料不僅可以有效地改良土壤質量,還可以將其作為原料進一步加工合成高效的復合肥。因此,利用堆肥法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處理是目前許多城市普遍采用的一種處理方式。
2.3垃圾焚燒法
垃圾焚燒法主要是利用高溫的方式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將其中所含的碳水化合物轉化為二氧化碳和水,同時借助高溫殺滅垃圾中的細菌、病毒, 使其不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垃圾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熱能可以用來發電或者作為城市供暖需求。焚燒法具有占地面積小、選址容易、處理較快、減量顯著、無害徹底及可回收余熱等特點,也是當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方法。
填埋法、堆肥法、焚燒法在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發揮了各自的獨特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但是由于我國中小城市分布比較廣闊以及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同,加之中小城市生活垃圾與一般大城市相比具有更為復雜的特殊性,使得傳統的垃圾處理方法暴露出種種缺陷,具體表現在:一是填埋法占地面積大,選場投資以及運行費用增大。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中小城市主要采取的是簡易的直接填埋的方法,這種方垃圾填埋所產生的滲瀝水、沼氣以及惡臭味會對水體、土壤、大氣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在某些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禁止原始垃圾直接在填埋場處理。二是堆肥技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于城市生活垃圾中所含的不可腐爛的有機物和無機物,堆肥技術無法進行處理,因此堆肥法的減容、減量及無害化程度還比較低;此外由于目前我國垃圾分類處理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堆肥中重金屬含量易超標,因此,僅僅依靠堆肥處理仍不能徹底解決垃圾問題。三是垃圾焚燒最大的缺點就是空氣污染,其中以二惡英最為嚴重,處理較難;同時焚燒飛灰含有大量重金屬;由于我國目前垃圾分類還不夠完善,焚燒效率并不是很好,焚燒爐需要經常維護,壽命較短
3 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綜合化的探討
面對傳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存在的局限性和缺點,加大科學技術研究力度,推廣使用綜合的處理技術方式是最佳選擇。綜合性的處理技術就是首先利用分選技術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具體分類,然后再根據具體分類中成分的不同選擇合理的不同的處理方式,借助當今比較先進的生物技術和其他先進的技術手段,不斷深化原有的垃圾處理技術,譬如將垃圾填埋技術更加標準化和規范化,使得處理技術體現環?;睦砟睿嬲龑崿F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無害化目標;在利用堆肥法進行垃圾處理時要提高堆肥產品的附加值,利用機械化操作,不斷提高生活垃圾的處理效率;而作為垃圾焚燒技術要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焚燒過程中對環境的負面影響的同時,產生更多的資源和能量,使焚燒垃圾處理技術向著國產化、環保化、資源化發展。
4結論
中小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與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作, 要達到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合理的選擇垃圾處理方式,但最好的方案是綜合處理,不斷提高城市人們的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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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方案;工藝分析
中圖分類號:X7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5-0069-01
在當今時代,人們對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主要包括:垃圾焚燒、垃圾填埋、垃圾堆肥等,對于經濟相對不是很發達,垃圾低位熱值偏低的中小城市,比較常用處理方式就是衛生填埋。因為這種方式所需經費偏低,操作比較簡單,管理也比較方便,而且衛生填埋具有處理和處置(最終消納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雙重功能,因此,對于任何一個城市,衛生填埋都不能或缺。目前全國縣級填埋場建設數量和投入運行的數量都處于較高的狀態。然而,表面上看似我們不留痕跡的將所有生活垃圾都處理了,可是在填埋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滲濾液,這些滲濾液造成的環境污染更加嚴重,而且所含的成分及其復雜,污染物的濃度非常高,所以,對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的處理迫在眉睫,更需要我們對其進行妥善處理,降低它產生的危害。
一、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的具體特征
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對環境的污染被世界公認為對人類身體健康的威脅程度最大,所以,我們需要對其相關成分嚴格分析,方便對其科學合理的處理。
(一)濃度非常高的污染水
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也可以被稱為是濃度非常高的污染水,它具有相當復雜的污染成分,且污染水中的各種成分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都是不穩定的,有些成分的性質會隨著季節、溫度的變化而變化,在滲濾液中也富含各種鹽類以及氨氮等成分,對環境的污染相當嚴重。
(二)滲濾液的組成成分復雜
由于城市的生活垃圾形形,生活垃圾的產生形式也是千奇百怪的,所以,在我們對其進行填埋處理時,各種成分都滲入到填埋場中,然后,再經過降水的過程,滲濾液隨之產生,又或者經過微生物的降解加上降水的過程,也會成為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的重要組成成分。久而久之,填埋場中滲濾液的酸性隨著時間逐漸增強,最后對環境的威脅程度也在升高,而且人類的身體健康也會受到嚴重威脅。
二、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的處理方案分析
2008年以前,我國垃圾填埋以簡單填埋為主,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無垃圾滲濾液處理裝置,已運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收集后可直接并入或通過預處理后并入城市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的出臺,對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污染物達標排放限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8年7月1日新標準出臺后,不僅要求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裝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含調節池廢水)等污水需自行處理并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而且凡在新標準出臺前建設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均需要改造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自2011年7月1日起,現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自行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并執行標準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濃度限值。
通常,我們根據滲瀝液的進水水質、水量、排放標準、技術可靠性及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選擇具體的處理方案。其中深度處理是滲濾液處理工藝中必須的,也是保證達標及運行管理的關鍵步驟,一般以物化處理作為深度處理,主要處理方案有以下幾種:
①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
②預處理+深度處理
③生物處理+深度處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的處理工藝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屬于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國內外利用了一些處理工藝,如:生物處理、物化處理、地面處理等,我們在使用的過程中,將這些工藝組合起來,增強處理效果,才能實現達標排放。
(一)生物處理
生物處理一般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兩種工藝。在對污水濃度較高的滲濾液進行處理時,我們就可以利用厭氧處理工藝,來達到處理的效果。在對污水濃度不是太高的滲濾液進行處理時,我們可以利用好氧處理。例如:活性污泥法、氧化塘法、生物膜法、生物轉盤法等都是屬于有氧處理工藝的,其中活性污泥具有維持高有機負荷的作用,而且它還能夠有效減少水力在滲濾液處理過程中的停留時間,節省了處理工藝需要的空間,使得處理的效果更好。另外還有厭氧生物濾池、厭氧污泥床等屬于生物處理中厭氧處理工藝。但是,在日常的處理過程中,我們一般將厭氧、好氧處理工藝結合起來,即厭氧-好氧處理工藝,對這種處理工藝,工作人員具有熟練的技術以及純熟的理論知識,能夠很好的將其處理效果發揮出來。而且這種處理工藝的運行成本相對比較低, 但是,使用該種處理工藝處理后的滲濾液往往難以達到標準,而且隨著填埋時間的增加,氨氮的增加和營養的降低,可生化性的變差,處理難度越來越大。所以,我們一般在預處理后,采用生物處理和物化處理相結合的工藝,實現最佳的處理效果。
(二)物化處理
物化處理一般包括膜處理、吸附過濾、高級化學氧化等。主要以膜處理工藝為主,包括納濾和反滲透工藝。這兩種工藝都可用于工業領域的處理以及污水的處理,而且反滲透處理有時也做軍事應用。例如:光催化氧化技術、電解氧化處理技術、等離子技術等都是物化處理工藝的重要表現形式,其中電解氧化處理技術能夠有效降解滲濾液中典型的難處理的有機化合物,如苯酚等,為后續的進一步生化處理提供便捷;光催化處理是利用半導體二氧化鈦、氧化鋅、三氧化鐵等對滲濾液做氧化處理,而且投入實際應用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深入處理的效果;等離子技術也是一種有效的處理工藝,這種技術是將滲濾液中難降解的物質通過高脈沖放電處理,使其成為可溶解的物質,讓滲濾液的可生化性提高,也能夠有效降低滲濾液中氨氮物質對微生物的抑制作用??偟膩碚f,該種處理工藝不受BOD5/COD比值變化的影響,出水率能夠穩定達標,在選擇處理工藝的過程中,我們也會選擇采用預處理后直接用膜處理工藝,如預處理+兩級DTRO,但處理成本比較高,對管理的要求比較嚴格。
(三)其他處理工藝
土地處理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使用到的,該種處理工藝是通過土壤中顆粒的過濾作用,以及離子吸附和沉淀等,能夠有效地將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中的懸浮的固體物質去除,但是,不被使用的原因就是在使用該工藝的過程中,會產生重金屬的二次污染,而且也會有刺鼻的惡臭隨之產生,也會造成對環境的污染。除此之外,還有回灌法等處理工藝可供選擇,而且,目前,國內外也正在積極研究更加科學有效的處理工藝,如:微波處理、磁化處理等工藝都處于研究階段,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就可以研究出更加合理的處理工藝,并與處理方案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將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的污染降到最低。
四、結束語
總之,我們不能忽視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對人類生體健康的污染,而且“保護環境”、“保護我們共同生活的家園”等話題也是目前國際上激烈呼吁的熱點話題,讓我們不得不重視這部分的污染源。所以,相關人員還需要更深層次地對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的處理方案及工藝進行分析,最大限度地降低滲濾液對環境的危害以及對我們人類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共同為創設綠色環境做貢獻。
參考文獻
[1]郭曼,基于厭氧序批式反應器的垃圾滲濾液預處理研究,西南交通大學,2014年05月.
【關鍵詞】經濟發展 生活垃圾分類 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及垃圾分類概述
循環經濟的概念于20世紀90年代被引入國內,并得到不斷深化和實踐。目前,國內普遍意義上的循環經濟是指按照清潔生產要求及3R(Reducing減量化、Resuing再利用、Recycling資源化)原則,對物質資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經濟過程。與傳統經濟發展的線性模式不同,循環經濟是一種以物質閉環流動(closing materials cycle)為特征的經濟增長模式。循環經濟力求實現“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物質反復循環流動,以期充分利用有限的自然資源,在生產、消費過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減少廢棄物排放量,并通過分類、清運、回收,提高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水平。從循環經濟關注的主題來看,垃圾分類無疑是其重點關注的內容。事實上,垃圾分類正是隨著循環經濟的興起而出現的,也是循環經濟中的一個標志性組成部分。其中,如自然資源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再生化都是其要考慮的技術層面的問題。實踐中,往往也將循環經濟的理念更多地融入到了垃圾的回收、清運、處理中,研究者指出只有將垃圾的處理與循環經濟結合起來,把循環經濟納入到廢物處理的每一個過程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垃圾污染問題,同時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當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面臨的主要問題
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與減量是系統性的工作,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整體水準仍然較低,政策框架、技術標準、社會觀念、產業化程度等各個方面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相關政策與責任體系有待完善。一是缺乏合理而高效的頂層設計。城市垃圾管理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末端環節,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社會性,涉及面廣泛。目前各部門、環節仍然銜接不順、缺乏整合,亟需在更高層面上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相適應的管理體制。二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指標體系尚不夠明確?!冻鞘猩罾诸惣捌湓u價標準》列出了8項與垃圾分類有關的評分指標,但仍然較為粗線條,需結合實際不斷完善,且該標準與相應的責任體系、收費機制尚未有效銜接,在實踐中存在脫節現象。三是從源頭到末端的生活垃圾分類責任體系尚未形成。垃圾分類責任可分為產生源責任、運輸責任、處理責任等。其中,運輸責任、處理責任相對明確,但產生源類型則極其多樣、量大面廣,在目前的收集運輸方式和技術系統水平下,具體責任人和相應責任難以確定,如果不能形成從源頭到末端的分類責任體系,就無法使各類垃圾分別進入合理的處理渠道。
市民觀念、生活和行為習慣的轉變難。每個家庭、每個市民按照分類標準和垃圾收集站標識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是垃圾得以有效分類回收、處理的重要源頭和保障。事實上,中國大部分地區城市居民垃圾分類意識仍然欠缺,即使是在上海這樣相對發達的地區,居民的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也不容樂觀。根據調查,市民大部分都會支持垃圾的分類回收,但由于個人生活習慣、意識等問題的存在及影響,混合投放垃圾的習慣的改變還需很長時間。
物流系統與技術環節瓶頸。在提高分類回收效率的同時,清運過程中的物流系統和垃圾處理技術能力同樣重要。當前,由于城市整體規劃水平、公共事務管理能力、迅速增長的生活垃圾總量、有限的資金投入和產業化程度等諸多原因,我國城市的垃圾分類清運水平仍有待提高。就處理環節而言,目前生活垃圾處理、處置方式大體有回收利用、填埋、堆肥、焚燒幾種方式,在日本,高溫焚燒處理的垃圾比例接近80%,其余則多數用于堆肥,填埋的垃圾比重極少。相較之下,我國城市對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仍較為單一,以填埋為主。如北京市2009年垃圾處理中,填埋、堆肥、焚燒三種處理方式所占比例分別為90%、8%、2%,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顯而易見。
循環經濟學視角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策略
明確垃圾分類處理的思路和步驟。第一,實施“垃圾強制分類”。用2~5年時間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工作,明確規定垃圾分為“資源垃圾”、“廚余”、“有害”和“其他垃圾”四類,并對每一類垃圾進行細化,制定出指導操作性強的分類說明。在此過程中,必須下決心改變居民投放垃圾習慣。目前大部分樓宇住宅小區大多在每個樓層設置垃圾桶,如在原先的垃圾桶邊增設一個廚余垃圾投放桶,經測算一個1000戶的住宅小區,至少需增加設施設備投入10萬元,以及每年由此增加其它費用約需10萬元,而且分類投放參與率和準確率難以提高。
第二,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借鑒臺灣的經驗,統籌小區居民、回收商、地方政府及回收基金等力量,實施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并通過回饋方式鼓勵全民參與。初始階段可以直接補助居民,調動其積極性。同時設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基金主要來源是對生產制造、進口或銷售名目中應回收廢棄物廠商征收的清除處理費,用于對從事資源回收的社區居民和回收商進行補貼,運用政府“有形的手”調節促進資源回收。
第三,推行“垃圾不落地。取消原設在小區或街道兩側的垃圾投放點,要求居民將垃圾拎到垃圾收運車??奎c,在固定時間段內直接投放到垃圾收運車內。如臺北市投入各類垃圾收運車輛近1000輛,設置線路184條,垃圾收運車??奎c4122個,每天下午4點至晚上10點30分收運垃圾。全臺灣不論城市鄉村均實施“垃圾不落地”,在大街小巷和居民小區幾乎見不到垃圾桶,但城市干凈整潔,基本杜絕了亂扔垃圾現象。
第四,實行“垃圾費隨袋征收”。垃圾費按量征收符合“污染者付費”和公平原則,是國際公認的運用經濟手段促進垃圾減量的有效措施,被美國、韓國、日本等國廣泛采用?!袄M隨袋征收”要求居民投放垃圾時必須使用專用垃圾袋,而專用垃圾袋售價中包含了垃圾處理費。推行此項制度,允許分類出來的資源垃圾和廚余可以不用專用垃圾袋,免收垃圾費,這形成了“既做環保,又能省錢”的局面。如臺灣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量從1999年的3778噸/日降至2006年的2804噸/日。然而到了2006年之后,垃圾減量不再有明顯的下降趨勢。2010年新北市全面實施“垃圾費隨袋征收”,至2011年新北市垃圾減量至1361噸/日,一般廢棄物清運量人均僅為0.35公斤/日,取得了驚人的成效。
第五,實現垃圾源頭減量。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綠色消費,倡導居民養成生活簡樸、愛物惜物、物盡其用的生活習慣,通過引導、獎勵及法規約束等方式,扶持資源再生產業。通過頒布有關垃圾源頭減量方面的法規,限制使用塑料袋購物、限制產品過度包裝,鼓勵生產、流通、消費采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質”、“含一定比例再生資源”或“標明分類回收標志”的產品。
完善垃圾分類相關的政策法律框架。第一,形成更具實踐指導意義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政策體系。目前,我國垃圾分類相關政策體系不完善,已經制定出臺的政策也未能得到有效實施。在“大循環戰略”作為國家整體戰略被提出、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越來越成為焦點問題的時代背景下,應當將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處理水平相關的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評估體系,并成為硬性指標、賦予一定權重。
第二,完善垃圾分類相關的法律法規框架。政策要有效指導實踐,必須落實到法律法規層面。與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踐起步較晚,相應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法律體系框架不夠清晰,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垃圾的種類為順進行編排,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既分散,也不明晰,不利于建立完善的責任體系。同時,法律法規內容不完善、修改修訂滯后也較為突出,關于垃圾分類實施的具體法律法規,目前只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法律法規體系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響應速度則明顯滯后。
第三,營造保障和促進垃圾分類的良好道德環境。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屬于現代社會的生態文明要求,因此,要積極推進環境文化建設,發揮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以多種工作形式和實現方法,在全社會形成較為嚴格的環境道德規范,宣揚“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光榮,不分類回收可恥”的道德觀念,以社會工作管理部門為軸心,形成遍布街道、社區、樓宇的監督網絡,兼以微博等新興社會化媒體平臺的曝光威力,形成近年來的“拒絕中國式過馬路”、“光盤行動”等新型道德風尚。
形成更為科學精細的技術標準體系。第一,科學化的垃圾分類方法。所謂科學化,即不僅要對垃圾以其性質、成分特點為標準進行分類,而且要充分考慮并結合回收、清運等各個環節的實際工作情況。如深圳市確定居民小區、餐飲區、辦公區、公共場所四種方法。居民小區一般可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四類。酒樓、賓館、飯堂等餐飲區垃圾一般可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它垃圾三個大類。大型辦公區可回收物細分為:紙類、飲料瓶罐類、塑料類;機場、車站、碼頭、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的垃圾可分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二個大類。
第二,接地氣的垃圾分類標準。所謂“接地氣”,即垃圾分類標準要鮮活、具體。因為垃圾分類的主體并不是專業工作者,更不是學者,而是廣大居民。應充分考慮市民的閱讀和理解需要,根據分類原則,多列舉一些各類垃圾包括的具體內容,并可采取圖文并茂、多種介質的形式,使分類標準更加明晰,更易于市民了解和熟悉。如臺灣公告的應回收廢棄物明確為15大類、36項、60多種,十分清晰。深圳市目前也在應回收的器物上以文字和圖畫的形式注明內容。
第三,加強理論研究和技術開發投入。做好理論研究,是形成技術標準體系、有效指導實踐的前提。垃圾分類雖然是具體環節的工作,但其背后涉及領域復雜,既關系到政府職能劃分和機構改革,又關系到社區建設和公民參與;既涉及產業經濟、循環經濟理論,又涉及環境工程、化學工程技術,需要各學科領域加強合作??蓞⒖糏BM等企業的前沿經驗,建立相應的專門研究咨詢機構,吸納各學科背景的優秀人才和實踐工作者,構建能夠提出城市垃圾分類整體方案的本土智庫。積極參加國際氣候環保峰會論壇,主動舉辦循環經濟發展的會議,參與國際合作機構的活動及技術人員培訓,交流經驗,學習技術。
不斷提升社會公眾的參與意識。第一,強化民眾自覺參與意識。垃圾分類涉及千家萬戶,民眾是分類工作的主體,應當將居民垃圾分類作為其責任和義務,以法律法規形式予以明確。如臺灣于2005年開始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對未按標準分類的,要求重新分類或拒絕接收其垃圾。我國也應當考慮加強立法工作,明確公民責任及處罰依據,理順執法程序,提升執法效率,在法治的框架下推動垃圾分類工作。同時,要加強文化觀念的培養,在環境文化建設上下更大力氣。比如,在整體城市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中,構建一套相對整齊劃一、較為醒目的垃圾分類回收指引視覺符號系統,讓人們在潛移默化中形成習慣。
第二,發揮社區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中的作用。無論是“美麗中國”的建設,還是“大循環戰略”的實施,落實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上,都需要社區發揮基礎性作用。因此,要從觀念上更加重視社區建設的重要意義,完善社區治理結構,構造新型公民參與網絡,變被動的配合、接受、教育為主動的互惠、行動和彼此幫助,實現公共信息的有效普及、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增強公民的自我組織能力,讓社區成為具有高度能動性和較高行動效率的垃圾分類行動主體。此外,近年來我國物業管理得到飛速發展,對垃圾分類要賦予其具體明確的責任,并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來,比如制定或修改“物業管理”法規,加入垃圾分類處理條款。
第三,構建開放、合理的NGO準入和參與機制。環保型非政府組織可以最大范圍和較集中地整合民間力量,參與到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治理中,通過舉行講座、展覽、組織公益活動、發放宣傳資料等活動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既可以向社會宣傳環保意識,向政府表達意見,又可以向企業施壓,以保障環境的有效改善,還可以有效地彌補市場、政府失靈所帶來的問題。當前,我國環保型非政府組織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減量處理過程中的作用還相對有限,應制定相關政策,構建開放、合理的NGO準入和參與機制,從制度、資金、人員等多方面扶持鼓勵相關NGO的發展壯大,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做出更多貢獻。
促進垃圾分類相關產業的發展升級。第一,轉變公共服務的供應模式。當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處理的絕大部分工作由政府部門及相關附屬機構承擔,需投入大量經費、占用相當的機構和人員編制。要進一步轉變思維方式,將垃圾分類回收、清運、處理全過程的供應模式由政府自辦轉變為市場化,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垃圾分類收處鏈條的運轉效率,而且有利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以較低成本、較小財政壓力,迅速聚集所需的資金、技術、設備、人才和先進理念,并通過市場競爭機制推動有序整合和產業升級,實現整體工作的跨越式發展。
第二,以本地化為基礎,培育跨地區、全鏈條的產業集團。“垃圾是放錯了位置的資源”。隨著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技術水平的提高,只要運作得當,垃圾完全可以從負擔變成財富。不僅如此,垃圾分類回收和處理,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依托大量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制度,以現代商業目光審視,這個鏈條不僅是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更有著巨大的商業開發空間。城市垃圾分類收處的市場化、產業化,完全可以立足本地化,吸收國際資本、聚集先進技術,合理配置資源、扶持優質企業,培育跨地區、全鏈條的城市垃圾分類處理產業集團,這不僅有利于垃圾分類回收處理工作的標準化和質量的提高,而且能實現企業規?;瑸榭沙掷m發展構筑體制機制保障。
第三,積極引進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型企業,以政策、財政優惠等措施吸引相關高技術企業入駐。如垃圾焚燒技術,日本是目前生活垃圾焚燒技術最先進的國家,焚燒廠的數量位居世界第一,垃圾焚燒產生的熱量可用于發電,實現了垃圾的資源化利用,而且處理量大,減量效果明顯。臺灣的垃圾焚燒技術也相當成熟,焚燒發電產生的廢氣經過處理,完全達到空氣排放標準。廚余垃圾厭氧發酵制沼氣技術在國外也十分成熟,在特定的厭氧條件下,微生物將有機質分解,其中碳素物質轉換為甲烷和二氧化碳,甲烷可以直接燃燒發電或進入家庭燃氣系統,沼渣和沼液可以作為有機肥料利用,目前較成熟的技術有法國的ALORGA工藝,丹麥的Carl Bro工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