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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生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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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生產方案

      煤礦安全生產方案范文第1篇

      一、活動時間

      2013年9月20日-2013年12月30日

      第一階段(2013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為煤礦企業自查自糾階段,全縣所有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深入查找分析各類安全隱患,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確保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第二階段(20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為縣煤炭局組織全面檢查階段。由縣煤炭局各包抓領導帶隊,包礦技術干部和駐礦安全監督員參與進行全面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要做到整改措施、責任、時限、預案、資金“五到位”,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第三階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為重點督查階段。由縣局組織督查組,進行重點督查和整治。

      二、組織領導

      成立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百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安監科,何國江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本次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

      三、檢查內容

      (一)煤礦安全“十必須,十禁止”和礦長守職盡責執行情況。

      (二)礦井“一通三防”。瓦斯治理、防滅火、防治水、在建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礦井通風系統是否健全、完善、可靠,是否存在微風、無風作業現象;瓦斯抽采能力是否滿足要求,抽采是否達標,有無瓦斯超限事故。

      (三)水害事故預防措施落實情況。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探放水設備配備情況;礦井及相鄰煤礦采空區、廢棄老巷及積水情況是否查楚,探放水措施落實情況;地面防洪災、泥石流、滑坡等措施制定及落實情況。

      (四)防滅火措施制定及落實情況。井下有無一氧化碳超限問題;灌漿、注氮措施落實情況;采空區封閉情況。

      (五)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節日期間值班安排情況。煤礦法人、礦長是否堅持坐鎮礦井指揮安全生產工作,是否落實帶班下井制度,在建、技改、整合礦井是否落實雙帶班制度。

      (六)“打非治違”貫徹落實情況。

      (七)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此次活動,成立專門機構,依據檢查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自查方案,做到安排具體,任務明確,措施得力,責任到人,確保自查自改工作收到實效。

      煤礦安全生產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五中全會精神,擺正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把抓好安全作為促進發展的首要前提,把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抓實抓細抓好,全力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為促進全面振興,營造良好的煤礦安全生產環境。

      二、工作目標

      深入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刻汲取近期煤礦事故教訓,按照11月6日國家煤礦安監局召開的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緊急視頻會議部署和《大排查的通知》要求,決定從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違”為重點,在強化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基礎上,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采、掘、機、運、通等主要系統和關鍵環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活動,排查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實現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三、排查范圍

      煤業有限公司和縣煤業有限公司2處礦井

      四、排查主要內容

      (一)《大排查的通知》中所要求排查內容。

      煤礦企業:

      1.機構和人員情況。是否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安全紅線,強化法治意識,依法依規辦礦、管礦。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對下屬煤礦的管理責任。

      2.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是否制定并落實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實現對所屬煤礦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投入情況。是否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和地方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所屬煤礦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能否予以保證。

      4.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制定情況。生產經營決策是否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

      5.各產煤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內容。

      煤礦:

      1.證照等情況。生產煤礦證照是否齊全。建設煤礦項目手續是否齊全,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

      2.機構、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專門機構和隊伍,配備相應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人員素質和能力是否滿足煤礦實際需要;是否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技術管理職責是否落實;是否按規定設置采掘技術管理、“一通三防”、地質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配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培訓考核合格。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礦級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實。是否存在違法承包、轉包分包,是否有序推進井下勞務派遣工的清退、劃轉工作。

      3.采掘部署情況。煤礦設計、采區設計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等相關規定;礦井、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產系統和設施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面個數是否超過規定;采掘接續是否緊張;是否如實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等圖紙;采空區和廢棄巷道是否及時密閉并定期檢查;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其他行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

      4.通風系統情況。礦井通風系統是否穩定可靠,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是否實行分區通風,采(盤)區進、回風巷是否貫穿整個采(盤)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是否設置專用回風巷。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回風是否直接進入采區專用回風巷且不切斷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違規串聯通風、微風、循環風作業的情形。風門、風墻、密閉、風機等主要通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管理和設置。石門揭煤、巷道貫通是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

      5.瓦斯防治情況。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鑒定結果是否符合實際;有瓦斯動力現象、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煤礦,是否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是否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掘進工作面設計前是否按規定編制地質說明書,說明工作面瓦斯地質特征等情況,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地質因素不確定時,是否采取物探、鉆探等手段開展地質探測工作。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按規定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抽采影響半徑等參數。是否按規定編制并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和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是否編制瓦斯抽采設計,并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抽采系統能力是否滿足要求,抽采鉆孔的施工、計量等是否按規定進行管理,進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開展抽采達標評判。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分析預警,瓦斯涌出異?;虺霈F煤炮聲、頂鉆、夾鉆、噴孔等動力現象,是否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是否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等四項措施。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檢查,有無空檢、漏檢、假檢,入井人員是否按規定攜帶瓦斯檢測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開展防突工作;是否編制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落實,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是否合理配置;礦井、采區、工作面等兩個“四位一體”防突設計和措施審批及落實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是否開展開采保護層可行性論證,優先選取無突出危險或者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臨近層的卸壓瓦斯;無保護層開采的是否按規定采用穿層鉆孔等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鉆孔的施工是否按規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噴孔頂鉆傷人等措施或使用遠程操控鉆機施工,鉆孔施工時受威脅的掘進工作面以及回風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業。

      6.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安全監控系統是否完成升級改造,運行是否正常,起到“監”和“控”作用,斷電是否可靠。甲烷等傳感器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監控設備是否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是否按規定進行調校并測試甲烷電閉鎖功能,是否按規定測試風電閉鎖功能。礦長和總工程師是否每天審閱安全監控日報表,是否分析變化趨勢。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是否采取措施進行及時處理,并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是否進行記錄。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是否設置在礦調度室,能夠及時處置危急情況。

      7.頂板管理情況。采掘工作面支護是否結合實際進行設計(過地質構造帶、破碎帶、應力集中區是否有加強補充設計)并按設計實施;采用錨、網、噴等主動支護的巷道是否安設頂板離層儀等礦壓觀測儀器;采煤工作面頂板懸頂面積超過規定的,是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是否存在空頂作業情形。是否存在掘進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業情況。

      8.防治水情況。是否按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探放水特種作業人員、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即“三專”);是否查明生產、準備、開拓區域水文地質情況、水害類型和導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鉆探等兩種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和斷層、陷落柱含(導)水性等情況并做到相互驗證(即“兩探”);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發現突水(透水、潰水)征兆立即停產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與電法耦合等監測技術建立突水監測預警系統并開展底板注漿加固工程。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是否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排水系統。資源整合或兼并重組礦井是否開展老空水全覆蓋排查,是否查明礦井及周邊老空積水等情況,是否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凈、驗準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區域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停采線等“四線”管理措施。

      9.防滅火情況。開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的礦井,是否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并落實,是否建立自然發火監測和防滅火系統。是否對采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采取預防自然發火措施。是否按規定對井下火區進行管理。電焊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審批。是否按規定設置煤礦消防供水系統。電纜、皮帶、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靜電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塵防治情況。是否建立防塵供水系統。是否按規定采取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塵、清掃沖洗積塵、撒布巖粉、定期對運煤系統噴霧降塵等綜合防塵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規定采取濕式鉆眼、沖洗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煤巖灑水和凈化風流水幕等綜合防塵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規定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采煤機、掘進機是否采用內、外噴霧措施。

      11.機電運輸情況。是否建立設備運行管理、檢查維修制度并落實;是否有符合規定的兩回路電源線路;防爆電氣設備是否具備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入井前是否進行防爆檢查;立井和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員的提升系統、主要通風機、主排水泵、空壓機特別是井下帶式輸送機等重要裝備的各項保護是否齊全可靠,是否按規定進行檢修、檢測檢驗和更換;是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

      12.爆破管理情況。煤礦是否對爆破工作專門管理,配備專業管理人員。井下爆破作業是否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是否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炸藥和雷管安全等級和存放地點、數量是否符合要求。電雷管在發放前是否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測試電阻值。

      13.應急處置救援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救護隊,是否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救援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從業人員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災害發生預兆和避災路線。入井人員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自救器。

      (二)井工煤礦221條自檢表(煤安監監察〔2017〕6號)中所列內容。(見附件)

      (三)結合交叉互檢、暗查暗訪、標準化管理體系檢查驗收等工作及我市實際情況重點查處礦井總風量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存在超層越界、超定員、超能力組織生產情況;井下電氣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失爆現象;是否存在違規使用勞務派遣工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假圖紙、假密閉、隱瞞作業地點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排查時限及步驟

      (一)企業自查。

      煤礦企業及正常生產建設礦井對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及井工煤礦221條檢查表(煤安監監察〔2017〕6號)所列內容,于2020年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并從2021年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

      (二)煤礦監管部門排查。

      1.2021年春節前,縣局將組織煤礦監管人員對2處煤礦企業進行排查;

      2.2021年春節后,對轄區煤礦企業進行全面開展排查工作。對轄區2處通風排水,停產停工煤礦企業,落實盯守或巡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肅工作紀律。要堅持嚴、細、實的工作作風,深入實地、深入煤礦生產一線,從嚴從實開展排查檢查,防止執法檢查流于形式。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以最堅決的態度、最嚴格的要求、最嚴厲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嚴明的紀律和最嚴肅的問責,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排查整治安全隱患,查處非法違法行為,把隱患排查整治作為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內容,確保大排查活動取得實效。

      (二)各煤礦企業要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實施方案。同時按照實施方案,進行自查自改工作,將排查出的突出問題納入“兩個清單”動態更新,定期報送,抓好整改落實。

      (三)采取分類處置的監管措施,對技改礦井、停產礦井要落實包保、盯守、巡查責任。

      (四)煤礦企業要強化重大災害風險管控,落實隱患排查和災害治理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一規程三細則”規定排大災害風險,嚴格執行各項災害等級鑒定相關規定,強化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實行工程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

      煤礦安全生產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第十一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后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吊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進行拍賣。

      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情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

      第十八條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的,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公告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包庇。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煤礦有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煤礦安全生產方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富源;地方煤礦;安全生產

      中圖分類號:X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

      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從客觀上講,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從主觀上講,包括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和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

      (一)客觀因素。

      1、物的因素。主要包括:(1)礦井生產系統的完善,即提升、運輸、通風、供電、排水五大主要生產系統布置要合理、優化,監測監控、人員定位、供水施救、壓風自救、通信聯絡、緊急避險六大安全避險系統的建設要符合使用標準;(2)工程質量的改善,即巷道斷面、支護方式等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3)礦井裝備水平的提高,即采、掘、運輸、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防治等方面應盡量推廣使用先進裝備;(4)先進采煤工藝的推廣應用,即能根據煤層賦存條件,選擇適宜的采煤工藝,盡可能采用機械化采煤。

      2、人的因素。無論是煤炭企業,還是基層監管部門,都要具備一支高素質的管理隊伍和專業技術隊伍 ,能實現科學化組織管理,能解決煤礦開拓開采、通風及瓦斯治理、水患防治、地質、機電等到一系列重大難題。煤礦從業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文化素質,普遍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培訓,熟悉井下作業環境,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

      (二)主觀因素。

      1、企業主體責任。主要包括:(1)投入到位,即嚴格按要求投入建設,確保經濟運行良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注重長遠利益;(2)管理到位,即有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有完善的制度,自覺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

      2、監管主體責任。即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利用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煤礦企業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制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引導企業正常、有序發展

      二、富源縣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分析與思考

      自11.25事故以來,富源縣委、政府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地方煤礦安全管理方面可謂是盡智竭力,從推進正規化采煤工藝,到注重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進一步分解為目前的“四個創評”活動,督促和引導煤礦強化技術改造,制定了“一套制度兩個規定”,掀起一個又一個活動,以活動促發展,以發展保安全,力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入手,推動煤礦進步,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可以說,要分析、探討富源縣的煤礦安全管理,沒有更多的新鮮東西,只能是總結現行管理體制的得失,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一)正規化采煤工藝的推廣應用。

      從引導、鼓勵到強制推行,已取得良好的成果,全縣地方煤礦全部實現了壁式采煤,工作面取消了落后的摩擦金屬支柱支護,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液壓組合掩護支架支護、柔性掩護支架支護。少數基礎條件較好的礦井已實現綜采、普采或高檔普采。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

      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是一個較為綜合的項目,從采、掘、機、運、通、災害防治六個方面驗收標準看,函蓋了系統化標準建設、正規化采煤工藝的應用、裝備水平的提高等(物的因素)和科學化管理(人的因素)。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同樣經歷了從引導、鼓勵到強制推行的過程,到2011年結束,富源縣所有地方煤礦全部達到省三級及其以上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但從建設的實際情況看,大部分標準是比較低的,主要作用是推行了主要巷道的永久性支護,鞏固了正規化采煤工藝的成果,適當提高了礦井裝備水平。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煤礦業主認識有限,投資建設不到位,特別是一些原有建設不規范的礦井,改造工程量大,過多考慮對生產及眼前利益影響影;二是部分礦井資源條件有限、生產規模小,效益差,難以進行大量的投入;三是部分礦井技術管理水平低,難以進行合理的系統布置。行業管理部門作為外因,也只能尊重現實,逐步實施。

      (三)專用回風井建設。

      專用回風井建設是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有關規定,對高(突)瓦斯礦井強制推行的項目,也是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的一個子項。實際建設標準是放寬的,大部分礦井沒有達到真正的目的,需與機械乘人項目配套實施才能實現,但對礦井通風系統乃至所有生產系統改造起了一定作用,存在的問題與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基本相同。

      (四)“四個創評”活動。

      “四個創評”活動包括系統標準化創評活動、安全班組標準化創評活動、機械化采煤創評活動、隊伍素質達標創評活動,是對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項目的進一步分解,實際解決的就是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作為活動,是有時限的,但各項工作的落實應是長期的。

      (五)瓦斯綜合治理。

      富源縣地方煤礦一半以上屬于高(突)瓦斯礦井,煤礦的重特大事故絕大部分是瓦斯事故。瓦斯治理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頭等大事,也是難度最大的事。抓好瓦斯治理工作,基本上可以從源頭上控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從瓦斯治理現狀來看,工作已全面鋪開,有待深入下去。要做好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做好瓦斯治理方案一礦一策的編制工作。編制內容應以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和相關瓦斯參數測定為依據,具體從通風排放、高(突)礦井瓦斯抽采和防突、監測監控、爆破管理、機電管理、現場管理等方面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避免應付性的形式主義。方案應經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批準后實施,監管部門應納入重點檢查。

      第二、做好瓦斯等級鑒定、參數測定及突出危險性鑒定工作。各項工作開展要扎實,責任要明確,結論要可靠,避免弄虛作假。

      第三、做好瓦斯抽采工作。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相關要求,富源縣地方煤礦高(突)瓦斯礦井,除少數井巷工程施工少的新建礦井外,全部安裝了地面永久性瓦斯抽采系統。但更重要是制定和落實抽采計劃,做到應抽盡抽、抽采達標,實現抽、掘、采平衡,從根本上降低礦井瓦斯涌出量、降低突出的可能性。

      第四、做好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對于確定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按突出管理礦井,督促其認真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不采突出層、不掘突出面,應抽盡抽,應保則保。對于高瓦斯礦井,督促其按有關規定全面、準確測定開采煤層瓦斯參數并認真開展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評估工作,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預防性防突措施,最低限度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六)企業主體責任和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

      1、企業主體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問題就是投入到位和管理到位的問題。(1)煤礦的絕大部分投入就是為了確保安全。建設、改造乃至人才投入就是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就是效益投入,煤礦業主務必認清這一點,行業管理部門必須督促到位,對投入不到位的礦井,行業管理部門要采取強硬的措施,因資源枯竭而投入不到位的應報請關閉。(2)管理是煤礦企業的靈魂,是確保煤礦安全、高效的重要環節,管理機構的健全、人才的配備是落實科學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從目前我縣地方煤礦的管理現狀看,管理機構還是基本健全的,但人才的配備的是不到位的,職責的履行是比較差的。所以,縣委、政府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平安班組標準化創評和隊伍達標創評”,就是要從根本上解決科學化管理的問題。

      2、監管主體責任。按照“一套制度兩個規定”,富源縣地方煤礦監管模式是:駐礦督查員1-2人負責一對礦井,基本一年調整一次;煤炭分局班子成員及一般檢查人員負責一個鎮轄區所有礦井,同時內部實行分片分點掛鉤負責,一年調整一次;縣煤炭工業局領導、檢查組(安全、技術)分鎮、分片掛鉤,一年調整一次,實行安全責任風險制。制度的優點是:各人都有自己的責任片區,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缺點是:長期監管一礦或一個片區,不免有人情難下、懼怕自己的責任片區暴露弱點而喪失面子甚至利益,從而弱化監管職能、強化服務職能。所以,現行管理模式值得探討。在不改變安全責任風險制的前提下,可以更集中一點、時限短一點、更隨機一點,如:駐礦督查員由分局集中形成一個統一的執法隊伍,毎日隨機分配檢查任務,檢查結果當日由分局統一分析,一日之內誰檢查誰負責;縣煤炭工業局領導和檢查組可以毎月調整一次,由領導班子隨機分配任務,一月之內誰檢查誰負責;煤炭分局內部可參照縣煤炭工業局執行。至于崗位調整,可視具體情況而定。

      以上所分析的富源縣煤炭行業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是單從監管角度而言,至于指導、服務方面,主要是缺乏研究機制,與全省第一采煤大縣不相適應。應當參照國營大礦的管理模式,建立一支有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業隊伍,專門配合地方煤礦解決生產建設中出現的疑難問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以適應我縣煤炭產業日益發展的需要。

      三、富源縣地方煤礦發展趨勢

      煤礦安全生產方案范文第5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全國、全省、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落實2009年“安全生產年”的工作要求,促進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以降低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以非煤礦山開展“三推行、二強化、一整治”為專項工作,逐步向非煤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發展,突出重點,治理隱患,努力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認真落實兩個主體責任,緊緊圍繞“治亂、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標準化建設為目標,強化行政執法為手段,進一步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斷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減少事故總量和死亡人員,堅決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推動我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

      二、整治目標

      (一)嚴厲打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礦山違法違規生產行為,針對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責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隱患。

      (三)依法取締和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

      (四)建立非煤礦山安全專項長效機制。

      三、整治重點

      以強化安全生產基礎為前提,改善安全條件為立足點,有效防范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地下礦山重點整治通風管理、頂板邊幫等二大關鍵環節,露天礦山重點消除一面坡和傘檐開采,消除高陡邊坡,杜絕違規爆破。

      (一)露天礦山

      1、有開采設計,并按設計要求開采;

      2、強制實行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嚴禁高陡邊坡、一面坡和傘檐違規開采;

      3、除規模很小、臺階不高的露天礦山外,強制推廣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絕掏底崩落、擴壺爆破等違規爆破作業,實施中深孔爆破技術開采的,礦山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安全平臺不少于4米,分層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最終邊坡角最大不得超過70度;我縣除昌裕糖業公司回良采石場、謝光偉采石場外全部采石場必須實施中深孔爆破技術;

      4、推廣液壓錘二次破碎,機械化鏟裝作業,嚴禁高陡邊坡和浮石下冒險作業;

      5、爆破作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爆破物品管理必須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爆破作業;

      6、加強邊坡穩定性監測,對有變形和滑動跡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隱患;每次爆破后,必須認真清理浮石方能組織生產;

      7、對2009年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小型露天礦山,沒有按要求進行開采設計,又不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的,一律不予換發許可證;對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露天礦山,必須及時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其進行技術改造,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開采。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進行技術改造且發生死亡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場,要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實施關閉。

      8、露天取土場(磚廠)要采用機械取土作業,原則上不采用爆破作業,并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規定形成自上而下臺階式開采。

      (二)地下礦山(通風系統)

      1、強制推行機械通風。建立完善機械通風系統,制定通風管理制度,保證機械通風系統正常使用;

      2、配備通風檢測儀器。所有地下礦山必須配備風機性能檢測儀器和通風檢測儀器,礦山主要用風工作面必須配備風質、風速檢測儀器;

      3、建立完整的測風測塵制度。所有用風工作面、爆破點及其周邊巷道的風質、風量、風速按規程要求檢測并應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塵危害的地下礦山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抑塵降塵;

      5、每個礦井都要建立專項臺帳,詳細記錄每天風機運行情況和每次通風檢測情況。

      (三)頂板管理

      1、制定和落實頂板管理制度,建立重點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區的頂板邊幫管理制度,并做好原始記錄;

      2、爆破面及其周邊頂板邊幫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3、工程地質復雜、有地壓活動的礦山要做好地壓管理和監測;

      4、頂板不穩固的采場要及時采取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頂板破碎的要做支護;

      5、加強采空區管理。制定和落實采空區管理制度和處理方案。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為做好我縣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成立*縣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楊明祥(縣安監局局長)

      成員:王立齋晉崇榮陳學才

      (二)制定*縣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的重點是采石場、石膏廠、金礦、鉛鋅礦山,并在四月初召開全縣非煤礦山法人會議進行安排部署。

      (三)企業開展自查。各非煤礦山企業要依據法規、規程和標準對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逐條進行全面徹底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縣安監局。對查出的問題,企業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治理資金、期限和責任人,上報時間為5月30日。

      (四)縣安監局要對重點企業進行重點檢查,督促企業制定整治方案,監督企業進行整治。11月縣安監局對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非煤礦山專項整治是有效預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縣安監局和各非煤礦山企業要緊緊圍繞上級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實實開展好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

      (二)制定方案,落實責任。突出安全生產環境整治,對本縣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有明確的對策措施。非煤礦山企業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針對本企業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突出重大隱患排查與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要對關健工藝環節、重點部位和要害崗位的隱患制定明確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專項整治重點內容是地下礦山的通風管理、頂板邊幫等二大關鍵環節,露天礦山的高陡邊坡和違規爆破。凡上述環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縣安監局要一律下達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產整頓或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四)掛牌督辦,重點整治。實行專項整治掛牌督辦制度和企業黑名單制度。凡在整治中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企業,一律實行掛牌督辦,隱患沒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提請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重大隱患和重點企業,由市安監局掛牌督辦。一般隱患和其他問題,由縣安監局掛牌督辦。

      (五)加強行政執法

      1、強化行政許可工作。新建非煤礦山,要按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及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普安監[20*]166號)要求和程序辦理行政審批手續,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能生產。

      2、用行政執法手段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凡是露天礦山應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而沒有推行的,地下礦山沒有實行機械通風的,頂板邊幫管理不到位的,要下達整改指令書,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實行停產整頓、罰款或依法提請政府予以關閉。

      (六)加大非煤礦山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力度

      加大非煤礦山安全教育培訓,強化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確保培訓效果;在去年對非煤礦山從業人員培訓的基礎上,今年內對全縣非煤礦山從業人員全部進行一次培訓,基本做到非煤礦山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七)協調,強化執法。明確和落實相關部門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及時協調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用法治手段推進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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