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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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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摘要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經濟的突飛猛進,為了更好滿足人們不斷對高水平、高服務生活的需求,我國建筑工程數量在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污染也與日俱增,對當地經濟產生消極影響。因此,對建筑施工中的環境污染問題進行有效分析和防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及社會發展產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關鍵詞 建筑施工 環境污染 防治措施

      眾所周知,建筑工程一般都具有浩大的工程量,有著較為長久的施工周期,因而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環境保護問題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占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一個建筑工程從開始新建到擴建再到改建,整個施工過程都會對當地的環境和居民生活帶來一系列的噪聲污染、灰塵污染、氣味污染更有甚者會產生一系列的氣候和生態環境的種種污染。在建筑工程的過程中還會不斷產生大量的廢棄材料的固定垃圾,如何對這些廢棄資源進行有效利用和處理是關乎環境污染的一個不可避免的重大問題,對建筑材料的再度利用也對當今社會進行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深入了解產生建筑施工中環境污染的眾多因素

      1.施工中水污染問題。水資源的利用在建筑施工中是不可避免的,在施工前期進行必要的水道鋪設、對相關土壤進行深層的地基打造是相關建設人員在建設工程中所有做的首要工作,這是保證后期施工順利進行的前提。然而在這一系列施工過程中,土質等因素自然而然就會對地下的水質造成一定污染。同時在整個建筑施工工程中也會產生大量的污水,有些建筑機構為了節省資金直接將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排放到當地環境中,這就對環境造成了重大污染。

      2.建筑施工中噪聲的污染。每一個建筑物在施工過程中都會或多或少地產生一些噪聲,沒有聲音的建筑施工是不存在的。其中建筑施工過程中的挖土機、打井機、土夯機、打樁機、推車、電鋸、電鉆等施工工具都會產生各式各樣的噪聲污染。如果工地離當地的居民住宅比較近,勢必會給當地的居民日常生活帶來很大的噪聲污染,進而會對人們的正常生活帶來很大影響。

      3.建筑施工中對空氣的污染。現在無論是天氣預報中還是我們日常生活中談到天氣情況,討論最多的就是“霧霾”,這對我們的身體具有重大危害。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物大量的新建和車輛的不斷增多,空氣中煙塵等污染物明顯地增多了不少。建筑施工中各個施工中機器所釋放出來的大量廢氣,同時施工工程中各種化學材料的利用也會產生一定的粉塵,這些都對我們的空氣造成了直接影響。

      二、針對建筑施工中的環境污染所采取的有效防治措施

      就目前來看建筑施工中環境污染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經濟和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大因素,如何進行有效地環境防治措施是各個建筑工程中所面臨的焦點問題,從根源上進行正確分析提出有效治理措施,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1.有關建筑施工中廢水的防治措施。如果建筑施工中的廢水不經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直接排入到城市的下水道或河流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是難以估量的。因而在建筑工地中建設污水處理廠或廢水收集池是很有必要的,生產的污水要經收集池進行沉淀后將上層的清水進行一定的處理,這樣不僅可以減少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而且也可實現廢水的循環利用。與此同時,對于工地內那些容易產生油脂性廢水的車輛和建設設備也要相關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對于設備所產生的廢棄油脂要進行集中處理,以防這些污染物直接流入下水道和河流。對于那些污染河道的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嚴格的處罰,并要加強施工人員的環境保護意識。

      2.對于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根據科學人員的相關實驗可知正常人們可以接受到的噪聲分貝如果在白天一般需要控制在85分貝以下,在夜晚需要控制在55 分貝以下,因此在建筑施工中減少噪聲的污染對人身體健康是很有必要的。對建筑施工中的施工器材進行相應的改良或必要的更換是減少噪音的一個重要因素,對于挖土機、土夯機、推土機等這些產生大量噪聲污染的大型設備要盡量安排在白天進行施工。對于離工地比較近的居民區當地政府也可根據發展情況添加隔音設備。

      3.對于施工中固體垃圾的防治措施。每一個建筑物在施工過程中都會產生大量的固體廢棄物,例如:鋼筋、木頭、水泥袋、廢棄的磚頭等等這些都是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垃圾,對于這些廢棄物不能將其直接傾倒在施工過程中,更不能在施工完成后直接遺留在工地上。在施工結束后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垃圾清理是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要將這些垃圾進行分類,可回收那些課重復利用的建筑垃圾。同時對日常生活中施工人員所產生的生活垃圾要進行及時清理,避免垃圾成堆對空氣造成污染。

      4.對于施工產生廢氣污染的防治措施。對于建筑施工中設備機器產生的廢氣和化學物產生的煙塵可采用先進的高科技設備,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建筑施工的效率,同時也可減少施工中廢氣的產生和排放。要想避免廢棄的塵埃被拋灑在高空中,可以在高層建筑物內進行建筑材料的運輸。同時對運輸車輛和建設設備進行定時的清理。現如今高科技如此發達,在建筑施工中要進行新技術的開發,對施工地面進行硬化也可防止地面上灰塵飄散到空氣中。

      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關鍵詞】城市噪聲;污染;防治

      1.噪聲污染成因

      1.1交通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城市市區道路中的交通噪聲是城市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在我國城市噪聲污染是比較嚴重的。交通車量是影響交通噪聲的首要基本因素。隨著汽車數量增加其流量也逐步增加,噪聲聲源的逐步增多,交通噪聲聲量和累積百分統計聲級呈明顯上升趨勢,但是當車數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噪聲就基本保持在不變的程度上了,其中統計的各項參數的標準偏差會變小,交通所造成的噪聲起伏也會隨之減小。汽車噪聲的頻率大小與車速也有關,會隨車速而增加,高頻率噪聲增加幅度大于低頻率噪聲。在同一速度下,變速器處于抵擋,交通噪聲會越大,因為低擋位發動機的轉速高噪聲大。城市道路車速一般情況不會太快,在同等件下,車輛擁擠時變速器所處擋位低,并且不時要加速運動,所以比車輛流暢時交通噪聲要高一點。

      1.2公路施工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公路施工對環境影響的問題已引起廣泛關注,公路施工的生態化建設已經成為消除噪聲的重要研究課題。公路施工噪聲破壞了公路沿線的環境,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另外,近些年隨著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很多的高速道路系統在大城市和城郊結合部快速延伸及擴展,例如快速公路、高架道路、地鐵、輕軌道路等等,而且,城市交通正在向高等級、高速度等現代化方向發展。公路的發展帶來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使的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日益嚴重。道路交通噪聲具有強度大、影響范圍廣的特點,已逐漸成為城市環境噪聲的主要污染源,也成為環境噪聲控制的難點。另外,建筑施工對環境噪聲也產生一定到影響,并且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1.3建筑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部分建筑工地未取得相關部門的環保審批的情況下,在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段和地點進行澆灌水泥、風炮鉆孔、打地基、鋸模板以及裝卸作業或者持有某部分的審批手續而進行其他部分的施工作業,這些施工所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正常的日常生活。

      2.噪聲污染的危害

      2.1噪聲影響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噪聲會分散人的注意力,容易產生疲勞,致使工作效率下降。噪聲也會導致多夢、易驚醒、睡眠質量下降等。

      2.2噪聲能誘發疾病

      噪聲對人體最直接的危害是聽力損傷,嚴重的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聽力。噪聲會使人出現頭暈、頭痛、失眠、多夢,甚至精神錯亂,噪聲也可導致心血管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紊亂。此外,噪聲對視覺器官、內分泌機能及胎兒的正常發育等方面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對兒童的危害就更大了,嚴重的可導致智力發育降低20%以上。嚴格的講,噪聲就是慢性毒藥,所以治理噪聲污染刻不容緩。

      2.3噪聲對動植物的影響

      噪聲能使植物產生影響,使植物過早凋謝,使動物失去行為控制能力,強噪聲會引起動物死亡。鳥類在噪聲中會出現羽毛脫落,影響產卵率等。

      3.對城市環境噪聲綜合防治方面的思考

      3.1交通噪聲污染

      所有汽車全部換成低音喇叭,在主要路段禁止鳴笛,環保部門與交警配合,做好日常監督,讓交通噪聲得到良好的控制,為全面改善聲環境質量打下良好的基礎。

      3.2工業噪聲污染源,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

      把防治工業噪聲污染作為一個重要方面來抓,每年有計劃的集中一定的環保資金,加上企業自籌資金,安排一批工業噪聲治理項目并將一些噪聲嚴重擾民的項目納入噪聲限期治理項目。同時監理部門實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和不定期的組織檢查,對重點企業進行具體的指導,使一些噪聲污染嚴重的企業逐年得到改善。

      3.3施工噪聲申報登記制度,加強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督管理

      建筑項目要在環保部門辦理了申報登記,并按照施工噪聲的有關規定,接受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3.4檢查和監督相結合

      將突擊性的檢查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相結合,解決量大面廣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噪聲問題。各環保局在實行經常性的管理的同時,組織5~7次的聯合大檢查,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等社會生活噪聲問題。

      3.5加強城市綠化,搞好植樹造林

      種植綠化林帶,由于植物葉片能反射和消耗噪聲,因此樹木及植物形成的綠化帶,能有效降低噪聲大小,選擇合適樹種、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寬度,可以達到吸納聲波,降低噪聲的作用。

      3.6宣傳教育,強化噪聲管理

      強化噪聲管理,加大環境噪聲消除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觀,抓好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教育培養一支懂業務、會管理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專業隊伍,并提高環境監測隊伍的人員素質,使其成為噪聲防治工作的主力軍。

      4.總結

      工業生產的高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噪聲污染已經滲透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成為世界環境危害之一。噪聲污染有多種來源和各種分類,有很多不同于其他環境污染的特點。噪聲的科學防治應該從聲學系統出發,綜合實踐考慮,尋求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方案。只有采取適當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噪聲污染是可以控制的。

      噪聲已經無時無刻的滲透到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期待生活在沒有噪聲干擾的安靜環境中,但完全沒有噪聲是不現實的。人們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聲影響降到對人無害或對腦力活動和休息不致干擾的較低程度,還應加大環境噪聲消除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觀,關心身邊的環境,真正創造—個安靜、適宜人居的環境。 [科]

      【參考文獻】

      [1]劉紹武.加強環境噪聲整治改善生產生活環境[J].中國環境管理叢書,2006,09(30).

      [2]劉瑞雪.公路施工中的噪聲污染與防治措施[J].經濟研究導刊,2010,07(25).

      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噪聲產生的糾紛。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并有權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適用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征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筑對外部環境噪聲隔聲質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熱、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停止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

      第十一條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餐飲和娛樂場所。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F場檢查時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并提供必要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資料。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噪聲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予夜間施工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四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鐵路和城市軌道,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時,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在已有的道路、鐵路、城市軌道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本市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除特種車輛外禁止安裝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居民住宅區周邊劃定限制車輛夜間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鳴笛的區域,明確限制通行和禁止鳴笛的時段。

      第二十四條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限制鳴笛。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在制定機場飛行程序時,應當考慮噪聲影響,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

      第二十七條在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適用區域內建設建筑物的,應當執行相應標準適用區域的規定。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于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條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一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二條本市生??標準。

      本市機動車輛不得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設置或者解除機動車警戒或者尋車時,不得產生噪聲。

      機動車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后,使用者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檢查單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使用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施工批準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按照規劃、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為宗旨,充分發揮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服務和監管作用,不斷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管,切實提高城鄉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我鎮聲環境質量,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保護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噪聲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導、環保部門統一監管、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多方聯動、全民參與的監督管理體系,使工礦企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噪聲擾民問題有效緩解,城鄉聲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三、工作職責

      (一)由鎮安辦牽頭負責場鎮噪聲的統一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本實施方案確定的職責,并具體負責工業噪音的監管及各類噪聲源的環境監測。

      (二)由村建辦負責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嚴格審批建筑工地夜間施工作業,并配合環保部門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夜間施工的噪聲擾民行為。

      (三)由中、小學校負責督促校園內的禁噪工作,協助鎮安辦、鎮整治辦等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禁噪整治,特別是中、高考期間的禁噪工作,同時負責在校園內進行噪聲污染防治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四)由鎮整治辦負責文化娛樂噪聲的監管。所有文件娛樂場所包括網吧、酒吧、歌廳等必須建設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在經營過程中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嚴禁噪聲擾民,責成邊界噪聲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整改,對邊界噪聲超標的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同時,加強對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壩壩舞等娛樂、集會的監管,確保音響器材的使用不對周邊生活環境造成影響,嚴禁使用低音炮。

      (五)由鎮交管辦負責交通運輸噪聲的監管。在場鎮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在噪聲敏感區設置禁鳴標志,嚴禁機動車輛在場鎮違章鳴號。對夜間營業的網吧、酒吧、歌廳等不按要求防噪,群眾反映突出的要按特種行業管理規定責成停業,限期整改。

      (六)由鎮整治辦負責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管。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如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督促經營管理者采取相應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夜啤酒經營過程中因經營活動以及顧客喧嘩產生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加強對場鎮范圍內從事廢品回收、廢品拆解等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管理。

      (七)工商所負責對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規定噪聲標準的產品的查處工作,按照政府對違法排放噪聲污染企業和單位下達的取締、關閉決定,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排放噪聲污染的無照經營行為。

      (八)要落實轄區負責制,落實社區(居委會)、村社干部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行業、重點時段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導、及時報告,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群眾工作、宣傳工作和執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根據縣上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經黨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成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分管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要親自過問、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要落實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抓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定期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在商業、餐飲、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下列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排放的偶發性強烈噪聲;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

      (三)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排放的噪聲;

      (五)其他社會生活噪聲。

      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船舶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鐵路機車和航空器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交通、文化、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各自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受理環境噪聲污染檢舉和投訴。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管轄。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當事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并執行相應的聲環境質量標準。

      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聲環境功能區的調整,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噪聲防護隔離區域,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確定必要的噪聲防護距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噪聲防護距離進行審核。噪聲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止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其配套的供水、電梯、通風、地下車庫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進行聲環境影響評價,并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或者本市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鼓勵采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環境噪聲污染嚴重設備名錄的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生產、施工、經營等活動,應當采取調整作業時間、合理布局噪聲污染源位置、改進工藝等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第二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噪聲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時將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未發現險情的,不能認定為搶修、搶險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夜間施工前4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施工單位應當在夜間施工前1日在施工現場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市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夜間施工作業,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內以及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排放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干線,應當合理避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符合噪聲防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在建設主體工程的同時,采取設置聲屏障、綠化防護帶或者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路面應當符合本市低噪聲路面維護技術規程要求。

      道路減速帶應當優化設置方案,并采用低噪聲材料建設。

      第二十六條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裝在用機動車消聲裝置。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在用機動車輛開展定置噪聲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 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噪聲排放要求的在用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十八條 禁止機動車在禁鳴路段和區域鳴放喇叭。

      主城區禁鳴路段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規定,其他禁鳴路段和區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規定。

      鐵路機車鳴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安裝和使用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三十條 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車輛修理場所應當合理規劃和選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或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防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區(長江郭家沱以上至馬桑溪大橋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園大橋以下水域,下同)內試鳴汽笛,在視線良好、沒有其他船舶威脅本船安全時,不得習慣性鳴笛。

      禁止采、運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區進行夜間采掘和卸載作業。

      第三十二條 除警用、醫療救護、森林防火等國家航空器外,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超低空飛行訓練或者從事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不得噪聲擾民。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不得噪聲擾民。

      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等活動,其他時段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二)經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

      (三)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的;

      (四)車站、港口、碼頭、機場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時刻必要的疏導活動;

      (五)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情況。

      前款規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裝置,在非緊急情況時應當合理控制音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噪聲污染。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

      第三十五條 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和安裝使用,排放噪聲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設立娛樂場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運行,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商品住宅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裝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夜間排放噪聲擾民的,從重處罰:

      (一)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噪聲擾民的;

      (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排放噪聲擾民的;

      (三)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室內裝修等噪聲擾民的活動的;

      (四)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的;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的;

      (六)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或者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船舶聲響裝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時段和江段作業或者鳴笛的;

      (三)船舶作業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依法賠償損失。

      因環境噪聲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三)交通干線是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

      (四)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五)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六)市政設施是指《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臨時占道停車點、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等公共設施;

      (七)夜間是指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期間;

      (八)噪聲擾民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同時廢止。

      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在《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xx 中規定,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1)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2)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3)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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