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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區域聲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噪聲排放源管理,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突出問題,綜合治理噪聲污染,不斷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保障群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和諧發展。
二、主要目標
到年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噪聲自動監測系統進一步完善,噪聲監測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工業、交通、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排放全面達標,居民噪聲污染投訴、和糾紛不斷下降;城市聲環境功能區達標率明顯提高,農村地區聲環境進一步改善。
三、組織領導
成立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寧靜工程”)領導小組,由分管區長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文體局、環保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工商局、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等,定期研究部署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區寧靜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區“寧靜辦”)設在區環保局,由區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區“寧靜辦”負責“寧靜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導各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牽頭制訂“寧靜工程”年度工作計劃,對“寧靜工程”年度目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評估考核。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度假區管委會是“寧靜工程”的實施主體,負責制定本區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本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務和要求
(一)加大重點領域噪聲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強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1)全面落實《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以下簡稱“敏感區”)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兩邊應配套建設隔聲屏障。
牽頭單位:區交通運輸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2)根據城市擴展范圍擴大禁鳴區域。嚴格實施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嚴格控制貨車、渣土車通行證件發放,加大對違反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的執法和處罰力度。
牽頭單位:區交巡警大隊;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2、強化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1)嚴格執行《州市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加強施工噪聲排放申報管理,施工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到環保部門進行申報。實施城市建筑施工環保公告制度。實施夜間施工審批管理,嚴格限制在敏感區內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加強對違反審批要求和施工噪聲超標排放行為的查處。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2)實現建筑施工的實時監督,鼓勵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和工藝。將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控制納入文明工地評比內容。強化項目經理是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控制的第一責任人制度。
牽頭單位:區住建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3)全面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牽頭單位:區住建局、經信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環保局、交通運輸局。
3、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1)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積極推行城市室內綜合市場,取締擾民的露天或馬路市場。嚴格管理敏感區內的文體活動和室內娛樂活動。
牽頭單位:公安分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工商局、城管局、文體局。
(2)嚴格控制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噪聲污染,有效治理冷卻塔、電梯間、水泵房和空調器等配套服務設施造成的噪聲污染。對噪聲超標單位限期整改,并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處罰。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
(3)對室內裝修進行嚴格管理,明確限制作業時間,嚴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
牽頭單位:公安分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城管局。
4、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查處工業企業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對超標企業限期整改,并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處罰。加大敏感區內噪聲排放超標污染源關停、搬遷和治理力度。加強工業園區噪聲污染防治,禁止高噪聲污染項目入園區。嚴格落后工藝設備淘汰制度,將高噪聲的工藝設備納入淘汰目錄。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經信局。
(二)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
5、嚴格聲環境準入。嚴格建設項目聲環境影響評價,明確改善噪聲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嚴格項目環境噪聲“三同時”驗收管理,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排放項目,一律不得投入運行。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發改局、經信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
6、加強重點源監管。有關部門每年應確定本地區重點交通噪聲整治路段、建筑施工噪聲重點整治工地、社會生活和工業噪聲重點治理單位作為重點噪聲排放源單位,上報區寧靜工程領導小組,嚴格各項管理制度,確保重點排放源噪聲排放達標。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7、積極解決噪聲擾民。加強噪聲污染投訴處置,暢通環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舉報熱線的噪聲污染投訴渠道。建立投訴信息共享機制和噪聲擾民應急機制,防治噪聲污染引發。將排放超標并嚴重擾民的噪聲污染問題納入各職能部門掛牌督辦范圍。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8、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加強中高考等國家考試期間綠色護考工作,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三)加強城鄉聲環境質量管理。
9、加強城市噪聲達標區建設。確定聲環境質量達標區和不達標區,制定達標區保持計劃或進一步改善計劃。年7月底前制定不達標區噪聲削減計劃并報市“寧靜辦”后實施。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10、進一步改善鄉村聲環境質量。嚴格控制城鎮化過程中的噪聲污染,防止噪聲污染從城市向鄉村轉移,將加強鄉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環境管理工作。
牽頭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關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四)強化監管支撐能力建設。
11、完善噪聲監測網絡。年完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城市道路交通噪聲和功能區定點監測布點,區域環境噪聲監測覆蓋范圍超過建成區面積的90%。持續完善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在區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和主要道路交通干線設立噪聲顯示屏,為環境宣教、公眾參與提供信息化的窗口。在重點噪聲污染源安裝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并將監測數據作為執法監管依據。加強噪聲污染執法監測能力建設,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部門逐步配置應的噪聲現場監測設備和儀器。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財政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12、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區環保局設專人從事環境噪聲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機構建設。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噪聲污染防治關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培訓。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
13、開展治理工程示范。開展低噪聲路面技術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設。促進道路聲屏障建設,實施高效隔聲窗應用示范工程。按規定開展汽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將噪聲排放逐步納入檢驗范圍,并開展摩托車和農用車的噪聲定期檢驗示范。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關責任單位:區科技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環保局、公安分局。
14、強化聯合執法檢查。噪聲污染防治有關主管部門互協調配合,每半年組織一次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五)加強綜合保障措施。
15、加強規劃引導。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和聲環境質量改善作為重要任務之一,納入“環境保護規劃,設立噪聲污染防治章節。在編制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時,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章節。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發改局、經信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
16、完善法規政策。研究制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關法規、規章。嚴格依法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做到應收盡收。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
17、加強科技研發。加大對聲環境質量改善技術研發的支持,通過科技計劃,依托行業主管部門,充分利用關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噪聲振動研究基礎,研發噪聲控制技術,促進降噪設備產業發展。
牽頭單位:區科技局;關責任單位:區經信局。
18、促進公眾參與。廣泛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噪聲對人體健康危害的知識。發揮媒體對各類噪聲擾民的輿論監督,加大噪聲違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環境日期間,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報道聲環境質量狀況和噪聲污染防治的關情況。劃定后的聲環境功能區應在環保網站上公示,在街道、社區明顯位置設置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標示牌。
牽頭單位:區環保局;關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開發區、度假區,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
五、實施進度
(一)準備階段:區“寧靜辦”召開有關部門會議,對年度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計劃作進一步細化,分解年關任務。
第二條高考、中考前10天及高考、中考期間。該期間內,對縣城區域環境噪聲實施特別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縣城區域特指新晃縣城建成區。
實行環境噪聲Ⅰ類標準管理,即晝間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5分貝,第三條縣城區域環境噪聲特別控制期間內。夜間不能超過45分貝。高考日、中考日,位于各考點附近300米范圍內,晝間實行環境噪聲O類標準管理,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0分貝,夜間禁止任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環境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一律不得營業;商貿網點及公共場所嚴禁使用各種產生高噪音污染的設備和器材。第四條縣城區域環境噪聲特別控制期間內。
各企業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及其附近的機械、修理等工場不得在18時至次日6時進行對周圍有噪聲污染的作業,第五條縣城區域環境噪聲特別控制期間內。嚴禁晝夜間使用各種產生高噪音污染的設備和器材。
居民區內晝間進行室內裝潢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第六條縣城區域環境噪聲特別控制期間內。夜間一律不得進行室內裝潢。
嚴禁機動車喇叭噪聲擾民,第七條縣城區域環境噪聲特別控制期間內。夜間不得在居民區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運輸裝卸作業。確因城市建設或突發事件進行搶修、搶險所需,必須在夜間運輸裝卸建筑材料、建筑廢土及施工作業的應嚴格按夜間施工辦理審批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
組織人員對建筑施工單位、娛樂場所和其他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場所進行晝夜巡查,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縣公安局、縣文化局、縣城市管理執法局、縣建設局等部門應加強監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依據各自的職權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九條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監察部門予以行政處分。
由縣監察機關予以查處,第十條相關監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即監督管理失職的一經發現或舉報。情況屬實的將給予行政處分。
【關鍵詞】特高壓 變電站 換流站 噪聲控制
1 前言
我國已經建成投運數條特高壓交、直流工程,對特高壓交、直流工程中變電站和換流站的設計和建設而言,由于其電壓等級高、技術難度大、受影響公眾范圍廣,其噪聲控制情況也更受關注。隨著納入電網規劃的多個特高壓變電站、換流站建設高峰的到來,探討其噪聲控制措施對于滿足環保標準、節約土地資源、減少拆遷影響、降低工程投資、保障電網安全運行都具有重要意義。
2 特高壓變電站和換流站主要聲源
2.1 特高壓變電站主要聲源
特高壓變電站的主要聲源為變壓器、電抗器和帶電構架,既有電磁噪聲,也有空氣動力性噪聲和機械性噪聲[1]。
變壓器的噪聲是由變壓器本體(鐵心、繞組、磁屏蔽、油箱等)及冷卻裝置的振動所引起的。變壓器本體振動的主要來源有:硅鋼片的磁致伸縮所引起的鐵心周期性振動;硅鋼片接縫處和疊片之間因漏磁而產生的電磁吸引力所引起的鐵心振動;繞組中負載電流產生的繞組匝間電動力所引起的振動;漏磁所引起的油箱壁振動等[2]。其中,磁致伸縮和繞組匝間電動力所引起的振動是最主要的來源。變壓器本體振動通過鐵心墊腳和絕緣油兩條路徑傳遞給油箱壁,使油箱壁產生振動,進而產生本體噪聲,并以聲波的形式均勻地向四周發射。冷卻裝置自身產生振動與噪聲,并通過接頭等裝置將振動傳遞到油箱壁。根據工程建設經驗,1000kV變壓器聲功率級約為95~106dB(A)。
高壓并聯鐵心式電抗器的分段鐵心之間存在著磁吸引力,這些磁吸引力會引起額外的振動和噪聲,此外,冷卻風扇轉動也會產生噪聲。1000kV系統用高壓并聯電抗器聲功率級約為90~102dB(A)。帶電構架的噪聲主要來自變電導線金具的電暈噪聲。
變壓器和電抗器以低頻噪聲為主,輔助冷卻裝置噪聲則以高頻噪聲為主,帶電構架的噪聲頻譜基本與主變壓器、電抗器頻譜一致。
2.2 特高壓換流站主要聲源
特高壓換流站的聲源主要有換流變壓器,平波電抗器,交直流濾波器等[3]。
換流變壓器噪聲特性與變壓器類似,但由于存在直流偏磁,其噪聲比常規交流變壓器大。以往鐵心硅鋼片磁致伸縮振動被認為是噪聲的主要來源,隨著鐵心硅鋼片設計技術的提高,磁致伸縮振動的噪聲大為減少,線圈導線或線圈間電磁力產生的噪聲成為主要噪聲,線圈噪聲的聲功率級隨著變壓器負載的增加而增加。換流變壓器噪聲以中低頻為主,根據工程建設經驗,其聲功率級約為118dB(A)。
平波電抗器的噪聲主要由于直流電流和諧波電流相互作用引起線圈振動產生,其聲功率級約為91dB(A)。交直流濾波器組產生的噪聲除了其中的電抗器噪聲之外,還包括由于電場力作用產生振動而形成的電容器噪聲。其產生機理是,當電容器加上交流電壓時,電容器內部電極間將有靜電力產生,使電容器內部元件產生振動,元件的振動傳給外殼,使箱壁振動,形成噪聲,再由外殼向外傳播。其聲功率級約為79dB(A)。
3 噪聲控制原則
在合理選址的基礎上,特高壓變電站、換流站的噪聲控制措施應主要從規劃、聲源、傳播途徑、接受者等幾方面確定相應原則。
(1)針對噪聲污染這一特定概念的定義,從規劃層面將噪聲污染限定在有限范圍內,可以有效防治噪聲污染。
(2)從聲源特性上看特高壓站的噪聲控制,在聲源處抑制噪聲,是最根本、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包括降低激發力,減小系統各環節對激發力的響應以及改良制造工藝等。
(3)在聲傳播途徑中控制噪聲,包括隔聲、吸聲、消聲、隔振等措施,主要對聲波的傳播途徑上進行一些阻斷、改變聲波的傳播方向或減弱聲波的傳播的強度。
(4)受體保護原則,對處于噪聲污染區域的敏感建筑進行環保拆遷以及對相關接受者采取保護措施。
4 噪聲控制措施
4.1 規劃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明確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第五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為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鄉村的聲環境質量,環保部制定了《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其中第三條明確要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并指出要嚴格聲環境準入,各地在編制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時,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章節。一般認為,規劃環評的噪聲污染防治對策和建議可在“鬧靜分隔”和“以人為本”的原則指導下,從區域土地使用功能調整、交通運輸線路布局調整、設置合理的噪聲防護距離、建設隔聲屏障、聲環境敏感建筑物的隔聲要求等方面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2.4-2009)10.3.1條明確工業噪聲防治措施要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在符合《城鄉規劃法》中規定的可對城鄉規劃進行修改的前提下,提出廠界與敏感建筑物之間的規劃調整建議。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4.1.4條明確:工業企業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94)(現已更新為《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并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根據以上法規標準,規劃控制也是噪聲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變電站和換流站內廠界噪聲達標、周邊敏感目標聲環境達標要求的情況下,設置合理范圍的噪聲控制區且在控制區內不再新建噪聲敏感建筑,可以很好地滿足當前及未來該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符合噪聲控制的根本目的和環評技術導則要求。
4.2 源強控制
在源強控制方面,主要是通過對特高壓設備在設計、制造工藝上進行優化實現。
對于特高壓變壓器,降低鐵心磁密,采用磁致伸縮率小的高導磁材料;鐵心采用多級接縫,減少硅鋼片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的機械撞擊,保證所用硅鋼片中晶粒的最優取向;合理調整窗口尺寸,避開鐵心的自振頻帶;在鐵心端面涂張力約束涂料,鐵心級間增加橡膠墊;合理分布繞組的安匝,將漏磁面積減到最小;鐵心拉板采用低磁鋼板,以降低拉板內部的漏磁通量;油箱內盡量不使用磁屏蔽,盡量選用低噪聲的潛油泵和低轉速風扇的冷卻器。
對于電抗器,目前適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合理控制鐵心的工作磁密;選擇合理的鐵心結構,避免固有頻率接近鐵心的自振頻率;使用彈性壓緊裝置,保證鐵心餅有足夠的壓緊力,增加整體的剛性;提高各部件的剛度和強度;在鐵心和油箱中增設隔振、減振裝置[4,5]。
對于濾波器組中的的電容器,增加串聯電容器元件的數目可減小電容器罐里的電介質應力和振動力;改進機械阻尼,壓緊堆棧式電容器元件,可以此來提高電容器單元外殼的剛度;此外,還可以增加電容器殼體的隔聲量,并在安裝電容器的支架上增加減震膠墊,采用雙塔結構以降低聲源高度。
對于帶電構架,應優化站內導線及金具,控制電暈噪聲。根據已取得的成果和經驗,變電導線金具的電暈噪聲已不再是變電站噪聲控制的限制因素。
4.3 傳播過程控制
選址階段應盡量避開村莊、鄉鎮、學校、居民點等噪聲敏感點。同時充分利用地形因素降低噪聲影響,如地坡、山丘、堤岸等,充分利用以替代部分聲屏障。此外,低洼地勢會存在聲影區,噪聲級較低。
總平面優化布置也是噪聲控制的主要手段。利用站內自身設施和建筑物進行合理的布置,可以很好地降低噪聲的傳播[6]。如復龍換流站高、低端閥廳采用了面對面布置,按此布置換流站東側居民點較多方向的噪聲可下降1~3dB,從總平面布置角度為噪聲控制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交流濾波器采用“田”字型布置,降噪效果較好,在換流站圍墻及圍墻外20m范圍的測點上可降低2~7dB,但對于80m以遠處的降噪效果與以往相差不大,約0.2~2dB。
在設備周圍以及站區部分圍墻上裝設聲屏障或者利用閥廳墻體、防火墻等作為隔聲屏障,可有效阻擋噪聲傳播。晉東南變電站對高抗裝設自承重結構形式隔聲罩之后,平均降噪量為21.8dB(A)[7,8]。向家壩―上海工程換流站的平波電抗器采用高效一體化降噪裝置,利用柵式聲障、局部迷宮以及盤式消聲原理,能夠將特定頻率的噪聲降低約16dB(A),使其達到并優于技術規范要求。
采用全封閉型隔聲裝置(BOX-IN)可以取得更明顯的降噪效果。復龍換流站換流變壓器采用BOX-IN措施,與采取隔聲屏障方案比較,近場降低了8dB(A),中場降低了約20dB(A)左右,遠場降低了15dB(A)左右,降噪效果極為顯著。并且采用了新型設計,一部分為固定設施,安裝在防火墻上;另一部分安裝在換流變壓器本體上,隨換流變壓器同進出,既滿足了換流變壓器隔聲降噪的要求,又滿足了運行檢修及快速更換的需要[9]。
4.4 受體保護
對于變電站、換流站站外敏感建筑,環保拆遷或加裝隔聲設施也是噪聲控制的措施之一。為降低對控制樓內運行人員的干擾,可對站內建筑物的降噪設計以有效控制噪聲。由于站內戶外的噪聲依然很大,對于戶外巡檢人員,可通過佩戴降噪耳塞來降低進入人耳內的噪聲而實現受體保護。
5 結語
特高壓變電站、換流站的噪聲控制應考慮規劃控制、源強控制、傳播過程控制、受體保護等措施。由于目前的水平限制,從設備設計、制造和安裝上降低噪聲已經極其困難,除了傳統措施與方法外,應在充分重視規劃控制的基礎上,根據環境敏感情況確定經濟、合理、可行的綜合噪聲控制方案,實現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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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噪聲;城市交通;城市軌道交通
近年來,隨著對城市工業污染源的綜合整治,城市噪聲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著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聲主要是指生活噪聲和交通噪聲,其中交通噪聲是一種非穩態、不連續的流動聲源,影響范圍廣,時間長,危害程度大。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條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輛迅速增長。從1992年起車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長。因此,必須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一、城市交通噪聲污染的分類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聲
城市道路交通環境污染已成為各國城市發展的共性問題,城市道路交通環境污染主要有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據測定,汽車在行駛中的噪聲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駛的車流噪聲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聲計算,要根據交通量、平均行車速度、重車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個基本的噪聲計算值,然后計算由于傳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響所產生的修正,最終得到交通噪聲評價值。現在還用一種叫機動車噪聲污染分析處理系統的。該系統包括系統機動車噪聲源強分析模塊、路段噪聲分析模塊、交叉口噪聲分析模塊、環境噪聲預測模塊、環境噪聲評價模塊。其功能是:根據交通信號控制系統提供的交通信息數據,分別處理路段兩側和交叉口周圍的噪聲強度等級,綜合背景值,做出噪聲預測。根據環境質量標準,做出換環境污染指標(噪聲污染指數)。將處理結果進行儲存和更新。
(二)城市軌道交通噪聲
隨著城市的發展和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狀況已不能滿足要求,發展軌道交通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我國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已進入一個新階段,軌道交通由于其運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適、安全、穩定、占地少及空氣污染小等諸多優點,在城市交通建設中獨占鰲頭。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鐵,地面包括有軌電車、高架輕軌、城市鐵路等形式。城市軌道車輛由于運行在城市中,其運行速度較低,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鳴笛、且新的鋼軌一般用焊接長鋼軌,所以城市中的軌道交通噪聲主要是以下四種:輪軌滾動噪聲、牽引電機噪聲、齒輪轉動噪聲及空壓機噪聲。地鐵交通除列車運行噪聲外,還有風亭及冷卻塔噪聲。高架輕軌噪聲除輪軌噪聲、車體輻射噪聲、動車組牽引電機噪聲外,還有橋梁結構噪聲,與地面軌道交通相比,其噪聲輻射面大,影響范圍廣。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聲
城市中對外公路交通噪聲是指汽車在公路上行駛時所產生的噪聲,交通噪聲在現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難避免的噪聲源,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交通噪聲污染的防治越來越受到道路設計者和使用者的重視。
汽車在公路上行駛時,輪胎與路面之間的摩擦碰撞、汽車自身零部件的運轉(如發動機、排氣管等)以及偶發的駕駛員行為(如鳴笛、剎車等)都是產生噪聲的原因。交通噪聲是寬頻帶的,即含所有可聽范圍頻帶的能量。交通噪聲分析應考慮車輛產生最大噪聲的交通條件,和最干擾公路兩側居民的交通條件,通常選用晝高峰和夜高峰兩個時段來分析交通噪聲的影響。
二、城市交通噪聲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聲的防治措施針對交通噪聲的聲源、傳播及受聲點3個關鍵環節,有多種措施可降低交通噪聲對受聲點的影響,在此我們稱之為降噪措施。
(一)針對聲源的降噪措施
選用低噪聲路面。一般來說,汽車行駛在瀝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駛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聲要低1~3。近年來歐洲許多國家相繼開展了對低噪聲路面的試驗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聲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與傳統的瀝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瀝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為明顯,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聲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聲污染。運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鳴笛,某時段內禁止大型車輛在敏感路段通行,調整交通信號使交通流順暢因而車輛不需經常停頓等交通管制手段對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較為明顯,也易于采用,但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顯降低車輛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響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針對噪聲傳播途徑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與受聲點之間設置聲屏障。聲屏障是一個降低公路噪聲的重要設施,也是道路設計者經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對距公路200范圍內的受聲點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聲屏障是一個明顯干涉聲波傳播的阻擋物或部分阻擋物,它可以阻擋聲的傳播而形成一個聲影區,其降噪效果隨聲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聲屏障的形狀和材料種類多種多樣,可以用土、磚、混凝土、木材、金屬和其它材料來構筑,修建聲屏障除考慮其降噪作用外,還要注意其經濟實用,并與其所處環境相協調做到視覺滿意。
(三)針對噪聲受聲點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聲點之間種植綠化林帶。有關資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樹林(在聲源與受聲點之間沒有清楚的視線),且樹林高度高過視線4.5以上時,樹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樹林深入60可降噪10,樹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種植林帶除具有降噪作用外,還兼有綠化美化環境的功能,但會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圍,當公路經過荒山丘陵地區時,該方法較為實用,由于我國耕地緊張,所以當公路途經耕地時,該措施具有明顯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與受聲點之間的距離。在公路選線時,應充分考慮公路交通噪聲污染問題,尤其對《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范》中規定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2類標準的學校教室、醫院病房、療養院住房和特殊賓館等噪聲敏感點,應先估算其噪聲聲級,如通過設置聲屏障無法解決噪聲污染問題,就需考慮調整線位,增大線位與敏感點之間的距離,降低敏感點的噪聲聲級。
(四)針對城市軌道交通的噪聲
城市軌道交通的噪聲防治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主要應從聲源降噪和傳播途徑降噪兩方面考慮,特殊情況下對受聲點加以防護。噪聲防治應從降低噪聲源開始,盡可能降低列車動力系統噪聲。首先從車輛構造設計上加強防振、吸聲措施,采用阻尼車輪及盤式制動,車輛踏面整修和車輛兩側架設防聲裙等。其次,在軌道及橋梁結構上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長無縫鋼軌代替標準鋼軌,以減少車輪對鋼軌的撞擊引起的噪聲和振動,可降噪23;在承臺上設置彈性聚合物砂漿墊層和配有彈性扣件的整體道床,以利吸收振動波,該整體道床與普通整體道床相比可減振降噪10;定期打磨鋼軌,增加鋼軌的平順度,降低車輪與鋼軌的摩擦、沖擊、不均勻磨耗引起的輪軌振動與噪聲,可降噪35。
三、解決方案
以上我們了解了幾種城市交通噪聲,雖然各自都有解決的方案,綜合來說,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1.對噪聲嚴重超標的車輛應限期治理,車輛的年檢應增加噪聲檢測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汽車報廢標準》,對達不到要求的車輛,該報廢的必須報廢,不得延用,加快舊車淘汰;
2.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環境噪聲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合理布置臨街建筑物,可采用設置吸聲墻面、隔聲門、窗,實行立體綠化,或使臨街建筑物為商店、樓亭等,盡可能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影響;
4.建設現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要對交通設施建設和城市建設提出嚴格要求,明確規定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根據國家噪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屏障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與此同時,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5.增加城市綠化面積,降低空氣污染度為使城市居民遠離交通噪聲,要致力于在道路兩側修建斜坡,加寬沿街住宅的緩沖綠化帶,并利用有限地帶開發立體綠化,增加植被面積,充分發揮綠色植物在降噪和凈化空氣污染物中的作用。
四、結語
面對21世紀,面對信息時代的到來,面對城市化的挑戰,面對我國薄弱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我們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思想,不僅要進行合理的交通規劃建設,還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交通“公害”之——噪聲,從而保障城市社會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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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水利(水務)設施、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和非家庭建筑裝飾等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過程及相關裝卸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市城市市區內,從事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筑施工活動和建筑施工的裝卸活動,以及對進行上述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因從事建筑施工職業工作而受到噪聲污染的勞動防護,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和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對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投訴電話等投訴途徑,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處理。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建設項目的業主應當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建設項目的業主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設工期定額,合理確定建設工期,提出施工期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有企業環境保護工作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建立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專(兼)職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具體實施施工現場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和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采取相應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的預算和決算。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工程開工以前,按照下列程序向工程施工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施工場地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一)領取《建筑施工場地排污申報登記表》等申報材料;
(二)按照申報要求填寫《建筑施工場地排污申報登記表》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隨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其他相關附件,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并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齊全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告知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施工工地顯著位置懸掛《建筑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牌,載明工程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單位負責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聯系電話等事項。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實施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機械,妥善安排作業時間。
施工中應當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
施工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
第十三條提倡施工單位使用低噪聲的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十四條鼓勵施工單位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蘇州市區及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內,建筑施工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條城市市區內,施工中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噪聲排放標準。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依法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施工單位繳納的超標準排污費可計入施工成本。
第十六條禁止在城市市區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確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間裝卸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廢料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當地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夜間作業證明。
醫院、養老機構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建筑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工程進度,減少夜間施工作業。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確需夜間作業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夜間作業申請和方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2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出具夜間作業證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間作業證明的書面通知。
施工單位夜間施工應當確定合理的作業時間。連續運輸、澆灌混凝土的夜間作業,一般一次不得超過2個晝夜。裝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廢料不得超過當日24點。
第十八條實施夜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于夜間作業2日前將準予夜間作業證明懸掛于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高考”、“中考”前15日內及考試期間等特殊期間,禁止一切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夜間作業。
“高考”、“中考”考試期間,考場所在單位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的建筑場地,晝間停止一切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施工單位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廢料的運輸道路或者行駛區域。
重點工程、大型工程的土石方施工階段,確因運輸量大或者工期限制等特殊原因,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裝卸車輛的晝間通行證。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管轄范圍內施工單位排放的建筑施工噪聲進行檢查、監測。被檢查的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結束,被檢查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員和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出規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罰。
施工單位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表彰獎勵的信息,記入蘇州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產生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施工單位無環境保護工作機構或者工作人員,未建立建筑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和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采取相應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未在建筑施工工地顯著位置懸掛載明規定事項的《建筑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牌的。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施工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產生噪聲污染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產生噪聲污染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單位在禁止施工期間和范圍內進行施工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施工單位未持夜間作業證明擅自夜間施工,或者夜間作業超過規定時限,或者在特殊期間實施夜間施工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未盡公告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妨礙、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受理的施工單位的申請,未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期限和要求處理的,或者未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單位辦理結果的,視為同意,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到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所稱夜間是指晚22點至晨6點之間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