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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珠高速公路管理處自20__年起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實行離任審計制度以來,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斷推進審計創新,充分發揮離任審計在規范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強化干部隊伍素質等方面應有的作用。本文結合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實際,認真分析當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問題,并提出改進的對策。
[關鍵詞]基層單位 領導干部 離任審計 思考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審計制度。它是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一種客觀公正的審計鑒證,是審計結果的人格化。
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種形式,是指各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提升、調任、免職、辭職等離任情況時,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開展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意義
1、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格管理干部,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實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機制,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為進一步客觀、公正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的依據,符合官員選拔和任免制度,同時也拓寬了干部監督、考核的渠道。
2、有利于調動領導干部的積極性。將“科學決策、民主管理、依法理財、規范從政、勤政廉政”情況納入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范疇,把履行職責與工作績效作為評價領導的重點,從而調動領導干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促進領導干部科學決策、依法行政,提高管理經濟與社會事務的能力。
3、規范內部管理,促進廉政建設。開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落腳點是查明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有利于規范干部遵紀守法,從機制和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行為,對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4、客觀公正地鑒定前后任的責任。離任審計立足于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使“家底”有據可查。同時,劃清了前后任的責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式
京珠管理處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下屬30余個基層單位均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公用經費支出財務核算實行報賬制度,日常會計核算通過“小蜜蜂”財務軟件進行,每月底定期到管理處報銷所發生的費用。京珠管理處結合行業和本單位實際制定了《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以下審計內容:
1、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情況。主要審查是否有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對每項支出是否嚴格把關,對于大型支出,是否堅持所務會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沒有獨職獨權之行。
2、上級部門下達的主要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與上級簽定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單位財務預算有無超支,單位后勤財務資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是符合要求。。
3、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主要審查維修改造、綠化維護等專項資金是否做到了專款專用,有無按規定使用。
4、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固定資產是交通行政事業單位的“家底”,發揮效益的基礎。審計時,主要審查固定資產賬實相符情況,使用、維護、調撥、處置報廢等方面的管理是否按規范程序操作。
5、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點審查基層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財務預算、費用審批是否嚴格按內控規定執行,有無違規操作的現象。
6、領導干部在任期間廉潔自律情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是對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推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主要是審查領導干部任期內有無、貪污等腐敗行為,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
三、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遵循的原則
1、獨立性原則。要求離任審計人員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應具備獨立性原則,與被審查單位或個人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系,在執行審計時,不受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干擾,保持客觀無私的精神和態度。
2、客觀、公正原則。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通過審計調查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用掌握的事實和數據說話,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3、謹慎性原則。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評價要保持謹慎的態度。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的陳述和申辯,針對有異議的事項,應進一步核實、研究,以確保審計報告的準確性。
四、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遵循的程序
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在處黨委的領導下,成立由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紀檢部門等相關人員組成的離任審計小組。自實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以來,離任審計工作覆蓋面達100%,做到了凡離任必審計。審計小組根據以下程序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實施審計工作:
1、下發離任審計
通知。對于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基層單位領導干部,由財務部門提出離任審計工作任務,報處黨委批準后實施,并正式下發離任審計通知。
2、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小組根據確定的工作任務,制定具體的審計方案和審計項目計劃。
3、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前1-2個工作日,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基層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審計小組成員名單;審計紀律要求等。
4、實施現場審計。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基層單位應當向審計小組及時提供與上級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資產清單、工作總結、重要經濟合同、內部控制制度及個人任職期間的述職報告等有關資料。審計小組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核實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審計。
5、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小組實施審計后,應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本人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基層單位和領導干部征求意見,被審計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在指定日期內反饋書面意見,否則視同對審計報告書無異議。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所闡明的事實或措辭有異議的,應做出具體、詳細的說明。審計小組對有效期內反映的有異議事項,應進一步核實、研究,若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6、做出審計結論。審計小組將審計報告連同對審計報告的書面反饋意見,一并提交本單位黨委領導審定,審定后對被審計基層單位下達審計報告。
7、落實審計整改。被審計基層單位收到審計報告后,必須切實執行審計意見,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小組報告整改情況。
五、當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組織協調不到位。京珠管理處因為沒有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而是成立由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離任審計小組,但是各部門都有各自的工作安排,在實施審計時,人員抽調難度大,審計力量難協調,有時只好由財務部門唱“獨角戲”,其他部門的職責未切實履行。
2、離任審計程序待規范。領導干部調動是個較敏感的問題,從基層單位離任審計實踐情況看,多數時候未堅持“先審后離”而是執行“先離后審”程序,使離任審計工作成例行公事,流于形式。
3、離任審計質量難保證。一方面由于審計人員均屬內審人員非審計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另一方面由于基層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一般較長,需審計的范圍較廣,審計時間緊任務重,審計力量又不足,導致審計質量無法保證。另外,實際執行審計時,主要以財務會計移交資料為審點,導致內控制度是否有效防止舞弊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難以查實。
4、離任審計評價難規范。雖然單位結合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制定了《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了審計的程序、內容等,但實際工作中有關審計標準、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的執行等缺乏具體的指導。評價標準不能完全符合審計實踐需要,存在一定的差異。如基層單位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界限較難劃分,不好準確進行評價,特別是一些量化指標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準確的評價標準,在審計評價過程中,審計人員難以規范操作。
5、審計結果利用率不高。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審計中發現和反映的一些違紀違規問題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關責任人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沒有與領導干部的升遷、獎懲緊密相聯系,“審歸審,提歸提,審計提升兩張皮”,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審計監督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審計影響力受到了削弱。
六、加強和改進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對策思考
1、建立組織協調工作機制,形成審計合力。離任審計小組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困難、發現的問題,共同做好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
2、堅持“先離后審”原則,規范審計程序。處理好“先離后審”與“先審后離”的關系是做好離任審計工作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堅持任前審計、先審后離、一審計二離任三使用的基本原則,也是領導干部考核及任用工作的一個重要程序。
3、狠抓基礎,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一方面,要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加大對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知識的培訓力度,使審計人員既具備過硬的工作作風又能成為業務能手,為開展審計活動儲備人力資源。另一方面,要把握審計重點,必要時把離任審計工作與日常審計活動結合起來,做到資源共享,提高審計效果與效率。另外,要認真總結離任審計工作經驗,積極探索審計方法,規范程序,強化監督,使離任審計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離任審計工作質量。
【關鍵詞】煙草行業;經濟責任;審計框架
經濟責任是指行業所屬企業或部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行業所屬企業或部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行業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縣級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獨立核算主體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期間,以人事部門任、免文件為依據。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期間的起止點一般以人事部門任、免文件發文之日的前月末來確定。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
審計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計劃、下達審計通知、編制實施方案、召開進點會議、開展現場審計、編制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上報整改報告、建立項目檔案。
1.制定工作計劃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本著“凡提必審,凡離必審,任期內輪審”的原則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由審計部門負責制訂,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部門擬訂審計對象名單以及審計要求,交審計部門制訂工作計劃。如因年中臨時人事調整導致審計計劃調整的,由人事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提交聯席會議審議后進行調整。
2.下達審計通知
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應在實施現場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責任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責任人。因特殊情況,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3.編制實施方案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通知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負責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實施。
4.召開進點會議
審計組進點時,由被審計單位負責組織召開由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會。
5.開展現場審計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監盤、重新計算、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可以采取復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6.編制審計底稿
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經審計組主審、組長復核。
7.出具審計報告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以書面形式征求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負責。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責任人基本情況、企業財務績效分析、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需要說明的事項和審計評價等六個部分。被審計責任人及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達審計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書面意見,均視為無意見。
8.下發審計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收到審計報告30日內,完成審計報告的審定工作并擬訂審計意見書,經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下發給被審計單位,抄送被審計責任人。
9.上報整改報告
被審計單位要在接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審計意見書的要求,對照審計報告和底稿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逐條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上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10.建立項目檔案
審計終結后,審計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所有審計資料整理歸檔。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按“項目立卷、審結卷成”的原則定期歸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項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審計項目工作底稿、報告的歸屬權。
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審計組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后,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審計評價要以審計數據為基礎,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責任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評價指標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責權限和審計范圍,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撐,與審計事項不相關、審計證據不充分的問題可以不評價。
審計組對被審計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要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三、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工作成果運用
1.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除向下達審計指令的管理層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外,還要抄報上一級內部審計管理機構并抄送本單位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和整改報告作為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被審計責任人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納入人事干部檔案管理。審計部門要對紀檢監察部門提供的需在審計中予以關注的事項,進行審計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反饋。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審計查出的領導干部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天內,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層以上干部進行傳達。
2.各單位要建立審計整改報告制度、跟蹤檢查制度和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按時上報整改情況,審計部門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意見和整改建議,對執行審計意見或整改不徹底,要查明原因,及時督促落實,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有效整改。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紀檢、人事部門要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以及領導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單位、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問責。
參考文獻:
[1] 劉英來.經濟責任審計研討會綜述[J]. 審計研究,2006(06)
一、審計應現代企業管理需要而生
加強內部審計是建立現代公司制企業的需要,同時也是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維護投資人和經理層合法權益的需要。企業在初創階段,生產經營規模相對較小,投資人往往親自掌控企業全面管理,憑借個人管理經驗,就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和控制企業風險。隨著產品銷售收入的增長,企業規模的擴張,生產部門與銷售部門之間、集團內部各所屬單位之間、投資人與經理層之間、董事會的決策方針與經理層短期目標之間的矛盾等等均會不斷顯現出來。尤其是集團各所屬單位的經營活動是否按照集團確定目標有效進行?集團政策是否真正執行?管理流程是否最優?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財務報告是否準確無誤?資產管理是否安全完整?都是企業投資人和經理層最關心的核心重點。
二、內部審計與其他審計的區別
按審計的主體分類,可分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代表國家所實施的審計。社會審計,是指依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注冊會計師所執行的獨立審計。內部審計是指由企業內部設置的審計部門和專職審計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審計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投資項目、資產管理、干部履職、內部控制等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的行為。其目的是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肅財經制度,改善經營管理,為企業增加價值。
三、集團內部審計應擔負的職責
(一)抓好財務收支審計,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財務收支審計是審計部門的經常性、基礎性工作。通過審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確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通過審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確認企業經營活動是否正常、有序進行。通過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效益性進行審計,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資產占用,進而維護企業所有者權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抓好年度預算審計,監控經濟運行偏差
預算是企業經營計劃以及預期經濟活動的一種數量表現,是以貨幣或現金流量的形式,對企業未來某特定目標所擁有的有限資源進行合理安排,對各項經濟活動進行有效控制的一種機制。年度預算方案既是集團整體利益目標下的資源分配與責任定位,更是集團管理的整體“作戰方案”,也是激勵與約束的核心。預算審計是一種再控制、再管理監督活動,要在預算的編制、預算的執行、預算的調整、預算的評估分析等主要節點上發揮作用。一是預算編制審計。嚴格按照集團確定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穩步增長,立足未來,確保投資收益最大化”的預算編制原則,組織相關人員對各總公司編制的預算進行審核討論,并將結果與各總公司溝通,根據溝通后結果再進行復審,最后確定本年度各總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經董事長審定后正式下達年度預算批復意見;二是預算執行審計。每季度對各公司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審計,重點檢查預算執行情況與批準的預算是否相符,通過上年同期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預算對比分析,找出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出現偏差的原因,與各公司制訂措施,促進各項預算指標健全安全有效的貫徹執行;三是預算調整審計。因經營外部環境的變化和內部重大原因需調整預算的,必須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報集團審批,審計重點監督調整幅度是否恰當、預算調控是否適度、發現問題是否解決及時,確保預算調整合規有效,更加符合集團經營實際。
(三)抓好年度決算審計,提供績效考核依據
年度決算審計根據年初確定的預算指標、經營收入、利潤成果等要求,對各所屬單位上報的決算情況進行審核。在核實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指標的基礎上,重點審計是否利用應收款類帳戶隱虧增盈、利用存貨賬戶隱虧增盈、利用固定資產帳戶隱虧增盈、利用待攤費用帳戶隱虧增盈等問題,確認經營成果是否真實,防止為了免受經濟處罰或騙取獎金、榮譽等而弄虛作假、隱瞞虧損、虛盈實虧。年終各公司經營成果經審計確認后,報集團董事會做為績效兌現依據。
(四)抓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鑒證任期管理績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集團審計人員按照董事長授權,對集團離任的各級領導干部受托管理資產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審查、評價和活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集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于一體的綜合性審計,其審計結果既可作為董事會、人事部門對干部進行考察考核、綜合評價、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又可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離任審計主要內容,一是對其經濟責任履行、職權使用的合規性審查。通過查閱有關合同、協議、制度文件等明確離任領導干部的工作職責范圍、職責履行程序規定、主管的業務領域和被授權限,審查測試離任領導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有無不作為或違反職責、程序等)、被授權限的使用狀況(有無濫用授權胡亂作為、越權行為等),審查其對重大決策或重大事項的審批等是否合法合規;二是經濟績效的評估。通過查閱有關任職初期經濟指標、計劃方案和預算指標等資料,通過分析性復核程序比較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方法審查其任職前后所主管的資產、負債的增減變化和實物管理、市場規模、業務內容的增減變化和資金的流入流出,評價其任職期間主管領域經濟效益的優劣;三是延伸審計(視需要而定)。針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線索,及時上報集團董事會,根據決定進行延伸審計。
(五)抓好專項審計調查,提供領導決策依據
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或集團董事會安排,做好各種專項審計調查,為企業決策者提供參謀支持。一是為企業決策者提供宏觀經濟形勢和微觀運行態勢分析報告;二是做好各類盡職調查,對重大經營決策、對外投資項目等進行風險評估,以防止決策失誤;三是反映經濟活動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四是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運行情況進行評價,總結經驗,剖析不足,為企業拓展提供借鑒。
四、集團審計業務規劃
(一)要努力提高內審人員專業素質
由于內部審計工作涉及的范圍廣、知識面寬、政策性強,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不但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也要具備復合型的知識結構。如財務會計、經濟、法律、工程、金融、稅收、統計及計算機等知識。因此,內部審計人員必須要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另外,內部審計部門在人員配備上也應該多元化,建立起一支專業知識技能化、職業道德標準化的專業內部審計隊伍。
(二)要拓寬審計領域
內部審計不應局限于財務審計,要向內控審計、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擴展。開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運行的有效性;開展經營審計,評價經營活動的效果、效益、投資回報等;開展管理審計,評價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對有關人員任期經營目標的達成和績效進行確認。
(三)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
內部審計要貫穿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對企業進行全維度的監督和評價。一是對企業的投資計劃、銷售計劃、生產計劃、采購計劃、資金計劃、財務預算等進行事前審計,確認其科學性和可行性。二是對各項計劃的分解、實施、等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及時發現偏差。三是對經營活動的結果做出全面的分析和評價,并提出改進意見。通過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的方法,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從而促進企業預期目標的實現。
(四)要實行內部審計規范化
相比較外部審計而言,內部審計主要是為管理服務,為保證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內部審計必須制訂一套標準規范,包括審計工作計劃、審計方案、審計實施、審計底稿、審計報告、后續跟蹤等。依據國家審計法規和審計準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審計規章制度,規范和指導審計工作進行,使內部審計有法可依、提高審計效率,防范審計風險。
一、存在的問題
1.政府審計主要是真實性審計和合規性審計,且審計技術方法和手段落后。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率、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但在審計實踐中,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主要是開展真實性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其他諸如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離任審計.缺乏事中、事前監督,政府采購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的開展時間很短。審計技術方法方面,還停留在詳細審計階段,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更是如此。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領域廣泛、審計內容復雜且多變、審計方法靈活多樣、審計工作量大,詳細審計幾乎不能滿足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要求。現有政府審計經驗的積累不利于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
2.政府審計主要是采用手工審計,“電子化”程度低或電子計算機利用程度低。為適應信息化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正在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進行財政管理,即啟動“金財工程”,這是實現財政管理現代化,提高財政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也是電子政務的重要內容。與之相適應,政府也在積極進行“金審工程’,實現審計工作.‘電子化”。但是據筆者了解,一方面政府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電子化”程度低;
3.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單一。審計工作能否得到加強,雖然受制于多種主客觀因素,但關鍵取決于實施審計工作的主體—廣大審計人員隊伍的素質。沒有一支訓練有素、結構合理的審計人員隊伍,就無法承擔新時期我國政府審計工作的艱巨任務。
4.審計結果傳遞和利用方式大大削弱了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采取司法模式的國家,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的政府審計機構具有判決權和制裁權,因此其審計結果具有極強的法律約束力。美國會計總署雖然沒有上述權力.但其審計報告要提交給國會,其作用通過國會間接實現,主要由兩條途徑:一是對不接受審計建議的被審計單位停止撥款。這與經濟利益掛鉤,具有極強的約束力;二是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公開存在嚴重浪費或管理不善單位的審計報告,而各種新聞媒體的報道將給被審計單位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和,對推動審計建議的實施和強化審計報告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英國的政府績效審計報告提交國會的同時還要公開發表。澳大利亞采取的另一項措施是后續檢查,對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根據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審計報告的建議,針對本單位缺點提出的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繼續向國會報告以前報告過但并未得到妥善處理的重要問題,直至審計長公署有理由認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實。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每年也要向政府提交審計一報告,并由政府向國家立法機構—人大常委會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然而內容卻僅限于財政審計,其他審計均不出具對外報告。在審計結果使用上常常與設立該項審計的最初目的脫節。政府審計報告需要經過有關領導“審批”。這樣的審計結果傳遞與利用方式是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大受影響。
5.我國未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也沒有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績效審計理論成果作指導,政府審計準則體系也還處于逐步完善之中。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適應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實務工作的開展,盡快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二、解決的對策
1.向社會審計學習。我國的社會審計與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相比,發展比較完善,政府審計向社會審計學習:第一,可以向社會審計機構借調具有豐富經驗、掌握最新審計技犬和審計方法的注冊會計師;第二,派遣政府審計人員到社會審計機構學習,使其獲得廣泛的實踐經驗并掌握有益的配套技術;第三,借鑒社會審計準則,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和有關的法律體規,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2.派遣審計隊伍的骨干力量到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開展較好的國家或組織考察學習。例如,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OSAI),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以及美國會計總署、加拿大綜合審計基金會,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英國等的最高審計機關。
3.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人員結構多元化。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多元化,如審計技術與方法、政府公共管理、計算機應用、相關法律法規等;第二,采取激勵措施,引進競爭機制,促進審計人員主動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完善知識結構;第三,招聘有豐富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加入審計人員隊伍,為審計人員隊伍帶來最新的審計技術和審計方法;第四,招聘諸如經濟師、律師、工程師、公共管理專家、電子計算機專家等各類專業人才,使審計人員結構多元化,適應政府績效審計領域廣、內容復雜等特點的要求;第五,吸收大學畢業生進入審計隊伍,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其原有的知識結構和現有的專業培訓,會使其在幾年之內成為審計隊伍的有生力量和棟梁。第六,根據政府績效審計的需要,在審計過程中聘請相關的專家參與或提供咨詢。
離任審計風險寓于審計的整個過程中,審計準備、實施、終結三個階段都存在風險點,現細分析如下:
(一)在審計準備階段,通過三個途徑對風險加以防范。
一是評價被審計對象的風險的總體水平。由項目牽頭人收集離任領導的基本情況,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專業判斷,對離任領導所在單位的內、外環境的風險作一個初步評價。此時,還需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初定重要性問題水平,使之既能夠在會計報表重要水平的約束下,又能滿足派出單位領導層對有關問題更深一步了解的需要。二是評價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從審計人員是否有從事該項審計的技術水平,在從事審計過程中能否能保持形式及實質上的獨立,時間和手段能否滿足審計項目的要求三個方面評價勝任能力,保證參審人員能夠運用一定的檢查程序來控制風險。三是初步確定總體審計策略。在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離任領導的管理能力后,通過一定的審計分析在控制風險前提下,以最低的審計成本來完成審計任務而采取的措施,減少檢查中由于準備不充分而引起的審計效率不高的問題發生。
(二)在實施階段,合理化解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
一是對固有風險的評估,主要是通過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的審核,對其公允性,從存在或發生、完整性、權利和責任、估價或分攤、表達與披露等五方面發表意見,雖然它受被審計單位所處特定經濟、金融、管理環境,歷任領導的管理措施延續等多種因素影響,但仍然應從專業判斷角度加以穩健確定。二是以業務的發生評估控制風險,首先確定某種業務的發生可能存在的潛在錯弊,并確認哪些控制措施可以防止或者發現這些錯弊,然后通過調查內部控制結構,并進行控制測試,獲取控制措施是否適當被設計和有效執行的證據。只有這樣,一方面有利于調查和評價的操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審計人員發現內部控制中的不足之處,以建議被審計單位予以完善,并實現業務發生的控制風險與會計報表項目控制風險相互驗證。三是在實施具體的審計目標時隨之而來的是檢查風險,需使用一定的分散風險的方法。根據各項認定的檢查風險,就可以確定各個具體審計目標的檢查風險,當一項認定只有一個具體審計目標,則該認定的檢查風險也就是該具體審計目標的檢查風險;如果一項認定有幾個具體審計目標,則每個具體審計目標都具有和其所屬認定相同的檢查風險。
(三)在終結階段,嚴密工作程序減少風險機率。
概而言之就是分為四個層次,一是審計內容再界定,通過對或有事項、期后事項、重要性問題的進一步的詢問、查找、比較、匯總,決定其適當的披露方式;二是審計過程再復制,通過不同責任人對工作底稿復核,確保審計質量,控制審計風險,并在審計工作即將結束之際,以審計準則為標準,對整個審計工作一檢討,看是否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三是審計意見再確認,將提出審計意見的初步建議,并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并由項目負責人對審計意見的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可為審計意見的正確性提供合理的保證。四是要求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期間向審計人員提供的各種重要口頭聲明作書面陳述,一方面有利于明確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則在發生行政復議時,有利于保護審計人員。
二、離任審計風險的控制
離任審計是建立在單位活動審計的基礎上,一方面審計結果失真,對離任人的評價不實、不準,將會給派出單位選拔、任用干部造成很大危害。另一方面離任人大都控制一定權力,有存在著,違紀違規或嚴重經濟犯罪的可能性,審計質量要求較高,因此離任審計風險除了在實施審計程序過程中進行控制外,還應從宏觀、微觀兩個角度進行控制,來降低離任審計風險。
(一)離任審計風險的宏觀控制
1.開展離任審計工作首先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
離任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黨委的重視是開展好這項工作的基本保證。黨委應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把離任審計納入干部任用的必備程序,使離任審計報告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黨委還應對離任審計機構的設置、人員配備及經費保障等予以大力支持,為離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要注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
建立離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并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加強協調與配合機制。
3.要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離任審計操作規程》是實施離任審計的直接規章制度,但還不夠完善,還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一些工作規范如:離任審計指南、雙向承諾制、責任追究制等工作規范,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使離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離任審計風險的微觀控制
1.劃清前任領導與本任領導的責任。
由于單位的管理是連續的,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問題,可能對本任領導產生較大影響,致使其任期目標難以實現或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在分析評價離任人的任期成績時,要具體分析這種影響,劃清前任與本任領導的責任。
2.劃清離任人員與其他負責人的責任。
單位的管理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體決策的,如果某項決策失誤,而決策時離任人曾表示反對意見,這種損失的責任就不能由離任人來負擔,而主要應由其他表示同意的領導成員負擔。又如在財務決策方面,如果財務負責人未請求報告離任人員,或采用先斬后奏辦法致使費用突破指標的情況發生,這種責任也不能歸咎于離任人員。
3.正確處理管理成績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
單位管理成績是同內部努力、員工素質分不開的,另一方面也受當地大環境影響。如當地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偏高,經營虧損,金融風險較大,應該說是多種因素作用結果,央行監管只是因素之一,因此在評價履行監管職責時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又如:任期內由于管理費用偏緊,造成單位硬件設施跟不上,也不能直接歸咎于離任人。所以在評價離任人成績時要具體分析成績的因果關系,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4.離任審計期間的界定問題。
與一般的審計不一樣,離任審計往往是跨越幾個會計年度的,而且起始日期還往往不是整齊的月初或月末,這樣便常常沒有對應的會計報表可供參照。于是,實務中一般以最為接近的會計報表結算日期作為離任審計期間的起止日期,而在此離任審計期間內則視為一個大的會計年度,然后運用職業判斷對于一些重要項目及變化異常項目分別按年度進行詳審。
5.特別關注關聯方交易及非貨幣易。
在離任審計中需要著重予以關注的是被離任審計單位與其關聯方的交易以及在離任審計期間發生的非貨幣易。在涉及這些方面的業務中一定要認真審查,是否存在以非正常價格轉讓造成資產流失的現象;有無隱匿收入、費用,自設小金庫,資金體外循環的現象等等。這就要求在離任審計開始之處向被離任審計單位所取其關于關聯方的申明書,并在抽查大額資金往來的業務中高度注意那些發生頻繁的往來單位,對其應收應付款項一定要進行詳細的盤查,明確其往來款項是否真實發生及其性質。
6.正確評價合理與合法的關系。
實際工作中往往遇到合理與合法的矛盾問題。有些開支可能是合理的,但可能不符合現行法規和財務制度。反之,有些開支是合法的,但可能不合理。對這類問題應做出客觀的評價,只要是符合管理效益提高的大原則,并且這種開支又節約了本單位的其他資金,那就應該給予肯定。
7.銳意改革與決策失誤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