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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屯安委辦【20**】1號文件指示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我院于20**年01月22日至01月29日,對全院安全大生產工作進行了認真自查,現對此次自查結果做一總結: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按照縣衛生局文件精神要求,成立了以黃子群院長為組長的院“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領導小組,明確了領導小組職責,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了本院“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扎實推進了本次活動工作。
迅速開展了此次自查自糾活動。
(二)突出重點,落實整改:各科室均能根據大檢查范圍、內容,全面、徹底的組織開展大排查,不留死角。
并根據查找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同時限期進行了整改,扎扎實實的把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在邊檢查邊整改的同時,不斷優化了醫院安全生產環境,促進醫院又好又快發展(三)醫療安全進一步得到加強:
1、為有效開展醫療安全生產工作,醫院成立了以黃子群院長為組長的醫療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制訂了一系列醫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訂《醫療事故糾紛防范處理工作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各類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2、制定了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時總結評價,嚴格落實獎懲機制,并針對問題認真開展持續改進工作。
3、開展了醫療安全教育工作。適時組織職工開展醫療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斷強化質量安全意識完善了醫療事故糾紛防范處理機制,對醫療安全隱患進行了及時排查,及時處理化解了醫患矛盾。
(四)院內感染預防進一步得到落實:我院成立醫療垃圾、醫療廢物處理領導小組,依照相關規定做好對一次性注射器的毀型、浸泡和焚燒處理,并做好登記。
加強了傳染病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認真做好本鄉重點傳染病防治工作。
(五)醫療儀器及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按制度進行:每月一次檢查儀器的用電安全、周圍環境安全和儀器本身的安全性及接地情況。
加強了醫用氧的購進、驗收和使用管理。壓力容器除用電安全外,還檢查了壓力容器的耐壓指數,嚴格按使用壽命更新,不過期使用。
(六)加強值班,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配備滅火器1個,對重點科室安裝了防盜門、防盜窗、又出資購買了監控系統,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七)下一步工作計劃:
1.加大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安全意識,認真補充完善各類安全生產預案并加強演練,大力營造“除隱患、保平安”的氛圍。
關鍵詞 社區衛生服務站 醫院感染 問題 對策
存在的問題
站內人員綜合素質較低:大部分社區醫務人員的醫院感染控制知識掌握不全或不系統,一些無菌觀念不強的醫生把一些不良習慣帶進了實際工作,也無形中傳給了護士,不規范行為較為常見。
洗手不規范:檢查前后、常規護理操作前后洗手不規范或干脆不洗手,甚至在接觸了感染患者之后不洗手,即使洗手,也不能嚴格按照洗手方法進行,配備的防護用品在診療過程中也不按要求使用,職業防護常識掌握甚少,忽視了自身的防護,也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危險。
無菌觀念差,消毒隔離工作不到位:從醫院換取的無菌消毒包管理不規范;空氣消毒監測不到位;極個別服務站醫療器械浸泡液長期不更換;消毒液的配置方法濃度不準確且使用不規范[1];清潔工作不及時,治療室有霉變現象;“三區”區分不嚴格,物品混放;靜脈輸液不能做到“一人一帶一消毒”。
醫療垃圾處理不當:對醫療廢棄物不能認真分類,損傷性垃圾混放到感染性垃圾甚至生活垃圾中,成為了污染源;對患者的血液、體液等污染物不能做好雙向防護,各種消毒需要的濃度配比不清楚;醫療廢物的登記及在向醫院運輸送暫貯中交接過程不規范,甚至無分類垃圾的數量登記和交接記錄。
抗生素使用現象普遍:不論是上感還是眩暈,發熱或不發熱大多都使用抗生素及激素,且是聯合使用2種或2種以上的抗生素。
對 策
加強考核,提高社區人員對醫院感染管理重要性和長期性的認識: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站醫院感染控制的管理,加強監測,為社區制訂健全的規章制度、控制方案,每月要對社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種監測、檢查考核,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原則、消毒隔離等規章制度,定期進行空氣細菌培養、消毒液、無菌醫療用品的監測等。
加強培訓,提高專業素質:利用各種業務學習進行醫院感染知識的系統培訓,學習醫院感染規章制度,各類無菌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滅菌技術、醫療垃圾的分類處理等。對加入社區的新職工要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認真執行無菌操作,嚴格做好消毒隔離工作: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原則;三區應明確分開,進行治療操作應在清潔的環境中進行;進行無菌操作,著裝規范;洗手規范,肥皂搓洗10~15秒注意指尖、指縫、關節,流動水沖洗[2];從無菌容器中取無菌用品,必須使用無菌持物鉗(鑷),一套無菌用品只供一人使用;堅持每日清潔、消毒制度;各類器械消毒液掌握濃度,定期更換;注意自身防護,接觸病人血液、體液應戴手套,并防針頭等利器刺傷。對使用的壓脈帶、輸液網套等物品都應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
規范化管理醫療垃圾:認真學習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嚴格按照醫療垃圾的分類進行處理,尤其是醫療垃圾不能與生活垃圾混合,使其成為傳染源,在運往醫院暫貯間途中嚴防滴漏,并做好登記、交接工作。
嚴格掌握抗生素使用原則,合理使用抗生素:病毒性感染、發熱原因不明,且無可疑細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生素,強調綜合治療。
參考文獻
為了積極推動我市城市化建設進程,改善城市衛生面貌,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群眾文明衛生素質,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特制定《*市創建省級衛生城市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一、目標任務
按照省級衛生城市標準及市政府城市發展總體規劃,著力解決城市突出的環境衛生問題,理順愛國衛生工作機制和環境衛生長效保潔機制,加大市區環境衛生管理與綜合整治力度,落實愛國衛生責任制,實現城市經濟、社會與衛生環境的協調發展。經過各項創建工作,確保我市10大類近50項任務指標全面達到省級衛生城市創建標準,把*市區建設人居環境和諧、衛生環境改善,生態環境良好的省級衛生城市。
二、實施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4月1日-5月20日)
---做好規劃、方案,于5月中旬前,由*市愛衛會向省愛衛會提交申報報告。
---成立*市創建省級衛生城市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市政府召開創衛動員大會,分解落實各項指標任務,簽訂創衛工作責任書。
---各責任單位制定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落實人員、資金,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實施創衛達標工作,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省級衛生城市規定指標。
---市創衛辦公室組織各部門、各單位開展衛生整治活動,匯總提供有關資料。同時,由市創衛領導小組組織全面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存在問題,力爭通過省愛衛會的評審驗收。
(二)全面整治,鞏固提高階段(5月21日-8月30日)
---市創衛辦公室按照省級衛生城市標準掌握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對不完善的項目指標,督促各責任單位加強和改進,實現達標。
---各責任單位開展全面檢查,向市創衛領導小組上報完整的申報材料,接受市創衛領導小組的模擬驗收。邀請省愛衛會領導和專家對創衛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并對檢查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時進行整改。
(三)申報驗收,迎接檢查(*年8月31-10月15日)
市創衛辦公室做好所有基礎資料匯總工作,各責任單位要做好迎接檢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市愛衛會按照省級衛生城市申報程序向省愛衛會提出創衛驗收評審報告,確保創建成功。
三、工作任務及職責分工
(一)重點工作任務
1、加強愛國衛生組織管理,建全市、區愛衛會組織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明確各部門分工、落實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檢查評比活動。
2、加快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年9月以前,*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建成投入使用,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規范運營,使市區生活廢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50%、80%以上。
3、加快城市公共廁所建設和土旱廁所的改造步伐。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要求建設和管理公廁。重點建設二類以上水沖式公廁,城市二類以上公廁普及率達到60%。
4、加強環境保護工作。重點抓好環境質量,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70%,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96%,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56分貝,煙塵控制區覆蓋率≥100%,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到10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處置利用率≥90%,環境保護投資指數≥2.0%,近兩年內未發生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5、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實疫情報告制度,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制度,各醫療衛生單位全部設立預防傳染病和健康教育宣傳欄。兒童計劃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種達到98%,有流動人口計劃免疫管理辦法,3個月以上流動人口兒童建卡、建證率達到98%。加強一次性醫療用品的監管工作,徹底消除醫源性感染隱患,確保不發生重大疫情。
6、加強城市"除四害"工作。開展城區重點單位和居民區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活動。(除"四害"工作資料完整),要求城區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全面了解市區內蟑螂分布狀況,對個別密度較高的街區和單位實施全年殺滅,陽性率控制在3%以內。滅蚊、滅蠅工作堅持以治理孽生地為主的綜合防治工作,在夏秋季堅持一周一消殺,降低蚊蠅密度。
7、加強健康教育工作。市、區健康教育機構健全,人員、設備、經費和任務落實,并能較好地進行業務技術指導。中小學全部開設健康教育課,按照國家教委"教育行政部門健康教育評價表"總得分達到95分。中專及普通高校開展各種形式健康教育。市、區醫院門診部及住院病區設有健教專欄,住院病人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率達到80%。社區和工作場所積極開展健教活動,居民衛生知識知曉率達到80%,健康行為形成率達到70%以上。職業衛生、女工保健知識培訓率達到95%,知曉率達到85%。*日報、*電視臺有健康教育專欄,對創建省級衛生城市活動,進行輿論引導和新聞宣傳,并堅持自辦衛生健康欄目播放。市上制定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依法開展控煙工作,城市建成區無煙草廣告。主要公共場所應設有健康教育專欄,有控煙和預防艾滋病等疾病的宣傳內容及宣傳品。各創建責任單位設立固定的創衛宣傳標語。
8、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整治。組織各部門、單位和群眾開展經常性的衛生清掃活動,清掃保潔率達100%;環衛設施設備完好率達到98%,垃圾日產日清,主干道和背街小巷保潔時間和保潔要求達到規定標準;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城區道路路面整潔,無破損和坑洼;無"八亂"和隨地吐痰、便溺現象;"門前三包"衛生責任制落實;城區無衛生死角,無違章飼養畜禽。
9、加快園林綠化,建設生態環境城市。圍繞建設生態型園林化城市目標,增加資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態和綠化建設。加強城區綠化,以公園、景點、廣場、沿路的綠化為重點,營造具有戈壁綠洲特色的園林化城市。市區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人均綠地面積≥8平方米。
10、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食品衛生工作。各衛生監督監測主管部門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相關單位各項工作有計劃、有檢查,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規范,資料齊全。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供水單位和食品餐飲經營單位應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經過體檢、培訓后持健康證上崗。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加強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水質符合衛生要求。加強食品衛生執法檢查,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趨勢,近年來未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二)職責分工
1、城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城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確保市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績名列全省前列。積極開展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城市出入口、城區建筑工地、公共場所、集貿市場等重點部位的集中整治,經常組織清掃環境衛生、清理衛生死角,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責任單位:*區政府。
配合單位: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局、建設局、市愛衛辦、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規劃局、國土局、房管局、民政局、教育局、*軍分區、玉門油田生活基地等單位。
2、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環衛設施投資力度,加快在建項目工程進度。*年9月前,建成*市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場,使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50%、80%以上。
責任單位:市建設局。
配合單位:*區政府,財政局、發改委、環保局、交通局、中小企業局、商務局、國土局、衛生局、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局、玉門油田基地等單位。
3、城市環保工作不斷加強。加大對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工業污染綜合治理、城市生態保護建設的投資力度,加快治理步伐,省上考核驗收前達到標準。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85%以上;飲水源水質達標率≥95%;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56分貝;重點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到10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處置利用率≥100%;環保投資指數≥2.0%。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區政府,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公安局、商務局、中小企業局、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局等單位。
4、全市傳染病防治工作全面達標。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種傳染病防控體系,確保不發生重大疫情。
加強各種傳染病監測和管理工作,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兒童計劃免疫全程接種,消除醫源性感染隱患。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配合單位:*區政府、市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
5、加強城區"除四害"工作。認真組織集中開展城區重點單位,居民區的除"四害"活動,鞏固殺滅成效。鼠密度控制2%以下,城區蟑螂陽性率控制在3%以內,降低蚊、蠅密度。滅鼠工作于*年9月前取得省愛衛會頒發的合格證書。
責任單位:市疾控中心。
配合單位:*區政府,旅游局、建設局、環保局、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軍分區、玉門油田生活基地等單位。
6、健康教育全面達標。加大對健康教育工作的投資,認真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機構和工作經費機制,積極開展社區居民、中小學生、醫療衛生單位、商業企業、工礦企業等單位的健康教育活動,各項指標達標。
責任單位:市愛衛辦。
配合單位:*區政府,市委宣傳部、財政局、*日報社、廣電局、教育局、人事局、衛生局、商務局、中小企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等單位。
7、建成園林綠化、生態環境城市。圍繞建設生態園林化城市的目標,增加資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態和綠化建設力度,確保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0%,人均擁有公共綠地面積≥8平方米。
責任單位:*區政府。
配合單位:市建設局、林業局、規劃局、國土局、房管局等單位。
8、公共場所、飲水衛生和食品衛生全面達標。市人大和政府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的監督執法和監測工作,重點加強"五小行業"的衛生監督監測,各項指標達到要求。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配合單位:市人大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質檢局、商務局、環保局、農牧局等單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創衛活動的各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成立*市創建省級衛生城市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和安排部署市區創衛工作的重要任務,審定創衛工作的重要文件、創建規劃和專項活動,研討創衛活動中的決策事項。協調各責任部門完成工作任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創衛活動的各項具體工作,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決定,掌握全市創衛活動工作的進度,及時創衛公告,組織召開創衛活動聯席會議。
(二)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實施創衛工作目標責任制。市、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各責任單位要充分認識創衛活動的重要性,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行動、真抓實干,把創衛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確定分管領導和專門的工作人員。對照創衛標準,尚未達到考核標準的指標,市愛衛會和相關部門要制定專項工作計劃,確定整改方案,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保證創衛活動扎實開展,創衛目標順利實現。
(三)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改、財政、人事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創衛活動的開展,優先安排落實好創建經費和專項工作經費,解決好機構編制等問題。國債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和醫療廢物處理場,要優先配套地方資金,確保項目按計劃完成投入使用。
內蒙古林業總醫院感染監控部,內蒙古牙克石 022150
[摘要] 目的 調查分析基層醫院感染管理現狀,對共性問題提出對策。方法 參照行業標準及規范等,2011年12月對呼倫貝爾地區19所二級醫院感染管理督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2012年末進行效果評價。結果 對感染管理重視不夠、三級網絡不健全、專職或兼職人員知識欠缺、微生物檢測設備設施不全,對質量持續改進措施追蹤檢查不完善等,是目前我區基層醫院感染管理中存在的共性的根本問題。結論 通過提高管理者的責任意識、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培訓、完善檢測設備及設施、堅持質量持續改進,針對重點、突出問題的管理,有效改善基層醫院感染管理的現狀。
[
關鍵詞 ] 基層醫院;醫院感染管理現狀;調查分析;對策
[中圖分類號] R1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4)07(c)-0074-02
醫院感染已成為影響病人安全、醫療質量和增加醫療費用的重要原因,也是醫療高新技術開展的主要障礙之一。針對此,為全面了解我市基層醫院感染管理現狀,進一步加強基層醫院感染管理,2011年12月及2012年12月,兩次監督評價中,對所轄19所二級綜合醫院進行醫院感染管理現狀的調查分析、評價,對其存在共性問題、根本性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對策、落實改進措施。
1存在問題
1.1 缺乏醫院感染控制的意識
醫院感染管理科未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12所,院、科兩級醫院感染管理核心制度不全2所 ,醫院感染監測未制定計劃7所,監測內容不全面9所,前瞻性監測和目標監測未作6所,對于醫院感染暴發應急預案以及流行病學調查處理程序未做12所,無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處置流程及預案4所,關于《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管理規范》及《醫院感染監規范》等六項衛生行業標準[1],各家醫院均在做,但具體措施未得到很好落實。
1.2 三級網絡不健全或未按職責完成工作
其中9所醫院一級感染管理委員會及三級感染管理小組未開展活動或無活動記錄,未能履行職責12所,未獨立設置醫院感染管理科9所,專職人員配備不合適12所。二級管理感染管理科無年工作規劃、月工作計劃17所。
1.3 醫院感染相關知識欠缺
醫院感染管理科專職或兼職人員無短期或長期培訓16所,不能達到持證上崗。 醫院感染知識培訓計劃及落實,基本無規范的培訓計劃12所,關于培訓計劃的落實等資料不全面4所,19所醫院院感知識培訓均未能達到規定的6學時,無醫院感染管理相關信息和培訓資料的簡報16所。
1.4 建設布局及設備設施不全
醫院感染管理重點部門的布局不合理4所,尤其是手術室、消毒供應中心、口腔科等,醫院在新建、改建、擴建等工作中,未進行相關衛生學評價6所。
1.5醫院感染控制質量監督檢查缺乏持續改進措施
對醫院感染管理重點部門、重點部位、重點人群的質量督查未定期執行7所,無質量持續改進措施、無效果評價、無反饋記錄12所,綜合監測結果未及時反饋及指導9所。
2原因分析
2.1醫院感染管理意識淡薄
部分醫院領導對醫院感染重視不夠,對醫院感染產生的危害性認識不到位,對醫院感染控制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部門設置等不能滿足目前醫院感染管理工作需要,醫院感染質量管理未納入到全院質量管理工作中。
2.2醫院感染管理專職人員能力不足
對醫院感染管理專職人未按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同時缺乏專業培訓,溝通協調能力欠缺,最重要是缺乏醫院感染管理的責任感。
2.3對與傳染病和醫院感染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指南等執行力不夠
①醫院感染管理專職人員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指南等內容不掌握或不深入、不明確,無具體落實方案、制度、措施等,或落實后未進行督查指導,不能堅持做到醫院感染管理質量的持續改進。
②醫院感染管理因規模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影響,不能滿足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醫院感染管理水平與醫療機構的技術水平發展不能相適應,感染管理水平滯后于醫療技術水平[2]。
3措施與對策
3.1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
醫院感染管理組織,是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基礎[3],是做好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保障[4],即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三級網絡及信息交融系統。首先由一名主管副院長負責主持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工作,由感染管理專職人員負責全院醫院感染的具體工作,由臨床或醫技的科主任負責的科室的感染控制小組,即形成醫院感染三級質控網絡,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質量考核評價標準》,完成各自崗位職責內容。健全的醫院感染管理三級網絡,能使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做到人人重視、層層把關、處處落實,有效預防與控制醫院感染的發生。
3.2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隊伍建設
醫院感染管理控制措施與規范制度的落實,與醫院感染管理專職人員的管理能力、技術水平和自身素質有直接的關系,必然影響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開展[5]。在人員選配上,因醫院感染的預防與控制涉及臨床診療、護理、消毒學、流行病學、藥理學等多學科領域,應以公共衛生專業人員為主,同時配備相應數量責任心強,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務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3.3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全院醫務人員的醫院感染控制意識
專職人員須有相應的專業培訓,每年受教育培訓盡可能達到15學時以上,以達到不斷更新理論知識及技能,適時了解國內外醫院感染管理的信息,避免出現知識老化造成管理工作滯后或缺陷。同時醫院感染管理專職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將所學的新知識、新技能、了解的新信息,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及時傳達到全院醫務人員,對各級人員進行培訓、包括保潔員,每年至少培訓6課時,強化培訓可有效提高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意識及知識技能。
3.4 實施質量標準檢查的持續改進
筆者認為,要使醫院感染管理達到規范化管理目的,必須依法管理,依照預防醫學的規律采取措施,控制醫院因素影響[6]。針對與傳染病和醫院感染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指南,深入研究分析,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措施、流程、預案等,在實施過程中感染管理控制部門負責協調溝通。醫院感染質量督查中嚴格落實《醫院感染質量持續改進制度》,最終使與傳染病和醫院感染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指南嚴格貫徹執行,并達到質量的持續改進目的。
3.5 結合醫院實際完善建設布局及設備的同時做好基礎工作
醫院感染管理因規模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影響,不能滿足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時,作為醫院感染控制專職人員首先立足做好:①常規消毒隔離工作、預防交叉感染。②重視消毒、滅菌效果的監測。③重視醫院感染病例診斷、報告、處置及質量持續改進。④重視醫療廢物規范管理,預防環境污染。⑤重視醫護人員職業防護,完善職業暴露的處理流程。⑥督導檢查醫務人員手衛生的正確性及依從性。⑦加強現有條件基礎之上的質量持續改進措施落實。最后應結合地區及醫院實際做好協調、溝通、指導,盡最大可能創造條件落實傳染病和醫院感染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指南等。
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必須依法管理,不斷更新觀念、知識、技能,使醫院感染管理工作逐步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7]。
[
參考文獻]
[1] 鞏玉秀,么莉,李六億,等.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管理規范[S].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9.
[2] 郭達,谷峰.32所基層醫院感染管理中存在問題分析研究與對策[J].中華醫院感染管理學雜志,2010,19(15):1993-1995.
[3] 楊華明,易濱,錢培芬,等.全國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質量控制與技術常規[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7.
[4] 于愛玉,張開玲,房彥麗,等.加強醫院感染管理.中華醫院感染管理學雜志[J].2009,19(24):3380-3381.
[5] 蓋顯英,王成玉,黃英華,等.全面加強醫院感染控制提高醫院感染管理水平[J].中華醫院感染管理學雜志,2004,14(11):1265-1267.
[6] 莊英杰,李可萍,楊靜,等.依法規范護理操作預防控制醫院感染[J].中華護理雜志,2008,43(4):380-38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
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的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