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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維方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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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維方式論文

      思維方式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藝術創作方法形象思維抽象思維

      藝術的認識活動必須依靠形象思維,但是不能脫離抽象思維。承認形象思維是藝術的主要的、基本的認識方式,并不否認抽象思維的必要性。為了更具體地認識形象思維,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比較中研究兩種思維的聯系與區別。

      第一,兩種思維在思維的手段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維是借助于形象塑造去揭示真理,抽象思維是借助于科學推理去揭示真理。因而藝術家的思維活動,除了遵循認識的一般規律之外,還始終離不開具體可感的物象形態,并且要飽含著感情、發揮著想象,把思想、感情、想象和物象形態有機地糅合在一起來進行藝術思維。形象思維還受作者世界觀的指導和支配,也受制于作者對生活的理解熟悉程度,還決定于作者的藝術素養和對藝術技巧的掌握。《風》是冼星海早年在巴黎寫成的作品,結合作者當時饑寒交迫的境遇,聯想起杜甫《茅屋為秋風所破歌》所描寫的悲涼情景,遙望風雨飄搖的祖國,人生的苦、辣、辛、酸,隨著暴虐的風,一起涌上心頭,悲歌逐漸轉變成怒號。最后,他心目中出現了海市蜃樓般的美妙幻景,于是音樂又發展成充滿幻想的明亮的和弦。

      第二,兩種思維在思維方式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維主要是通過選自生活中具體的、個別的人物、情節、細節、場地、情態、動作等來塑造單個的典型、生活的形象,顯示生活的本質。抽象思維的方式,是從許多事物中舍棄個別的非本質屬性,以概念抽出共同的、本質的屬性。藝術形象不能以抽象概念為基礎,藝術家決不可忽視具體表現對象的個別性的形式,決不可把現實生活中得來的有代表性的具體材料,拋諸腦后,剩下純概念,把形象思維變成了用形象表現概念的思維。西漢霍去病墓冢前面的《馬踏匈奴》石刻,以戰馬來象征驃騎將軍。雕刻家在藝術創作過程中,觀察、研究并掌握了千百匹馳騁塞北、屢經戰爭的活馬的生動姿態和神情,并從這些“思維具體”中,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地加以比較和選擇,才有“馬踏匈奴”這樣具象化的石刻形象。成功的藝術作品是以神形兼備的具體個性形象來反映生活的,這就是作品給人以深刻、鮮明、強烈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兩種思維在思維對象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維與抽象思維,都是以外界客觀的現實對象為基礎。從抽象思維的屬性特點來說,世界上的一切具體事物,它都可以把它們變成概念抽象的對象,甚至連藝術本身也可以成為抽象思維的對象,否則世界上就不會有藝術理論。但是不論抽象思維的對象如何廣泛,形象思維還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側重表現生活中的某些特有內容,這就構成了形象思維的對象——人。藝術作品只有反映人的思想、感情,按人的美的原則進行創造,表現創造者的美學理想,才能成為真正的藝術。就拿造型藝術來說,并不是酷似的描繪就是成功的藝術品,它還必須表現內在神情,這內在的東西是更具藝術對象性質的東西。米開朗琪羅的《被縛的奴隸》雕塑作品中,奴隸雖是用很細的繩子綁捆的,似乎很容易斷,但雕塑家所表現的是精神上的束縛,他所塑造的形象,表現人類靈魂想沖破自己的軀殼,以期獲得無限的自由。正因為這樣,冰冷的石頭獲得了生命。可是抽象思維則不同,即使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心理學,也都是側重占有大量表現共性的材料和事實,并從人的某一側面進行研究,得到的是數據和邏輯證明。馬克思的《資本論》研究的對象是“資本主義社會形態”,表現的方式是思想概括。這可以幫助我們認識作為抽象思維形式之一的政治經濟學與文學藝術在對象上的不同。第四,兩種思維在思維的過程上是不同的

      一個人體驗到痛苦的可怕或享受的甘甜,然后他把這些感情用諸多形式表現出來,使其他人為這些感情所感染,這就是藝術。藝術家作為思維的主體,在創作過程中,他要深入生活,把握生活源泉,取得藝術創造的原始材料。作為形象思維過程重要標志的是對于思維對象的設身處地的體驗,而對于一般的抽象思維則不是所必需的。因為體驗是為了更好地把握對象,根本目的不是為了自我表現。我們看到有些作品不會隱藏這個“自我”,正面人物成了自己的傳聲筒,反面人物的行為等于自己否定自己,這樣人物行為就沒有真實性,欣賞者看到的是在為人物活動牽線。嚴格地說,這種創作還不能算形象思維,因為作者并沒有真正進入形象思維的過程。而對于一般的抽象思維則不是所必需的。

      第五,兩種思維在思維效果上是不同的

      抽象思維要分析事物的矛盾,找出解決矛盾的方法,達到以理服人。理論家借助邏輯來表明自己的思想,直接昭人以理。形象思維不采用這種形式,而思維的成果效用也并不如此,藝術作品有教育作用和娛樂作用。人們欣賞藝術作品是要從藝術作品中得到娛樂和休息,通過典型化的形象表演,教育寓于其中。如果藝術家在創作作品的思維過程中,不能提供充滿情感的藝術品,人們就無法感應贊美、仇恨、驚恐、同情等效果。為此,藝術家必須對于所塑造的形象,既能入乎其內,又能出乎其外,千方百計地使形象獲得生命力。藝術的形象思維必須在思維中追求真實性和生動性,以情感人,以景召人,甚至連一幅靜物畫也是如此。

      第六,兩種思維在思維的形象上是不同的

      無論是藝術家還是科學家,都必須具有想象、幻想和推測的能力。想象、幻想和推測,可以補充在事實的連鎖中不足的和還沒有發現的環節。抽象思維的想象,主體的努力在于證實自己思維的可信性;形象思維的想象,目的在于造成形象體系,表現理想寄托。藝術家為了造成形象體系,以記憶中的生活表象為起點,按一定的創作目標,把散的東西創造為一個既假且真的典型化形象。19世紀法國浪漫主義畫家德拉克洛瓦的名作《自由引導著人民》,畫面中心手持三色旗的自由女神是畫家把現實的真實與奇妙的幻想大膽、成功地結合在一起,女神的形象是認識未來期望感性形式的強烈化的顯現。因為在畫家的心目中,自由是斗爭的向導,自由的斗爭是不可阻擋、不可戰勝的。這種強烈的思想感情轉化為藝術的幻想性的形象,象征著畫家的美學理想。

      形象思維問題是一個直接關系到藝術規律的重大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全面關系到藝術創造的實踐問題。只有正確地認識和把握它,才能創造出合乎藝術規律的藝術作品。

      參考文獻:

      思維方式論文范文第2篇

      形象思維是借助于形象塑造去揭示真理,抽象思維是借助于科學推理去揭示真理。因而藝術家的思維活動,除了遵循認識的一般規律之外,還始終離不開具體可感的物象形態,并且要飽含著感情、發揮著想象,把思想、感情、想象和物象形態有機地糅合在一起來進行藝術思維。形象思維還受作者世界觀的指導和支配,也受制于作者對生活的理解熟悉程度,還決定于作者的藝術素養和對藝術技巧的掌握。《風》是冼星海早年在巴黎寫成的作品,結合作者當時饑寒交迫的境遇,聯想起杜甫《茅屋為秋風所破歌》所描寫的悲涼情景,遙望風雨飄搖的祖國,人生的苦、辣、辛、酸,隨著暴虐的風,一起涌上心頭,悲歌逐漸轉變成怒號。最后,他心目中出現了海市蜃樓般的美妙幻景,于是音樂又發展成充滿幻想的明亮的和弦。

      第二,兩種思維在思維方式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維主要是通過選自生活中具體的、個別的人物、情節、細節、場地、情態、動作等來塑造單個的典型、生活的形象,顯示生活的本質。抽象思維的方式,是從許多事物中舍棄個別的非本質屬性,以概念抽出共同的、本質的屬性。藝術形象不能以抽象概念為基礎,藝術家決不可忽視具體表現對象的個別性的形式,決不可把現實生活中得來的有代表性的具體材料,拋諸腦后,剩下純概念,把形象思維變成了用形象表現概念的思維。西漢霍去病墓冢前面的《馬踏匈奴》石刻,以戰馬來象征驃騎將軍。雕刻家在藝術創作過程中,觀察、研究并掌握了千百匹馳騁塞北、屢經戰爭的活馬的生動姿態和神情,并從這些“思維具體”中,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地加以比較和選擇,才有“馬踏匈奴”這樣具象化的石刻形象。成功的藝術作品是以神形兼備的具體個性形象來反映生活的,這就是作品給人以深刻、鮮明、強烈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兩種思維在思維對象上是不同的

      形象思維與抽象思維,都是以外界客觀的現實對象為基礎。從抽象思維的屬性特點來說,世界上的一切具體事物,它都可以把它們變成概念抽象的對象,甚至連藝術本身也可以成為抽象思維的對象,否則世界上就不會有藝術理論。但是不論抽象思維的對象如何廣泛,形象思維還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側重表現生活中的某些特有內容,這就構成了形象思維的對象——人。藝術作品只有反映人的思想、感情,按人的美的原則進行創造,表現創造者的美學理想,才能成為真正的藝術。就拿造型藝術來說,并不是酷似的描繪就是成功的藝術品,它還必須表現內在神情,這內在的東西是更具藝術對象性質的東西。米開朗琪羅的《被縛的奴隸》雕塑作品中,奴隸雖是用很細的繩子綁捆的,似乎很容易斷,但雕塑家所表現的是精神上的束縛,他所塑造的形象,表現人類靈魂想沖破自己的軀殼,以期獲得無限的自由。正因為這樣,冰冷的石頭獲得了生命。可是抽象思維則不同,即使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心理學,也都是側重占有大量表現共性的材料和事實,并從人的某一側面進行研究,得到的是數據和邏輯證明。馬克思的《資本論》研究的對象是“資本主義社會形態”,表現的方式是思想概括。這可以幫助我們認識作為抽象思維形式之一的政治經濟學與文學藝術在對象上的不同。

      第四,兩種思維在思維的過程上是不同的

      一個人體驗到痛苦的可怕或享受的甘甜,然后他把這些感情用諸多形式表現出來,使其他人為這些感情所感染,這就是藝術。藝術家作為思維的主體,在創作過程中,他要深入生活,把握生活源泉,取得藝術創造的原始材料。作為形象思維過程重要標志的是對于思維對象的設身處地的體驗,而對于一般的抽象思維則不是所必需的。因為體驗是為了更好地把握對象,根本目的不是為了自我表現。我們看到有些作品不會隱藏這個“自我”,正面人物成了自己的傳聲筒,反面人物的行為等于自己否定自己,這樣人物行為就沒有真實性,欣賞者看到的是在為人物活動牽線。嚴格地說,這種創作還不能算形象思維,因為作者并沒有真正進入形象思維的過程。而對于一般的抽象思維則不是所必需的。

      第五,兩種思維在思維效果上是不同的

      抽象思維要分析事物的矛盾,找出解決矛盾的方法,達到以理服人。理論家借助邏輯來表明自己的思想,直接昭人以理。形象思維不采用這種形式,而思維的成果效用也并不如此,藝術作品有教育作用和娛樂作用。人們欣賞藝術作品是要從藝術作品中得到娛樂和休息,通過典型化的形象表演,教育寓于其中。如果藝術家在創作作品的思維過程中,不能提供充滿情感的藝術品,人們就無法感應贊美、仇恨、驚恐、同情等效果。為此,藝術家必須對于所塑造的形象,既能入乎其內,又能出乎其外,千方百計地使形象獲得生命力。藝術的形象思維必須在思維中追求真實性和生動性,以情感人,以景召人,甚至連一幅靜物畫也是如此。

      第六,兩種思維在思維的形象上是不同的

      無論是藝術家還是科學家,都必須具有想象、幻想和推測的能力。想象、幻想和推測,可以補充在事實的連鎖中不足的和還沒有發現的環節。抽象思維的想象,主體的努力在于證實自己思維的可信性;形象思維的想象,目的在于造成形象體系,表現理想寄托。藝術家為了造成形象體系,以記憶中的生活表象為起點,按一定的創作目標,把散的東西創造為一個既假且真的典型化形象。19世紀法國浪漫主義畫家德拉克洛瓦的名作《自由引導著人民》,畫面中心手持三色旗的自由女神是畫家把現實的真實與奇妙的幻想大膽、成功地結合在一起,女神的形象是認識未來期望感性形式的強烈化的顯現。因為在畫家的心目中,自由是斗爭的向導,自由的斗爭是不可阻擋、不可戰勝的。這種強烈的思想感情轉化為藝術的幻想性的形象,象征著畫家的美學理想。

      形象思維問題是一個直接關系到藝術規律的重大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全面關系到藝術創造的實踐問題。只有正確地認識和把握它,才能創造出合乎藝術規律的藝術作品。

      內容摘要:藝術反映現實生活,藝術作品能表現人們的內在深層精神世界,反映生活的審美屬性。根據藝術基本特征的內在規定性,藝術創作離不開形象思維與抽象思維。

      關鍵詞:藝術創作方法形象思維抽象思維

      藝術的認識活動必須依靠形象思維,但是不能脫離抽象思維。承認形象思維是藝術的主要的、基本的認識方式,并不否認抽象思維的必要性。為了更具體地認識形象思維,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比較中研究兩種思維的聯系與區別。

      參考文獻:

      思維方式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經濟新聞報道;思維方式;對策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一直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同時,經濟新聞報道在各類新聞中的比重也在不斷攀升,它是連接世界經濟同我國經濟的橋梁,特別是新時期,其作用日益明顯。本文將主要從思維方式的創新角度探討在新時期經濟新聞報道的具體切入點,希望能轉變當前新聞報道思維,為做好經濟新聞報道提供思路。

      一、經濟新聞報道的現狀

      隨著互聯網及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發展,為了最大程度滿足受眾所需,許多媒體都開辟了財經類欄目及經濟專版。如:彭博社、路透社等大型綜合性新聞媒體也將經濟新聞置于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新時期下,經濟新聞報道正處于一個發展的黃金期。與傳統經濟新聞報道相比,新時期經濟新聞報道主要有以下特征:

      1.內容層面的變化

      傳統經濟新聞多以行業數據、經濟信息為主,側重點是新聞事件的傳遞與陳述,對相關的經濟信息與事件大多只是泛泛而談。而在新時期,經濟新聞則更傾向于采用分析性新聞報道模式,在進行信息傳遞與陳述的同時,把更多注意力放在信息的深度解讀與分析上,從多個層面與角度對數據進行解讀與分析。

      2.受眾目標的變化

      傳統計劃經濟下,經濟新聞的主要受眾目標是企業管理人員及國家干部,而這些人獲取信息的目的大多是服務于自身工作。然而,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入,廣大普通群眾也成為了經濟新聞的目標受眾,報道風格自然隨著目標受眾的改變而改變。

      另外,新的時代背景下,經濟新聞也表現為全媒體趨勢,這也是主要趨勢之一。

      二、新時期創新經濟新聞報道思維模式的對策

      對于創新經濟報道思維模式,筆者特提出以下建議:

      1.突出經濟新聞報道的服務性

      隨著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推進,服務性越來越成為衡量經濟新聞優良的指標之一。如何突出自身服務性,筆者認為,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信息選擇兼具實用性與權威性。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第一,拓寬經濟報道范圍。知識經濟時代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信息泛濫的時代,廣大新聞媒體必須排除干擾因素,盡力捕捉到有價值的素材。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廣大新聞媒體理應為社會及企業提供各類數據及經濟信息層面的服務工作,從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經濟發展方向,到商品價格、股票等投資市場的基本行情,都可列入經濟報道的范圍。第二,信息注意實用性與權威性。經濟新聞主要是經濟信息,但服務性也是影響媒體發展的重要因素,專門開設用于介紹與老百姓生活緊密相連的經濟信息早已成為了大多數媒體的共識。受眾之所以對某種媒介方式產生需求,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媒介傳遞信息是否真的突出了實用性。真實有效的信息可以幫助受眾了解經濟趨勢,因此力求做到新聞實用、有效也是廣大媒體應遵循的原則。

      (2)最大程度地發揮經濟新聞的分析解釋功能,確保政策解讀準確、易懂。也就是說,新聞語言必須簡潔,在體現實用性與知識性的同時,可用個案進行解釋,也可運用直白手段對微觀與中觀理念進行科學而充分的解釋。

      2.注重經濟性新聞報道的深度

      當前,受眾在信息爆炸的情況下,新聞媒體必須對信息進行深層次的解讀與全面分析,即必須在新聞深度上下足功夫才能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而“深度”,則在于思考、觀察、說理等方面的深度挖掘。具體來講,需要從記者自身素質及報道方位等角度進行綜合考量。

      (1)從記者角度講,必須樹立超前意識,從理論與實際兩個方面提高自身素質。新時期經濟信息出現“井噴”現象,而這些信息真偽難辨,要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就要求記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經濟專業素養與扎實的理論二者結合,才能報道出具有深度、實用性強的經濟新聞。

      (2)堅持新聞報道的多層次、多角度性。在經濟全球化進程當中,每個國家與經濟體之間都有諸多聯系。要想在世界媒體之林立于不敗之地,新聞報道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深度和高度,只有力求在新聞報道當中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地對經濟事件與新聞進行切入,才能切實提高經濟性新聞報道的深度。另外,新聞報道的貼近性也是提高經濟新聞報道深度的有效措施之一。

      經濟新聞根源于經濟生活。因此,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與生活,不斷豐富經濟新聞內容,更好地發揮新聞的輿論導向作用,是創新經濟新聞報道思維的主要方式。

      參考文獻:

      [1]劉國軍.鮮度?熱度?深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下地方經濟新聞報道的突破路徑[J].新聞戰線,2010,(10).

      思維方式論文范文第4篇

      內容提要: 為了實現公眾對刑法的認同和信仰,為了確保作為刑事立法之基礎的公眾觀念在刑法適用中不被違背,民眾樸素的正義情感不應成為刑法理論隨意嘲笑和輕視的對象,刑法解釋也應當在法律條文的范圍內盡量與社會一般觀念保持一致。因此,對正當防衛諸要件的把握必須遵從公眾的道德情感和普遍認知。“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包括了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能夠即時挽回損失的場合。在防衛限度的問題上,客觀損害結果的出現并非認定防衛過當的絕對標準,對于防衛行為的社會相當性也必須予以充分的考慮。

      一、張德軍案件引起的爭議

      2005年,全國各大媒體相繼報道了四川張德軍見義勇為的案件。2006年8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作為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加以。

      (一)主要案情和裁判結論

      2004年8月14日下午,胡遠輝駕駛兩輪摩托車搭乘羅軍在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人民塘村,趁一婦女不備搶奪其佩戴的金項鏈后駕車逃逸。張德軍和現場群眾劉某、張某等人聞訊后,立即乘坐由張德軍駕駛的轎車追趕。當迫至一立交橋上時,劉某和張某責令胡遠輝、羅軍二人停車,但胡遠輝為擺脫追趕而駕駛摩托車高速蛇形行駛。張德軍駕駛的轎車與胡遠輝的摩托車并行時,摩托車與右側的立交橋護欄和張德軍的轎車發生碰撞后側翻,致使羅軍從摩托車上摔落橋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處損傷,胡遠輝則摔落橋下死亡。羅軍在治療期間左小腿被截肢。

      2005年5月,胡遠輝的家屬和羅軍向成華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德軍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其喪葬費、醫療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首先,在胡遠輝和羅軍實施搶奪行為以后,張德軍等人駕車追趕二人,只是意圖將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其行為是正當、合法的;其次,本案證據不能證明張德軍實施了主動撞擊摩托車致胡遠輝、羅軍二人傷亡的行為;最后,胡遠輝和羅軍為擺脫現場群眾的追趕而駕駛摩托車高速行駛,是造成摩托車側翻的直接原因,這一危險狀態完全是胡、羅二人自我選擇的結果,張德軍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動地采取高速追趕的行為,這與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因此,張德軍無罪,不承擔民事責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①。

      (二)案件爭點分析

      張德軍案件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層浪,人們紛紛圍繞“見義勇為者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各抒己見,而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張德軍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成華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很顯然并沒有回答這一問題。從媒體的報道來看,一般的公眾幾乎是一邊倒地認為張德軍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但不少法律專業人士則指出張德軍的行為與法律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并不相符。雙方在以下兩個問題上形成了對峙:

      第一,當張德軍駕車追趕時,胡、羅二人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眾所周知,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其實,對這個問題的爭論早在與本案甚為相似的黃中權案件中就已經出現。黃中權為追趕搶劫得手后逃跑的兩名男子而駕車將其中一人撞倒,致使該犯罪嫌疑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正當許多市民認為黃中權實施了正當防衛之際,一些法律專家則指出,歹徒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之中,所以黃中權的行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②。

      第二,張德軍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即使是承認不法侵害仍在繼續,但就張德軍的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問題卻依然存在分歧。有律師認為,張德軍面對的只不過是兩名搶奪犯罪嫌疑人,因此他并不享有刑法第20條第3款所規定的殺傷不法侵害人可以免責的特殊防衛權。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也應當受到尊重,所以張在追趕的過程中就應當把握分寸,不能以暴制暴,采取不恰當的短距離逼堵方式致人死傷③。但更多的人則認為,法律對處于緊急狀態下實施見義勇為的張德軍不應提出過分苛刻的要求,更何況歹徒在實施犯罪時就已經對自己的生命健康失去了應有的尊重,所以防衛者沒有義務去保證他們不受任何的身體傷害④。

      從這些爭論中我們已經可以感受到,專業性的法律解釋和一般性的民眾觀念之間似乎出現了某種方枘圓鑿之處。這隨即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刑法解釋究竟應當對民眾的樸素情感采取怎樣的態度,到底是應當使法律解釋最大限度地遵從于社會觀念,還是應當迫使現有的社會觀念服從于精英化的法律解釋呢?

      二、民眾的樸素情感不是嘲笑的對象

      在我們這塊曾經缺少現代意義的法治精神浸潤的國土上,在我們這個法典律條、法學理論多半是舶來之品的國度內,經過系統訓練的法律學人往往會對法學專業以外的人對法律的看法抱有一種輕視的態度,常常會對一般人冠以“法盲”的蔑稱而將自己及其所從事的專業貴族化,更時時把普通民眾的情緒與觀念一概斥之為落后和非理性的封建意識而不屑與之為伍。似乎,老百姓的觀念不是中國法治社會賴以建立的基礎,而是法學家們力圖改造和啟蒙的對象。于是,當具體的刑法問題出現時,不少法律界的人士便不是致力于傾聽和吸納民眾的看法,而是熱衷于援引“正義”、“公平”、“法治”一類的抽象話語;不是努力使法律解釋與人們的日常經驗和感覺相一致,而是自覺不自覺地和普通公民的意見保持距離、劃清界限。無可否認,在法律領域全面西學東漸的浪潮中,隨著法律專業化和職業化程度的不斷提升,也許在法律人的職業性思考與平民的大眾性思維、在司法公正與一般的公平觀念之間形成某種隔離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認為,正如“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⑤一樣,我們同樣也沒有理由隨意地將民眾的樸素情感和日常觀念當作嘲笑和輕視的對象。這是因為:

      首先,對刑法規范的信仰來源于法律解釋與民眾一般觀念之間的契合。“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⑥,“刑法必須得到公眾認同,刑法的規范有效性才能得到維護。”⑦然而,對刑法的普遍信仰和公眾認同必須依靠刑法學者對刑法規范作出符合民眾一般道德情感的解釋。學者們往往習慣于認為,當法律解釋的結論與公眾的普遍觀念發生抵牾時,那么一定是民眾的意識過于落后,而這樣一種情與法之間的沖突越是激烈,它就越能證明法學理論的先進性,越能提供一次生動的“法治教育”。但是,老百姓的心中都有一桿由千百年積淀下來而廣為接受的道德情感和倫理傳統所鑄就的秤,假如法律的裁判和刑法專家們對法律所做的詮釋一次又一次地違背和踐踏了他們心中的公平觀念,那么他們憑什么還要信仰這樣一種會給自己帶來不公的刑法,又為什么還要去支持這樣一種憑自己的道德情感無法理解和接受的刑法理論呢?這與其說是一場法治教育,毋寧說是對法律威信的一次傷害。

      其次,既然人們都承認刑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那么在解釋刑法時也就必須對民眾的一般善惡觀念給予充分的尊重。“‘情’和‘理’對法的影響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主要是在立法層面。在司法層面,要牢牢地貫徹司法獨立的原則,這既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內容。”⑧這是在我國刑法學界頗為流行的一種觀點,它似乎是由來于貝卡里亞的名言:“當一部法典業已厘定,就應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⑨但是,這種拒絕對法律作出任何解釋的形式的、僵化的罪刑法定思想早已風光不再,而那種將法官僅僅視為機械適用法律的自動售貨機的觀念也已然是明日黃花。法律被制定出來之后,并非意味著公正合理的判決就會一勞永逸地隨之而來,如何保證國家所立之法在運行的過程中不違背作為其建立基礎的公眾觀念的問題依然存在。況且,只要法律存在解釋的空間,“情”和“理”就能夠發揮使判決最大限度地接近實質正義的作用;只要法律解釋有因過分追求概念的一致和體系的完整而脫離社會相當性的危險,刑事司法就不能對民眾的一般觀念置之不理。司法獨立絕不意味著法律解釋與民眾的情感絕緣而成為不食人間煙火之物。尊重民眾的法律情感,也并不是提倡為了迎合一時一地的“民憤”去作違法裁判,而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在法律解釋的空間當中,對刑法條文的解說與把握應當盡量以一種為群眾所能理解、接受和信服的方式進行⑩。

      最后,即使是在德、日等刑法理論高度精密化、體系化和專業化的國度,刑法解釋學也非常重視以民眾的普遍法感情來檢驗理論的妥當性。20世紀30年代,德國著名刑法學家韋爾哲爾(Welzel)提出了社會相當性理論(Lehre von der sozialen Adaequanz),主張“應于歷史所形成的國民共同秩序內,將具有機能作用的行為排除于不法概念之外,并將此種不脫逸社會生活上的常規的行為,稱為社會相當行為。”(11)實際上是把形成于社會生活中的國民觀念作為解釋構成要件和違法性的指針。在日本,大塚仁認為:“刑法理論要盡可能地符合一般人的感覺來構成。法律既然是社會的規范,法律理論就不能是只要法律家能夠理解就行的,至少在結論上,需要社會一般人的認同和接受。”(12)大谷實指出,犯罪的本質是違反社會倫理規范的法益侵害行為,而社會倫理規范是以社會一般人認為妥當的行為為標準的。他還反復強調,構成要件是以社會一般觀念或社會心理為基礎的可罰行為的類型(13),所以“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以社會一般觀念為基礎。”(14)

      因此,相對理想的刑事判決應當是能夠得到社會上大多數認同和支持的判決,而相對合理的刑法理論也一定是能夠與一般公眾的普遍觀念相契合的理論,“合理地解釋、適用刑法,就是在文本用語的最大含義范圍內,選擇適用最符合公眾善惡觀念的含義。”(15)

      綜觀中國的刑法理論,不難發現,以正當防衛為代表的緊急行為是我國刑法解釋學中理論和社會一般觀念脫節較為明顯的領域之一。例如,就防衛意思來說,權威的教科書總是為行為人必須具備的防衛認識內容開出一長串清單,要求防衛人在行為之時必須明確認識不法行為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的緊迫性、不法侵害能夠以防衛手段加以制止以及防衛行為所需要的手段、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必要損害后果(16)。試問,除非經過特殊訓練,現實中又有幾個人能夠在情況危急、精神緊張的狀態下去逐一“明確”認識這些內容呢?張德軍案件出現后,這種無視社會通念和公眾認知的刑法解釋再度泛起。筆者打算結合前述由該案所引發的兩個問題展開分析,以期“窺一斑而知全豹”。

      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社會觀念化理解

      在不法侵害的行為已經完成,但當場使用暴力能夠挽回損失的情況下,是否允許實施正當防衛呢?對此,德、日的刑法理論向來意見不一。日本學者大塚仁主張否定說,他以盜竊罪為例,認為對盜竊罪的既遂時期和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結束時期應當作一致性的理解。因此,在盜竊犯罪完成之后,被害人在犯罪現場或其附近從犯人手中奪回被盜財物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自救行為(17)。而德國學者羅克辛(Roxin)則贊成肯定說,他認為盡管盜竊行為已經既遂,但是只要小偷還沒有把贓物隱藏到安全的地方,那么對被害人財產權利的侵害就仍然處于正在進行的狀態。所以被害人在小偷逃跑時以強力奪回財物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18)。

      在對張德軍案件進行討論的過程中,有一種觀點就認為:“對作案后逃跑的歹徒進行抓捕和為制止正在進行的犯罪而實施的防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疇。”(19)這一觀點在法律界有著不小的影響。例如,盡管成華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張德軍無罪,但在其裁判理由中卻只字未提正當防衛成立與否的問題,而負責審理的法官和學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都不約而同地援用刑事訴訟法第63條關于公民扭送權的規定而不是正當防衛的原理來解釋本案(20)。在黃中權案件發生后,法院和不少法律界人士都一致認為,歹徒搶劫得手后逃跑意味著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只有歹徒舉著刀對著司機砍,威脅正在進行,司機才算是正當防衛。”(21)然而,如果堅持以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來指導刑法解釋,那么盡管搶劫、搶奪、盜竊等犯罪已經既遂,但只要犯罪人仍處于在現場附近的被追捕狀態之下,就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理由如下:

      第一,從刑法的立法目的來看,犯罪既遂不是認定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絕對標準。

      刑法之所以將既遂和未遂嚴格地加以區分,是為了能夠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地認定犯罪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從而為正確量刑奠定基礎。在此,立法者所預設的既未遂判斷主體是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官,而判斷方法則是事后客觀的認定。然而,刑法第20條第1款對不法侵害之存在時間的規定,其目的僅僅在于將公民的合法防衛行為限定在可以即時挽回損失、保全法益的范圍之內,而不是為了確定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大小,所以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結束沒有理由非要與犯罪的既遂保持一致。另外,立法者也必然會考慮到:首先,正當防衛的實施者以及防衛時機的判斷主體大多是普通的公民,因此,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就必須符合他們的一般認識;其次,普通人在遇到緊急的情況時,也不可能像法官審判那樣去精細地區分既遂與未遂。當實施搶劫、搶奪的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物但還沒有逃脫被害人和周圍群眾的追蹤時,一般人都會認為即時挽回財產損失的時機尚未喪失,權利侵害還可以馬上被制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機械地套用犯罪既遂的理論,簡單地斷定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從而不近人情地剝奪了公民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其實,這個道理也同樣適用于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的認定。為什么刑法理論一致認為,雖然從實行行為著手的理論來看不法侵害尚未開始,但是合法權益已經直接面臨侵害的急迫危險時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22)呢?這是因為,按照普通公民的感覺,在不法侵害已經步步逼近、再不采取措施就有可能喪失制止犯罪的良機時,就應當果斷地進行防衛。這時,法律就沒有理由要求公民嚴守犯罪著手的教條,只有等到按照教科書上的規定犯罪人已經開始著手實行的那一刻,才能去實施或許早已是回天乏術的“正當防衛”。

      第二,對事后搶劫罪之暴力脅迫的實施時間的解釋,也可以印證筆者觀點的合理性。

      日本學者認為,事后搶劫罪與普通搶劫罪是屬于同一性質的犯罪,因此,只有在盜竊行為還沒有終了的情況下,才能夠將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脅迫評價為奪取財物的手段。而盜竊行為尚未終了,是指“在社會觀念上(不是在刑法上)認為盜竊行為還沒有終了”,它包含了盜竊的現場以及與該現場相連接的追還財物或逮捕犯人的情況(23)。同樣,我國刑法第269條之所以規定暴力、脅迫必須“當場”實施,也是為了使暴力、脅迫能夠在實質上被評價為取得財物的方法,從而使之與第263條的普通搶劫罪等值。因此,對于“當場”的理解就必須以社會的一般觀念為指導,認為它不僅指盜竊等犯罪行為的現場,而且還包括行為人剛一離開現場就被人及時發現而被立即追捕中的場所(24)。可見,對正當防衛和事后搶劫罪中時間限定條件的解釋都表明,“將刑法條文規定與社會現象中的事實對應起來,……在符合日常生活思維習慣和道德觀念基礎上作出的法律解釋,往往會產生不容置疑的說服力。”(25)

      第三,無論是自救行為,還是公民的扭送權,都不能對犯罪既遂后即時奪回財物的行為作出正確的說明。

      如前所述,有日本學者認為,財產犯罪既遂后被害人當場奪回財物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自救行為。但是這一觀點存在以下兩個缺陷:首先,按照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通說,自救行為僅僅以保護自己的權利為限,所以“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的權利的行為均不能作為自救行為看待。”(26)所以它無法為保護他人權利的義舉找到合法化的根據。其次,自救行為畢竟不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所以其正當化的力度較之于正當防衛而言就明顯略遜一籌。連大塚仁自己也承認:“自救行為只不過是超法規的在解釋論上所認為的違法性阻卻事由,與法律明文規定為違法阻卻事由的正當防衛相比,其要件應當更為嚴格,所以,可以說允許進行正當防衛更有利于對被害人的保護”(27)。另外,公民的扭送權雖然有刑事訴訟法第63條作為其法律依據,但是用它來說明張德軍等人的行為也有不恰當之處。一則法律關于公民扭送權之規定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遠遠不及正當防衛,二則張德軍等人之所以追趕歹徒,其意圖雖然也包含有扭送和抓捕,但主要還是為了挽回損失、保全法益,這一主觀心態實際上更符合刑法第20條對防衛目的的規定。

      四、防衛限度的社會相當性詮釋

      在出現不法侵害人死傷的防衛案件中,如何認定防衛行為是否逾越了必要限度,這是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長期爭論不休的難題。我認為,對于防衛限度的把握,不能簡單地將不法侵害所威脅的法益與侵害人死傷的結果進行抽象、機械的比較,而應當以社會相當性為指導,站在人們普遍認知和一般情感的立場之上,對案件事實進行綜合考量,從而使刑法解釋對防衛限度的拿捏盡可能地與民眾樸素的公平觀念相符合。具體來說,相當性判斷可以從以下兩個步驟展開:第一,確定判斷所賴以建立的基礎性事實。這些事實包括(1)就不法侵害來說,要考慮法益侵害的嚴重性和急迫性,尤其需要關注在具體社會環境中民眾對這類侵害行為之危險性的普遍感受;(2)就防衛行為而言,需要考察防衛人在特定條件下的主觀狀態和他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及其強度。第二,刑法解釋者將自己置身于生活在該社會中的普通一員的地位,以一般公民的道德情感和公平意識為判斷標準,對上述兩類事實進行評價和權衡,最終確定防衛行為的方式是否“在各個日常生活的領域中,具有日常性和普遍性,為健全的社會一般觀念所容許。”(28)如果防衛措施在一般人看來是合理而必要的,那就說明行為人在防衛手段的選取和防衛強度的把握上已經盡到了社會公眾所期待的注意義務,所以即使出現了不法侵害者死傷的結果,也不能把它歸責于防衛行為,而應當認為這是任何人從事不法行為必須自行承擔的風險;如果防衛措施明顯超過了一個理性公民憑其道德感和公平觀可以接受的程度,并且產生了假如不對這類防衛行為予以制止和懲戒,就會同樣危及社會秩序和公民安全的強烈感覺時,那就說明該防衛行為已經失去了它得以正當化的法律感情基礎。

      在張德軍案件中,出現了不法侵害人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然而為什么絕大多數的民眾都站在張德軍的一面,認為他的行為沒有違法呢?我想這絕非如有的人所言,是由于民眾們抱有“凡是見義勇為,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一種“情緒化的非理性的觀點”(29),而是因為張德軍的行為能夠為他們所擁有的生活經驗和心中的正義感所接受。對此,我們可以做以下分析:

      首先,從不法侵害者的角度來看,對于不法侵害之嚴重程度的確定,除了考慮行為侵犯的法益之外,還必須參考特定的社會狀況和人們的普遍感受。正當防衛是正義對不法的反擊,由這一點所決定,不法行為所侵害的法益與防衛行為所損害的利益之間原則上是不需要進行權衡的,只有當兩者的大小對比在一般人看來過分懸殊而無法接受時,才能認為防衛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30)。因此,針對侵犯財產法益的不法行為,也并非不能實施有傷及侵害者生命健康之危險的防衛措施。更何況,在張德軍案件中,胡遠輝、羅軍二人的飛車搶奪行為并非單純侵害財產法益,它同時也可能對公民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在我國某些地區,目前駕駛車輛奪取財物是一種常見、多發的犯罪,而且行為人對財物實施暴力搶奪又極易造成猝不及防的被害人傷亡。所以,人民群眾對飛車搶奪深惡痛絕,而司法機關也將其與搶劫并列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2005年6月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列舉了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可能構成搶劫罪的三種情形。在德國和日本,雖然刑法典并沒有規定搶奪罪,但刑法學者普遍認為,利用行駛的機動車搶奪財物的行為,可以評價為使用暴力奪取財物從而構成搶劫罪(31)。正因為駕駛車輛搶奪具有這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對搶奪者實施帶有暴力性質的防衛措施能夠得到人們的支持和理解,而不會使一般民眾感覺“做得過分了”。

      其次,從防衛者的角度來看,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及其強度是否必要,應當根據人們一般的生活經驗來加以考察。法律解釋者需要考慮,假如一般人處于防衛者的地位,當面對案件發生時的那種具體境遇時,采取何種措施是合情合理的呢?張德軍防衛措施的適當性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得到證明。第一,就防衛人所用的工具來說,胡、羅二人搶得項鏈后騎摩托車逃走,這時張德軍身邊最為便利的追趕工具就是自己正在駕駛的轎車,況且也只有使用轎車才可能追上高速行駛的摩托車。第二,就防衛人所采取的手段及其強度而言,與張德軍同行的兩名群眾已經在追趕的過程中責令胡、羅二人停車,但他們非但不聽,反而高速蛇形行駛試圖擺脫追趕,于是,張才不得已實施了短距離并行逼堵的方式。即使在這時,張也只是希望逼停歹徒的摩托車,而并沒有實施直接的撞擊。

      最后,以生活于該社會中的一般人的公平觀和道德感對以上兩方面事實進行綜合評價。為什么人們會說:“如果劫匪真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應該停車放棄逃跑,……我們不去指責劫匪自己對生命的淡漠,反而將責任強加于見義勇為的司機,又何忍其心?”(32)“如果真的追究了張德軍的刑事責任,那以后哪個還敢去見義勇為?”(33)原因就在于:第一,只要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在一般社會觀念上被認為是適當和必要的,那么就意味著他對防止不當結果的發生已經盡到了義務。此后再出現任何嚴重的后果,那都是不法侵害者鋌而走險、咎由自取的結果。不法侵害者作為一名公民固然擁有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但法律不能因此而走向一個極端,要求防衛人必須負責保護他的人身不受任何傷害。正如羅克辛 (Roxin)所言:“假如小偷們知道自己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生命危險,那么,這無異于在鼓勵最嚴重的盜竊。”(34)在張德軍案件中,短距離逼堵行為是在防衛人仁至義盡但毫無收效的情況下,為阻止犯罪嫌疑人進一步逃竄而使用的必要而正常的措施。假如這時法律還一味地強調對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權利也應當給予充分的保護,那么就無異于要求張德軍等人放棄追趕(35),但任何一名具有基本正義觀念的公民都不會接受這樣的結論。第二,中國人長期以來信奉“見義不為,無勇也”(36)的道德標準。同時,在當今這個互助精神日漸淡薄而治安狀況尚未根本好轉的社會,人們自然希望看到更多懲惡揚善的義舉出現,所以也期待法律能對保護他人利益的防衛者給予更多的寬容。曾經有學者提出,在刑法中增設見危不救等罪名是提高國民精神文明的一條有效途徑(37)。但是,與其通過在立法上擴大懲罰面的方式強制一般公民去履行救助義務,還不如對刑法中早已存在的正當防衛作出更有利于防衛人的解釋,從而以贊許和鼓勵見義勇為的方式弘揚公民之間的互助精神。第三,防衛人在行為時處于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所以急迫的情形也不容許他去周全地把握分寸。刑法解釋“不能以事后對客觀環境和雙方力量對比的冷靜判斷來苛求防衛人,而必須設身處地的考慮防衛人當時所處的實際情況,否則就是強人所難,給見義勇為者設置障礙”(38)。如果司法機關僅僅因為出現了不法侵害人死傷的結果,僅僅因為單方面強調對不法侵害者的人權保障,就認為防衛行為過當,那就意味著行為人要么停止防衛,要么在防衛時處處小心、全程保護侵害者的人身安全。這樣一來,法律豈不成了不法侵害者的護身符?“正沒有必要向不正讓步” (Das Recht braucht dem Unrecht nicht zu weichen)(39)的法律精神又如何得以彰顯?

      行為無價值論的首倡者韋爾策爾(Welzel)曾經指出,法益侵害說偏重于結果的無價值,以為侵害法益就是違法,這不僅是以偏概全,同時也不能充分說明違法性的本質。“有秩序的社會生活必須發揮生氣勃勃的正常機能,可知法律所禁止者,僅是有秩序的社會生活中超過正常機能的必要限度的一切侵害行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縱發生某種程度的法益侵害,既系無從避免,如屬于社會相當行為,仍非違法。”(40)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都存在著一旦出現不法侵害者死傷,就認定為防衛過當,防衛人就一定要負刑事責任的現象(41)。這實際上就是只重視客觀損害結果,而忽略了對行為方式的社會相當性和民眾認同感的考量。難怪在對張德軍案件討論的過程中,有網友就對一些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提出質疑:“請問中國的法律‘專家’:在見義勇為中我怎樣才能掌握好那個‘度’?”(42)

      五、結語

      “我們這一代知識分子往往以為自己是在代表人民說話,但實際上我們往往是從自己的生活境遇出發思考問題,或美其名曰,要啟蒙。我們往往依據一種所謂的普適的原則來說話,我們往往并不真正理解基層社會的普通人究竟需要些什么。”(43)也許是為了法治意識的早日普及,也許是為了對中國古代那種在西方法治原則看來是有損制定法權威的“法本原情”傳統進行清算,我們的刑法學一直以來似乎過分渲染了國法與人情之間的沖突,過分強調了法律理性思維與大眾一般觀念之間的對立。然而,只要維護社會的正義觀念和基本倫理仍然是刑法的重要目標,只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斷接近實質正義并合理解決現實問題是刑事司法的努力方向,只要刑法學者是以建立公眾對刑法的信仰為己任,那么刑法解釋學就必須對普羅大眾的樸素情感和一般認知給予充分的尊重和關注。張德軍案件揭示了正當防衛中法律解釋與公眾觀念相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時也為刑法學其他領域的解釋提供了啟示。

      注釋:

      ①參見胡強、張曉東:“見義勇為反被訴犯罪法院判決張德軍無罪”,載《法制日報》2005年12月8日;“‘見義勇為撞死賊無罪’成典型案例引發各界關注”,載《法制日報》2006年9月1日。

      ②參見“‘的哥’撞死劫匪是義舉還是犯罪”,載《人民公安報·交通安全周刊》2005年4月2日。

      ③參見“‘見義勇為撞死賊無罪’成典型案例引發各界關注”,載(法制日報)2006年9月1日;尹曉華、岳川、吳軍:“見義勇為的困惑”,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31日。

      ④參見尹曉華、岳川、吳軍:“見義勇為的困惑”,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31日;王剛橋:“法律豁免見義勇為‘傷害’有理有據”,載《羊城晚報》2006年9月2日。

      ⑤張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⑥[美]伯爾曼著:《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

      ⑦周光權:“論刑法的公眾認同”,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

      ⑧顧嬋娟、劉金平:“罪刑法定原則與刑事司法”,載《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⑨[意]貝卡里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5頁。

      ⑩盡管法學家們的確是在真誠地為實現中國的法治而奔走吶喊,但是目前不少民眾卻對刑法專家的意見抱有一種不信任、不理解甚至是反感的情緒。我們只要關注一下報刊和網絡就不難發現,無論是對劉涌案件的爭論中,還是對張德軍案件的討論中,這種情緒都是非常明顯的。對于民眾和專家之間的這種隔閡,我們恐怕不能簡單地以一句“曲高和寡”掩飾過去,事實上法學家自身就有不少值得反省之處(參見林東品:“劉涌案折射出法學家的悲哀”,載《檢察風云》2004年第2期)。我認為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們以往的刑法解釋缺少了對普通民眾正義觀念的體察,缺少了對一般人是如何看待法律問題的關注,因而導致人們感受不到刑法學家是在為他們的利益說話,感覺不到學者的理論是在為自己營造一個更為公正和安全的社會環境。

      (11)黃丁全:“社會相當性理論研究”,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5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頁。

      (12)[日]大塚仁著:《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4-75頁。

      (13)參見[日]大谷實著:《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82、105、162頁。

      (14)[日]大谷實著:《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頁。

      (15)張武舉:“刑法倫理解釋論”,載《現代法學》2006年第1期。

      (16)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頁。

      (17)參見[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24頁。

      (18)參見[德]克勞斯·羅克辛著:《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頁。

      (19)尹曉華、岳川、吳軍:“見義勇為的困惑”,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31日。

      (20)參見“‘見義勇為撞死賊無罪’成典型案例引發各界關注”,載《法制日報》2006年9月1日。

      (21)“‘的哥’撞死劫匪是義舉還是犯罪”,載《人民公安報·交通安全周刊》2005年4月2日。

      (22)參見陳興良著:《正當防衛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頁;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頁。

      (23)張明楷著:《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7-618頁。

      (24)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下)》,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7頁。

      (25)王鈞:“刑法解釋的常識化”,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6期。

      (26)周光權:“被害人使用強力奪回被搶被盜財物的處理”,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判解》(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頁。

      (27)[日]大塚仁著:《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頁。

      (28)[日]大谷實著:《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頁。

      (29)尹曉華、岳川、吳軍:“見義勇為的困惑”,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31日。

      (30)參見[德]漢斯·海因里希·耶賽克、托馬斯·魏根特著:《德國刑法教科書》(總論),徐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8頁。

      (31)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頁。

      (32)王剛橋:“法律豁免見義勇為‘傷害’有理有據”,載《羊城晚報》2006年9月2日。

      (33)“張德軍見義勇為被告案”,載 imlawyer. org/ReadNews. asp? NewsId=200/2006年12月15日。

      (34)[德]克勞斯·羅克辛著:《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頁。

      (35)有學者就認為,見義勇為值得肯定,但“見義巧為”或“見義智為”更值得提倡,張德軍應當采取尾隨跟蹤、記住車牌號籌辦法,將自己了解的信息告訴警方,由公安機關來處理(參見余義勇、吳軍:“市民張德軍成被告引人關注”,載《四川日報》2005年10月26日)。但是國家之所以規定正當防衛等緊急行為是合法的,就是為了鼓勵公民在無法立即得到國家機關法律保護的緊急情況下及時地維護法益。按照這位學者的說法,一切正當防衛都是不必要的,人們只需等待國家機關的保護就行了,這顯然是違背日常生活經驗和民眾正義觀念的。

      (36)《論語?為政》。

      (37)參見范忠信:“國民冷漠、怠責與怯懦的法律治療”,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4期。

      (38)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上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頁。

      (39)[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頁。

      (40)黃丁全:“社會相當性理論研究”,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5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頁。

      (41)參見周光權:“論刑法的公眾認同”,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陳興良著:《正當防衛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80頁。

      思維方式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思維,翻譯,世博,標語

       

      一,引言

      王瑛(2005)薩皮爾(Sapir)和沃爾夫(Whorf)曾經指出,語言不僅是思維和交際的工具,同時也是社會文化的反映,并制約人們的思維。思維對語言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卡爾.普萊布拉姆認為:世界各民族之間的相互理解和睦鄰關系不僅因為各民族語言的繁雜受到影響,在更大程度上因為思維模式的差異,即定義認知根源和組織連貫思維所采取的方式不同而受到阻礙(Pribram,1949)。翻譯是信息的語際轉換過程,是從一種語言到另一種語言的活動,翻譯也是思維共享與思維交換的過程。翻譯活動之所以能夠進行,是因為人類具有共同的思維規律,即思維共性,但思維方式又是“個人選擇,評價和組織外界刺激的過程。”(Singer,1971)因此,思維也具有個性,正是這種思維的個性導致了各民族語言形式和結構的不同,從而成為民族交往的障礙,也成為翻譯過程中的大敵。那么,各民族尤其是中西方民族在思維上有哪些差異呢?體現在語言中有哪些不同呢?對翻譯過程有何影響呢?

      二,中西方文化差異—以上海世博會標語為例

      2.1靜態VS動態

      尹振宇(2008)英語是屈折語,其動詞的使用由于形態變化而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嚴格的語法規范,一個句子結構通常只能有一個謂語動詞,當一個句子涉及多個動作或事件,它們之間又不是并列或先后關系時,只能用限定動詞表達主要的動作或事件,其他與動詞有關的意義可以通過非謂語動詞或通過形容詞、副詞、介詞及同源名詞形式表達,從而使得英語的靜態特征得以體現。而漢語中沒有詞的屈折變化,不能像英語的某些單詞那樣,既可以作為單詞具有完整意義,又可以充當詞根加上詞綴構成派生詞;而且由于漢語動詞無形態變化,往往只能采用動詞本身,“連動式”和“兼語式”也層出不窮。例如:“她到了公園發現小明已經走了”;“我看見他拽著小偷出去找警察”。同時動賓結構也使動詞的使用顯得很自由。如:“學習外語很重要。”這些都勢必使漢語表達呈現動態傾向。翻譯時須清楚地了解英漢語言的這種特點,采取詞類轉換法,靈活地選擇詞性,擺脫名詞化的束縛,淡化英語表達中與漢語詞類的機械對應,實現靜態與動態的轉換。

      如Better City,Better Life

      譯文: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從這個翻譯中我們可以看出英漢比較結構在動態和靜態上的差別,即漢語表達動態感強,而英語則呈靜態;這里的翻譯是不對等的,即產生了“信息差”,因為原文和譯文沒有同時使用比較結構或者使用了不同層次的比較結構。形式上,“Bettercity, better life”反映了英語作為曲折語,名詞占優勢,從而呈靜態的特點。而中文譯文“城市,讓生活更美好”因為使用了動詞‘讓’而充滿了動態,這是漢語本身的特點使然,因為漢語是非曲折語,動詞使用較多,敘述呈動態;形式上看起來兩者不很吻合,但如果我們對這兩句話進行分析,就會發現其中的奧妙,該中文翻譯其實表達的極其準確。原標語的潛在之意,側重城市發展的與時俱進.強調“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強調的是不斷的改善。其比較對象是城市自身,是通過城市自身的改善。讓生活。包括城市里的生活,甚至也可以包括鄉村的生活更美好。信息的輕重角度來看,在譯文中,“城市”這個信息得到突出,它強調城市的發展是使人們生活更好的動力和源泉。論文大全,翻譯。在世博會159年的歷史上,上海世博會是第一個以城市為主題的博覽會。論文大全,翻譯。這在中國,有歷史意義;在世界,也有歷史意義。2000多年前,亞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人們來到城市是為了生活,人們居住在城市是為了生活得更好。”人們注意到,第一次在發展中國家舉辦的本屆世博會,它的城市主題,恰巧是21世紀以來世界發展的新趨勢——發展中國家正在快速城市化。城市化,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改變了這些國家既往的城市格局和風貌,這是不爭的事實。

      再如,城市有我更可愛,官方譯文為“Our City,Your Joy”中文使用動詞“有”使整個句子呈現動態。這里的“我”既指上海市民,又指上海世博會的志愿者。中文標語傳達出志愿者的積極作用,號召大家熱情的投入到上海世博會的志愿工作中去,從而使世博會辦的更好。英文的譯文呈靜態,名詞占優勢,句中用了兩個簡短的名詞詞組,“our”和”your”,”city”和“joy”形成強烈的對比。而city和joy,讀音中輔音的一致又形成了英語中的押韻,讀起來瑯瑯上口。且譯文簡短干脆,容易記憶,充分考慮了標語的特點,使它宣傳的精神深入人心

      2.2 人稱 VS 物稱

      胡維(2008)一般來講,思維方式具有深遠的民族文化根源。它反映的是使用某種語言的民族,在漫長歷史過程中形成的語言心理傾向和民族文化定勢。中方思維在傳統上認為主體自身是宇宙的中心,人是萬物的尺度,認識了自我就認識了客觀世界及其規律.孟子說:“萬物皆備于我”表明了在處理人和自然的關系中必須強調主體意識,以人為出發點。

      李柯(2005)西方人重視理性分析,重視客體意識,思維的目標往往指向外界,探求外部客觀世界對人的影響,執著于客體的物與主體的我之間的距離。認為只有離開了距離,才能對研究對象進行冷靜的描述和剖析,語言表現多以無生命名詞為主語,體現了較強的客體意識。

      漢民族心理中源遠流長的關鍵詞作主語和使用作主語的非人稱句,以此來強調物的重要,讓事物以客觀事實的形式表現出來。論文大全,翻譯。

      如上海世博會標語“當好東道主,文明迎嘉賓”譯成“Shanghai Welcomes You with Open Arms” 中文口號的說話人是省略了的第一人稱,即“我們”,“嘉賓”是他者的范疇,即第三人稱,第一人稱和第三人稱同時預設了第二人稱的存在,即作為讀者的“你們”,所以,世博承辦方(包括志愿者)、中國人、外國游客三方分別體現為第一、二、三人稱,讀者取向是中國人。在語義關系上第一人稱與第二人稱可以被納入同一個范疇,即“東道主”,言者與讀者的統一是最典型的讀者取向。口號的英譯轉換了讀者對象,這種轉換從兩個名詞的翻譯中盡覽無余:“東道主”對應Shanghai,“嘉賓”對應you。中文口號中的第一人稱和第二人稱在英譯版中體現為地點名詞Shanghai,而中文口號中的第三人稱變成了英文口號中的第二人稱,即“嘉賓”變成了you。中文雖然隱含了人稱,但暗含著每個上海市民都是本屆世博會的主人,應對游客以禮相待,熱情好客,充分顯示出上海以及中國人民的友好。而對應的英文簡潔、清晰,運用了英語中地道的表達方式,使外賓體會到賓至如歸的感覺。2.3主語VS主題唐媛(2009)中國人的思維特點是直觀的、綜合的和整體的,強調部和外部世界、主客觀的整體性。具體說來,中國人的邏輯思維一般是“螺旋式的”。思維活動大多是螺旋式地繞圈向前發展,把作出的判斷或推理的結果,以總結的方式安排在結尾。這種“螺旋式的”邏輯使得中國人利用間接的交流方式,在語言表達上,一般是首先敘述事情的背景,或羅列客觀上的條件,或說明問題的原因,或擺出事實的證據,最后再做出結論,說明自己的觀點或看法。也就是說中國人習慣將次要信息擺在句首(如狀語或其他敘述部分),先將外圍環境,時間背景一一交代周到,最后畫龍點睛,道出話語信息的中心部分或表態部分。

      而英語民族的思維方式的特點是邏輯的、分析的和推理的。具體地說,英美人的思維方式是“線性的”,往往采用直線推進的方式。這種“線形的”邏輯方式使得西方人采用直接交流(直截了當)的形式。在語言表達上,他們習慣首先說明看法或觀點,點明主題,然后再依次說明背景、條件、原因、證據或進行分析。因此英語句子的主謂機制一般位于句首,開門見山,提出重要信息,然后用各種標志進行補述、修飾、限制。

      如:世界文明的盛會,我們大家的世博

      Civilization in focus: we all gather at the Expo中文標語先渲染整體的氣氛,指出上海世博會在世界的地位,它是一場世界文明的盛會,是中西方思想交流和碰撞的舞臺。論文大全,翻譯。在這里,我們不需要踏出國門,便可領略全球不同的文化。中文標語在從側面闡述完外圍環境之后,之后點出話語的信息中心。指出雖然它如此盛大,但卻又屬于我們每一個人,是“我們大家的世博”,這里的“我們” 指出世博的承辦主體,也突出責任主體。英文譯文則開門見山,直接點出重點,前半句指出這是一個全球矚目的文明盛會,后半句補以次要信息,這里的“we”指代來自全球的游客,是前半句進一步的解釋。再如,世界在你眼前,我們在你身邊 At Your Service at Expo中文標語按照空間順序由遠及近,由外到內,第二人稱“你”指“中國游客”,而”我們“則是指在上海世博會服務的成千上萬的志愿者,前半句烘托大的背景—上海世博會是全球文化展示和交流的舞臺,而后點出話語的核心信息,即志愿者無微不至的熱情服務,會讓全世界的游客感受到溫暖。論文大全,翻譯。這里體現了中國志愿者的周到服務,也讓中國游客感受到了人文關懷。英文譯文并沒有渲染周邊的環境,而是直入主題,點出為游客服務的宗旨,“At your service”愿為您服務。 這是在英美國家酒店或餐廳服務員經常會說的一句話,當顧客在餐廳用餐,或住酒店有事找服務員時,他們通常都會先說這句話。另外,古代的臣子,仆人接受國王的任務時,理解成愿為您效勞(效力,效忠)。有時候,也表示對對象的尊敬,表示愿意幫忙。“語言使溝通的橋梁”地道的英文表達,更能拉近與外國游客的距離,使他們如同在自己國家游覽一樣,沒有任何障礙,親切感油然而生。三,結語

      本文探討了思維和翻譯的關系,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的思維方式,世界觀,人生觀會有差異,而這種差異會體現在他們的語言運用上。論文大全,翻譯。而從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翻譯活動,也體現了中西方文化上的差異。本文以上海世博會標語為例,結合標語的特點,分別分析了標語翻譯中體現的中西方思維中靜態與動態,人稱與物稱,主語與主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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