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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因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根據《勞動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規定,本公司解除和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特此證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范文三】
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公司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一般情形下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辭退你,則公司需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
建議你依法與公司交涉,你可以向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你支付賠償金。若協商不成你可以在一年內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不服裁決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試用期的含義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定,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雙方當事人互相考察的期限。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掛鉤,不能超過法定的期限。試用期只能書面約定,不能口頭約定。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一)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的法律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也會被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裁決撤銷。而用人單位能否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則是對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考驗。
綜上,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并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結合本案中,鄒小姐工作踏實,獲得同事的認可,說明她是可以勝任這項工作的,并且沒有出過差錯,很難說不符合錄用條件,其他的情形更是不存在,那么公司在沒有合理的證據證明鄒小姐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辭退的,就無權解除與鄒小姐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勞動者可能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鄒小姐若與公司協商要求回到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公司應當立即恢復其工作,若鄒小姐不希望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的,則可以在一年內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途揭求公司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其支付賠償金。
四、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
用人單位若希望在試用期內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在招收錄用環節設置錄用條件并公示
用人單位應根據各工作崗位設計較為完善的錄用考核制度,并在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將其印制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閱讀后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二)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記錄和評價,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有日常考核和轉正考核兩種,對于轉正考核必須在試用期滿之前結束,用人單位不但要設置可操作性較強的錄用條件,還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要想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必須做到崗位職責及要求的詳細描述,必須做好試用期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應當詳細、具體、客觀。同時對于表現不好或者失誤等有關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記錄,最好讓員工簽字確認。總之要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主觀判斷。
五、總結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范本(一)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 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因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根據《勞動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規定,本公司解除和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特此證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范本(二)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者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合同證明模板(三)甲 方:某某有限公司
乙 方:李三,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年 月(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某某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
身份證號:
問:2008年,本人與一家合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公司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人續簽合同。目前,公司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以通知的形式克扣我的工資。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你的情況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六條,扣除一個月的緩沖期后,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至于單位克扣工資,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如單位不能證明扣發工資有合法依據,其應當承擔敗訴后果。
勞動合同關系存續
問:我以前在一家廣告公司上班,走之后,保險金也退了。現在,我進的這家公司說我還有合同沒有解除,我該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現用人單位的顧慮所在了,你要讓用人單位消除此顧慮,可以依照該法第五十條關于“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規定,要求原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向現用人單位提交由其保存作為證據。
這樣算是自動離職嗎?
問:公司因為面臨困境裁員,領導安排我和幾個同事去分公司,我們沒有去。此后,公司以我們違反了合同中關于“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選送乙方參加境內外各項職業培訓或工作”的規定而說我們這是自動離職。這樣合法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考察單位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首先看,你是否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且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其次,要考察用人單位的該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要求的程序和條件。如果單位不能證明其與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除工傷保險賠償金之外還可獲得其他賠償嗎?
問:我一個朋友在一個生產電鍍線的廠里干了6年,長期接觸硝酸等相關化學品。今年年初,他去醫院檢查,發現自己雙腿關節已經萎縮。除工傷保險外,他還能獲得其他賠償嗎?
答:先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去申請工傷認定,等確定為工傷后,再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如果確實是工傷,相關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賬戶當中提取。另外,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傷之后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問:我在一家玩具廠上班,發生工傷后,單位支付工傷賠償后與我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廠里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職工因工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雙倍經濟補償。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1-6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
這樣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嗎?
電視相親節目嘉賓離職的是是非非
【案例】一名叫盧和平的網友,在微博上稱“本人因參加《非誠勿擾》節目(2014年6月1日5號嘉賓),被所在的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認為是不安定因素,被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盧和平還在微博上說:“參加電視節目純屬個人私事,對華為這種無視《勞動法》的行為表示抗議。”
在他的微博中曬出的還有一張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上寫著:“從6月中旬到7月底,經雙方多次溝通,于8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媒體向華為公司了解到,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盧和平是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華為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2014年1月,公司就因其工作績效不好和他本人協商過離職事項,當時盧和平也同意解除勞動合同。8月1日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這位負責人說:“盧和平是2014年6月份才參加《非誠勿擾》的節目錄制,這兩件事情沒有必然的聯系。主觀地將兩件事情聯系起來,純屬炒作。”
但盧和平聲稱:“我手上還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是因為我參加《非誠勿擾》才解雇我的。但因為還在和華為協商,所以不愿公布證據。”
此案首要問題是:勞動合同到底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
【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分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用人單位提出動議的協議解除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起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必須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從形式要件上判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以協商解除協議為準;勞動者單方解除以辭職報告為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以離職通知或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為準。應當說,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起草的離職通知/協議很不規范,標題叫做“通知”,內容卻是:“從2014年6月中旬到7月底,經雙方多次溝通,于8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到底算是協商解除的協議,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通知呢?
如果盧和平在離職文本上簽字同意了,盡管用語不夠規范,但仍然可能被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書面協議中未明確誰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但是只要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也將承擔不利的后果,即支付經濟補償。
現在從盧和平上傳到網上的離職文本來看,只有公司蓋章而無勞動者簽字。當然,如果單位主張勞動關系還未正式解除,雙方還在協商過程中,那也另當別論。實踐中,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未成立,還應當對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圍繞該爭議事項進行庭審調查。可以通過審查退工辦理、《勞動手冊》歸還、工資結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但是從報道看,華為海洋網絡有限公司主張2014年8月1日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同時盡管在離職文本注有“經雙方多次溝通”字樣,但畢竟無法證明對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況且離職文本上的標題就是“通知”而非協議,所以被認定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可能性比較大。而公司單方解除,就必須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舉證,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赴香港買奶粉被拘引發的曠工爭議
【案例】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職被告山姆會員店,任職叉車司機。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購物,因違反限購奶粉規定被香港有關部門扣留。林某稱,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會員店主管人員打電話請假,山姆會員店確認僅有一名工作人員接到電話,但該工作人員陳述其沒有權限批假。因請假要申請,所以該工作人員稱可以幫忙嘗試一下,但最終人力資源部門未收到請假單。
2013年12月18日,山姆會員店以林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福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山姆會員店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林某雖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間未在崗工作,但他是因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從其主觀看并非無故曠工。且在被扣留時,林某已電話聯系山姆會員店的相關主管人員,并請求請假。雖然依照《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請假要經由人力資源審核通過方可生效,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情況下,山姆會員店仍不考慮實際情況及員工的主觀意愿便簡單依據相關規定對員工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極其嚴重的處罰,屬于過度、不當使用解除權。
近日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深圳山姆會員店向林某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計119539元。
【分析】廣義上的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為。狹義上的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違紀行為。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對“曠工”作了“無正當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無故曠工”。只有“無故曠工”才屬于違紀行為,單位可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處分。因為違紀是一種故意行為,員工明知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仍然違反才是違紀。
但是本案中從林某主觀看,并無無故曠工即違紀的故意。他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況下,無法正常上班,且在被扣留時,已電話聯系山姆會員店的相關主管人員,并請求請假,所以對于林某未能正常出勤而認定其構成曠工,顯然并不公允。當然林某要求公司工資照發也沒有道理,林某缺勤期間還是按照事假處理比較妥當。
職工請事假,原則上應事先經單位批準,否則單位一般可按曠工處理。但是如果職工確有正當理由請事假,單位應當批準;事先來不及請假,應當允許職工事后補假。
至于職工請病假的爭議就更多了。一般來說,只要勞動者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假建議單和相關證明,企業就必須準假。但是企業有權對病假證明進行審核,確認其真實性。所以員工有義務按單位規定履行病假手續。如果職工不辦理請假手續無故缺勤,原則上屬于曠工。但是對于請病假手續不全或程序延誤的,企業應及時催告員工補辦病假手續,員工無正當理由未予補正的才可作曠工處理。曠工達到了一定的天數,單位可按規章制度認定其屬于嚴重違紀。構成嚴重違紀的,單位可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對于弄虛作假請病假或病假期間在外兼職或者外出旅游的,不僅屬于曠工,而且屬于嚴重違反誠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單位可直接按嚴重違紀處理。
一場血案引出的員工“辭職”話題
【案例】2014年10月7日上午,中山市三角鎮聯興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內發生血案,該公司漂染部員工歐某拿剪刀捅死了部門經理方某,案發后歐某報警自首。據了解,案發前,歐某在一個月內曾多次向方某辭職,但都遭到對方拒絕。歐某還曾在9月末向三角鎮人社分局尋求調解,但還沒有等到結果就發生了悲劇。目前,歐某已被警方控制。
歐某今年29歲,廣西人,至今未婚。三角鎮人社分局證實,9月底,歐某曾向該局申請調解。根據這份9月28日簽訂的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雙方爭議的事實為:2014年8月27日辭職,2014年9月27日經理不同意。申請人要求:結清工資。
據公司多名員工介紹,該公司每天上班時間長達11個小時,每個月休息時間僅1天左右,漂染部工人工資在4000元左右。職工張先生說:“這個待遇是一個月全勤,只休息一天的工資。但如果你請假曠工一天,那么就會被莫名扣掉很多工資。”根據張先生提供的工資條,2014年某月,張先生全勤的工資為3488元,但次月,張先生缺勤6.5天,工資為2345元。張先生說:“我也不知道怎么被扣掉的。因為上班時間長,請假工資又被亂扣,很多人想離職,經理都只有一句‘等年底’。”
其實,這是一起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員工提前辭職,需要公司批準嗎?
【分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定理由,而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說明理由的,這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當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了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之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分為四種情形:第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四,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歐某在8月2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了9月27日,不管經理是否批準,雙方的勞動關系就視為解除了。《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歐某完全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沖動是魔鬼”,變有理為犯罪,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拒絕員工加薪未續約事實關系如何處理?
【案例】2008年6月,小晏進入重慶某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按規定為他繳納了社會保險。2012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協商續簽時,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資,公司未同意,雙方也未再次續約,小晏還是像往常一樣,在公司上班。
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訴小晏,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對于公司的突然決定,小晏氣憤不已,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小晏經濟補償金1000余元,小晏不服,向江漢區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江漢區法援中心相關律師受指派承接此案,詳細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出起訴。開庭時,公司針對小晏的訴訟請求,提出雙方勞動合同已到期,因其要求增加工資致使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未成,公司有權不支付任何補償費并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法援中心承辦人認為,法律規定合同到期,無論何種原因,被告應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在長達6個月的時間內,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經當地法院審理調查,主持雙方協商,該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晏各項經濟補償費12244元。
未續簽勞動合同繼續用工,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分析】本案中,小晏的勞動合同于2012年5月到期后,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資,雙方未續約,但是小晏還是像往常一樣在公司上班。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訴小晏,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由于從2012年6月到2012年12月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這時單位的“終止勞動關系”實際上已經不是終止而是解除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