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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結束后7日內,案件主辦民警應當與協辦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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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處理(以下簡稱事故查處)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懲處事故責任者、警示教育干部職工和群眾、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重要作用。多年來,從《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事故查處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實。但同時我們也發現,當前這項工作也存在著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存在主要問題
一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混淆不清。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對于這一認定一般沒有異議。但將學校安全事故、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民房修建和拆除施工事故,認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就比較多;對生產經營包括建設施工、裝卸搬運、運輸經營等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是否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就迥然不同;對非法違法開采導致的礦山事故、非法存儲或者加工導致的煙花爆竹與?;返仁鹿?,認定為刑事案件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二是事故查處工作的時間過長。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查處工作、80%以上的重大事故查處工作沒有如期完成;在不少地方,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的如期結案率也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沒有一起事故查處工作能按期完成,事故處理周期最長的長達1年甚至2年時間。
三是事故查處的著重點不明確。事故查處工作中,各有關方面過多關注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履責情況,卻往往漠視了事故發生單位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過多考慮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卻往往忽視了對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訂和督促落實。
四是事故查處協調機制不健全。在事故查處過程中,有關成員單位存在各自為政現象,有的以辦案保密為借口,單獨進行先期調查;有的以政府不能干預司法為由,進行獨立辦案,致使事故調查工作缺乏溝通和協作,難以實現協調、高效的運轉,影響著事故查處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五是事故查處責任追究不夠科學合理。事故問責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中,牽涉被問責和追究責任的人數過多,涉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偏重,涉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偏輕,甚至在政府及其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到嚴格追究的情況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沒有受到依法依紀追究。尤其是對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缺少有針對性的政策法律依據。
六是近年來接連發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謊報瞞報現象嚴重,較大和一般事故的謊報瞞報現象更為突出。有關保險機構一直在為事故統計傷亡人數與實際賠償補償人數的數倍相差而焦慮不安,世界衛生組織也在不斷指責我國的事故統計數字過于虛假,各類安全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數字嚴重失實。
深層次原因分析
針對上述主要問題,分析其深層次原因:
一是事故統計和指標考核不科學?!栋踩a法》和《條例》先后提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但對什么是生產經營單位、什么是生產經營活動和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沒有以法律條款給出明確注解,致使事故性質認定缺少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如將生產經營單位擴展到自然人,將存在交易、有勞動報酬的勞務活動均作為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將事故起數和絕對死亡人數作為考核指標,造成考核壓力過大,由于擔心影響政績,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行業監管部門,不愿上報或者虛報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由于懼怕事故問責和嚴格處罰,事故單位不依法如實報告,寧愿用成倍高出標準的賠償私下來“花錢買平安”,甚至為逃避責任追究,將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病亡事件、刑事案件或其他事故。有關工傷保險機構已發現,過去工傷賠付中因突發急病死亡而視同工傷的人數不足10%,而今已超過工傷賠付總數的75%。因病工亡,已成為一些地方特別是企業逃避責任追究、降低違法成本的重要渠道。
二是調查處理工作中存在著相關不確定因素?!稐l例》明確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形成時限、報請政府批復結案時限和處理意見及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時限,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多種因素影響著事故查處的如期進展。一方面,由于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條件復雜、次生災害較多,或因技術原因調查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和邀請權威專家,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論證等延長了時間。另一方面,由于紀檢監察機關等待上會研究的時間較長,由于上一級政府安委辦掛牌督辦從聽取匯報到上會研究的時間過長;由于報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研究批復,需要提交不定期召開的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等待時間也較長,這些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數個月。同時,還因為有些機關文件材料運轉較慢等。
三是對主體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理不到位。事故查處過程中,本是由于直接責任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冒險蠻干導致的事故,卻株連了層層很多“有點”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甚至牽涉了不少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本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管理、單位負責人決策錯誤、工程設計存在缺陷、非法違法生產、未按規定解決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致的事故,卻對崗位職工、基層和現場管理人員重罰重處。由于追逃力度不夠,對因為較大、重大甚至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逍遙法外。
四是事故查處工作體制機制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事故查處工作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安監部門牽頭組織,實際上安監部門的主要工作變成了協調服務。尤其是在省轄市、縣(市、區)工作量相對較大;一般事故查處中,協調難度之大、工作推進之艱難,常讓人望而卻步。甚至是這邊事故調查工作剛開始,那邊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的工作人員就被參加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請走了。這項工作在很多層級或者地方也缺少獨立性。
五是事故查處的法律法規不銜接和不統一。由于我國部門立法的缺陷,《條例》頒布實施后,鐵路交通、電力等事故的調查處理也先后頒布了行業法規,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中作了相應規定;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軍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也先后了本部門規章,甚至有的部門還出臺了文件。但對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中的生產安全事故如何規范、統一地實施調查處理,已成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于在事故性質、類型、等級和調查處理程序的不相銜接、不相統一,致使實際工作中,應當依法實施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卻沒有做到依法調查處理,甚至導致很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了了之。同時,《條例》頒布實施后,由于與其配套的行政處罰執法文書尚未制訂,加上有的司法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理解,致使安監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普遍遭遇不妥當的裁決。
六是事故查處的防范重點沒有突出出來。通過依法、嚴肅、認真調查處理已發生的事故,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制訂切實可行的針對性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實,有效遏制和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本出發點。但事故調查過程中,這一中心任務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有些領導總覺得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了,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處理了,事故查處的工作任務就完成了,基本不考慮也不安排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制訂和落實問題。
七是依法徹查嚴處謊報瞞報事故的機制尚未形成。接到謊報瞞報事故舉報后,安監部門想核查出來卻沒有手段,僅靠勸說、走訪、詢問核查不出真實結果;公安機關知道有工作職責,但沒有相關審批手續和本單位領導的指示,難以實施各種手段和措施開展立案偵查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具有強硬手段和措施,卻沒有工作職責。加上有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執法監察機構為了政績,持放任態度;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為逃避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故妄為之。
對策與建議
抓緊修訂《安全生產法》和《條例》。目前,《安全生產法》的修訂正在進行。建議在其修訂中,首先要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為安全生產依法監察體制,將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和屬于行業管理、行業自律的職能與業務,調整到行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中;其次要用附則或者專門條款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和范疇,切實解決其可操作性。明確規定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嚴格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各自行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加快改革事故查處工作體制和機制。建議在各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設立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工作機構,并在修訂《條例》時,將現行事故查處工作機制,調整為在負有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事故調查處理分階段分工負責工作機制。事故調查階段,由安監部門具體組織,行業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調查組,著重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情況及相關情況,事故發生經過、直接和間接原因,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階段,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處理組,著重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實施對事故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處理,形成事故處理報告。然后,由安監部門負責,將事故調查報告與事故處理報告綜合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提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批復落實。
建議國家盡快制訂事故查處工作規范。明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批復、落實、結案、備案等工作程序,主要內容,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事故查處工作紀律。同時,建議修訂《條例》時,要明確事故查處工作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延長,并將事故因搶險救援不能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委托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或現場模擬等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工作時間。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提高行政效能,切實樹立事故查處工作的權威。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充分肯定過去一年我市安全生產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年,在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通過各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管和全社會共同參與支持,我市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比較平穩的態勢,取得了顯著成績:
一是全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基本穩定。我市已實現連續3年沒有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控制在省政府下達的指標內。*年,被評為全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先進市。
二是一些重點行業安全生產形勢趨于好轉。煤礦通過近幾年的安全專項整治,安全狀況明顯改善,*年實現安全年,成為全省唯一沒有發生死亡事故的市。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單位,通過加強生產安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連續3年實現安全生產。
三是水上交通安全再創佳績。通過對重點時段、重點水域“旁站式”監管和死看硬守,我市已連續12年沒有發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四是安全生產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和制度化。通過出臺和實施礦山等7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以及安委會議事規則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我市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五是安全監管力量得到加強。在機構改革中,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機構改革中,得到調整和充實,監管力量得到加強,監管條件得到改善。
二、冷靜客觀地認清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
一是各類安全事故仍呈上升趨勢。*年,全市共發生事故1041起,死亡209人。從行業看,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上升10.1%和11.2%;非礦企業事故上升66.7%;非煤礦山事故上升23.1%。從區域看,東至縣、石臺縣生產經營單位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都成倍增加,青陽縣事故增幅也超過該縣GDP的增長幅度。*年以來,我市安全事故又不斷攀升,1—2月份,全市共發生事故223起,死亡40人,同比分別增長8.8%和17.6%。其中,全市所發生的5起生產安全事故都在貴池區。特別是3月5日凌晨,貴池區六峰山銅礦井下發生5人被困的重大透水事故,引起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在全省受到通報。
二是安全生產基礎仍相當薄弱。一些企業長期對安全生產工作投入嚴重不足,歷史欠帳較多,且短期內難以彌補。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產業時普遍不重視安全“三同時”,埋下了事故隱患。一些基層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得不到落實,制度不健全,安全工作流于形式。
三是部分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近幾年來,各級、各部門整體上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比以前有了提高,但發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在思想認識上有“隱患”,抓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存在從上到下呈層層遞減、逐級弱化的趨勢。一些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責任追究不嚴,應付安全工作的現象時有發生,主動預防的少,臨時抱佛腳的多。
四是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成果難以堅持。我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治工作雖已初見成效,但還不夠深入,不夠全面,沒有建立長效機制。除消防、鍋容管特安全專項整治已經驗收外,還有多項整治只是階段性總結。非煤礦山越整治,事故越多,且呈逐年上升趨勢,今年已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有些地方和行業專項整治雖已經結束,但如果不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事故將會反彈。此外,隨著我市經濟增長加速和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加快,不安全的因素也隨之增加。
五是全民的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強化。近年來,全國安全事故頻發,平均每天約有380人喪生于各類安全事故。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公民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不懂安全生產知識、冒險蠻干造成的。我市大街上人、車搶行,汽車、摩托車隨意停放、調頭、闖紅燈等違章現象屢見不鮮,隨處可見,市民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強化。
六是對事故處理失之于輕、失之于寬。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沒有很好堅持,行政責任追究制度難以落實到位,屬本級政府處理范圍內的事故普遍處理過輕。當前一定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于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依法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
三、求真務實,扎實苦干,努力完成*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
(一)以黨的*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一是要從實踐“*”重要思想的本質要求,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安全,反映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安全生產體現了先進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堅持“安全第一”,就是要把安全生產作為市場準入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堅持淘汰落后的生產力,關閉那些技術落后、污染環境、破壞資源、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廠小礦,消除危險源?!瓣P愛生命,關注安全”為主旨的安全文化,本身就體現著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執政為民,就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二是要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認清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新任務。小康社會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社會,是勞動者生命安全切實得到保障、生活質量提高的社會。事故頻發,既不符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也不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我們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換取經濟的暫時的發展和繁榮。三是要從我國社會主要矛盾這個深層次上,認識安全生產的長期性和艱巨性?,F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我市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生產力水平落后,反映在安全生產上,就是事故多發,職業危害嚴重。受社會生產現狀的制約,我市的安全生產必須要經過一個循序漸進、逐步好轉的過程。我們一定要從改革發展的戰略機遇著眼,按照*大提出的要求,抓住面臨的歷史機遇,增強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圍繞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積極探索和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我市*年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已經明確,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不斷創新,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靠突擊式、運動式的方法來抓安全,在一定時期內、一定范圍內很有必要,也能夠收到一些成效,但不能使安全生產得到長期保障。各地情況不一,部門和行業各有特點,安全生產的基礎和重點也不一樣,但都必須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一是政府。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監管體系,使安全監管機構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履行《安全生產法》執法主體的職責;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和指標考核體系,形成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和協調管理機制。二是部門。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綜合監管的職責,依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執法監督。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三是企業。各類企業(包括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加強管理,做好基礎工作,形成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四是社會。大力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社會輿論氛圍,形成輿論監督、群眾監督機制。這四個層面必須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總體推進。
(三)圍繞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鞏固擴大整治成果。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點工作,要堅持不懈地抓下去。今年安全專項整治的主要對象,要集中在那些專項整治工作進展不平衡、存在較多漏洞和死角、傷亡事故仍然多發的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
1、重點行業:要突出抓好礦山、危險化學品和道路交通運輸。一是繼續關閉那些破壞資源、污染環境、技術落后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礦山,并防止死灰復燃。對整治驗收合格的礦井,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防止滑坡。對礦山有關證照要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年檢,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吊銷。二是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認真貫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安全評價和生產許可證制度,嚴格對涉及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和人員的管理,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生產、經營、運輸活動和利用劇毒危險化學品違法犯罪活動,消除各種隱患和漏洞。三是在道路交通運輸領域,要強化對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運輸車輛堅決停運。搞好創建“平安大道”、“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區”活動。
2、重點區域:事故上升幅度較大和死亡人數較多的貴池區和東至縣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點,促使其減少事故和死亡人數。對礦山尤其是煤礦集中的鄉鎮以及道路、水上交通運輸的重點路段,也要進行重點整治。
3、重點企業:一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認真進行整治。二是*年度及近期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必須認真落實整改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三是要依法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強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考核,使其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
(四)加大行政責任追究力度,嚴肅查處各類安全事故。
我市各類安全事故持續上升,與我們事故成本低、處罰不嚴也有很大關系。在處理事故時雖有經濟處罰,但處罰金額過小,不足以引起企業的重視。有時還存在情大于法,以有限的經濟處罰代替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處罰的現象。只有提高事故成本,才能使責任單位從內心重視安全,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時,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地方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和審批職責部門的責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按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統一由市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批復結案。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對事故的管理責任進行調查,報市政府批復。加強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工作,是扭轉事故處理偏輕偏寬和遏制事故上升的有效措施,是實現安全監管工作創新的重要舉措。
(一)工作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切實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步好轉。
(二)主要任務
突出以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消防、建材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過推廣運用先進技術裝備、整合重組、取締關閉、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等措施,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三)工作目標
到“十二五”末,全市億元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事故死亡率各項指標控制處于市先進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1.從嚴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和每個員工,實行以崗位安全績效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承諾、安全生產預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業要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禁超速、超載、超限運輸。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一律依法實施企業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在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要依法予以關閉。
2.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專、兼職安全員,并切實保障其工作開展。非煤礦山、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業,應設立安全總監并行使企業副職職權。
3.嚴格實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要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之一,實行班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檢查制度,采取崗位日查、車間周查、作業區域巡查等方式開展日?;碾[患排查,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主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企業內全面的安全檢查,切實做到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企業要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實行由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估制度,定期分析、評估隱患治理情況,不斷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對停產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復產復工的、隱患整改不力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4.實行企業領導帶班制度。廠礦企業要制定領導帶班制度實施辦法,企業的黨政正副職、總工程師(總工藝師)要每周輪流現場帶班。地下礦山帶班領導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要立足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建設工程領域推行建筑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相關負責人在重點施工時段和環節現場考勤制度。無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5.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企業要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實行廠礦(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專題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以及員工轉崗輪崗前,要進行安全生產專題培訓。企業要定期開展全員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員工安全風險辨識與防范能力。企業帶班領導要參加安全培訓,熟練掌握安全管理知識和技能。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殊作業人員必須嚴格考核,持證上崗。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要依法實施停產停業整頓,有關部門不得給予企業及其建設項目資金支持;對未開展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6.開展安全達標升級活動。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推進各類企業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升級和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評價。地下礦山、大中型露天礦山須在年底前至少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礦山須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達標的,要及時報經市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7.加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崗位要依法達到安全防護標準,實施現場檢測監控,配備作業人員防護用品,按規定組織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做好職業病防治。
(二)嚴格落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
8.強化一崗雙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負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各行各業負有政府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對其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
9.完善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增加對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的考核權重,將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工作目標管理、“一票否決”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目標管理考核優秀的地區、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10.細化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管,負責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明政〔〕13號),市經信、公安、國土、住建、交通運輸、農業、水務、商務、工商、質監、教育、林業、水產、文廣新、衛生、旅游、市容、農機、氣象等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各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1.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加強市、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設立鄉鎮(街道)安全監管專門機構,依據監管對象實際狀況,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和裝備。設立村、居民委員會安全生產信息員。
12.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執法監管工作機制。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方案,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取締其主管行業(領域)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工作配合,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力度和頻次,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和行業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依法從重處罰。
13.嚴格安全生產準入條件。重點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在立項和竣工投產前要分別進行安全評價,未經安全評價和未通過安全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和生產運營;對已經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應立即停止建設、生產和使用,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準入條件違規建設,或拒不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實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規模、條件限批,提高準入門檻。
14.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產業政策,確保安全生產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安全規劃的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政〔〕110號),進入園區、集中區。
15.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各項政策措施。落實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政策,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鼓勵其他行業企業參照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責令糾正,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完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過渡,3年后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強制推行工傷保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對傷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肇事后逃逸的,利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墊付。加快建立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制度。制定社會力量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辦法,鼓勵社會搜救力量參與水上搜救行動。
16.嚴格執行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按照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賠。同時,依法足額及時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17.嚴格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制度。各級政府要對轄區內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明確隱患治理責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辦單位,并在政府網站和地方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掛牌隱患治理后要進行驗收銷號,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責令隱患所在單位停止使用、停產或停業治理。
18.不斷改進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專家查隱患、部門促整改、企業抓落實”的工作要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要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和不同行業的專家組,并充分發揮他們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作用。
19.強化屬地安全管理。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20.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領域)內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有毒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地下礦山、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建設項目不得轉包、分包。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結構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對在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要立即依法實施停工停產整頓,同時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責任。
21.徹底淘汰職業危害嚴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術和產能。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業(領域)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職業危害嚴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術、生產工藝和裝備設施,實行淘汰制度。凡是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淘汰目錄的,一律停止生產、使用,并報經市政府依法予以強制淘汰。對存在技術裝備落后、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應予以公布,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實施關閉。
22.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水上交通、工礦商貿(煤礦除外)和建筑施工企業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有權出具結論性意見。同時,要接受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對事故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
(三)建立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23.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重點加大對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公共安全裝置購置、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投入。要加強對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的經費支持,用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治理貼息和補足資金,落實配套資金。要督促企業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定期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測檢驗,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24.強化企業生產技術管理。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生產設備、工藝裝置的安全性能負技術管理責任,對可能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問題負有處理決策權,對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處理。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理。重點行業(領域)企業技術負責人要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與主業相關的專科以上學歷。大中型企業高管人員須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小型企業經理人要逐步達到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配備或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企業應聘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或安全工程師提供技術支撐。
25.強制推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地下礦山要在3年內全部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承壓移動罐車、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在2年內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涉及“15種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要實行自動聯鎖控制。對逾期未安裝使用并實現達標的,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車輛運營證等相關證照,實施停產停業、停止營運。
26.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建立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輪訓制度。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好鄉鎮(街道)、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專題培訓班,提高領導干部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嚴把培訓考核關,落實“三類人員”的持證上崗法定要求;督促企業落實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實施全員安全培訓,著力強化事故多發易發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培訓,全面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每年要輪訓一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企業員工培訓率達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27.強化社會、輿論宣傳和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和監督權,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職工、群眾監督舉報各類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對群眾、輿論舉報和反映的安全生產問題,應迅速查實、整改。新聞媒體要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宣傳,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四)建立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28.加強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的監控預警。企業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安全評估;建立安全生產預警預報體系,及時主動了解氣象、地質災害等情況,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切實做好事故預防和災害處置工作;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并將風險分析報告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29.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中型企業,重點抓好高危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企業應急預案,并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定期組織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對應急處置得力、及時避險的有功人員,企業應予以獎勵;對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現狀評價和安全標準化等級認定。企業內部安全檢查和定期安全條件論證,應邀請安全技術專家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參加。專業服務機構對所作出的評價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依法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按規定上限實施經濟處罰。
(五)實行更加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31.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內較大以上事故起數超控制指標,或年度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被考評地方政府和單位年度內各類評先資格。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直有關部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32.實行企業負責人任職資格終身否決制。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惡劣的,依法從重處罰。市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終身不得擔任有關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的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凡違反規定任用其擔任礦長(廠長、經理)的,對任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處罰。
3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市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國土、住建等部門通報,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對企業在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銀行貸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34.落實“打非”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級政府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市、鄉兩級政府“打非”工作責任。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實施停產整頓;對涉嫌犯罪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所轄區域內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取締,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鄉鎮(街道)和市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5.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市監察部門應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責任追究不落實的,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事故查處結案后,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36.嚴厲懲處瞞報、謊報事故行為。企業要嚴格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謊報事故的,在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的同時,有關發證機關應及時吊銷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的崗位安全資格等資質證書,并視情節輕重,暫扣或吊銷事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相關資格證書。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37.嚴格安全監管工作責任追究。為嚴格依法行政、查禁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對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按而未按規定上限處罰的;
(2)對安全生產準入把關不嚴、降低標準,造成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
(3)對企業“三違”、“三超”、違反“三同時”規定等行為的處理中應處罰而未處罰的;
(4)對應停產、停業、停建整頓,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照或依法關閉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的;
(5)對將安全生產執法處罰的罰款返回被處罰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