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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機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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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機制論文

      訴訟機制論文范文第1篇

      調解制度是指經過第三者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在西方國家,調解被認為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一種ADR。如在美國90%以上的糾紛是通過非訴訟程序解決的,其中調解所占比例最高。在我國,調解也是訴訟之外應用最廣泛、種類最多樣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之必要性

      1、建立、完善調解體系解決糾紛的需要。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糾紛的基本手段,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調解,即訴訟調解,是與審判相并行的一種民事審判機制,是訴訟中調解,屬于狹義的司法調解。廣義上的調解,除了狹義訴訟調解外,還包括所有訴訟外糾紛調解手段,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手段之一的調解,是以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與對抗為目的,能及時、徹底地治療和補救被糾紛破壞的社會關系,是重要的社會管理手段與工具。

      2、銜接、互補訴訟內調解方式的需要。訴訟外調解作為與訴訟內調解相對的概念,二者在調解主體、調解性質、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訴訟外調解的調解主體是除審判人員以外的第三人,而訴訟中調解的主體為法院或審判人員;訴訟外調解無須融于和受限于訴訟審判中,具有自身獨立性,調解的內容主要依賴當事人的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的效力較弱,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可以通過法院調解或裁判,而訴訟中調解是以審判權為基礎的調解,是司法機關對雙方矛盾糾紛進行裁決前最后一次謀求雙方達成一致的審判活動,是在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參與下進行的,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送達后即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除非調解內容違法或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志。

      3、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社會和諧的需要。調解將講法與說理相結合,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有利于徹底化解社會糾紛,在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受一些觀念的影響,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約,大量糾紛涌入法院,不僅增加了法院負擔,也使矛盾難以迅速地化解,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三、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

      借鑒國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成功做法,結合我國的調解經驗與國情,筆者以為,構建我國的訴訟外糾紛調解機制,應圍繞調解體系網絡、具體的制度運作等方面,從以下四個層次入手。

      (一)法院附設調解

      1、法院附設調解與法院訴訟調解的區別。法院附設調解不同于我國目前正大力鼓勵的訴訟中調解。雖然兩者都體現了法官審判權和當事人處分權的相互作用,都是為了盡量平衡解決當事人糾紛,防止訴訟過于遲延,避免訴訟費用過于高昂,獲得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等目的,但是,二者在性質和程序結構特征上存在較大的差別:訴訟中調解是以法院名義代表國家正式行使居中裁斷的審判權;依法設立的法院附設調解本質上屬于一種授權性的,受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雙重制約的訴訟外程序。

      2、法院附設調解的具體制度建構。法院附設調解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重要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可以先選擇在幾個區縣人民法院推行以人民調解員、律師、人民陪審員、退休法官等為調解人或公斷人的審前調解試點,然后再逐步推廣。

      (二)行政附設調解

      1、行政附設調解概述。行政附設調解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準行政機關所附設,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勞動爭議調解、等。行政附設調解也應同法院附設調解和民間調解一樣,均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讓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但筆者認為,為構建行政附設調解制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拆遷裁決等有待進一步完善。

      2、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與效力。為了充分發揮行政附設調解的重要功能和積極作用,應當對行政附設調解的程序啟動和效力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一是行政調解的啟動方式。根據是否依申請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調解和依職權的行政調解。依申請的行政調解,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經過行政調解,而是只規定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三)民間調解

      筆者把法院、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所主持自治性的調解統稱為民間調解。民間調解類型多、內容廣,為了更充分的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法律不能管得太多太死。我們只能從宏觀上構建一個法治框架:可以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相應的調解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免費調解(當然,也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費用);建立由國家和政府按比例負責的資金制度(也可吸收社會資金);由調解法對調解人的資格和培訓進行規定。可以借鑒它國的經驗對受案范圍進行規范,為了充分體現對當事人選擇權自決權的尊重,法律可以規定,當事人是否到調解中心完全自愿。對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可分兩種情況規定:在調解中心調解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未在調解中心調解的視情況而定,若當事人進行了公證,則具有強制執行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公證違法或者內容不真實。如果沒有進行公證,則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四)調解—仲裁

      調解—仲裁是糾紛當事人基于對金錢或時間的考慮,通過簽定協議達成合意,規定一旦調解無法就所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協議時,可以賦予調解人轉向仲裁人角色的權力,并據此作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裁定,是將仲裁和調解、和解相結合的一種全新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和和解、調解是不同的糾紛解決方法,但是,“目前,世界上存在一種正在擴展著的文化,它贊成仲裁與調解相結合。這一文化長期以來存在于東方,現在正在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向向西方和世界其他地區擴展。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特別方式,與單獨的調解具有根本的區別。在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時,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員;同時,將仲裁方式和調解方式實行有機結合,即調解成功,則仲裁庭可以依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結案;調解不成,則仲裁庭可以恢復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審理。調解并非仲裁的必經程序,不能帶有任何強制性。調解—仲裁糾紛解決模式將調解與仲裁相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點,能促使糾紛得以更快更經濟地解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結合顯示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參考文獻:

      訴訟機制論文范文第2篇

      為了彌補立法上過于粗簡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進行進一步規范,其中部分內容,如賦予雙方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規定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等,還在此次修訂中正式寫入《民事訴訟法》。上述司法解釋對于立法的粗簡起到了一定的彌補作用,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司法解釋囿于效力的限制,與《民事訴訟法》不在一個法律位階,執行起來顯得剛性不足,這就使得簡易程序沒有建立起相應的地位。適用標準抽象和不明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三者結合起來界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這種規定存在著很明顯的缺陷和邏輯錯誤。在司法實踐中,何為簡單民事案件,完全取決于法官的主觀理解。程序設計未體現簡便快捷。簡便快捷是簡易程序區別于普通程序的明顯特點,也是其最大價值所在。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普通程序的基礎上規定了簡易程序,其大部分規定都參照普通程序的做法,只是少了合議庭組成,無合議庭筆錄,對案件審理的部分環節進行了簡化,其他環節與普通程序相比沒有太大差異,并未體現簡易程序應有的規律,遠不能滿足對簡易民事案件審判的要求。

      我國小額經濟糾紛案件訴訟程序的構建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綜觀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小額訴訟立法,大致存在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在民事訴訟法典外單獨設置小額訴訟程序,如美國各州都規定了專為小額法庭制定的訴訟程序,韓國為處理大量的小額案件專門制定了《小額審判法》。第二種模式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中設置專門的章節來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如英國在其《民事訴訟規則》里專章規定了小額索賠審理制,日本在其《民事訴訟法》里第六編專編規定了“關于小額訴訟的特則”,我國臺灣地區也在其《民事訴訟法》里對小額訴訟程序做出了特別規定。第三種模式是在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中對小額訴訟程序做出規定,如德國和法國的小額訴訟程序就是通過對簡易程序的簡化來實現的。筆者認為,結合世界小額訴訟的幾種主要立法模式,并從我國國情和立法傳統出發,我國可以在民事訴訟法典中的簡易程序一章后設置專章來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從而使小額訴訟程序獨立于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二)適用范圍的確定

      對于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我國應當采用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即以訴訟標的額的最高限額作為小額訴訟的適用標準。小額的標準直接與普通民眾的消費規模和交易習慣相關,我國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區差別較大,甚至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不同地區也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各地區不宜統一規定“一刀切”的標準。應根據中國各地的不同情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基礎上,各省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轄區內不同地區的標的額上限,最后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同時,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案件類型一方面限于給付之訴,另一方面給付請求不僅限于金錢,也可包括其他小額動產或有價證券,這樣更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目的。

      (三)地域管轄的特殊性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的管轄采取了“地域管轄”原則,第二十一條確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第三十四條確定了“合意管轄”的原則。在小額經濟糾紛中大量存在著消費者與商家或廠家的消費糾紛,而消費者與商家或廠家的經濟地位懸殊,如果還是要求廣大消費者統一到商家或廠家住所地或格式合同確定的法院,將可能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訴訟成本,進而影響當事人訴諸法院維護自身權利的積極性。因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中,應當確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一原則,有助于保護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小額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當雙方當事人均為法人商人或均為自然人時,就不適用此項原則,而仍應依照通常的“原告就被告”與“合意管轄”原則。

      (四)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在民事訴訟領域,程序選擇權主要是指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有選擇訴訟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項的權利。與《民事訴訟法》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不同,原告時,可以主動行使程序選擇權,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如果原告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則被告享有了程序異議權。即如果被告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并說明理由,經法院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應將案件轉入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被告在答辯期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默示同意選擇小額訴訟程序。

      (五)限制律師

      小額訴訟因其標的額較小,訴訟成本有限,聘請律師必將大大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不符合小額訴訟設立的目的。可以在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中取消有關律師的規定,但針對當事人法律專業知識不足的情況,法官應更主動地介入訴訟、行使職權,而不像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那樣消極。

      我國小額經濟糾紛案件訴訟程序的具體設置

      (一)形式

      當事人可以預約到法院。當事人可以口頭,也可使用固定格式化狀,這種狀由法院提供,并且法院應預先印制各種常見狀的樣稿,供當事人參考填寫。當事人口頭的,法院應當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定。

      (二)庭前準備工作

      為了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準備工作復雜化。關于開庭的各種通知和訴訟權利的告知,應以口頭方式,并簡化送達、簽字等手續,避免小額訴訟程序復雜化。

      (三)實行獨任審判

      通過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域外考察可以看出,世界各國均規定了法官獨任審理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也規定:“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是較之更為簡單的小額經濟糾紛。因此,我國在構建小額訴訟訴程序時,也應當規定一審審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擔當的制度。

      (四)審理時間和審理期限

      為了不影響當事人的正常工作,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可以將開庭時間安排在節假日或者夜間,由法官根據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在雙方當事人一同到法院要求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則應當立即安排人員進行審理,爭取當日審結。并且,按照我國簡易程序所規定的3個月的審理期限,對于小額訴訟程序來說還嫌過長,可以規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

      (五)調解前置

      注重調解一直是我國民事審判的優良傳統,在構建我國的小額訴訟程序時應當規定調解前置主義:即凡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先行調解,鼓勵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及時化解矛盾,調解不成的才進入審判程序;并且,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只須繳納二分之一的訴訟費用,以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提高前置調解的成功率。

      (六)簡化證人作證

      在小額訴訟程序中,證人未必都要出庭作證。可以允許證人將法官需要詢問的事項提供證言,并在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或由法官在開庭階段電話詢問證人,而不必一定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七)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

      在小額訴訟程序中,關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有三種情形可以從簡進行:第一,遇有雙方當事人相互認可或無爭議的事實及情節,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完全可以從簡進行,對事實、情節、證據不進行審理和調查,只將雙方認可的情況記錄在卷就可以了;第二,遇有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證據無爭議,只是在舉證責任的承擔和法律的運用上有分歧的情形,法庭調查可以省略,而直接引導雙方進行法庭辯論;第三,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必機械地分開,完全可以靈活地交叉進行。

      訴訟機制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公允價值;正常價值;反傾銷訴訟

      自1979年歐盟對我國出口的糖精及鹽類進行首次反傾銷調查以來,全世界l/7的反傾銷案件調查針對中國,國外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平均每年約20起,累積影響我國出口貿易額約150億美元。毋庸置疑,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但同時也是其他國家反傾銷訴訟的最大受害國。

      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案件調查最多的國家,且反傾銷裁定敗訴的比率也是世界上最高的。1995年至2006年6月,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的案件總數為500起,并且在全球反傾銷立案數量逐步減少的情況下,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立案仍然呈增長的趨勢。2006年國外對我國反傾銷立案數占全球反傾銷案件總數的36%…。

      導致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國以往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差異很大。我國企業面臨反傾銷訴訟時,由于以往的會計資料都是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量屬性,而國際會計準則大多采用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從而導致反傾銷調查中在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這一環節上,我國企業的會計資料不能得到調查機構的認可,企業的會計信息被認為是不能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通過這些會計信息得到的企業的產品價格也被認為是不可比和非公允的,因而我國企業常常在反傾銷訴訟中處于劣勢。

      反傾銷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認定傾銷的過程需要良好的會計支持。自2005年以來,歐盟上市公司全面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國際反傾銷調查中,許多判斷標準都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這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際慣例的現實要求。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啟用公允價值這一國際上通用的會計計量屬性,這既適應了國際趨勢,也為我國企業應對日益嚴峻的國際反傾銷形勢提供了會計支持的基礎。

      1公允價值是反傾銷中正常價值確定的基礎

      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于相似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進口國的流通領域。WTO關于傾銷有兩種認定標準,即價格傾銷和成本傾銷。根據價格傾銷標準,如果一個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為該出口國確定的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則該產品將被認定是傾銷產品;而根據成本傾銷標準,如果相似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或者向第三國銷售的出口價格低于單位生產成本加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之和,并且這種銷售在一個持續時期內數量巨大,其價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內補償其所有的費用,則這些銷售由于價格原因可看做不屬于正常貿易范疇內,并在確定正常價值時不予考慮。

      無論是價格傾銷還是成本傾銷,都涉及正常價值這一概念。正常價值是各國反傾銷法律中的核心之一,是確定是否存在反傾銷行為以及計算傾銷幅度、決定反傾銷措施的關鍵因素。

      關于正常價值的界定在美國反傾銷法中規定,正常價值是指外國相同產品在母國或第三國市場經調整的銷售價格,或者是目標商品的結構價格。在世貿組織及歐盟對傾銷的界定中規定,一項產品在正常交易過程中供其本國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為該產品的正常價值。因此,概括起來正常價值就是指在正常貿易交易過程中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或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如果存在這種活躍公開市場,則一般采用公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來計算;如果不存在這種活躍的公開市場,或者由于國家控制經濟,生產要素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則要采用一個與被調查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國家的價格水平來計算所謂的“正常價值”,或者以該同類或類似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或者以該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即結構價格)為正常價值。

      反傾銷中正常價值這一法律概念所反映的實質是一種公開市場價格,是買賣雙方對全部相關因素擁有合理知識,沒有人被迫購買或被迫出賣;欲買者和欲賣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交換一項財產的現金量或現金等價物。因而公開市場價格與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的定義是一致的,即兩者的本質都是一種基于市場信息的評價,是市場而不是其他主體對資產或負債價值的認定,且交易雙方平等、自愿、熟悉情況是他們的基本要素。

      由此可見,正常價值和公允價值在其概念的內涵上是一致的,都是以體現市場公平的公開市場價格來確定,即從會計計量屬性來看,所謂正常價值就是會計計量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是正常價值的會計本質。

      2、公允價值在我國申請市場經濟地位中的影響

      公允價值在反傾銷訴訟中的影響是深遠的,它的影響不僅僅是體現在某一次反傾銷訴訟中,而且關系到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定。公允價值的采用是我國申請市場經濟地位會計舉證中的重要標準。在國際社會中,美國及歐盟的大多數國家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企業的成本核算中,并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我國涉訴企業的成本資料被認為是顯失公允性的。因而,在正常價值計算時,調查機構不直接采用我國企業國內的成本資料,而是采用替代國的相同或同類產品成本資料。反傾銷調查當局選定的替代國成本又往往比我國成本高出幾倍甚至幾十倍,這樣就人為地提高了我國涉訴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使得原本并不存在傾銷或傾銷幅度很小的出口產品被冠上了傾銷的罪名,被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對我國進出口貿易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在反傾銷中公允價值應該由市場決定,這不僅反映原材料、能源的供應基于市場因素,也反映產品的銷售是由市場決定的。而那些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所生成的會計信息很難得到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認可。例如,1999年歐盟對我國電子秤傾銷案中,涉案的2家中國企業——上海TERAOKA電子公司和上海YAMATO秤器公司,因為在國內銷售產品時價格幾乎一樣,而受到政府控制,故其市場經濟地位的申請遭到了拒絕。歐盟認為生產商在定價上是不“自主的”,成本資料以及銷售價格的制定并未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而是在“質性”的政府控制之下。因此,這2家中國企業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因未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被認為是非基于市場供求信息而被完全駁回,即該2家企業提供的產品銷售價格是不能有效地被用來計算傾銷幅度的。

      由于公允價值和正常價值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否認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應用環境實質上就是否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是違背我國改革開放和完善市場經濟初衷的,同時也會產生經濟及其他方面的不良后果。隨著我國進入后WTO時代,面對眾多反傾銷案的巨大沖擊,我國極力爭取國際社會對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工作必將更加積極深入地開展。因此,公允價值計量在我會計準則中的廣泛應用必須同步進行,才能保證這項工作取得最終的成功。

      3公允價值在我國抗辯替代國選擇中的影響

      所謂替代國,就是反傾銷調查當局選定的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同、貿易環境相同的市場經濟國家。在正常貿易條件下進口產品在其生產國的市場銷售價格就是涉訴產品的正常價值。如果涉訴產品來自“政府壟斷”或“高度壟斷”的出口貿易國,那么在反傾銷訴訟中該國將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其正常價值的確定就必須以某一替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或者生產成本加上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以及一定數量的利潤作為正常價值的基礎。雖然我國出口企業在以往的反傾銷應訴中進行了市場經濟運行的陳述,但由于某些不確定性因素,企業本身的銷售價格或成本很容易被反傾銷調查部門拒絕,而往往不切實際地選擇其他第三國的替代價格,無法做到公平、合理地確定我國產品的傾銷與否和傾銷幅度。為了將損失降到最低,我國企業應根據自己的會計信息平臺,對反傾銷調查機構確定的“替代國”進行抗辯并提出合理有據的建議。其中企業在日常經濟過程中適當采用公允價值進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就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能更客觀地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在債務重組、非貨幣易等具體準則中大膽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而在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年金、股份支付、收入、政府補貼、企業合并等具體準則中,也直接或間接地運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如企業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要求,謹慎地運用公允價值進行成本及銷售核算,那么這些會計資料便可以作為選擇合適替代國的參考,在反傾銷訴訟的過程中可以據此對調查機構選擇的替代國提出質疑并作出有力的抗辯。在歐盟理事會2001年7月19日公布的對我國節能燈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中,多數應訴企業和大量的未應訴企業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主要原因是調查機構不合理地選用墨西哥作為該案的替代國所致。同一案中,廈門某外商獨資企業滿足了歐盟所謂的市場經濟地位標準,其出口價格與自己的成本加費用加合理利潤比價,結果就沒有傾銷可言。如果歐美把中國與印度、韓國等在反傾銷調查中同等對待的話,就不會有如此眾多的對中國產品傾銷的指控,也不會產生高額反傾銷稅。

      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進行相關業務核算時,應力求公開、公平、公正,力求滿足新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的計量條件,盡可能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從而能提供真實、透明、公允的會計信息,在滿足國外反傾銷調查需要的同時,為正常價值計算中替代國的選擇提供完善的會計支持。

      4在反傾銷訴訟中我國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應注意的問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總體上是基本協調的。但由于國際會計準則是以發達的市場經濟為假設前提,公允價值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留給會計人員專業判斷的空問較大。在我國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應對反傾銷訴訟時要注意如下幾點:

      a.保證信息質量的可靠性。相對于具有客觀性、確定性和可驗證性的以實際交易為基礎的歷史成本計量,公允價值計量雖然能提供更為相關的信息,但也具有不確定性、變動性。因此我國企業在應對反傾銷訴訟時,必須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思想,在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質量要求前提下,審慎地運用公允價值。只有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才是應對反傾銷訴訟的會計支持基礎。

      b.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實際操作性。有許多會計要素如資產和負債在市場上很難找到可供參考的價格,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貨幣的時間價值等都是不確定的,在計量的操作上往往面臨著很大困難。所以企業應重視與反傾銷相關的市場信息及其他有用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建立良好的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同時,在日常會計事務中,要保管好與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等相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從而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實際運用提供一個可靠的基礎。

      c.提高會計人員在反傾銷訴訟中運用公允價值的專業能力。反傾銷會計業務因其特殊性和復雜性,與其他會計相比,對會計人員有著更高的素質要求,除具備一般會計人員應有的素質之外,還需要通曉國際會計準則和國際法務會計,熟悉國際貿易知識,具備熟練的外語交流能力。同時,在反傾銷應訴中應充分發揮公允價值的作用,必須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特點和估計層次等基本框架有深入的理解,從有利于反傾銷訴訟的角度出發,采取適當的估計方法,正確運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最終達到維護我國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經濟利益的目的。

      訴訟機制論文范文第4篇

      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研究目的與意義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世紀 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 行政不作為 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工作報告。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 合法權益 的解釋 ,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 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 教育優先區 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7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 教育券 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 自由擇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 教育券 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我國護理學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與臨床能力的綜合型護理人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教育重在培養質量 ,既要關注護理學本科生科學素養的培養,又要強調其科研實踐能力。畢業論文是本科生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護理學本科生培養質量的一個重要標志。開題報告是護理學本科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護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并進行實驗方案設計的過程。開題報告的撰寫是訓練護生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對 2017~2017 級某中醫院校的 243 名護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的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研究,以期對提高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撰寫質量進行深層次地探討。

      研究對象

      級、2017 級及 2017 級 3 屆中醫護理學本科畢業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級 62 名,2017 級 74 名 ,2017 級 107 名 。 均為國家高考統一招生,學制4年。

      方法

      依據選題范圍、科研設計及撰寫方法3 個方面對 243 份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開題報告由資深護理專家與護理學院專職教師依據評分表評分。采用SPSS13.統計軟件對結果進行描述性分析。

      結果

      選題范圍243份開題報告所涉及的選題范圍見表1和表2。

      科研設計 開題報告中實驗性研究占 86.7%,均為臨床試驗,調查研究占29.3%,無研究設計開題報告占 42.28%。其中,實驗性研究設計,明確研究對象納入及排除標準的占85.1%, 隨機占17.7%;正確設置對照的占 79.68%。

      開題報告撰寫情況 243 份開題報告撰寫存在問題詳見表 3。

      討論

      選題范圍

      從表 1、表 2 中見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大 ,其中 ,臨床護理最多,占34.98%,其他為中醫護理占 19.75%,社區護理最少僅為3.29%。 中醫護理中,中醫技術操作技能最受關注,涉及內容包括靜脈炎防治、穴位按壓、腹部按摩等中醫專科護理技術,占中醫護理選題方向的87.5%。 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廣泛,特別是涉及到中醫護理及臨床護理的內容較多。 中醫護理技術操作中,穴位按壓及各種防治靜脈炎的中醫護理操作方法最受關注,占中醫護理選題的 87.5%,這不僅表明中醫院校護理學本科生對本專業的重視度及理解力,更說明護生選題能從解決患者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 對本專業的操作技能勤思考與研究,而以社區護理作為選題方向的最少,可能與護生對社區了解不夠有關。心理護理占選題方向的18.52%, 這與當今社會更重視患者、家屬以及醫護人員的心理健康有關。

      開題報告撰寫質量

      開題報告中需要詳細論述的內容包括選題的目的和依據;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及存在問題并附有主要參考文獻;自己的設想以及課題的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選題的基本內容、構思及預期達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條件,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 ;論文工作計劃

      對策

      實行導師制的論文指導

      訴訟機制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 基本特點 實現機制

      在我國的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經濟法責任的理論研究一直以來都是學術界非常關注的熱點和難點,而且在這一問題上還存在著很多爭議。所以進行經濟法責任的理論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方面,經濟法責任理論是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進行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也有助于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機制,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及其基本特點

      在我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學術界的專家學者從各個不同角度對經濟法責任含義的理解不盡相同,致使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在學術界至今還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通過對已有文獻的研究,本文理解的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主體因其違反經濟法的規定或不當行使經濟法中的權利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責任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經濟法責任有其獨有的本質屬性,是其他法律責任所不能替代的。因此,我們只有充分的了解經濟法責任的特點,才能科學合理地設計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機制,通過對已有成果的研究和筆者自身的思考,本文對經濟法責任的特點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1)社會性。經濟法責任的社會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經濟法本身就是社會利益的產物,是國家用來調節和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的法律;二是,制定經濟法責任制度時,社會的公共利益是其首要考慮的因素。因此,經濟法責任不僅具有經濟性,而且還具有社會性。

      (2)雙重性。我國民法的主要內容是保護公民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其法律責任的特點是傾向于對受害者的補償,也就是法律責任中的補償性特征,而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國家的利益,其法律責任則以懲罰性為主,也就是法律的懲罰性特征。由于經濟法的本質主要用于是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經濟,使得經濟法責任同時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特征,這也是經濟法責任跟其他法律責任的不同之處。

      (3)綜合性。眾所周知,當今的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再加上國家的宏觀調控。因此,為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規范國家在市場經濟中的經濟干預行為和營造公平的市場經濟競爭環境,這就是經濟法產生的原因。經濟法彌補了我國現有民法、行政法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環境越來越復雜,某些經濟違法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法律部門的規定,使得其違法行為在民法、行政法等單一部門法律范圍內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需要運用經濟法綜合性的角度才能解決復雜的經濟糾紛問題。這就是經濟法責任綜合性的表現。

      二、我國現行的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及其局限性

      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是構成我國法律實施機制的四個基本要素。目前,我國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基本是借用我國民法、行政法中的實施機制,其自身還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實現機制。實際中屢禁不止的經濟違法現象告訴我們,我國現行的這種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存在著很大缺陷。一方面,忽視了經濟法本身獨有的社會性特征。這使得經濟法責任與其它法律責任不同,它是直接同社會利益相關的;另一方面,忽視了經濟法責任形式與我國現有民法、行政法的法律責任形式的差異性。例如經濟法責任在保護權利方面就是有別于民法、行政法的。這些都是我們在完善我國現有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過程中需要考慮到的問題。因此,我們只有充分理解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本質,才能構建適合經濟法責任特色的實現機制。

      三、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的探討

      我國對宏觀經濟主體進行調節的主要依據就是經濟法,其功能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以及構建全體社會經濟成員普遍和諧發展的經濟秩序。完善我國現行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是滿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需要,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進行認真的研究。

      通常,我們所說的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主要是指它的司法實現途徑,也就是經濟訴訟問題。我國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社會中的經濟主體規定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關于經濟主體的訴訟權則沒有明確的表現,致使對經濟法責任的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會出現一些混同的現象。比如將經濟糾紛案件錯誤判定為民事糾紛案件,或把民事糾紛案件錯誤的判定為經濟糾紛案件,這也是我國現有經濟訴訟理論不健全的具體表現。而且隨著社會經濟關系的發展,經濟糾紛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固定、單一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已經不能很好的解決現有的很多經濟問題,因此,完善我國現行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已經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完善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性的去考慮問題,必須擺脫我國目前單一部門法律領域的那種固定、單一的法律責任實現機制,而應該根據經濟法自身的獨特本質屬性選擇使用或合并使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某些好的實現機制,并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綜合性的角度來看待經濟糾紛中的有關問題,只有建立這種復合型的責任機制才有可能徹底的、有效的解決經濟糾紛中的復雜問題,也能給予經濟糾紛中的受損害者充分合理的裁決和救濟。

      此外,訴訟機制是實現經濟法責任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經濟法訴訟機制是當前完善我國現行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也就是說,要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首先就必須先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訴訟制度。在制定我姑經濟訴訟制度時,我們首先必須對我國當前政治、法律 和文化的特點有正確的了解,這是我們進行經濟訴訟制度設計的基本依據。其次,我們要充分理解經濟法的特殊性。由于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整個市場經濟范圍內所有的市場主體,使得其調整方法必須是綜合性和多樣性的,因此,在現實的經濟社會中,我們不可能設計一套標準統一、能適用于經濟活動中所有經濟糾紛的經濟法訴訟制度,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我們應該根據經濟糾紛異常復雜的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的經濟違法行為靈活的采用不同的訴訟處理策略。例如:如果是經濟主體違反經濟法的違法行為,按刑事訴訟處理;而如果只是一般普通公眾之間的民事糾紛,則按民事訴訟處理。但是,在我們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已有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等三大訴訟機制并不能解決好所有的經濟糾紛問題。一旦遇到現有三大訴訟不能解決或者不能很好解決的經濟法糾紛問題時,如果我們繼續固執的套用已有的三大訴訟制度去解決復雜的經濟糾紛問題,就會發現現有的訴訟機制有些力不從心了。因此,我們就必須在已有的訴訟機制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問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而設置一些特別的規定,創新原來那種單一固定的訴訟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機制,滿足我國經濟社會的需要。經濟法自身的獨立性決定了經濟法訴訟機制也應獨立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但這并不能阻礙它借用傳統三種訴訟制度中的某些好的方法,因此,經濟法訴訟制度應該多元和開放的。

      如前所述,我們已經認識到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時,經濟法責任也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它具有獨立性特征。因此,在研究經濟法責任問題時,我們必須正視和正確理解經濟法責任自身這種獨有的本質屬性,而不能將它與別的法律責任等同看待,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構建出科學、合理和有效的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金彤方.經濟法責任理論探析[D],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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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唐光麗.淺論經濟法責任的基本特征[J],知識經濟,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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