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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 旅館內,嚴禁**、宿、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1.職責有限,鞭長莫及
社會矛盾往往不是單一的,而是錯綜復雜的。一起社會矛盾糾紛通常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牽涉到多個政府部門,而公安部門管理和執法權限有限,只能解決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問題,不可能逐一解決一起社會矛盾糾紛中涉及的所有問題,這就需要公安機關聯合其他行政部門協商解決,然而,在現行的體制中,各部門之間缺少交流協作,而且矛盾糾紛通常所涉及的多個部門之間有交叉重疊的部分,這時候一些部門就會相互推脫,互相踢皮球,導致事情得不到合理解決,從而使人員對相關工作人員十分不滿,甚至進一步導致矛盾升級,從而出現群眾上訪甚至聚眾鬧事等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現象,使社會管理工作難度愈發增大。
2.公安機關社區治安管理創新的措施
2.1改進社會管理方式
公安機關要創新社區治安管理,要在管理方法上多下功夫,變原來的以管制為主,忽略服務的方式為新型的服務性管理方式,以服務為主,同時又輔以有效的管制手段[2]。此外,公安機關要轉變社區治安管理模式,變模式化流程化管理為提供個性化符合公眾需求的管理。公安機關也可以轉變工作思路,通過委托、承包和共管的方式把更多的社會力量拉入社會管理體系之中,把一些可以由社會力量承擔的任務比如社會服務轉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公安機關主要在治安管理方面進行協調指導。
2.2管理主體多元化
在以往的以管制為主的社會管理體系中,重負往往是以管理者甚至是壓制者的角色出現的,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全都有政府部門負責辦理。這種社會管理方式不但使得社會管理行政化趨勢嚴重,缺少活力,模式僵化,工作效率低下,嚴重制約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和諧發展;同時,社會民眾認為社會管理是政府部門的事,與個人無關,從而造成民眾缺乏自我管理的意識與社會責任感,社會輿論監督管理作用也會極大地減弱[3]。要創新社會管理,使社區治安管理由治安型轉變為管理型和服務型,就必須改變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狀況,在“統放結合”的原則下,最大限度發揮經濟社會背景下社會和市場的作用,大的方針政策以及組織管理方面的必須由政府負責的,各級機關務必要承擔責任,落到實處;那些政府不便管理或者可以交由社會或市場管理的,可以交由社會組織或者市場主體負責,使社會管理由政府獨攬變為政府與社會、市場合力管理,從而使社會管理模式進一步優化升級。
2.3科學配置警力
目前公安機關編制有限,如何科學配置警力,在有限的編制內有效盡可能提高人力資源的效率是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著力點。在配置警力時,一定要建立科學有效的警力隊伍管理機制,合理配置各類崗位的職務級別,充分依靠基層治安人員力量,做到密切聯系群眾、依靠群眾,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增強民眾自我管理和社會責任意識,以最少的警力獲取最佳的治安效果。此外,公安機關各部門之間的警力配置也要科學合理,在配置之前要先做好調研工作,根據各單位的實際需求配備警力,同時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動交流,大力推廣基于實際需求的各部門之間警力流動交換,使民警熟悉各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其掌控局勢、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個人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來彌補人力不足。
3.結論
一、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路街道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街道綜治辦、、華出所、工商所、勞務所、城管監察分隊、人口辦等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大中型企業治安管理專項工作領導小組配合區推進辦,負責督促協調、情況信息、檢查考核等日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街道綜治辦。
二、工作內容
1、開展對大中型企業基礎排摸;2、建立大中型企業治安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3、做好大中型企業周邊地區圖像監控設施建設;4、大中型企業周邊突出治安問題綜合整治;5、來滬人員管理;6、不安定因素的預防處置。
三、工作職責
1、對大中型企業基礎排摸工作由分局治安支隊提供各類數據交地區派出所,由所在地派出所統一匯總后交街道綜治辦備案。
2、每季度大中型企業治安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由街道綜治辦牽頭,分局治安支隊、地區派出所負責通報一季度治安情況。并對下一步防范工作提出建議,其它職能部門對各自工作需要各單位配合或者大中型企業需要政府部門協調解決的實際困難予以溝通和解答。
3、有關大中型企業圖像監控設施建設,由各單位在自報基礎上,分局治安支隊、地區派出所進行匯總,統一報街道綜治辦備案,原則上廠區內圖像監控設施建設經費由各企業負擔,對于廠區外周邊地區治安復雜道路、部位圖像監控建設規劃,由街道綜治辦提出方案,按照街道財政實際情況,追加建設資金,增加監控探頭。
4、對大中型企業周邊突出治安問題整治工作,由街道綜治辦牽頭,地區派出所負責治安問題整治方案,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力爭大中型企業周邊“三無場所”(無證廢品收購站點、無證勞務中介、無證發廊)取締率達到90%。
5、加強對來滬人員管理,街道人口辦對各單位來滬人員總人數1000人以上為重點,組織社區綜合協管員每月一次集中進大中型企業開展人口信息采集登記、臨時居住證辦理等工作,為方便企業員工辦證,對有辦公條件的大中型企業集中設立居住證辦證受理點,力爭大中型企業外來員工信息采集率、辦證率達到90%以上。同時,按照區人口辦的要求,街道人口辦負責對開發區內大中型企業來滬人員開展人口信息采集登記、臨時居住證等發證工作。
6、不安定因素的預防處置工作,主要由分局治安支隊、地區派出所、企業保衛處(科)建立企業內部不安定因素排摸機制,通過每季度聯系會議對轄區內大中型企業不安定因素開展分析研判,研究制定措施,積極穩妥處置已發生的不安定因素,確保不形成熱點問題。
四、工作措施
分局治安支隊和地區派出所:負責配合處置大中型企業不安定因素,維護地區社會穩定和企業正常辦公秩序;根據不同類型大中型企業的防范工作要求,由治安支隊、各派出所落實分類管理,督促各大中型企業撥出專門款項,完善相關內部保衛機構,加強企業內部以“四防”為主的安全防范建設,健全各項安全保衛制度,提升企業自身防范能力;組織力量對發生在企業內部的案件開展偵破案件工作;加強大中型企業周邊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對廢舊行業等易銷贓場所的管理。
綜治辦:負責此項工作的牽頭協調等工作,確保大中型企業治安管理工作有序推進。
人口辦:負責來滬人員信息采集、發證登記等相關工作,力爭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城管部門:負責加強對中大型企業周邊亂設攤、黑廣告等行為的取締整治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加強對中大型企業周邊無證廢品收購(站)點等行業場所的取締處罰工作。
勞務所:負責加強對大中型企業規范用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辦:負責加強對大中型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統一思想
大中型企業治安管理工作是本地區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建設“平安”,服務經濟發展的高度出發,進一步提高對此項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切實發揮專門工作班子組織協調作用,落實推進各項工作措施。
2、以塊為主,密切協作
各單位要充分發揮本部門職能作用,做好相互間的協作配合和資源共享,切實形成治安管理工作合力。要以加強大中型企業治安管理工作為契機,根據轄區內大中型企業治安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落實必要的資金和人員,加強技防、人防建設,努力使轄區內大中型企業治安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臺階。
關鍵詞:高校校園;治安安全;管理體系
一、高校治安管理體系的概念
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基礎性與系統性工程。①高等院校作為提供優質教育資源,培養高級知識人才的學府,其治安工作的效果已經被社會各界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學術界通說理論認為,高校的治安管理體系,是以治安防控體系為基礎,涵蓋組織指揮系統、接處警系統、師生群防群治、校內外各部門聯動配合的立體化體系。②其中,作為管理體系中的基礎與核心,高校治安防控體系是指高校安保部門從維護校園及周邊安定需要出發,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科學整合現有保衛力量和社會資源,把防范、管理、控制、服務等多種措施有機結合,形成統一指揮、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協調運轉的體系,形成覆蓋校園及周邊治安管理的系統性工程。③
二、構建高校治安管理體系的目的與意義
隨著教學與管理模式的不斷創新和拓展,高校的辦學規模逐年擴大、招生方式、招生層次與對象呈現多元化發展。開放型大學的建設理念,使各類配套服務設施入住校園,導致校內各類人員的數量劇增,人員成分隨之復雜化。高校的發展建設呈現出各項生機勃勃的新景象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多威脅校園公共財產、教職員工生命與財產安全的不穩定因素。④能否還校園師生一個安寧、單純的學習與生活環境,不僅是高校保衛部門的基本職責,也是學校各部門、政府與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熱點。高校治安管理體系建設是維護高校安全穩定、快速反應的有效舉措,能全面了解校內的治安動態,迅速控制校內的突發事件。⑤以往的治安防控存在單一性、滯后性、被動性等諸多弊端,面對新問題時難免會力有不逮。常規程序往往是在發案后,由保衛部門組織保衛干部進行調查走訪、摸底排隊等尋求線索,容易貽誤戰機。治安管理體系,是通過連接指揮中心、接處警、防控、聯動等各系統要素,在案發前的數據采集與信息預警上取得先機,其次在案件發生后的短時間內集成線索。治安管理體系的另一大優勢在于通過多系統的聯動,第一時間發現校園內各類治安隱患,將其消滅于萌芽狀態,避免形成治安、刑事事件。探索研究高校治安管理體系建設,能為構建學校黨委行政領導下,綜合組織協調全校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提供理念指導與實踐參考。⑥科學合理的高校治安管理體系,有利于貫徹落實各級黨政負責人對高校治安的把控與監督,保障治安管理體系能夠在校黨委領導下,各級單位形成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
三、高校治安管理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校園周邊環境復雜
各大高校周邊往往可見各類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這些場所在經營范圍上良莠不齊,違法經營狀況堪憂,外來務工人員較多,導致治安防控工作難度大。商販在校門口的街道上隨意擺攤設點,占據車輛與行人通道,攤販與城管、校園管理人員、師生之間經常會引發各種矛盾糾紛。為爭取經濟效益,送外賣的車輛爭分奪秒,橫沖直撞,不僅影響學校出入口的管理秩序,也嚴重威脅著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部分校園周邊配套設施不夠完善,公交線路較少,當運政部門缺乏監督檢查時,就會導致無營運資質的人員與車輛,即“黑車”“黑司機”聚集,若錯過地鐵、公交、班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時間,部分師生往往被迫選擇這類危險性極高、安全隱患極大的交通方式,搭乘此類車輛遭到傷害、侵犯的案件已有報道。
(二)校園內環境復雜
在辦學層次與培養方式在歷經幾次教育改革后,我國的大學教育已從以往的全日制培養學生過度到在職研究生、社會培訓班等多種教學形式協同發展,高校內的學生在層次、年齡、社會經驗上差距很大,平時相處難免發生各類矛盾,輔導員與教師有時也難以有效管理。大學校園除了常規的教學、科研設施,還遍布運動場、超市、書店、賓館等生活服務機構,這些營業性機構除了服務校內師生外,由于較為低廉的價格備受社會人員青睞,導致高峰時段校內人員的數量劇增,成份復雜,缺乏執法權的高校保衛部門根本無法進行管理。⑦
(三)師生缺乏安全意識
校園環境相對單純封閉,絕大部分師生對嚴峻的治安形勢沒有清醒認識,盡管高校保衛部門不間斷進行宣傳教育,但師生缺乏防范意識的現象嚴重。時常出現門窗不關,貴重物品保管不善的丟失行為,流入校內的社會閑散人員對師生詐騙常常容易得手,甚至發生盜竊、搶劫等人身與財產的侵犯類傷害案件。
四、構建高校治安管理體系的措施
(一)以原有的治安防控體系為主體,通過吸納組織指揮系統、校園接處警系統、校園治安信息共享平臺等要素構建立體治安管理體系,形成快速反應,統一指揮
在第一時間了解當前治安事件,按照“預警—處置—善后”的程序,通過有效信息的指引,在快速聯動的基礎上作出合理處置,用科學合理的治安管理體系去規避校園內的治安風險。
(二)加強校外各部門聯通
高校保衛部門沒有執法權,必須依靠政府的支持,聯合公安、城管、工商等有執法權限的部門共同構筑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管理體系,例如:公安部門對校園及周邊的治安情況進行整治,檢查登記校內外營業場所的經營范圍與租住人員,排查并解決隱患,建立治安管理檔案,對校園內外的重點人口與特種行業進行把控;城管部門加強對校門口附近道路上流動攤位的清理力度,引導流動商販按時、按點經營,不占用行人與機動車道,減少交通事故隱患;由于校園周邊各類餐飲、娛樂場所情況較為復雜,工商部門應在商鋪提交申請、審核等環節做好監督記錄,及時對可能的違法經營行為下達整改通知,對發現的治安隱患要及時上報公安與消防機關處理。
(三)校內部門間的相互聯動
保衛處是高校保衛的直接責任單位,在構建高校治安管理體系中,處于主人翁地位。除了吸納更多優秀人才進入保衛管理崗位,及時更新各種器材設施外,堅強有力的組織領導是做好校園治安管理體系工作的核心保障,通過自上而下層層抓落實,相互協調,對完成情況較好的部門予以嘉獎,對未達目標的部門予以督促,強力支持衛處的工作。針對校內教職員工法治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的問題,高校應落實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的三進措施,將安全教育列入教學計劃,以必修課學分的方式固定下來,形成“以安全知識教育為基礎,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教育為核心,以法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為要求”的教育內容,建立“以課堂為主要渠道,以各種宣傳陣地為載體,以豐富的活動為重要支撐”的方法體系。必須重點抓好新生群體的安全教育工作,讓其在入學時就繃緊治安防范的神經。通過日常的教學計劃、邀請專家進行講座、開展認知校園治安活動等方式,對校內師生進行有關的普法和安全防范教育,幫助其認清社會的治安現狀,提高自身保護意識與能力。⑧
(四)加強高校治安管理體系的“三防一體化”建設
人防層面:首先要加大校園內各出入口、校內辦公樓、實驗室等重點部位的安保力度,執勤隊員每小時向指揮中心匯報情況,通過對講系統將校園內突況第一時間上報,便于當班領導及時有效的做出處理決策。每天進出校園的人員和車流量較大,要做好外來車輛及人員的登記與查問,將危險與隱患最大限度的阻擋在校門之外,并在案件易發區域設立治安執勤崗,保障打擊力度與速度的同時,對妄圖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震懾。物防層面:校內基礎設施應定期維修更新,按相關標準要求設置警示標志和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發生墜落、踩踏等安全事故。各重點部位的負責單位要經常性不定期抽查,及時加固門窗、防盜設施等,劃分區域將責任落實到個人,配合保衛部門做好日常的安全檢查,將治安隱患及時上報處理。技防層面: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天眼工程、樓宇對講、電子報警、面部識別報警系統等高科技產品已經越來越普遍的應用于高校保衛工作中,極大的增強了高校保衛的力度。在技防的完善建設中,要特別注意校園內道路岔口、主要關節點、案件高發區域的布控點位與布控密度,實現明暗結合,跟蹤抓拍。切實幫助視頻監控中心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可疑人員并進行鎖定,便于在預警機制上占得先機。
五、結語
一、保甲組織
保甲制度產生于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源于春秋時期管仲變法、戰國商鞅變法的什伍連坐。,到唐朝發展為“里鄰制度。正式形成保甲制度則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并首先在開封府界實行。
保甲制度是利用家族制度和宗法倫理觀念建立基層行政機構,進行統治的一種社會管理制度,其作用“可為增進地方行政體系整肅之方,其目的是“將使無一家無一人不得其治焉”。它的本質特征是以“戶”即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以一定的戶數組成“甲”,再由“甲”組成“保”,由“甲”至“保”形成一個完整的社會鏈接,從而使整個社會都完全控制在統治者的掌握之內。
保甲的基本內容是:將相鄰的民戶進行按照一定數量編制成兩級或三級組織,每級組織都設置頭目負責;保甲內各戶要按一定原則抽調保丁;保甲內要組織保丁輪差巡警;保甲各戶內實行“伍保法”連坐;保甲內要置牌登錄戶籍情況。自宋朝以后,歷代封建統治階級都利用保甲制度維護和強化地方基層控制,清朝則是推行保甲制度力度最大、規制最詳備、施行范圍最廣泛的王朝。清朝推行保甲制度的重要目的是緝捕彌盜,維護治安,但其社會監控鎮壓職能遠遠強于其社會管理職能。使保甲制度失去了最初的意義。保甲雖然是官府倡導建立的基層治安組織,但它不是國家治安主體,因為保甲中各級頭目只是來官府當差的,不是官,沒有官府給予的俸祿報酬。由于保甲是官府強制推行、又無報酬,民戶多不愿擔任保甲長,充任保甲長多是鄉間的無賴;而無賴充任保甲長,又多依仗職權,訛詐勒索錢財以彌補無報酬的缺陷,遂至保甲長聲名狼藉,更無良人愿意充任,而治安情形更壞。循環反復,保甲就很難維持。由于民眾和官員的消極,保甲總的來講是沒有達到當初設置的效率。
保甲制度的制定初衷是為了增強社會自治,是民眾自發維護基層治安的一種形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政府運用社會資源來維護基層治安的一種方式,減少監控的層級,然而在執行的過程中政府干預過多,有一些強制性,導致保甲制度執行的效果不顯著。由此可見保甲在起到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許多不足。具體說來即是將本是民眾自發維護基層治安的行為,演變為官方強制民眾被動參與、甚至暴力強迫民眾承擔維護治安責任。這也是保甲制度雖然歷代統治者都很重視,但效率不高、甚至成為惡化基層治安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社會組織
宋元明清時期,由于縣尉、巡檢設置于縣,基層鄉村不設官方機構,而保甲等組織又沒有效率,統治者便把目光放在社會組織上。宋以后的家族組織、私社、鄉約、會社等社會組織,均具有維護鄉村治安的功能,成為此時期基層最普遍的社會治安主體。首先是家族組織。家族中有戶、房、族三級組織將管理族人,有與國家意識形態及政治倫理綱常相同的家法家規約束民眾,有從辱名、罰跪、罰拜、鎖禁、罰停、革胙、罰錢、記過、出族、除位直到處死的家刑以懲處有違反家法行為的族人。家族組織是基層鄉村層面協助官府有效治安的輔助組織。其次是私社。唐代出現的私社宋以后發展為三種類型的會社。一是武裝性質的會社。晚唐至兩宋,戰亂頻繁,鄉村武裝如土團、鄉兵、土兵等,利用了私社形式大量涌現,稱為會社,或鄉社。二是類似保甲的會社組織。此類會社由眾推舉社長,作為職役,主要職責在于“勸農”,兼行維持風紀、防奸察非、調息爭訟、舉辦社學等事。此時的里社已經與保甲性質接近,成為差役,失去了自治、互助的性質。三是自治性質的會社。宋元明清,基層鄉村存在諸如節日會、英烈會、賑濟會、宗教會等諸多類型的會社。此類會社既具有自愿性,同時又對入會會員有強制性,并通過入會眾人的捐助、祭奉及本身的運轉增殖來維持其經濟基礎,又借助節日聚會、賑助貧弱、維持治安等手段來實行一定程度的自治。而后是鄉約。鄉約是宋代出現的一種鄉村自治組織。鄉約目的旨在使鄉人“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其職責是勸善懲惡、注重教化,內容中多涉及治安。
對于不威脅到君主專制的這些社會組織,政府一般是默許的,甚至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倡導或強制民間使用上述手段,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組織、制度,通過民眾自治來實現基層社會管理。
宋元明清社會組織是治安管理的主體,這些組織無需官府人力、物力,與基層民眾聯系緊密,有先天的優勢;也比官府強制組織的什伍、保甲組織更具鄉自愿性和積極性。
三、古代治安管理基層治安管理的經驗教訓
總體而言中國古代基層的治安管理體制雖然受到來自政府的影響,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和控制性,但也仍然帶有一定的自治色彩并且有其可借鑒之處。
具體表現在如下幾方面:1、基層地域廣大,人口分散聚居,政府力量有限,實施管理必須充分依靠群眾,講群眾組織起來,進行自我管理。2、尊重鄉村民間組織的自治性質,不能強制成立,強制使用。民間組織一旦失去自治性質,就會喪失積極性。3、基層的警察組織要在政府的領導下,綜合為治,幫助基層民間組織解決各方面的現實問題,不能只限于治安問題。4、避免無償使用民間組織。應該從資金、待遇、保障等方面給予民間組織支持,避免無人任職的情況出現。5、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監督指導,防止黑惡實力、地痞流氓對民間組織的利用,從而失去了社會組織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