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招投標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xiàn)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實現(xiàn)公正、公平競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裝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大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審批咨詢、監(jiān)理等單位施工招標投標業(yè)務的資格。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型建設項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
承擔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本專業(yè)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5人以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八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3000至5000萬元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yè)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九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1000至3000萬元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yè)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二)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獲批準并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證已經所在地規(guī)劃部門批準,施工現(xiàn)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三個企業(yè)參加招標;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技術復雜,保密性強的特殊工程,應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議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單位;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經批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fā)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xiàn)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yè)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項目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要變更和補充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十天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投標單位召開答疑會,并制作答疑紀要。答疑紀要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發(fā)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招標機構招標。招標機構可以收取招標代辦費。
委托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并由監(jiān)理單位招標的,按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聯(lián)合頒發(fā)的工程建設監(jiān)理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項標底。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可以承擔編制標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場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造價工程師;
(三)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以上;
(四)注冊標底編制人員3人以上。
第二十一條 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給的《福建省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其他專業(yè)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專業(yè)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標底的編審以發(fā)包工程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為依據(jù)。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本省現(xiàn)行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qū)單位估價表、價格指數(shù)和政策性調整文件。
第二十三條 標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量、工程價格和主要材料的實際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計算書及工程預算書。
第二十四條 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五條 標底編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或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行或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經審核確定后的標底,應當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yè)管理手冊;
(二)企業(yè)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shù),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shù)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七)省外施工企業(yè)還須出示經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批準的進閩參加投標的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向招標單位交納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并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踏勘現(xiàn)場和招標答疑會。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投標價格和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鑒。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fā)現(xiàn)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時,應當允許中標價格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等建議方案,并與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在開標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內容和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投標書及補充函件、標底,經當眾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宣布作廢:
(一)標函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三)逾期送達投標書的;
(四)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五)投標書未說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過許可幅度的。
前款所稱許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3%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4%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5%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工作小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或招標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與審定單位、設計單位、資金提供單位等組成。評標工作小組成員中應有工程師、經濟師和會計師參加,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和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應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和高級會計師參加。
評標工作小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擔任,組員人數(shù)為6人以上,其中建設單位的組員人數(shù)不得超過組員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建設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業(yè)績、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確定中標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招標單位退還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領取股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發(fā)包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議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中止議標,并給予通報批評;工程已開工的,處以議標價的1%至3%罰款。
第四十條 招標或建設單位和編制或審核標底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任單位25萬元、直接責任人員12萬元的罰款,并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yè)資質等級的,尚未中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處以25萬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投標單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工程已開工的,處以中標價的3%罰款。
第四十三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投標資格,并處以哄抬標價額的1%至3%罰款;已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投標資格。
第四十四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fā)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交底紀要,是指在招標文件發(fā)現(xiàn)后至開標前,招標單位與所有投標單位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
第四十八條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yè)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guī)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總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除國家和省另有規(guī)定外,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否則,開戶銀行不予付款,有關部門不發(fā)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不辦理監(jiān)督核驗手續(xù)。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等建設工程施工,是否實行招投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市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施工,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杭州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本辦法負責本專業(yè)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專業(yè)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第五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招標工程條件,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二)組織招標信息和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委托具有標底審計資格的機構審定標底;
(四)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監(jiān)督承發(fā)包合同的簽訂。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3家。邀請招標的,應經市招標辦同意。
因工程專業(yè)特殊、條件限制,不宜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經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條 實施招標的建設單位必須具有正確編制招標文件及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定標和履行招標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特類、一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高級職稱,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本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6人以上;
(二)二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高級職稱,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本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三)三、四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本專業(yè)初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不具備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招標。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圖紙及有效的計劃文件;
(二)已按規(guī)定辦理報建手續(xù),領取投資許可證;
(三)建設資金已驗證落實,其中年度資金按規(guī)定到位;
(四)已辦理規(guī)劃、用地手續(xù),并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五)已經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工程類別;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填寫《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申請書》,經市招標辦審核后,即行組織編寫招標文件和標底;
(二)招標單位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經核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通過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信息,征求投標單位;
(三)投標單位填寫《杭州市建設工程投標報名書》,并接受招標單位對其的資格審查;
(四)招標單位將初選的投標單位(3??6個,其中在杭企業(y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報市招標辦復審后向選定的投標單位發(fā)出招標通知書;
(五)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領取招標文件;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介紹招標文件,進行圖紙、資料交底,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并形成書面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說明;
(七)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報市招標辦審定;
(八)招標單位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單位;
(九)經市招標辦核準后,招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中標單位簽訂承發(fā)包合同。
實行議標方式的建設工程可參照上述程序適當從簡。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包括建設單位名稱、計劃批準文件、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地址、資金到位情況、工程類別、工程現(xiàn)場條件等;
(二)招標內容及范圍、必要的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等資料;
(三)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標準、工期要求及獎罰措施;
(四)工程造價編制依據(jù)、投標書的編制要求、設計變更和政策性調整的造價處理辦法及評標、定標原則;
(五)對特殊結構或技術復雜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則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費用的計算方法;
(六)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評標的方法、投標書送達地點和截止日期及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人姓名、電話等;
(七)現(xiàn)場踏勘、解答招標文件及圖紙交底的時間、地點;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拒簽合同的賠償金計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編制后應報市招標辦審核,市招標辦應在收到招標文件后7日內審核完畢,大型、復雜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后,報市招標辦批準后,在投標書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招標機構編制。編標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jù)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按國家和省、市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等方面的規(guī)定,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價格。
(二)標底價格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超過總概算的應經原批準投資單位同意;
(三)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四)標底內容應包括:工程造價、工期、質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內容;
(五)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標底應報市招標辦審核。標底的審定應當在投標截止日之后開標前進行。一般工程應在7日內審核完畢,大型、復雜的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在標底的編制和審核過程中,應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標底在開標前應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為防止標底泄露,可以在投標截止日之后開標之前組織編制標底。有些建設工程經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不編制標底。
第十六條 標底的編制費用和標底的審核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
第十七條 招標或投標單位對標底有異議的,在開標后定標前,可以以書面形式提請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復審。標底經復審確有較大錯誤的,由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更改標底的書面通知,在市招標辦的監(jiān)督下重新評標,并退還標底審核費。
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復審決定是標底的最終審定。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施工單位應參加與其資質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投標。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書(外地施工企業(yè)還須持有《外地進杭建筑施工企業(yè)承包許可證》);
(二)企業(yè)資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shù),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shù)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兩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條 選定的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未中標的,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后7日內歸還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應按市招標辦規(guī)定的格式和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在綜合說明書和總報價書上加蓋單位公章。投標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說明書;
(二)總報價書;
(三)工程預算書和主要材料分析單;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項目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六)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投標單位需將部分工程分包的,應在投標書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名稱等有關情況。分包單位必須是在杭或批準進杭的企業(yè)。嚴禁分包單位將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條 投標書送達后,投標單位、招標單位、市招標辦應分別派員驗證并簽署送達時間。
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按規(guī)定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交納。
投標單位未中標的,應于確定中標單位后7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應支付適當?shù)臉藭幹蒲a償費;已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于簽訂合同后7日內退還。
投標單位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招標無結果的,應向各投標單位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的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投標書一經啟封,評標、定標辦法不得更改。
招標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召開開標會議的,應事先經市招標辦批準,并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按規(guī)定密封的;
(二)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及規(guī)定的格式編制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高于標底3%或低于標底5%的;工業(y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高于標底5%或低于標底7%的。
無效的投標書由市招標辦確認。
第二十七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代表和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總人數(shù)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招標單位的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評標、定標應以報價合理、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jù)。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應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采取計分評標法、無記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標單位優(yōu)選方案。
大型或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應采用兩階段評標法,先組織評技術標,技術標通過后,再評商務標,其中商務標應采用計分評標法。
第三十條 評標小組在評標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投標單位進行詢標以澄清投標書中的問題。但招標單位不得要求投標單位變更標價,投標單位也不得自行變更報價。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大型復雜工程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根據(jù)評標、定標的依據(jù),在評標小組的優(yōu)選方案范圍內確定中標單位。
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后,應將決標紀要連同中標通知書送市招標辦審核,審核通過后7日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抄送未中標單位。
第三十二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30日內,中標單位和招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市招標辦備案。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工期和獎罰方法。
中標工期即為合同工期。獎罰以合同工期為準,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結算總造價的萬分之2獎罰;獎罰總額一般不超過造價的3%。
第三十四條 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注明工程質量要求和獎罰方法。
工程質量達到優(yōu)良等級的,招標單位應按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guī)定,支付優(yōu)良工程增加費。增加費率應預先明確。
招標單位不得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提出要求中標單位墊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書中不得以代辦批件和墊付工程款等作為競投條件。
第三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簽訂合同的,中標通知書無效,其建設工程項目應重新招標。
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的,所需費用由原中標單位承擔。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向中標單位退還雙倍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中標單位應按國家或省有關規(guī)定分別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招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未經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方式的;
(二)在招標中故意隱瞞建設工程真實情況,欺騙投標單位的;
(三)故意泄露標底的;
(四)與投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按規(guī)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按《浙江省建筑業(y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招標機構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招標機構3個月至1年的招標資格,并可處以招標收費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結果無效,由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處以其承包的建設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在投標中弄虛作假的;
(二)非法獲取標底的;
(三)在投標中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四)與招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一條 根據(jù)《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單位對建設工程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投標單位參加競爭,招標單位按照規(guī)定程序選擇中標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擇優(yōu)定標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授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業(yè)務受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建設工程殊專業(yè)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專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接受省、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招標范圍、條件與方式
第七條 下列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資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工業(yè)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yè)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體企業(yè)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投標: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招標單位應當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的招標機構招標。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省的招標機構的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已經向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xù);
(三)初步設計、概算已經批準,招標范圍內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取得;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已經編制完成;
(六)招標所需的其他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方式招標;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議標方式招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議標方式招標:
(一)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費用與擬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專利權保護或受地域環(huán)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必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項目全過程招標、分階段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劃分成若干部分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二)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單位投標申請;
(四)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五)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fā)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七)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八)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
(九)組織評標,選定中標單位;
(十)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標書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在投標截止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10日內,由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應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發(fā)出招標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設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設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jiān)理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參加投標活動。
未在本省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到本省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xù)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接受招標單位資格預審,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招標單位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應當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并按規(guī)定的日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對投標書修改更正,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jù)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guī)定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編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四條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召開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投標單位參加的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三)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評標組織負責。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
第二十九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jù):
(一)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和質量有保證,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設計。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環(huán)境效益好,勘察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報價合理,保證質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
(四)設備供應。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shù)符合要求,投標單位信譽可靠,售后服務完善。
(五)建設監(jiān)理。技術和經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jiān)理要求,監(jiān)理方法科學,措施可行,收費合理。
第三十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方案、質量、實績、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投標報價打分應當占綜合評價打分的40%?65%。
第三十一條 開標至定標的期限為:小型建設工程10日內,大中型建設工程3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后,應當在3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復核蓋章,在7日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15日內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規(guī)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予以罰款:
(一)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未招標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應當公開或邀請招標而采取議標方式招標的,或議標未經批準的,對建設單位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未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和個人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單位和個人與招標單位和個人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標制作及構筑物等,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進行平等競爭,不受地區(qū)、部門限制。
第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均可參加招標投標。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產局、市工商局、市建設銀行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制定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二)監(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三)調解招標投標重大糾紛;
(四)對國家、省、市重點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負責建筑工程施工招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及投標單位的資質;
(二)審查招標文件并審定標底;
(三)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四)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定標結果;
(六)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七條 在我市的國家直屬、省屬專業(yè)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其專業(yè)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其他民用項目及我市規(guī)劃內的項目的招投標,由市招標投資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未經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另行設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第三章 招 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或由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代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jiān)理、咨詢機構招標。委托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條 建設單位經資格認證后,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力:
(一)按照有關程序規(guī)定,進行招標活動;
(二)根據(jù)政府規(guī)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jù)有關評標原則及價格管理規(guī)定,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
(二)項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和來源已經落實并經審計確認;
(六)施工現(xiàn)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招標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及工程實物量招標。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方式。
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經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市招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接受資質審查;
(二)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經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后,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三)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申請投標,并接受資質審查;
(五)向審定的投標單位分發(fā)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簽發(fā)之日起15日內,依據(jù)中標通知書內容,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工程合同并返還投標保證金;
(八)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7日內,向招標單位返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十四條 招標活動時間應自發(fā)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10日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四章 標 底
第十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有資質的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招投標機構及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咨詢部門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jù)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按照國家及地方規(guī)定的技術、經濟標準,進行定額、規(guī)范和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并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三)標底價格應包括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及施工不可預見費、措施費和優(yōu)質工程補償費等;
(四)標底價格應充分考慮市場的實際變化;
(五)一項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價格作為招投標市場定價的依據(jù),其中標工程價格可高于標底價,也可低于標底價,并限制在標底價的上下百分之三區(qū)間浮動。
第十九條 標底必須經市建筑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標底應密封保存到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的投標證書、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yè),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yè)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投標競爭。施工企業(yè)在施工招投標活動中,有權確定投標報價并提出工期和優(yōu)質工程補償。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yè)參加投標,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等級證書;
(二)企業(yè)簡歷及業(yè)績;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全員職工數(shù)量,平均技術等級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yè)參加投標,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標書,并在規(guī)定日期內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須蓋有單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鑒。投標書應在標底公布后啟封。
投標單位發(fā)現(xiàn)送出的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市場交易
第二十六條 招投標活動可本著自愿的原則在招投標市場進行。招投標市場設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市場交易采取明標明投,暗標暗投,多向議標的方式。
經市招標辦審批的議標工程項目,方可由招標單位同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多向議標。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工程類別與投標單位施工資質等級相應的條件下,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可擇優(yōu)互選交易對象。
第二十九條 在市場交易中,建設單位不準自行組織“一口價”、“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標活動。
第七章 開標 評標 決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決標活動,應在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當眾開標公布標底,宣布評標、決標辦法,開啟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內容。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決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檔書作廢: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無法人(單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五)開標后投標單位遲到半小時以上或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 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建設單位委托的機構)和建設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組成。
評標、決標應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yōu)先考慮就地就近的施工企業(yè)。
第三十四條 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7天,大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將決標書抄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 中標工程的招投標雙方向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交納中標總價千分之一的招投標管理費,其中招標單位承擔百分之七十,中標單位承擔百分之三十。標價暫定的,按其工程預結算追加或退還其差額。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工程未經招標施工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yè)分別按工程總價百分之一處以罰款,并責令其終止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承發(fā)包關系,取消施工單位投標資格一年。
第三十八條 發(fā)出招標文件后,由于招標單位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工業(yè)、公建工程,招標單位按底價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其經濟損失;民用工程,招標單位按底價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標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決標后拒絕簽訂承發(fā)包合同的責任方應按決標價格的千分之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并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處以決標價格千分之二的罰款。
第四十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決標困難或無法決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視情節(jié)取消其對該工程的投標資格或給予一年以下停止參加投標活動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制作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yè)資質等級或采取不正當?shù)氖侄螉Z標的,取消投標資格一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索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泄露標底、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招標單位在其招標中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以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招標投標中雙方發(fā)生糾紛,可自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招標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新民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蘇家屯區(qū)、新城子區(qū)、于洪區(qū)、東陵區(qū)的招投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范建筑市場的交易行為,開展平等競爭,控制建設工期,保障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各類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凡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及方式,均須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投標擇優(yōu)選定施工單位。
第三條 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必須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資質能力、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條件公平競爭。
第四條 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設單位以及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并經市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年檢注冊的施工企業(yè),均可按本辦法參加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和投標。施工招標投標為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天津市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建委)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本市各區(qū)、縣及有關部門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jiān)督本市轄區(qū)內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四)審批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各級管理機構的資格;
(五)審批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業(yè)務單位的資格;
(六)調解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糾紛,裁決定標結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直接投資或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市和區(qū)、縣兩級管理。
(一)市建委負責對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1、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業(yè)及其他工程項目;
2、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4、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級財政(含各類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各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qū)內(含各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前款規(guī)定規(guī)模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天津港保稅區(qū)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三)建設項目規(guī)模統(tǒng)一以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下達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文件中明確的總投資和總建筑面積為劃分依據(jù)。
第七條 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和區(qū)、縣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簡稱招標辦),是具體負責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各自權限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
(二)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格和施工企業(yè)投標的資質;
(三)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四)審核確定標底;
(五)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裁決有異議的定標結果;
(七)檢查和依法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行為;
(八)監(jiān)督承、發(fā)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 區(qū)、縣招標辦在業(yè)務上受市招標辦的領導。
第九條 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是本市組織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服務性機構,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均應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條 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實行業(yè)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具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jù)規(guī)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施工企業(yè);
(三)根據(jù)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guī)定,選定中標施工企業(yè)及中標價格;
(四)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企業(yè)將墊付工程款作為發(fā)包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單位工程整體招標,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后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力量;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核辨認投標施工企業(yè)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十三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的資料:
(一)經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報建手續(xù);
(二)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
(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委托證件。
第十五條 招標形式分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標和包工不包料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須持本章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有關資料,到招標辦辦理招標手續(xù),領取招標審批書;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經招標辦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招標。
(三)參加投標的非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yè),應按我市有關資質管理規(guī)定辦理并經招標辦核準。
第十七條 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三)邀請議標:對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選擇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yè)進行公開議標或分別議標。
第十八條 招標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組成符合要求的招標工作班子;
(二)向招標辦提出招標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單位的資格,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施工企業(yè)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報經招標辦審定;
(四)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施工企業(yè)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施工企業(yè)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yè);
(七)向合格的投標施工企業(yè)分發(fā)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施工企業(yè)踏勘現(xiàn)場,并由建設單位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施工企業(yè);
(十二)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施工企業(yè)簽定承、發(fā)包合同。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的綜合說明:招標工程名稱、招標項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圍、建筑面積、結構層數(shù)、發(fā)包范圍、發(fā)包方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總工期天數(shù)、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現(xiàn)場條件以及對投標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的要求等;
(三)投標擔保及中標后履約擔保;
(四)施工圖紙、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地質勘探資料;
(五)工程價款執(zhí)行的定額標準;
(六)工程量清單,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不符時的調整方法;
(七)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八)主要合同條款(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九)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十)工程保修要求;
(十一)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十二)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的原則;
(十三)招標工作安排;領勘現(xiàn)場日期,交底、答疑時間,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及聯(lián)系方法等;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經招標辦同意發(fā)出后,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補充的,須報招標辦批準后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文件,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標施工企業(yè)。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批準后,應召開發(fā)標會議,通知投標施工企業(yè)領取招標文件及圖紙資料。圖紙押金一般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招標文件發(fā)出后10日內,由建設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材料,經招標辦審核后由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施工企業(yè)。
第四章 標 底
第二十二條 標底由建設單位或委托經批準具備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
第二十三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jù)招標文件和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資料,按照或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中的工期計算,應執(zhí)行國家工期定額。如給定工期比國家工期定額縮短20%以上(含20%)的,在標底中應計算趕工措施費;
(三)標底中的市場價格應參照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服務中心的指導價格;
(四)標底中應包括因場地和其他情況而增加的不可預見費用,及其他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應計算在工程造價內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四條 允許調整的范圍:
(一)重大設計變更(指結構、規(guī)模、標準的變更)按實際發(fā)生進行結算;
(二)地基處理(指基礎墊層以下需要處理的部分)按實際發(fā)生進行結算;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自行編制的標底,或委托相關部門編制的標底,在投標截止日之后,方可將標底報送招標辦審定。
第二十六條 一項工程只編制一個標底。對群體建設工程、工業(yè)基建工程、大型裝飾工程,可分別按招標項目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yè)作為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市場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yè),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決定是否參加投標;
(二)根據(jù)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yōu)良的工程實行優(yōu)質優(yōu)價;
(四)施工企業(yè)不得以墊付工程款作為承包工程的優(yōu)惠條件。
第二十九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yè),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
(二)企業(yè)概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參加投標的法人委托證件及項目經理簡歷;
(五)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施工企業(yè)名稱;
(六)非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yè)須提交市建委核發(fā)的進市施工證件。
第三十條 投標施工企業(yè)應按招標文件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項目報價表,依據(jù)統(tǒng)一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計算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投標擔保;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六)計劃開、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七)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說明。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投標的施工企業(yè)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日期和地點將投標書密封送達建設單位。如過后發(fā)現(xiàn)投標文件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文件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允許投標的施工企業(yè)可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與投標文件一并密封送達建設單位,供建設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監(jiān)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同時須邀請建設單位和投標施工企業(yè)的主管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參加,并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活動全過程進行公證。
第三十四條 開標時應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和啟封投標文件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無效:
(一)未按規(guī)定密封;
(二)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未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
(五)逾期送達。
第三十六條 投標的施工企業(yè)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和未按本章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向評標小組提交資料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七條 評標應組成評標小組,由招標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評選中標施工企業(yè)必須經評標小組研究提出建議,由建設單位確定,其他個人和單位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小組在評選中標施工企業(yè)時,須按投標施工企業(yè)的標價、質量、工期、信譽、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進行公正評選。
第三十九條 標價可合理浮動,市政工程、鐵路工程、水利工程、園林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管道線路工程及設備安裝工程等,應控制在標底的+5%和-5%之間;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安裝工程,應控制在標底的+3%和-3%之間。凡在合理浮度內的報價應優(yōu)先考慮。對于確實違反規(guī)定評選出的中標施工企業(yè),招標辦有權否決。并要求重新評標。
第四十條 一般工程應在正式評標當日內確定中標施工企業(yè);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內定標。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同意可適當延長定標期限。
第四十一條 中標施工企業(yè)一經確定,應在開標會議上由建設單位公布標底和中標施工企業(yè)、中標標價、工期、質量及優(yōu)惠條件等,并由建設單位寫出評標報告,報招標辦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定標后由建設單位在5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辦復核并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招標管理費。
第四十三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15日內,建設單位和中標施工企業(yè)應依據(jù)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有關規(guī)定簽訂工程承、發(fā)包合同。合同價應與中標價一致。如需分包時,由中標施工企業(yè)負責分包事宜。承、發(fā)包合同簽訂后,由建設單位向招標辦報送一份副本備查,以利實施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 招標結束后,建設單位要向未中標的投標施工企業(yè)退還押金,并付給未中標的有效標函施工企業(yè)標書編制補償金(按中標總價的萬分之一計算,不足50元按50元計算,最多不超過1000元)。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招標辦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定標后中標施工企業(yè)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設單位不得變更中標施工企業(yè),違者按中標總價的2%以下的款額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對向投標施工企業(yè)泄露標底的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招標、投標中營私舞弊、行賄受賄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執(zhí)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fā)〔1998〕50號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本市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對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津政發(fā)〔1997〕117號)予以修改。現(xiàn)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將第六條修改為:“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市和區(qū)、縣兩級管理。
(一)市建委負責對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1、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業(yè)及其他工程項目;
2、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4、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級財政(含各類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各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qū)內(含各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前款規(guī)定規(guī)模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天津港保稅區(qū)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三)建設項目規(guī)模統(tǒng)一以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下達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文件中明確的總投資和總建筑面積為劃分依據(j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