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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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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第1篇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委托方根據本合規定填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委托書(見附表一、二)

      第三條 勘察設計費取費的依據和取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勘察設計費的撥付辦法,自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內,委托方應向承包方給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不足部分委托方應在______天內一次結清(或訂為分若干次結清)。

      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20%。本工程的勘察費為______元估算設計費為______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 委托方的義務

      1.委托方應在商定的時間內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見附表三。

      2.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承包方參加。

      4.按有關規定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如期如數付給承包方勘察設計費。

      5.維護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第五條 承包方的義務

      1.承包方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提交有關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并承擔責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圍、進度和質量,以及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設計文件份數。詳見附表四。

      2.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在原定任務書范圍內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3.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書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對于大中型工業項目和復雜的民用工程應派現場設計代表,并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常駐代表費用由雙方協商(另附協議)。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承包方繼續完善勘察設計任務,并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具體規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給委托方與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設計文件,每拖延一天,應向委托方交納按勘察設計費5‰的違約金。

      4.由于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工作的返工、窩工或修改設計,委托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因委托方責任造成勘察設計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應另行增加勘察設計費用。

      6.委托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費時,應償付逾期的違約金。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該工程勘察設計費的5‰計算。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于一個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雙方不屬于同一部門的,合同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增加補充下列______項條款(沒有增補以“空白”記入)。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定執行。

      本合同附件:《建設工程設計委托書》、《工程地質勘察委托書》、《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一覽表》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執1份;副本______份,分別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銀行備案。

      委托方(蓋章):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

      委托人(簽名):____  委托人(簽名):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 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章)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效期限至 _____________

      附表一

      建設工程設計委托書

      委托方委托承包方進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計工作

      工程設計項目表

      工程編號

      項目名稱

      建設性質

      投資

      規模

      建筑層數

      結構

      設計內容

      〔說明〕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附表二

      工程、地質勘察委托書

      建設單位

      工程名稱

      場地位置

      設計單位

      要求提交勘察資料內容

      提出任務書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技術要求

      要求提交資料日期

      年 月 日

      要求提交資料份數

      附任務書附圖

      藍圖 份 張

      順序號

      總圖編號

      建筑物名稱

      設計地坪高(米)

      層數

      高度(米)

      建(構)筑物等級

      結構類型

      對差異沉降敏感程度

      建(構)筑物基礎

      主要設備說明

      地下室或地下設備情況

      備注

      形狀

      尺寸(米×米)

      材料

      砌置深度

      單位荷重(噸/米)或總荷重(噸

      設備名稱

      設備基礎

      形狀

      尺寸(米×米)

      材料

      砌置深度

      單位荷重(噸/米)或總荷重(噸

      〔說明〕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附表三

      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

      雙方協議,由委托方向承包方按照下表提供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

      序號

      文件和資料名稱

      份 數

      提交日期

      〔說明〕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附表四

      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一覽表

      序 號

      勘察或設計文件名稱和內容

      份數

      質量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建設工程 勘察合同 合同驗收

      作者簡介:謝曉琴,西南交通大學。

      一、 項目、合同主體、合同簽訂的風險防范

      (一) 項目風險防范

      1.項目的風險。我國建設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不成熟、不完善及市場管控機制的缺失,使得一些動機不純的人有機可乘,而這將導致勘察合同的風險。

      2. 項目風險的防范。上述引發項目風險的行為締結的合同無效,甚至可能觸犯到刑法,于勘察單位是得不償失。最優做法是防范于未然:一是核查待勘察項目是否存在。國家項目可以查驗其立項報告、政府批文等文件的真實有效性;私人項目可去查驗項目地國土資源局、建設規劃局等政府部門查驗土地存在與否及用途、開發主體等備案信息的真實性、一致性。二是核查待勘察項目是否具有合法性。深入了解項目有關文件,在有關部門核查項目是否完備規劃許可證、環評批復等行政審批手續以及土地出讓合同書或能否查到該合同書的備案信息,也可在項目地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查驗項目的備案登記記錄。

      (二) 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

      合同訂立的風險指善意締結合同的雙方在磋商、談判及簽訂階段忽略了某些潛在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互不相讓未達成合意導致的風險。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方式主要為直接發包和招標發包。

      1. 直接發包方式訂立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直接發包是指發包方不再組織進行招投標,直接將勘察業務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有能力及良好信譽的特定承包人。其中,還需關注承包方將工程主體外的勘察業務再分包等問題。再分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是以招標還是直接分包的方式進行。實踐中,多表現為承包方找相熟或常合作的勘察單位,由其直接承接。

      二、 合同內容的風險防范

      (一)合同內容的風險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及防范

      (一)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第3篇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承包人編填)

      勘察證書等級: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二0XX年三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立項批準文件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巖土工程任務委托文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工程規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巖土工程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預計的巖土工程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

      序號

      資料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第三條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

      序號

      報告,成果,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交付時間

      第四條 工期

      本巖土工程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工期為__________天。由于發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5.1 本巖土工程收費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____________計取;或以“預算包干”、“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人、承包人另行議定。

      5.2 本巖土工程費總額為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預算工程費總額的20%,計元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費)。

      5.3 本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按下表約定分__________次向承包人預付(或支付)工程費,發包人不按時向承包人撥付工程費,從應撥付之日起承擔應撥付工程費的滯納金。

      撥付工程費時間(工程進度)

      占合同總額百分比

      金額人民幣(元)

      第六條 變更及工程費的調整

      6.1 本巖土工程進行中,發包人對工程內容與技術革新求提出變更,發包人應在變更前________天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人有權拒絕變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_________天內,提出變更方案的文件資料,發包人收到該文件資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如不確認或不提出修改意見的,變更文件資料自送達之日起第_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順延外,因變更導致承包人經濟支出和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6.2 變更后,工程費按如下方法(或標準)進行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責任

      7.1 發包人責任

      7.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資料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資料、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承包人按合同規定交付報告、成果、文件的時間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5天以上時,承包人有權重新確定交付報告、成果、文件的時間。

      7.1.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前交付報告、成果、文件時,發包人應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__________元計算加班費。

      7.1.3 發包人應為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如不能提供時,應一次性付給承包人臨時設施費______元。

      7.1.4 開工前,發包人應辦理完畢開工許可、工作場地使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筑物拆遷、障礙物清除等工作,及解決擾民和影響正常工作進行的有關問題,并承擔費用;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現場地下已有埋藏物(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的資料及其具置分布圖,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現場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作業時,發包人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費用;

      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發包人應解決承包人工作現場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電,并承擔費用。

      7.1.5 發包人應對工作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和地下管道、線路的保護負責,對承包人提出書面具體保護要求(措施),并承擔費用。

      7.1.6 發包人應保護承包人的投標書、報告書、文件、設計成果、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復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承包人有權索賠。

      7.1.7 本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發包人應負的責任。

      7.2 承包人責任

      7.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時間、數量向發包人交付報告、成果、文件,并對其質量負責。

      7.2.2 承包人對報告、成果、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補充;由于承包人的遺漏、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承包人除負法律責任和負責采了補救措施外,應減收或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巖土工程費,并根據受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__%。

      7.2.3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擴散、轉讓第二條中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文件。發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應負法律責任,發包人有權索賠。

      7.2.4 遵守國家及當地有關部門對工作現場的有關管理規定,做好工作現場保衛和環衛工作,并按發包人提出的保護要求(措施),保護好工作現場周圍的建、構筑物,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管道)、文物等。

      7.2.5 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承包人應負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由于發包人提供的資料、文件錯誤、不準確,造成工期延誤或返工時,除工期順延外,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費或返工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時,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8.2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開始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進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50%的費用;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100%的費用。

      8.3 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費(進度款),承包人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發包人發出書面催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工期順延,發包人還應承擔滯納金。

      8.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或未按規定時間交付報告、成果、文件,每延誤一天應承擔以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

      8.5 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的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因此造成的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返工項目的收費。

      第九條 材料設備供應

      9.1 發包人、承包人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負責,提品合格證明,并經發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驗收認可,如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應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經發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驗收認定,各自承擔發生的費用。若造成停、窩工的,原因是承包人的,則責任自負;原因是發包人的,則應向承包人支付停、窩工費。

      9.2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人代表批準方可使用,增減的費用由發包人、承包人商定。

      第十條 報告、成果、文件檢查驗收

      10.1 由發包人負責組織對承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驗收。

      10.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后__________天內檢查驗收完畢,并出具檢查驗收證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務,逾期未檢查驗收的,視為接受承包人的報告、成果、文件。

      10.3 隱蔽工程工序質量檢查,由承包人自檢后,書面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接通知后,當天組織質檢,經檢驗合格,發包人、承包人簽字后方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檢驗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補后重新檢驗,直至合格;若發包人接通知后24小時內仍未以到現場檢驗,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工期,發包人應賠償停、窩工的損失。

      10.4 工程完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巖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記錄、竣工圖及報告、成果、文件,發包人應在____________天內組織驗收,如有不符合規定要求及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10.5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動用,由此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并以發包人開始使用日期為完工日期。

      10.6 完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自驗收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完畢,如發包人不能按時接管,致使已驗收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如承包人不能按時交付,應按逾期完工處理,發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按規定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發包人、承包人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據理力爭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_份。

      發包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委托人:(簽字)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______鑒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第5篇

      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的勘察和設計活動,保證勘察和設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的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勘察,是指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地形、地質和水文等要素進行測量、勘探、測試及分析評價,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項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關的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策劃、論證比選,編制建設項目所需的設計文件和提供相關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的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勘察文件、設計文件是建設項目決策和實施的依據。未進行勘察、設計的建設項目不得施工。

      勘察設計推行質量保險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對本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投保。

      第二章 從業許可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包括專項設計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單位或者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可以組建和改建各類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七條 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與勘察、設計資質相適應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技術裝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報送有關證件和資料,經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業務活動,不得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掛靠,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印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代蓋圖簽、印章。

      第九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統一考試,經考試合格并注冊后方可執業。

      第十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在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從事業務工作。

      勘察、設計單位借用其他單位的勘察、設計人員,應當征得被借用人員所在單位的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承擔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工作,或者承擔施工招標、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建設項目總承包等建設實施階段的服務,并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隸屬關系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勘察、設計單位合并、分立的,必須重新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未按期延續有效期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勘察、設計單位因故終止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交回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并妥善處理勘察、設計文件和檔案。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業務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的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可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個人的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六條 發包方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對承包方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咨詢。

      承擔咨詢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咨詢報告的科學性負責,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進行。發包的范圍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由發包方依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進行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應當遵循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并對投標單位的技術水平、業績和信譽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業務應當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按技術要求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

      發包給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的,必須選定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為主體單位,負責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其他勘察、設計單位對發包方負責,但必須接受主體勘察、設計單位的指導與協調。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勘察、設計全部業務或主體業務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總承包方,可以將非主體專業或者非主體工程的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接受的業務再次分包。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外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應當向河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境外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最低和最高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或抬高勘察設計費用。

      為促進科技進步和提高勘察、設計質量,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據工期、成本和質量約定優質優價的條款。

      第四章 文件編制與審查

      第二十四條 編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

      (二)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技術進步;

      (三)實行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水資源和土地;

      (四)符合城市規劃和縣、鎮、村莊規劃;

      (五)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抗震、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六)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推薦性標準,結合當地情況采用標準設計;

      (七)體現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要求,并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編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應當以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氣象資料等有關基礎資料和技術經濟協議等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編制勘察文件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收集勘察資料,經測試、實驗、分析評價和論證,提出具體的勘察結論、地基基礎建議方案和巖土工程治理方案。

      不同階段的勘察文件應當分別符合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編制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擬建項目的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和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意見。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項目建議書編制的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項目決策、進行初步設計和概算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各組成部分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整體設計方案和總概算。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發包、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各組成部分的詳細施工圖樣并編制施工圖預算。

      第二十九條 初步設計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由國家或者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他部門不得另行組織初步設計的審查。

      大型或者地質條件復雜的建設項目在審批設計文件時,審批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文件進行會審。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設計審查資格的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等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機構必須在限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審查的內容負相應的審查責任。審查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支付。審查費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向施工單位作了詳細說明,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參加主要階段的驗收和試車考核。

      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二條 設計文件在實施過程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審批結論的功能、規模、標準、投資等內容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對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的,負責修改的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降低勘察、設計質量或者縮短勘察、設計的合理周期。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體系,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逐級會簽和審核制度,明確相應的執業責任,對提交建設單位的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全面負責,并負終身責任。勘察、設計單位的總建筑師、總工程師對其負責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技術責任。勘察、設計的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和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蓋章,對其負責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按照規定的階段和程序編制勘察、設計文件,使其內容、深度和質量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應當采用通過國家或本省鑒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通用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外,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在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中擬采用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勘察、設計方案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進行試驗、驗證,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認可。

      第四十條 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定、和推廣。

      現行標準設計圖集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在設計時應當采用。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的質量監督檢查和事故報告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重大勘察、設計事故必須經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鑒定。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承攬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未經勘察設計而施工的;

      (二)任意壓縮勘察、設計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的一至兩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沒有資質證書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勘察、設計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代蓋圖簽、圖章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四)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藝生產線、專用設備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施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借用勘察、設計人員手續的;

      (二)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領資質證書的;

      (三)在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劣質產品的;

      (四)無正當原因未進行設計交底、未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設計問題,或者未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的;

      (五)采用超出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勘察設計方案,未通過審查、鑒定的;

      (六)勘察、設計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

      (二)不按規定收取、撥付施工圖的技術審查費的;

      (三)對重大勘察、設計事故進行技術鑒定時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軍事設施、小型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

      工程測量

      工程測量包括平面控制測量、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線路

      測量和繪圖制圖等項工作,其任務是為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設計和施工提供有關地形地貌的科學依據。

      水文地質勘查

      一般包括水文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鉆探、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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