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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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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回顧了國外旅游規劃發展的歷程和新的動向,并針對不同時期的技術進步程度把它劃分為開始、過渡、快速發展、深入發展4個階段。闡述了各個階段的規劃技術革新及對旅游規劃的新認識。并對5種比較有影響的規劃思想和方法進行了介紹。

      關鍵詞旅游規劃綜合方法系統方法門檻分析社區方法可持續發展方法

      1國外旅游規劃的發展歷程

      1.1初始階段

      旅游規劃最早起源于30年代中期的英國、法國和愛爾蘭等國[1,2]。最初旅游規劃只是為一些旅游項目或設施做一些起碼的市場評估和場地設計,例如為飯店或旅館選址等。從嚴格意義上講,這還稱不上旅游規劃。

      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的幾年里,世界旅游業發展迅速,旅游開發的需求也逐步加大。與此相應的旅游規劃在歐洲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并逐漸發展到北美的加拿大,然后進一步向亞洲和非洲國家擴展。

      1.2過渡階段

      70年代后期,旅游業的繼續發展使旅游規劃研究得到進一步加強,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開始出現比較系統的旅游規劃著作。1977年,世界旅游組織(WTO)對有關旅游開發規劃的調查表明,43個成員國中有37個國家有了國家級的旅游總體規劃[2]。隨后,世界旅游組織(WTO)出版了兩個旅游開發文件即《綜合規劃》(IntegratedPlanning)和《旅游開發規劃明細錄》(InventoryofTourismDevelopmentPlans)。《綜合規劃》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一本技術指導手冊,《旅游開發規劃明細錄》則匯集了對118個國家和地區旅游管理機構和旅游規劃的調查[3]。1979年,WTO實施了全球范圍內的旅游規劃調查,共調查案例1619個(184個地區規劃、384個區域規劃、180個國家規劃、266個區域間規劃、42個部門規劃、599個景點規劃),并形成了第一份全球在制定旅游開發方面的經驗報告。報告指出,只有55.5%的規劃和方案被實施,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之間存在脫節;制定旅游規劃與使用的各種方法之間差別很大;規劃對成本收益方面考慮多,而社會因素涉及的少;地區級規劃要比區域級、國家級、世界級更有效和普遍。Gunn于1979年出版了他早期旅游規劃思想體系的總結著作《旅游規劃》[7]。

      1.3快速發展階段

      80年代是旅游規劃研究的大發展時期,大量的研究使規劃理論思想和方法得到進一步充實,研究方面也日趨多樣化。

      旅游規劃的研究經過60年代的醞釀和70年代的初步探討,到80年代對旅游規劃本身的認識則更為深刻了。Gunn于1988年出版了《旅游規劃》第二版[8],Murphy于1985年出版了《旅游:社區方法》[1],Getz于1986年發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旅游規劃模型”[9],DouglasPearce于1989年出版了《旅游開發》(TourismDevelopment)[10],他們在論著里深入地揭示了旅游規劃的內涵,并在學術界基本上達成共識,即認為旅游規劃是一門綜合性極強的交叉學科,任何其它學科的規劃,包括城市規劃和建筑規劃不能替代它。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這一時期提出了系列指導旅游規劃的理論,其中著名的門檻理論和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論。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論最早是由旅游營銷專家Plog提出。德國著名地理學家W.Christaller研究地中海旅游鄉村得出這樣的結論:旅游鄉村生命周期分為三個階段,即:發掘、增長、衰落階段。加拿大地理學家R.W.Butler提出S型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模型[14]。隨后Hovinen、Strapp[12]、CooperCandJachsonS[13],FosterD.M.andMurphyP.[14]及GetzD[15]等,又對該理論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旅游地生命周期規律的理論不僅回答了旅游規劃的必要性,更主要的是為旅游地發展前途預測提供了依據,為規劃提供了指導作用。

      在規劃方法上Murphy的社區方法[11]和投入產出分析方法也被應用到規劃之中。在定量技術研究得到迅速發展,Smith;StephenL.J.在“TourismAnalysis:AHandbook”[16]書中以簡明實用的方式給旅游規劃人員、研究人員、咨詢人員和決策者介紹了36種較重要的數量方法,對每種方法的用途與其它研究手段的關系以及可能出現的疏漏作了較好的闡述。

      西方的主要旅游期刊如《旅游研究記事》(AnnalsofTourismResearch)、《旅游研究雜志》(JournalofTourismStudies)、《旅行研究雜志》(JournalofTravelResearch)、《旅游管理》(TourismManagement)、《旅游娛樂》(TourismRecreation)、《休閑科學》(Leisurescience)、《旅游評論》(TouristReview)和《可持續旅游雜志》(JournalofSustainableTourism)等都發表了大量的有關旅游開發和規劃方面的研究論文。另外世界旅游組織(WTO)出版了旅游規劃方面的多項出版物如《國家和區域旅游總體規劃的建立與實施方法》等,顯示出了世界旅游組織對規劃指導性和操作性的重視。80年代末隨著娛樂休閑度假旅游呈上升勢態,對休閑、娛樂和度假規劃的研究受到重視。其中Clare.A.Gunn的《度假景觀:旅游區設計》[17]是比較成熟的度假地設計指導手冊。

      1.4深入發展階段

      90年代初,美國著名旅游規劃學家EdwardInskeep為旅游規劃的標準程序框架建立作出了巨大貢獻。其兩本代表作《旅游規劃:一種集成的和可持續的方法》[17]和《國家和地區旅游規劃》[19],是面向旅游規劃師操作的理論和技術指導著作。同期世界旅游組織也出版了《可持續旅游開發:地方規劃師指南》[20]及《旅游度假區的綜合模式》[21]等。這些著作的出現使旅游規劃內容、方法和程序日漸成熟。

      這一時期,不僅對旅游規劃操作本身的重視和研究外,還對規劃實施監控和管理給予了很大的重視。這在Inskeep的著作中已體現出。另外,由J.G.Nelson,R.Butler,G.Wall主編的論文集《旅游和可持續發展:監控、規劃、管理》[22]著重于旅游規劃貫徹和實施過程方面的研究。亞太旅游協會(PATA)高級副總裁RogerGriffin先生提出了“創造市場營銷與旅游規劃的統一”[23],這一觀點是在辯證理解旅游規劃與市場營銷關系的基礎提出來的。這反映了90年代旅游規劃對市場要素的重視。

      澳大利亞學者RorsK.Dowling,提出“從環境適應性來探討旅游發展規劃”[23],從而把環境規劃和旅游規劃融為一體,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其規劃框架和Mill、MorrisonGunn等提出的區域旅游規劃框架相似,但在環境傾向性方面是有區別的。RorsK.Dowling[24]的旅游規劃框架就其實質是一種生態旅游規劃框架。1995年4月27日~28日,在西班牙加那利群島蘭沙羅特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環境計劃署和世界旅游組織共同召開了由75個國家和地區600余名代

      表出席的“可持續旅游發展世界會議”,會議通過了《可持續旅游發展》和《可持續旅游發展行動計劃》,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方法在旅游資源保護、開發和規劃中的地位,并明確規定了旅游規劃中要執行的行動。

      DouglasPearce,1995在《旅游新的變化:人、地、過程》[25]中提出了一個“動態、多尺度、集成的旅游規劃方法”。這是對以前綜合和動態方法的總結和提高,應該說是提出了一個規劃體系結構。

      90年代初由HubertN.VanLier主編的《游憩和旅游規劃的新挑戰》[26]是對數個國家有關游憩產品規劃的總結及趨勢的預測。

      2國外旅游規劃的主要思想方法

      2.1綜合法

      目前國內基本上都把IntegratedApproach翻譯為綜合方法,實際上翻譯集成方法更為貼切些。Gravel,1979[2]認為最初專注于客源市場或某些資源的規劃,很少廣泛考慮,人們稱這種規劃方法為“運營研究”,直到60年代這種方法沒有什么實質性的變化。50年代,在計算手段上有較大的變革,人們采用了計算機技術可以處理和分析更多的計量經濟數據,這只不過是計算的手段和技術發生了革新,而規劃本身并沒有任何變化。在60年代初,盡管大而復雜系統的管理技術方法和新的商業應用技術被采用,但規劃方法仍沒有大的進步。因而,60年代以前的方法都是一種非綜合方法(非集成Non-integratedApproach)。直至1965年,Labean在“LaConsommationtouristiqnebelge:sonevolutionpasseetfuture”的戰略規劃中首次同時采用了直接和間接的方法手段,利用了二者的互補性,并廣泛考慮了區域和環境的背景,因而這種方法相對以前而言,體現出了綜合集成的方法思想。

      2.2系統規劃法

      系統規劃法的雛形是綜合動態法。最早是Baud-Bovy提出。其總體規劃(MasterPlan)[27]開始反映了這種思想方法。同時他還指出這種規劃的過程是一個周期性的重復過程。每隔一定的時間要重做一次規劃,這個間隔一般為5年,而每一次的規劃稱之為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有四個步驟:確定目的、目標;收集和分析市場與資源數據;制定策略;決策。

      系統規劃方法引進了系統論和控制論的方法,把它用于旅游規劃中,通過制定旅游規劃及其實施來控制旅游系統。BrainMcLoughlin、GeorgeChadwick和AlanWilson三人是英國系統規劃的主要創始人。“McLoughlin描述的規劃過程最簡單:規劃過程呈直線關系發展,然后通過一個網絡不斷重復。在作出編制規劃和建立一個特定系統的基本決定以后,規劃師要列出廣泛的目標(goals);并根據這些目標確定一些較具體的任務(Objectives),他借助于系統的模型來求得他將采取若干可能的行動方向(Courseofaction),隨后根據這些任務和可能的財力來評價各個比較方案,最后采取行動來實施最優方案。”[28]其實,以上主要是指一個動態規劃過程,確切地講是一個動態控制過程,且McLoughlin描述的只是一個簡單的線性動態控制過程,但在系統性上研究很不夠。總體規劃(MasterPlan)后,又提出了戶外休閑產品分析序列規劃法(PASOLP即Product''''sAnalysisSequenceforOutdoorLeisurePlanning)[5],并用PASOLP法進一步制定出一個非線性、動態規劃過程即他們所說的系統規劃法。其系統規劃法是由四個部分構成,即:開發計劃;監控系統;反饋和校正系統;重新規劃過程。這一系統規劃思想另一個特色是由一個很強的產品分析的主線貫穿規劃之中。

      系統規劃法注重于政策的制定和選擇,以及社會經濟影響分析(主要是成本效益研究),而把具體規劃不作為主要部分,并且對旅游系統本身的復雜性分析也不夠。Mill&Morrison(1985)[29]和Gunn(1988)[8]對旅游系統本身的功能和系統的復雜性做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揭示。Gunn和Mill及Morrison把旅游系統分為需求和供給兩個功能部分:旅游者(即那些有興趣和出游能力的人們)為需求方,而供給方由不同的運輸方式、吸引物、提供服務和娛樂的設施、旅游信息和促銷等構成。

      Gunn還認為特別影響旅游系統功能的要素有:自然資源、文化資源、工商企業家、金融資本、勞力、完全性、社區、政府政策和組織(或領導)。Mill和Morrison還進一步指出了系統的四個部分及其之間關系。其四個部分為:客源市場(旅游者);旅行(交通運輸);旅游目的地(吸引物、娛樂設施和服務);營銷(信息和促銷)。這些工作是對鮑氏方法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2.3社區法

      主要倡導者為PeterE.Murphy(1983)[1],他在《旅游:一個社區方法》一書中較為詳細地闡述了旅游業對社區的影響及社區對旅游的響應,及如何從社區角度去開發和規劃旅游。他把旅游看作一個社區產業,作為旅游目的地的當地社區是一個生態社區。他構筑了一個社區生態模型社區的自然和文化旅游資源相當于一個生態系統中的植物生命,它構成食物鏈的基礎,過分地索取會導致植物的減少和自然退化。當地居民被看作是生態系統中的動物,他們作為社區吸引物總體中的一部分,既要過日常生活又要作為社區展示的一部分。旅游業類似于生態系統中的捕獵食者,而游客則是獵物。旅游業的收益來自游客,游客關心的是旅游吸引物(自然和文化旅游資源及娛樂設施)和服務,這是“消費”的對象。這樣吸引物和服務、游客、旅游業和當地居民便構成了一個有一定功能關系(生物鏈)的生態系統中的主要成份。它們的比例是否協調,關系到系統的健康和穩定。按照這種思維方法去規劃和組織旅游業便是社區法。

      Murphy在運用生態社區方法時,引入了系統理論的分析方法,因為生態系統是一個系統。在作系統分析時,著重考慮四個基本部分:

      (1)人們的活動,發生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有規律的行為模式;

      (2)交通(交流),如媒體、信息領域和運輸三類;

      (3)空間、活動和交通發生的空間;

      (4)時間因子。

      要控制一個動態系統,必須知道它的不同發展階段的產出。把系統方法用到旅游規劃中有兩個突出的優點:第一,彈性能用于不同水平級;第二,連續監測的概念把規劃和管理合成在一起。

      社區法非常強調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制定過程。當地居民的參與使規劃中能反映當地居民的想法和對旅游的態度,以便規劃實施后,減少居民對旅游的反感情緒和沖突。

      2.4門檻分析法

      門檻分析(thresholdAnalysis)方法是由波蘭的區域和城市規劃專家B.馬列士于1963年在其著作《城市建設經濟》正式提出。該方法最初應用形式是城市發展門檻分析,是綜合評價城市發展可能的綜合規劃方法。1968年,B.馬列士在南斯拉夫南亞德里亞地區的規劃中首次將門檻分析方法直接應用于旅游開發。他從門檻分析的角度把資源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容量隨需求的增加成比例漸增;另一類是容量只能跳躍式地增加并產生凍結資產現象。同時他把旅游業中資源按功能特征分為三種:

      ⑴旅游勝地吸引物,指風景、海濱、登山和劃船條件、歷史文化遺跡等。

      ⑵旅游服務設施,指住宿、露營條件、餐館、交通、給排水等。

      ⑶旅游就業勞動力,指服務于旅游業的勞動力。

      馬列士認為以上三種旅游資源中住宿條件(旅館、汽車旅館、露營地、私人住房等)可隨需求的增加,容量逐漸增大,屬于第一類型;而給水條件屬于第二類型。因為給水量在不超過現有水資源限制條件下可漸增,但增到一定限度后需要大量投資開辟新的水源。這個一定限度便是供水量發展的門檻。在跨越門檻的建設后如不在繼續增容利用,便會產生剩余容量,導致資產的凍結,大大降低方案的經濟效益。

      當今門檻分析方法已不局限于具體設施項目分析,而已它應用到整個旅游地的開發規模上。“旅游門檻人口”[30]的提出便是由單項目門檻分析推廣到旅游地接待規模與效益的分析之中,以便決定其開發規模。

      2.5可持續發展思想

      可持續發展思想就是在旅游規劃制定過程之中,自始至終地貫徹可持續發展思想。嚴格地講它是一種思想方法而不是一個具體的操作方法。1990年,在加拿大召開的Globe’90國際大會上構筑了旅游可持續發展基本理論的基本框架。這次大會促進了全球范圍內倡導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新潮流。EdwardInskeep在他的《旅游規劃:一個綜合和可持續發展方法》中提出的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方法[18],認為旅游規劃、開發、管理的目的是讓其自然和文化資源不枯竭,不退化,并維護成一種可靠的資源,作為將來永遠不斷利用的基礎。

      “可持續旅游發展的實質,就是要求旅游與自然、文化和人類生存環境成為一個整體,自然、文化和人類生存環境之間的平衡關系使許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特別是在那些小島嶼和環境敏感地區,旅游發展不能破壞這種脆弱的平衡關系。”

      “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是在全世界范圍內實現經濟發展目標和社會發展目標相結合。”《行動計劃》指出,“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制定旅游發展規劃:

      (1)提倡總體規劃。

      (2)制定政策,加強旅游與其他重要經濟部門的相互配合。

      (3)制定長期資金計劃,盡可能地與總體發展目標保持一致。

      (4)尋找激勵因素,組織促銷活動。

      (5)制定監督、評價工作計劃與實施過程的方法。

      《》和《行動計劃》均明確了旅游開發與規劃應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主導思想。

      1997年6月,世界地理理事會、地球理事聯合會根據聯合國《21世紀議程》聯合制定了《關于旅游業的21世紀議程》。該《議程》亦把“可持續旅游業發展的規劃”作為其行動框架中一個重要的優先領域。

      國外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法律學術論文;英漢對比;引言;體裁;語步

      〔中圖分類號〕H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隨著對外開放的領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國與國際法律界的交流與日俱增,相應地,學術論文也成為中外法律界探討各種熱點問題、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決法律爭端的重要途徑。就一定層面來看,要讓我國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國際學術界同行的認可并占有一席之地,當務之急是在國際重要的學術刊物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論文的寫作差異,掌握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寫作規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當務之急。

      引言作為論文的開局部分,以簡短的篇幅介紹論文的寫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熱點、存在的問題及文章的研究意義,從而引出本文的主題并激發讀者對本篇論文的興趣。因此,引言對正文起到提綱挈領和激發閱讀興趣的作用,在整篇學術論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學界對法律類學術論文中引言的研究則尚顯不足,而從英漢對比的角度探討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極其稀缺。鑒于此,本研究采用語料庫方法,選取30篇中外法律權威學術論文,修正了體裁分析的框架,對比分析英漢法律類學術論文引言,旨在準確地描述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并探討差異背后的社會文化原因,借此喚起國內法律研究者對英文論文中引言寫作的規范意識,促進我國法律學者在國外權威法學期刊上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

      二、理論依據

      體裁是以交際目的為導向的交際事件,具有其話語社團公認和遵守的圖示結構,并且對語篇的內容和形式起著制約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際事件,而是一種內部結構特征鮮明、高度約定俗成的可辨認的交際事件。在建構語篇時,人們必須遵循某種特定體裁所需要的慣例。 〔2〕而體裁分析方法是多學科交叉研究的產物,它綜合了語言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方法,將交際目的與策略技巧緊密聯系在一起,把語篇分析從描述擴展到解釋,不僅考慮社會文化因素,而且考慮心理語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種具有特定框架的體裁。為了分析引言的體裁結構,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該模型包含三個必需的語步(Move),而每個語步包含若干可選擇的步驟(Step)來實現語篇的交際功能,如語步一(Move 1)中包含三個步驟: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題(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評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雖然CARS模式是分析論文引言結構的有效模式,但學術論文的多樣性必然導致引言的體裁多樣性,例如軟件工程學科論文引言的某些新語步,如定義術語、舉例說明等,無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對應。〔4〕而在不同學科的論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語步,具有獨特的語篇功能和位置。〔5〕

      筆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的引言語料時發現,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的引言在回顧文獻、通報當前研究和介紹論文結構這三大語步的寫作規范有很大的差異。因此為了更深層次的討論,本研究將它們作為單獨的語步列出。同時,筆者也發現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驟,如定義關鍵術語,陳述當前研究,陳述主要計劃,概述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假說和研究價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對應。因此,本研究將新步驟加入了CARS模型里,結合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特有的語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語步和步驟,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類學術論文類CARS模型(見表1)。

      三、研究現狀

      在當今國際學術界,體裁分析已被廣泛應用于許多領域,其中包括對某一特定學科的英漢論文體裁對比研究,發現某些特定學科論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沒有的一些重要步驟,如定義術語等;〔6〕一些學者從修辭策略的角度,對某一特定學科的跨文化跨語言論文引言進行對比研究;使用體裁分析理論比較同一學科不同領域的論文的引言結構也是語言學家們關注的焦點。〔7〕這些研究豐富了體裁分析理論,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際目的下引言寫作的多樣性。

      在國內, ESP教學,寫作和翻譯研究,〔8〕以及學術語類語篇的模塊標注〔9〕等領域是體裁理論研究的焦點。與法律學術論文的相關問題也引起了學者的廣泛探討,其中有對法學論文各部分寫譯規范化的探討,〔10〕也有對當前法學論文現狀和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的研究,〔11〕以及對英漢法律語篇和語言差異的研究〔12〕等等。這些探索性研究對體裁分析的應用與拓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有助于對國內法學研究的反思并推動其發展。

      縱觀以上研究,雖然它們從不同方面對法學論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但多數是從理論論證,沒有進行大量實例驗證,缺乏有力的數據支撐。而且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學論文,對比中英文法學論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對于幫助國內法學學者了解國際法學刊物的寫作規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從國內外法律權威學術期刊共選取語料30篇,創建共計30240字數的小型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語料庫。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學研究》、《現代法學》。運用英文法律類學術論文CARS模型,對30篇英漢法律論文引言中的語步步驟進行人工標注,用AntConc軟件提取,歸納各語步及步驟頻率分布特征,總結英漢法律論文中的引言語步分布以及實現形式差異,并深入探討其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力求從對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觀地把握英文法律學術類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幫助中國法律學者寫出高質量的英語法律學術論文。

      五、結果分析與討論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們得到英漢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宏觀語步和微觀步驟分布特征(見表2),我們將逐一分析它們的異同,并探討其背后深層次的社會文化原因。

      1.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的宏觀語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見,中英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語步特征呈線性分布:確立研究領域開篇-闡述前期研究成果-設置研究空間-通報當前研究-填補研究空間-介紹論文結構。但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的宏觀整體結構有較大不同,在語步的順序和分布上具有明顯差異,主要體現在語步1(確立研究領域)、語步5(填補研究空間)和語步6 (介紹論文結構)。

      (2)相比中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英文法律論文引言更注重詳盡、全面地介紹研究領域。引言開篇采用介紹研究領域,研究背景這一語步,可以讓讀者能夠迅速進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識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論證及觀點。所有30篇英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十分詳細具體地介紹了研究領域,涵蓋了相關領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較大,有的達到數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舉例說明)。雖然86%的中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介紹了研究領域,但篇幅在整個引言中較短,寥寥數語,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紹研究領域而直接進入了“設置研究空間”這一語步。

      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對于介紹研究領域的顯著差異主要源于國內外不同的學術寫作習慣。國外學者通常采用作者負責型寫作方法,這種方法要求作者詳細闡述觀點,展示邏輯推理的過程和事物的具體性,這使得文章條理清楚,目的明確,也大大減輕了讀者的負擔;而中國學者則傾向于采用傳統的讀者負責型寫作方法。這種寫作方法傾向于含蓄概括,思維委婉跳躍,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幫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識需由讀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觀點深意也要由讀者從文章敘述中得出, 讀者的主觀理解發揮了極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點:教育權,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沒有展開此話題,給讀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間,以待在下文中尋求答案。

      例1.現代法律一般都承認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但各國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導致人們對受教育權性質的含義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法角度看受教育權的權利性質》)

      (3)英文法律論文更傾向在引言里通報其填補研究空間的結果,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涉及極少。“通報研究空間”這一語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說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領域的理論和實踐上的意義和價值,同時也強調當前研究的貢獻。

      由表2可見,英文法律論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結果,解決方案,觀點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都在引言里通報了填補研究空間的結果,這使得讀者在一開始就對文章的立場清晰理解(見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種常識性理論,這種理論可以很好的解決前文提出的藝術品訴訟法庭爭議的問題。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和文章的結論:修訂法不能根本改變被告的權利,從而回答了一直備受關注的問題。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學術論文極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觀點立場或解決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結果,解決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學者不同的論文寫作習慣:外國學者寫作直接清晰,開門見山,而中國學者寫作委婉曲折,傾向于緩慢推進寫作進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論文會在引言里介紹論文結構,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都缺少這一語步。介紹論文結構能幫助讀者掌握文章脈絡,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從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論證的方法過程。此外,論文結構可以使讀者更有針對地閱讀文章,有選擇、有重點地研究自己感興趣的部分,在閱讀引言時就能夠確定自己閱讀的重點(見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論文都在引言里介紹了論文結構,不僅使得文章邏輯嚴密,條理清晰,還使得讀者有了整體的概念,也方便讀者快速閱讀感興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題句、特點的語法結構,清楚地呈現了整個篇章結構,使讀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脈絡,選取自己的興趣點。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幾乎都沒有包括這一語步,中國學者更傾向引起讀者興趣,使其繼續閱讀,自己探尋文章脈絡。

      2. 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的微觀步驟對比

      (1)確立研究領域選用的步驟不同。英文法律論文引言大多通過概括論題內容,介紹相關背景知識來引領讀者進入研究領域,而中文法律論文則更多的介紹論題重要性來確立研究領域(見表3)。

      55%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作者采用概括論題內容來確立該論文的研究領域,由此可見,國外學者重視邏輯思維和嚴密分析,通過一步步的概括和闡述論題內容,由點及面,由個體到整體的描繪出整個研究領域,引導讀者輕松進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國學者傾向使用“介紹論題重要性”,是為了吸引讀者。在信息時代,高效率的讀者會首先通過閱讀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內容是否與自己的研究息息相關或是否具有重要意義來決定是否繼續閱讀文章。因此,“介紹論題重要性”就發揮了強調當前研究、吸引潛在讀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過用一些闡明論題重要性的短語,如“議論的熱點”,“熱門話題”等,突出了該話題的重要性和時效性,以達到迅速吸引讀者的眼球,并促使他們繼續往下讀的效果。

      例5.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領域各種基本規范的確立,我國法治建設的中心已逐步從“立法”轉向“司法”,與司法相關的話題也逐漸成為實務界和學界議論的熱點。“法律原則如何適用”即是其中的一個熱門話題。(《法律原則適用與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步驟中,大多數英文法律論文引言都會采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較少涉及(見表4)。回顧前期研究成果這一語步,主要是通過大范圍討論先前研究從而自然地引入當前研究來實現的,它將當前研究與以往研究聯系到一起,既可以體現當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貢獻,又可以為設置研究空間提供依據。然而,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單純為了回顧,而是幫助作者:(1)將論題縮小到當前研究的一個具體點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問題;(3)通過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問題使得文章更具學術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說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論文引言在此步驟上的不同與中外的研究傳統緊密相關。西方國家個人主義根深蒂固,倡導消極禮貌策略,強調個人價值,〔13〕因此體現在學術寫作上就是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強調他人貢獻,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討論先前研究時,明確地指出了每一個觀點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體現了西方國家強調個人價值的價值觀。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國文化深受集體主義價值觀的影響,提倡積極禮貌策略,折射在學術尤其是社會科學研究上,〔16〕回顧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隨意模糊,盡量避免評價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時,并未明確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學者提出了這些觀點,而是籠統地用“學者們”概括,這就體現了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另外一方面,盡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與西方社會相比,中國社會法制觀念淡漠,中國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的結論,但卻沒有明確指出得出這些結論的文獻和作者,這也會讓讀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這些結論,還是作者的主觀推斷。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時,非常明確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獻,這使得引用更具客觀性,真實性和說服性。

      例7. 學者們普遍認識到,法律的有效實施,除了必須具備一些體制內的“硬件”(包括足夠的執法力度、完善的監督機制以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等等)之外,還需要社會環境的支持。如果環境不利,法律就難免在其實施過程中被扭曲變形,甚至形同虛設。然而,讓人頭疼的問題是,中國社會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適合“現代法律制度”的運行? 對此,學者們普遍認為,與西方社會相比,中國社會法治觀念淡漠,中國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歸根到底,中國本土的“法律文化”與來自西方的現代法律制度之間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會資源———兼評蘇力“本土資源”說》)

      (3)在通報當前研究這一語步的實現形式上,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采用的步驟相差較大(見表5)。在這一語步中,中文法律論文中引言采用的四個步驟比例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論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陳述論文主要計劃”這一步驟。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論文中比例較高的“陳述研究價值”步驟,在英文法律論文中卻幾乎沒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論文引言較多地采用了陳述研究價值這一步驟。國內學者傾向于首先吸引讀者關注研究,至于具體的研究過程及問題假說則由讀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見例9)。而且,陳述研究價值具有推銷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價值……”,“本研究為……作了重要貢獻”,“本研究對……提供了獨特的視野和指導”等結構,既使得讀者了解了研究意義,同時又間接推銷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這些保留和解釋性聲明,不僅對我國提出相關的保留或解釋性聲明有借鑒意義,而且對今后解釋和適用《公約》,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有重要參考價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留和解釋性聲明)

      六、結語

      從以上討論,我們可以看出英漢法律類學術論文中的引言在語步和步驟的使用頻率、順序和分布上存在顯著差異,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1.寫作方法的不同。國外學者傾向使用作者負責型的寫作方法。為了減輕讀者負擔,讓他們更輕松進入話題,作者詳細闡述觀點,展示推理過程,使文章觀點明確、條理清楚。而國內學者多采用讀者負責型的寫作方法,旨在給讀者更多的發揮空間,并激發讀者興趣。在確定研究領域,通報前期成果和介紹論文結構等方面都較含糊籠統,讓讀者自行歸納,理清脈絡。

      2.價值觀差異。西方個人主義價值觀所倡導的消極禮貌策略充分體現在英語法律學術論文中關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顧步驟中。國外作者在法律學術論文中既強調他人貢獻,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東方集體主義價值觀深深影響國內作者,他們在論文寫作時采取積極禮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顧中為了顧及他人面子,盡量避免評價他人成果。

      3.思維方式和寫作習慣差異。國外學者傾向于直接清晰、開門見山的寫作方式,更重視邏輯嚴密,條理清晰。而國內學者寫作委婉曲折,傾向于緩慢推進的過程,給讀者留出更大的主觀空間,同時也很重視推銷自己的文章。

      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中所展現在宏觀語步結構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觀步驟上的選擇差異,反映了中西方學者潛意識中的不同的心理、寫作習慣和社會文化觀念。國內法律學者在撰寫英文法律學術論文時,必須把握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在體裁結構方面存有的顯著差異及其深層次原因,進而諳熟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的體裁結構,遵循系統規范的英文引言寫作要求,從而提高英文論文引言的寫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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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法律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 環境法 責任 歸責原則

      一、環境法律責任概念

      關于環境法律責任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環境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環境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環境法律責任與環境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只有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人,才承擔法律責任,即環境違法行為是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前提,環境法律責任則是環境違法行為的必然后果。”王燦發教授在《環境法律法學教程》中認為“環境法律責任是環境法主體因不履行環境義務而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本文給環境法律責任下的定義是,環境法律關系的責任主體因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或違反環境行政和民事合同的約定,破壞了法律上或合同中的功利關系或道義關系,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環境行政法律責任

      (一)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法學界對“違法”涵義的解釋有“主觀違法說”和“客觀違法說”兩種。前者立足于行為人行為,凡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即構成違法;相反即使該行為侵犯了應受或者已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如果行為本身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的,也不構成違法。后者則以行為效力為著眼點,行為侵犯了應受或已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即使行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范,也構成違法。

      (二)環境違法主體具有相應責任能力

      環境行政責任的承擔主體既包括環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又包括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現環境行政責任的機關比實現環境民事和刑事責任的機關還要廣。它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另外因為一些特殊的障礙使環境行政責任難以實現時,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協助實現。

      (三)行為的危害后果

      行為的危害后果是承擔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的選擇要件之一。在環境行政法有規定時,才作為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的行政法要求損害必須是對人身和有主財產的損害,而現代的環境行政法則擴大了這種損害的范圍。

      (四)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是構成環境行政責任的選擇條件。在法律規定不以危害后果作為承擔環境行政責任條件的場合下,不存在確定因果關系的問題。相反如果法律規定以行為造成危害后果作為承擔環境行政責任的條件的情況下,必須確定危害后果與環境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損害結果是環境行政責任的選擇構成要件。在要求有損害后果時,行為人要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機關就必須要證明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環境民事法律責任

      (一)環境民事責任理論與實踐

      在我國,環境民事訴訟因環境民事糾紛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停止侵害之訴、排除妨礙之訴、消除危險之訴、恢復環境原狀之訴和損害賠償之訴。

      1、民事訴訟資格

      對于民事訴訟原告的資格,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判例一般都要求原告必須是直接利害關系人,任何人不得對與自己無關的財產主張權利,以限制公民的訴權。但是由于環境損害具有特殊性,其廣泛性、積累性、持久性和環境污染損害救濟訴訟的專業性等性質,許多國家出于保護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的需要,擴大了公民的訴權,并不同程度地放寬了對環境民事訴訟資格的限制。

      2、授予環保等社會團體和環保局以環境民事訴訟權

      “集團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形式。他作為一種典型的擴大訴權的訴訟形式,如今在環境資源民事訴訟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按照傳統的理論,“集團訴訟”的原告都應該是受害者,非受害者不能參與到集團訴訟中。團體訴訟的力量雄厚,態度一般比較強硬,有能力與大公司周旋,并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法院與政治家往往非常重視,不敢怠慢。比起個人的干預力量,效果要好得多。因而在國外環境資源民事訴訟中被廣泛采用。

      此外,一些英美法系的國家基于自己的法律傳統,以“公共信托”理論授予環境保護局代表聯邦、州長代表其所在的州尋求相關的民事訴訟救濟的權利。比如美國的環境保護局局長有權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相對人停止違反許可證的行為

      (二)舉證責任的轉移

      在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一般都要求受害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即提出加害人有過錯、有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及受害人本人沒有過錯等證據,否則可能會導致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但在環境資源民事訴訟中,這樣的“舉證”,受害者往往是難以做到的。長期以來,我因一直實行“雙方舉證與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的原則,立法上并沒有規定舉證責任轉移或倒置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被告負主要的舉證責任,即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定的,由被告舉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環境資源民事訴訟事實上在一定的程度上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四、環境刑事法律責任

      環境刑事責任是環境犯罪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因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產生,因司法機關的追究而被實現。相對傳統的環境刑事責任理論而言,在環境刑事責任的產生和實現過程中,現代環境刑事責任理論的突破與發展主要體現在環境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環境刑事責任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方面和客體等方面。

      (一)環境刑事責任主體方面的發展

      按照傳統的刑法理論,法人充其量不過是法律所擬制的 “人”,它沒有法律所允許的合法目的以外的意識能力和行為能力,自然也沒有犯罪能力。以法人的外觀形式作出的犯罪行為實質上是操縱法人或有關享有法定職權,或被法人的決策者授予職權的自然人的犯罪行為。從刑罰的處罰功能來說,對法人不能處以自由刑和生命刑,充其量只能判處其罰金、責令停廠、關閉。而這些功能,行政責任同樣可以做到。

      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法人的外觀形式作出的犯罪行為,尤其是環境犯罪行為,危害現象日益嚴重。由于法人環境犯罪的危害遠遠大于單個自然人環境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而且法人在若干例外情況下為規避其責任,常有利用第三人的行為以掩護或轉移自己責任的事實。所以法人最終也成為環境刑事責任主體。

      (二)環境刑事責任主觀方面

      刑事責任的主觀方面是指環境責任人對其自身產生社會危害性的污染和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狀態。各國在刑事立法上一般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的刑事立法也采用了此歸責原則。作為解決我國環境資源問題最嚴厲的刑事法律也是如此,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采用了無過錯原則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是指在沒有排污行為與環境危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如果該排污行為先于環境危害后果存在,而且危害的嚴重程度與污染排放的數量與濃度在統計上呈正相關,被告又不能證明環境危害結果并非由其排污行為所致的,即可推定排污行為與環境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目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已為一些國家的環境立法所采納。

      (三)環境刑事責任客體方面

      環境犯罪的客體是指由環境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并為環境犯罪行為所侵犯或威脅的環境保護的社會關系。在環境污染事故中,首先遭到侵害的是環境,環境只有在被侵害后才對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造成損害或威脅。也就是說,環境的損害是環境犯罪的原生結果,而由環境損害造成的其他損害則是環境犯罪的派生結果。因此環境權益排除在環境刑事責任的客體之外,不僅與法理不通,而且對保護全體社會成員的權益是不利的。隨著環境犯罪現象的日益增多,具有保護社會權益功能的刑法在保護環境方面難以有更大的作為,于是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危害環境罪的犯罪客體擴充至環境及其環境要素。

      (四)環境刑事責任客觀要件方面

      環境刑事責任的客觀要件是指應負環境刑事責任的行為所造成社會危害的客觀事實的總和。包括危害行為、危害情節、危害后果以及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中在理論與實踐上得到突破和發展的客觀要件主要是危害后果和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兩個方面。

      1、危害結果

      由于許多破壞和污染環境的行為常常是連續的,持久的。其行為通過廣大的空間,與其他包括自然原因在內的其他因素進行累積性的復合反應后,才產生危害后果。而且危害結果一旦發生,它并不因為環境行為的停止而停止,在短時間內往往難以消失。由于恢復遭受損害的環境要花費巨大的經濟代價,而有的破壞往往是無法恢復的,且環境質量遭受損害往往會嚴重危害一定地域內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因此如果只是懲罰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結果犯,不僅不會促進全體公眾的福利,反過來會導致廠群關系和政府與群眾關系的緊張。因此一些國家在懲治環境將染和破壞的結果犯的同時,在新制定或修改的刑法中規定了行為犯和危險犯,也就是說,在一定的情況下,危害結果可以不作為實現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必要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定行為就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2、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法律規定損害結果的發生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必須要件時,往往需要確認環境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按照傳統的民事責任理論要證明環境污染與生態行為及其危害結果之間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往往是非常困難的,有時甚至不可能。在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刑事責任領域也是這樣,因此有必要把民事責任領域的因果關系推定理論應用于刑事責任領域。

      五、結語

      環境法多樣的責任形式不僅決定了它只能按法律責任的不同性質分別適用歸責原則,同時也使得環境法律規范的適用產生了大量的責任競合問題。環境法是整合了多部門法規范的綜合法律部門,其責任規范分別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性質,因此就出現了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非沖突性法律責任的并存。雖然出于保護環境和充分救濟環境侵害受害人的目的,分別執行這些不同規定的不同部門法性質的環境法律責任的會使相關的環境權利救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但同時這也可能使不法行為人承受多重責任,受到多種懲罰,顯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理念。因此,如何協調適用三種環境法律責任形式,更好地解決環境法律責任競合問題,建立系統性的環境損害責任機制是當前我國環境法學界亟待解決的問題。

      注釋:

      金瑞林.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2005.

      姚銳敏,易鳳蘭.違法行政及其法律責任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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