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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按照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和道路運輸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是指為本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道路運輸。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本條例行使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職權。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道路運輸業應遵循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原則,鼓勵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禁止地區封鎖和市場分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道路運輸資源,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實行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制度。
第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任務,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調度。
第二章開業和停業
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具備行業規定的與其經營種類、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開業條件。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開業條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批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核批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申請,屬省境內經營的,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跨省經營的,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門對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車輛發給道路運輸證和營運標志牌。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實行分級審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下列事項:
(一)高速公路客運;
(二)跨省和跨設區市的道路客運、零擔貨運、集裝箱運輸、配載貨運線路專營;
(三)一類汽車維修企業,二、三級客運站,貨運站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
(四)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
(五)外省籍車輛經營者在本省從事道路運輸。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和一級客運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道路運輸經營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類別、范圍、區域進行經營。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必須隨車攜帶。
第十二條經營者變更經營類別、范圍、區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經營許可手續。
經營者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停業手續。
第十三條以招標投標方式取得道路運輸經營權的經營者,在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運營。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從業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有證件,方可上崗。
汽車駕駛人員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經汽車駕駛培訓學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報考駕駛證。
第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定期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道路運輸。
第三章旅客運輸
第十六條道路旅客運輸,是指運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運載旅客的活動。
第十七條固定班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批準的營運線路、班次、站點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和脫班。非固定班線的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旅客需求,選擇經濟合理的線路運行。
第十八條客運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營運標志牌,公布票價,標明經營單位和監督舉報電話。
旅游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旅游運輸標志牌。
第十九條班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站經營,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客運車輛途經城區需要設立路邊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與公安、城建部門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載貨車輛及其他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車輛不得經營旅客運輸。
第二十一條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員、超載;
(二)兜圈繞行,招攬旅客;
(三)以欺騙、強迫、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旅客;
(四)無故終止運輸或者中途更換車輛,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送;
(五)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因承運人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車輛或者雙倍退還票款。因行車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害、行包滅失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乘務員應當維護車內秩序,并采取措施,保護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及司乘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保障行車安全。
客運經營者及司乘人員應當文明經營、規范服務、禮貌待客。
第二十五條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乘客不得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汽車客運站候車、乘車。
第四章貨物運輸
第二十六條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和特種貨物運輸。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的種類,提供二級以上技術等級的車輛。不得超載運輸。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壟斷貨源,強行代辦運輸業務。
第二十八條承運人承運貨物時,必須簽寫貨物運單并隨車攜帶。承運人運輸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承運人不得承運國家明令禁運的物品。
第二十九條零擔貨運班車實行定線、定點、定班運行,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品、大件等特種貨物運輸的,應當按照國家特種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承運危險品,承運危險品的車輛應當安裝危險品運輸標志。
第三十一條貨物運輸期間,因承運人的責任而發生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章車輛維修及檢測
第三十二條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的技術類別掛牌經營,不得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承修車輛。
第三十三條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地方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不得承修報廢車輛或者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
第三十四條車輛維修實行維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竣工質量保證期制度和竣工質量檢測制度。維修的車輛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發生故障的,承修人應當無償返修;造成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營業性車輛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綜合性能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營運。
第三十六條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和檢測技術標準,對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提供檢測報告。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檢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計量檢定,確保檢測結果準確。
第六章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十七條搬運裝卸人員應當按照搬運裝卸操作規程作業。搬運裝卸的貨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須按照貨物包裝上標明的要求作業。
搬運裝卸人員作業不當造成貨差、貨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危險品、大件等特種貨物搬運裝卸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專用設備操作證。
第三十九條客運、貨運站(場)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網絡建設規劃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設立。
客運、貨運站(場)應當規范服務,文明經營,不得拒絕經核準的營業性車輛進站經營。
汽車客運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旅客攜帶的危禁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旅客應當接受汽車客運站對危禁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客運、貨運站(場),未經投資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者改變使用性質。
第四十一條運輸信息經營者應當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因信息誤差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及輔助工具。
第四十四條客貨運輸、聯運服務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業務交由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在發生運輸商務事故賠償時,應當先行賠償,再向承運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汽車清洗、裝飾的經營者,應當有專用場地和專用設施。
第四十六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當執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使用的教學大綱、培訓標準,并按核定的教學范圍培訓駕駛員。對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發給培訓結業證。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道路運輸經營秩序,保障運輸生產安全。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應當主要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進行。
根據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上路巡查,但是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上路巡查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用于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車身標志。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第五十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拒不接受處理的,可以扣押營運車輛,并將其停放到指定地點:
(一)無《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旅客、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扣押當事人車輛,必須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扣押證并及時通知當事人在七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于當日退還扣押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扣押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幫助承運人聯系車輛,對被扣押的車輛的乘客和貨物及時轉運;承運貨物屬于易腐爛、變質的,應當妥善處理;屬于危險物品的,應當會同公安部門處理。扣押車輛后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違法扣押車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當事人在九十日內不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拍賣被扣押的車輛。拍賣所得,抵交罰款后有剩余的,應當返還當事人;不足抵交罰款的,應當予以追繳。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經營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和投訴。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未隨車攜帶的;
(二)客運車輛不按核定的班次、站點運行的;
(三)承運人不簽寫貨物運單或者不隨車攜帶的;
(四)客運車輛未在指定位置放置營運線路標志牌、張貼票價表和未標明經營單位、舉報監督電話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維修經營者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承修車輛、不按規定與托修人簽訂合同或者不按技術標準維修車輛的;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者持無效從業資格證上崗的;
(三)客運車輛超員、超載,兜圈繞行或者以欺騙、強迫、威脅等手段招攬旅客;
(四)未經審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五)營業性車輛不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或者技術等級評定的;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終止運輸或者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送的;
(七)不如實提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道路運輸證或者責令停業一至三個月:
(一)變更經營或者停業而不辦理變更、停業手續的;
(二)經營者擅自改變核定的經營線路、類別的;
(三)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客貨運輸的;
(四)擅自改變客運、貨運站(場)使用性質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貨物運單的;
(六)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對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發給培訓結業證的;
(七)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或者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
(八)危險品運輸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車輛的;
(九)經營者壟斷貨源,強行代辦運輸業務的;
(十)客貨運輸、聯運經營者,將其受理的業務交由無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造成較大損失的;
(十一)汽車客運站點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可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使用不符合技術等級的車輛或者報廢車輛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
(二)承修報廢車輛的。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
違法行為已作處罰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
對責令停業、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罰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
(二)、索賄受賄、,擅自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的;
(三)違法設站、設卡、攔截車輛濫施處罰和處罰明顯失當的;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安排,《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是今年立法計劃一類項目。為提前了解法規修訂進展情況,財經委于8月份專門聽取了省政府法制辦、省交通運輸廳的匯報。9月中旬收到條例修訂草案正式文本后,財經委立即下發各設區市人大常委會、省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分赴杭州、寧波、溫州、紹興、臺州和諸暨、平陽等地開展調研,廣泛聽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及道路運輸相關企業負責人的意見建議,實地考察了物流企業和汽車客運站。其間,財經委組織召開了有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等13個省級相關部門參加的意見征求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調研、座談等活動。在匯總、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經委認真審議了條例修訂草案。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交通運輸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也是服務企業生產經營、保障群眾日常生活的重要行業。我省于2001年頒布實施、2005年修訂的《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對促進我省交通運輸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但我省道路運輸業發展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一方面,城鄉客運一體化進程總體緩慢、區域運輸協調發展能力不足等長期存在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決;另一方面,燃油稅改革、部門職能調整等變化,對我省道路運輸業發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和完善。
財經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總結規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經驗做法,框架結構比較合理,可操作性較強,總體是可行的。根據調研情況,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適當調整適用范圍
條例修訂草案將適用范圍確定為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的經營管理活動,而將拖拉機的道路運輸、維修經營等排除在外。在調研中了解到,拖拉機由于適用性強、載重量大,廣泛應用于農村和城鄉間的貨物運輸,對發展農業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省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拖拉機運輸已占當地農村貨運的50%左右。但根據現行管理體制,拖拉機道路運輸仍處于部門監管空白狀態。特別是拖拉機車輛技術狀況差,超載超速現象突出,安全隱患十分嚴重,很多地方強烈要求,有必要將拖拉機道路運輸納入適用范圍,設置專門章節,明確相應的管理規定。有的部門還提出,機動三輪車、殘疾人輪椅車、摩托車和人力三輪車等“四小車”在很多城市大量存在,違章載客載貨、違反交通規則現象比較普遍,查處和取締難度較大,希望條例修訂草案也對“四小車”做出相關規定。另根據調研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第三章第四節“汽車租賃經營”與道路運輸的直接聯系不大,納入適用范圍不適宜。而且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相應規定,一些條文爭議較大且無法明確罰則,建議予以刪除。
二、增加信用考核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的準入條件。在調研中,很多部門和人大代表提出,僅規定準入條件是不夠的,必須增加對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考核的內容,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理由是道路運輸市場利益關系復雜,歷史遺留問題多,發展嚴重不平衡,部分經營主體不按服務承諾經營、旅游包車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等難點問題呈現蔓延勢頭,擾亂了正常的道路運輸秩序,也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措施不到位,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近年來,我省交通部門雖已形成一套信用考核辦法,但由于缺乏法律效應,尚不能對從業人員和企業形成重要制約。為此,建議在總結規范的基礎上,增加信用考核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以更好地引導道路運輸行業和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三、協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
出租汽車是當前城市道路運輸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第三節專門對出租汽車客運做出了規定。很多地方提出,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調整好企業與司機的收益分配關系是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和穩定的關鍵。以溫州為例,溫州出租車以個人經營為主,曾出現過因為經營者確定的承包費過高而引發的少數駕駛員停運事件。為此,溫州推出了出租車協會公布駕駛員承租費、運管部門重點監管的做法,以約束車主亂提承包費的行為。這些措施效果比較好。建議根據我省溫州的實際做法,并參考其他省市將承包費納入政府監管的有益經驗,明確出租汽車的承包費、管理費標準應當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行業協會和政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管,切實保障出租車駕駛員合法權益。
四、因地制宜設立城鄉公交站立乘員席
條例修訂草案第21條規定,行經城鎮建成區和一級公路的城鄉公共汽車可以設立站立乘員席。許多地方指出,這一規定不夠合理,也不符合現實情況。目前,我省各地農村雖然通過“鄉村康莊工程”建設,公路等級有所提高,路面狀況明顯好轉,但大部分仍是二級以下標準。而且,農村地區與城市一樣,季節性、時段性客流高峰現象日趨明顯,早晚高峰擠不上而中間時段乘客較少的情況同樣普遍。如果按照該規定執行,我省相當部分行駛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城鄉公交汽車將不能設立站立席,乘車難的矛盾將更加突出。因此,建議采取一線一審批的方式,因地制宜,因線制宜,由交通運輸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確定是否設立站立乘員席,做到保障安全與方便群眾并重,以此推進城鄉公交一體化能真正得到實施。
五、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
(一)調整執法主體。第87條關于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第90條第1項、第5項、第8項關于明碼標價以及第2項有關收取運費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和價格法有關規定,執法主體應分別是質量技術監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建議予以修改。
(二)規范處罰措施。第86條、第89條、第90條在處罰嚴重程度各不相同的違法行為時,只籠統地規定罰款幾百到上萬,可操作性不強,自由裁量度過大。另外,第33條規定了工程運輸車輛安全監管的內容,但缺少相應罰則。建議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三)銜接已有法律法規。第5條、第92條關于“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之表述,建議改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與上位法一致。第32條第2款關于減免通行費用的規定,第89條第5項、第6項關于違反安全生產的處罰規定,建議與《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條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銜接。
六、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一)適當簡化。2005年修訂的《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共有67條條款,條例修訂草案增加到95條。有部門提出,第15條配套公共交通設施、第16條設置公共汽車專用道、第29條建立物流發展資金等條款,與道路運輸聯系不大,建議予以刪除。同時,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轉致性條款,也建議予以刪減。
(二)提高可操作性。第8條第2款規定,投標人不足三個,由本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許可決定。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建議根據行政許可法,設置相應的操作程序。第36條第2款規定城鄉公共交通運輸價格低于運營成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建議增加關于界定運營成本、規范發放補貼的相應程序。
(三)需進一步研究明確的有關問題。
1.第50條關于簽訂汽車維修合同,以2000元金額作為簽訂合同的標準是否合適,一些部門和企業爭議比較大。
2.第80條規定了暫扣措施,有的部門和企業對“幫助車載旅客改乘其他車輛,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當事人承擔超過車輛暫扣期限的保管費用”等規定持不同意見,建議進一步研究,以符合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也便于管理部門加強執法。
3.第94條關于班車客運和公共汽車客運的區分不明顯,對工程運輸車輛的定義不夠準確。
第一條為了維護本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客運經營包括省際的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游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場)(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和**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道路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道路運輸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市交通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專業系統規劃,分別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章基本管理
第五條從事客運經營、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具體條件中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可以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需要從事客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審批機關,并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市交通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運經營以及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培訓機動車駕駛員的教練員,應當經市運輸管理處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考試發證機構不得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或者指定培訓點。
第九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服務價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價格規定,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許可證件、車輛營運證、上崗資格證、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等證件、標志牌,由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租。
第十一條本市積極推進建立道路運輸公共信息網絡系統,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對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經營資質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委托市交通執法總隊對車輛運輸的貨物依法進行檢查、控制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道路運輸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和服務質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向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投訴和舉報。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投訴人。
第三章客運、貨運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對客運班線實行有期限經營,經營期限為四年到八年。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根據班線客運經營者的資質條件、服務質量等確定相應的經營期限。
班線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應當在一百二十日內正式營運。超過規定期限六十日未營運的,視為放棄客運班線經營權。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制度。市運輸管理處可以每年對班線客運經營者的基本資質條件和營運服務質量進行評議考核。考核應當公開、公平、公正,考核結果作為延續或者注銷客運班線經營權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的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駛,在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禁止沿途攬客。禁止超過核定人數運輸旅客。
定線旅游客運應當按照班線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應當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七條因特殊情況發生旅客嚴重滯留的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散;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市運輸管理處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八條市交通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道路運輸發展規劃、貨運市場需求以及市內道路交通條件,制定允許在市內全天通行的營業性貨運車輛運力發展年度計劃。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實際情況,在一定區域、時間內限制貨運車輛通行。
允許在市內全天通行的營業性貨運車輛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結構車廂,車輛的外型和安全、環保等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標準和條件。禁止使用客運車輛從事貨運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貨運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本市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懸掛和使用與其運輸經營業務相符合的營運標志。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定期對營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每年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并同時實施年度審驗。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及時、完整、準確記載車輛檢測、技術等級評定等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在外省市注冊的貨運經營者從事起迄地均在本市的貨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機動車維修與檢測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發展以便利、快捷為特點,以機動車常見故障排除和養護為主要內容的機動車維修服務(以下簡稱機動車快修)。機動車快修應當符合本市汽車快修企業技術條件。
本市中心城區內鼓勵發展連鎖經營的機動車快修,不再新設機動車專項維修點。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公示經營許可證、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材料配件進銷價差率、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
從事機動車特約維修的經營者除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公示機動車制造企業的授權證明,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并建立維修檔案,做好維修記錄。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登記檔案,記錄配件的名稱、供應商名稱和地址、制造企業名稱和地址、進貨日期、進貨單價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提供的配件應當標明原廠配件、副廠配件、修復配件或者舊配件,供用戶選擇。使用修復配件或者舊配件的,應當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證維修質量。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尚無標準的,應當參照機動車制造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應當由維修質量檢驗人員簽發全國統一樣式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具備維修質量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維修質量檢驗。
進行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公示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配件價格收取費用;機動車制造企業未提供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的,應當執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托修方結算費用時,材料費和工時費應當分項計算,并出具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的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機動車制造企業提供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當加強對檢測、計量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校正,確保其技術性能指標達到標準要求。用于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等的檢測、計量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強制周期檢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前款規定的檢測、計量儀器設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進行強制周期檢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檢定,并移交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其他相關業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經營許可證、收費標準、訓練區域等;
(二)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
(三)聘用取得教練員上崗資格證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
(四)嚴格考試紀律;
(五)按規定做好培訓記錄,建立學員檔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在培訓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對結業考試不合格的學員,不得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本市道路運輸專業規劃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分別征求市交通局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的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三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安排運行班次和發車時間;
(二)按照客運經營者根據政府指導價確定的票價售票;
(三)對無故停班或者連續三日不進站經營的,及時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四)嚴格執行各項站務收費規定;
(五)工作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二)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三)倉儲等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
(四)工作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受理運輸危險貨物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業務的,應當了解運輸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和應急處理方法,查驗有關憑證。不得受理運輸國家規定的禁運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具有合格資質的貨運經營者承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未取得上崗資格證上崗從業的,責令停止上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標志牌,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偽造或者涂改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收繳有關證件、標志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懸掛和使用營運標志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公示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維修檔案、未履行記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配件登記檔案、未履行記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做好培訓記錄、未建立學員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在培訓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教練員上崗資格證。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履行及時報告義務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受理運輸國家規定的禁運貨物或者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不具有合格資質的貨運經營者承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第五條規定的經營條件,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暫扣其營運車輛、維修機具設備等物品,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一)無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暫扣物品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暫扣物品文書和清單,告知執法依據、理由和接受處理的地點、時限;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內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后,取回暫扣物品。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公告三個月后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暫扣物品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認真組織學習《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和《**省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是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履行道路運輸管理職責,嚴格道路運輸管理程序,規范道路運輸管理行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道路運輸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是我們運政管理人員的必修課程。特別是在今年實行費改稅后,在轉變工作職能的大背景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成為運政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規范》是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法制化、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基礎性文本,是我們工作中的實務操作手冊。只有學好了它才能履行好道路運輸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規范執法,提高管理工作質量。在今年的《工作規范》學習中,我所通過自學和集中學習相結合,組織考試的形式認真督促每一個職工認真學習了《工作規范》,最后全所考試平均成績為86.17分。
修改后的《**省道路運輸條例》自今年七月一日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我所通過集中學習和討論的形式進行條例的學習。并通過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將學習到的知識運用到工作中并通過工作中的實踐不斷提高認識,在通過不斷的學習認識服務于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道路運輸條例》,做到依法執法、執法必嚴,提高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質量。
總之,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后,我所各股室職工都深刻認識到學習的必要性和實踐的重要性。學無止境,短期的學習雖然結束了,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仍然要本著虛心、認真、積極的態度不斷加強學習,以學習基礎知識為主導,從理論與實際的聯系上去理解知識,注意運用知識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達到學懂會用、學以致用,在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學到的知識。
關鍵詞:道路運輸業;外商投資;中外合資形式;道路運輸經營;立項審批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F542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13-000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13.001
1 法定依據及適用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是指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與其他道路運輸企業的差別主要在于投資主體及形式,道路運輸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及發展模式等方面基本相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運行及管理,除具備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的要件外,需要進行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包括企業設立、擴大經營范圍及經營規模等內容。經營和管理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補充規定、《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工作的通知》。上述依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是行政法規,效力最高;《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補充規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均是交通運輸部規章,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工作的通知》是交通運輸部文件,明確了法規規章的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具有一般企業主體的組織形式,投資主體相對特定,經營及發展模式具備道路運輸業一般特征。由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發展沿革等因素,部分重點內容需要確定適用規則。關于依據的適用,應當遵循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適用有關依據:一是應當遵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通用性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二是道路運輸法規規章,由于制定實施時間等原因,《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補充規定的一些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存在不一致之處,應本著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為基礎。三是在某一具體領域,關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有關事項應當適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補充規定,關于客運、貨運、機動車維修的一般性經營管理內容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四是《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商務部2014年第4號)對該規定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原規定的三個補充規定并沒有作修改或宣布廢止,仍有效,與新規定不一致之處,按照新規定執行。
2 重點問題分析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運行及管理按照有關法定依據及適用原則實施,根據上述適用原則,對以下三方面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2.1 投資經營范圍及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作為道路運輸行業效力最高的法規,其調整范圍應作為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基礎和藍本。在此前提下,同時應當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關于允許外商投資道路運輸領域的范圍。即,外商可投資經營同時符合上述兩個規定的調整范圍,已經成立其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可擴大經營范圍從事同時符合上述兩個規定的經營范圍,并納入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管理,具體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站(場)、道路貨物運輸(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道路運輸業運行模式及發展方向也隨之發生變化,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領域、范圍、經營模式及政策導向也將逐步發展變化。外商對道路運輸行業的投資形式,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三類形式。具體投資形式與投資經營范圍息息相關,其中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機動車維修可以采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站(場)有一定的限定性要求,應當采取中外合資形式。
2.2 投資經營要件
外商對道路運輸領域的投資,應當重點把握如下要件:一是投資領域及形式符合前文所述,這是基礎和前提。二是道路運輸具體經營范圍、車輛類型明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交通運輸部《關于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等道路運輸經營的一般性要求,與后續經營許可及日常經營的內容相銜接。三是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四是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應當與注冊資本相適應,即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足以滿足企業擬從事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的相應需要。五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及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客運經營的,對投資主體、投資股比、注冊資本用途、投放車輛等有特定要求。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1%;企業注冊資本的50%或以上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六是經營許可及日常經營需要符合道路運輸行業有關規定及規范的要求。
2.3 有關程序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須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一般性規定實施相關程序,此處不詳述。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須取得經營許可證件后方能經營,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需要先進行立項審批,取得立項批件,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方能按照許可權限核發經營許可證件。需要說明的是,對取得立項批件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條件及程序與內資企業相同,不同之處是:一是必須以取得立項批件作為前提(變更需取得變更批件)。二是須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批件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期限等內容申請核發經營許可證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已將交通運輸部行使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的具體要求。
本著進一步簡化程序、方便投資經營主體,提高投資經營效率的原則,建議對有關流程明確界限,并進一步簡化:一是應當根據有關條件明確投資經營主體所應提供的要件并配備有關說明,保障其投資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二是外部程序及內部程序都應有明確的時限要求,時限要求應當細化,包括每一環節,并進一步提高效能,對于簡易件盡量縮短時限。三是進一步理清各部門的職責銜接,制定一般規則并共同遵守,做好宣傳解釋,使投資經營主體充分了解。四是加強日常指導,及時了解企業投資方式、經營模式、經營效益的發展變化,對有關問題進行匯總分析,制定指導性意見。
3 運行及管理建議
3.1 規范管理的同時,進一步研究簡政放權的方式方法
本著行政對人,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則,在充分論證前提下,穩步推進簡政放權工作:一是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授權委托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項目審核,減少層級管理。二是企業申請、市級部門向省級部門報送審核意見等環節可考慮使用同一表格或電子系統申報,縮短行文流轉時間。三是對于增加較小經營規模的變更申請,可考慮簡化程序或在運行一段時間后將權限進一步下放。
3.2 創新管理方式,引導企業良性發展
建立健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營信譽監督考核制度,突出企業社會服務內容,明晰運管機構考核職責,健全考核文書檔案。把信譽考核作為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精力,切實做好信譽考核工作,按要求開展定期考核,及時開展不定期考核。設定考核結果等級,定期公布經營信譽好的企業,對結果等級較低企業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規范、引導。
3.3 做好企業運行分析及指導
定期了解企業經營情況和效益情況。對實物量指標、價值量指標等定期進行統計,了解道路運輸利用外資情況,分析統計結果,掌握運行規律,定期評估政策措施,對企業運行及管理中需要改進的內容及時研究方案,落實具體措施,更好地服務于企業發展,使企業運行及政策制定互相促進,進一步提升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發展空間及水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