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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為中國法院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審判質效、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撐。舉辦“智慧法院暨網絡法治論壇”,為與會各國司法界同仁搭建起嶄新的交流平臺,標志著各方在法院信息化和網絡法治化領域的務實合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中國二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賀榮
建設智慧法院,就是讓法院工作插上信息化的翅膀,依靠網絡技術,運用大數據分析,樹立互聯網思維,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其中網絡技術是基礎,大數據是核心,思維方式是關鍵。
中國二級大法官、浙江省高級法院院長 陳國猛
伴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司法與網絡的融合已是大勢所趨。在電子商務“網上法庭”于杭州成功試點的基礎上,浙江提出了建設“網絡法院”的新設想,、立案、舉證、開庭、送達、判決、執行最終可以全程在網上完成,當事人無需舟車勞頓,打官司就像網購一樣便捷。
薩摩亞獨立國最高法院首法官 帕圖?薩波盧
一方面,互聯網受多個利益相關方的關切:政府、個人與社會的三方模型在塑造發展互聯網以實現其最大效益的過程中協同發揮作用。這一協作過程在處理言論自由、獲取信息、個人隱私、信息安全都發揮了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在有關互聯網環境的政策時所發揮的作用和負有的職責都為構建三方治理的模型帶來了挑戰。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長 謝爾科夫
俄羅斯最高法院實現了與全國所有基層法院的聯網,使所有基層法院通過受保護的渠道可以登錄最高法院的數據庫。在俄羅斯,視頻會議被廣泛運用,該舉措幫助司法系統節約了大量時間和金錢。電子技術的使用還幫助俄羅斯法院更加快捷地解決糾紛,使得更多的人能獲得接近正義的權利,并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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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鎮共識:推動全球網絡法治化
第三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智慧法院暨網絡法治論壇11月17日在浙江烏鎮閉幕,會議通過了《烏鎮共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先生,多民族玻利維亞國最高法院院長帕斯托爾?馬馬尼先生,薩摩亞獨立國最高法院首法官帕圖?薩波盧先生,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長謝爾科夫先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法官蘇雷梅諾娃?烏爾波新女士,大韓民國大法院電子發展委員會主席、釜山地方法院院長姜玟求先生,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高級助理注冊官、高等法院事務處主簿黃婷婷女士,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總務局局長陶氏明翠女士分別率團出席第三屆世界互聯網大會智慧法院暨網絡法治論壇并作會議發言。其他一些國家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代表也應邀出席會議。
與會代表認為,在法院信息化和網絡空間法治化領域建立并鞏固持續性的國際司法交流與合作確有必要,為此達成以下共識:
一、各國法院均高度重視并順應網絡空間法治化進程和需要,共同致力于打擊網絡犯罪,積極研究并妥善處理與網絡有關的新類型案件,推動全球網絡空間法治化。
二、司法信息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權利與提升人民福祉。各國均應高度重視信息技術對法院工作的推動作用,致力于進一步擴大信息技術在法院工作中的應用,使法院工作更為透明、高效,更好踐行司法為民,讓公眾獲得更為便捷高效、惠而不費的司法服務。
三、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水平的一種基本手段。各國將進一步注重利用互聯網技術,不斷擴大司法公開范圍,拓展司法公開途徑;同時要注重保護個人信息,持續增進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訴訟服務是踐行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滿足社會公眾多元化司法需求的重要舉措。各國將更加注重利用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擴展訴訟服務內容,創新訴訟服務措施,增強服務公眾的司法能力。
中國農村承包制的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全面拉開的序幕,而農村承包制的改革并非由政府首創,而是由農民自發首創并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推廣,可見來自基層的改革創新是改革持續展開的根本源泉。經濟領域如此,其他領域也如此,改革權力的下沉是改革創新的重要前提,給基層于改革的權力是改革得以推進的重要條件。
近年來,在國家加快法治化進程和法官職業化發展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在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確保司法廉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創新,豐富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內涵,為法治中國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黃陵縣人民法院2003年就開始推行以“法官制”為核心內容的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改革。黃陵的改革探索,尤其是其去行政化、樹立司法權威與尊嚴的努力,對于當前我國法院審判體制,乃至整個司法制度改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啟示意義和實踐價值。
黃陵縣位于陜西中部,是中華民族始祖――黃帝陵廟所在地,該縣總面積2275平方公里,總人口12萬人。這個只是在祭祖大典時才進入公眾視野的地名,今天卻因為黃陵法院悄悄掀起的改革而備受法學界矚目。考察黃陵法院的“法官制”改革的動機、動力、舉措和成效,對于如今處在彷徨階段的“司法改革往何處去?”這個命題,無疑是富有價值的。
黃陵改革的核心內容
“改革以后,雖然工作量變大,但是壓力小多了。以前的壓力來自方方面面都要管。立案后,從文書送達、調查取證、開庭審議判決,最后起草法律文書包括送達法律文書,一系列的工作都是要法官親自做。改革后,送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接觸等程序性工作都交給了庭前準備室。法官室這一塊只管開庭審理。”2007年7月27日晚,黃陵縣軒轅賓館大堂,記者采訪陜西省黃陵縣人民法院民庭庭長關保俊,談到改革前后的變化,關保俊脫口而出。
民庭庭長是關保俊對外的身份,在法院內,他只是一名主審法官。對外保持原有建制不變,在法院內部取消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庭建制,這是黃陵法院改革的主要內容。
“在基層法院,常見的現象是民事案件多,刑事案件少,行政案件則一年到頭難得有一個。基于這個考慮我們決心打破庭室界限。” 改革的始作俑者雷鈞,來到黃陵法院之前是洛川縣人民法院院長。2002年底,雷鈞到黃陵縣法院任院長,他在黃陵法院啟動了一場“脫骨換胎的改革” 。
“我與每個法官和后勤人員逐一談心。結果發現,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庭平均不到2人,派出法庭平均1人,各個業務庭都無法組成一個完整的合議庭。每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都要臨時借人;在審判管理方面,仍然是主管院長、庭長對案件層層把關,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的案件數量較大,法官的責權沒有落實。同時,就基層法院來說,我們認為有可能發生腐敗的只有審判和執行兩個環節。審判中,法官有可能接受一方不正當的請客、賄賂、說情等,從而徇私枉法,裁判不公。執行中則存在貪污執行款,吃、拿、卡、要等情況。我們在改革伊始就著重研究怎樣防止腐敗。”
目前,在黃陵法院,一方面實行主審法官制和助理法官制度,從立案審查、調查取證、案件分配、循環辦案、提前3天向主審法官送達案卷材料等環節,建立一個權責分明、相互監督的工作流程,防止了審判中的腐敗;另一方面,對執行局進行工作任務的合理分工和庭室重設,新建綜合室、執行一庭和執行二庭,綜合室負責分配繁簡案件,一庭負責執行,二庭負責裁決。同時,通過制定錯案追究辦法、與法官簽訂責任書等形式,建立了嚴格的法官責任制度。從制度上建立一個相互監督、相互配合的執行體系。
這項以“法官制”為核心內容的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的改革的具體措施有:
1,撤銷原有業務庭室設置,建立法官室,推行“法官制”,構建以主審法官為核心的運作機制。其基本框架是:對外繼續保留原有庭、室,依法任命的審判職務全部保留;對內打破原來的庭、室界限,不再設立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庭,原來屬于這3個業務庭的案件全部由主審法官審理;保留立案庭、審監庭、執行局,但對其業務職能進行了重新劃分和必要整合。
2,推行法官助理制,實行人員配置的1+1+1模式。人員配置的1+1+1模式是指1名主審法官,配備1名法官助理和1名書記員。2004年黃陵縣法院被陜西省高級法院確定為法官助理制度試點單位,他們將本院的6名助理審判員和2名優秀的書記員選任為法官助理。其主要職責是保障主審法官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將主要精力用于案件審理。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改革措施外,黃陵法院的改革措施還包括:推行法官遴選制,將能力強、素質高的法官放在審判第一線;推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模式,提高辦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根據需要設立臨時法庭,深入群眾解決糾紛;堅持每日集中學習和交流制度,不斷提高法官的理論水平與職業技能;制定嚴格的監督措施和責任制度,保障案件質量等舉措。為了保障法官制和法官助理模式的有效運轉,黃陵法院還制定了從審判、執行到隊伍管理、黨風廉政等5個方面90項近30萬字的制度。
改革成效
“對我個人來說,改革后,我感覺自己的業務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以前我主要辦理民事案件,改革后也就必須辦別的案子。開頭需要以前主要從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法官作為審判長,以舊帶新。不過我們的適應都是比較快的。我到第三個案件時基本上就獨立辦刑事案件了。基層案件還是比較簡單,行政案子少,非訴執行辦了好幾個。到后來,立案庭排號組成合議庭時,也就不再考慮誰以前是辦什么案子的,按序號,并且看誰時間能錯開就行。都是立案庭統一排。”
一位法官在接受西北政法大學師生問卷調查時回答。
在問到“改革后就法官而言,對哪些人的沖擊最大?”這個問題時。他回答:
“主要還是對以前刑事庭的沖擊比較大,抱怨也比較多。刑事案子比較好辦。只要和檢察院熟,證據都不麻煩。現在就需要認真走程序,而且也需要加強業務。這有個適應過程。不過改革的好處也多,以前行政庭案子少,民事案子多,效率低,舒服的舒服死,忙的忙死。現在均衡了,平均一個法官每年都有七八十個案子。”
改革后,法官在法院的地位有什么改變?與法官助理如何相處呢?
“與以前相比,法官的權力相對大了,因為案件基本不上審委會了。平時不開庭,我們在法官室里也經常交流案件。每個法官配備一個助理,助理之間的競爭和學習風氣是很濃的,因為也想進入法官系列。所以法官助理、法官都抓緊時間鉆研業務。可以說,現在法院的各項服務都圍繞著法官室轉”。
據西北政法大學汪世榮教授、劉治斌副教授、諶洪果副教授等歷時5年的關注并共同完成的調研報告分析可見,黃陵法院的改革成效顯著,除了記者采訪法官時得到的“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了司法腐敗;提高了法官理論水平,增強了法官的執法能力”的評價之外,至少還體現在以下幾點。
優化了審判資源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改革前,黃陵縣法院有審判資格法官共25人,除去院領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員,真正直接從事審判工作的只有8人。為了保持庭室建制,每個庭至少要保持2~3名法官,但由于案源有限,法官的工作極不平衡,有的年結案近百件,有的則只有幾件。特別是行政審判庭由于行政訴訟案件案源少,2002年2名法官受理行政訴訟案件4件,審結3件,造成了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實行主審法官制后,大家按期排檔、循環辦案,2003年、2004年主審法官年平均辦案均在90件左右,這樣不但保證了法官人人有案辦,而且也使原來的辦案任務重的法官有時間、有精力抓案件質量、搞審判調研。同時,當法院實行人員配置上的1+1+1模式以后,整個法院的人員都被有力地調動起來。這樣,在日常的工作中,大家各司其職,法院的運作完全是動態的,各項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審判行政得到分離,擴大了法官自。改革后,原來的各庭庭長與審判員完全是平級的,都是主審法官,案件的審判結果最終也決定于主審法官,只有極少數的重大案件、影響較大或者新型案件才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據統計,黃陵法院2002年共召開24次審委會,研究案件113件;改革后,2003年共召開審委會7次,研究案件12件; 2006年共召開審委會6次,研究案件4件。以2003年為改革的分界點,之前4年和之后4年由審委會研究決定的案件數量形成了鮮明對比。讓案件少上審委會是對法官辦案的信任,也能夠最大程度解決行政對審判的干預。
保障了程序公正,提高了辦案質量。改革前,案件主要是由庭長或其他行政管理人員分配給主辦法官的,什么案件由什么人審理具有一定的人為影響因素。而在主審法官制下,案件由立案室立案后,即轉入庭前準備室,由庭前準備室根據排序進行分配,并決定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則將案件材料在開庭前3天送到主審法官手中,由主審法官進入訴訟程序;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則由庭前準備室按期排序,由輪到的法官擔任主審法官,再從排序靠后的法官中依順序安排兩名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只要不涉及重大或復雜案件,案件審理結束后,主審法官就可以直接簽發裁判文書,而不像改革前那樣要由業務審判庭庭長或者主管院長簽發。這不僅使案件的審理時限大大縮短,而且流程管理還最大限度地規范了主辦法官與當事人及其人之間的關系,案件審判質量也因此大幅提升。
爭論:“潛水”式改革VS“多元中的一元”
和眾多從基層發起的改革一樣,黃陵法院的改革持續到第5個年頭,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如何進行圓滿的理論闡釋,如何制度化并進行推廣的挑戰。2007年7月27、28日,包括賀衛方、范愉、張志銘、張衛平、關保英、汪世榮、賈宇等教授在內的近20名法學學者和專家聚集黃陵,就黃陵法院改革的諸多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在討論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志銘提出黃陵改革真正的敏感點是它的合法性問題。
針對張志銘教授的問題,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緒剛認為:在“堅持改革開放”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的前提下,任何改革都有先天的合法性,都應該支持。關鍵在于改革方向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價值觀何在?
陳緒剛認為,審而不判或判而不審是我國司法過程中最大的毛病。黃陵法院在改革中有意弱化了審判委員會的職能,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黃陵法院的整個改革,是在提高法官的專業能力和法官的權威、地位,它對司法權威的構建有非常大的幫助。
黃陵法院的法官制改革是否具有合法性?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劉治斌認為,黃陵法院的改革基本上是在不觸動現行司法體制的情況下,進行的一場類似于在游泳池展開的“潛水”式改革。 他認為,首先,基層法院設立各種類型的審判庭并不是法定的。 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基層人民法院的內部審判機構的設立,只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各種類型的審判庭,并沒有規定基層法院“應當”或者“必須”設立諸如民事、刑事、行政一類審判庭。這意味著,《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對內是否要分設刑事、民事等審判庭的規定,并不是一個不可選擇的剛性規范,而是一個具有一定選擇權的任意性規則。因而,黃陵法院撤銷內設審判庭建制這種做法,并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法警管理處處長李國慶肯定了黃陵法院的改革成果。他認為,面對普遍存在的基層法院臨時拼湊合議庭的難題,黃陵法院走出了一條符合本院審判工作和法官隊伍實際的新路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范愉教授發言認為:我國地域廣闊,經濟文化發展程度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因此,基層司法改革采用完全統一化的模式或路徑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黃陵模式”作為基層法院的創新和改革措施,最重要的意義之一在于法院內部管理體制的“去行政化”。我國法院組織、法官制度和司法程序方面的問題,既有政治體制、社會環境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組織內部的痼疾。改革法院內部的行政化體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院內部的力量,阻力也主要來源于法院內部的利益和理念之爭,改革的難度大。“黃陵模式”較成功地從內部解決了從以行政管理為中心到以法官和審判工作為中心的體制和理念轉換,并以此作為整合審判資源的基礎,盡管這一改革并沒有在形式上突破現存體制,但其積極的思路及結果仍具有重要的意義。
范愉教授還認為,“黃陵模式”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通過調整內部審判資源應對司法壓力。近年來西部法院的法官“斷檔”和案件相對增多,給法院帶來了一定的壓力,甚至造成了所謂訴訟爆炸和司法資源絕對匱乏或短缺的假象。實際上,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體制與程序設計的不合理所致,包括糾紛解決機制的單一化和過分強調專業化分庭及合議制等。黃陵法院通過整合內部資源、取消審判庭,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配置現有審判資源,保證了審判的公正與效率,這說明,法院內部的審判資源仍有極大的潛力可以調動。
范教授還認為,“黃陵模式”同時為司法改革路徑帶來一個重要啟示,就是我國基層司法改革的路徑必然是多元化的。多元化的思路一方面主張在基層法院的設置、法官資質、審判方式、訴訟程序以及法院與法院外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等方面,應采取分類分層的標準;另一方面,也要求對法院內部機構設置,例如專業審判庭和法官的專業化等方面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則。例如,西部基層法院由于案件數量較少、民事案件多,取消分庭設置更有利于審判的公正與效率;而在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基層法院面對大量的案件,分庭和法官的專業化可能更符合公正與效率的需要。同樣,基層司法還可以在擴大獨任制、司法社會化等方面尋求出路,而不必囿于單一的路徑或模式。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博士生導師賈宇教授認為黃陵改革恰好是司法改革“多元化路徑中的一元”。他認為:黃陵改革可能在京、滬、粵以及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沒什么意義,但在中西部廣大的基層法院都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