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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人崗位職責 :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二、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方能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
三、銷售管理制度
1、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并設置密閉的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搞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境整潔.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懸掛于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設有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和組織結構,配有經專業培訓的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3、食品陳列設施*合理,劃定食品經營區域,食品與非食品分開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無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保證食品外觀清潔,如發現食品超過保質期、破損、鼠咬、受潮、生霉、生銹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4、散裝食品銷售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按銷售品種配備足量的容器,并符合衛生條件.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應在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設置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和包裝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操作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5、生鮮食品應銷售應配備貨架、保溫柜、冷藏柜和冷凍柜等陳列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設備.
6、熟食制品銷售間入口處應設預進間,設更衣及洗手、消毒設施,采用非手動式的水龍頭.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食品冷藏設施和專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塵材料遮蓋.
四、倉庫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并按入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柜,并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和冷凍庫(柜).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臺和層架,離墻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并有明顯標識.
五、除蟲滅害制度
1、食品銷售場所內不得使用鼠藥,配備一定數量的滅蠅燈,并保證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銷售間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定期消毒.
2、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營業時間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六、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
1、衛生管理工作有領導分管和專人管理,制定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并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知識和有關法規,并組織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與獎懲掛鉤.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經營者應當樹立健康從業意識,加強用人管理,嚴禁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確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4、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之后方可上崗;
2、食品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
3、定期組織食品經營人員培訓,制定培訓計劃,每季度組織培訓一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4、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5、新招收的食品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后方可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內容等記錄歸檔。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1、負責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培訓,
并做好建立培訓檔案工作。
2、負責組織從業人員年度健康檢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檔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3、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檢查記錄餐飲服務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
并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和
提出處理意見。
5、負責受理投訴舉報工作,對每起投訴舉報要認真記錄并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如是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
四、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1、每天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求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對即將達到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3、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及政府監管部門。
6、不合適食品的處置。與供應商有合約約定的,按照
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7、政府部門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毀處
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五、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1、制定食品采購計劃,選擇供應商,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簽訂購貨合同,索取食品的相關材料,對食品進行查驗,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出保質期的食品。
2、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散裝食品,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內容。
3、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六、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1、場所
(1)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包括原料)應有保護措施。
(2)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3)發現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蟲應即時殺滅。發現鼠洞、蟑螂滋生穴應即時投藥、清理,并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
(4)三防設施有效:紗門、紗窗或門簾、金屬防鼠板、防鼠隔柵等設施能有效起到防蠅、防鼠、防塵作用。
2、設備及維修保養
(1)配備冷藏、冷凍設施,烹調爐灶、蒸箱設施,餐用具消毒、保潔設施,留樣設施,專用空氣消毒設施,清洗設施,通風防潮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防蠅、防鼠設施,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2)定期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的檢查,加強對有關員工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設備、設施維護及時有記錄。
七、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1、 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審驗供貨者的經營資格,認真查驗食品合格證明,確保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品質量合格。
2、食品經營者應當向供貨者索取并仔細查驗營業執照、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真實有效,留存的復印件應當由供貨商加蓋公章。對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經營者不予進貨。
3、 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按照食品批次查驗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或者質量檢驗合格報告。購入進口食品時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4、 食品經營者向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5、 食品經營者應當索取供貨者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者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
6、 企業總部統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索驗供貨者的證明文件,統一建檔保存;各連鎖經營者可將總部出具的進貨查驗證明和統一配送單存檔備查。
各連鎖經營者自行采購的食品,應當按照要求向供貨商索驗相關證、票,并建檔保存。
7、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供貨者名稱或者食品種類分類建檔保存相關證明文件,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采購及銷貨記錄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食品采購、銷售情況。
2、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食品進貨憑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3、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積極使用電腦記錄。統一配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并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發給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4、 未實行電子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設置食品進貨臺賬,利用賬簿記錄。
5、 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應當逐日將食品進貨憑證分類粘貼、便于查找,定期裝訂成冊,代替食品進貨記錄。
6、 食品批發經營者銷售食品時,應當填寫銷售記錄,載明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的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7、 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查閱進貨記錄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
對臨界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
8、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存儲倉庫。專門用于存放查驗合格的食品。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
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電話等信息。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測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存儲要求。
8、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倉庫或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十、廢棄物處置制度
1、目的
(1)將經營及辦公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管理,努力變廢為寶,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強廢棄、廢舊物料管理、規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廢舊物料的使用率,不斷挖掘節能降耗的潛力,為公司構建節能減排、綠色環保型企業添磚加瓦。
2、范圍
適用于經營辦公及其它場所。
3、職責
3-1 貨物存儲:
(1)在轉移過程中,要防止廢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2)轉移到廢品倉庫時,入庫單上寫明廢棄物的名稱、數量,倉庫管理員要重新核實廢棄物名稱和數量,并按倉庫管理員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亂放。
(3)倉庫物流管理人員,要每天檢查廢品倉庫,檢查廢品的放置是否出現滴漏、溢出、散落、混放的現象,嚴格按照倉庫管理制度實施;
3-2.辦公室:
清潔工每天負責將生活廢物分類轉移到指定位置。其中
可回收類一般廢棄物轉移至廢品倉庫,不可回收類一般廢棄
物轉移至公司垃圾場,最終拉運至荒沙溝填埋。
4、可回收廢棄物的處理流程:
當廢物倉庫達到一定量時,庫管提出書面處理申請單,提交公司領導審批,然后由營銷部負責聯系回收處理廠家,處理可回收廢棄物時營銷部要尋找價格合理、服務好的單位,并簽訂協議和保存廢棄物處理的原始憑證,并負責對廢棄物處理過程的監督。
5、一般廢棄物分類
5-1、廢棄物分為工業廢物和生活廢物兩大類,其中工業廢物又分為可回收類和不可回收類兩類,生活廢物同樣分為可回收類和不可回收類兩類。
5-2、工業廢物
(1)可回收類:
可回收廢紙類(廢紙箱、廢紙板、廢紙帶等)、廢金屬類(廢銅線、廢電纜線、廢漆包線、廢冷板等)、廢塑料類(廢樹脂、廢注塑頭、廢PVC料、廢線材、廢線皮、廢線盤、廢托盤等)、廢木材類等。
(2)不可回收類:
不可回收廢紙類(過塑紙、粘性紙)、廢手套、廢抹布、廢膠布(雙面膠、膠帶、織帶等)、廢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5-3、生活廢物
(1)可回收類:
可回收廢紙(書本紙、包裝紙、辦公用紙、廣告新聞紙等)、飲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2)不可回收類:不可回收廢紙(衛生紙、餐巾紙)、廢塑料袋(泡沫、薄膜)、廢棄食物(果皮)、廢舊辦公用具(筆、筆芯等)等。
6、廢棄物的分類標識和存放管理
6-1、公司各部門一般廢棄物存放垃圾桶必須區分:工業廢物可回收類、工業廢物不可回收類、生活廢物可回收類、生活廢物不可回收類,對廢物放置位置進行標識并標明存放的種類。
6-2、所有的一般廢棄物全部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簍或用來存放一般廢棄物的箱子或托盤。
十一、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包括: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醬油、醋、鹽、八角等各種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供貨單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與實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有變化的要及時更換公示信息。
4、采購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要專店采購、專賬記錄、專區存放、專器稱量、專人負責,并按照有效期使用。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合法生產資質以及標簽不規范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
5、公示欄應按照規定懸掛,便于公眾了解相關信息。
十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關食品及其原料樣品。
2.即停止銷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醫療檢驗查明所中之毒。
[關鍵詞]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缺失與創新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出現,不僅給人類的身體和健康帶來重大損害或構成嚴重威脅,也給消費者和食品相關產業造成十分巨大的經濟損失。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已經成為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的重要課題。
一、食品安全需要公共經濟主體更多介入
按照公共經濟學的原理,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物品應當由政府提供,或者由第三方組織來提供。食品安全是一種公共產品。一是食品安全問題存在外部效應,食品市場上的守法廠商對消費者和不法廠商產生正的外部性,守法廠商生產并出售合乎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以信任感,消費者去購買同類但卻是不法廠商生產的偽劣產品,結果給不法廠商帶來了收益,守法廠商對于不法廠商產生正外部效應。而不法廠商對于消費者和守法廠商則產生負的外部效應,甚至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因此如果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不法食品供應人或廠商行為可以損害他方,并且可以得到守法廠商帶來的邊際收益。二是食品安全問題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生產、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以及消費者的“逆向選擇”,如果僅僅依靠市場和消費者自身來獲取有關食品安全的信息是不可行的,這里既有能力問題也有成本問題。基于上述兩點,食品安全的提供需要政府和第三方的參與。
世界上食品安全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多部門共同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以美、日為代表;二是由一個獨立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以歐盟為代表;三是由一個部門統一協調的綜合性監管體制,以加拿大為代表。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為我們提供了可以參照的模式,但是這些不同的模式并非完美無缺,各自都存在不足,各國也都在實踐中不斷修正完善著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相比發達國家,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難度要大得多,也復雜很多。近年來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方面進行了不斷的探索,2003年組建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了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體制;2004年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對食品安全具體監管體制又進行了調整,確定了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具體監管體制。目前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監督部門對食物鏈的各個環節實行分段監管。在中央一級,衛生部門承擔綜合監督的職能,生產環節由質檢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由工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行業由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由農業部負責。在地方一級,由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關規定確定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二、食品安全公共管理制度的缺失
在發達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和社會信用體系健全,加上法律完善,處罰嚴厲,發達國家人為造假制劣的現象較少,食品生產企業規模較大,操作規范,食品安全監管的任務主要是控制微生物污染和食品工程新技術所帶來的食品安全問題。而在我國,由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時間不長,全社會的法律觀念和誠信意識不強,造成各種食品安全問題的人為因素較多。因此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也要針對本國的國情。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由各級監管部門對食物鏈的各個環節實行分段監管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各相關部門進行分工監管。從法律法規設計上看,法規、規章、文件覆蓋了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方方面面,規定十分詳細周全,無所不有。那么為什么這么完善的體系沒有很好發揮應有的作用?從目前的管理制度看,在某些方面還有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分段監管體制不完善
目前食品安全監管改革并未就多頭、分段的管理體制作出實質改變,而只是選擇在既有框架內“微調”。分段監管雖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但每一段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環節,也無法僅由一個部門來承擔。有些食品安全問題,在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中都有可能出現,并不明顯屬于哪個環節,因分段監管導致的監管盲區仍然存在。從體制上看,即有兼顧責任,又有兼顧收費利益之嫌,如此分散監管,難免出現政出多門,相互扯皮,有責任相互推諉,有利益相互爭搶,再加上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不通,既浪費國家投入大量的檢驗設備和資金,同時,各個環節重復收費,又增加了食品生產成本,也制約了食品行業發展。如何在“分”為主的基礎上,增強“統”的力量是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一個重要內容。
2、有關食品安全信息不完善
食品安全信息不權威影響管理效果。政府通過行政手段促進食品安全信息的傳遞可以影響消費者以及生產者的行為,以達到最大限度地改善市場環境、提高市場效率的政策目標。如質量認證是世界各國為保障消費者健康而建立的一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認證是將不能觀測的質量信息通過一個擔保系統傳遞給消費者,認證標志有助于消費者將優質安全食品與劣質食品加以區別,但認證機制有效運行的關鍵是取得消費者對認證標志的認可與信任。假若認證管理不規范、不統一,就可能影響信號質量,降低消費者對認證信息的利用效果。我國目前多部門各自為政的食品質量認證體制以及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放心食品等存在互相交叉重疊的多種認證標志,不僅造成消費者混淆,也給生產者帶來混亂,以至于在標準上無所適從,從而讓政府監管的效果大打折扣。
食品溯源信息缺失影響對食品安全的有效監控。食品溯源信息通過向消費者提供生產商和加工商的全面信息,從而使消費者了解食品的真實情況;強化產業鏈上企業的責任,有安全隱患的企業將被迫退出市場,而生產質量好的企業則可以建立信譽。政府監管部門可通過這一體系搜集有關信息。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市場信用缺失,推行食品溯源制度可以明確責任主體。而國內目前建立可溯源系統的企業很少,一是有用信息太少,消費者的使用率不高;二是建立可溯源系統成本太高。
3、監管手段有偏差
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太注重危機的處理,而忽視了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工作,應更多地在源頭上解決問題;監管方式和手段落后,還未能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開展日常監管執法,把檢測誤認為是監管,把罰款當做是一種管制,把直接監督單個生產者、經營者行為作為目標,實際上這樣既不可能也不經濟。監管手段應該是社
會管制,更多的是通過對各個環節設計一種手段從源頭上抑制生產者、經營者容易滋生的投機行為,這樣的監管才更為有效。
政府監管的手段過于依賴直接管制。目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單一,過于依賴行政手段,而在增強生產者或流通者自我管制和第三方管制方面重視不夠,從而制約管制結果正效應的最大化。比如食品安全問題與我國企業的信用體系不健全有很大關系,這就要求政府建立比較完善的市場信用制度以及具有約束力的行業規范。為減少失信行為,必須建立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使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加大失信成本,最終放棄失信的決策。現在政府對行業內失信企業的懲戒缺乏手段,或者懲罰力度較小,起不到警示作用,沒有為守信經營的企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政府在間接管制方面要做的事還很多。
三、食品安全公共管理制度創新的構想
1、進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繭
可以考慮“分步走”的方式進行改革。第一階段整合監管資源,歸并監管職能,減少監管環節、延長監管鏈條,建立和完善綜合性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在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逐步實現以一個部門為主的“綜合性、專業化、成體系”的監管模式;強化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決策核心作用,統籌監管,防止各部門因自身利益及專業偏見而導致政策混亂,為處理部門之間的權限糾紛提供一個各方都共同認同和接受的規則體系。第二階段建立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逐步完善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監管,將農業、工商、質監、衛生、商務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劃出來,組建一個新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局,實現食品監管行政機構與職能統一監管的新型模式。
2、建立消費者獲取安全信息的渠道
應逐步規范食品質量安全認證市場,確保認證標志的可信賴性,使質量認證真正成為為消費者提供安全信息的有效工具。認證應該由在某一專業領域中享有聲譽的組織,憑借其專業知識和信用,為企業的產品提供質量認證,政府應成為“認證者的認證者而不是產品的認證者”。在政府直接管制放松、加強利用第三方資源的大背景下,通過支持專業組織進行第三方管制和認證,來完善對食品的管制。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標志與追溯制度。從源頭上監管,即明確責任主體的一個有效制度是食品溯源制度。食品溯源就是指在食品產銷的各個環節(包括種養殖、生產、流通以及銷售等)中,食品及其相關信息能夠被順向追蹤(生產源頭一消費終端)和逆向回溯(消費終端一生產源頭),使食品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始終處于有效地監控之中。推行食品溯源制度,應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從食品生產源頭開始,對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存檔,食品要加貼標簽、標志,記錄和標簽、標志可以溯源,推行“產地和銷地”、“市場與基地”、“屠宰場與養殖場”的對接與互認。通過食品標識、責任可追溯系統與相應的處罰制度,可促使生產者負有全程的質量安全責任,并激勵企業持續地改進食品質量安全,同時消費者獲得相關質量信息的知情權。
建立統一協調的食品安全信息組織管理系統。目前食品安全的各個監管部門在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同時,都從不同方面搜集了大量信息。但還存在著信息不夠全面系統,已有資源分散、缺乏共享機制、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由此,應有效地整合各種信息資源,發揮政府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作用。
3、倡導企業自我管制和第三方管制
激勵企業自我管制,既降低了政府監管成本,也是成熟市場經濟發展趨勢,這就要求政府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做更多工作。第三方作為公共經濟主體之一,主要包括志愿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等。第三方在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方面有自己獨特的優勢,比如貼近基層、靈活、效率、專業等。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考慮確立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賦予其部分公共管理職能,為消費者提供信息服務,對生產銷售者進行社會監督,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政府監管體系的設計要指導和幫助社會力量監督食品經營者和生產者。建立多向信息途徑,提高市場經濟信息的透明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能對消費者和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沖突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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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第十三條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生鮮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鮮食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生鮮產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等。
第三條生產加工銷售的生鮮食品應當符合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生鮮食品不得銷售。
本條例所稱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鮮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生鮮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生鮮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環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鮮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鮮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生鮮食品安全意識,引導生鮮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生鮮食品消費安全。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或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環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生產、經營生鮮食品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
第二章生鮮食品的生產
第十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應當以農產品無公害化生產為導向,推行種植、養殖向基地化、集約化、規范化發展。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符合生鮮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種植、養殖基地規劃。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的立項、選址、建設的指導監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和其它生產場所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廢氣、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生鮮食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實行生鮮食品安全衛生保障制度,在生產活動中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農藥、獸藥、飼料以及飼料添加劑、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捕撈或者屠宰日期;
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生鮮食品生產者建立生產記錄。
第十五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瓜果、蔬菜的種植過程中使用甲胺磷、氧化樂果、對硫磷、甲基1605、快靈農藥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二)在畜禽、水產品的養殖活動中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孔雀石綠及其它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
(四)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五)在生鮮食品及其初級加工過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過氧化氫(雙氧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畜禽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動物防疫監督部門應當對定點屠宰的畜禽及其產品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出具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加封驗訖標志。
第十七條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對畜禽產品進行肉品品質檢驗,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證明。
清真牛羊和家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并嚴格按照清真飲食風俗習慣屠宰。
第十八條畜禽產地、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排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第十九條生鮮食品的包裝,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材料和容器,并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食品名稱、加工單位、原生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包裝規格、凈含量等內容;畜禽產品包裝要加封檢疫、檢驗證明。
第二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實行認證制度。
經認證后,生鮮食品生產者可以在其產品或包裝上標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或者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一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章生鮮食品的經營
第二十二條生鮮食品的經營,應當建立市場約束和自律機制,完善各類市場衛生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第二十三條生鮮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經營生鮮食品的超市的開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查驗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對未經檢疫、檢驗或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鮮食品,應當制止其銷售、轉移,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市場開辦方在和生鮮食品經營方簽訂場地、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應當簽訂銷售生鮮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四)建立生鮮食品安全承諾制度和賠付制度;
(五)建立生鮮食品安全經營檔案;
(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區經營;
(七)設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場內生鮮食品安全信息;
(八)定期組織有關生鮮食品加工銷售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生鮮食品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和畜禽產品;
(二)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產品或者非定點屠宰廠生產、加工的畜禽產品;
(三)加工、銷售無法追溯來源的動物及其產品;
(四)收購不符合生鮮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的鮮、凍畜禽產品應當使用冷藏車冷藏運輸。蔬菜應當封閉運輸,使用敞篷車輛的應當采用遮蓋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進入市場經營生鮮食品的應當出示生鮮食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有關手續。
鮮、凍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時,應當出具檢疫合格證明;豬、牛、羊胴體應當加蓋檢疫合格章和貨源基地編號章,按不同供貨人、不同批量分別簽封。直接進入各類食品市場銷售時,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員或者市場內的監督檢驗人員啟封、驗證、驗章。
經營清真生鮮食品的應當出具《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不能出具《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不得以清真食品名義出售。
第二十七條生鮮食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生鮮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市、縣(市)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進入零售市場和超市銷售的生鮮食品的抽查檢測。
鼓勵引導個人對自產自銷的生鮮食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畜產品及活禽批發交易必須在符合條件的生鮮食品批發市場中進行。但超市連鎖配送等直銷的除外。
外地畜禽和畜禽產品進入本市銷售的,應當經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檢疫通道,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啟封、驗證合格,重新簽封后方可進入本市。用汽車運輸的,車輛應當經檢疫消毒,取得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消毒證明。
第二十九條經營生鮮食品的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制度。
經營者應當向初次交易的供貨人索取、查驗相應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商標注冊證,保存復印件,一年核對一次。
第三十條對購進的貨物應當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外地畜禽產品進入本市車輛消毒證明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并保存復印件。
經營者對購進的食品應當記載產地、加工廠家、進貨渠道、購進日期和數量、供貨人等事項,查驗供貨人備案公示情況。
第三十一條餐飲企業和集體用餐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要求的生鮮食品,并建立購貨臺賬,注明所購生鮮食品的名稱、數量、日期、進貨渠道等。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重要會議需要采購生鮮食品的,應當索證索票;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將生鮮食品留樣備查;有條件的,先行送交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待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種子、種畜、種禽、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機械、器材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監督。
第三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國家、行業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的權限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依法對生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加工和餐飲業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產品定點屠宰加工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及生產加工場所環境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并且組織對生鮮食品生產場所的大氣、土壤、水質等生產環境進行監測評價。
第三十八條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清真生鮮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時,依據各自的職權范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種植、養殖基地,加工、銷售和使用場所進行抽查、檢驗;
(三)對經檢測不合格的生鮮食品,有權查封、扣押并監督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本市生鮮食品安全信息監督管理系統,適時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一)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生鮮食品名錄;
(二)定點屠宰廠(場)、生鮮食品生產基地以及批發市場名單;
(三)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單;
(四)生產經營的生鮮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受到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名單。
第四十一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制度。
(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生鮮食品生產場所的環境監測信息;
(二)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有關生鮮食品農藥、獸藥及其他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檢查信息;
(三)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生鮮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報信息的匯總整理。
第四十二條實行生鮮食品安全監測制度。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障生鮮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食品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生鮮食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四十三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生鮮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查處。
第四十四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制度。生鮮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由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聘任和培訓,可以對生鮮食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發生生鮮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報告的部門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調查事故原因,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不按照規定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一)至(四)項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生鮮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拒不處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置,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的生鮮食品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包裝、標識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七)項規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畜禽、畜禽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未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依法補檢,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畜禽產品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
經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不設立或者沒有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生鮮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企業及集體用餐單位采購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鮮食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