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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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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1篇

      [例]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發生了以下經濟業務:

      (1)2009年3月1日購入1臺不需安裝的設備,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運輸費用為5萬元。此設備主要用于職工食堂的工作。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職工食堂的設備是用于集體福利的固定資產,根據以上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分錄單位:萬元):

      借:固定資產 122

      貸:銀行存款 122

      (2)2009年3月12日銷售1臺舊機床設備,收入為25.5萬元,此設備于2005年4月21日購入,原值為200萬元,已提折舊120萬元。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70號)第4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財稅[2008]170號文的第6條也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應繳納增值稅=26/(1+4%)×4%×0.5=0.5(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

      累計折舊 120

      貸:固定資產 200

      借:銀行存款 25.5

      貸:固定資產清理 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5

      借:營業外支出 55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

      (3)2009年4月12日購買一臺不需安裝的生產用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80萬元,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費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為5萬元。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刪除了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此項購進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包括設備價款與運費兩部分,均可予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可予抵扣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0×17%+5×7%

      =13.95(萬元)

      借:固定資產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95

      貸:銀行存款 93.95

      (4)2009年4月25日向B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價款為100萬元,由A公司代墊運費10萬元,運輸公司向A公司開具運輸發票,由A公司轉交B公司。貨款尚未收到,運費由銀行付訖,商品成本為60萬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向購貨方收取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則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2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銀行存款 1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

      貸:庫存商品 60

      (5)2009年5月7日c公司與A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由A公司向c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銷售價格200萬元。商品成本為120萬元。當日c公司向A公司預付貨款60萬元,同時A公司向c公司開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應繳納增值稅=200×17%=34(萬元)

      借:銀行存款 60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預收賬款 26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

      貸:庫存商品 120

      (6)2009年5月22日A公司購入企業管理人員使用的汽車三輛。價款為180萬元。已收到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6萬元。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210.6

      貸:銀行存款 210.6

      (7)2009年8月11日,A公司的某零售貨物由于技術改進,價格大幅下降。A公司通過削價銷售,以50萬元全部售出,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5萬元。商品成本為60萬元,進項稅額為10.2萬元。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削價商品收取的銷項稅額不足以抵補購進該商品進項稅額的部分,其不足以抵補的進項稅額不能以其他銷售商品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稅額應轉出。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為:

      應轉出進項稅額=10.2-8.5=1.7(萬元)

      借:銀行存款 58.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

      借:管理費用 1.7

      貸: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

      貸:庫存商品 60

      (8)2009年10月21日,A公司出口商品一批,離岸價款為200萬元。用于生產出口商品的原材料購入價為120萬元,進項稅額為20.4萬元。按規定,該企業不可免、抵、退的增值稅為15萬元。5.4萬元用于內銷商品的應納稅額抵扣。出口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是指我國有些企業在出口某些貨物時,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其出口貨物耗用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全部(如出口免稅不退稅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惠的商品,根據規定計算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部分),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而應轉出,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5

      借:應交稅費――6交增值稅

      (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5.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4

      (9)2009年12月5日,A公司盤點庫存發現,由于管理不當,原材料發生毀損20萬元。責令管理人員賠償5萬元,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經有關單位批準處理。按修改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23.4

      貸:庫存商品 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4

      借:銀行存款 15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5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2篇

      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直接推動了我國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性轉變,其目的無疑是為廣大企業減負,拉動國內市場需求,創造公平市場秩序,推動經濟繁榮。消費性增值稅的實施將極大地降低企業的投資成本和經營成本,使注重提升自身資本有機構成和加大科技投入的企業從中獲利并得到長遠的發展,而勞動和生產要素密集型企業將無法享受此項優惠,并在長期的競爭中逐漸被淘汰。

      一、新舊增值稅制的差異

      本次增值稅改革的實質是將我國一直采用的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新的消費型增值稅,從稅收方面減少企業的負擔,加大企業資本投入的積極性,提升企業資本密集程度和產品競爭力。此次新增值稅條例和原增值稅的規定相比有五個方面的差異:

      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樣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稅負比較重。為減輕企業負擔,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二是為堵塞轉型可能帶來的一些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根據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考慮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應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四是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后的條例中。主要是補充了有關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行資格認定等規定,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對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

      五是根據稅收征管實踐,為了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緩解征收大廳的申報壓力,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納稅人進口貨物的納稅時間,由7日調至14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二、新增值稅條例對企業的影響

      新增值稅條例與舊的增值稅規定相比,拓寬了增值稅征收的范圍,降低了大部分企業的增值稅稅率,加強了對企業增值稅的監管,其中最重要,也是對企業影響最為大的就是允許企業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新增值稅條例的實施,將從戰略發展、財務狀況、財務工作以及人力資源等各個方面給企業造成影響。

      新增值稅改革將造成增值稅的納稅額和企業的投資額正相關,投資多的企業其享受的納稅抵扣額也越多,這就要求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以及制定戰略決策時注重提高資本投資,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在這種情況下,不注重提高資本有機構成,固定資產投入少的那些勞動和生產資料密集型企業將難以獲得此項稅收的優惠。從長期來看,資本密集型企業可以通過逐步加大固定資產投資來提升自身技術水平,增加產品的技術含量,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達到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的目的;而資本投入少的企業,其產品成本難以下降,且通過長期發展,其產品的技術附加值將無法與資本密集型企業相比,最終將被市場淘汰出局。

      新增值稅條例實施將明顯改善企業業績,尤其是資本密集型企業的業績。首先,此次增值稅改革將商業和工業企業的增值稅率由原來的4%和6%統一下調至3%,使工業和商業企業在稅負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稅暫行條例還允許企業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這一規定使企業因購買固定資產所須交納的增值稅額大大減少。以原增值稅制度下的設備類固定資產成本為比較基準,假設所購設備執行基本稅率17%,那么從會計分錄中可推算出,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下固定資產成本的降低幅度為:17%/(1+17%)=15.54%。也就是說,這部分比例像存貨一樣,可以作為進項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資產的成本當中,所以相應地,這部分比例將不用計提折舊,從而給企業每期的設備折舊也相應地降低15.54%,設備折舊的降低導致公司當期主營業務成本的降低,從而提高當期的主營業務利潤。再次,應交增值稅額的降低同時,也會降低企業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這又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營業成本。

      新增值稅改革對企業財務工作的要求更加嚴格。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這一要求需要企業針對自身業務情況,在進行財務登記核算工作時必須嚴格按照不同所能享受的不同稅率對業務進行分類處理,否則將無法享受較低的增值稅。另外,暫行條例還規定,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設備范圍之外。這也要求企業在進行財務處理時應分別生產用設備和公司其他非生產設備進行不同的核算處理方式。

      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企業人力資源方面的影響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新暫行條例的實行需要企業經過新舊增值稅制度轉換過程,這就要求企業財務稅務人員盡快熟悉新增值稅條例的內容和政策導向,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需要加大對企業員工的培訓,以便順利完成這一轉換。另一方面,由于新條例鼓勵企業投資,會造成企業擴大固定資產的投入力度,引發企業用機器代替人進行工作的沖動。因此,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以后,一些企業很可能會精簡企業員工,由此會引發一些企業與員工的勞資合同糾紛,而這一現象會在勞動密集型企業中顯得尤為明顯。

      三、企業應積極應對增值稅改革

      增值稅改革將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目前的產業結構,使各行業的格局發生巨大變化。此次改革無疑會使企業的經營、發展帶來很大影響,但是正面的影響遠遠大于負面影響。新增值稅條例的實施改變了以往內資與外資企業征稅不公平的情況,讓國內企業能夠充分參與到國際競爭的大環境中去,當前,我國企業應通過自身的努力順利完成增值稅轉型,充分把握這一千載難逢的機遇,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不斷提升自身綜合實力,盡快實現自身的轉型。

      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注重對企業固定資產的更新換代,逐步提高產業資本有機構成。對于資本密集型行業,應通過投資引入高科技設備,加快企技術升級和設備升級,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自身的技術優勢,縮短和國際先進企業的差距:勞動密集型企業應逐步轉變發展觀念,在保證原有業務的基礎上加大設備投資,更新和替換原先技術水平低,效率低下的機器設備,逐步實現從主要依靠人力和資源耗費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轉變,進一步加大產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產品競爭力。同時,企業應統籌國內國外資源和市場,進一步穩定國內業務,逐漸擴大國際業務。雖然當前國外消費能力有所下降,國內出口受阻,但是從長遠看來企業要做大做強必須敢于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

      企業應進一步規范內部財務工作,完善增值稅納稅發票的收發,歸檔和審核制度,加強對增值稅相關財務資料,憑證的保存和審核力度,就條例規定享有不同稅收優惠的業務應分類,分人員進行統計入賬和核算管理。對企業內部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根據暫行條例的要求,將生產性固定資產與非生產用固定資產進行區分,將生產用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稅管理范圍,而非生產用納入消費稅管理范圍。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3篇

      對比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是存在差異,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強調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不強調“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而對比增值稅條例和所得稅法對視同銷售的概念也是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是參照所有權是否轉讓及實質重于形式,增值稅條例是按照貨物是否轉移和環節來征收的。也就是說,在會計核算上,如果一項銷售業務它的經濟利益不能確定是否流入企業時,在會計上是不確認收入的,只按成本結轉,而在增值稅的規定中,只要該行為是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即需要按計稅價格(公允價值)核算銷項稅額,如這一視同銷售行為也是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則還需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再如一項銷售業務,滿足會計確認收入條件,則會計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同時核算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若這一視同銷售行為也是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則無需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與稅法確認的差異分析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在收到代銷清單時,視同銷售貨物,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該行為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在會計上委托方應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而該項行為也符合所得稅法確認收入規定,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二)銷售代銷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受托方將貨物賣出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代銷貨物也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受托方在銷售時是不確認收入的,而是計入“應付賬款”,在收到委托方支付的手續費時才確認收入。該項行為也符合所得稅法對收入確認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另一機構用于銷售的,但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兩個以上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給另一機構用于銷售的,應當視同銷售行為,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會計準則規定方面,該移送行為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確認收入;在所得稅法上的規定,因屬企業內部資產的轉移,其實質是所有權還在企業內部,不確認收入。由于會計和所得稅都不確認收入,因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從會計角度看,貨物在企業內部使用,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改變,且不能帶來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不確認收入;所21得稅也不確認收入,因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要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對該行為均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此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投資,要計算繳納增值稅,依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對該行為均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此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該行為在會計和所得稅法規定中都視同銷售,符合收入確認規定,因此也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從會計準則上看,該項行為雖然貨物是流出企業,但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所得稅法規定資產所有權一但發生轉移,需要確認收入,因為會計和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規定有差異,該項行為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結束語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增值稅;稅收杠桿;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9)04-0046-03

      稅務籌劃主要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的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納稅或遞延納稅為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稅務籌劃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是對政府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另一方面,國家可以通過對納稅人稅務籌劃行為的分析和判斷,發現稅制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稅制,更好地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作為流轉稅的增值稅是企業繳納的主體稅種之一,涉及面廣,影響力大,既是國家征稅的重點,也是企業稅務籌劃的要點。為了進一步完善稅制,發揮稅收杠桿調控宏觀經濟合理、 快速發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頒布了新的增值稅條例, 與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隨之又頒布了新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并已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通過規定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對企業投資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時通過加強對納稅人兼營行為的管理,取消廢舊物資發票抵扣、來料加工進口設備免稅等政策,嚴格稅制設計,堵塞漏洞,對稅務籌劃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一、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主要變化

      與增值稅的稅務籌劃相關,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發生了變化。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原為100萬);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原為180萬)”。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 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為3%。

      3. 對于納稅人兼營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未分別核算的,由原來的“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 對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增加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5. 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取消了購建固定資產不予抵扣增值稅的相關稅收政策。

      6. 取消了銷售廢舊物資的免稅和購進廢舊物資抵扣10%的稅收政策。

      7.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不再免稅。

      8.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9. 提高了個人納稅人的起征點。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10.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發生了微調。

      11. 延長了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納稅期限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1個季度的規定。 納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內延長至15日之內。

      二、增值稅稅務籌劃的要點

      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稅。根據增值稅的特點,納稅人的稅務籌劃活動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務籌劃。根據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及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的計算,選擇兩類納稅人的類型。

      2. 兼營、混合銷售行為應納稅種的籌劃。根據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及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的計算,通過調整銷售額或營業額在全部經營收入中的比例等,選擇應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3. 銷售稅額的稅務籌劃。選擇合理的銷售方式、結算方式及銷售價格,獲得遞延納稅的利益。

      4. 進項稅額的稅務籌劃。合理利用特殊項目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獲得稅收利益;通過價格折讓臨界點的計算,合理選擇供貨方。

      5. 稅率的稅務籌劃。掌握低稅率的適用范圍,避免從高適用稅率。

      6. 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運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選擇合理的經營方式、出口方式爭取出口退稅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變化對增值稅稅務籌劃的主要影響

      (一)對納稅人稅務籌劃的影響

      1.對增值稅兩類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影響。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類納稅人在稅率、計稅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稅負水平也不相同,從而為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納稅人一般是通過計算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來進行兩類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務籌劃的。由于新的增值稅法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以及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由原來的4%或6%降為3%,因此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和抵扣率發生了變化,且其中的內涵與以前相比也大為不同, 納稅人在運用這種方法進行稅務籌劃時,需要根據新的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進行選擇和判斷。具體變化情況見表1、表2。

      2.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影響。(1)對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影響。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業務活動并無直接的聯系或從屬關系,即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既涉及增值稅應稅項目,又涉及營業稅應稅項目。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對屬于營業稅范圍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并以此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一般情況下,營業稅的納稅負擔低于增值稅,常用的稅務籌劃方法是將兼營業務分別核算, 以降低納稅支出。但當營業稅稅率為5%,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4%時,則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繳納增值稅,來達到降低稅額的目的。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為了3%,等于或低于營業稅稅率。因此在新的稅法條件下,這種籌劃方法已不可行了。(2)對混合銷售稅務籌劃的影響。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殖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的“以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在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總額中,年貨物銷售額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超過50%, 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納稅人常通過調節應稅貨物銷售額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在總銷售額(營業額)中的比例超過或低于50%,來選擇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達到少納稅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特別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因此對于該混合銷售行為通過上述措施從而進行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方法不再適用了,但對于其他混合銷售行為,原納稅人籌劃方法在實踐中仍然是可行的。(3) 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稅負判別方法的影響。當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具有可選擇性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常采用與增值稅兩類納稅人身份選擇相同的方法,即通過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或抵扣率來進行判別和選擇。由于新稅法中,一般納稅人的稅率和營業稅稅率均沒有發生太大變化, 因此這種判別方法仍然適用, 且平衡點也沒有發生變化,具體情況見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等于或低于營業稅稅率,增值稅的稅負是小于營業稅稅負的,所以運用稅負判別法進行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方法已經不再適用了。

      (二)對計稅依據稅務籌劃的影響

      1. 對銷項稅額稅務籌劃的影響。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做了微調。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總的來說,新的稅法條款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比以前更嚴格了,我們在合法進行稅務籌劃時,能晚開發票的盡量晚開發票,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以便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延遲納稅,獲得最大的籌劃效益。

      2.對進項稅額稅收籌劃的影響。(1)對運用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政策稅務籌劃的影響。在原增值稅法條件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的比例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而生產企業自行收購的廢舊物資, 其進項稅額是不準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稅法下當生產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且生產耗用的廢舊物資比較多時,其稅務籌劃方法是自己成立一個回收公司,這樣不僅可以按收購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還可以享受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待遇。但是,新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取消了銷售廢舊物資的免稅和購進廢舊物資抵扣10%的稅收政策。廢舊物資回收發票不再作為抵扣憑證,所以這種籌劃方法已不再適用了。(2) 對供貨方選擇稅務籌劃的影響。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 不管供貨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不管對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由于不實行抵扣稅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購時,只要比較一下供貨方的含稅價格,從中選擇價格較低的一方即可。但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如果供貨方是一般納稅人, 可提供增值稅發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貨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則不能進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為了彌補因不能取得專用發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產生的損失,一般納稅人必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此時,一般納稅人常采用價格折讓臨界點的方法進行稅務籌劃,當供貨價格高于價格折讓臨界點時,選擇從一般納稅人進貨;當低于價格折讓臨界點時,選擇從小規模納稅人進貨。在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下,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為3%,所以一般納稅人通過價格折讓點選擇供貨方的籌劃方法雖然仍然適用,但是價格臨界點發生了變化,具體情況見表4。

      (三)對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方式選擇稅務籌劃的影響

      在原增值稅法下,來料加工是免稅的,而進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稅方法,同樣的貿易往來業務,在這兩種加工方式下的稅務效果是不一樣的。 對于退稅率比較高的產品,一般采用進料加工的方式,可以獲得較高的退稅額,而對于利潤比較高的產品則采用來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稅法規定來料加工不再免稅,因此這種稅務籌劃的方法也不適用了。

      (四)對其他方面稅務籌劃的影響

      1. 對運用納稅期限進行稅務籌劃的影響。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于納稅期限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1個季度的規定。納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內延長至15日之內。因此該稅法條款對稅務籌劃的啟示是:要充分運用新條款的規定,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盡量延遲納稅,獲得最大的運用稅金時間價值的籌劃收益。

      2. 對運用稅收優惠條款稅務籌劃的影響。(1) 合理運用起征點。新增值稅法提高了個人納稅人的起征點。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對于小本經營的個人納稅人,應合理調節月(日)銷售額或營業額,盡量控制在起征點以內,以避免納稅,合理運用新的稅法條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達到最佳的經營效益。(2)考慮放棄免稅優惠。納稅人如果購入的是免稅產品,除免稅農產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這樣該環節的銷項稅額實際上成了應繳稅額,稅負非但沒有減輕,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環節是生產免稅產品,產品銷售時免征增值稅,但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影響企業的產品銷售,而其進項稅額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業處于中間環節,要根據獲利情況和銷售等因素考慮是否需要申請免稅,如果免稅后既影響銷售,又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不如放棄免稅優惠。

      總之,稅務籌劃具有合法性、預見性、收益性,同時也有風險性、實效性,它會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納稅人在熟悉和充分運用稅法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一定要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以使自己的籌劃方案隨時更新,適應國家的稅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風險,獲得最優的籌劃收益。

      參考文獻: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第5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征收管理。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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