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人身保險合同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人身保險合同范文第1篇

      具體說來,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人除表示希望訂立合同的愿望和決心外;還必須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便對方考慮愿否接受,這種訂約提議即為要約。當事人另一方對對方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即為承諾。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亦是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寫保險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請收,保險人經過審核后認為可以承保并收受第一期保險費后簽發保險單,合同乃告成立。

      要約與承諾都是一種法律行為,作為法律行為就要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三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主義公共利益,予以貫徹執行。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都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要根據《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必須條例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其中對人身保險尤為重要的一條,要求意思表示真實,只有意思表示真實,方能發生表意人所希望的效果。對作為射幸合同的人身保險合同,特別要強調“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投保人不真實告知導致保險人的錯誤判斷而作出的承諾,保險人可以撤銷由于被欺詐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對自己的約束。在這里,人身保險雖無正式法規規定,但可參照《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對主要危險情況不申報,或者有隱瞞,或者作錯誤申報,保險方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據此,投保人在要約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須履行告知義務的人一般規定為投保人,但是就人壽保險而言,對于保險標的物(即被保險人)的情況,最為了解的莫過于被保險人本人,因此,被保險人亦應負告知義務。至于何種內容必須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項”或“重大事項”作為應行告知之事項,因此告知范圍并非無限的,有時采用“書面詢問”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經就投保申請書或體格檢查書所記載的詢問事項據實告知,即作為已履行告知義務了。告知與陷瞞可說是事物的兩個方面,告知是積極的,而隱瞞卻是消極的,投保人于要約時,必須采取積極的行為,以免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

      人身保險合同范文第2篇

      由于自殺免責條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遏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圖謀保險金而蓄意自殺,所

      以,保險法中的“自殺”應是指故意自殺,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為。若當事人僅實施了足以使自己喪失生命的行為,但沒有自殺的企圖,也不能認定為自殺,主客觀要件,缺一不可。人身保險承保各種人身風險,包括人的死亡風險。自殺雖是人的死亡事件,但其發生不同于疾病和意外傷害,不具有偶然性,是可以人為抑制的行為,因此一般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將其列為除外責任,屬于“不可保危險”。

      那么自殺是否應當截然地被排除在承保責任之外呢?目前,世界各國保險立法和判例有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自殺完全被排除在可保危險之外。第二種做法:被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自殺,保險人都要承擔責任。第三種做法:對自殺作時間上的限制,即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年限內自殺,列為責任免除;在規定的年限后自殺,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自殺條款主要表現在《保險法》中的第66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二、新保險法修訂草案與原保險法之異同

      我國保險法中有許多關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條款。對此新保險法修訂草案也對其作了許多的修改,例如:舊法第第64條“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新法在第65條在作了修改“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新法在第65條中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舊法第65條“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新法在第66條作了修改“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關于保險法中的自殺條款,上文已闡述,主要體現在舊法第66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在第67條作了修改“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前述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保險人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以及原保險法第67條“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新保險法修訂草案在第68條作了修改“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被保險人因抗拒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修訂草案中有關自殺條款變化的進步與缺陷

      從以上對保險法中的自殺條款的前后規定的分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變化:(1)在用語方面,送審稿更加的嚴謹,具體。不少地方雖未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只是簡單增加一些詞語,就是法條更為明確,減少了實踐中的爭議。(2)法學的基本理論以及些研究成果在修改稿中體現很多。如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體現當事人的合議。將合同法的有關原理運用于保險中。

      但是,雖然新保險法修訂草案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自殺條款作了修改,有關自殺條款的一些問題還沒有完全涉及,對自殺條款的規定還不夠完善。

      (一)精神病人的自殺

      對于精神病人自殺,目前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拒賠。第二種意見是賠付。筆者認為,對于投保前,已患精神病的,保險公司可不予承保,投保人知而未告,屬隱瞞,保險合同無效;若投保后才患精神病的,不論是否滿一定年限(如兩年)保險人都應給付保險金。目前我國保險業還不成熟,各項法律制度還不完善,投保人大多不具備專業水平,難以同保險公司抗衡。從保險法設置自殺條款的目的來看,它主要是為了預防保險中有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防止一些保險詐騙分子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而故意實施自殺行為。精神病人實施自殺行為完全屬于其在患有精神病期間的無意識行為,因此毫無保險欺詐的故意可言,故對精神病人適用自殺條款是有違保險法設置該條款的立法目的的。壽險業發達的歐美國家的做法也是如此,如美國法院認為,如果被保險人無法抵制其在神志不清的狀況下的沖動或由于神志不清使他無法意識到自己在做什么,不能援引自殺免責。

      (二)未成年人的自殺

      未成年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保險實務中的一般做法是: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自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予以賠付。已滿10周歲未滿14周歲的被保險人,兩年內自殺,可以考慮協議賠付。已滿14周歲時,根據刑法規定,已經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一般適用免責條款,予以拒賠。保險法及保險法修訂草案也沒有對此作出具體的規定。由于目前保險市場上,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承保對象的保險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具有意外傷害險性質的學生平安保險,一類是具有壽險性質的少兒保險,因此,應分別對待。對于學生平安保險,應適用自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予賠付死亡保險金。因為該保險屬于意外傷害險性質,一年一交費,提供的保險保障主要是意外傷害保障、意外傷害醫療保障、住院醫療保障等等,不涉及自殺傷害所引起的保障,所以將自殺作為除外責任。對于少兒保險,不應適用自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賠付死亡保險金。不僅對于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應包括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一,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從心理學角度講,身心發育尚未成熟,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且對危害社會的行為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因此,自殺對他們應屬于保險責任,無可非議。對于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認知能力和智力水平也有限,同樣不能完全意識到自殺死亡后的危害和后果。即使年滿14周歲,應對部分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如前所述,保險自殺免責條款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為防止保險欺詐,未成年人談不到為圖謀保險金而自殺身亡,且人壽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的利益,如果對于不是由于為圖謀保險金的原因而發生的自殺一概不予給付保險金,將使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既遭受精神痛苦,又遭受物質損失。所以,應從社會的角度,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對未成年人的自殺采取寬容態度,采取縮短自殺除外責任期間等中庸的解決方法;第二,少兒保險具有壽險性質,其在編制生命表時已經考慮了自殺這個因素,也就是說,投保人已經給自殺投了保,因此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是其法定的義務。

      人身保險合同范文第3篇

      如實告知是最大誠信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締結中的重要體現,本文主要了違反如實告知的法定(構成要件),即:從履行主體上說:做為合同當事人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合同關系人的人都應該是告知義務人;從履行期限上說:告知義務應當在新契約(或性質上屬于新契約)締結前履行;從告知形式上說:我國保險法規定了詢問告知方式;而告知內容從客觀上來說為告知義務人如實告知其所知悉足以危險估計的重要事實。

      如確有違反如實告知行為的發生,保險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但也應有所區別,一是在投保人持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不論其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都可據此解約。二是對具有過失的投保人,只有當其違反如實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產生重大影響,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合同的解除是保險合同終止并不消滅已經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終止沒有溯及力。而對于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為防范道德風險,本人認為保險解除權的先例期限進行限制應附加條件。如“自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兩年”。或者“自合同成立起兩年,但屬于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的除外”。

      關健詞:如實告知;壽險合同;適用

      告知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險法》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規定的合同雙方的法定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然而,什么樣的“說明”構成保險法所要求的“說明”,未說明的后果,保險人的詢問采取哪種形式,投保人如實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鑒于此,本文就人身保險合同中告知義務的法定內容及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進行試論,有不當之處請予以批評指正。

      一、告知義務的法定內容

      (一)告知義務的履行主體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告知義務人的主體原則上為投保人,這一點可以從保險法第17條第1款條文表述上得到清晰印證。

      被保險人是否也應成為如實告知義務人,我國法律上未作明確規定。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在財產保險中為常態),不會產生這個。但是,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屬不同人時,上述問題就有討論的必要。因為,在后者情形,如果被保險人不負如實告知義務,則保險人只能要求投保人告知有關事項,并且只有當投保人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時,才可主張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效果。換言之,如果被保險人對于危險估計的有關事項故意或者過失隱瞞或者遺漏時,保險人無法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本人認為被保險人應為如實告知義務人。

      (1)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1款、第23條有關保險事故發生后通知、資料提供義務,第37條的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等,義務履行主體都有被保險人,這些通知、說明、提供證明材料等行為的物理屬性與如實告知是相同的,依據最大誠信原則,被保險人理所當然應該成為訂立保險合同前的如實告知義務人。

      (2)就實際情況而言,通常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及其危險程度更加了解,由其對保險負如實告知義務,實踐上是可行的。

      (3)被保險人通常是保險受益人,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被保險人科以如實告知義務也不會產生權利義務失衡現象。

      因此,告知義務的規定也應適用于被保險人應無置疑。

      2、保險人和人。

      告知義務的相對人為保險人或其人。

      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應當承擔說明義務。保險人是說明義務的當然、法定的履行主體。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 ,主要是基于這樣幾方面的原因 :一是保險條款具有專業性和性;二是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均由保險人預先印就,被保險人不能真正參與合同的議定;三是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居于較優于投保人的地位。在這種狀態下,若保險人不對投保人詳加事先說明,就等于投保人被強制接受該條款。

      但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很少與保險人直接接觸,而大多與保險人直接聯系并向其告知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若保險人未將此告知保險人,那么保險人以后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呢?回答應當是否定的。從國外保險立法及保險慣例來看,保險人在業務范圍內所知道或應知道的事宜,均可推定為保險人所知,保險人不得以保險人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這也是保險與民事的一個重要區別。

      (二)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限

      1、保險合同訂立前。

      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限,我國保險法未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解釋為:“告知義務的履行限于保險合同成立前。”因此,在保險人做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如實告知義務人均可進行如實告知行為。所以在保險人作最后決定,即承保之前,投保人都應負有說明告知義務。

      2、保險合同訂立后。

      對于保險契約成立后,針對保險標的發生的重要事項的告知,當屬于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危險通知義務的范疇。但是如果合同效力中止后再復效、合同期滿后再續約或合同變更時是否仍適用于保險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呢?保險法未明確規定,只能靠法理來解釋了。

      (1) 復效時。復效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有告知義務取決于對復效合同性質的

      認定,即復效是簽發新單還是原合同的繼續。有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復效本質上仍屬原合同的繼續,而不是訂立新合同,因此,投保人無須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也不得要求投保人重新履行告知義務。也有學者持相反的觀點,認為告知時期除合同訂立時外,合同復效時保險人也有確定危險的必要,美國壽險保單也多規定復效時有告知義務、日本壽險保單也有類似條款。關于兩種對立觀點,本人認同后一種觀點。

      (2)續約時。在保險合同續約的情況下,其本質原屬兩個合同,即續約在法律上的意義為再訂約,所以投保人應負如實告知義務,但是若該合同的續約基于雙方當事人在原合同內訂有“自動續約條款”而產生的,顯然表示雙方當事人有意以原合同的內容不加改變而繼續其效力,保險人接受續約投保人在原合同訂立時所告知的內容,所以投保人也無須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此外,若合同內并無“自動續約條款”,而以期間屆滿時或屆滿前以訂約方式延長該合同的效力時亦同。只有在原合同因期間屆滿而喪失效力后,當事人在隔一段期間后以原合同為內容而續約時,才屬真正的新合同訂立,投保人有重新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3)合同內容變更時。就形式上而言,保險合同變更并不屬原合同的訂立,但若改變的內容對保險人的危險估計有影響時,則視為新合同的訂立,投保人負有重新如實告知的義務,如增加保險標的或保險災害。至于不影響原合同對價平衡的,則不屬之,如提高醫療給付,或增加保險人的責任等情形。

      (三)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

      我國保險法第17條只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應如實告知,至于保險人的詢問采取哪種形式(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法律沒有規定。保險實踐中,告知的采用詢問告知主義,即由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將其認為重要的事項都列于附加詢問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項填寫即可,對于保險人所未問及或投保單未列明的事項,應推定為不是保險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項,投保人對詢問事項如實告知即為已履行告知義務。另外依據通常的說法,投保人除了以書面方式外,也可以口頭方式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但如果投保人主張對所詢問事項已口頭說明或告知,則須負舉證的責任。告知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足以讓保險人明了的形式。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例外。

      (四)告知義務的履行范圍

      告知,指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將有關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即通常所謂的投保人對保險人享有的告知義務。

      1、“重要事實”的判斷依據。何謂"重要事實",各國保險法也有不同的規定。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所有影響一個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決定是否承擔某項風險的情況均為重要事實”。而美國保險法律則根據“危險增加法”及“影響損失法”來判斷是否為“重要事實”。

      從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內容可以看出:重要事實應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實;第二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就人身保險合同而言,“重要事實”的判斷純屬醫學知識,所以必須由體檢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精細的診驗,但與此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應當將其既往病史向體檢醫師做如實告知。這種情況下,投保人所應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的范圍因為體檢醫師的介入而縮小了,凡體檢醫師檢查可以發現的病癥,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不負告知義務,即使體檢醫師因學識經驗不足未能發現,后果也由保險人承擔。

      2、“重要事實”應為義務人知道或應知道的。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僅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經明確知曉的、理應知曉的或不能確定為不知的事項。倘若責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并不知曉或無法獲知的,但客觀上又確實存在的事實,也必須向保險人作出告知,無疑要求其成為“無所不知”的專家,這不僅不現實,而且讓其承擔主觀上并無過錯的責任,顯然有違最大“善意”原則設立的初衷了。所謂的“明知”是指投保人或保險人明確表示其知曉該項重要事實;“應知”則應當依一般人所具有的常識,并結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當時所處的境地進行具體判斷;至于“不能確定為不知的事項”其實是明確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舉證責任,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其在當時對該項重要事實確實不知,才可以對抗保險人,否則一律推定其為知曉。 3、“重要事實”應為保險人所不知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必須是保險人事先并不知曉或不完全知曉的。對于保險人已知的或在通常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的,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告知,也不會其對危險的估算,若出現錯估的情況,后果由保險人自己承擔,與投保人無關。此外,對于下列事項,投保人可以不告知:(1)任何使風險減少的情況(2)經保險人申明放棄了解而不需要告知的;(3)投保人按照默示或明示擔保條款不需要告知的。

      二、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3、4款之規定,如實告知義務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后果是保險人享有合同解除權,并區分故意和過失的情況決定是否退還保險費。針對此解除權的規定,分別就以下進行探討:

      (一)解除權的產生

      關于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各國立法不盡一致,主要有兩種觀點:

      1、無效主義。認為告知義務為保險合同的成立因素,故告知義務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合同自始無效。如法國保險合同法第2條中規定,“應投保人的故意隱匿或虛偽告知時,假如其行為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于危險的評價者,保險合同無效。”

      2、解約主義。認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合同非當然無效,僅認為一定期間內保險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使產生與無效同一的結果。如德國保險合同法第16條中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而不告知重要事實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上述兩種觀點而言,第二種更為合理,有利于保險業務的鞏固,我國《保險法》也采用了第二種方式,即賦予保險人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二)解除權的限制

      義務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依一般法理屬于“締約過失”。至于是否會產生影響,除了考察如實說明義務人是否就其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之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大情況進行了說明之外,還應該考察保險人是否就如實告知義務人所未告知的事項已明知或者應知而定。如果義務人違反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說明義務,但保險人仍因已明知或應知該事實,而不應有錯誤估計危險之情形,保險人不應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換言之,如實告知義務人因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固然應受“締約過失責任”之處罰,但如果保險人對其未做說明之事項明知或應該知道,也存在“締約過失”,兩相抵消,保險人之契約解除權應該被剝奪。需要注意的是,國外保險法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但在我國,這只是一種法理上的推導。

      (三)解除權的行使

      我國保險法并未對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做出任何規定。因為保險法屬于民事特別法,從法理上看,特別法應當優先于普通法,特別法有規定的,適用特別法;特別法無規定的,則應適用普通法。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規定。

      因此,保險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是保險人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權,二是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人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權,自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當事人時,合同解除即告成立,自此之后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或仲裁機關時,合同解除則由保險人直接解除轉化為法院或仲裁機關裁決解除。法院或仲裁機構如認定解除無效,則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地發生消滅,保險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直接解除與司法解除的關系問題。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直接解除是司法解除的先行程序,司法解除是直接解除的補充。如果未經直接程序,當事人的司法解除申請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在保險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形,投保人的索賠請求被保險人拒絕后,訴諸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保險人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法院判決解除。依據上述,法院即不應支持保險人的這項請求,而應不予裁決,留給保險人自行行使此項權利。

      (四)解除權的效力

      保險法上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解除權具有兩方面的效力,一方面具有溯及效力,使合同自始無效;另一方面,就保險費而言,可能只具有向后的效力,保險人在解除保險合同前所收取的保險費仍然得到法律的認可,可以不必返還。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合同有兩種情況: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無需判定投保人隱瞞的事實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因為有意不履行如實告知行為是一種惡意的不作為,具有欺詐的性質,嚴重違反了做為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保險市場秩序,法律應該予以禁止。

      2、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還必須同時具備投保人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這一條件,保險人才能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過失未告知的事項不屬于保險人需要了解的重要事項,并且該事項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主觀上有過錯,要么是疏忽、遺忘未告知或者是輕信不用告知而未告知。對于投保人的過錯行為,法律不應該鼓勵,當事人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五)解除權的期限

      人身保險經營實務中,由于法律對保險人的上述解除權未進行任何限制。故存在保險人明知解除事由而不解除,繼續收取保險費直至保險事故發生之后才以投保人存在不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并不承擔保險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并不退回保險費的情況,從而造成了對投保人的不公平。故《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了該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即不可抗辯期間)。認為保險人如在合同成立之后兩年內未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

      本人認為,在的保險環境下,將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規定為自合同成立起兩年,實務中會助長不誠信的投保行為,誘發道德危險。故建議對保險人解除權的行使期限進行限制應該附加相應的條件。如為“自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兩年”。或者“自合同成立起兩年,但屬于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的除外”。

      告知義務是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險人,應依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告知義務。這也是保險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違反如實告知的構成要件應當為:告知義務人在新契約訂立前,故意或過失未如實回答保險人的詢問,詢問的內容屬于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情形,并且為義務人所知而保險人不知內容。

      對違反如實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險人享有法定解除權。但也應分別對待:一是在投保人持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我國立法上采用了非因果關系,即不論其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都可據此解約。二是對僅懷有過失的投保人,只有當其違反如實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產生重大影響,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這正是因果關系說的主張。

      由于可見:保險人應盡到自己的法定說明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千萬別忽視履行自己應盡的如實告知義務,這也是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1. 周玉華:《最新保險法法理精義與實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除(征求意見稿)》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5. 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 周玉華:《保險合同法總論》,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

      人身保險合同范文第4篇

      由于自殺免責條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遏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圖謀保險金而蓄意自殺,所

      以,保險法中的“自殺”應是指故意自殺,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為。若當事人僅實施了足以使自己喪失生命的行為,但沒有自殺的企圖,也不能認定為自殺,主客觀要件,缺一不可。人身保險承保各種人身風險,包括人的死亡風險。自殺雖是人的死亡事件,但其發生不同于疾病和意外傷害,不具有偶然性,是可以人為抑制的行為,因此一般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將其列為除外責任,屬于“不可保危險”。

      那么自殺是否應當截然地被排除在承保責任之外呢?目前,世界各國保險立法和判例有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自殺完全被排除在可保危險之外。第二種做法:被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自殺,保險人都要承擔責任。第三種做法:對自殺作時間上的限制,即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年限內自殺,列為責任免除;在規定的年限后自殺,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自殺條款主要表現在《保險法》中的第66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二、新保險法修訂草案與原保險法之異同

      我國保險法中有許多關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條款。對此新保險法修訂草案也對其作了許多的修改,例如:舊法第第64條“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新法在第65條在作了修改“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新法在第65條中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舊法第65條“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新法在第66條作了修改“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關于保險法中的自殺條款,上文已闡述,主要體現在舊法第66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在第67條作了修改“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前述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保險人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以及原保險法第67條“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新保險法修訂草案在第68條作了修改“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被保險人因抗拒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修訂草案中有關自殺條款變化的進步與缺陷

      從以上對保險法中的自殺條款的前后規定的分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變化:(1)在用語方面,送審稿更加的嚴謹,具體。不少地方雖未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只是簡單增加一些詞語,就是法條更為明確,減少了實踐中的爭議。(2)法學的基本理論以及些研究成果在修改稿中體現很多。如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體現當事人的合議。將合同法的有關原理運用于保險中。

      但是,雖然新保險法修訂草案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自殺條款作了修改,有關自殺條款的一些問題還沒有完全涉及,對自殺條款的規定還不夠完善。

      (一)精神病人的自殺

      對于精神病人自殺,目前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拒賠。第二種意見是賠付。筆者認為,對于投保前,已患精神病的,保險公司可不予承保,投保人知而未告,屬隱瞞,保險合同無效;若投保后才患精神病的,不論是否滿一定年限(如兩年)保險人都應給付保險金。目前我國保險業還不成熟,各項法律制度還不完善,投保人大多不具備專業水平,難以同保險公司抗衡。從保險法設置自殺條款的目的來看,它主要是為了預防保險中有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防止一些保險詐騙分子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而故意實施自殺行為。精神病人實施自殺行為完全屬于其在患有精神病期間的無意識行為,因此毫無保險欺詐的故意可言,故對精神病人適用自殺條款是有違保險法設置該條款的立法目的的。壽險業發達的歐美國家的做法也是如此,如美國法院認為,如果被保險人無法抵制其在神志不清的狀況下的沖動或由于神志不清使他無法意識到自己在做什么,不能援引自殺免責。

      (二)未成年人的自殺

      未成年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保險實務中的一般做法是: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自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予以賠付。已滿10周歲未滿14周歲的被保險人,兩年內自殺,可以考慮協議賠付。已滿14周歲時,根據刑法規定,已經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一般適用免責條款,予以拒賠。保險法及保險法修訂草案也沒有對此作出具體的規定。由于目前保險市場上,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承保對象的保險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具有意外傷害險性質的學生平安保險,一類是具有壽險性質的少兒保險,因此,應分別對待。對于學生平安保險,應適用自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予賠付死亡保險金。因為該保險屬于意外傷害險性質,一年一交費,提供的保險保障主要是意外傷害保障、意外傷害醫療保障、住院醫療保障等等,不涉及自殺傷害所引起的保障,所以將自殺作為除外責任。對于少兒保險,不應適用自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賠付死亡保險金。不僅對于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應包括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一,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從心理學角度講,身心發育尚未成熟,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且對危害社會的行為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因此,自殺對他們應屬于保險責任,無可非議。對于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認知能力和智力水平也有限,同樣不能完全意識到自殺死亡后的危害和后果。即使年滿14周歲,應對部分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如前所述,保險自殺免責條款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為防止保險欺詐,未成年人談不到為圖謀保險金而自殺身亡,且人壽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的利益,如果對于不是由于為圖謀保險金的原因而發生的自殺一概不予給付保險金,將使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既遭受精神痛苦,又遭受物質損失。所以,應從社會的角度,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對未成年人的自殺采取寬容態度,采取縮短自殺除外責任期間等中庸的解決方法;第二,少兒保險具有壽險性質,其在編制生命表時已經考慮了自殺這個因素,也就是說,投保人已經給自殺投了保,因此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是其法定的義務。

      四、結語

      總之,我國的保險法頒布以來,保險事業飛速發展,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這對于保障保險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種新情況也會不斷的涌現,《保險法》已在許多的方面不適應。保險法修訂草案對其中的許多方面也作了修改,人身保險合同的自殺條款也作了相應的修改。但是,對自殺條款的規定還不夠完善,有關自殺的其他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這需要立法者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使保險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1]趙萬一.商法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5.

      [2]周玉華.最新保險法法理精義與實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趙萬一.商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303.

      [4]應世昌.中外精選保險案例評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5]楊立新.人身損害賠償研究:上[J].河南省政法干部學院學報,2002:179.

      [6]梁宇賢.商事法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人身保險合同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人身保險合同;質押貸款;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7-0116-03

      一、保險合同質押與動產、權利質押之比較

      (一)性質比較

      質押依其標的,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所謂權利質權是指質權人(債權人)與出質人協商同意,出質人將其所享有的有形財產以外的可以轉讓的財產權利設質,在債務人不按時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將該權利轉讓,以使其債權優先受償。

      人身保險合同質押就其性質而言,應當屬于一般的債權質押。“一般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不以背書方式轉讓的非證券化的普通債權,又稱為記名債權。一般債權質押也稱為普通債權質押,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以一般債權為標的設定的質押。”[1]人身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書面載體,它記載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表明了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特定權利,本質上是非證券化的普通債權。人壽保險單作為權利憑證,表明保單價值的權利人對出具保險單的保險公司享有一筆債權。以人身保險合同出質即在一個特定的債權上設定質權,以擔保另一個普通債權的實現。其性質是以權利質權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人身保險合同質押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于一般債權質押。

      (二)風險比較

      由于動產和權利質押“轉移占有”的特性,給債權人帶來了較大的安全性。尤其是在消費信貸等領域,質權的設定,移轉標的的占有,使出質人喪失對質物和權利憑證的直接管理與控制,在其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壓力,為保全質物和財產權利,債務人會盡力履行義務或是受到壓力的驅動,促使其履行債務。并且質物的使用價值越大,移轉占有而不能利用質物所帶來的損失也相應更大。基于質物對出質人的主觀價值,為保全質物的所有權,避免因質權的實現而遭受損失,出質人會傾向于選擇通過履行主債權而消滅質權,收回質物。而保險合同質押標的為保險單所代表的現金價值,在質押行為存續期間,保險單所體現的現金價值在保險合同中仍然被債務人有效的利用,由于不能利用質物給債務人造成的還貸壓力較動產和權利質押要小很多。同時,保險單所代表的現金價值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由保險人管理并收益,債務人即使不設定質押,對這部分財產也無法實際支配。因此在債權人的質權實現時,債務人實際可支配的財產也并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由此看來,以保險合同進行質押的風險性應當略高于動產與一般權利質押。

      二、實務中的幾個問題

      (一)險種范圍的確定

      1.財產保險合同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以其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以期挽回風險發生時給被被保險人帶來的損失,其本質是一種損失補償合同。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是出于對財產和其他相關利益的保護,而且合同的受益人對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是否形成,也取決于保險事故能否發生。就其本身的特點而言,具有較強的射幸性。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財產保險合同本身所具備的現金價值是對所保財產及權益的一種保障,是投保人化解風險,避免損失的一種救濟途徑。如果將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現金價值作為質押擔保標的,則在當事人還貸履行不能,質押權人解除保險合同實現質押權時,勢必會使投保人依靠保險合同規避風險的目的落空,在意外真正發生時喪失對受損財產得到補償的機會。這既不利于整體社會財富的風險保障,也不利于個體財產利益的最大化保護。因此,財產保險合同不適合作為貸款的質押權利的標的。

      2.人身保險合同

      中國《保險法》第68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人壽保險單所具有的這種確定的價值和有價證券的特征,使其具備作為擔保標的的特征和條件。因此,在國外,人壽保險單可以如同有價證券一樣背書或者設定質押 [2]。對于國內的保險公司來說,人身保險合同質押貸款也早已有之。太平洋壽險在1997年就已開始作為長期險的一項附加功能在做了,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有66個險種可以實施保單質押貸款。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8]194號 ,1998年7月3日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壽保險中保單質押貸款問題的批復》正式明確保險公司可以開辦人壽保險合同質押貸款業務。這為國內的各保險公司開展人身保險合同質押貸款業務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3]。

      (二)質押標的和主體內容的確定

      1.質押標的的內容

      在貸款質押標的的內容選取上,一般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可以將保險金作為貸款質押的數額標準,另一種觀點則相反,不主張將保險金請求權作為標的,而只能是以保險單的既存價值請求權作為質押標的。保險單的既存價值即當保險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時,保險人在扣除一定的費用后,應當返還給投保人或受益人的現金價值。有學者認為,在人身保險合同質押貸款中,借款人可以依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付保險金的數額為限進行貸款。

      這種觀點是值得探討的。首先,質押擔保要求所質押的標的必須是所屬于出質人的切實可得實現的物或權利,并以此來保證質押權人權利的實現。而保險金的實現是附條件的,其一則依賴于保險合同的有效存續,其二則受限于保險金給付條件的完成。當保險合同無效、被撤銷,或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尚未達成時,保險金的實現根本無從談起。保險金給付落空,出質人沒有了所質押的權利,那么質押貸款將以何為質呢?問題的關鍵就在于保險金的請求權并不是毫無條件的屬于出質人的完整權利,因此它也就不具備成為質押標的的資格;其次,以保險金為質押權利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如果借款人無法按期清償債務,而此時出質人的保險合同尚未到期或成立保險金給付條件,也就是說,質押權人無法立即獲得保險金來補償損失。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質押權人將有可能為了及時得到保險金的補償而做出對出質人不利的行為。

      如果把保險單的既存價值請求權作為質押標的,則會避免存在上述的幾項問題。當債務到期,借款人無法按期清償時,質押權人可以基于質押權人與保險人事先簽訂的合作協議,行使權利解除保險合同,以退還的保險單價值補償其債權利益。而且此時所質押的請求權乃是完全屬于出質人固有的權利。其權利所指向的價值并不以保險合同有效、無效,存續或終止而發生變化,質押的效果要遠遠優于保險金的請求權。因此在保險合同質押貸款中,以采用保險單既存利益請求權作為質押標的為宜。另外,人壽保險單質押擔保的效力僅限于設立質押時保險單的既存價值及該既存價值所產生的孳息,而不應包括因投保人繼續繳納保險費所增加的現金價值 [4]。

      2.質押主體的內容

      (1)投保人。人身保險單的既存價值是由投保人溢繳保險費積存而來的,投保人對此享有所有權,因此投保人可以設為質借權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保險合同質押當中仍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投保人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二是投保人是否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

      中國《保險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由此可知,在一般情況下,保險人設定保險單質押貸款無須被保險人同意。理由是,根據《保險法》第57~59條的規定,中國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取回合同的既存價值。如果投保人解除合同無須被保險人同意,而以保險單進行質押貸款卻須被保險人同意,則兩種情形下投保人的權利明顯不對稱,這既不符合立法邏輯,也給投保人的權利強加了不必要的限制。但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在以死亡為條件的保險合同所簽發的保單出質時,需要征得其同意。當然,在保險合同效力停止而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利益有可能遭受損害,所以,投保人應該在保險單設立質押貸款時通知被保險人 [5]。

      投保人在以保險單質押貸款時,是否需要受益人同意,美國法上認為,投保人以保險單設質時,保險人應審查保險單條款及記載事項,以決定質借是否應經受益人同意,若保險單明文規定投保人得任意變更受益人,則投保人為質借時無須獲得受益人的同意;若投保人不僅指定受益人,且明言拋棄處分權或已將保險單讓與他人,除非保險單有相反的約定,投保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質借 [6]。中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理論也認為,對于另有受益人的保險單之設質,受益人不得變更的,設質應經受益人的同意,否則受益人將對合同的現金價值享有優先取得權;如為可變更受益人的保險單,依法律規定設定質權者,質權人享有優先權。由此可以看出,保險單質押貸款是否應征得受益人同意,應當考察保險合同對受益人一項的具體約定。對于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可以任意變更受益人的,投保人進行質押無須經過受益人同意,反之則必經其同意。

      (2)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質押貸款的實踐當中,有的貸款人對質借主體的范圍并沒有嚴格限定,如中國銀行在該業務中,既接受投保人作為質借人,也接受被保險人作為質借人。本文認為,此種設定是不妥當的。人身保險單的既存價值是因投保人溢繳保險費積存而來的,投保人應對該既存價值享有所有權,而非被保險人。因此在保險單質押貸款中,被保險人沒有相對應的物或權利向貸款人質押,如果將其設為質借主體,當債務無法如期償還時,受損失的只能是貸款人。

      (3)受益人。受益人是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約定的保險金的接受者,在事實上處于一種純獲益的法律地位。但其只是對未來的保險金具有期待的利益,而并無保險單既存價值上的利益。如果以保險金為質進行貸款能夠實現,受益人或許還有資格成為質借人。但中國《保險法》第58~60條規定,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并且在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并書面通知保險人后也可以變更受益人。由此可見,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是極其不穩定的,縱使其擁有取得保險金的期待權,也不足以成為保險單質押貸款的質借主體。

      (三)風險的防范與處理

      1.貸款金額的確定

      質押貸款金額的合理設置,是保證保險合同和貸款合同同時有效運行的重要條件。其確定的基本原則是:質押貸款的質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僅僅是不超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不夠的,該金額還應當足以包含貸款合同存續期間內所產生的貸款利息。目前中國保險機構所限定的貸款額度一般在保單現金價值的70%~80%之間,比如新華人壽的“健寧還本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為70%,太平洋人壽的 “太平盛世?萬全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規定為80%。

      2.保額控制

      在保險合同質押貸款的實務當中,經常出現的一個問題就是:在質押貸款合同生效并已履行之后,投保人有可能私下更改保險合同,使保險的額度降低,從而導致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降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高低,是衡量質押貸款額度的重要標準之一,是能否保證質權人債權利益的決定性條件。在貸款合同履行后,擅自降低保額的行為將在實質上造成對債務的不足額擔保,在無形中增大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風險。因此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投保人在辦理質押貸款之前,應當與保險人明確約定(當貸款人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當與保險人和貸款人同時約定):若投保人降低保額或者更改計劃,使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降低,則該行為應當受到限制。當投保人的行為使得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安全的擔保貸款數額及利息時,投保人原則上不得進行此類更改。但若投保人確實遇到急需資金的緊急情況,可以與保險人、貸款人共同協商,由投保人向貸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在補足擔保額度的缺口之后,投保人有權將降低保額所取得的相應現金價值取回。

      3.還貸期限到來前保險合同目的實現

      在保險單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滿前,存在著發生保險事故或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的可能。此種情形下,受益人依保險合同取得保險金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向約定的機構提存保險金。在清償期到來后,債權人在債權范圍內以該保險金獲得清償。

      三、完善監管體系的建議

      (一)加強行業管理

      保險合同質押在中國尚處在剛剛起步的階段,目前國內的各家保險企業雖然大多都已開展保單質押業務,但由于經驗的原因,對保險合同質押業務的具體操作仍未形成較為統一的做法。面對這種形勢,國內的主要保險機構和貸款金融機構可以參考以往的經驗,結合中國保險業的實際情況,透徹的總結出適合中國現階段發展狀況的保單質押規律,較為明確地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業務操作規范與流程,盡量規避保單質押業務中易于出現漏洞與沖突的隱患,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為國內的各個金融機構提供出明確與詳盡的業務指導思想與業務流程。

      (二)完善法律規范保障

      保險合同質押相對一般質押擔保是較為復雜的一種業務形式。不僅涉及到保險機構和其他貸款金融機構,還關系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和貸款人的利益。在目前的保險合同質押業務中,由于法律規范的缺失,常常會造成在保險質押貸款業務出現糾紛時無法可依,只能依靠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與該業務有關的部分的簡單結合來調整關系,往往無法全面地保護業務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

      (三)加大司法保護力度

      司法保護是保險合同質押中各方主體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加大司法保護的力度是完善與促進保險合同質押的最重要一環。首先,司法部門應當更透徹的了解保險合同質押業務的實質與運作規律,對保險合同和質押擔保合同結合后的特殊性質更加明確。在具體的法律實務中不宜單純的適用民事或商事法律,在保險合同質押業務尚無專門的法律規范之前,應盡量全面地分析矛盾的實質,在把握特殊性的基礎上,根據現有法律公平合理的維護各方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注意摸索保險合同質押業務中易于出現的沖突分歧與相應的法律空白和漏洞,為相關法律規范的制定在法律的高度上提供第一手的資料;最后,在專門性的法律規范出臺后,在實體與程序上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做到切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保險合同質押貸款的順利開展提供堅實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柳經緯.擔保法[M].廈門:廈門出版社,2007:275.

      [2]許崇苗,李利.人身保險合同質押問題研究[J].保險研究?法律,2002,(2):39-40.

      [3]歐陽海泉,廖煥國.保單質押貸款的法律分析[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4,(6):121.

      [4]鐘青.權利質權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74.

      亚洲香蕉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精品日本亚洲18图| 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三区在线4 | 亚洲av日韩av不卡在线观看| 亚洲色WWW成人永久网址| 亚洲日韩中文在线精品第一| 亚洲成av人片在线观看天堂无码| 亚洲男人的天堂网站| 亚洲中文字幕一二三四区| 99999久久久久久亚洲| 亚洲a视频在线观看| 亚洲 欧洲 日韩 综合在线| 亚洲乱码在线观看| 亚洲精品久久久久无码AV片软件| 亚洲一日韩欧美中文字幕在线| 亚洲真人无码永久在线观看| 亚洲一级毛片中文字幕| 亚洲一区欧洲一区| 亚洲午夜理论片在线观看| 亚洲色欲啪啪久久WWW综合网| 亚洲色大成网站www尤物| 亚洲AV综合色区无码一二三区| 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 亚洲人成色4444在线观看| 亚洲欧美国产日韩av野草社区|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大牛影视| 亚洲av永久中文无码精品综合 | 国产精品亚洲一区二区无码| 亚洲A丁香五香天堂网| 亚洲国产精品人人做人人爽| 国产成人精品亚洲精品| 亚洲乱码无码永久不卡在线| 久久青青草原亚洲AV无码麻豆| 亚洲三级电影网址| 亚洲一级毛片中文字幕| 亚洲国产区男人本色| 亚洲国产综合久久天堂| 亚洲色欲色欲www在线丝| 亚洲成人免费在线| 亚洲国产日韩在线成人蜜芽 | 亚洲国产精品国自产拍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