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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本質與定位:從主體成員來源和構成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社會弱勢群體自己的組織。從市場競爭視角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中調節利益關系、緩解利益矛盾的組織。從市場體系發展趨勢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分工協作體系中,市場組織化程度、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過程中的重要產業組織。從市場管理角度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政府有效監管農業生產、農產品市場、農產品質量的重要中介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三種類型:橫向型合作與縱向型合作;社區型合作與專業型合作,傳統型合作與新型合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以下功能:
規模集成功能:專業合作社將相關生產者、經營者組織起來,形成專業生產、經營群落,形成生產的群體規模。這種小規模大群體式的合作,發揮組織的力量,形成群體購買、群體銷售的合力,用批量產品去占領市場。
技術集成、傳遞功能:專業合作社系統吸納產業實用技術,在社員中傳播,形成專業技術推廣的最佳路徑。合作社的技術培訓、技術指導可以彌補部分農戶的專業技術缺陷。合作社根據需要,可直接與相應的科研、教學單位,與本行業的專家、學者建立直接聯系,有助于建立一種需求型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知識、技能等共享功能:農戶經營管理能力差別是造成窮富差別的重要原因。在合作社內部,作為合作社領導的多是經營能手,市場行為較為理性,經營帶動能力強,通過合作社的服務,能夠把這些能人的理性判斷和決策變成各個社員的共同行為,將社員的群體經營管理能力提高到這些能人的水平。
市場信息集合、披露功能:專業合作社熟悉專業市場,市場信息靈通。特別是一些合作社通過互聯網專業網站,用現代技術處理、交流信息,提高信息化的綜合能力和利用效率。相關專業合作社又能形成產業集群,把全國相同和相似的集群信息收集起來加以利用,從客觀上把農業生產納入信息化的軌道。
作業、經營環節同步功能:家庭承包制下,農戶間協調成為新問題,農戶間經營品種、規格、標準不一致,很難開展批量營銷,影響市場商機和競爭力。專業合作社框架下,農戶出于提高自身收入的需要,接受合作社的統一指導,如品種、耕作技術及產品規格等,就在發揮家庭積極性的同時,實現生產作業、經營環節協調。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成為有組織、步調統一的整體,有效降低生產成本,實現對農產品的質量、規格、安全的控制。
能力互補功能:在合作社內部,農戶能力各有所長,在內部服務活動中,社員發揮各自的專長,實現成員之間的能力互補,收到分工協作的效果。合作社內部的協作范圍遠遠大于家庭內部的協作,協作范圍擴大,實際上提高該范圍內的社會生產率。
產業開發功能:在產業結構調整中,新產業要實行群體、系統開發,單家獨戶幾乎不可能做到。合作社有能力組織市場調查,搞新品種試驗示范,開展技術輔導和組織產品整理,在較短的時間成批完成產業開發,形成生產能力。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自2008年施行至今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引進平衡計分卡這個概念,使得在運行這個制度能立足于全局,更加完善地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本文分析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現狀和問題、平衡計分卡與它可行性和意義,最后給出建議。
關鍵詞:
BSC;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1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現狀
1.1會計部門和財務工作人員
1.1.1會計部門
會計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中一個重要的財務部門。我國的合作社里的會計部門的要求是根據會計業務需求來設置會計賬簿以及必要的會計人員。而那些沒有這些條件的合作社也可以通過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記賬機構記賬、核算,從而達到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但現實合作社中,大多數合作社選擇的是委托記賬機構或者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記賬,擁有自己獨立的會計核算部門,卻寥寥無幾,更有些合作社甚至沒有獨立會計核算部門,也沒有委托記賬。
1.1.2財務工作人員
對于合作社財務工作人員的要求是具有綜合會計素養的人員。對其最基礎的規定是及時登記會計賬簿來保證日常的會計核算。把兩個或多個不相容崗位進行分離,即合作社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不能由一人擔任,從而達到出納不管賬目工作,而合作社的會計不插手現金的目的。然而,大多數合作社的財務人員并不具有綜合會計素養,財務人員學歷大都處于大專以下的學歷,有些財務會計人員是無證上崗,對于定期會計培訓的財務人員更是寥寥無幾,這些合作社財務工作人員是不符合制度規定的。
1.2會計賬薄設置與會計核算情況
1.2.1會計賬簿設置
會計賬簿,對于日常生活來說是記錄經濟業務的簿籍;對于會計報表而言是編制其最根本的依據。一個比較完善的會計部門,其會計賬簿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而大多數的合作社只有現金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明細賬,很少合作社建立備查賬。對于會計賬簿設置還是很不齊全的。
1.2.2會計核算情況
對于合作社中的會計核算,制度規定了五大類的項目,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和損益。這五大類又具體分了37個會計科目,這些科目能夠滿足較小規模農民專業合作社里簡單的業務,能夠為會計人員操作提供便利。但隨著時代進步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在會計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是這些科目不可以核算和解決的。
1.3內控制度與盈余分配情況
1.3.1內控制度
農民合作社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保證其資產安全完整以及合作社社員的利益。對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要求合作社對借貸業務控制、對銷售業務控制、對采購業務控制、對貨幣資金控制及存貸業務控制。然而,大多數合作社并沒有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甚至有些合作社還出現一些內控問題。這些問題說明合作社對內控問題還是不夠重視。
1.3.2盈余分配
合作社通過盈余分配激勵每一位社員,也通過這個方式吸引更多的人員加入其中,它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核心手段。對盈余分配順序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他要求合作社中有可分配盈余時,應該先彌補上年度虧損,其次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積,再把計算應付盈余返還,這一計算額度是由社員和本社之間交易額決定的,且這種返還比例至少在60%以上。最后才能把剩余的盈余并且進行返還,這個是在扣除前兩項分配之后的盈余部分。再把這剩下真正的盈余按照每個社員在整個合作社所占的份額進行分配到位。在合作社里,絕大多數的合作社采用按交易量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方式,采用股金分配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很多合作社按交易額分配遠遠低于60%。
2BSC與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結合可行性及意義
2.1BSC理論簡介
平衡計分卡的英文是“TheBalancedScoreCard”,簡寫為BSC。它作為企業戰略執行的工具首先強調應當建立一個以平衡計分卡為基礎的戰略管理體系,在戰略的指導下形成企業績效評價總目標,根據總目標來細分企業戰略目標,然后平衡記分卡把績效評價總目標轉化為四個方面來考核的績效指標,分別為財務維度、顧客維度、核心內部流程維度和學習與成長維度。利用這個績效評價體系來考核和獎懲企業內部各部門、個人目標,從而充分調動企業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最終達成企業的戰略目標。
2.2BSC運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合理性分析
2.2.1平衡計分卡的價值取向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相一致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不斷完善的目的為了保護各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而不是某一個人的利益。這個過程中引入平衡計分卡是因為他們二者有相同的價值取向,這也是他們能夠相依相存的核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的價值取向是與BSC理論基礎的利益相關者理論相同的。這理論認為企業要為股東、債權人、企業內部人員、顧客、供應商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謀求福祉,而不僅僅為所有者謀利益。
2.2.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為平衡計分卡提高了制度層面的保障
價值取向相同表明平衡計分卡能應用于農民合作社的重要前提,但這種價值還需要通過外在的制度形態相協調。我國為了合作社能夠健康的發展對其進行許多政策指引,如2006年10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7年12月制定并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以及各省也推出一系列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辦法。這些制度實施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了制度依據,也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應用平衡計分卡有了制度層面的保障。
2.3BSC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結合意義
基于BSC理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而言,能夠在原有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上進一步把合作社戰略目標考慮進去,將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以及會計人員根據這一戰略目標運用到財務會計制度中,提升財務人員創新能力分解他們到學習和成長維度中。平衡計分卡把戰略放在中心位子,從戰略高度將戰略目標分解到具體的部門和個人目標,使得整個合作社每個成員都為這個目標努力,從而有利于戰略目標實現。
3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改進建議
3.1加強BSC理論的宣傳教育力度
平衡計分卡對于大多數合作社而言,它是一種先進的戰略工具。這種工具能否有效的貫徹和實施有賴于對它的宣傳和教育力度。通過大力宣傳來減少運行中的阻礙,使得合作社的社員更加了解這個工具所帶來的好處,以獲得大家的認同。這一工具的實施還需要強有力的政府層支持,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對平衡計分卡的發展歷程、主要內容、基本特點以及它與之前工具的區別的介紹來提升社員對這個新概念的認識。
3.2完善農民合作社自身人才開發管理機制
人才是農民合作社能夠更好發展的源泉。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改進基于BSC理論需要有一批素質高的人才做保證。基于BSC理論要求合作社的每個崗位都有與之相匹配的人才,從而提高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行效率。相對于大城市,農民合作社處于一個不利的地位,所以我們需要國家出臺一些政策鼓勵他們能夠進入農村,幫助農民合作社發展。農民合作社自身也要營造出一種尊重人才、尊重知識、尊重創造的環境來吸引人才。合作社要對財會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要求財會人員定期接受會計知識培訓,以保證他們與社會接軌,增強他們的管理水平,提高他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制度操作。
3.3健全農民合作社內控制度和分配機制
合作社根據自己的情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從而降低組織成本,避免合作社經營的風險,提高合作社財務的效率。合作社應當建立合理的會計核算,把責權具體分配到人,防止投機行為發生,也避免合作社共有財產被私人占有,確保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其次,對收支都實行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最后,合作社的會計和出納必須有兩人分別擔任,從而把會計賬務和庫存現金分開進行管理,及時記錄發生經濟業務。合作社分配制度建立首先應當為每個成員都設立社員賬戶,其中包括成員入社時的出資額以及各方贈與和政府財政的補助,讓社員的公積金和交易額都能清晰細化給每個社員。其次,合作社可以提取少部分的公積金來降低合作社經營風險,從而擴大合作社發展資本。最后,合作社應當先按照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返還,然后按其返還總額必須大于可分配盈余的60%分配,從而把成員與合作社利益聯系起來。
作者:徐文婷 單位:揚州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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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踐和長期財政政策執行和政策銀行與商業銀行對農戶與中小企業支持看,合作社能否足額及時獲得財政扶持與金融支持,筆者是不敢抱有樂觀態度的。這里面有深刻的政治、經濟和體制原因。
事實求是的講,我國合作社發展主要受合作文化、合作法律和支持政策特別是融資政策的制約,難以發展壯大起來,現在總體來說,真正能夠以農民為主體并使成員普惠受益的合作社還不多見。那么財政扶持與政策銀行能夠對所有注冊的合作社進行支持嗎?怎樣解決頻繁的借貸需求?得到的當然能有一定的發展,得不到的又怎么發展呢?
通過長期實踐看,財政或政策銀行貸款基本上是要支持那些已經成長型的合作組織,或是有一定社會背景的合作社或者是一些偽合作組織。而真正由幾戶農民發起的合作社往往最需要給予支持,財政或政策銀行能夠提供及時幫助嗎?如果不能從小就給予支持和幫助,那么中國的合作社還是難以惠及農民的。
商業銀行面對剛剛組建的合作社能夠給予支持嗎?沒有擔保和抵押,合作社恐怕一分錢也不可能從商業銀行貸出款來?
總體來講,財政。政策銀行或商業銀行,與合作社是不同的利益主體,雖有國家法律規定,但在交易過程中始終要存在著利益的博弈,要經常受到走走停停的融資困惑,資金鏈條不斷斷裂,經濟就要不斷受到沖擊。合作社主要精力就不會轉移到應對市場上來,而是不斷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來籌措資金上來。這就是我們為什么一直要求給農民合作金融地位,減少這種不必要的社會博弈成本,讓合作社有融資渠道,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這樣不僅不會出現風險,還會贏得市場商機,促進金融和經濟快速發展。
如何解決合作社與農戶融資問題,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大問題。在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受到法律和政策空白約束條件下,發展社區互助擔保合作社,是―個有效路徑和辦法。
首先,發展互助擔保合作社沒有法律障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對外擔保需經成員大會通過,也就是從法律上講,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擔保,(先內后外)是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可以進行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其次,發展互助擔保合作社需由成員出資,民主管理,為成員擔保融資服務。假定條件:1個村有500戶,其中有300戶加入互助擔保合作社,那么互助擔保金就由這300戶出資組成,承擔保證責任。商業銀行應按照一定杠桿率發大貸款,通行的標準是銀行信用杠桿率為12.5倍(銀行資本金與風險資產之比為8%),一般擔保公司杠桿率為1:5到1:10。
第三,如按最低杠桿率1:5計算,假設300戶需求貸款總量為300萬元,那么互助擔保金為60萬元。完全可抗拒風險。如果管理規范、發展良好,商業銀行可進一步放大杠桿率。
這樣的互助擔保組織破了商業銀行面對農戶眾多的難題:
(一)提升了聯保貸款,適應了農戶借貸需求特點,能夠滿足頻繁的交易。當前聯保貸款手續繁雜,不適應發展要求,并且具有一次組合,不能升級的問題。在實踐中給農戶與信用社都帶來一定問題。
(二:)解決了信貸人員服務不到位和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互助擔保合作社將商業銀行發放貸款與收回貸款和監督交給互助擔保合作社內部,可有效解決服務與信息問題,有利于提高農村商業銀行內控,減少案件發生。
(三)降低了商業銀行運行成本和農戶融資潛在成本。在杠桿率控制總額度下,由互助擔保合作社民主評議自主發放貸款,這不僅提高了融資速度及時滿足了經濟發展要求,而且實現了商業銀行規模經營,降低了尋租與供租的隱性融資成本。這樣做,一個組織的監督和管理力量要比一個信貸員無論從哪個方面講都要好得多。
(四)當農戶融資問題解決后,其專業合作就水到渠成了。這時的財政和政策銀行資金也就能對接上了。有了財政和政策銀行資金引導和支持,農戶的聯合就會進一步發展壯大,商業銀行也會看好這一規模市場,主動回歸農村的。
(五)這樣做將加速農村金融改革步伐。可采取郵政銀行+互助擔保合作社+農戶與農村信用社展開競爭性貸款市場,促其轉變機制和體制。農村信用社也可主動選擇這一模式,提高效率。國家也應鼓勵城市商業銀行與社區(村級)互助擔保合作社合作,讓城市過剩資金回流農村,服務農民。
完善勞動力培訓政策加快農村人力資源開發
韓 俊
當前,農民主要是靠體力掙錢,而不是靠技能、技術賺錢。根據2006年上半年對全國64個縣、170多個鄉、2700多個村進行的調查,發現農村勞動力供求關系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調查數據顯示,74.3%的村認為本村能夠外出打工的青年勞動力都已經出去了,這個比例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為71.6%、76%和76.4%。只有25%的村認為本村還有青壯年勞動力可轉移。賦閑在家的青壯年勞動力全國平均每村48人,比例為17.82%。東部賦閑率最低,為11.3%。中部為20.42%,西部為26.06%。這說明勞動力的供求關系正在從“供過于求”逐步轉向“既過剩、又不足”。“過剩”是指總量上按勞動力時間衡量是供大于求的;“不足”是指結構上有技能的、年輕的農村勞動力越來越短缺,特別是有技能的勞動力高薪難求。另外,年輕的勞動力已經出現明顯的結構性短缺。從勞動力關系的角度來講,目前已由勞動力的無限供給、非常廉價的供給轉向一個新的階段。這個階段,勞動力不能僅靠出賣一般的勞動力來掙錢,而要更加重視素質的提高,更加重視培訓。通過培訓讓農村勞動力升值,將給農民帶來很大實惠。應當不斷完善農村勞動力的培訓政策,把開發農村人力資源作為促進農村發展的一個長遠大計。
將培訓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建立多元化的經費投入機制。
目前,農村勞動力培訓資金投入嚴重不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經費所占比重與承擔的教育培訓任務不相適應。面向農民進行培訓的各類教育資源,包括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成人中專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學、職業中學等的經費投入占教育經費總投入的13.6%。國家財政性職業教育經費僅占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總投入的11.4%。這些經費的絕大部分是用于城鎮居民的職業教育,而用于農民職業教育的經費十分有限。職業培訓向城市傾斜,就業培訓城鄉不平等。培訓機構大部分設在地市,缺乏貼近農村的縣級培訓機構,不利于農民就近參加培訓。各
地用于免費就業服務和培訓的經費農民工基本無法享受。企業培訓經費投入明顯不足。《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規定,用人單位開展農民工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職工培訓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1.5%比例提取,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其中培訓任務較重的企業的提取比例可以達到2.5%。但據調查,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投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雖然大多數企業名義上開展了培訓,但實際用于職工培訓方面的花費并不高,用于農民工培訓的經費基本上沒有。
建議國家財政調整支出結構和方向,把轉移培訓經費納入財政經常性預算科目,并根據財力的增長情況,不斷增加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投入。用人單位也是轉移培訓的重要受益方,應當負擔一定的培訓投入。農村勞動力是轉移培訓的主體和直接受益人,從誰受益、誰投入的角度來講,理應承擔投入的絕大部分,但是由于農民的收入水平較低,在生產生活尚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要大幅度增加靠預期收入決定的轉移培訓投入是不現實的。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事業的有效開展,必須充分調動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培訓機構和農民的投入積極性,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轉移培訓投入機制。
整合社會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形成一個能充分利用各種資源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體系。
我國可以進行職業培訓的資源是可觀的,機構覆蓋率也比較高。要打破地方、部門和行業的界限,發揮好現有培訓資源的作用,避免基礎設施重復建設,減少財政負擔,取得最大效益。
整合農村各類教育資源,形成中小學文化教育和成人職業教育并行的農村教育體系,逐步擴大農村職業高中的數量和規模,或者采取“3+x”等方式,促進農村成人職業教育穩步有序發展,滿足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需要。要通過政府購買培訓成果、實行管培分離的方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廣泛調動分布在農村和縣城的各類教育資源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優化培訓資源配置,采取公開招投標的辦法,認定一批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進行重點建設和扶持,充分發揮它們的示范帶動效應和培訓主力軍作用。引導和鼓勵教育培訓機構與勞務輸出(派遣)機構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實現培訓與輸出(派遣)良性互動。要充分發揮中小城市高中等職業學校的作用,調動它們面向農村勞動力開展轉移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創新農村勞動力培訓方式。推廣“培訓券”等好的做法。
2001年9月,浙江省長興縣教育局借鑒美國的做法,面向職業學校和民辦學校開展了“教育券”的試點。常山縣推出的“勞務培訓券”制度是農民培訓方式的一個重大創新。這種做法最明顯的好處是,不是去建培訓機構、招教師、購設備,而是把政府有限的錢直接補給支付能力低的受培訓者身上,讓受培訓者自己去選擇培訓者,有利于在培訓機構間展開競爭,讓市場對培訓機構進行優勝劣汰。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開展針對農民的培訓。
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工種要與市場需求相適應,鼓勵開展“訂單培訓”。不能強迫農民接受培訓,更不能以培訓之名,向農民亂收費,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主體聯合需求與法律限制間的矛盾
自2007年7月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至今已三年有余。合作社的成立使得原先處于弱勢的零散農戶在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規模經濟、改善市場地位、提高市場競爭力等方面獲得了巨大收益。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經濟的發展,提高了農業產業化的經營水平,推動了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促進了農業經濟規模化經營和標準化生產,帶動了特色農產品的蓬勃發展。與此同時,由于廣大合作社成員本身經濟實力的客觀限制,廣大中小型合作社發展至規模邊緣的時候,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就必然面臨著客觀條件的制約。為此,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這一新生事物應運而生。
在當前法律框架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獨立主體資格(包括主體資格及經營資格)在全國范圍內尚未被完全承認。目前,僅有少數地區在地方性法規或行政規章中明確了該類經濟實體的性質及登記形式。大部分地區的合作社聯合體的立法和登記工作還停留在嘗試或觀望階段,使得部分合作社聯合體在打響聯合產品品牌、進行大單交易以及進一步掌握市場主動權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聯合社所具備的種種優勢相對于零散農戶更加明顯。例如,蘆筍為上海市崇明縣當地的特色農產品之一,其獨特的口感及富含的營養成分使得這一特色農產品在上海地區乃至全國范圍都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少農戶因此成立了專門的蘆筍種植專業合作社,并逐步走上增收致富的道路。為進一步擴大市場影響,轄區內以“上海綠筍蘆筍專業合作社”為首的6家果蔬種植合作社自發組成了產銷一體化、同步化的聯合體,并自2010年3月起開始試運行,截至同年7月,即實現銷量432萬市斤、產值1379萬元、均價3.19元/市斤,同比上升14.75%;由于聯社實現的信息、技術共享,使得成員社的種植技術水平普遍提升,蘆筍平均產量由650市斤/棚增至738市斤/棚,增幅13.5%:每棚收益也由1807元增至2354元,凈增30%。同時,聯社自身還通過統一規劃的物流運輸、倉儲保藏等手段直接實現利潤60余萬元。近期聯社還準備向市場打出自主品牌,并將已申請的注冊商標予以推廣。由此可見,聯合社的效應不僅在于生產經營規模的擴大、市場面的拓展、市場定價權的提升、經營成本的降低,還體現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品牌效益的推廣。如此“利社利農”的舉措,必然有其生存和發展的巨大潛在需求。為此,在上海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9月3日上海市首家專業合作聯社――“上海崇明蘆筍種植專業合作聯社”在崇明工商分局正式登記注冊,并在法律框架內首次實現了兩個突破:一是突破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表述,首次使用了“專業合作聯社”字樣的組織形式;二是突破了成員組成方式,聯社成員全部為已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另一方面,《合作社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由此可以認為:當前合作社的成員組成80%以上必須為農民身份的自然人。顧名思義,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由有聯合需要的各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組成,顯然與《合作社法》不符,而當前也并沒有專項的法律規定對這一聯合體的存在形式予以支持。這就導致了合作社聯社面臨著法律上的尷尬地位,這同時也是大多數地區至今不敢進行登記創新的主要原因之一。鑒于此,隨著合作社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其主體聯合需求與法律限制間的矛盾愈發尖銳。
二、農民專業合作聯社出資主體范疇的合理延伸及理由
合作社發展中主體聯合需求與法律限制的矛盾客觀存在。我們無法抹殺經濟發展中的客觀需求,解決矛盾的關鍵點就在于如何實現法制上的突破或政策上的創新,為其可行性尋求合理的支持。
現行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引導合作社聯合體設立社團法人,以協會或其他方式取得法律地位;另一種是在農民專業合作社類型法人的基礎上進行突破,成立同樣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的聯合社。相比兩種方案,前者方式簡便,不突破當前法律框架,但缺陷在于因不具備經營資格,無法直接參與經營活動,不能有效代表成員社對外開展業務活動,也因此對成員社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管理能力。而后者雖形式上突破了現有法條內容,但從經營管理模式的角度上卻完全契合合作社實際發展需求,較易于被廣大合作社所接受。因此,在當前合作社經濟發展的形勢下,筆者比較贊同后一種做法。當然,不排除有需求和條件的合作社結合兩種方案同步進行。
同時,從我國各地區的做法來看,也早有先試先行者對此進行了大膽的創新和突破。早在2008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相關學者就對北京市密云縣奶牛合作聯社的典型案例展開研究分析,并形成了三個基本推論:第一,走向聯合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必然趨勢,但聯合的形式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并無固定范式;第二,政府對于合作社聯合社的扶持不可或缺,但應當有個“度”的界限;第三,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道路并不一定要“自下而上”,關鍵在于基層社是否存在對聯合的強烈需求,在于聯合社的運行能否堅持獨立、自治、民主的精神。江蘇省于2009年11月23日通過的《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更是以地方性法規的方式明確了“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由此可見。不論是在聯社的實際運作上還是在相關的法制建設上都已有成功的經驗。
再者,《合作社法》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也就肯定了合作社對外進行投資的合法主體資、格。同時從《合作社法》立法本意出發,“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才是關鍵所在。而正如諸多實例所證,聯合社的成立所帶來的種種經濟效應無疑是有利于“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的,雖然從形式上看。聯合社的成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而非自然人,但是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本身的成員構成上看,同樣
也是由80%以上的農民所組成,所以從聯合社成員組成的本質上說,以合作社作為聯合社的成員亦符合有關的法律精神。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模式探討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合作社經濟的新生事物,上海地區尚未出臺專項登記管理規定,為此筆者結合當前上海郊縣合作社發展的實際,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登記為前提,對當前的登記模式提出初步建議。
(一)登記制度的基礎立足于現有登記法規,并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將聯合社的登記上升至立法層面。若聯合社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的形式進行登記,則登記模式應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部分對成員限制的條款例外)。登記程序上可參考現行的合作社登記注冊程序,對于符合條件的,登記注冊后頒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免收登記規費。當然,為進一步確認其法律地位,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考慮通過立法手段明確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
(二)業務范圍的限定應考慮聯合社的特殊作用,對《合作社法》所規定的范疇進行合理延伸。聯合社與合作社的最大區別在于其作為成員社的統籌部門所具備的統籌經營管理的職能,《合作社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并未對合作社具體可經營的業務范圍作明確限制,其中“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已涵蓋了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職能。為此,建議聯合社的業務范圍除基本的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具體范圍(如種植、養殖、技術服務等)之外,可以增加有關業務范圍,表述為“為成員社提供市場經營、生產管理的有關技術、信息服務。”
(三)登記材料的提交和審查應建立相關的標準,區別于普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基于聯合社成員的特殊性,提交和審查登記材料的有關標準和要求也應有所改變。一是開放聯合社的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允許2個以上合作社成立聯合社,名稱字號組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表述”+“組成形式”(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或聯社);二是成員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由身份證、戶口簿等文件統一變為成員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是不再審查成員的農民身份,但出于行業聯合的考慮,應對成員社的行業類別是否相同或相近進行審查;四是對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軟件系統進行相應調整。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特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互經濟組織,具有如下特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提高農民市場主體地位,保護農民利益的重要載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立與發展有利于進一步豐富和完善農村經營體制,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進入市場和農業的組織化程度;有利于進一步挖掘農業內部增收潛力,推動農業結構調整,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農民增收;有利于進一步提升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構建農村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國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員3870萬,占全國農戶總數的13.8%。農民專業合作社50%左右分布在種植業,25%左右分布在畜牧業,其余分布在漁業、農機服務業和其他行業。
發揮區域優勢,產業種類多樣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與當地特色產業及農業市場化、專業化程度緊密相關,已從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發展到加工業、運輸業等。主要依托當地已經形成的具有一定規模優勢的特色產業,發揮區域優勢,并通過合作社技術、信息、資金、生產、品牌、銷售等多方面的合作及聯動,帶動更多的農戶優化產業結構,進一步壯大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河北生贊皇縣野生酸棗眾多,酸棗仁加工已經發展成為當地的特色產業,孤山野生酸棗仁加工專業合作社便應運而生,該社現有成員198個,入股資金已達725萬元。除主導產業外,還帶動建起了3座活性炭廠,產品遠銷美國、日本、韓國及東南亞地區,年加工量占全國酸棗仁加工的60%以上。
尊重農民主體權利,組織方式民主化。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組織形式上,充分尊重農民生產經營主體和市場主體的權利,采取自愿的原則,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在內部通過社員大會實行民主管理,民主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人。但由于大多數合作社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為了鼓勵社員更多地入股,也有“一股一票”的發展趨勢。
人員結構多層次,興辦主體多樣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已經超出了傳統農民的范疇,很多專業合作組織并不是由農民完全自己創建的,既有基層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供銷社、科協、企業等經濟實體,也有一些城鎮人員、返鄉民工、個體工商戶、企業老板等。
資金需求大,迫切需要信貸支持。根據有關調查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仍然面臨著許多嚴重制約。其中,資金不足是最為突出的矛盾。從2003年到2007年,中央和地方財政累計安排近10億元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但遠遠解決不了農民合作社的資金饑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項對9省107個獲得財政部支持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調查表明,合作組織營運資金中,僅有9.25%為金融機構貸款。由于很難獲得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很難做大做強。根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對33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調查表明,只有7家從金融機構獲得1552萬元貸款,貸款額僅占需求額的6.6%。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模式
從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踐來看,適應農業生產需要,組織模式多樣化,但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農戶+企業+合作社”模式。這種類型比較普遍,企業為了能夠獲得穩定的質量和規格符合要求的原料,圍繞加工原料基地建設,把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按照一定的操作規程,對農戶進行技術指導,并組織生產,引導農戶進入市場,增加收入,與農民形成利益共同體。廣大的分散農戶通過延長產業鏈,提高農產品附加值,抵御市場風險。如四川省資陽市四方碑生豬專業合作社,就是由四川正東農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與資陽市保和鎮四方碑村生豬養殖農民、飼料生產企業、仔豬生產企業、肉食品加工企業等自愿聯合起來的互經濟組織。
“農戶+企業+公司”模式。農民以土地經營權折資入股,龍頭企業以現金入股,成立農業公司。如重慶市長壽區石堰鎮麒麟村的宗勝果品有限公司,全村共入股土地514畝,折合股金268.84萬元,恒河公司作為股東,以現金出資10萬元,實行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實行柑橘的生產和經營。
“農戶+大戶+合作社”模式。專業大戶或能人熟悉市場行情,有穩定的銷售渠道或資金、技術,發揮他們在市場信息、農業技術以及資金等方面的優勢,特別是在農業生產中的示范、帶動作用,將從事同一生產經營的農民組織起來,牽頭組建專業合作社,帶動大批農戶增加收入。如江蘇省如皋市惠華禽業專業合作社由養殖大戶發揮自身優勢,把社員組織起來,形成利益共同體,統一為社員采購苗雞和供應飼料、獸藥,并開辟了蘇州、上海等銷售網點,實行分散生產,統一銷售,實現產銷對接,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風險。
“農戶+合作社”模式。屬于“純粹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從事相同農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民自愿組建而成。如重慶市長壽區的瑪瑙夏橙協會,現有會員76名,種植夏橙2000余畝。農民向專業合作組織交納一定的會費,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民提供技術培訓、市場信息、農用物資供應、聯系產品銷售等服務。
信貸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日益發展,從建設新農村和發展現代農業的高度,農發行應積極介入,加強和改進對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多予、少取、放活”的惠農政策,實現資金向農村回流,推動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鑒于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弱,抗風險能力低,在支持初期,可首先選擇具有企業或公司參加的專業合作社模式進行支持,在取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漸鋪開。為保障政策性信貸資金安全,必須落實相應的信貸政策和必要的扶持政策。
制定相應的信貸政策。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弱勢產業和弱勢群體的聯合,注冊資本金較少,抵押資產不多。而且,有的農民合作社財務欠規范、自然風險比較大,建議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列為農發行政策性貸款業務范圍。農發行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對試點農民專業合作社遵循“社貸社還、信用擔保、政策扶持、積極支持”的原則給予信貸支持。承貸主體必須是在農民自愿基礎上依法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必須用于合作社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貸款要有信用擔保,利率原則上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基準利率。
出臺相應的財政扶持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明確提出:“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一是通過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的結合使用,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二是要建立農業信貨風險基金,對農發行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業務,提供利差補貼和損失彌補,發揮財政對農業經濟的補償作用。三是積極探索財政資金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點環節、具體途徑、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四是加大對已經加入專業合作社的龍頭企業財政補貼,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抗風險能力。
落實相應的稅收扶持政策。優惠的稅收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規定,制定和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后提供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二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三是對從事農業技術和農機服務免征營業稅。四是對農發行貸款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五是提高專業合作社貸款的稅前呆賬準備金提取比例,消化專業合作社貸款中出現的損失類貸款。
發展農業保險,分散農民專業合作社風險。農業保險是分散農民專業合作社風險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加快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和法規,研究組建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把農業保險納入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特點的政策性保險、商業性保險、相互保險和合作保險及再保險等多種形式的保險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