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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督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個人來文
承認個人人權包括在國際法的內容中,承認國際審判或監督機構可以受理個人關于人權受到侵犯的申訴,是長期以來意識形態領域、社會和政治領域演化的結果。1977年成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是這種演化中的里程碑。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設立的條約監督機構,自成立以來,在促進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通過對個人來文的受理。但由于《公約》沒有授予人權事務委員會進行管轄的強制權力,沒有對其做出的裁決賦予有法律拘束力的性質,使得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個人來文機制中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
一、個人來文機制的概況
《公約》任擇議定書規定了個人來文制度,個人來文制度是締約國政治妥協的產物。但只有締約國加入《議定書》時,委員會才有權受理聲稱該締約國侵犯《公約》所保護的個人權利的來文。議定書條款在規定該制度時采取了審慎的態度,采取“來文”的措辭而不是“申訴”,對委員會就來出的決定只是“意見”而不是“判決”,表明了委員會不是司法機構,也不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職權。根據議定書第1條,委員會有權接受并審查締約國管轄下的個人聲稱為該締約國侵害公約所載任何權利的受害者的來文。如果向委員會提交來文的個人不能自認自己是或適當代表依《公約》所享受的權利遭到侵犯時,該來文不予受理,如第816/1998號來文(Tadman訴加拿大)正是基于這項理由而被宣布為不予受理的。在有些情況下,聲稱權利受到侵犯的個人并不了解向委員會申訴的程序和格式,這就需要律師的幫助。這點委員會是允許的,但律師必須證明他們得到真正受害者請其作為代表的授權或有具體情況證明阻止律師得到此種授權,或鑒于律師過去與據稱受害者之間的密切關系,可以正當地假定受害者實際上授權律師向委員會提交來文。當然,人不一定是律師,如果聲稱受害的人不能親自提交來文,委員會可以受理由另一個人代為呈交的來文,但必須證明他或她是上述受害者的。凡與聲稱其權利受到侵害者無明顯聯系的第三方不得送交來文。委員會收到個人來文后,6個月內被控違反公約的締約國應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解釋或聲明,說明原委。《公約》第3條規定,如果被認為是濫用此項呈文權、或不符合公約的規定者,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為了防止有人濫用來文機制,《議定書》規定來文應具名。根據《公約》第5條,委員會不得審查任何個人來文,除非已斷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國際調查或解決程序審查之中或該個人對可以運用的沒有不合理拖延的國內補救辦法悉已援用無遺。委員會應舉行非公開會議審查個人來文,他們的來信和委員會關于個人案件的其他文件均予以保密。審查過程中,委員會參照該個人及關系締約國所提出的一切書面資料并把提出申訴的個人和被指稱侵害這些個人權利的國家置于平等的地位,每一方都有機會對方的論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尚不具備獨立的實情調查職能,但委員會有義務審議當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委員會認為:對個人的人權受到侵害的申訴只作籠統的駁斥是不夠的。在審查各方提交資料的基礎上,委員會僅就案件的是非曲直發表意見。到目
前為止,委員會在審查個人來文時,沒有尋求以被控違反公約的締約國的口頭辯論形式來補充書面材料,更沒有證人證言。議定書對個人來文的程序及委員會如何處理可受理的個人來文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受理個人來文后,委員會必須決定公約締約國是否侵犯了公約項下的權利并向關系締約國及該個人提出其意見。對于委員會應采取什么樣的形式提出其意見及這些意見的地位如何:建議性的還是有拘束力的,議定書沒有相關規定,更沒有受害個人如何獲得補償的規定。盡管如此,議定書確立的個人來文機制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對締約國的監督力度。從個人來文機制的建立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許多公約締約國畏懼并排斥此機構的建立,所以《公約》本身條款沒有建立個人來文機制的規定,而是規定在晚于其后多年的議定書。因為議定書是任擇性質的,所以締約國有權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議定書,只有當來文指控的國家是《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時,人權委員會才可以接受和審議這類來文。目前,很多人口大國,如中國,美國等不是議定書的締約國。毫不奇怪,只要參加議定書是完全自愿的話,那么,這種情況就不會有所改變。
二、委員會對個人來文的裁決及目的
(一)、委員會對個人來文的裁決
個人來文程序首先要求呈送到委員會的來文所涉及的問題已經經過國內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處理。因此議定書規定該來文者必須用盡可以運用的沒有不合理的拖延國內補救辦法。但委員會處理個人來文決不是國內司法或其他救濟程序的延續,它是獨立的程序。盡管委員會在它的處理意見中可能會要求關系國對qq行為給受害人合理的補償,但它不會再把案件發回關系國,也不會把它的意見直接送給關系國的國家機關,它只把處理的意見直接交給關系國。《公約》及其議定書沒有在締約國與人權事務委員會之間建立組織上的關系,同樣其他人權條約建立的監督機構與締約國之間也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隸屬關系。這些獨立的監督程序與傳統的審判或法院組織機構的區別是很明顯的。首先從委員會的委員選擇標準來看,《公約》第28條規定,委員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僅僅是建議締約國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加委員會的有用性,但事實上委員會基本是由從事律師、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員組成的。在每年三次的為期三周的會議日程外,委員們一般會繼續從事他們初始的工作。盡管他們被要求是以個人身份而非政府代表的身份從事工作,但從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有些委員會成員還同時在其政府部門中擔任職務。所以委員們或多或少還是會受到本國的一些影響,在具體的工作中可能維護其本國的利益。
委員會只接受書面形式的個人來文及關系國向委員會提出解釋或聲明的書面資料,盡管從議定書第5條(1)中并不能得出禁止口頭程序的結論。根據議定書第5條(3)的規定,所有審查個人來文的會議都是不公開的。審查個人來文時的程序過程,被委員會視為機密,盡管委員會在隨后的“意見”中會對此詳細敘述。委員會秘書處首先做出“意見”的初稿,然后交給會前工作組,工作組在修改后把它交給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委員會18個成員應全都出席會議以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有的成員確實不能到會的話應寫出書面的贊成或反對意見。議定書沒有規定委員會“意見”對締約國的法律效力和救濟措施。所有對委員會及其職能的條款規定都與國內法院對法官和司法程序的要求形成鮮明對比,如委員會審查案件的不公開性。盡管委員會與法院有根本不同的特征,但很明顯,個人來文程序也是做出裁決的一種形式。從本質上說,它是獨立專家裁決個人對締約國侵犯條約規定的個人權利的控訴的過程,委員會專家依據個人來文中列明的事實和國家提出解釋或聲明中的事實或本委員會發現的事實,運用公約對有關權利的規定做出有利于一方的裁決。委員向關系締約國提出裁決“意見”并提出對其侵犯公約權利所造成的傷害進行適當補償的建議。但對具體人權問題缺乏后續行動。近二十年來,委員會為了使個人來文機制更接近典型的裁決體系而不斷地對公約及議定書進行解釋,如委員會認為,議定書沒有規定委員會對個人來文處理決定對締約國有拘束力并不意味著締約國可以自由選擇遵守或不遵守委員會的決定。締約國有義務提供委員會決定中建議締約國采取的補救措施,這一義務來源于公約和議定書的規定。是否能通過對議定書的修改的方式來規定委員會的決定對締約國有拘束力以彌補議定書的不足,至少在目前還不能確定,因為這要取決于締約國的意愿。
本文作者:王慧瑩作者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存在的問題
(1)政府管制仍在限制著市場機制的發揮。市場經濟條件下,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應該是市場,而政府的作用只是對經濟的宏觀管理,對經濟發展的總量進行調節,制定市場規則規范市場秩序,為社會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而就目前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政府所干預的范圍和力度已經超過以上職責并干預到了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其干預的方向不對,形式選擇失當,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規章制度過多過細,公共產品生產的比重過大;對各種政策工具選擇及搭配不適當,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結果非但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2)政府管理方式單一、落后,對企業干預仍較多,政府職能依舊存在“越位”“缺位”“錯位”現象。政府管理的方式及手段比較單一,相比之下,較多的是運用政治手段而忽視了經濟和法律手段。在這種政治手段的干預下,很多企業不能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從而不利于公正、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同時也無法真正調動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從而影響我國企業的健康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目前我國政府職能轉變還沒有完全到位,市場化仍然處于低級階段,我國政府壟斷公共服務供給的局面還沒有徹底轉變。政府的生產角色、提供角色、安排角色的定位不合理,存在“越位”、“缺位”和“錯位”等方面的問題。(3)政府內部決策與執行職能不分。在政府內部,決策職能與執行職能應該是分開進行的,而我國政府內部的這兩種職能的區分是不明確的,這使得一些部門忙于具體事務、疏于決策,重審批、輕監管,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這種混亂現象對于提高政府部門效能是相當不利的。(4)地方部門利益觀念過重,嚴重缺乏公共意識與公共責任感。在我國,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為了強調其政績優異,不惜引進一些高污染高消耗的產業與項目來拉動當地的經濟增長,而這種增長實際上是扭曲的,是以犧牲環境與資源為代價的,這會嚴重影響我們所倡導的可持續發展。地方部門這種只重眼前利益的表現是對不起廣大人民群眾的,是缺乏公共意識與公共責任感的表現。
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存在問題的對策
由于我國行政體制改革是在社會處于急劇轉型時期進行的,因此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傳統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因素的影響,從而出現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體制改革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既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行政體制改革的經驗與成果,也不能關起門來閉門造車。我們應該在將國外的智識經驗與本土資源相結合的基礎上,創造性的推動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順利開展。面對以上幾點行政體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以下相關對策:(1)轉變政府職能,建設現代行政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政府應真正做到職能轉變,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從制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要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改善經濟調節,嚴格市場監管,加強社會管理,更加重視公共服務。合理界定政府部門職能,部門責任,確保權責一致,建設現代化的行政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取消對市場的過度管制。(2)切實開展政府機構改革,并進行相關方面的配套改革。政府通過機構改革應做到各部門權責名確,各司其職,杜絕“越位”“缺位“”錯位”現象的發生。中國的行政體制改革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它始于經濟體制改革的帶動,又處于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總體改革鏈條中的聯結點位置,為政治體制改革創造必要的平臺。因此,行政體制改革必須全方位、多層次推進且各方面層次和領域的改革應該同步進行。(3)落實行政效能監察,實行“行政三分制”。“行政三分制”,即決策、執行、監督職責在部門間的適度分離,提高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前瞻性,明確界定執行部門的職責分工。“行政三分制”的主要內容是將行政管理職能分決策、執行、監督三部分,在相對分離的基礎上,三者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通過加強決策,提高政府決策效率,使決策程序化繁為簡;通過加強執行,使執行部門認真做好執行工作,不推諉、不扯皮;通過加強行政監察,使整個行政過程明朗化,從而抑制政府內部決策、執行職能不分的弊病,也便于對政府部門行政權力的行使進行全程的監督。(4)加快推進地方政府改革,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由于全國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場體制發育程度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而對政府管理的體制、職能、過程和方式的要求也就不同。因此推進地方政府改革時要從各地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因需而治,切不能搞中央政府決策“一刀切”。應通過改革,讓每個地方、部門、單位和公務員都成為改革的主體和推動者,充分發揮其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采用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進行。中央政府應當適度放權給地方政府,正確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進行分稅制改革,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從而更好地為地方建設做出貢獻。
關鍵詞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策略
從2001年開始,我國證券業大力推行國外流行的證券經紀人制度,以試圖改善國內市場對客戶服務的質量,但是制度實施以來,各大券商紛紛慘敗,特別第一個推出此制度的大鵬證券非但沒有提高公司的業績,反而目前已經破產,這種在國外證券市場非常成熟的一種制度在我國實施起來如何是這樣狀況呢?
1國內影響和制約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的因素
從2001年以來,中國券商在推廣經紀人制度上進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然而由于長期以來的種種原因,影響和制約“經紀人制度”發展的因素依然有很多。剝開事件的表面,行業性的經紀人營銷模式的失敗必然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
1.1戰略規劃不明確
縱觀中國券商的發展,在經紀業務方面,多數是以營業部為前沿,無論是最初的贈送禮品或是后來的經紀人制度均是由營業部首先發起,當形成一定規模后總部相應部門方才著手“規劃”,普遍欠缺系統的策劃。
技術主導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多年來的發展形式,在信息技術應用與業務發展之間,券商更多的是被技術牽著鼻子走,戰略規劃根本無從談起。在網絡技術和通訊技術方面,每一次的技術創新都會首先受到證券業的關注,只要在系統擴容和方便交易上有可行性,券商便會不惜代價地應用,并且迅速普及。隨著競爭加劇,越來越多的技術創新帶來的是越來越少的客戶、高昂的運行成本、客戶(特別是核心客戶)流動的加劇,技術投入的邊際效益每況愈下。券商對技術盲目依賴的極致是對call-center的熱衷。由于call-center在一定程度上與券商原有的電話委托交易系統具有相通性,迅速得到券商以及技術供應商的認同。從純技術的角度來看,國內的call-center系統與國外并無二至,然而在實際應用上卻有著致命的缺陷。call-center的核心在于其人工坐席向客戶提供的專業化信息咨詢,其背后是一個由投資理財專家組成的研發團隊,而國內券商根本就不具備這一能力,雖然有智能應答,也有人工坐席,能提供給客戶的卻不過是粗線條的股評而已,因為政策的原因,即使是提供股評也不能帶有肯定性的字眼。由于服務內容的缺乏,國內券商的call-center紛紛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另外,雖然很多券商將建立市場營銷體系,推廣經紀人制度作為自己的“戰略轉型”方案,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這兩者在營銷過程的各個環節中,只是銷售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能改變中國券商不具備證券業專業技能、無核心產品、無個性化差別服務的現狀。這樣的狀態就如同一個電視機生產企業不能生產電視,既使有完善的銷售渠道、有精彩的電視節目,那又有什么用呢?
在進行營銷轉型時,券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卻很少有券商真正進行市場定位,因而出現全國券商步調一致說“轉型”的場面。券商的資源是有限的,而客戶的需求則是無止境的,因此進行市場細分,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選定目標市場、發現市場機會,根據自身優勢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實施營銷策略是券商有效利用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1.2組織架構上的缺陷
券商現有的組織架構大多采用事業部制,以業務為單元劃分的事業部是獨立的利潤中心,由于不同的事業部的服務對象存在著利益沖突,通過事業部之間的“防火墻”保證了經營上的公正性,有效地避免了風險在不同事業部之間的擴散,但是這樣一來也造成了券商三個主營業務的分離。由于受政策影響,證券經紀業務產品單一、創新范圍小、業務形態固化,完全依靠交易通道的壟斷優勢維持經營,而承銷業務和自營業務的分離,使券商很難形成有核心競爭力的產品。
此外,以職能線、產品線為主導,以地區線為輔助的模式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產品分割、職能分割、地區分割的問題。由于各級部門之間利益的相對而言獨立性,而管理者又以利潤來衡量各部門的業績,極易使各部門產生本位主義,忽視長遠的整體利益,從而影響各項方案的實施。為了協調這一矛盾,又不得不多設置一些諸如管理總部一類的中間管理層次和中層管理人員,不僅增大了管理成本,也使券商的中間管理層膨脹,損害了組織的運作效率。
從券商管理體制角度來看,事業部之下的區域管理總部體制是一種混合的內部組織結構體制,一方面,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采取事業部制的管理體制,以不同的業務為劃分標準,采取“縱向”管理;另一方面,設立區域性管理總部采取“橫向”管理。在實際運作中,這種混合的體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此外,券商在轉型時多生硬地將營業部的市場營銷體系與運營保障體系分開,使前后臺工作反復交叉,造成了大量的問題。
1.3以短期目標為主的考評方式
由于經紀業務收入是券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對營業部的考核多數是以利潤指標來衡量,對短期利潤的過分強調使營業部很難著眼于長遠來談發展。營銷是一個漫長而堅苦的過程,一個營銷體系的建設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而券商在進行經紀人營銷模式建設時顯然缺乏嚴謹的定位和論證,回報的長期性和考核的短期性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
1.4“經紀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經紀人制度大多是由一批券商的總部各部門人員組成項目小組負責制度的建立,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在設計階段時容易成為設計者的項目,沒有考慮到作為最終執行者的營業部的實際情況,使項目脫離實際。而目前,現實就是在營業部極度缺乏營銷管理人員和管理經驗的情況下,參照國內保險經紀人制度和國外證券經紀人制度建立起來的經紀人制度根本就無法執行。
2解決問題的相應策略
2.1戰略性營銷規劃
(1)市場調研。首先,券商必須進行市場調研,系統地、有目的地收集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資料,并用科學的方法加以分析研究,以助于真正地了解市場。目前,券商最迫切需要進行以下三個方面的市場調研。客戶調研:客戶的交易習慣、服務需求、經濟狀況、交易動機及其他客戶基礎資料。服務流程調研:調查各業務流程中的服務質量,以改進營銷過程中的各種服務。市場需求調研:從客戶的角度出發,了解客戶真正的需求。
(2)進行市場細分,選擇目標市場。事實上,券商一直都在進行自身市場準確定位的努力,希望通過市場和客戶的細分來形成自身的經營特色。無論怎么的市場定位,都必須進行市場和客戶的細分,必須明確公司的利潤將從什么樣的客戶身上來以及怎樣來。從國外券商的經紀業務發展模式來看,券商根據利潤來源而進行的市場定位可走如下幾條路:①擴大基礎量。以較低的收費水平賺取利潤,只向客戶提供最基本的服務。這個基礎量包括客戶量、資金量和交易量;②高度專業化。選定優質客戶群體,按照客戶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專業服務,收取不同的服務費用,賺取比較高的利潤。這些需求包括不同層次的專業咨詢、專業投資理財顧問等;③只提供交易通道。除交易通道外不提供其他任何附加值服務,以極低的價格吸引眾多中小客戶,賺取超低水平的利潤。網上經紀公司即屬于這種類型。
2.2調整組織結構
券商的組織架構創新應包括轉變盈利方式、優化盈利結構、開拓新的盈利來源、控制成本和提高管理水平等諸手段。在經紀人制度建設方面,設立獨立于原有營業部網絡之外的營銷體系是最佳解決方案。
全國性的券商應考慮按一定的地理位置將國內市場劃分為數個大區,建立大區一級的銷售經理制度,由大區經理負責在區域內以每個營業部配備一個銷售小組為標準,與原營業部合作,進行產品銷售、創新業務推進、區域性投資銀行和財務顧問等業務,以實現營業部的營銷、服務和綜合業務拓展的兩個平臺功能;建立暢通的研究所、經紀業務總部、營業部、客戶之間的服務流程,以及多通道的咨詢產品發送流程。
2.3平衡計分卡
績效評估對于新制度的執行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在券商的轉型實踐中,正是由于以短期利潤為考核目標而阻礙了其實施,多數券商的績效考核還處在“量化考核與目標考核階段”,而平衡計分卡的核心思想就是通過財務、客戶、內部經營過程、學習與成長四個方面指標之間相互驅動的因果關系展現組織的戰略軌跡,實現績效考核——績效改進以及戰略實施——戰略修正的目標。平衡計分卡中每一項指標都是一系列因果關系中的一環,通過它們把相關部門的目標同組織的戰略聯系在一起;而“驅動關系”一方面是指計分卡的各方面指標必須代表業績結果與業績驅動因素雙重涵義,另一方面計分卡本身必須是包含業績結果與業績驅動因素雙重指標的績效考核系統。之所以稱此方法為“平衡”計分卡,是因為這種方法通過財務與非財務考核手段之間的相互補充“平衡”,不僅使績效考核的地位上升到組織的戰略層面,使之成為組織戰略的實施工具,同時也是在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之間、客觀評價與主觀評價之間、指標的前饋指導與后饋控制之間、組織的短期增長與長期發展之間、組織的各個利益相關者的期望之間尋求“平衡”的基礎上完成的績效考核與戰略實施過程。
2.4經紀人制度的實施
隨著市場的發展,經紀人必將成為券商銷售網絡中的絕對主角,誰掌握了銷售渠道誰就擁有了未來。無論市場怎樣發展,客戶始終是券商生存發展的根基,經紀人才是客戶來源的保證,經紀人在券商中的地位必須得到肯定,經紀人隊伍的建設必須成為券商工作中的重點。在經紀人制度中,經紀人是金字塔的塔基,只有塔基穩定了,金字塔才能往上搭建。
由營業部直接經營客戶的年代很快就會過去,作為現有利潤中心的證券營業部,轉型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結軌,制度的創新是必然的,因此,各券商應強化“變革”、“危機”意識,形成“客戶導向”、“流程導向”、“團隊合作”,以先進可行的策略完成其制度的創新,提高整個證券業經紀業務的競爭力,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吳曉求.海外證券市場[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美]弗蘭克.J,法博齊.資本市場[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1)以人為本原則。確切地說,這里的“以人為本”是指以“勞動者為本”。眾所周知,政治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的本質區別之一是立場不同。政治經濟學根本方法論是唯物史觀和唯物辯證法,它強調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強調人的本質是社會關系的總和;強調在階級社會,人總是從屬于一定階級的人。因此,經濟學認為,在經濟關系中不存在孤立的、抽象的人,而是從屬于一定階級利益的人。政治經濟學的起點是人的勞動不斷生產和再生產出供人類消費的物質資料,終點是在生產力高度發達、物質資料極大豐富的前提下,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勞動者在不同生產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終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動力源泉。西方經濟學則是以“經濟人”假設作為出發點形成的理論邏輯,這一理論體系的邏輯實質上就是資本發展的邏輯。所以,在西方經濟學邏輯中存在悖論:一方面把人假設為可以按照最大化原則進行理性選擇的“經濟人”,另一方面又把勞動者僅僅視為與資本、土地相同的生產要素,根本無視與其他生產要素相比,勞動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這一事實本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更是強調以人為本,以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為本,理應成為它的首要原則。我國實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將涉及多方面深層矛盾和利益關系的調整,這種調整甚至會帶來社會陣痛。我們的各項改革措施如何最大程度地減少陣痛、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應該成為深化改革堅守的重要理念。
(2)滿足需要原則。在政治經濟學中,“需要”(need或want)和“需求”(demand)有重要區別。“需要”通常是指人的生存和發展對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客觀要求。馬克思在分析勞動力商品的價值構成時指出,勞動力商品的價值是由生活資料的價值表示的,而勞動者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構成具有層次性,包括勞動者自己和家屬所需要的“生存資料”,如衣、食、住、行等,也包括教育、文化、健康保健等“發展資料”。因此,“需要”是以使用價值來衡量的。而“需求”概念則不同,它用以描述市場中的交換行為,只要有貨幣、有購買力,就形成“需求”,“需求”是從價值實現角度分析的。“需求”不一定是客觀“需要”,比如市場上有1萬套商品房,從客觀需要即使用價值角度來說,可以滿足1萬個家庭的需要,但也許由于房價過高,1000個家庭購買了這1萬套商品房,從市場的角度看,商品房的價值得到了實現,也就形成了市場“需求”,但顯然這些買房者不是為了“需要”,而是為了資本的價值增殖,其后果必然是房價虛高,一方面是需要房子的人買不起房,另一方面是不需要房子的人囤積大量房源。類似的問題還存在于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其他公共產品中。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表明,我們的生產是以“滿足需要”為根本目的的。當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還要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借助價值規律來滿足需要,但這不妨礙“滿足需要”理應成為指導我們各項經濟工作的重大原則。就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來說,化解產能過剩,可以以“滿足需要”為原則制定相應政策,比如化解商品房過剩,可以采取政府購買、百姓廉租的形式;化解鋼鐵、水泥等過剩,可以考慮增加基礎設施尤其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產業轉型、結構升級,可以考慮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不同消費群體的消費能力、消費需求差異性問題;等等。
(3)共享發展原則。共享發展理念是我們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大理念之一。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指出,“共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這表明共享發展已經屬于社會制度深層內容。共享是政治經濟學追求的理念,這一理念與以勞動者為本理念一脈相承。馬克思在科學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運動規律基礎上,指出了共享是未來社會的重要制度特征。我們黨從強調“共同富裕”到強調“共享發展”,在理念上是一個新發展。共同富裕的實現途徑強調先富帶動后富,這在一定歷史時期有其必然性,但今天,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了新階段,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我們有了較好的經濟實力,強調“共享發展”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增強發展動力,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提到共享發展,人們往往想到勞動成果分配方面的問題。其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的共享發展包含的內容很豐富,從微觀領域看,企業層面的共享既包括分配領域的共享,如提高工資,也包括生產領域的共享,如勞動條件、勞動資料、勞動保護、勞動管理等。在宏觀領域,不僅包括基礎設施、公共資源的共享,還包括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的共享;在消費層次上,不僅包括生存資料的共享,還包括發展資料的共享等。就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而言,共享發展意味著在微觀企業領域,不能一味把降低工人工資作為提高企業效率的口實。影響企業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技術高低、生產資料的性能好壞、企業管理的先進與否、工人積極性創造性的高低等。盡管政治經濟學認為新創造的價值是V+M,二者之間存在此消彼漲的關系,降低工資就可以提高利潤。這是一種靜態認識,馬克思這一公式揭示了勞資之間的對立關系。但利潤和工資之間的關系要復雜得多,因此不能用線性思維套用馬克思這一思想,認為降低工資就能提高利潤,即提高企業效益。
(4)公有主體原則。“公有”是指公有制,“主體”是指主體地位,即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原則。眾所周知,政治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在研究對象上有根本區別。西方經濟學是把資本主義私有制作為理論前提,認為市場經濟與私有制是孿生兄弟,并把二者看作是人類社會永恒的制度,整個理論體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資源配置問題。而政治經濟學則是把資本主義所有制以及由其決定的社會生產關系作為研究對象,認為資本主義所有制只是人類社會發展特定階段的產物。政治經濟學認為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方式,可以與不同所有制相結合。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特征是公有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則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在資源配置方式上,也是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結合,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征,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重要原則,它是堅持以人為本原則、滿足需要原則和共享發展的制度保障和物質基礎。同時,堅持公有制主體性原則,也就堅持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
Abstract:The North Korean Nuclear Issue evolution is affecting the Korean Peninsula situation security trend, the realism and the construction principle two international politics theories have given the different explanation to the North Korean Nuclear Issue, positively interacts and increases the mutual recognition solves the North Korean Nuclear Issue direction.
關鍵詞:朝核問題 現實主義 建構主義
Key words:North Korean Nuclear Issue realism construction principle
朝核問題始于20世紀50年代末,朝鮮為應對美國在韓國布置核武器的威脅而開始核研究,經過60年代至80年代的發展,朝鮮初步建立起部分核設施。然而,朝鮮的系列核研究引起了國際社會尤其是美國的關注,1985年朝鮮迫于國際社會的壓力,加入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但卻沒有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在規定時間內簽署保障協定,這成為此后美朝爭端的導火索。20世紀90年代冷戰結束,由于蘇聯解體而造成的核武器可能失控、核技術和核材料擴散,以及核門檻國家增多的趨勢,使防擴散成為美國對外政策的優先目標之一。美國因此以衛星照片為由,認定朝鮮違反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規定,正在秘密研制核武器,并要求對朝的核設施進行檢查。幾經交涉后,朝鮮予以斷然拒絕,并于1993年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一次朝核危機由此爆發。1994年6月美國前總統卡特訪朝,推動朝美于當年10月達成關于朝核問題的《框架協議》。2001年2月,小布什上臺以后對朝實行強硬的遏制政策,直接導致朝鮮公開承認自己擁有核武器研發計劃,朝核問題升級為第二次“核危機”。隨后,中國政府于2003年發起的六方會談將各方拉回到談判桌上,但朝美雙方分歧仍然嚴重。朝漸漸對六方會談和布什政府失去信心,2005年朝鮮公開宣稱擁有核武器,2006年和2009年分別進行了兩次核試驗和數次導彈試射。直至2010年以來“天安艦事件”和“延坪島炮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