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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2008年開始進入全面推進的階段,分析其運行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對該項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新農合;自愿原則;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家庭賬戶
中圖分類號:F840.68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5006302
1安??h新農合運行效果
江西省安福縣2007年1月被確定為第二批新農合試點縣,運行兩年多來,新農合為廣大農民群眾帶來了實惠,取得了較好效果。
(1)較大程度地提高了農民的身體健康水平,緩解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局面。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目的是幫助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減輕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截至2008年3月,全縣農民共155562人次享受到新農合補助,補助金額達到1379.96萬元。其中門診小額補助13.4萬余人次,補助金額 78.93萬元;住院大額補助21169人次,補助金額1294萬元;慢性病補助96人次,補助金額達到7.03萬元,達到大額封頂線的有3500人。
(2)激發了農民健康意識的有效釋放,推動了衛生服務需求。
一年多來,群眾到縣、鄉兩級醫院看病的農民群眾明顯增多,就診率上升了20個百分點,極大地提高了鄉村衛生資源利用率。農民群眾的健康觀念和防病治病的意識有了前所未有的更新。群眾的健康教育知曉率也較以前上升了35個百分點。2008年共有28.34萬名農民參加了新農合,參合率達96.17%,比2007年提高了11個百分點。
2安福縣新農合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自愿參加原則與強制推行之間的矛盾。
[2003]3號《關于建立新農合的意見》指出,新型農村合作制度堅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安??h實行的新農合規定持有農村戶口的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參保,這種規定主要是為了降低參保過程中的逆向選擇。但是在調查走訪中發現,一些家庭存在只有部分成員參保的現象,而且參保對象集中于老、弱、病、殘者,而青壯年勞動力則參保率明顯較低。這一方面是由于農民從理性人的角度出發,傾向于為患病風險大的成員參保;另一方面,由于2008年新農合已經進入全面推進階段,有些村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參保率指標,對于有些家庭部分成員參保的現象“視而不見”。由此可見,堅持自愿原則的新農合陷入了強制推行的尷尬境地。
(2)制度運行過程中的道德風險。
通過實地走訪調查發現,新農合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醫生與患者之間進行協商,使用非藥品目錄類的藥品,而同時在報銷單上改成目錄類予以報銷;②制度在患者信息甄別、轉診行為控制等機制上的殘缺。農民謊報意外傷害原因和傷害程度等以力圖將不能報銷的費用人為納入,套取醫療保險金。新農合運行過程中道德風險的存在,威脅到該項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3)大病住院補助和家庭賬戶門診補助相結合的制度設計中,家庭賬戶的實際作用甚微。
《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意見》中指出: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農合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相結合的辦法,既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民受益面。安??h新農合實行的是大病住院補助和家庭賬戶門診補助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具體運行方式是家庭以戶為單位參保,每人每年繳納20元,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各補助40元,其中每人每年5元進入家庭賬戶,其余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家庭賬戶積累可以用于門診費用的報銷。
該縣某鄉規定,農村居民可以使用家庭賬戶基金積累到鄉、村定點醫療機構購買日常醫藥用品。然而,一方面,農民對這一規定認識不清,以為家庭賬戶基金積累必須每年結清,因此家庭賬戶積累較少;另一方面,鄉村定點醫療機構通過指定家庭賬戶購買藥品的種類,提高其價格等從中受益不菲。由此,家庭賬戶由于積累太少而并未真正起到補償門診費用的作用,同時降低了大病統籌基金的積累,降低了風險共濟能力。
(4)外出務工農民的醫療保險問題未能得到解決。
新農合實施過程中規定,所有農村人口,只要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及復印件即可在當地參保,因此外出務工農民按規定可以在戶口所在地參保。但是通過查閱安福縣某村的參保登記臺帳發現,該村外出務工農民參保率較低。一方面是由于外出務工農民絕大部分為青壯年,患病的風險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外出人員一旦患病,回鄉看病花費較高,并且藥費報銷手續過于麻煩,難以從中受益。由此極大地降低了外出務工農民參加新農合的積極性。因此,如何建立真正適合農民工流動性大等特點的醫療保險制度仍然值得探索。
3完善新農合的建議
(1)逐步實行“適度強制”原則。
實行“適度強制”原則,可以從根本上杜絕“逆向選擇”行為,消除各級政府和農民之間的博弈困境,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達到市場均衡和合作醫療制度的全面覆蓋。但是,由于經濟水平的制約以及新農合制度的復雜性,全面貫徹強制性原則很難一蹴而就。對于經濟發展水平達到推定標準應該強制實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區,可以采取向參保農戶免費提供兒童接種、婦女孕產期、產后保健服務,對未參保農戶適當收取費用等形式,鼓勵農戶參保,讓農民在理解的基礎上達到強制參保的目標,同時也能降低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發生。
(2)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合理劃分大病醫療補助和家庭門診賬戶的分配比例。
由于安??h家庭賬戶部分每人每年為5元,一方面由于農民家庭賬戶的作用認識不夠,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賬戶的積累過低,使得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極弱。因此,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及就醫消費支出合理劃分家庭賬戶和統籌賬戶的比例仍然值得探索。朱坤等人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家庭賬戶分析》中詳細地分析了門診家庭賬戶的作用及弊端,同時提出:在政府投入逐漸增加的同時,適當增加參合農民的籌資額度,并逐漸提高門診家庭賬戶的規模和配置比例;有條件的地區,門診家庭賬戶的規模和配置比例得到提高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門診家庭賬戶逐漸向門診統籌賬戶轉變,加強參合農民的門診共濟能力,切實解決參合農民的門診負擔。
(3)加快建立健全多層次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
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十分突出。2004年,國家啟動了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安福縣就此也制定了《安??h城鄉醫療救助方案》,規定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主要為低保戶和五保戶,同時對患有疑難病的村民實施醫療救助,通過為其繳納新農合參保資金或民政局提供醫療補助等方式實行。新農合和農村醫療救助兩項制度的結合進一步降低了因病返貧的人數。但是我們了解到,醫療救助的比例極為有限,同時申請程序以及救助過程極為復雜,這樣使得困難人員受益水平降低。因此,逐步完善新農合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有效結合,同時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鼓勵發展商業保險,完善多層次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對提高農民的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4)尊重外出務工農民自主選擇參保的權利,以適應其流動性大的特點。
由于外出務工農民具有流動性大的特點,鄭功成教授曾提出對其進行分類的觀點,并根據其流動性的不同分別選擇醫保制度。在解決外出務工農民醫療保險問題上現在各地實施的制度模式總結起來主要有三種:參加務工地區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加戶口所在地的新農合或為其設立單獨的醫保制度。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醫療保險制度發展模式也存在極大差異,目前還難以將農民工納入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而從農民工流動性大以及我國經濟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實際出發,尊重農民工對各項醫療保險制度的自主選擇權,不強制性地將其納入新農合的范圍具有現實需要。而待我國城鄉醫療保障制度實現有效銜接、醫療保險統籌層次進一步提高之后,實現王國軍教授指出的從二元到三維的社會保障,農民工由于流動性大,醫療保險關系難以轉移接續的難題也就迎刃而解。
參考文獻
一、什么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民個人、縣鄉財政、鄉鎮衛生院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基本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什么好處?
(一)得到公益補助:農民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規定,繳納個人負擔的合作醫療經費后,生病后可享受到縣鄉財政、鄉鎮衛生院的診療費用補助。
(二)看病花錢可報銷:到一體化衛生所、鎮衛生院看病或經同意轉上級定點醫院所支付的醫藥費用可按比例報銷。
(三)可防因病致貧:既保小病,也保大病,重點解決大病問題,特點是大病住院花費越多,報銷的費用也越多,可有效地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資金籌集。由農民個人、縣財政、鄉鎮財政和鄉鎮衛生院共同負擔,人均籌資20元,其中農民個人繳納15元,縣財政補貼3元,鄉鎮財政和鄉鎮衛生院補貼2元。
(二)資金管理??h、鄉財政和鄉鎮衛生院根據每個鄉鎮繳納合作醫療資金的農民數量劃撥補助金,各項資金集中到縣財政局專用帳戶,專戶儲存,??顚S茫瑒潛艿洁l鎮經辦機構定期為農民報銷醫療費用。
(三)報銷比例
1、到一體化衛生所和鄉鎮衛生院診治的門診總費用報銷15;
2、到鄉鎮衛生院住院的診治總費用報銷50;
3、上轉定點醫院門診費用不報銷。經鄉鎮衛生院同意上轉病人每人次實際住院費用3000元以下的報銷10,3001—5000元的報銷15,5001—7000元的報銷25,7001元以上的報銷30;4、每戶每年最高報銷4000元。
以后每年根據籌資情況及時調整報銷比例。
四、參加農民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農民的權利
1、因請登陸原創網站:病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者,有享受醫療費用補償的權利;
2、參與農民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有享受定點醫療機構提供方便、優質、文明服務的權利;
3、參與農民人員有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施監督,有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二)參與農民的義務
1、按照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辦法及時繳納合作醫療經費;
2、到一體化衛生所和鄉鎮衛生院看病,到縣級定點醫院住院時要保存好收費單據;
3、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五、報銷程序
到一體化衛生所和鄉鎮衛生院診治疾病的費用或經批準轉到縣級定點醫院的住院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和收費單據,定期到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報銷,也可以累積,分段報銷。
六、下列情況不屬報銷范圍
(一)非醫療費用(生育、美容等);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藥事事故等引發的醫療費用;
(三)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引發的醫療費用;
(四)輸血、磁共振檢查費;
(五)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急危重癥病人急救引發的醫療費用;
(六)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診療費用;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農民醫療保障體系,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減緩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與,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醫療統籌為主、兼顧門診醫療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戶口在本市轄區內的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農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障適度,大病統籌、小病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市辦市管、封閉運行、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管理體制,由市政府統一籌資、統一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成立**城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合管會),由市長任主任,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管辦),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鎮(辦、區)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鎮合管辦),作為市合管辦派出經辦機構,掛靠各鎮(辦、區)防保站;行政村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接受市、鎮合管辦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七條經辦機構主要職責
一、市合管辦主要職責
㈠認真貫徹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工作;
㈡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㈢協助有關部門籌集、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㈣制定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方案,編制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方案;
㈤監督市內醫療費用的核銷工作,負責參合農民市外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的核銷;
㈥制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卡、證、表、冊;
㈦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與者提供咨詢服務;
㈧負責對鎮合管辦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調解爭議、糾紛,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㈨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及時收集、整理、分析、評價、上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㈩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確認,并對其醫療服務質量和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管;
(十一)定期向市合管會報告工作,落實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鎮合管辦主要職責
㈠負責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工作;
㈡協助有關部門籌集、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㈢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填寫、發放和管理合作醫療證;
㈣與農戶簽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議,建立健康檔案,為農民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咨詢服務;
㈤負責對轄區內各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合患者墊付的門診、住院補償費用情況進行初審,定期上報市合管辦復審;
㈥報告、公布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情況;
㈦對轄區定點醫療機構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管,并定期上報市合管辦;
㈧對村級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㈨落實市合管辦交辦的其它任務。
三、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主要職責
㈠發動組織農民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助鎮合管辦與農戶簽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議,配合財政部門收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㈡監督村衛生室的衛生服務和村民的就醫行為;
㈢協助與監督村衛生室對本村參合農民醫療費用報銷的公示情況;
㈣協助組織農民參加體檢和建立健康檔案。
第八條市衛生、財政、民政、信用聯社、、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廣播電視、編制、人事、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部門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全力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三章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戶籍在本市轄區內的農業戶口居民(含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的農民,應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合作醫療基金,做到村可漏戶,戶不漏人。
第十條參加合作醫療農民以戶為單位進行注冊登記,并與鎮合管辦簽訂協議書,在履行繳費義務后,取得《**城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建立門診家庭賬戶。退出下年度農村合作醫療時,以戶為單位退出。
第十一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權利
㈠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可以在本市境內自主選擇質優、價廉、方便、安全的市、鎮(辦、區)、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享受規定的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補償;
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有權要求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支出情況進行查詢、公示,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㈢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本年度內沒有獲得住院費用補助的,可享受一次免費健康體檢。體檢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義務
㈠以戶為單位,簽訂協議,按時繳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
㈡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
㈢檢舉弄虛作假、套取補償等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戶口遷移離開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員會應在30日內報告所在鎮合管辦,鎮合管辦在接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到市合管辦辦理注銷等手續。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由農民個人自愿繳納、地方財政補助、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三部分構成,即農民自愿繳納10元,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級財政補助15元,市(縣)財政補助5元。
第十五條農村五保戶和特困農民家庭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從五保轉移支付經費和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本市財政補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市財政局在省里規定時間內劃轉到市信用聯社設立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并在5日內通知市合管辦。
第十七條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捐贈合作醫療基金。捐贈的基金由財政部門統一接收,并及時進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執行的年度為每年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10日以前參合農戶繳納下一年度的合作醫療基金,發放或重新注冊《**城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不得逾期補繳合作醫療基金,也不得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合作醫療基金。
第十九條市財政部門負責代收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基金,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予以協助。其中鎮(辦、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與協調;村組干部負責入戶登記;財政所具體負責基金收取,收取的基金要及時入賬,并于12月15日前將所收取基金全部轉入市合作醫療基金專戶;鎮合管辦負責與農戶簽訂參合協議,發放合作醫療證。
第二十條鎮(辦、區)財政所代收合作醫療基金所需經費,由鎮(辦、區)根據省政府要求,按人平0.1元從本級財政預算中解決。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由市財政局在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補、節余下轉、利息轉入基金。
第二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為住院醫療基金、門診醫療基金、健康體檢基金、大病補助基金和風險基金。
㈠住院醫療基金(含慢性病補助基金)為人平36元,用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償和部分慢性病患者門診費用的補助。
㈡門診醫療基金為人平9元,用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門診醫療費用的補償。
㈢健康體檢基金為人平2.5元,用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而沒有獲得住院費用補助的農戶本年度的健康體檢,體檢項目由市合管辦另行確定。
㈣大病補助基金為人平1元,主要用于大病患者當年住院醫藥費補償額已經達到最高封頂線,或住院醫藥費補償后自費數額較大,仍然會造成“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病例的補助。大病補助金每年年終由市合管辦集體審核補償一次。具體辦法由市合管辦制定。
㈤風險基金為人平1.5元,主要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財務透支和意外情況的應急處理。
第二十三條節余的合作醫療住院基金按照**財社發〔**〕1號文件的規定提取風險基金后,剩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合作醫療住院基金。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局、合管辦應按照國家和省里要求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監管制度,嚴格執行基金的支付、查詢、轉移程序,每月編制基金運行情況月報表。市財政局要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每月足額撥付到位。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市合管會對住院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定額補助及比例控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等級實行不同的起付線和報銷比例,對病患者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門診補償費用按每人每年9元的標準劃入門診家庭賬戶,包干使用。每戶年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數額不得超過家庭賬戶總額,年末有節余的可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繳下年度合作醫療基金個人應交費用。
第二十七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病住院治療,可獲得住院期間包括藥費、床位費、手術費、處置費、輸液費、輸血費、輸氧費、常規影像檢查(B超、心電圖、放射)以及常規化驗(血、尿、大便常規)費用的補償。
住院醫療費補償設立起付線和封頂線,起付線標準為:鎮級定點醫療機構為100元,市婦幼保健院為150元,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為200元,襄樊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為500元。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下部分由個人負擔,起付線以上部分實行分段按比例補償:
㈠在鎮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醫療費用在101元至3000元,補償45%;3001元至5000元,補償55%;5001元以上,補償60%。
㈡在市婦幼保健院住院治療,醫療費用在151元至3000元,補償40%;3001元至5000元,補償50%;5001元至10000元,補償55%;10001元以上,補償60%。
㈢在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用在201元至3000元,補償35%;3001元至5000元,補償45%;5001元至10000元,補償50%;10001元以上,補償55%。
㈣在襄樊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醫療費用在501元至3000元,補償25%;3001元至5000元,補償35%;5001元至10000元,補償40%;10001元以上,補償45%。
封頂線為20000元,即參合對象每人在一年內住院醫療費累計補償總額不超過20000元。
參合農民住院期間使用符合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的中藥飲片、規定范圍的中醫適**技術、中醫方法治療疾病所發生的費用在本條各級報銷比例基礎上將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孕婦住院分娩每人定額補償60元,但對發生產科并發癥、合并癥的孕產婦發生的住院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分段按比例報銷。
市合管會根據實際農民參合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可以對起付線、補償比例等按年度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八條實行合作醫療住院患者例均費用總額控制,以減輕農民就醫負擔。例均住院費用限額:鎮級定點醫療機構為900元,市婦幼保健院為1500元,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為2000元。市合管辦每季度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一次例均住院費用核算,超過限額規定的,其超出部分從應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的補償款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
㈠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持《**城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醫療服務機構直接從合作醫療證門診家庭賬戶中扣減。
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療服務機構在就醫者出院結算時憑《**城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和其他身份證明、相關病歷資料、費用清單、結算發票等,按規定即時補償,補償部分的費用由醫療服務機構先行墊付。
㈢參合農民在本市辦理住院手續時,應帶好合作醫療證書和身份證明,以便入院時審核查對;出院結算時憑上述有效證件當場結算予以補償。因病情需要轉到本市以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轉院前須到市合管辦辦理審批手續;急危重癥病人可先行轉院,但必須在7日內補辦轉診審批手續。否則不予報銷。
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外出打工、經商、暫住、探親期間因病需住院的,原則上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并補償;因危急重癥疾病在外地需進行搶救治療的,可就近在縣(市)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住院,但必須在一周內以電話或信函的方式報市合管辦備案,出院后30日內憑住院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小結、醫療費用清單、醫療費用發票、《**城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和其他身份證明到市合管辦,按第二十七條規定,按市內相應級別醫療機構補償比例的50%進行補償,最高補償額為10000元。
㈤定點醫療機構要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住院患者填寫醫療費用清單,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認可。凡未經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的醫療費用,合作醫療基金不予補償。
㈥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墊付的補償費用資料,每月須經派駐的合管員初審簽字后上報市合管辦,市合管辦復審并報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財政局通知合作醫療基金金融機構將補償資金直接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的帳戶上。
第三十條下列費用不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
㈠使用《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之外的藥品費用;
㈡就(轉)診交通、急救車、上級專家會診、電話、嬰兒保溫箱、高壓氧艙、空調、取暖等費用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㈢普通病房以外的病房費、陪護費、護工費、洗衣費、膳食(含營養餐、藥膳)費;
㈣遺傳學檢查治療、性傳播疾病及障礙診斷治療發生的費用;
㈤肢體置換、義肢義眼安裝、器官移植、人工器官、治療所用血液、鑲牙、配鏡、藥浴、體療、伽馬刀、計劃生育手術、婚前檢查、美容、整容、矯形及一次性用品(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除外)等費用;
㈥斗毆致傷、故意自殺、自傷、自殘、服毒、酗酒、工傷、交通事故、高空作業、精神病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㈦經鑒定屬醫療事故或發生醫療糾紛尚未經過鑒定的醫療費用;
㈧自點藥品和醫學檢查的費用,與疾病無關的檢查、治療費用(排除性診斷檢查費用除外),不符合處方用藥的藥品費用,違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費用;
㈨未按規定辦理市外住院審批手續和在我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㈩國家已給予政策補助的艾滋病、結核病等醫療費用;
(十一)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發性中毒事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二)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住院期間確屬診療需要的CT、彩色B超、核磁共振等大型檢查治療,實行事前報批制度,每項每次費用在200元以內的,據實納入補償范圍;超過200元的,按200元納入補償范圍,超過部分自負。
第三十二條患有中風后遺癥、重癥糖尿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腎移植抗排、晚期癌癥、冠心病、高血壓Ⅲ期、重癥肝炎、白血病等慢性重大疾病患者,其門診費用分病種實行定額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合管辦另行制定。
第六章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由市衛生局制定市、鎮(辦、區)、村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和考評細則,重點對定點醫療機構的人員、房屋、設備、技術等執業行為和服務能力、管理水平、日常診療活動等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綜合考評,對于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醫療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仍不達標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市合管辦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加強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進行健康教育、健康體檢、醫學指導,按要求建立家庭健康檔案。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進行診療時,必須堅持驗證、登記,必須嚴格使用基本用藥目錄內的藥品,必須提供收費明細表。不得將基本用藥目錄外的藥品等超范圍費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費用報銷結算。使用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按鎮、市、市外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分別不得超過住院藥品總費用的5%、10%、15%,超出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支付。因病情需要必須使用非目錄藥品的,應事前經過患方同意并簽字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人員、房屋、設備、技術的建設與管理,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轉診,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嚴格執行診療技術規范和物價收費標準,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不得強行提供補償范圍之外的醫療服務,不得亂開藥、濫用大型檢查,不得放寬入院標準,不得提供虛假發票和病歷資料。
第三十八條實行鎮(辦、區)、縣(市)、地市以上醫療機構逐級轉診及雙向轉診制度。對需要轉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病人,下級醫療機構要及時轉診,不得截留;對病情穩定需進行康復治療的,上級醫療機構應轉下級醫療機構繼續進行治療。
第三十九條市、鎮合管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并及時答復投訴問題。市內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補償范圍和方式、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上墻公開,每月應將轄區內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情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村組進行公示。
第七章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條市合管會監督本辦法的實施,每半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工作執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市合管辦負責向各鎮(辦、區)派駐合管員,對定點醫療機構貫徹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合管員實行招聘,定期考核和輪換。
第四十二條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對截留、挪用合作醫療基金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黨紀政紀或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參合農民弄虛作假和轉借合作醫療證的,將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并收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暫停合作醫療待遇6個月。
第四十五條對定點醫療機構弄虛作假、違規提高醫藥費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清退和整改,同時對醫療機構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拒不清退、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定點醫療機構與患者串通一氣,以虛假單據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金的,除全額清退套取的補償金外,另處5000—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違規違紀醫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取消其執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對定點醫療機構未經住院患者(或其家屬)簽字認可,目錄外用藥高于規定比例的,超過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市合管辦和合管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下崗學習、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㈠核銷信息未及時準確輸入、上報的;
㈡核銷數據不實,核銷資料不完整、不規范、未及時上報的;
㈢在核銷工作中,不履行監督職責,不堅持原則,導致單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
㈣有與受派單位惡意串通,虛列或提高應予核銷的醫療費用,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㈤隱瞞、截留應兌付患者的合作醫療基金的;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法律對策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取得的成效
1.1農民的醫療負擔有所減輕,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情況有所緩解。
按照新農合制度的規定,參合農民患病后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醫療費用補償,而且,這一補償比例還在不斷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將提高到50%以上。因此,從理論上看,今后農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負少部分的醫療費用,而大部分醫療費用由新農合負擔,這一補償標準已快接近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償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個年度,大理州彌渡縣參合農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醫療費用補償額分別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
1.2農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開始增強,潛在的醫療衛生需求逐步釋放出來。
開展新農合之前,由于醫療費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農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醫院抬”。開展新農合以后,農民的看病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明顯增強。在大理州彌渡縣,2003-2004年度全縣參合農民的門診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為70675人次,增長了29.2%;2003-2004年度全縣參合農民的住院數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為9003人次,增長了74.4%。在賓川縣,實行的是門診費用的20%減免報銷制度,參合農民的門診就診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農合推動了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
新農合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推動作用,首先,表現在整個農村醫療市場的擴大和衛生業務收入的迅速增長,這為農村衛生事業的穩定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次,農村鄉村衛生系統的服務條件、藥品供應和監管等衛生供給狀況也得到了明顯改善。如彌渡的苴力鎮、賓川的州城鎮等衛生院在開展新農合以前醫院設備落后、從沒做過手術,在開展新農合后,通過國債資金加上地方補助及自籌資金,每個鄉鎮都增加了至少50萬元以上的衛生投資,改善了醫療衛生條件,醫院的業務收入大幅度增長。另外,新農合的開展還優化了農村衛生結構,促進了縣鄉村之間衛生資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級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重病才需到縣上”的局面。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新農合的啟動和發展是一件復雜的系統工程,其運轉和作用發揮涉及到參合農民、醫療單位、衛生主管部門及各級政府等多方面的關系協調。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2.1新農合的籌資成本高,辦公經費得不到保證,影響了衛生部門的積極性。
目前,新農合籌資成本很高。據測算,籌得每位參合農民10元醫療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間。并且,籌資期間也很長,部分鄉鎮的籌資仍然需要長達1~2個月的動員才能達到80%以上的參合率。在新農合的運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專職管理人員,辦公經費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續發展中,由于貧困縣財政困難,辦公經費難以足額落實,只好由衛生部門承擔運行費用。高昂的籌資成本和運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衛生部門繼續開展新農合的積極性。
2.2醫療費用補償標準還不夠科學,變動頻繁。
大理州在試點四年多的時間里,住院費用的補償比例調整了三次以上,合管辦對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專業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動大,影響了制度的穩定性和農民的信任。如彌渡縣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帳戶基金沉淀額是174.7萬元,沉淀比率高達73.1%;住院基金沉淀額為296萬元,沉淀比率是62.8%,新農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為65.4%。如此高的資金沉淀率嚴重影響了參合農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農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則。2004~2005年度在下調了家庭賬戶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補償比例后,新農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為20.5%。2.3對衛生服務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夠,醫藥費用上漲過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響了參合農民和村級衛生所的積極性。
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的現象仍然嚴重,醫院誘使參合農民住院、小病大治、開高價藥、自費藥等不規范行為依然普遍。醫藥費用的上漲,部分抵消了新農合制度在減輕農民醫療負擔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報銷手續繁多和宣傳不到位,很多農民在申請住院報銷時本可以按40%報銷,但因為沒有帶身份證或其它證件,便只能按照20%的門診比例報銷了。一些鄉鎮報賬點,由于管理人員較少往往會導致門診減免資金不能及時下撥,造成衛生所因流動資金不足嚴重缺醫少藥,影響了農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響;由于沒有法律的約束,致使新農合的效果受到影響。
3.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法律對策
3.1探索創新機制,降低新農合的籌資成本。
針對當前新農合籌資難、成本高的問題,可嘗試采用報銷資金預繳存和村衛生所包片制度。經過四年多的全面宣傳,新農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籌資時可不再采用這種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預繳存和包片相結合的制度。對于當年發生疾病報銷醫療費用的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用報銷所得的部分費用預繳次年的參保資金。對于未參保的農民,委托各村衛生所包片宣傳發動和代收參保資金,合管辦向代辦點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因為村級衛生機構與農民群眾較熟悉,有利于降低籌資成本及調動村級醫務人員的參合積極性,進而形成衛生部門與參合農民之間的一種良性互動機制。
3.2加強醫療基金的運行管理,落實管理經費。
新農合最終能不能讓農民得到實惠,關鍵在于醫療基金的運行管理。建議從以下途徑解決新農合的辦公經費問題:通過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各地財政必須按照參合農民人頭數核定人員編制和撥給辦公經費,辦公經費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撥中央及省的新農合配套金,并對主要責任人實行嚴懲。對于財政確實困難的貧困縣,由財政部門按照一定的標準下撥專項新農合管理經費,以確保貧困縣新農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強化衛生服務行為監管,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上漲,保護新農合成果。
由各地醫改辦或衛生局統一建立新農合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到各地審查定點醫院對參合農民采取的醫療方案或醫生開具的處方單,重點審查藥品的選擇和用藥量、大型設備檢查的必要性、新特藥和自費項目的控制情況、是否存在誘導性住院、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等,對違規醫療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重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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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二、主要做法
為了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扎實穩妥地向前推進,區財政部門主要抓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領導,強化措施
一是成立了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及時成立了**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由區長任主任。設立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并組建8個鄉鎮合管站,全面負責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三是完善各項制度辦法。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報銷補償辦法、藥品目錄、診療目錄、醫療服務目錄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定點醫院管理辦法及考核標準等規范性文件,便于在執行過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保證了合作醫療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
(二)管好基金,取信于民
為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安全運行,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區按照“管錢不管賬,管賬不管錢”的管理原則,制定的相關基金管理辦法中體現了二大特點。
1、保證合作醫療基金的安全運行。合作醫療基金來源是個人繳納、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這三部分資金全部轉入區財政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集中管理,專款專用。基金支出實行財政專戶集中支付制度,每半月由鄉合管站初審、區合管辦復審,按鄉鎮編制住院補償報表,經區財政局復核后,直接從財政專戶撥付到鄉鎮財政所零戶統管賬戶上,鄉鎮醫院和個人補償金全部以領款單的形式領取,整個過程是在一種封閉狀態下運行。 (三)調整政策,惠及農民診治療時,全年可以得到1000—6000元不等的門診醫療費用的補償,解決了他們的經濟困難及對后續治療提供了幫助 兩年來,共有4246(包括重癥門診)人次,享受了合作醫療的報銷補償。其中得到3000元以上補償的有337人次,獲1萬元以上補償(含大病救助)的有34人,**鄉農民張仲英得到30000元補償救助金,成為當時在全省范圍內獲補償最高的受益者。2005年度青菱鄉村民金惠英因患尿毒癥獲得補償及救助金30000元,為她透析治療提供了很大幫助。
(四)加強定點醫院的管理,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重要組織部分,定點醫院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因此,**區把加強定點醫院的管理作為鞏固合作醫療的重要內容,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與定點醫院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書,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提出要認真履行醫療服務協議,更好地為參合農民服務的具體要求。對自費藥品、自費檢查項目及醫療服務項目實行簽字制度,維護農民的知情權。二是組織專家每半年對定點醫院進行一次檢查,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考核評分標準,檢查定點醫院的組織管理、醫療服務管理、醫療服務質量等內容,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當場進行反饋并提出整改意見。三是定期召開定點醫院負責人會議,通報檢查情況和報銷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對問題突出的,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這些措施較好地維護了農民利益。
三、試點工作的幾點體會
(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政策,是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根本保證?!秶鴦赵恨k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了政府對合作醫療的組織、引導和支持責任,農民自愿參加原則和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的渠道,這些政策很具體,操作性強,只要認真貫徹執行了這些政策,就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把事情辦好。
(二)領導重視,是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關鍵。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動員會主要領導參加親自動員,向鄉鎮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形成了區和鄉、鎮兩級黨委、政府聯動的格局,財政、衛生等部門之間相互協作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