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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
中圖分類號:D915.4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25
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是指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相關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的規定對不特定投資人的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害,表現為加害人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所實施的如虛假陳述、欺詐發行上市、違規信息披露等。2013年萬福生科被證監會調查并認定其構成欺詐上市和披露虛假利潤行為,案件情形與“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的第一案”銀廣廈案①有許多類似之處,最終卻以保薦機構平安證券設立補償基金和解,而與銀廣廈案件“馬拉松式”訴訟進程大相徑庭,開創了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救濟的新模式。
一、案例回顧
(一)平安證券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方案
2008-2012年,萬福生科虛增銷售收入、營業利潤,構成欺詐發行上市和信息披露違規,證監會判定其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未能勤勉盡責”,對其做出暫停3個月保薦機構資格,并沒收其萬福生科承銷及保薦費2525萬元,并對平安證券處以兩倍罰款;給予兩名保薦代表人“撤銷從業資格、終身市場禁入”的處罰。正在業內面對重罰嘩然之際,平安證券出資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先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再向責任方追償。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該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賠付及運作,基金規模為人民幣3億元,存續期為2個月。平安證券表示,通過設立補償基金的方式,為受損的投資者提供一個相對于司法解決方式更為快速、便捷的可選渠道。
(二)本案爭議焦點
證券侵權在特征上與大規模侵權相似,除了具有受害人數多、波及區域廣、賠償金額巨大等一般性特點之外,其侵權行為的種類固定,賠償數額明確,僅以財產權益為侵害客體,尤其是對受害人損害賠償上很難同一般侵權一樣,其處罰和賠償中要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利益,在一些基本問題上諸如專項基金的法律屬性、學理界定、與傳統侵權訴訟的關系等存在爭議。
第一,補償基金的公法或私法法律屬性問題。近些年國外許多領域的大規模侵權事件中越來越多地使用到補償基金的方式對受害者實施救濟,如“911恐怖襲擊事件”、“BP石油公司漏油事故”、“福島核幅射事件”。侵權法與商業保險都屬于私法救濟范疇,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則屬于一種社會公益救質的基金,有公法救濟的屬性,那么專項補償基金的公益性是否突破了侵權法的私法范疇?
第二,證券侵權補償基金的學理界定問題。專項補償基金是用于救濟由其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具有羅馬法中“私法人”中“財團法人”的一般屬性;而該基金又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具有公益性,這在一定程度上亦屬于我國民法理論中的“非企業法人”類別下的“社會團體法人”。單純地討論補償基金屬于“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法人”的理論價值顯得有些微茫,是否存在一種更好的學理界定方法能從從本質上揭示補償基金的特點?
第三,補償基金制度與侵權訴訟的對立統一性。在本案之前,證券市場發生的大規模侵權案件通常以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來解決,如銀廣夏案。補償基金是訴訟替代性解決方案,兩者不能并用,那么它們作為一對互相矛盾的救濟方式,在對立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應該是統一的,那么其統一性是如何體現的?
二、爭議焦點的法律分析
該案的妥善解決并非是問題的終點,而是一個在以后類似案例的處理中成功復制該案的經驗,并避免潛在風險的起點,以此研究專項補償基金救濟模式的合理性和困境,探索補償基金的制度化,都要先將基本爭議焦點梳理通順。
(一)補償基金的公法屬性符合國際潮流和侵權法改革方向
美國侵權法中,有兩類涉及到大規模侵權的案件:一是因意外事故而引發的涉及人數眾多的損害賠償;二是是由于產品缺陷而導致的人數眾多的購買者人身傷害損害賠償[3]92。國際上,英國侵權法一般處理的方式是在選擇代表案件確定責任后,在法庭之外協商解決[4];法國法律中對大規模侵權并沒有制定特別規則加以解決??梢?,目前世界各國侵權法在立法上缺乏對大規模侵權的分類和歸責原則的充分考慮,但已經開始將這一概念納入其中,由關注私人權利領域向維護公益的方向邁進了一步。
相比之下,我國的《侵權責任法》雖然為認定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的責任和賠償數額提供了基本依據,但仍沿襲傳統的一元模式②,將基礎建立在單個的自然人之上,將保護范圍局限于私人領域,導致經濟領域中強勢組織侵犯弱勢個體權益的事件難以得到妥善解決,偏離了立法初衷,落實之路并非坦途。盡管平安證券專項補償基金的公益性突破了現有《侵權責任法》的私法屬性,但與目前國際侵權法進化的潮流和今后我國《侵權責任法》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本質上并不矛盾。萬福生科案最終的處理結果也證明了,通過設立專項補償基金的方式是實現《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徑之一[3]92。因此要突破狹隘的私法范疇,明確大規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在主體上考慮構建自然人與經濟組織的二元模式,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
(二)補償基金類屬于“訴訟替代性救濟基金”
我國很多學者對補償基金的學理歸類提出了諸多的看法,但多局限于“財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的辨析,而張新寶突破了民法的局限,從訴訟關系角度提出了新的學理歸類標準,并將其分為如下兩類:訴訟替代性救濟(賠償)基金與訴訟結果性救濟(賠償)基金[5]。根據這種觀點,“訴訟結果型救濟(賠償)基金”實際上是受損投資人行使自身正當的訴訟權利的結果,救濟基金是通過人民法院的調解抑或裁判而設立的,法院在基金設立與否和如何運作等事項的決定中應居于主導地位。相比之下,“訴訟替代性救濟(賠償)基金”則是被侵權一方放棄訴訟權利,與侵權方和解的結果。這種學理界定方法將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相結合,揭示了不同種類救濟基金之間本質上的不同,從根本上明晰了救濟基金之間原本混亂的界限。“財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是基于不同民法體系的劃分結果,原本就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也存在相互排斥的性質,其對立和統一與構建專項補償基金制度的關聯甚微,而基于訴訟關系提出的歸類標準,在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上更具科學性和實用性,為此類制度的構建奠定了可行性基礎。
據此分析,平安證券中的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就屬于“訴訟替代性救濟(賠償)基金”一類,即基金設立時間在被侵權人提出民事侵權訴訟之前、以達成和解作為取得賠付的前提,體現的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是當事人私權處分的結果。在制度構建過程中規定放棄訴權的支付條件并明確根據息訴協議所約定的內容確定賠償范圍,是鑒于此種歸類方法的客觀要求和題中之義。
(三)補償基金方案與侵權訴訟存在統一性
以裁判為中心的傳統訴訟制度的低效率不符合大規模侵權事件對損害賠償的迅速性要求,傳統侵權訴訟的基本原理在大規模侵權案件中受到了挑戰。專項基金通常情況下被認為是傳統訴訟制度的對立面。然而在某些方面,二者卻能夠達到統一,比如被侵權人代表制度。萬福生科案參照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在雙方談判的過程中,被侵權一方成立投資者維權協會,從受損投資者中選出份額大、損失嚴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個人作為代表。這突破了個體與集團單獨談判的不利因素,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信息的不對稱性,也降低了與利益訴求者溝通的難度,因此在程序上具有進步意義。
另外在和解協議內容與效力的確定方面,二者基本也能夠達成一致。就平安證券專項補償基金和解協議的約定事項,被侵權人有權提出異議。和解協議應當將賠償的具體方案和賠償標準作出具體合理的規定,載明被侵權人放棄通過訴訟和其他途徑救濟的意思表示,并對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加以約定。鑒于基金補償與民事訴訟在選取上的對立,對于拒絕接受補償基金的被侵權人來說,有權通過訴訟等方式尋求救濟。對于明確表示拒絕接受補償基金的被侵權人反悔的情況來說,基金運作人可綜合考慮具體情形,原則上應允許被侵權人獲得基金賠償。
三、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救濟模式比較分析
大規模侵權的救濟模式,按照依賴的主體劃分,可分為侵權訴訟、投資者保護基金和強制責任保險三種,補償基金突破了這些常見的救濟模式,但也面對著傳統救濟模式在長期不斷完善中早已化解的困境。
(一)傳統救濟模式
1.侵權訴訟――司法救濟。該模式屬于個體救濟模式,即受害人行使訴訟權利,要求法院判令加害方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讓加害方獨自承擔賠償責任,體現了侵權法懲罰性的功能,這也與基本的正義觀③相符合[6]23。但是由于《侵權責任法》是以一對若干的前提假設為立法設計基礎,面對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下“一對無數多”的情況,其局限性是不言自明的,如在“銀廣廈”案中所體現出的舉證困難、耗時漫長、成本高昂、訴訟參與者眾多且分散等問題。最重要的是,加害方面對眾多索賠人,其賠付能力可能會被嚴重削弱,極易陷入經濟困境,甚至可能破產重組,這將會使受損投資人更難得到賠償,以致兩敗俱傷。因此,無論是考慮眼前的短期利益還是放眼長期投資,傳統的依靠訴訟個體救濟模式都給加害方帶來過大的財產壓力,事后極易出現判而不賠的結果,使得廣大投資者的獲賠愿望落空。
2.投資者保護基金――政府救濟。該模式即“券商破產,政府買單”,我國《證券法》規定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④的構成和籌集管理辦法。該制度在證券公司發生風險處置(如被撤銷、關閉、破產或被采取托管、強制措施等)情況時,以“同舟共濟”模式來化解證券市場的風險,有利于陷入困境的證券公司有序快速地退出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基金依靠行政力量主導運作,相比侵權訴訟而言,其更具執行力,也極大地降低了個人的維權成本,但政府干預經濟活動時所補貼的資金會造成沉重的財政負擔。平安證券專項補償基金則與其存在質的不同,后者是銀監會基于國家公權力層面保護投資者利益,是自上而下的監管制度,政府是責任承擔的主體,不存在事后追償的機制,體現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職能;而前者是證券公司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自律行為,以證券公司為侵權補償責任的承擔主體,自主參與危機處理,先行補償后向其他責任方追償。
3.責任保險――商業化的社會救濟。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證券市場內的責任保險作為一個獨立的險種更是鮮有問津。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是金融業創新的產物,由于證券公司以再保險、金融產品、風險證券等的方式將伴隨著大規模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巨額賠償的風險進一步分散并融入社會,因此從本質上說,責任保險是證券市場為轉移潛在的侵權責任風險所采用的法律手段。除了傳統的再保險轉移巨額賠償風險,隨著國際證券金融市場的發展,又出現了轉移風險的新方式――風險證券化,最終由保險人、再保險人以及其他風險投資人共同承擔證券的潛在風險[7]。相比司法救濟和行政介入,責任保險的獲賠更為及時高效,避免占用過多的公共資源,也不會給政府帶來巨大的財政負擔。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能有效地保證責任保險人的賠付能力不會減弱,只會增強,然而在這種新方式被廣泛采納后,一旦出現金融海嘯或大規模的經濟危機,證券市場被層層轉嫁的侵權賠償風險最終的承擔極易落空,資本泡沫就不可避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就是例證。
(二)平安證券專項補償基金
1.專項補償基金的突破。目前國際上的一些大規模侵權大事件開始嘗試采用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基金的方案來應對危機,如美國“911賠償基金”、德國“殘障兒童救助基金會”,我國處理食品領域的“三鹿奶粉事件”時,政府牽頭組織成立了醫療賠償基金,為應對大規模侵權事件作出了首次有益的嘗試和探索。無論是會給雙方當事人帶來訴累的司法救濟,抑或是加重財政負擔的行政救濟,還是衍生出資本泡沫風險的商業化社會救濟,都無法契合救濟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損害過程中對獲賠快捷性、財產安全性、維權經濟性、私權處分自由性、私權雙方利益平衡性的要求。
在證券領域內設立的平安證券專項補償基金作為一種事后的賠償機制,是對傳統的大規模侵權救濟方式的一種突破:在短期內主動和受損投資者直接商榷賠償事宜,尋求和解并先行支付賠償基金,事后向責任企業追償,減少了傳統侵權訴訟中當事人雙方的訴累;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管理賠付事宜,有利于發揮基金公司獨立和中立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補償工作的效率,保證管理及運作順利進行,并避免了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中政府對經濟活動的過多干預,也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以責任企業為最終責任承擔主體,按照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義務,由最具經濟實力的保薦人和承銷人先行出資設立基金,這種事后應對的方式規避了責任保險中風險證券化過程內含的潛在資本泡沫的危機。
2.專項補償基金的困境。第一,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沒有基本的立法支持。早在1974年,世界上就產生了第一個以救濟賠償基金替代傳統侵權訴訟救濟途徑的法律制度,以新西蘭所頒布的《事故賠償法》為標志⑤。在美國,超級基金制度自1980年制定頒布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后確立且沿用至今⑥。我國“三鹿奶粉事件”處理過程中,雖設立了醫療賠償基金,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處處體現了行政干預主導侵權救濟的色彩,有影響社會公正之嫌。若相關法規持續缺失,在以后的類似事件中專項補償基金能否得到適用將不得而知。第二,專項基金資金籌集渠道單一。大規模侵權損害補償基金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是有充足的資金來保證賠償,證券市場因其資本密集的屬性,對補償資金的充足率要求更高,案例中的平安證券自身經濟實力雄厚,且有平安集團的巨大后盾,具備充足的資金墊付巨額的賠償,有能力作為專項補償基金的唯一來源,但今后發生類似案件中的證券公司不掌握充足的資金,那么即使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補償基金制度,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第三,專項基金的設立不利于對肇事公司的威懾和懲罰。但畢竟設立專項基金本身是一種事后減少損害結果的補救措施,在事前做好盡職調查遠優于亡羊補牢,投行必須從源頭上提高保薦業務質量,嚴防上市欺詐與操縱利潤?;趹颓氨押蟮某霭l點,平安證券所設立的專項賠償基金不應該是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的特赦令和救命稻草,更不應在今后出現類似案例時以此替代退市的懲罰。
四、構建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制度的設想
鑒于行政機關本身承擔社會管理職能的屬性和行政手段處理事務的高效便捷性,建議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親自頒布或授權證監會制定《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損害補償基金條例》,明確規定補償基金啟動、籌集與設立的情形,建立規范化的運作流程和管理機制,使賠償基金制度化、規范化、專門化,其具體構想如圖1。
(一)開拓融資渠道,擴大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
在證券大規模侵權中,眾多的投資者人遭受財產損害往往數額巨大,因此足夠的資金在其正常運作過程中發揮了基礎作用,因此開發資金籌集渠道在發揮該制度的預期作用中顯得尤為必要。在美國的投資者補償基金制度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簡稱SIPC)通過向會員收取年費及利息收入來籌措資金,目前自有資金規模達10億美元,另有銀團提供的10億美元額度可供使用,同時,SIPC還可通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向財政部動用10億美元的借款融資,有充裕的資金后盾。
根據通常大規模侵權補償資金的來源方向,結合證券業特點,我們將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的來源概括為以下四點:侵權人的出資、各種可得的保險賠付、社會捐助、中央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撥款。由于侵權人(保薦人、承銷人、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是證券大規模侵權事件的主要責任人,依法負有賠償責任,所以其出資是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另外,現代保險制度不斷完善,一些證券公司可能會對其潛在的侵權責任投放相應的保險。以上兩種是基金的主要來源。侵權事件的發生或多或少與監管部門履職不當有關,因此讓政府承擔部分責任也在情理之中。在其他領域的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中,如德國“康特甘”事件設立的“殘障兒童救助基金會”,制藥公司出資1億馬克,政府也撥款1億馬克[8]。但若政府為肇事公司買單的撥款過多,則突破了對商事主體的保護范圍,違背了公共財政的初衷,因此如果沒有窮盡其他一切籌資途徑時,則應不予啟動財政撥款。
(二)以填補實際損失為賠償原則,以放棄訴權為賠付條件
證券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運行的效果和受害投資人的最終選擇,很大程度上會受到補償基金的賠付標準合理性的影響。確定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損害補償制度中的價值取向,是界定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基金的范圍之前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具體而言,就是我們將要構建的證券侵權損害補償制度是僅局限于補償受害者的損失,還是同時具有懲罰的目的。我國侵權損害賠償理論采取了填補說,據此在目前的侵權損害賠償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秉持的是實際損失賠償原則。關于如何計算實際發生的損失,《侵權責任法》第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早有明確規定,將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限定為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以及該兩項資金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的利息。
申請證券市場的侵權補償金的唯一前提是持有簡單的相關材料證明,只要投資人證明自己因證券公司的侵權行為而遭受了經濟損失就可以申請補償基金。在支付賠償金時,確定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按照不同的受害程度,受損投資人有權選擇采用一次性全額支付或是分期支付的方式。在領取補償基金款項時,被侵權人應當與補償基金管理人達成不同程度放棄訴訟請求的息訴協議。完全達成息訴協議的,被侵權人不得就證券侵權所造成的所有損害向法院針對加害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部分達成息訴協議的被侵權人,不得就已承諾放棄訴訟請求的部分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與被侵權人協商時,應保障被侵權人的意思自治,不得欺詐或脅迫被侵權人作出違背其意愿或顯失公平的選擇。
(三)由證監會指定基金管理公司,規范運作程序和管理方式
在萬福生科案發生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⑦(簡稱中投保)接受平安證券的委托擔任投資者利益專項補償基金的管理人開展基金管理和賠付工作。由于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損害補償基金管理和賠付工作,具有程序繁瑣和內容專業化的特性,設置或者委托專門的管理人主持工作,有助于提高賠償的效率和質量。我國目前具備運作類似補償基金資質的基金公司絕非中投保一家,對于規模較小的基金運作,可以委托給其他的公司??紤]到證券業資本密集的特點,建議2億元及以上規模的補償基金若無特殊理由(如嚴重瀆職、非法侵吞基金、違反勤勉審慎義務等其他不能勝任的情形)則由中投保運作管理,中投保不能勝任的,由證監會指定其他基金公司管理。對于補償基金規模不滿2億元的,由補償基金主要出資方所在地的證券監管局⑧指定有資質的基金公司進行管理。鑒于補償基金的公益性,基金管理的費用開支由財政承擔。出資人若對所指定的基金管理人不滿意,可申請復議,不服復議結果可提起行政訴訟;基金管理人若因不能歸結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不能勝任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由具體責任人承擔;證監會、證券管理局和當地政府在指定基金管理人過程中若存在過失、關系人推薦或尋租行為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委托是基于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在性質上類似于信托,除了可以滿足節約人力成本需要,也滿足了對公正性與中立性的追求。關于規避受托人的道德風險,國際上有很多實踐經驗可供參考,例如美國基金會始終以政府和公眾關心的焦點作為問責的主題,每隔一段時間會開展聽證會和調查活動,另外政府賦予很多民間組織監督基金會的權力,這與基金會自身的監管體系相配合,共同保障基金會的穩定運轉。鑒于此次事件并參考國外對基金會的監管辦法,建議在設立賠償基金之時,除了要求基金管理人按時提交財務報表公布財務報告外,也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依法進行審計,監管部門要定期向出資的機構、團體、個人提交審查報告,并向請求賠償的被侵權人群體公開。一旦監管機構對基金管理提出異議,基金管理者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公開其整改計劃。
(四)以行業協會為核心成立協調小組,形成行業自律機制
關于如何確定補償基金的監管機構,乃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事,建議嘗試以行政區劃為單位來設立基金,逐漸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國性基金系統[6]23。雖說如此做法便于形成體系化,同時可依托于各級行政單位,但其對證券市場的侵權救濟缺乏針對性,不利于專業化解決,而且巨額的基金極易引發道德風險和尋租行為,同時會使行政部門更為臃腫。在平安證券一案的處理過程中,協調小組的表現則非常突出,在監督上雖置身基金管理之外,但卻具有強烈自律的色彩。
中國證券協會于平安證券的專項基金設立后第一時間牽頭成立該案投資者利益補償協調小組,小組成員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平安證券。小組成員之間各司其職,分工明確,配合默契,有條不紊,為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協調機制保障,而其中的發起者――中國證券業協會則起到了設立的主導作用和運行的監管作用。因此,建議以行業為劃分標準設立基金,因行業協會了解其所屬行業的屬性,所以從實踐經驗上由行業協會這類非盈利性機構來對基金進行管理和監督效果更佳。為了確保監管的效果,行業協會應當按月或按季度就基金的管理運作情況進行定期公示,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資金依法審計,以便接受監督,保障基金資金的安全。
五、結語
法治社會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拓展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按照息訴協議確定賠償范圍并以實際損失為限,在證監會的監管下委托專業化的基金管理人實際運作,規范賠償基金的運作程序和管理方式,輔之以行業自律,即由行業協會牽頭成立投資者利益補償協調小組,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大規模侵權補償基金制度,已成為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大勢所趨和現實選擇。
注釋:
①銀廣夏公司1994年6月上市,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在歷時5年的維權訴訟中,銀川中院受理案件94件,先后有800多名原告參與訴訟,涉訴金額超過1.5億元。侵權方銀廣廈被判決賠償侵權損失,最終進入破產重組程序,股票停牌,而被侵權的投資者在經歷了長年的訴累之后因為銀廣廈的破產重組實際上面臨著遭受更大經濟損失的風險,當事人雙方兩敗俱傷。
②目前我國的《侵權責任法》雖然規定了“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三個歸責事由,但無過錯責任的表述籠統,僅簡單延續《民法通則》的106條第3款的規定,直接導致無過錯責任處在過錯責任的陰影下,沒有反映現代風險社會的要求。
③在《正義論》中John Rawls提出了“無知之幕”概念,假設在一種原始狀態中人們擺脫了當下的感覺和知識,如同在現實社會面前拉上一道大幕,從零點思考正義。在“無知之幕”下,“加害方獨自承擔賠償責任”同“欠債還錢”一樣,符合人們對正義的原始認識狀態。
④參見《證券法》第134條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投資者保護基金實質上是一種類存款保險安排,目的在于增強市場參與者信心,確立穩定的市場秩序。
⑤新西蘭《事故賠償法》自1974年實施起,確立了不以過錯作為判斷標準的損害賠償體系,由依法成立的事故賠償委員會負責運作該賠償體系,包括確定申請損害賠償的資格、許可或駁回賠償、支付賠償金等。這樣侵權法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雙邊結構就被受害人與事故賠償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所取代。
⑥超級基金制度為解決危險物質泄漏的治理及其費用負擔而制定的法律,涉案的當事人不管有無過錯,任何一方均有承擔全部清理費用的義務。法案也允許美國環保局(EPA)先行支付清理費用,然后再通過訴訟等方式向責任方索回。當EPA先行支付清理費用時,就暫時性地置換了侵權人所應履行的義務,支付完畢后,受害方所享有的賠償請求權歸于EPA,事實上是以損害賠償社會化體系替代傳統侵權法。
⑦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是國務院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其董事會主要成員由財政部、證監會、央行的有關人士組成,以國家信譽為后盾,實力雄厚,人員專業業務素質較高,并有準確把握和適用政策法規的能力。在萬福生科案發生后,中投保接受平安證券的委托開展基金管理和賠付工作,第一時間在《中國證券報》等多家報紙上發表聲明,賠付進展情況,承諾切實履行專項基金管理人職責。其公開、透明、及時有效的工作方式促成了事情的順利解決。
⑧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共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實行垂直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涵蓋在證監會及證券監管局的監管范圍之內,證監會從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并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的目的出發指定基金管理公司,較之于出資人自行委托,證監會基于其掌握的信息和資源所形成的視角更為宏觀、調查更為深入、對企業經營狀況和信譽的認識更接近真實,因此所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是相對科學合理的。政府部門指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優越性是不言自明的,例如美國“911賠償基金”就是由政府任命知名律師、財政部“薪酬沙皇”肯尼斯范伯格(Kenneth Feinberg)擔任管理人,由于其出色處置案件,享譽業內并再次被認定為BP漏油基金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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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130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并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投資者準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者服務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托方,確認受托方具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并告知代銷方所委托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考慮因素等,自行對該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履行投資者評估、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義務。委托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在委托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委托銷售機構和受托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委托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者服務分級政策、自查報告在公司網站或者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投資
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
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
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應當審核或者關注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對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強化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制定完善本市場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完善會員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規則,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以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履行適當性義務,對備案產品或者相關服務應當重點關注高風險
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證
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制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信息資料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一、單選題
1.我國多個五年計劃(規劃)中均提出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是:
A.“八五計劃”
B.“九五計劃”
C.“十五計劃”
D.“十一五規劃”
2.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法律
B.《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
C.《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是部門規章
D.《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是規范性文件
3.下列收入中,來源于境內所得的是:
A.英國母公司技術總監喬治兼任境內子公司技術專家,未入境履行職務取得子公司支付的工資
B.居民張某在境內子公司工作取得由境外母公司發放的工資
C.居民李某從非洲分公司回國就職后取得非洲工作期間的獎金
D.居民王某將其擁有的一項發明授權某外國企業在境外使用取得使用費
4.關于財產轉讓所得的稅務處理,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王某先后兩次按照不同價格購買某企業股權,轉讓部分股權時按照“先進先出”法確定轉讓原值
B.徐某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8萬元,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始憑證,徐某應納個人所得稅1.6萬元
C.孫某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確定其轉讓所得時應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確定轉讓原值
D.史某轉讓股權應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有關情況
5.甲公司2018年1月在新三板掛牌,2019年5月股東丁某轉讓原始股及掛牌后該原始股孳生的送、轉股,股東陳某轉讓非原始股及其孳生的送、轉股。關于上述股票轉讓行為涉稅處理,表述正確的是:
A.股東丁某轉讓原始股孳生的送、轉股取得的所得以股權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B.股東丁某轉讓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股票托管證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C.股東陳某轉讓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向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D.股東陳某轉讓非原始股孳生的送、轉股取得的所得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6.2019年6月,小馬以一項生物醫藥新品種投資入股到L公司(境內居民企業),交易對價全部為股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若選擇享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
B.若選擇享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遞延期間L公司在境內上市,小馬持有的該股權轉為限售股
C.若選擇享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分期繳稅期間小馬轉讓部分股權取得的現金可暫不繳納分期繳稅未結清稅款
D.若選擇享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小馬應以申請生物醫藥新品種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7.自然人劉某和乙公司各出資500萬元成立了有限合伙創投企業甲。2017年1月,甲企業投資1000萬元到初創科技型企業丙。2019年2月,劉某從甲企業分回收益600萬元,假定當年其無綜合所得和其他費用扣除項目。下列涉稅業務處理,表述正確的是:
A.劉某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350萬元
B.劉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80.95萬元
C.劉某當年不足抵扣的投資額,不得結轉至以后年度抵扣
D.甲企業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5年內不能變更
8.小趙登錄個人所得稅APP時發現其受雇單位一欄中出現某某人力資源公司,小趙從未在該單位工作過。他進行異議申訴的途徑是:
A.單位——申訴——曾經任職
B.單位——申訴——從未任職
C.單位——冒用處理——曾經任職
D.單位——冒用處理——從未任職
9.根據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B.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外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和專項附加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C.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D.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20%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10.曾某是一家公司的營銷主管,2018年12月取得工資收入6000元,當月參加公司組織的國外旅游,免交旅游費20000元,另外還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張。曾某12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190元
B.720元
C.3390元
D.4995元
11.楊某為某個體工商戶業主。2018年度該業戶全年生產經營利潤20萬元,無納稅調整項目,已預繳個人所得稅5690元,楊某無綜合所得和其他經營所得。楊某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17500.75元
B.20200.45元
C.28591.25元
D.25200.25元
12.納稅人填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時,下列信息不屬于必填項目的是:
A.小王申請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其子女受教育階段信息
B.小張申請繼續教育附加扣除,其職業資格繼續教育類型信息
C.小秦申請住房貸款利息附加扣除,其首套房住房坐落地址
D.小馮申請住房租金附加扣除,其住房租賃合同編號
13.下列關于企業重組中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有限公司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其自然人股東應就其所得繳納稅款
B.乙公司被甲公司合并,其自然人股東應就其所得繳納稅款
C.A公司以定向增發方式收購B公司股權,B公司自然人股東應就其所得繳納稅款
D.自然人在債務重組中,以低于債務原值的現金償還債務應繳納稅款
14.下列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事項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代扣代繳非居民個人湯姆工資時應填報《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B.居民個人李某在甲、乙兩地分別取得工資所得,李某應自行申報并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C.張某從其經營的兩家商店(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可匯總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D.非居民個人齊某在中國境內取得未扣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應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15.以下納稅人2019年3月發生的涉稅業務,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正確的是:
A.吳女士領取單位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單獨計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440元
B.陳先生提前5年退休,從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50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400元
C.楊女士依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補償金32萬元,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1340元
D.鄭先生以60萬元購買所在單位一套建造成本75萬元的住房,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3080元
16.2019年9月,甲公司(非國有企業)向稅務機關遞交了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備案資料。該資料顯示的部分情形中,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是:
A.激勵對象為董事會決定的技術骨干
B.甲公司為我國境內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
C.甲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通過
D.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該股權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17.按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下列關于部門與信息對應關系表述錯誤的是:
A.教育部門——有關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B.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C.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D.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18.無住所個人約翰為境內M公司總經理,同時在英國T公司任職。M公司、T公司每月分別支付其工資折合人民幣2萬元、3萬元。假定約翰2019年在境內累計居住80天,11月在境內工作18天,在英國工作12天。不考慮稅收協定,約翰11月應在我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954元
B.3590元
C.1590元
D.861.6元
19.某個人獨資企業2019年全年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成本費用79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10萬元、廣告費23萬元、與家庭生活難以劃分的費用10萬元),可扣除的相關稅費150萬元。該企業投資者當年沒有綜合所得,2019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20.4萬元
B.17.6萬元
C.16.9萬元
D.16.2萬元
20.某企業職工李某2019年1月取得工資2.3萬元,個人按企業年金計劃繳納年金800元。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2萬元,該企業所在設區城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4.8萬元。如僅考慮基本減除費用,李某本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A.675.6元
B.516元
C.525.6元
D.2094元
21.居民個人李先生2019年全年取得工資200000元,6月取得勞務報酬30000元。從1月開始每月享受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繳納“三險一金”2300元。若無其他扣除,其全年應納稅額為:
A.17560元
B.9320元
C.8720元
D.7680元
22.居民個人李某2019年取得工資收入30萬元,稿酬10萬元,特許權使用費10萬元,勞務報酬5萬元,繳納“三險一金”6萬元。本年度李某綜合所得收入額為:
A.50萬元
B.47.6萬元
C.41.6萬元
D.35.6萬元
23.居民個人杜某2019年3月新入職A公司,6月首次向單位報送4歲女兒相關信息。7月A公司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杜某累計可扣除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金額為: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24.居民個人馬某2019年3月取得上年度一次性獎金36500元,當月工資4500元。馬某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其應納稅額是:
A.1080元
B.1095元
C.3440元
D.3890元
25.居民個人劉某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假定其次年1月出院并結清費用,其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條件,則該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申報時間是:
A.2019年11月
B.2020年1月
C.2020年3月至6月
D.2021年3月至6月
26.除納稅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納稅人提供已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及金額等信息。該期限是:
A.季度終了后1個月內
B.季度終了后2個月內
C.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
D.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
27.居民個人洪某2019年5月底與任職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400000元,其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6000元/月。洪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是:
A.7880元
B.15880元
C.19880元
D.63580元
28.居民個人孫某2019年2月受某公司邀請講課4次,每次獲取報酬4000元,該公司應預扣預繳其個人所得稅稅額是:
A.2560元
B.1790元
C.640元
D.320元
29.下列關于納稅人2019年領取符合規定年金的涉稅處理表述,正確的是:
A.老馮按月領取的年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B.老金按月領取年金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計算納稅
C.老張按季領取的年金全額適用月度稅率計算納稅
D.老錢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領取年金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計算納稅
30.非居民個人邁克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其辦理納稅申報的時間是:
A.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
B.取得所得的季度終了15日內
C.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D.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31.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中,個人所得稅APP端(WEB端)注冊碼的發放渠道是:
A.APP端
B.WEB端
C.稅務局端
D.扣繳客戶端
32.外籍個人約翰辦理自然人實名認證時,下列證件中不能用于實名認證的是:
A.外國護照
B.外國人出入境證
C.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D.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33.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判斷居民個人為某公司在職員工的字段是:
A.人員狀態
B.任職受雇從業日期及離職日期
C.任職受雇從業日期及人員狀態
D.任職受雇從業日期、離職日期及人員狀態
34.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判定自然人身份的四要素是:
A.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姓名、手機號碼
B.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姓名、銀行賬號
C.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國籍(地區)、姓名
D.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國籍(地區)、銀行賬號
35.自然人在個人所得稅APP端辦理業務時,可對有疑問的信息發起申訴。以下不屬于可以發起申訴的事項是:
A.收入納稅明細
B.任職受雇信息
C.授權辦稅信息
D.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36.因對某條工資收入數據有異議,居民個人張某在個人所得稅APP端進行了申訴。關于該條數據的處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該條數據從收入列表里消失,仍計入匯繳申報應稅所得
B.該條數據從收入列表里消失,暫不計入匯繳申報應稅所得
C.該條數據仍在收入列表里,但顏色變灰,暫不計入匯繳申報應稅所得
D.該條數據仍在收入列表里,且顏色不變,暫不計入匯繳申報應稅所得
37.A公司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申報扣款后,因系統提示“繳款狀態不明、請確認賬戶是否成功,如未成功,請稍后重試”,需稅務機關在稅務局端操作的模塊是:
A.申報作廢(ITS)
B.申報錯誤更正(ITS)
C.單筆交易處理(ITS)
D.銀行端、POS機繳稅憑證處理
38.關于自然人并檔的后續影響,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被并檔案的納稅人識別號繼續有效
B.主檔案及被并檔案下的納稅記錄分別顯示
C.主檔案納稅人識別號可以繼續辦理相關業務
D.被并檔案下采集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自動帶到主檔案下
39.關于稅務機關向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送達電子稅務文書,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向趙某送達電子《阻止出境決定書》
B.向錢某送達電子《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C.向孫某送達電子《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D.向李某送達電子《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
40.某個體工商戶2019年適用核定征收方式,應稅所得率為10%,本年度取得收入30萬元,通過市教育局向教育事業捐贈2萬元。假設無其他所得項目,其2019年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是:
A.500元
B.1050元
C.1400元
D.1500元
41.居民個人李某2019年度工資收入13萬元,稿酬收入2萬元,個人繳納三險一金2.6萬元,10月通過市民政局向貧困山區捐款3萬元,無其他所得和扣除項目。李某年度匯算時捐贈支出扣除限額為:
A.13200元
B.16560元
C.30000元
D.55200元
42.鄭某2019年度取得工資收入12萬元,發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6萬元。年底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5萬元,其全年綜合所得收入額為:
A.20.36 萬元
B.15.36 萬元
C.23 萬元
D.18萬元
二、多選題
1.王教授2019年10月出席國內某教育峰會作主題演講。以下與王教授有關的收入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有:
A.作主題演講取得主辦方支付的報酬2萬元
B.將演講內容在報刊上發表取得收入0.2萬元
C.因發行教育演講視頻光盤取得收入5萬元
D.取得某網站因侵權播放其視頻支付的賠償金2萬元
E.粉絲將王教授親筆簽名文字手稿拍賣取得收入5萬元
2.孫某2018年8月發生如下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以自有房產投資入股甲公司獲得股票20萬股;以其個人所有的某專利技術入股乙公司獲得股票10萬股。關于孫某上述投資行為的涉稅處理正確的有:
A.對投資甲公司的行為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B.對投資甲公司的行為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在2023年8月前分期繳納
C.孫某2019年1月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萬股,獲得的現金應按比例優先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D.對投資乙公司的行為,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享受遞延納稅優惠
E.對投資乙公司的行為,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在5個納稅年度內分期納稅
3.蔣某所在A公司對蔣某以股票期權進行股權激勵,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蔣某取得股票期權時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
B.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蔣某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可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C.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蔣某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可以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D.若A公司是新三板掛牌公司,蔣某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參照上市公司執行
E.若A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也非新三板掛牌公司,蔣某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可以選擇遞延納稅
4.張某投資某合伙創投企業,出資占比20%,合伙協議約定張某的分配比例為25%,該企業設立基金A、B。2019年,基金A、B分別取得股權轉讓所得100萬元、-300萬元以及股息紅利所得20萬元、10萬元,企業其他支出100萬元。對上述情形,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若合伙企業選擇單一基金核算,張某從A基金取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萬元
B.若合伙企業選擇單一基金核算,張某從B基金取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0
C.若合伙企業選擇單一基金核算,B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小于零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D.若合伙企業選擇年度整體核算,張某2019年在該創投企業無所得,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E.若合伙企業選擇年度整體核算,合伙企業年度虧損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5.2005年,魏某購入非上市A公司股票10萬股,價款20萬元。2009年12月,A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掛牌上市,當日開盤價10元、收盤價13元。2018年12月,魏某購入A公司流通股10萬股,每股14元。2019年1月,魏某將持有的A公司10萬股轉讓,每股12元。不考慮其他稅費,以下涉稅處理正確的有:
A.魏某轉讓的股票,按加權平均法計算股票原值,每股8元
B.魏某轉讓股票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C.扣繳義務人計算預扣預繳魏某個人所得稅稅額為22.1萬元
D.魏某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20萬元,并按規定辦理清算事宜
E.證券機構應在2019年2月15日前,將有關信息傳遞給主管稅務機關
6.自然人張某及親屬2019年發生若干房屋轉讓、贈與事項,以下屬于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有:
A.張某因父親去世依法繼承一套房產
B.張某姐姐因放棄繼承得到張某現金補償
C.張某妹妹將自有房產贈與張某的兒子
D.張某將自購房產無償贈與自己的兒子
E.張某在離婚以后轉讓離婚析產的房產
7.位于甲省的A建筑公司在乙省B市有一建筑工程。關于該建筑項目有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以下說法正確的有:
A.A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技術人員在乙省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A公司預扣,并向B市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B.A公司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往乙省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A公司預扣,并向B市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C.A公司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B市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D.A公司已經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B市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E.甲省稅務機關需要掌握B市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B市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
8.張某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市,在河北省經營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甲。以下關于張某2019年經營甲企業有關事項的涉稅處理表述正確的有:
A.8月份,轉讓注冊地址為北京市的一家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由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B.10月份,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向創新企業在境內的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C.12月份,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應在天津市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D.辦理甲企業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河北省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E.取得境外所得,可在北京、天津、河北任選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9.S國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并生效,協定約定了特許權使用費征稅比例上限,但沒有董事費條款。S國居民喬丹在我國境內無住所,2019年境外母公司任命其擔任境內子公司某職務。下列關于喬丹納稅義務的說法錯誤的有:
A.若喬丹擔任境內子公司總經理,即使喬丹沒有來我國境內履職,喬丹也須就境內子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在我國納稅
B.若喬丹擔任境內子公司總經理,來華履職,當年居住天數100天,喬丹取得的境外所得由境內支付的部分須在我國納稅
C.若喬丹為子公司一般技術人員,未來華履職,通過網絡開展工作,喬丹無須就境內子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在我國納稅
D.若喬丹為子公司一般技術人員,來華履職,當年居住及停留天數超過183天,喬丹僅就境內所得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E.若喬丹當年居住天數超過183天,在境內取得特許權使用費,喬丹可以不將特許權使用費并入綜合所得
10.A縣居民劉先生在B縣經營一家合伙企業甲,因業務需要到境外開展經營,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關于開具該證明的處理表述正確的有:
A.劉先生應作為申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B.甲企業應作為申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C.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提供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情況
D.A縣稅務局為受理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
E.B縣稅務局為受理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
11.國務院常務會議11月20日對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出部署。稅務總局王軍局長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全力做好相關工作。應做好的主要工作包括:
A.簡化匯算清繳辦稅流程
B.優化匯算清繳納稅服務
C.廣泛深入開展匯算清繳政策宣傳
D.應保持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長期不變
E.做好做細免除中低收入人群匯繳補稅義務工作
12.近期,稅務總局提出了各級稅務機關應抓緊做好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主要工作。這些工作包括:
A.緊盯扣繳申報質量管理等重點工作
B.無需開展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模擬工作
C.全力做好宣傳引導、服務咨詢的準備工作
D.制定切實管用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方案
E.抓緊做好稅務干部全員特別是一線人員的培訓
13.居民個人李某的母親2019年滿65歲。下列關于李某申報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確的有:
A.李某為非獨生子女,約定分攤每月1200元
B.李某為獨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定額扣除
C.李某為獨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定額扣除
D.李某為非獨生子女,其可扣除標準為每月2000元
E.李某為非獨生子女,其分攤的額度不超過每月1000元
14.劉某和金某夫婦婚前均未購房,2019年貸款購買一套住房,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下列關于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的表述,正確的有:
A.劉某和金某可以同時扣除
B.劉某和金某約定,由劉某扣除
C.若貸款人是金某,只能由其扣除
D.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E.實際享受扣除后,扣除方式不得變更
15.A公司員工寧某取得的下列各項收入中,不屬于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有:
A.實報實銷的差旅費補貼
B.按規定發放的托兒補助費
C.按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
D.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
E.公司發放的優秀員工績效考核獎勵
16.居民個人尹某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渠道包括:
A.自行到辦稅服務廳填報
B.自行在個人所得稅APP填報
C.自行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填報
D.通過12366熱線轉主管稅務機關填報
E.提交給扣繳單位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填報
17.香港居民梁某持港澳居民居住證,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時,需要填寫的信息包括:
A.性別
B.籍貫
C.出生日期
D.首次入境時間
E.港澳居民通行證號碼
18.扣繳義務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申報成功后,其預扣稅款的繳庫渠道包括:
A.可由扣繳單位辦稅人員前往大廳繳款
B.可由居民個人通過自己的銀行卡繳款
C.可由扣繳單位通過銀行端查詢繳納稅款
D.可登錄客戶端通過企業簽訂的三方協議繳款
E.可登錄WEB端通過個人簽訂的三方協議繳款
19.在某些情形下,居民個人樸某需要在2019年12月登錄個人所得稅APP端操作處理后,才可一鍵確認其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這些情形包括:
A.同一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重復采集
B.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不在有效期內
C.已從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單位離職
D.同時存在住房租金和住房貸款利息扣除信息
E.同一類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指定了不同扣繳義務人
20.自然人選擇除居民身份證以外的證件類型注冊個人所得稅APP后,可作為賬號登錄的有:
A.中文名
B.英文名
C.登錄名
D.手機號碼
E.電子郵箱
21.A公司因相關人員忘記本單位扣繳客戶端申報密碼,需要重置密碼,則該公司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重置密碼的途徑有:
A.由辦稅員登錄APP端,在“辦稅權限管理”重置
B.由法人代表登錄WEB端,在“辦稅權限管理”重置
C.由財務負責人登錄WEB端,在“辦稅權限管理”重置
D.由財務負責人登錄APP端,在“辦稅權限管理”重置
E.通過稅務局端“個稅代扣代繳申報密碼發放(ITS)”重置
三、判斷題
1.因股權分置改革,A公司代張某持有原由其個人出資的限售股。2019年依法院判決,A公司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其代持的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張某名下,上述情形應視同個人轉讓限售股。
2.林某2019年9月以A市一棟寫字樓投資B市某企業,獲得該企業20%的股權和100萬現金,該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應由林某向B市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3.居民個人陳某于2019年5月1日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了入職手續。試用期結束后,A公司在2019年8月1日向其一次性發放入職以來工資1.8萬元。在計算預扣預繳稅款時,陳某可在稅前享受的基本減除費用為2萬元。
4.李某為甲企業員工,2019年每月工資收入15000元,符合扣除標準的“三險一金”為2000元/月。2019年1月,甲企業統一為員工購買了每人每年3000元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如不考慮其他因素,甲企業1月應預扣預繳李某個人所得稅為330元。
5.內地個人投資者張某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某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該基金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申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該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居民個人張某于2019年9月入職A公司,10月份取得首筆工資,A公司應當按照張某提供的中國公民身份證號碼等基礎信息,在實際支付所得時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7.律師丁某在A律師事務所從事兼職律師工作,2019年1月從A事務所取得兼職工資8000元,A事務所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
8.個人投資者羅某和A公司各收購B公司50%股權后,B公司將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如羅某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則對羅某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9.2019年3月,A合伙創投企業以1000萬元現金直接投資于B企業(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A企業應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并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10.無住所英國人詹姆斯2019年1月1日受聘到中國境內工作,2019年2月1日回國探親離境,2019年3月1日下午再次入境工作,2019年8月1日上午離境到美國工作。假設其2019年12月30日再次入境中國并不再離開,則詹姆斯2019年度為我國居民個人。
11.非居民個人大衛2019年度在中國境內同時為A公司、B公司提供設計服務,但兩公司均未扣繳其稅款。大衛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分別向A公司和B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12.張某于2019年6月轉讓一套自有經濟適用房,其支付的該住房裝修費用,可以在房屋原值15%的最高限額內扣除。
13.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預扣預繳年度次年起保存五年。
14.王某參加某空調專賣店購物活動,因購物滿4000元獲得消費券500元和100元非現金網絡紅包,并獲得一次性抽獎機會,抽得廠家自產空調一臺,成本價1500元,同期市場價格2000元。王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00元。
15.2019年5月,甲公司從公司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對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趙某現金獎勵10萬元,可減按50%計入趙某當月工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16.保險營銷員李某2019年1月取得不含增值稅傭金收入10000元,應按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可扣除的展業成本為2000元。
17.2019年9月,英國人歐文與境內A企業簽訂任職協議。根據中英稅收協定,歐文如需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辦理自行申報,A企業代扣代繳稅款時暫不考慮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18.A創投基金2019年度選擇按照單一投資基金核算,該基金應于2020年3月31日前填寫《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為其個人合伙人辦理年度股權轉讓所得、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申報。
19.李某2019年度無工資收入,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勞務報酬10000元,全年符合規定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0元。李某可在預扣預繳環節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子女教育支出相關信息,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20.居民個人張某在A上市公司就職,2018年1月因表現突出被授予限制性股票。2019年1月第一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權激勵所得12萬元;2019年10月第二批股票解禁,取得股權激勵所得25萬元。2019年度張某應就股權激勵繳納個人所得稅42560元。
21.居民個人武某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并需要補稅的,可通過網上銀行、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轉賬方式繳納。
22.居民個人李某為A公司員工,李某如需辦理匯算清繳,可選擇自行辦理,也可以選擇由A公司代為辦理,但不得委托其他個人辦理。
23.居民個人方某選擇由其任職的甲公司代辦匯算清繳,方某應及時提供本人除甲公司以外的2019年度其他各項所得的收入信息。
24.居民個人袁某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并申請退稅,可提供其在澳門開設的銀行賬戶獲取退稅。
25.居民個人周某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其2019年度在深圳某公司任職,年終周某可以選擇在北京或深圳自行辦理匯算清繳。
26.居民個人林某2019年度僅取得勞務報酬100000元,年內繳納的符合條件的“三險一金”12000元,當年無其他綜合所得。如林某申請退稅,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27.居民個人錢某如需辦理2019年度匯算清繳,應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28.2019年6月,居民個人張某為A公司提供設計服務獲得勞務報酬5000元,A公司未扣繳稅款,張某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內辦理自行申報。
29.居民個人徐某年度匯算清繳應補退稅額不超過400元,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30.2019年,居民個人俞某一家三口發生的符合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醫療費用分別為:本人10000元,妻子20000元,未成年女兒30000元。假設全部由俞某申報扣除,則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金額為20000元。
31.英國公民詹姆斯于2019年3月1日入境,并與A公司簽訂3個月的勞動合同。因工作需要延期至12月15日離境且預計不再入境,則其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匯算清繳。
32.居民個人宋某2018年起在B公司工作,2019年3月離職,10月重回B公司就業,則B公司11月份預扣預繳宋某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的累計減除費用為2.5萬元。
33.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以前年度如有欠稅的,應一并在匯繳時結清。
34.非居民個人湯姆2019年12月取得一筆勞務報酬800元,則湯姆當月就該筆勞務報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5.居民個人佟某在甲公司任職,同時兼任控股子公司董事。子公司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佟某的個人所得稅。
36.居民個人馬某需要查詢2019年度勞務報酬收入信息,可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選擇“我要查詢”—“收入納稅明細查詢”—“2019年度”—“勞務報酬”進行查詢。
37.居民個人李某選擇簡易申報方式辦理2019年度匯算,可自行手工填寫納稅數據后進行申報。
38.居民個人齊某2019年度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收入3萬元,勞務報酬3萬元,稿酬1萬元,已預繳稅款,齊某可以通過簡易申報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39.居民個人葉某2019年度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正確,如其2020年繼續享受相關扣除,由系統自動推送或經葉某在2019年12月確認過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均可在2020年度生效。
40.居民個人鐘某選擇由其任職的A公司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后,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則鐘某應要求A公司為其辦理更正申報,不得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41.居民個人梁某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查詢或修改其任職的A公司已向稅務機關報送的任職受雇信息。
42.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可點擊“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查詢”進行修改和作廢。
43.居民個人陳某如需在綜合所得預扣預繳時享受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應由扣繳義務人在減免稅事項報告表中填寫相關信息。
44.若居民個人肖某2020年從兩家企業取得工資,3月發生兩筆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則肖某可以分別在兩家企業扣除上述捐贈支出。
45.A單位開通匯總申報后,將影響該單位的明細數據申報,明細數據不能按照原來的方式直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