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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系密切。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系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
與其他的法律責任相比,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因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同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所導致的結果。構成違約,必須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關系,而且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因此,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區別的重要特點。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守約方才能基于合同向違約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對違約方提出請求或訴訟。
(4)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違約責任預先約定。例如預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預先設定免責條款等。當然,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預先約定必須公正合理,否則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5)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毋庸置疑,法律通過對違約方的制裁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也可以起到預防或減少違約現象發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據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強的補償性。根據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一方在違約后,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