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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聯網金融較之傳統金融,其參與度高、成本低、協作性好、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的特性,使互聯網金融成為當下發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巨大的資金交易額和互聯網自身安全性低、可控性差等特點相結合,又使互聯網金融在高發展背后潛藏著高風險。因此,構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勢在必行。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余額寶;金融監管
一、我國現有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互聯網金融概述
隨著移動互聯網以及物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當傳統金融業搭載上互聯網這趟快車融合而成“互聯網金融”正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中國是人口大國,不論是互聯網金融的參與度,影響面還是滲透力都令世界為之刮目相看。千里之堤,毀于蟻穴?;ヂ摼W金融的應用和發展本就有大堤之勢,蟻穴則是相關法律的滯后性和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伴隨存在的危險性和局限性。未雨綢繆,針對互聯網金融衍生的風險制訂出有效的防范對策已十分緊迫。
(二)我國現有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2011年,央行首次為非金融機構支付頒發業務許可證,時至今日,其得到該許可證的企業數量,以及所涉及的業務總額已十分龐大。2013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存管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代付貨幣資金屬于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只能??顚S???蛻魝涓督鸨仨毴~繳存至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后,可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時,支付機構應當按季從客戶備付金利息中計提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客戶備付金相關損失。支付寶、財付通等主要專注于線上支付,線下則主要是銀行卡收單。隨著阿里和騰迅推出應用于移動支付的二維碼支付,將線上支付與線下的銀行卡收單無縫結合,打破傳統的電子商務模式。2014年3月14日,由于二維碼支付的安全問題,央行下發暫停線下二維碼支付的意見函。此外,《管理辦法》指出,支付機構應對轉賬轉入資金只能用于消費和轉賬轉出,不得向銀行賬戶回提。
2.余額寶。
余額寶全名為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是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的貨幣基金。截至目前,投資人數超過股民人數,天弘基金也進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余額寶兼具商品和金融的屬性,可實現消費與理財的功能。當網購時,余額為支付寶的負債,當將余額轉入余額寶時,開始計算理財收益。因為銀行協議存款利率較高,提前支取不罰息,且安全性高,余額寶現約90%以上的資金投資于銀行協議存款,其余是購買短期國債和高級別的金融債和信用債等。隨著三大行宣布不接受余額寶的協議存款,余額寶不得不開始尋找新的投資方向。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關鍵在于風險防范。因其90%以上資產配置在銀行協議存款,協議存款的波動足以扼住其命脈。不論協議存款收益因流動性寬松或是監管收緊而下滑,余額寶的收益必將隨之下滑。一旦這種下滑形成趨勢,則余額寶的凈流入減少,投資規模及議價能力受到沖擊,則會進一步拉低收益率,產品將進入低收益水平的惡循環。此時,機構投資資金集體逃離,加劇贖回潮,使得余額寶的T+0承諾,無法兌現。余額寶采取網上申購與贖回,便捷的同時更容易形成流動性風險。目前,阿里對天弘基金控股51%,為防止流動性風險,余額寶對每日凈申購和凈贖回都有明確的規定,單日單筆贖回不得超過5萬元。與此同時,余額寶的安全性風險也不容忽視。余額寶的慣例是每天早上準時公布收益情況,但在2014年2月12日,收益欄上卻顯示“暫無收益”。據稱是由于余額寶用戶快速增長而緊急升級系統,導致收益顯示時間出現延后??梢娤到y性安全風險,也會迅速蔓延恐慌。為余額寶類產品的安全起見,證監會擬對貨幣基金的風險準備金提出更高、更嚴要求。
3.P2P網貸。
P2P網絡貸款指的是通過網絡實現個體和個體之間的直接借貸。我國最早出現的P2P平臺是上海拍拍貸,成立于2007年。其采用了歐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臺不提供擔保。利用網絡便捷優勢、P2P網貸門檻較低且公開透明,主要面向借款額度低、大銀行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使得來自富裕地區的資金向較為落后的區域流動,增強了對落后地區的資金支持。同時對民間高利貸行為進行了有力驅逐。但由于征信體系不健全,為獲取投資人的信任,我國的P2P平臺大多采用保本模式。如果出現賬款逾期或壞賬,先由擔保機構向投資人償還,擔保機構再向借款人追償。正因如此,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又大規模倒閉。約有七、八十家平臺跑路,引發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4.眾籌。
眾籌,指通過互聯網個人或小企業向大眾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根據眾籌的籌集目的和回報方式,可分為商品眾籌和股權眾籌兩大類。一個眾籌項目是由籌資人、平臺運營方和投資者完整運作,這三類角色缺一不可。籌資人負責在眾籌平臺上創建項目介紹自己的產品、創意或需求,設定籌資模式、籌資期限、目標籌資額和預期回報;由平臺運營方,負責審核、展示籌資人創建的項目,提供各種支持服務;最后投資者選擇投資目標,根據項目設定的投資檔位進行投資后,等待預期回報。眾籌網站的收入源于對籌資人收費。盈利來源可分為四個部分:交易手續費、增值服務收費、流量導入與營銷費用。眾籌融資的蓬勃發展在全世界都遇到了共同的問題,即眾籌交易的合法性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商品眾籌多以產品預售形式開展,遇到的法律問題較少。股權眾籌的問題主要是不同的國家監管待遇不同,不得不采用各種變通方法來規避風險。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
1.主體資格與經營范圍突破現有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是銀行的專有業務。但從實際業務運行來看,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于結算業務。此外,在為買方和賣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平臺上積聚了大量在途資金,表現出“類銀行”業務即吸收存款的功能(主要表現為儲值功能、接受銀行卡的資金充值、支付交易),超出了有關法律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范圍的規定,且未納入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監管范圍,會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可能為非法轉移資金和套現提供便利。
2.在途資金和虛擬賬戶資金沉淀的風險。
在支付過程中,當吸收的資金達到相當規模以后,就可能產生資金安全和支付風險問題。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中,沉淀下來的在途資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這部分在途資金,可能發生的風險有:(1)在途資金的不斷增加,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信用風險指數加大。第三方支付平臺為網上交易雙方提供擔保,那么誰來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擔保?(2)第三方支付平臺中有大量資金沉淀,如若不能進行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此外,在內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使用。這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無法納入正規銀行體系,不能得到監管的資金流是潛在的危險。
(二)以余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基金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貨幣基金的市場風險。
雖然貨幣基金的風險發生可能性最小、發生的風險后果也最小。但由于中國經濟下行的可能一直存在,正在進行著經濟結構性轉型,加大了貨幣基金投資的一些投資產品的不確定性,這無疑增加了余額寶的市場風險。即便沒有突發的經濟事件,在利率等宏觀因素的影響下,貨幣基金收益也會在一個較大的范圍內波動。
2.余額寶的金融監管風險。
互聯網企業一般不具有金融行業主體資格。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當與天弘基金結合才能成為基金發售主體。但是在一般支付寶用戶投資余額寶的過程中,無從了解天弘基金的角色。所以余額寶在規避監管時打了一記擦邊球。除此之外,不同互聯網企業之間的類“寶寶”產品存在著不正當競爭的情況。為招徠客戶,大多數互聯網公司都開出并保證高收益率。證監會曾發文禁止這一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余額寶的安全漏洞風險。
余額寶里的資金被盜用、被惡意轉賬的新聞隨處可見。黑客可以通過余額寶、支付寶應用設計的缺陷,獲得余額寶、支付寶賬戶密碼,竊取用戶余額。因余額寶本身的功能強大,成為了不少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諸多安全漏洞的存在,使得投資者的資金始終出入不安全的境地,對于余額寶的自身發展也形成了束縛。
(三)P2P網絡貸款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信譽風險。
由于缺少必要的信譽監管,許多網絡信貸公司都會在資金充裕或資金鏈斷裂后,不約而同的選擇了跑路,由于此類案件涉案金額大且影響惡劣。截至目前,國內已發生數十多起網絡信貸公司“跑路”事件。
2.法律及政策風險。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中國人民銀行對P2P網絡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有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但在網絡借貸平臺的實際操作中,如果監管不當很有可能會構成事實上的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一些P2P網貸公司也正是通過參與資金的運作從而打破了網貸的法律界線,使得公司性質轉化為吸儲和放款的金融機構。使得P2P網貸公司淪為犯罪的工具。
3.征信系統與信息共享機制缺失。
截至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都沒有跟網絡借貸行業的信貸信息共享。很容易造成借款者信貸信息的巨大差異,從而打開了同一借款者多處借貸、多處違約的便利之門,出借者對風險識別和控制會受到交易的不確定性與復雜性的影響,更有甚者會阻礙整個網絡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的網絡借貸平臺在實際運營中,不但沒有來自第三方征信機構的信息,也缺乏對借款者有效的違約制約。但在2013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資信推出了全國首個用于收集P2P網貸業務中產生的貸款和償還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機構提供查詢服務的互聯網專業化信息系統。
(四)眾籌平臺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是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有網貸平臺為其母公司融資,網貸平臺自身當天借當天還這種形式。二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有:(1)沒有依法吸收資金的資格;(2)通過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宣傳融資項目;(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回報;(4)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此外還涉及集資詐騙的風險。這種詐騙主要體現在一些P2P網貸領域,比如創下史上最快“跑路史”的元一創投上線一天即卷款30萬跑路。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2014年3月5日,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構建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勢在必行。
(一)構建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范圍。系統化梳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對應制定管理辦法,從而進行監管。為防范虛擬平臺交易風險向實體經濟蔓延應加強金融監管相關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并定期監測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況。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詳細可行的自律規范,加強金融交易信息的披露,從而更好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自律組織的會員合法權益。構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制定應急處理預案。
(二)修訂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以立法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和法律地位,對其準入條件、業務模式、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范。尤其需要盡快將網絡信貸、眾籌融資等新型互聯網金融模式納入監管范圍。完善個人信息保護、互聯網安全等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為互聯網金融平臺運營商、出資方、借款方等參與者進行規范引導。
(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他們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侵害。因此,需要制定相關權益保護辦法,要求互聯網機構加強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以及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作出明確規定。此外,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的局面已經顯現,所以更應完善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協調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制度。在維權渠道方面,可以成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設立賠償機制和訴訟機制。利用社交網絡,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和警示信息的擴散,從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綜上,互聯網金融早已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它的便捷優勢無異成為金融界炙手可熱的新興寵兒。在不久的將來,如若互聯網金融能夠在法律及行政部門的有效監管之下,兼顧了效率與安全,那勢必將會發揮它更大的優勢,為我國經濟發展添注強大的動力。
參考文獻:
[1]姚國章.趙剛.互聯網金融及其風險研究[J].南京郵電大學學報,2015(35).
[2]熊歡彥.劉劍橋.互聯網金融風險及風險防范研究[J].金融視線,2014(11).
[3]吳景麗.互聯網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上)[N].人民法院報,2014-04-03.
[4]李真.互聯網金融:內生性風險與法律監管邏輯[J].海南金融,2014(4).
[5]陶震.關于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問題的探討[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4(6).
作者:唐婷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