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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一詞,按照《辭海》的解釋:“公民通常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并依該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而根據《大英百科全書》,公民是一個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受所在國家的法律所規范,也在所在國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上述解釋或規定,可見公民不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而且還是憲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因此,公民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完整的公民教育應該是與公民作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相關的教育。實際上,公民身份一方面與對特定共同體的隸屬觀念密切相關,另一方面又與個人權利觀念緊密相連。公民身份問題從本質上講在于如何保證每個人被作為完整而平等的社會成員來對待。要保證這種意義上的成員資格,就必須注重公民權利。而公民權利一般可分為三種:(l)市民權利,如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2)政治權利,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3)社會權利,如接受公共教育的權利,享受衛生保健、失業保險和養老撫恤的權利等。只有在民主的國家中,公民身份才能得到最完整的體現。民主國家通過保障所有公民的市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從而使每一社會成員感到自己十足地是社會的成員,并能夠參加和享受社會的共同生活。一旦這些權利中的任何一種被限制或侵犯,人民都將被邊緣化并且不再能參加共同生活。只有當人們的基本需要得到了滿足,他們才能成為完整的社會成員并參與社會共同生活。所以,盡管公民身份既包括權利也包括責任是一個普遍的原則,但是在某種意義上,參與共同體生活的權利必須優先于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參與權得到保障以后,提出履行責任的要求才是恰當的。同時,正如缺少平等的權利是取得完整社會成員身份的障礙一樣,不能履行共同的義務同樣是取得完整公民身份的障礙,履行對他人、社會、國家的義務也是一個人被接納為完整的社會成員的前提條件。
因此,恰當的公民概念需要尋找一種權利與責任的平衡,它必須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公民既然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一,相應地公民教育也就應當包括兩個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權利教育和義務教育。但是,在西方流行的公民教育傳入中國后便常常被簡化為公民道德教育。也就是說,注意、強調了公民的義務教育一面而忽視了公民的權利教育的另一面。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筆者以為是由于以下原因:第一,公民所必須具備的各種素質中,有些是與道德相關的,體現了道德的要求,比如忠誠、勇敢、利他等,就其內涵來說,具有很強的道德意味。于是,人們在談到公民教育時,常常把它與公民道德教育一起使用,甚至混用。第二,道德教育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而在當代中國,“以德治國”也是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治國方略之一。因此,當公民教育和道德教育相遇的時候,在歷史慣性思維以及當代政治現實影響下,自然注重公民教育中道德的一面,把道德教育作為培育現代公民的一種教育方式。第三,個人責任與社會原則一直是社會主義中國的核心,這種對公民義務的強調,無疑深刻地受到了建國以來倫理道德思想的影響,即強調個人對國家、社會、集體的責任與義務。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個人的權利方面常常有意無意地被忽視了。首先,這里必須要指出的是,將公民教育簡單地歸結為公民道德教育的做法是不合適的。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完整的公民教育既包括公民的權利教育也應該包括公民的義務教育(包括公民的道德品性方面),如果只強調前者而忽視后者,那么社會成員將流行道德的放縱,普遍缺乏義務感和社會責任感;如果只強調后者而忽視前者,那么這個社會將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蠻。一個健全的現代公民,是既能充分地享有社會與國家所賦予他的權利,也能嚴肅地履行其對他人、社會與國家的義務的人,正如西方哲人所說:“實行有利于自己但妨礙集體利益行為的人,和實行有利于集體但卻傷害個人利益行為的人,都容易在生存競爭中失敗而滅亡。而那些善于采取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集體行為的人卻能生存,并把他們的行為方式通過教育和遺傳延續下來。”l2J其次,公民的義務或責任感是與公民的權利相輔相成的。它的養成受到公民權利教育的制約。公民權利教育是與公民權利的確立相聯系的,公民權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貫徹和鞏固憲法所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但它必須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統對于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的具體保障為前提。這是因為,不存在以抽象權利為內容的公民權利教育。公民權利教育與公民義務教育在培養公民的社會責任感方面,表現出相反相成的辯證性。缺乏公民義務教育,將導致公民缺乏社會責任感,缺乏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以及相應的權利教育,也會導致同樣的結果。因為社會責任感的確立,依賴于每位公民權利主體地位的確立,只有確立公民的權利主體地位,公民才能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會的主人,也才有對于社會不可推卻的責任感。與此相聯系,無論是公民道德教育還是范圍更廣的公民教育,都應當包含著對他人權利、自由、尊嚴的尊重的道德教育。缺乏義務感并非是簡單地進行公民(道德)義務教育所能解決的,因為其病根在干與義務相對的另一面,即權利方面。如果公民教育被簡化成公民道德教育,缺乏公民權利教育,那么我們能夠期望公民道德教育獲得何種成果呢?可以這樣說,不管公民道德教育能否發揮它的作用,在后果上本身都將陷入荒謬:如果道德是有力的,那么缺乏公民權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即是不道德的,如果道德是蒼白無力的,則所謂公民道德教育將最終流于口頭說教和實踐中的虛偽。
二、對全體國民的道德教育與關于公民德性的教育—對公民道德教育內容的質疑
我國傳統的對全體國民進行的道德教育,通常注重于個人私德方面的修養,并期望把這種私德推展到對他人、宗族及國家的義務承擔,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但是,關于公民的德性與這種傳統意義上的道德具有明顯的區別。這涉及到對公民德性的理解。那么,一個民主社會中的民主公民應該具備什么樣的德性呢?民主社會中的公民責任所要求的德性一般可以分為四種:(1)一般德性,如勇氣、遵紀守法、忠誠等;(2)社會德性,如獨立性、開放精神等;(3)經濟德性,如職業倫理、暫緩自我滿足的能力(自制)、對經濟與技術變革的適應性等,(4)政治德性,如辨明并尊重他人權利的能力、愿意只滿足于支付得起的東西、評價公職人員表現的能力、從事公共討論的能力。而正是后一種德性,即質疑權威的能力以及從事公共討論的能力,構成了現代公民德性理論最重要的特點。在現代社會中,質疑權威之所以是必要的,部分原因是基于以下事實:代議制民主下(人民代表大會)的公民選舉出以他們的名義進行國家治理的代表。因此,公民的一個重要責任就是監督這些官員并評判他們的行為。而從事公共討論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民主政府應該通過自由而開放的討論公開地作出決策。但是正如蓋爾斯敦所指出的,公共討論這種德性并不僅僅是參與政治的意愿或公開自己觀點的意愿,而且,它還包括認真聽取各種觀點的意愿(鑒于民主社會中的多樣性,在這些觀點中,聽者一定會發現有些觀點希奇古怪甚至令人討厭)以及坦率而又能為人理解地發表自己觀點的意愿(這是說服政治的基礎,而不是手段政治或強制政治的基礎)。[3]基于上述理解,且讓我們看看《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所規定的公民道德教育的內容:“從我國歷史和現實的國情出發,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要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基本要求,以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為著力點。”要“在全社會大力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分析《綱要》所規定的關于公民道德教育的內容,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綱要》所規定的公民道德內容,包括了公民德性的前面三種,即一般德性、社會德性與職業德性,而惟獨缺少了第四種德性,即政治德性,而這種政治德性,恰好是作為一個現代民主社會的民主公民所應該具有的最為關鍵的德性,因為缺少了這種德性,公民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其對國家的責任,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其參政議政、監督政府或政府官員的權利—在這里,權利與義務又得到了辯證地統一。因此,當前我們所理解的公民道德教育,充其量只是對全體國民進行的道德教育,而不是關于公民德性的教育;這樣的公民道德教育所培養出來的“公民”,是沒有反思質疑能力的人,是沒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是不能對政府進行有效監督的人。這樣一種公民道德教育,必定帶有致命的缺陷:它培養的公民,不是權利的主體,而是義務的主體,培養的結果,或許有利于對于公民的管理,而非公民的自我管理。
三、政府主導型與社會主導型—對公民道德教育模式的質疑
與對公民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理解相關的是公民道德教育的模式。對于公民道德教育,筆者所持的第三點疑慮與公民道德教育的模式有關。且讓我們先來看《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有關規定:“各級宣傳、教育、文化、科技、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黨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以及社會各界,都應當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各盡其責,相互配合,把道德建設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規劃,完善措施,扎實推進”,“各級文明委和黨委宣傳部,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擔負著指導、協調、組織的具體職責。”從這些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這是一種由黨和政府作為教育者并加以推動和主導的公民道德教育模式。對公民進行道德教育,在執政者看來是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如何評價這種由政府作為教育者并加以推動和主導的道德教育模式?或許有人會認為,這種模式具有明顯的優點,因為它可以利用黨和政府強大的行政力量,大力開展公民道德理論研究、制定公民道德規范、實施公民道德教育,從而取得巨大的效果。然而,我們可以把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比照一下。如果說在法律建設領域,政府可以通過立法,以解決法律領域內無法可依的混亂狀態,但在道德建設領域內,政府所推動的道德理論研究、規范制定和道德教育的實施,雖可表現得轟轟烈烈,但未必就能有助于公民道德素質的提高和道德生活的有序。其間的差別在于法律領域帶有鮮明的強制性,而道德領域卻無法律的強制性,即使是輿論譴責的強制性,在價值多元的社會轉型期,其作用也似有似無。換句話說,法律的特點是要“口服”而不必要“心服”,道德的特點是不僅要“口服”而且更要“心服”。道德惟有落實在人心,它才能化為道德主體的自覺實踐。怎樣進行公民教育或者公民道德教育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呢?或許我們可以借鑒一下另一種公民道德教育模式。這種模式可以稱為社會主導型模式。它認為,公民是在公民社會的組織(如宗教團體、種族團體、聯合會、合作組織、環境組織、社區組織、婦女團體、慈善機構)習得共同義務感、責任感的公民德性的。正如沃爾澤指出的:“使民主政治成為可能的文明品質只有在公民社會的團體網絡才能習得。”[4l因為這些團體是在公民社會的公共空間自愿地形成的,團體內的規范規則是團體成員經過協商而形成并得到全體團體成員的認可。這些團體中的成員雖然未能屐行其規定的責任的話通常只會引起其他成員的反對或者譴責,而不是遭到法律的懲罰,但是由于這些反對或譴責來自朋友、同事或同志,在許多方面它都將比來自沒有人情味的國家懲罰更有力地激起負責任的行為。因此,正是在這里個人作為公民應有的品性、能力與資質才得以形成;也正是在這里,公民才將個人責任與共同義務的觀念內化,才習得自愿的控制,這對于做一名真正負責任的公民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公民社會是培養公民德性的苗圃,也正如杜威在其《民主主義與教育》中所提倡的,民主首先是一種生活方式,只有民主的社會、民主的活動、民主的公共生活才能造就民主的公民。在當前的政府主導型的公民道德教育模式中,政府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主要推動者,而社會各方則在此推動下參與進來,而在社會主導模式下,社會各方則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主動推動者。在當前的社會權力結構中,政府權力仍過于集中,社會公共空間尚在形成過程之中,社會力量的作用空間有限。這種現實局面也造成了人們對于政府介人的心理期待。從長遠來看,如何把社會的事務歸于社會,把社會的權力歸于社會,開發社會自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建設力,減輕社會公共事務對于政府的依賴,或許是公民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的一個發展的方向。
四、結語
民主的社會依賴于民主的公民,而民主公民的養成也依賴于民主的社會。在一個民主法制尚很不完善,市場經濟尚未充分發育,公共生活還在形成過程之中,關于公民、公民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的理解尚存在著許多有待澄清的問題的社會中來培養現代民主社會所需要的現代民主公民,無疑是一個難題。我們是在各方面條件都不成熟、不完善的條件下去試圖達成對個體作為一個公民所應具有的各種品性進行教育并使之完善的目標。但是,這種情況反而彰顯了公民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我們應該致力于解決其內外所存在的問題,繼續探索公民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的方法途徑,進一步深人公民教育的理論研究,為造就一個真正民主的社會,為養成具有真正的公民德性的現代公民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