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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強調高校作為獨立法人對國有資產依法享有經營管理權。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時,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這就確立了我國高等學校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特別是高校在資產管理上的獨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實現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這樣,國有資產才可能在全校范圍內實現優化組合,把國有資產從小部門、小機構的控制中解放出來,實現更大范圍內的資源共享。高校作為法人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能夠有效制約部門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門和院系資產作用高校資產整體的一部分,不應向其它部分封閉,而應建立健全資源交流和共享機制,從而增加國有資產的經濟和社會效能。
其次,必須建立國家出資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作為出資人與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授予高校更廣范圍的管理自主權,鼓勵資產管理上的制度創新,調動高校在運營資產上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向這個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它規定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國家對高校的管理是通過法律的治理,是對高校資產運營效益進行外部評價并對教育過程和資產運營過程進行行政監督,其對資產的監管內容主要是組織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并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在這里,管理經營的主體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會效益對政府負責,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利,政府不干預學校具體運作機制,只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對特定事項進行監督。這樣,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著眼于整個社會教育需求,調整教育投資布局,深化教育投資體制改革,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擴大高等教育的經濟基礎。
最后,必須建立健全高校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由它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為什么要對高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呢?這是由國有資產的公共屬性決定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固有的公共屬性規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門壟斷,它必須在一定范圍內向所有人開放。如何在資產使用中更好地體現資產的公共屬性,這實際上是高校內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當前,首先要解決好的一個問題是區別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現在各高校舉辦企業的現象比較普遍,一部分高校國有資產轉化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明確將經營性資產界定為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表明這種轉化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因而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嚴格控制。國有資產流失說到底是事業單位國有財產的公共屬性的喪失。國有資產公共屬性的喪失表現為兩種,一種是上面提到的國有資產流失,第二種是資產閑置和浪費。第一種好理解,第二種往往被人們忽視,而恰恰是防止第二種形式的國有資產“流失”才是改革成敗的關鍵,也是高校在改革和市場經濟中生存發展的內在條件。
綜上所述,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國家法制環境十分有利的條件下,高校應把握機會,強化資產管理主體意識,推進內部運營機制改革,打破內部條塊分割,實現資產管理職責分明與資源全校共享相結合,全面發掘和提高國有資產的教育和社會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