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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遙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有的人認為,該條設置容易招致法院濫用權力,其實,該條的存在,對一些特殊的案件判刑不當或者過重的調整還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這里以轟動一時的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案為例。從許霆最初被判無期徒刑到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是改判的關鍵因素。
刑事司法之刑法精神體現(xiàn)。刑法精神使得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zhí)行法聯(lián)結為一個完整的有機體。從微觀層面而言,刑法精神雖然不能直接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jù),但準確貫徹刑法精神對于正確地適用刑法和執(zhí)行刑罰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在刑事司法的價值選擇上,應當強調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即人權保障優(yōu)先,樹立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和善良公民的“大憲章”的理念。這就是說,我國憲法中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性規(guī)定,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得以體現(xiàn)。刑事和解的實施。長期以來,由于害怕放縱犯罪,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當事人構成犯罪的就予以逮捕,逮捕了就要提起訴訟,訴訟了就要判決,從而忽視了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因此,這類案件的處理,出現(xiàn)了審前羈押率高、起訴率高、監(jiān)禁刑判決率高的局面。暫緩起訴制度的構建。暫緩起訴制度,亦稱起訴猶豫制度。對構成犯罪的犯罪人,在具備一定的條件下,法院可以不起訴該人。不起訴就等于該人沒有經(jīng)過法院的審判。我國法律中未確認該項制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有所運用。例如,已經(jīng)正式啟動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施暫緩起訴。刑事執(zhí)行之刑法精神體現(xiàn)。行刑運作機制的好壞,不僅決定著我國刑法精神能否在刑事執(zhí)行階段的最終實現(xiàn),而且關系到刑法功能和刑罰目的是否能得到最終實現(xiàn)。因此,在憲法的框架內,刑事執(zhí)行之刑法精神體現(xiàn)如下。假釋制度的完善。假釋制度體現(xiàn)了行刑社會化,因此在現(xiàn)代監(jiān)獄行刑制度中占據(jù)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受到了世界各國刑事立法和實踐的青睞。但是,假釋制度在我國的適用狀況并不容樂觀。因此,我們應當明確假釋制度的理論基礎,并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假釋制度的立法改革,進一步完善假釋制度,加大假釋制度的適用力度,調整假釋制度的適用范圍。
我國的法律建設正方興未艾,刑法精神入憲化的發(fā)展歷程折射出不斷追求自由、正義、效率的理念,針對存在的不足,尚需查缺補漏。1.加強個人權利自由的保護。我國《刑法》第4章專門規(guī)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涉及到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和破壞選舉罪等,不過和其他國家相比較,還是存在差距和不足的。以俄羅斯為例,1996年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第136條規(guī)定了侵害公民平等權利罪,核心內容是侵害民族平等和種族平等要負刑事責任。2.強化公正的法律信念。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使發(fā)生嚴重的危害社會行為,也無法及時定罪處罰,這就會動搖人們對刑事法律公正性的信仰。以恐怖主義犯罪為例,我國的有關恐怖主義犯罪立法,未免顯得粗疏和空白。我國《刑法》第120條僅規(guī)定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留下了打擊恐怖活動的法律漏洞。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三)》,主要彌補恐怖主義犯罪立法的缺失。對刑法補充修改并加大了對組織、領導恐怖主義組織行為的處罰力度。這樣的修改似乎編織起反恐的法網(wǎng),但是難免有擴大恐怖主義犯罪之嫌,因為并不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危害社會行為都是恐怖主義犯罪行為,立法上的擴張與司法適用上的緊縮,導致多是按照普通的爆炸、放火罪定罪量刑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