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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1、監察活動的出現———萌芽。
‘監’字最早出現在殷商甲骨文字和銘名中。最初是用作正視自己,后來逐漸演變為“以上臨下”。‘察’字晚于監的出現,最初用作觀察、考察的意思,后來逐漸演變為以上察下。此二字,在先秦是分開使用的,直到秦朝二字開始合用,直到現今。先秦時期,監察制度已經有了萌芽,即出現了一些監察活動。原始社會為了穩定氏族以及部落,就已經有了監察習俗。因為沒有國家機器,沒有官吏,所以還不能稱之為監察制度。到了奴隸社會,監察活動是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的,國家機器雛形形成,監察活動也越來越多樣。當時君王為了監察百官,采用巡狩、述職、省視的方法。而國家為了監察官員,開始運用遒人、薔夫、御史的方法。再者,民眾的輿論監督,也出現了設官采民詩、設官尋民意、置鄉校、立諫議。更為重要的是,在當時就已經出現了治理百官的成文法,這對于治國,尤其是官員的監督有著重要意義。
2、監察制度的形成。
秦漢時期,地方采用郡縣制,而中央設立了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為代表的軍事、行政、監察三權分立的中央政府機制,由此標志著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確立。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建立大一統的秦朝,并設立三公九卿制。到了東漢,御史臺的建立以及中丞制的實行,標志著我國古代專門監察機構的確立。除了制度和機構對于官員的監督,皇帝對于下屬官員也有一定的親自監督。為此設置了諫官以及議事制度,這對于集思廣益有著重要作用。
3、監察制度在隋唐進一步發展。
秦漢時期建立的中央集權式的監察機關及其制度,為后來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隋唐時期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的調整為封建監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健全創造了歷史條件。隨初,中央實三省制,其中門下省是諫議機關,執監察職能。隋煬帝時,增設謁者、司隸二臺,與御史臺合稱三臺,獨立行使監察權。到了唐朝,監察機構進一步加強。它不僅擴到了監察機關組織,而且賦予了更廣泛的監察權。在中央設置了獨立的監察機構———御史臺(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三者執掌分明。到此時,已經形成了一套嚴密的監察系統。這對于發揮官僚機構的統治效能有著重要的作用。唐朝中后期削弱了監察權,也使得其由盛轉衰。
4、監察制度的完善。
隨著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出現了臺諫合一的趨勢。宋代中央檢查系統由御史臺和諫院組成,御史臺系統沿襲唐制,而諫官系統在宋展到頂峰階段。到了元初,實現臺諫合一。這使得監察權高度集中,利于皇權直接控制檢察機關,保證中央對各級官吏實行有效地監察。
5、監察制度的鼎盛。
明清時期,中央集權制到達頂峰,國家機器也趨于完善,而皇帝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制度也十分發達。明朝時期,統治者十分重視對百官的監察,并將其作為維護朝廷紀綱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監察百官的長官甚至與六部長官平級,以此相互牽制。地方,采用道監察御史和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來監察地方長官。到了清朝,在沿襲明朝監察制度的基礎上,做了一些改變。六科并于都察院,監察機構增多,并設置了宗室御史處,稽查內務府御史處。都察院是清朝主管監察的總機關,也是歷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最后形式。
二、當前迫切需要從本土尋找適合經驗,以充實和完善監察制度監察制度
1、我國當前面臨的挑戰。
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成就,與此同時改革也進入攻堅階段,各種深層次的矛盾開始顯露出來。其中尤其需要重視的就是因腐敗而引發的政府公信力下降,人民與政府矛盾不斷加深。這些嚴重威脅著黨的執政地位,影響國內社會秩序。
2、監察制度的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我國監察部根據該法授予的行政監察權力開展監察。1993年根據中共中央以及國務院的決定,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的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當前腐敗影響著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為了很好的應對這一嚴峻挑戰,我國監察制度也隨之不斷的完善,但是還不足與應對當前嚴峻的挑戰。
三、古代監察制度對現今的啟示
1、古代監察機構的垂直和獨立化。
我國古代的監察及機構,逐步的與行政分開,相對獨立。東漢御史臺的建立,標志著我國古代專門監察機構的確立。唐代的監察機構不僅獨立,而且還下設了機構,形成了一套監察系統的雛形。到了明代,監察機構更是完全實現了獨立。而且,在對于百官的監察,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相應的規定。目前我國的監察機構是國務院下屬的部,雖說是中央直屬機構,但是獨立性相對古代而言較欠缺。為了最大限度的發揮監督效能,其獨立性以及垂直型的內部管理有待加強。
2、依法樹立監察機構的權威性。
只有樹立了監察機構的權威性,才能更有效的發揮監察職能。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在封建官僚體制中有著獨特的地位,具有絕對的權威。隨著皇權的集中,權威性日益激增。在古代,監察制度在本質上是皇帝的附屬物,是為了保證皇權的絕對權威性,為了保證甲天下的世代沿襲。因此,古代的監察官在監察百官的時候,能做到不避權貴,不卑不吭,真正的做到糾百官罪,澄清吏治。只有樹立了絕對權威,才能實現真正的獨立,監察官員也能更有底氣的履行檢察職能。
3、實現監察制度法律化。
有法可依,是依法執政的前提。國家權力機關應不斷的完善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并且要增強法律整體的可操作性。早在先秦時期,就根據當時的一些治理百官的習慣法提煉為成文法。紀檢監察機關以及相關官員在行使監察權時,也要做到以法律為準繩。因此,我們當前監察制度的重中之重就是推行監察制度的法律進程,期望實現監督的法律化。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在過去2000多年的時間里,不斷的發展完善,其中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為此,我們重新考察古代監察制度,去粗存精,從本土經驗出發,完善監察制度。從而為當前的監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可操作的方法,也能更好的應對當前腐敗成風這一嚴峻的挑戰。
作者:卿雪梅 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政治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