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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國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國際公約的要求以及國內相關法規建設情況,從中尋找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設方式和發展趨勢,并提出了目前內河船舶污染損害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尚待完善的內容。
關鍵詞: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危險化學品
目前我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為12.628萬公里,位居世界首位。2015年我國內河運輸完成貨運量34.59億噸、貨物周轉量13312.41億噸公里。同時我國內河流大多承載著生產生活用水、發電、蓄洪、灌溉等功能;城市發展中水資源的作用更為突出,城市生活、工業、服務業、公共事業及景觀環境的建設和發展都與水資源密不可分。航運是高風險行業,內河船舶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經常導致大額損害賠償。污染損害強制保險是內河船舶污染風險的良好緩沖。近年來,我國政府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建設相當重視。相關部門嘗試用“責任險”的方式,引進市場力量加強對企業環境行為監管,同時分擔和降低企業風險,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權益。2013年環境保護部就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文件《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2015年1月的新實施《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5年12月交通運輸部頒布《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修訂)》,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實施。該《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一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從制度上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責任保險進行了強制要求。
1設立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其中事故單位作為投保人,保險公司承擔對事故損失方的賠償責任。環保責任險可以分為強制性保險和任意性保險。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內河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須參加強制保險。可以看出,目前參加強制性保險是解決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問題的必選選項。而王康(2006)認為,就環境責任保險而言,持續性環境侵權的責任保險應屬于強制性保險,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責任保險應屬于任意性保險。實際上,面對目前航運業經營環境的實際困難,企業難有動力投保這一新興險種。例如江蘇省曾于2007年率先推行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目的是通過利用市場經濟手段規避和轉移船舶污染賠償風險。但由于保險公司和船舶企業的積極性不高,相關配套激勵措施難以發揮作用,政策并沒有能夠得到持續有效推行。內河航運企業部分規模較小、事故風險承擔能力較弱。污染責任險的投保會降低一部分利潤、增加航運業的營業負擔。但從長遠看有利于整體航運業的健康穩步發展。首先,內河船舶運輸公司中有許多屬于中小型企業,甚至有很多的單船公司和夫妻船。小型企業普遍存在管理不正規、相關安全防污染措施執行不到位、風險較大的特點。強制保險可以增加這些企業的安全投入成本,降低其從事危險品運輸等高危行業的意愿,提高危險品運輸行業的門檻。其次,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出于減少自身經營風險的目的,會積極加強對投保企業的監督,這是對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并將會為監管部門等方面提供更為全面翔實的信息。
2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國際公約建設情況
針對船舶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制度的建設方面,國際公約一直將強制責任保險作為重要手段。如國際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在處理船舶污染風險方面就多采取了多種責任保險措施,形成不同層次的風險防控。其手法成熟,有很多經驗可以為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所借鑒。《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是一部針對散裝貨油船舶事故污染損害責任的公約。該公約1992年11月通過了《1992年議定書》,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目前已有96個國家加入。我國是該議定書的締約國。CLC公約規定,載運2千噸以上散裝貨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財務保證,有關當局向符合要求的船舶頒發證書。《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LLMC)于2009年3月9日對我國生效。該公約要求1000總噸以上的外國籍船舶,必須持有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10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的沿海運輸船舶必須持有直屬海事局簽發的《證書》,證明進行了保險或取得其他財務保證。《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HNS)。HNS公約強制運輸有害有毒物質的船舶的所有人按照責任限額確定的金額進行保險或取得其它經濟擔保。由此可見,為了提高經營人抵御風險的水平,并保障事故受害方的權益,為重大事故風險損害進行強制保險是一種國際公認的做法,并已有較多采用。針對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問題,IMO的做法更加完善和系統——是從持久性油類到有毒有害物質,從保險(或財務擔保)到基金的從簡單到復雜、從單一到全面的強制補償制度建設。
3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國內相關制度建設情況
3.1《環境保護法》
新《環境保護法》第52條規定針對船舶污染環境賠償強制保險領域進行了規定,針對海上船舶污染賠償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2007年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推動環境污染保險的試點,并與2013年推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在環保法的修改過程中,根據控制環境風險高發、頻發的實際需要,環保法增加了環境保險的規定:新《環保法》第52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一新增條文表明新環保法注重依靠經濟政策和市場手段進行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環保部將繼續會同中國保監會推進環境責任保險;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幾項:一是要鑒別、篩選高風險的企業,拿出相應名單;二是逐步完善風險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規范、方法、指標;三是推動地方環保部門、保監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攜手推進。從中可以看到,新環保法推行環境保險制度目的在于通過這項制度的建立控制我國環境污染風險水平、合理分散環境風險,并通過保險機制滿足環境風險損害的補償或部分補償,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針對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做出了規定。其中關于保險的方面有:第五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定義以及《危險化學品名錄(2010版)》,包括持久性油類(原油、燃料油等)和化學品并進行內河運輸的船舶應進行強制保險。為了達到該條例的要求,所有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需要參加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進行財務擔保,參保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該條例雖已施行,但目前內河船舶污染保險工作還剛剛起步,與條例要求的危化品船舶全部取得強制性保險尚存一定的距離。依據我們對目前內河運輸危險品船舶的投保情況的調研,基本上海事管理部門對內河船舶污染責任險沒有強制性要求,各大船公司的投保意愿不高,只有少數重點航段的運輸危險品船舶投保(且均為附加險)。此項業務在相應保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很小。
3.3《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13年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于2015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老版《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沒有對賠償的制度建設進行說明,只是從財務擔保上提出了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七章“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對內河散運危險品船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第四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第四十九條:規定了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的財務擔保的額度標準;第五十條:船舶所有人應“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
(3)新《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一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但沒有明確相關管理內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危險品的內河散裝液體運輸船舶提出了保險要求,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所有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的強制保險要求相比,范圍要小。而新的《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相一致。
4結語
本文通過對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分析,強調了目前內河船舶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建立的法理基礎。可以看到,無論是從國內外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還是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來看,內河船舶污染損害環境強制保險在我國的推行是必然的。為了應對船舶環境污染強制保險實施發面可能產生的各種問題,我們應加強內河危險品船舶運輸風險、保險激勵制度和監管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提出并實施新的方式方法,推動內河船舶污染保險工作的深入快速發展。由于內河和海上的上位法不同,內河保險機制與沿海船舶污染賠償制度目前應是兩套機制。內河保險機制應單獨設置,不具備完全照搬沿海制度的可能,但可互為借鑒。目前法律法規與現階段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之間尚存在幾個缺乏銜接的環節。建議在《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配套的保險管理規定中能夠明確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管理方法的內容,為管理和執法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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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別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中國構想[J],環境經濟雜志,2006,(35):49-55
作者:李濤1,2,陳書雪3,李魯寧1 單位:1.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2.大連海事大學,3.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