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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于2008年奧運會的稅收政策非常全面地兌現和落實了申辦奧運會時在稅收方面的承諾,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和個人以贊助或捐贈現金、實物以及服務等方式參與奧運會,有效地減輕其稅收負擔,以實際行動為北京奧運會貢獻力量,對辦好這屆有特色、高水平的奧運會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奧運會的舉辦極大的推進了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也正是在奧運經濟的助推下,后奧運時期我國體育產業受到了更高層面的關注,而其中通過稅收政策鼓勵體育贊助,提升我國體育市場化水平更是成為一項重要舉措。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從國家層面首次對體育產業發展提出了具體目標,《指導意見》明確指出:鼓勵社會捐贈體育事業,對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向公益性體育事業的捐贈,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部分,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以按照稅法規定扣除。在國家宏觀政策的引領下,一些地方政府著眼于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也出臺了相關的鼓勵體育贊助,推動體育產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如河北省就在全國率先出臺了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政策性文件《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實施意見》,其中也通過稅收優惠和減免等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贊助體育。其后,類似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09年哈爾濱第24屆世界大學生冬季運動會、2010年廣州第16屆亞洲運動會和2011年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上都得到了延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贊助上述賽事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相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這些稅收政策對于我國辦好國際性的體育盛會,帶動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1我國體育贊助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隨著我國體育市場化水平的不斷提升,體育贊助的稅收政策受到重視,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國家層面的政策仍然比較原則,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往往是以臨時性的專門規定為依據,有關體育贊助稅收支持的力度還不是非常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體育贊助的積極性。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體育贊助的總體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體育贊助的年絕對值分別僅相當于美國的1/18,德國的1/10左右。[2]除了總體上發展的遲滯,由于缺乏合理的政策引導和激勵機制,我國目前體育贊助形式單一,結構不合理,企業贊助的積極性受到抑制,贊助中短視行為突出,體育組織與贊助企業之間尚未建立起穩定的、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當前,我國已進入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的關鍵時期,體育產業的發展將成為國民經濟一個新的增長點,這種局面使得原有對體育贊助的稅收政策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需要,分析和認識這些不足,進而完善制度設計,為體育廣開贊助之門,為企業提供更高質量的營銷和展示平臺。我國目前體育贊助在稅收政策上的問題歸結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1現行稅法對于贊助支出的規定加大了企業體育贊助的成本體育贊助的發展無疑需要相應的稅收政策的支持,但按照我國現行稅法,支持企業投身于體育贊助的政策面臨諸多限制。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明確規定,企業贊助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允許企業將其計入成本,同時稅法還強調企業發生的贊助活動確實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應根據交易的實質確定支出的性質,不能籠統地再以“贊助”的名義或“贊助支出”方式進行扣除。這意味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規定,企業對各類體育競賽和體育產業的贊助支出原則上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在稅前列支。雖然對于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的體育贊助,《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和《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對體育公益性的捐贈,可按年度利潤總額12%的標準扣除,但是允許扣除的條件嚴格,比例較小,不僅超過此標準的部分要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不允許在以后年度進行遞延抵扣。而且,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固定的比例稅率,也難以形成刺激企業積極贊助的鼓勵性因素??梢哉f,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企業贊助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是影響企業體育贊助積極性的重要法律障礙,稅法的這些規定直接導致企業的體育贊助支出被排除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之外,大大增加了贊助企業的納稅成本和稅收負擔。
1.2體育贊助面臨的稅法阻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進行體育贊助的積極性實踐中,考慮到體育贊助對于體育事業的重要意義,一些臨時性的特別規定(最典型的如2008年北京奧運會)通過將體育贊助歸類到公益性捐贈和廣告性支出中,給予其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這種方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面臨著障礙。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對于公益性捐贈,我國稅法有著非常細致和嚴格的限定,首先要求納稅人必須通過特定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或政府部門進行,并且僅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定公益事業領域(雖然體育事業也包含在其中),不具公益性的捐贈、直接捐贈、受贈主體不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超過扣除比例部分的捐贈,均無法獲得稅前扣除。因此,現實中除了為數極少的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奧運會、亞運會這種由稅法作出特別規定的情形之外,能夠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從而獲得稅收優惠的體育贊助比例非常小。除了公益性捐贈,考慮到實際中大多數企業以宣傳其形象、擴大其產品和服務的知名度為目的進行贊助,與廣告有一定的近似,一些地方性稅收法規規定,符合條件的廣告性贊助支出允許在稅前按規定比例扣除。但是,稅法對于贊助支出能否被認定為廣告性支出或業務宣傳費也有嚴格的條件,首先接受贊助的單位必須為專門從事廣告業的單位,同時贊助企業要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這項支出才能被認定為廣告性支出。而我國目前賽事一般均由體育行政或事業部門組織,接受贊助的一方主要是相關的體育組織或職業俱樂部,這些部門和單位根本不可能是專門從事廣告業的單位,實際中只能給贊助企業開據行政事業性收據,無法開據企業營銷的成本發票。導致企業為了避稅只能變換形式,鋌而走險,改用廣告的名義走帳,或者稅后從利潤或職工的福利費用中開支。[3]而這一過程中企業承擔極大的逃稅漏稅風險,嚴重挫傷了企業贊助的積極性。
1.3體育贊助稅收政策的影響力度有限,不同贊助形式存在著稅負上的不公平2003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對北京奧運會提供贊助的各類企業提供了包括免征關稅、營業稅和預提所得稅和所得稅全額扣除等一系列極為全面和力度非常大的優惠政策。但從整個稅制體系的角度講,關于體育贊助的稅收政策涉及的稅種和扶持的力度都很有限。從稅制模式上看,我國實行的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的稅收模式,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在內的流轉稅為主體稅種,占到稅收收入60%以上的比重,也是企業的主要稅收負擔。但目前對于體育贊助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單一的企業所得稅,流轉稅方面的鼓勵政策不足,稅收政策之間也沒有做到統一銜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向體育公益事業提供的非貨幣捐贈,包括實物贊助和提供技術以及勞務被“視同銷售”,需要按照該項財產、物資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繳納流轉稅。這不僅使得現行稅收制度對體育贊助的影響力度有限,而且不同的贊助形式還可能存在著稅負上的不公平。
1.4公益性體育組織的稅收支持政策薄弱,影響了體育贊助的發展2008年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調整統一了對內外資企業和不同行業納稅人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簡化了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提高了扣除比例,加大了對公益性捐贈的激勵力度。同樣,公益性體育組織因為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因此國際上一般都對這類非營利組織實行非常優惠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我國《稅收基本法》的缺失,稅法體系中缺乏針對公益性捐贈行為的統一立法原則,有關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政策分散于相關的稅收實體法之中。由于各稅收實體法分別形成于不同時期,囿于歷史背景的局限,對公益性捐贈行為所采取的政策缺乏統一、協調與配合。我國目前的稅制沒有對不同類型的體育組織進行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嚴格區分,也沒有按照組織的性質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而只是嚴格區分這些組織具體行為是否為非營利性,只對這些組織的非營利性活動實行稅收優惠,對其它的經營活動則要求依照稅法規定納稅,這使得真正的公益性體育組織得不到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限制了這類組織的發展。具體到體育贊助活動中,各稅種有關體育贊助的稅收政策是普遍適用的,體育部門為企業等贊助方提供體育比賽冠名權等而取得的贊助收入還需要按照營業稅稅目中的"廣告業"項目繳納營業稅。另一方面,雖然各個稅種都規定了一些對于體育贊助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各稅種的優惠幅度都不很大,沒有形成稅收管理的制度性重點,雖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性行為,但同時也妨礙了非營利組織利用自身的特點和優勢積累資金、壯大組織。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目前我國企業和社會的體育贊助主要集中在職業賽事、球隊、熱門運動項目(足球、網球),而公益性、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和項目往往少人問津。這種冷熱不均的現象表現得非常突出,稅收政策在這方面未能發揮出應有的調節和引導作用??傊?,這些稅收政策上的不足限制了體育公益組織通過社會募集、企業贊助等方式獲取資金,也制約了體育贊助的發展。
2完善我國體育贊助稅收政策的思考
體育贊助的受益方是體育事業,稅收制度作為引導和鼓勵體育贊助活動的激勵機制應該受到重視。合理的稅收政策不僅有助于減輕企業等社會經濟組織的稅收負擔,同時還具有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等作用?;隗w育贊助所具有的積極的社會效益有必要在稅收政策上予以適當的傾斜,這既是對稅制本身統一性和固定性的一種必要的靈活補充,也是促進我國體育市場化的重要舉措。
2.1根據我國體育贊助市場的發展實際,選擇適當的稅收鼓勵形式,降低企業體育贊助的成本我國當前稅法中之所以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主要是認為,一是贊助支出本身并不是與取得收入有關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二是如果允許贊助支出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往往會以贊助支出的名義開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現納稅人借此逃稅,侵害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利于加強稅收征管。但是從體育贊助的屬性及其所具有的積極的社會效應來看,上述的兩個方面的考慮顯然與實際不符,體育贊助是企業為提高社會聲譽而進行的活動,是企業擴大宣傳,增強自身影響力的新型營銷途徑,是屬于除成本、稅金和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費用。只要是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的體育贊助活動,不僅不會損害國家利益,反而是值得鼓勵和推廣的行為。因此,應從稅法上認可企業贊助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考慮到我國當前的稅收政策對與贊助類似的捐贈、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支出基本上都采用的是稅前扣除的方式,體育贊助的稅收優惠也應該采用稅基式即項目扣除的方式,對企業的贊助支出在法律規定的比例下允許予以所得稅的扣除,以降低企業進行體育贊助的成本,增強企業投身體育贊助的積極性。
2.2對體育贊助企業提供以所得稅為重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下,體育贊助稅收問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中,除了貨幣形式,企業通常還以實物、技術、勞務等形式進行體育贊助,對于這些支出均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以現金形式的贊助支出,從其支付的結果看,直接導致了資產的減少或者負債的增加,并帶來所有者權益的變動,這完全符合稅法關于“費用”的定義。企業以實物、技術、勞務等非現金形式的贊助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彪m然這幾種支出按照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但是這些支出往往都是為了取得特定的廣告權利、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使用權利或者是其他特許的權利而發生的支出,也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應該在稅收實務中分別歸屬于對應的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4條的規定,準予在稅前扣除。[4]根據體育贊助所獲得的權益回報可將其劃為三大類,即廣告費和宣傳推廣費支出、知識產權使用費支出和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對于廣告費和宣傳推廣費支出,可以在不超過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以內扣除。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2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6條第(一)項的規定,知識產權使用費的支出作為無形資產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稅前扣除。對于業務招待費方面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所得稅優惠的同時,根據贊助物資和資金的標的,還可減免其部分營業稅;對外國企業或個人向我國體育組織或體育活動提供體育用品贊助的,可給予免征關稅的優惠等。
2.3強化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加大對公益性體育贊助的稅收支持力度體育產業和其它行業相比,具有產業和事業、商業性和公益性的雙重屬性。針對當前贊助項目和領域冷熱不均的現狀,有必要通過稅收政策加以引導和調節,對不同的贊助領域在稅收待遇上予以區別對待,有針對性地出臺相應的稅收鼓勵措施,重點鼓勵企業和社會資金對公益性體育事業的支持,引起社會資金流向有助于增強全民身體素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水平的公共體育組織和群眾性體育項目上。除了贊助對象上的引導,對于公益性體育贊助的稅前扣除標準完全可以借鑒國外的有益做法,加大優惠和鼓勵力度,可以考慮由目前的12%擴大到30%甚或50%的扣除比例,鼓勵或培育企業體育贊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除了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還可以實行更大力度的減稅免稅政策和其它配套的稅收獎勵措施,如贊助社區公共非贏利的體育場所和設施的,還可以給予優惠貸款,視實際情況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積極參與大眾體育贊助的企業,除了給予適當的優惠待遇,在政府主辦的一些活動上給予企業宣傳機會等,這樣一方面增強了企業等社會組織參與公益性體育事業的積極性,也能有效減輕國家財政投入的壓力,實現體育向市場化運作的轉型。
2.4出臺統一的法律法規,建立完整的贊助稅收政策體系從長遠來說,體育贊助的健康發展需要健全的制度保障,這方面可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盡快制定關于贊助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對贊助的性質、程序、權益保障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明確劃分和規范各類主體各方面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使贊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中也有必要對于贊助的稅法地位和稅收政策作出更為全面和細致的規定,從而規范和有效引導我國體育贊助的發展。
作者:魏鵬娟單位:西安體育學院體育經濟與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