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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壁壘與外貿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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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壁壘與外貿法律策略

      一、綠色貿易壁壘概述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及形成原因

      1·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及其二重性

      隨著綠色貿易保護主義的流行,我國對綠色貿易壁壘的關注不斷加強。綠色貿易壁壘(GreenTradeBarrier)指進口國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及動植物健康或保護本國貿易為目的,在對外貿易中,通過建立一系列綠色技術標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綠色檢疫制度甚至苛征環境關稅等方式對進口產品所實施的限制手段和措施。發達國家由于其經濟、技術實力的優勢,他們對綠色貿易壁壘采取積極歡迎的態度,而其他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差距使他們對綠色貿易壁壘采取消極抵制態度。不論進口國實施綠色貿易壁壘的真實目的是什么,但客觀結果是既保護了環境又保護其本國貿易。筆者認為,綠色貿易壁壘在本質上存在二重性,即環境保護的合理性與變相貿易保護的不合理性。這主要源于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矛盾。如果自由貿易中對環境保護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熟視無睹,就會造成自然資源的過度消耗,使環境惡化,人類及動植物健康受到巨大威脅,那么運用綠色貿易壁壘來保護全球環境顯然是合理的。如果嚴格的環境保護加強了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和管制使得自由貿易不再“自由”,特別是發達國家打著環境保護的幌子利用資金、技術優勢設置較高的環境標準使其他國家難以逾越,那么運用綠色貿易壁壘來變相保護本國貿易當然不合理。雖然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存在對立面,但是也有其統一的另一面。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表面上是水火不容,但其根本目的一致。它們都是為了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合理有效地配置資源,保護全球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這對矛盾實際可以調和,在綠色貿易壁壘中,如果過分偏重一方會走向環境保護或自由貿易的極端。因此,我們應充分認識到綠色貿易壁壘的二重性,不可妄加肯定和排斥。

      2·綠色貿易壁壘形成的原因

      客觀原因首先,全球環境的惡化促使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隨著工業化的進程,原有的環境問題,如水環境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等問題還未得到徹底解決的同時,新的環境問題又在不斷產生,而且變本加厲,如臭氧層空洞、溫室效應、大范圍酸雨以及毒化學品擴散不僅對人類身體健康造成巨大損害,也加速了地球自然環境的惡化。雖然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引起了人類的警覺,人們開始著手采取各種措施來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并在對局部環境的治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世界范圍來看環境,局部污染正在突破國界成為全球性問題。全球環境問題需要全人類社會各階層共同努力,加之貿易與環境的密切聯系,在國際貿易中更多考慮環境因素也成為必然,在這種情況下,綠色貿易理念得以發展并逐步被人們接受。因此,全球化的環境問題以及綠色貿易的形成都為構筑綠色貿易壁壘打下了基礎。其次,在GATT/WTO的框架下,雖然沒有達成專門的環境保護協議,但在很多貿易協定中存在許多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如《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技術貿易壁壘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都有突破傳統國際貿易基本原則,包括公平貿易原則、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等最重要原則在內的環境保護規定。這些規定為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法律依據。

      主觀原因首先,經濟全球化已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國際貿易中的非歧視原則使發達國家失去了以往一統天下的霸主地位,他們不得不在國際貿易中與其他國家進行公平交易,這樣,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在與發達國家的貿易交往中獲得了相對更多的利益。盡管如此,發達國家并不甘心就這樣與別人分享其成,他們不僅利用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實際優勢地位,并且不滿足于現狀,他們想尋求一種更隱蔽合理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隨著高漲的綠色浪潮的到來,發達國家借機在國際貿易中筑起綠色貿易壁壘,從而依靠其更為嚴格的環境標準使自己更多地獲取經濟利益。

      其次,環境與貿易的密切相關性促使所有產品都應將環境和資源的耗費記入成本,各國為使這種環境成本達到最低,都想不同程度地通過各種環境手段使一部分內部化環境成本隱性地向其他國家轉移。由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將環境成本內部化的能力上存在很大差距,發達國家更樂意選擇利用綠色貿易壁壘合理地將此成本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這樣,發達國家不僅降低了自己產品的成本,增強了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并且通過這種轉移實現了本國的環境保護,可謂一箭雙雕。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及其特點

      1·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綠色關稅制度

      這是綠色貿易壁壘的最初表現形式。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的進口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課以罰款,限制或禁止進口,有時還動用貿易制裁措施。

      綠色環境標志制度

      是由政府管理部門、公共或民間團體依據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向有關申請者頒發其產品或服務符合要求的一種特定標志的制度。標志獲得者可把標志印于產品的包裝上,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或服務從研制開發、生產、使用、回收利用和處置的整個過程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讓消費者放心消費。

      綠色標準制度

      許多國家為了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準。因為各國的標準有所不同以致其成為國際貿易中的“攔路虎”。綠色包裝制度要求包裝必須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通常的做法是各國以技術性立法的形式來確定使用何種包裝材料以及怎樣使用回收等。

      綠色檢疫制度

      發達國家制定嚴格的衛生檢疫標準,特別是對食品中農藥殘留物、重金屬等要求十分嚴格,以此限制或禁止外國產品特別是食品的進口。

      綠色補貼制度

      發達國家為保護本國的環境和自然資源,避免人與動植物的健康受到侵害,將本國重污染源產品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由于發展中國家多數企業技術手段落后使得環境成本增加,政府不得不給予一定補貼,而發達國家卻以補貼違反WTO的規定為由將其拒之于國門之外。

      2·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

      首先,綠色貿易壁壘呈現廣泛性。因綠色貿易壁壘保護的對象十分廣泛,包括初級產品,而且還包括所有中間產品和工業制成品等幾乎所有產品。不僅對產品本身污染的“末端”提出要求,而且對產品的加工過程和生產方法也提出了特定限制。

      其次,綠色貿易壁壘也有一定歧視性。有些發達國家往往仗著自己雄厚的經濟實力和尖端技術,根據本國和他國的具體貿易狀況而采取不同手段,使進口產品在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國產品,國民待遇原則就這樣遭到踐踏。

      再次,更重要的是綠色貿易壁壘具有隱蔽性。綠色貿易壁壘的保護方法既不像關稅壁壘那樣明顯,也不像配額、許可證等非關稅壁壘那樣在限制貿易的同時存在一定的透明性。而它卻一只手扛著環境保護的大旗,另一只手拿著大棒,制定繁雜苛刻的環保標準和設立諸多環保制度,使人目不暇接、難以應付,但此類方法又不易點燃貿易大戰的導火索,可謂之“高明”。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的影響

      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必須嚴格遵循國際環境條約,執行環境標準,促使綠色貿易壁壘給我國的對外貿易帶來更多影響。從我國對外貿易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看,綠色貿易壁壘一方面使我國對外貿易面臨更多困難,另一方面也給我國對外貿易帶來改善自我和進一步發展的機遇。

      (一)我國對外貿易所面臨的挑戰

      1·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產品出口的影響

      總體上,我國的出口產品的環保水平在世界上還處于較低的地位,因而在綠色貿易壁壘面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面對發達國家較高的環境標準,我們的產品很難跨過這道門檻。舉例說明:我國傳統出口產品主要是機電產品和紡織產品,它們在我國產品總出口額中占到80%以上。[1]然而由于我國環保材料發展落后,目前這些產品大多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淺、技術含量低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產品,根本達不到進口國嚴格的環境標準,出口額難以增加,國際市場占有率有縮小趨勢。據海關統計,1997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只占世界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2%左右,列“亞洲四小龍”之后,位居第15位。紡織品出口增長率在1994年達到31%的高峰后出現較快下落,1995年和1996年的出口增長分別是6·7%和-2·2%。這主要是由于國際市場上紡織品和服裝領域的貿易競爭日趨激烈,對紡織品和服裝的安全和環保要求也越來越高。如歐盟國家規定紡織品和成衣要有環保標志才能在市場上銷售,這些標準有的過于嚴格,我國較難適應。[1]由于綠色貿易壁壘要求我們的產品在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利用、回收等多個環節中必須符合一定的環境標準。我們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相關費用,形成環境成本內部化。再加上產品的包裝、商業廣告等中間費用、附加費用,使得我國的產品的成本增加,喪失了原有的價格優勢。這不僅使我們在歐洲市場受挫,在亞洲市場和美洲市場也同樣受到沉重打擊。綠色貿易壁壘不僅縮小了我國產品的出口市場范圍而且削弱了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2·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進口的影響

      我國加入了WTO,國內市場逐步向其他國家開放,市場競爭更為激烈。一方面,發達國家的產品在出口到我國的時候,本來在環境成本內在化的情況下,應該使其競爭力得到一定削弱,但是我們構筑的綠色貿易壁壘對發達國家來說實在很“低”,其產品在我國市場相對我們的同類產品同樣具有很強的競爭力。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環境標準較低的弱點,將其重污染產業以及廢舊物、廢棄物、污染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我國在伴隨外資大量進入的同時,少數海外投資者為了獲得客觀的經濟利益和逃避本國高額的污染處罰,利用我國寬松的環境標準,投資興建污染密集型企業。1991年,我國利用外資的11515家企業中,污染密集型企業達3353家,占總數的29·13%。協議總投資為87·71億美元,其中污染密集型企業投資為33·27億美元,占總投資額的36·8%。[2]1991-1995年是我國進口廢物的高峰期,共進口廢物3030萬噸,進口廢物額為68·8億美元,占總進口額的1·3%。[1]事實證明,引進外資以發展我國經濟和外資帶來的環境負面影響使我國處于兩難境地。雖然環境標準不高是導致這樣結果的主要原因,但是,對綠色貿易壁壘的認識不夠以及缺乏相應的措施也是癥結所在。

      3·綠色貿易壁壘對貿易關系的影響

      近年來,發達國家打著環境保護的幌子經常采取許多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進口,由此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漸增多。如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金槍魚案,歐盟訴丹麥容器案,美國、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等國相互海蝦之爭,美國與委內瑞拉汽油標準之爭,美國向加拿大速凍豬肉提出反補貼之訴等案件。發達國家之間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即使存在一定的差異也基本上可以協調一致,而發達國家就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拒絕來自貿易區域以外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進入。我國作為WTO成員中發展中國家的代表,在世界經濟區域化、集團化的形勢下,不可避免地與其他發達國家或區域性經濟組織因環境問題產生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

      (二)綠色貿易壁壘給我國外貿帶來的機遇

      1·帶動我國綠色產品的生產和出口

      在綠色浪潮的沖擊下,非綠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越來越小,利潤率越來越低,而我國出口產品絕大多數為非綠色產品,在目前我國生產力水平特別是科技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促使產品綠色化,就要對眾多產品從設計、生產、運輸、營銷、服務等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綠色化管理,這為我國產業結構、出口商品結構調整提供了機遇。[3]我國的綠色產業雖然起步晚,但進步有目共睹,同時一些危害環境的產品需求受到限制,甚至被淘汰。我們應隨著這股綠色浪潮多設計開發無污染利于環保的綠色產品,這樣有助于降低我國出口工業制成品的能耗,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加大對原有傳統產業污染治理的投入,促使我國外貿產業結構、出口商品結構由勞動、資源密集型向技術、知識密集型轉化。

      2·充分利用國際資源,提高我國綠色產業的發展水平

      由于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客觀上國際社會不得不對環境保護加以重視,并形成了豐富的綠色資源。如果我國能積極利用好這些資源將大大增強我國綠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首先,可以積極利用外資緩解資金不足的壓力。如爭取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支持綠色產品的優惠貸款,以此來治理污染,發展綠色產業。我國很多城市都曾利用這些優惠貸款治理污染、發展綠色生產,取得很好的效果。其次,要多引進外國先進的綠色產業技術,將其應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利用、回收等每個環節,盡快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最后,堅持自力更生的方針,加強綠色產業技術人員的國際交流,培養我國自己的技術人才,加快我國綠色產業的發展。

      三、我國對外貿易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法律對策

      綠色貿易壁壘的沖擊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環境管理是世界貿易發展的趨勢,這也給我們指明了經濟增長應當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方向。雖然我國已經加入WTO,但是我國所能提供的法律保障仍不夠健全和完善,不足以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帶來的挑戰和沖擊。筆者認為,應在充分認識綠色貿易壁壘二重性的前提條件下,從國際、國內兩個層面上找出我國對外貿易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法律對策,以此突破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我國的環境和對外貿易。

      (一)積極參加國際談判和加強國際立法合作,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善于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主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1·積極參加國際談判和加強國際立法合作,爭取在條約中的有利地位

      因為,綠色貿易壁壘的背后隱藏著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利益的沖突,加之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技術、資金的差距,而這種差距又是發達國家以前對其他國家殖民掠奪造成其環境破壞惡果的延伸和繼續。所以,在環境保護上,我國應承擔共同而有差別的責任,發達國家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對于綠色貿易壁壘應給予其他國家一個過渡期。我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世界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們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影響,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同不發達國家進行集體斗爭。應擯棄那種對綠色貿易壁壘消極抵制的態度,積極參加新一輪世貿組織的貿易談判,把握國際貿易中環境保護的新動向,加強國際立法合作。要讓世界各國了解中國的國情,根據WTO實體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的規定,為我國在各條約中爭取到有利的地位,變被動為主動。

      2·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

      WTO的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方所實施的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令、條例、司法判決、行政決定都必須予以公布,以使各國政府及貿易商熟悉它們。一成員方政府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所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的協定也必須公布,以防止成員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從而造成對其他成員方的歧視。[4]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雖然發達國家往往根據透明度原則掌握并許多綠色貿易壁壘的有關信息,但是有的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由于經濟意識和生產力水平的限制,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有關信息卻知之甚少,當然他們也很少自己的該類信息。因此,我國應該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加速綠色貿易壁壘有關信息傳遞的“綠色貿易信息網”。此網應收集各國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法規、典型案例、環境標準、環境標志、綠色產品、綠色包裝、綠色消費等信息。要建立這樣的信息網,不僅要加強與各國政府的交流,而且要加強與非政府組織的交流,特別是與那些環境保護組織的交流。我們在掌握這些信息的同時,在該網上自己的該類信息,達到溝通的目的,以此減少綠色貿易壁壘的發生概率。

      3·認真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1)應認真、深入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總結別國的經驗教訓,充分運用非歧視原則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以及談判機制,主動申請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盡量把涉及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糾紛案壓制在磋商階段解決,使我們的損失最小化。(2)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即使進入專家組程序和上訴評議程序,也應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要求積極應對。一旦涉訴,首先要分清是違法之訴還是非違法之訴,積極準備訴狀和答辯狀。違法之訴重點在于研究其綠色貿易壁壘措施所違反有關協議的具體條款。非違法之訴則重點在于研究其綠色貿易壁壘措施造成根據有關協定直接或間接獲得的任何利益的喪失或減損,或此種措施妨礙該協定任何目標的實現。簡言之,違法之訴重心在于具體條款,非違法之訴重心在于事實結果。如果我國作為投訴方,就應向專家組提供被訴方所違反有關協議的具體條款,我方的利益喪失或減損以及有關的證據材料。還要認真審查和研究專家組提交的準備在爭端解決機構通過的臨時報告。若需上訴,則應于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該臨時報告的會議前即時提出上訴申請。如果我國為被訴方,則應充分研究投訴方所訴的理由,核對對方所引條款是否有例外規定,是否有以往的判例可供援引。[5]同時,要針對所訴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如果我國國內確實存在違反協定的政策或措施,應及時修改有關違反協定的政策或撤消有關法規,以期對方在專家組報告通過前撤訴。(3)培養熟悉WTO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的專業律師。要從容面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沖擊,僅憑借政府的貿易官員的單方面能力是辦不到的。我們必須要建立一支精通規則且辯術高超的律師隊伍。讓他們配合政府貿易官員參與爭端解決程序,認真分析案情,找準適用的有關協定,提出有利于我國的法律意見,維護我國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環境經貿法律法規,推廣環境認證,積極推動我國綠色貿易的發展

      1·根據WTO的規則完善我國的環境經貿法律法規我國的環境經貿法律法規雖然對涉及綠色貿易壁壘的相關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規范,但這與WTO的要求仍存在差距。筆者認為應在以下三方面進行重點突破。(1)我國雖簽署了十幾項與貿易直接相關的環境公約,但是,有的公約在國內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加以具體化,即使有的公約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撐,但很多是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層次上,其立法層次也有待提高。例如,我國已簽署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也成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組,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和溫室氣體的排放,但是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其執行也是事倍功半。筆者認為,可以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用專章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加以詳細規定。我國是損害臭氧層物質的生產、消費大國,在簽署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后,制定了《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的國家方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還成立了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辦公室,管理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進口等事務。此公約在國內有行政法規支撐,這些行政調節比較靈活,但是缺乏穩定性和更高的權威性。筆者認為,可以在認真研究其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政策以及總結我們工作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在各方面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升它們的立法層次。(2)我國的法律規定和GATT/WTO的原則有出入且相關法律沒有很好銜接,有待進一步完善。

      19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法,也是我國首次較為系統地將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用國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該法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出口中第16條第2款規定“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和第17條第2款規定“為保護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該規定與GATT的環境保護例外相比還存在不足:首先,把“環境保護例外”與“安全例外”并列不可取。雖然它們都屬于“公共政策目標”,但是“安全例外”如國家安全包含的條件與措詞比“環境保護例外”更加寬泛,因此,把它們相提并論不太恰當。其次,對“所必需者”、“任意或無端的歧視”、“不會形成偽裝起來的國際貿易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道實施”等所包含的實施條件,該條文未作說明。最后,《對外貿易法》的環境保護例外沒有與《海關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很好地銜接,有的規定甚至不一致。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在《對外貿易法》將環境保護例外與安全例外分離出來,在兩個獨立的章節分別進行規定。對環境保護例外的引用條件按照專家組的解釋作出修訂,對其他相抵觸的經貿法律法規作出相應改動,使之更加協調。(3)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加入WTO以后有一個過渡期,我們應盡量在這個過渡期內,用法律法規的形式督促企業,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切實地為保護環境、突破綠色貿易壁壘夯實基礎。

      2002年6月26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在充分認識綠色貿易壁壘二重性的情況下,采用了屬地管轄原則,既很好地防止發達國家轉嫁污染,保護本國環境,又為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灌輸了清潔生產的理念。但該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第一款規定“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和第二款規定“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與發達國家的生產方法標準有一定差距。我們當然不能一味迎合發達國家的胃口,但是也不能使過渡期無休止地過渡下去。筆者認為,企業更看重效益,在使用低毒、低害的原料也能獲得較多利潤時,“絕對”不會采用無毒、無害的原料,這樣該法鼓勵清潔生產的措施也就形同虛設。筆者建議,應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資金、技術、規模等有關科學標準把企業評定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為最高級,給予最高等級的企業最短的改進技術的時間,依此模式類推,促使它們最終采用無毒、無害的清潔生產方法。若在各自的期限內不能完成改進,可將其淘汰出局。與此同時,我們在稅收、財政上應對它們進行支持,這樣可使過渡期的工作落到實處。

      2·推廣環境認證,積極推動我國綠色貿易的發展

      企業是推動我國發展綠色貿易的主力軍,它們在追求利潤的同時肩負著環境保護這項社會責任。對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不僅關系到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關系到企業能否突破綠色貿易壁壘實現利潤。應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指引下,積極推廣環境認證,發展綠色貿易,保護環境,突破綠色貿易壁壘。(1)建立完善的環境標志制度,加強與其他國家環境標志的相互認證。我國雖然早在1994年就成立了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但至今還未對環境標志的申請條件、審查程序、使用期限、假冒環境標志者處罰提供完備的法律支持。我們應加快相關立法,維護環境標志的真實性、可靠性和權威性。在建立好制度的同時要加強與其他國家環境標志的相互認證,開拓更為廣闊的市場,禁止國外未能達標產品的入侵。(2)推動ISO14000系列標準的執行。ISO14000系列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自1993年起開始制定的關于強化各類組織環境管理的系列化環境管理標準。在這一系列的標準中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最為重要,它是企業環境管理體系以及通過環境審核認證的最根本原則。

      ISO14000是一個具有靈活性的環境管理體系,實現了要企業在其環境方針中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持續改進作出承諾外,并不規定環境績效的絕對要求,因此,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績效的企業可能都達到ISO14000的要求。同時,ISO14000強調根據本國本地區的環境狀況,制定符合本國本地區而非出口市場所在國的環保法律法規,這就體現了貿易對等原則,有助于消除技術貿易壁壘。[3]ISO14000的推廣,自然會使環境成本內在化,我國應在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下,通過稅收等措施加以調整,并加大對環境成本外在化行為的制裁和處罰,強化企業環境成本內在化的主動性。由此可見,適時申請ISO14000和環境標志認證是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和沖破綠色貿易壁壘的“綠色通行證”。顯然,從企業的角度,突破綠色貿易壁壘,保護環境,就必須加強技術革新,以增強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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