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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農”問題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實現我國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增收更是“三農”問題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真正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很好出路。文章分析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的互動關系,提出了我國政府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政府;關系;對策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是國際合作理論與實踐所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在許多發展中國家,政府把合作社的發展納入到國家發展體系之中,必然要對合作社給予支持,但同時也干預合作社的經濟活動。在吸取了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經驗教訓后,我國當前在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時十分注意處理好政府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關系。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存在互動關系
(一)地方政府迫切需要農民合作組織的迅速發展
地方政府在推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發展中居于領導地位,發揮著重要作用。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符合各級政府的實際需要。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有助于實施地方政府的農業產業政策。在農產品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前景下,地方政府在對農業產業政策的選擇上普遍注重三個方面:一是擴大農產品的生產規模,在一定區域內爭取規模效益;二是強化技術推廣,提高本地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三是構建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塑造本地農產品的品牌形象。這三大政策目標的實現必須依靠小農戶的集體行動,而由地方政府直接面對數量眾多的分散農戶不僅成本很高,而且困難重重。相反,政府通過合作組織來實施政府農業產業發展的政策目標,則能夠大大減緩政府直接面對農戶所產生的沖突甚至政治上的風險,使產業政策的實施阻力更小,效率更高。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也有助于彌補當前新農村建設中行政管理方面的薄弱環節。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發現,借助其體系組織管理的天然優勢,可以用較低的行政成本實現某些過去實現難度較大的政府目標。如農村社區內公共性的道路建設、溝渠修繕等。事實上,由合作經濟組織填補農村基層行政管理的真空,依靠合作經濟組織完成以前屬于政府的各類工作,已經成為當前地方政府的一種非常有效并且可行的選擇。
政府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合作,也能降低政府的調查、研究和組織成本。美國農業合作委員會為非政府的合作社服務機構,其官員常常出現美國政府各種顧問委員會或代表團的成員,參與美國農業及農業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規章的制定。工作人員皆為政府工作人員,美國農民提供長期貸款和農產品價格補貼的美國商品信貸公司有1/4的糧食與棉花倉儲長期協議是合作社簽訂的,并授權合作社執行價格支持計劃的。這種授權不僅避免了政府大額的管理成本,也促進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發揮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需要政府的支持
農業是弱質產業,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參與市場運行的主體都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市場風險。例如,原料和產品的價格升降,同類產品可替代產品生產廠家的競爭等。農業經管者所面臨的市場風險與第二、第三產業的市場風險比起來有過之而無不及。除了面對市場風險外,農業生產還面臨著自然風險的困擾。我國全國性的或大面積的自然危害時有發生,地區性的自然危害更是每年都有。對農業經營者來說,很多時候自然風險比市場風險更可怕,帶來的損失更慘重。正是由于農業存在上述風險,政府有必要給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支持和優惠的待遇。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生產為我們提供基本的生存條件。農業穩定是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業基礎地位更要政府提供政策與環境才能得以鞏固。尤其是現代農業更需要政府提供一個穩定的農業生產的制度體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將在這一制度體系中占據舉足輕重的位置。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的關系,是為了實現各自利益目標而相互利用、相互依存。政府通常將合作組織成為實現政府經濟政策的有效組織載體,利用合作經濟組織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產業化生產、最終提高農民收入經濟政策目標。而合作社則盡可能地利用政府的特殊組織資源優勢去協調外部關系,改善外部經營環境,提供依靠自身力量難以實現或交易成本過高的服務,實現自身的加速擴張。目前,國家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關系已經從農村改革前的國家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全面控制發展到今天國家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絕對主導作用。這其中一個質的飛躍是農民由原來被迫性的、無個人選擇的加入合作社轉變到農民自主地、自我決定加入合作社,從而真正實現了合作社的自愿性。這個變化是經濟體制改革、經濟發展戰略調整、合作指導思想轉變以及農村民主化進程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從整體水平看,目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的互動關系不太均衡,政府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二、政府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探討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克服我國當前農戶分散經營,連接我國農業生產的小規模經營與全國及全球大市場的橋梁和紐帶,是實現我國農業的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實現增產增收的最有效途徑。我國國情和合作經濟現狀的本質都要求政府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一個健全的制度環境
要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施行,使中國15萬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獲得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獲得政府扶持和稅收優惠。但該法未能完全涵蓋所有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也沒有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難、融資難做出創新性的規定。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合作社的發展實際制定有關《合作社登記條例》、《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合作社銷售法》等專項法律、法規。解釋、修改相關的《合同法》、《稅法》等法律、法規,增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必要規定。建立與完善土地流轉、農產品管理標準等涉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相關法律制度,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解除障礙。
(二)制定有效的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優惠政策
政府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直接和間接的資金支持。提高對支持資金投入總量,在堅持集中財力、保證重點原則基礎上,擴大財政支持范圍、支持對策,提高扶持力度;改革資金分配方法,采取資金分配與項目效益及資金管理情況掛鉤的辦法,使財政支持的項目切實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礎性、關鍵性環節上落實并取得效益。
政府通過減稅、低稅、免稅、稅收回扣等稅收優惠支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在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營業稅、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方面的優惠有很大空間。我國可以參照國際經驗依據本國國情考慮稅收優惠的具體標準。政府通過銀行幫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貸款,支持發展農民合作金融。
(三)政府應當加強對合作社培訓教育
這方面工作應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利用政府的農村社會化服務網絡體系,結合農業技術普及推廣工作,對廣大農民開展合作教育,宣傳普及合作思想、合作原則以及合作社經營管理等知識,增強農民的合作意識。二是培養具有合作精神的企業家,通過建立合作教育學院,通過優惠政策吸引外流人才回鄉發展創業,通過優惠政策引入人才,定期培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領導人及經營骨干,建立一支合作社企業家后備隊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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