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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中國的家庭為背景,從利益結構論和個體差異觀的視角,探討了家庭制度和家庭行為的變化及其與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的關系。文章討論的主要問題和基本觀點是:
1,家庭組織的性質和功能。認為家庭既是一個重要的產權主體,也是一個生產的組織和機構,還是親情的源泉和情感的寓所。
2,家庭結構和家庭模式。說明了傳統父系父權制家庭和現代夫妻平權制家庭、現代核心(包括夫妻)型小家庭和傳統聯合(包括主干)型大家庭、單親家庭和雙親家庭、無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和多子女家庭的結構及其變化。
3,家庭行為。分析了婚姻市場和婚戀行為、生育行為以及子女的數量和質量、離異行為,強調了婚姻契約的特殊性、中外生育觀念的差異性、(相對于婚前的信息不充分)婚后猜疑和誤解(其反面是交流和理解)對家庭穩定的重要性。
4,家庭生活和家庭職能的社會替代。一方面肯定了這種替代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另一方面指出了這種替代是有條件的和有代價的,主張把社會教育和家庭教育、社會保障和家庭保障結合起來。
5,東西方家庭制度的比較及其進一步演化。西方人提出重建家庭,中國人的家庭也正在變化,只有在確立個人獨立地位和自由權利的前提下和基礎上,正確吸取中國家庭制度中長幼有序的翁矩之道和父子親情的人生境界,明確劃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圍,才能使家庭制度成為我國社會進步、人承和諧的基礎和和機組成部分。
1,家庭分析在經濟學中的地位
家庭分析一向是社會學的領地,經濟學是很少研究的。新古典經濟學把家庭行為等同于個人行為,只考察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不考察家庭的其他活動,實際上取消了對家庭制度和家庭行為的經濟分析,傳統社會主義經濟學以國家和政府行為為中心,既否定了對個人行為的經濟分析,也取消了對家庭制度和家庭行為的研究。因此,在東西方的正統經濟學中,都沒有為家庭分析留下多少位置。
70年代以來,加里·貝克爾發表了一系列有影響的論文和著作,把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應用于家庭分析,突破了傳統經濟學的局限,創立了家庭經濟學。他的《生育率的經濟分析》(1960)、《人力資本》(1964)、《家庭論》(1981),被看成是這方面的代表作。貝克爾“用研究人類行為物質方面的工具和結構去分析結婚、生育、離婚、居民戶的勞動分工、聲望和其他非物質方面”,把人力資本理論、最大化行為理論、穩定偏好理論和市場均衡理論貫徹其中,對家庭生活的很多重要問題給予了科學的解釋。然而,貝克爾的理論也有一些不足之處,特別是家庭生活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特殊而重要的方面,有關家庭的一些問題,貝克爾的理論還解釋不了或者沒有作出解釋。比如,在東西方社會中,家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家庭行為就有很大的不同,貝克爾用社會和經濟發展階段差異顯然無法作出完全滿意的解釋。再如,貝克爾雖然堅持了最大化行為假定,將收益最大化擴展為效用最大化,并用其解釋“婚姻市場”和“家庭生產”中的問題,但是由于缺乏一種利益結構論和個體差異觀的基礎和框架,這種解釋在一些方面就顯得有些膚淺,以至把人類社會的家庭行為與動物行為相類比。還有,每一個家庭從成立到解體都有一個生命過程或生命周期,在其生命過程的不同階段,家庭結構和家庭行為也有差異,貝克爾并未注意到其中的變化,也未給予必要的解釋。因此,家庭問題的研究仍然是一個有待深入開拓的領域。
本文的討論打算以中國的家庭為背景,考察家庭制度和家庭行為的有關問題及其與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的相互關系。
2,利益結構論和個體差異觀:家庭經濟分析的新視角
在《論經濟學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假定》(1995)中,我們曾經討論了利益結構論的問題,但那里主要是說明行為動機和行為目標的區別和聯系及其與行為結果之間的相互關系,沒有對利益結構論本身作進一步的討論。為了討論這里提出以及后面將要遇到的問題,有必要對利益結構論作出進一步的分析。
人們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根據不同的目的,人們曾經作過不同的分類分析。有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生存、享受和發展需求的觀點,有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說,把人的需求和活動分為生存、安全、交往、社會承認和自我實現。我們從制度分析的角度,認為人們的需求包括有物質的需求、情感的需求和精神的需求,滿足需求的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物質的生產和供給,情感的交流和理解,精神的領悟和寄托。這樣,對人們有用和有益的不僅有物質的東西,而且有情感和精神的東西。因而,從利益結構論的觀點來看,人們追求的利益包括物質利益、情感利益和精神利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人們的行為方式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和效用,這種最大化不僅是總量最大,而且是結構最優,是以結構的最優來保證和實現總量的最大。可見,結構最優不僅是最大化的應有之義,而且有其獨立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它會使我們的分析更加貼近社會經濟生活的現實。
人們的行為方式雖然都是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但是,具體行為選擇又是千差萬別,這是由人們的利益結構決定的。由于三種利益缺一不可,它們之間既是互補的,又是互替的。由于偏好的不同,有人對物質需求的滿足給以較大的權重,有人把情感利益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人又把精神生活看得高于一切。因此,個體差異性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它可以成為理論分析的一個新的基點。因為,個體的差異和外部的約束結合起來,經過長期的互動過程,就會使同一種制度安排和主體行為呈現出明顯的差別。這也許是分析東西方家庭制度和家庭行為以及其他制度和行為的一個新的角度和切入點。
需要指出的是,利益結構論和主體差異性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相互決定和互為前提的。缺少了其中的一個,另一個也無法存在和無從把握。
3,家庭組織的性質和功能
家庭是人類歷史上出現最早的社會經濟組織,近代以來,家庭結構和家庭行為的確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家庭的一些基本性質和功能依然保持。這是討論家庭問題時需要首先把握的。
首先,家庭是一個重要的產權主體。無論是古代社會,還是現代社會,家庭都是一個經濟單位,都有家庭的財產和預算,家庭的生產和消費,因而也就有家庭的產權。家庭財產是由夫婦以及父子的個人財產構成的,即使在西方社會中,夫婦的個人財產劃分得比較清楚,但是,作為一個家庭,其財產也就不是個人財產,而是共有財產,用于家庭的共同的生產和消費。在這種情況下,家庭產權也就不是個人產權,而是一種共有產權。然而,家庭產權也不同于其他共有產權。因為,家庭是以親情和血緣為紐帶連接起來的,家庭組織和家庭結構既不同于企業,也不同于政府,家庭關系也不同于企業中和社會中的人與人的關系。就以遺產繼承來說,為什么配偶和子女有優先權,除了夫婦離異,父子反目,他們總是財產所有人首選的對象,為什么在財產所有人無遺囑的情況下,家庭財產不是充公,也不是給予他人,而是由配偶和子女繼承。這既表明家庭是一個產權主體,也表明家庭財產也不是一般的共有財產。
其次,家庭是生產的組織和機構⑴。家庭的生產性質和生產功能是非常重要的,這一點是由貝克爾揭示的(1981)。在家庭生產過程中,其投入包括市場購買品、自有時間以及各種環境條件,其產出包括孩子、聲望和尊嚴、健康、利他主義、忌妒以及精神享受。因此,家庭生產首先是人本身的生產或人種的繁衍,其次是家庭服務和家庭消費的生產和供給,再次是人力資本的投資和再生產。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現代化,家庭生活的很多方面可以社會化,家庭的某些服務和需要可以通過社會生產來滿足,工資率的一種補償上升說明增加了勞動時間和對商品的需求,并減少了分配在大多數家庭活動的時間,因而,在家庭和市場之間存在著一種替代的關系,但是,有很多方面是無法替代的。例如,人本身的生產。從技術上來看,家庭生產和家庭生活的一些方面是可以替代的,有些也的確被替代了,但是,替代的社會成本和代價是巨大的,有的甚至是災難性的。這一點集中表現在兒童和老人的家庭生活中。在現代社會中,兒童的撫養教育和老人的生活保障都可以由社會和集體來承擔和進行,但是,缺乏家庭教養的兒童和沒有家庭保障的老人及其相互作用,也許是社會病態的基因。
再次,家庭是親情的源泉和情感的寓所。家庭由夫婦和子女組成,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就是最基本的家庭關系。前者因婚姻事實而生,后者因生育事實而成,前者是一種后天獲致性的關系,后者是一種先天賦予性的關系,二者共同的基礎是情感。夫妻關系主要因愛情而締結,雖有其他因素介入,但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夫妻關系是比較穩定的,也是其他關系無法相比的;父(母)子(女)親情因生命的延續而相衍,比愛情更為恒定,是一種最基本的人際關系。因此,家庭生活是人生首先經歷又貫穿始終的社會生活。東西方的社會結構和文化傳統有很大的差別,父(母)子(女)關系和家庭生活在個人一生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程度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不能否定和改變這一天然關系和基本活動。一個人從降生到老死,不能離開家庭生活,兒時仰賴父母的關懷照料;成年后要組織自己的家庭,生養自己的兒女,相互寄托自己的感情;老年以后,也需要家庭的照料和親人的溫暖。這是其他人無法給予的。特別是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快節奏的社會生活使得人們的精神壓力很大,心情非常緊張,身體皮憊不堪,家庭生活的舒適、安謐和溫馨,就顯得更加重要而有意義。因而,在作家的筆下,家庭被描寫成寧靜的港灣,溫暖的窩巢,是一個令人神往的地方。缺乏情感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人生是不完滿的和令人遺憾的。
4,家庭結構和家庭模式
家庭結構和家庭模式是指家庭的構造方式,即家庭由怎樣的家庭關系組成,不同的家庭成員處于怎樣的的地位和扮演怎樣的角色。在一夫一妻制度下,最基本的家庭關系是夫妻關系和親子關系,其他家庭關系都是由此派生出來的,因而,這兩種關系的不同聯結方式就形成了不同的家庭結構,夫妻雙方各自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性質就決定了家庭模式。一定的基本家庭模式必然有與其相適應的家庭結構,而不同的家庭模式也形成家庭結構的一種特殊類型。各種類型家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變化,是由經濟、社會、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決定的。
1),傳統父系父權制家庭和現代夫妻平權制家庭。這是以家庭成員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來界定的。父系父權制家庭是傳統社會的家庭模式,在這種家庭模式中,家庭關系具有男尊女卑、夫(父)主婦(子)從的性質。這是由于在傳統社會中,社會生產力低下,家庭的基本活動和功能是從事農業生產和維持生存,個人的獨立地位和自由權利尚不能確立,從而決定了男性家長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其他的家庭和親屬關系也以男方為主,擇偶和結婚也以父母的意愿為轉移。夫妻平權制家庭是現代社會的家庭模式。在這種家庭模式中,夫妻之間和父子之間的關系具有了平等的性質,親屬關系也具有了雙向性,形成了雙系親屬制,即平等地對待夫妻雙方的親屬,擇偶和結婚也以本人意愿為準。這是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和工資率的提高,為婦女的社會勞動和社會參與創造了條件,個人獨立地位和自由權利的確立,奠定了夫妻平權的基礎。如果把我國農村和城市的家庭作一比較,就可以發現,在農村中,傳統父系父權制家庭較多,其影響較大,而在城市中,則以現代夫妻平權制家庭為主⑵。
2),現代核心(包括夫妻)型小家庭和傳統聯合(包括主干)型大家庭⑶。前者是指由夫婦及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其家庭規模較小,家庭人口較少,后者是指由多代和多對夫婦組成的主干家庭和聯合家庭,其家庭規模較大,家庭人口較多。根據貝克爾的分析,多代和多對夫妻同堂型的家庭是一種古代社會的家庭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對家庭保障的替代,思想觀念的變化,多代同堂的家庭不斷減少,現代社會的家庭類型以核心家庭(包括夫妻家庭)為主。與傳統多代和多對夫妻同堂的家庭不同,現代核心型家庭的生命周期,通常包括三個階段:從結婚成家到生育小孩的兩人家庭,從小孩出生到結婚分立的兩代人家庭,小孩分立以后的兩人家庭或空巢家庭。在這三個階段中,家庭生活的主要內容不同,家庭行為也不一樣。前兩人家庭的家庭生活主要是創造和建設,包括家庭財富的創造和夫妻感情的積累,后兩人家庭的家庭生活主要是相互扶持和老年保障,在這兩個時期中,家庭的勞動分工往往與傳統習慣和成家時的條件有關,而與性別的關系不大⑷。兩代人家庭是家庭生活中最豐富多彩的一個階段,這個時期(特別是其前半期)的家庭分工則主要取決于性別的不同。至于這個時期中妻子花在家庭勞動上的時間,既與工資率的變化有關,也決于其他很多條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現代化,孩子數量的減少和平均壽命的延長,兩人家庭的數量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大致會穩定在一個水平上。
3),單親家庭和雙親家庭。單親家庭是指由父或母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這種家庭的出現或者由于死亡,或者由于離異,或者由于未婚先育而又不能正式結婚,不論何種原因形成,這種家庭都是不完整的。因此,單親家庭也可稱為不完整的家庭。雙親家庭也有矛盾、沖突和危機,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但其家庭結構是完整的,因而也可以稱作是完整的家庭。二者相比,單親家庭會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鰥(寡)居者的家庭缺乏夫妻的樂趣,其子女也得不到父(或母)親的慈愛,隨陷于情感的破損和精神的創傷之中。國內外的大量事例表明,單親家庭子女的性格比較怪癖,好壞的分化也比較突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婦女工資率的提高以及思想觀念的變化,引起未婚先育和夫妻離異的增多,單親家庭的比例會有一定的增加⑸。
4),無子女家庭、獨生子女家庭和多子女家庭。生育子女是重要的家庭行為,后面要專門討論,這里只討論它們的變化趨勢和社會影響。在傳統社會,子女多少與生育觀念關系很大,但基本上因應自然而成。例如,中國傳統社會由于“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等思想的影響,多子女家庭很多,無子女家庭很少,既使夫婦不育,也要抱養孩子。在現代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養育子女成本的增加和觀念的變化,無子女家庭和獨生子女家庭的比例也會有所增加,但如無國家政策干預,不會有突然的戲劇性變化。政府的福利政策有可能增加孩子的數量,政府的限制性政策會減少孩子的數量,從而改變按子女數量劃分的家庭結構。目前,中國社會中獨生子女家庭的大量增加,主要是政策干預的結果。這種情況不僅會對家庭行為(主要是人力資本投資行為)產生很大影響,而且會對整個社會關系和經濟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
5,家庭行為
1),婚姻市場和婚戀行為。貝克爾把婚姻關系和婚戀行為看作是一種市場關系和市場行為,進而構造了多種行為模型,對婚姻市場上的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制以及相稱婚配和不相稱婚配作出了解釋,具有很大的科學價值。但是,有些問題有進一步討論的余地。從個人選擇的意義上來看,婚姻行為在很多方面是一個市場行為,但婚姻市場終究是一種特殊的市場,不僅與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而且也不同于勞動力的交易,婚姻市場上的交易是一種真正的人的交易,是感情的交流和溝通,是以身相許和以心相予,因而有很多特殊的問題需要研究。
首先是選擇的主體的問題。究竟是本人選擇還是父母選擇,抑或是父母幫助選擇,就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社會盛行“父母之命,媒舌之言”,選擇主體自然不是婚姻當事人;現代社會強調婚姻自由,自己作主,選擇主體是婚姻當事人⑹。由于利益結構和個人偏好的差異,父母的選擇只能以外在的因素為準,物質利益往往占據較大的權重,如家庭、學歷、工作、收入,雖然對人品的考慮非常重視,這對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非常重要,但最大的缺憾是無法給情感利益以恰當的權重。而沒有感情或者感情破裂的家庭等于宣布了家庭的死刑。本人選擇則偏于感情,個人的好惡往往成為決定的因素,情感利益占有很大的權重,婚姻選擇中的一見鐘情就是如此,這在婚姻市場上并不少見。父母的意見的確十分重要,但婚姻市場上的父母選擇,其最大弊端是選擇者并不承擔選擇的后果,不在其所選擇的婚姻關系中生活。因此,也許婚姻市場的最佳安排是父母參謀,本人決策。很多資料顯示,這樣的婚姻契約和家庭生活往往比較穩定、比較和美。
其次,婚姻關系的性質問題。婚姻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但是,從形式到內容,婚姻契約都與一般的社會契約有很大的不同。從形式來看,婚姻契約實際上是一種隱含合約,即使采取了書面合約的形式,登記公證和登報宣布,但除了某某與某某契結婚約之外,不會再有別的條款;婚姻生活中豐富多采的內容即使事前能夠約定,但沒有一條能寫在婚約上,即使是某些作為契約條件的聘禮和嫁妝,也都是一些不成文的協議。因此,婚姻契約是一種默認的契約,屬契約關系中最不完全的一種形式。從內容來看,既然婚姻關系是男女雙方的關系,婚姻契約又只能是一種隱含合約,因而,婚姻契約和婚姻關系首先表現為兩性契約和兩性關系,但又決不僅限于此,它包含著比兩性關系更為豐富的內容。婚姻契約既然是以身相許和以心相予,是一種長期的人和契約,其建立的基礎與其說是契約雙方的權和利,不如說是契約雙方的情和義,因而具有更大的嚴肅性、復雜性和漠糊性,契約不易,悔約更難,履約則更加艱巨。契約即組成和建立家庭,履約即家庭生活過程,這是一個高度的人格參與和情感交融的過程,契約形式的隱含性和契約內容的可變性,使得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與預期有很大的差異,很多往往無從預期,雖然人們可以從父輩和他人那里取得借鑒,但是很多方面與其說是預期,不如說是一種幻想和理想。這里既有契約前的信息不充分和不對稱的問題,更有履約中行為不確定和變化的問題。因而家庭生活各有各的模式,沒有兩家是完全相同的。物質的利益易于結清,情感的利益則難以了斷,因而,履約的好壞不取決于雙方的相互監督,而是取決于相互的理解和讓步。把婚姻關系僅僅看作是一種兩性關系,使其完全建立在雙方權利的基礎之上,不僅造成了家庭悲劇和家庭制度的危機,而且是社會危機的根源。
2),生育行為與孩子的數量和質量。生育行為是最重要的家庭行為之一,孩子是家庭生產的最重要的“產品”。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孩子的生產和養育是一種投資行為,而且是人力資本的投資行為,其規模由父母在孩子生產和養育上全部花費構成,既包括全部的物質投入,也包括時間價值,還包括感情投入。不僅孩子的數量由投入產出的比較決定,而且孩子的數量和質量之間也存在著替代的關系。這是貝克爾在《家庭論》中揭示的,它給予了這一問題的一個比較好的解釋。但是,考慮到東西方人文性格的差異,筆者想著重指出以下幾點。
一是在生育觀念上,西方由于基督教的緣故,人們通過對上帝的信仰來尋求人生的終極意義,相信通過纖悔和贖罪能夠凈化靈魂,進入天堂,求得永生;而中國人的信仰在基本結構上是薩滿教式的,求神拜佛主要是為了世俗的幸福,人生的終極意義,要由世代的延續來體現。因而,西方人把養育子女看作是上帝的囑托,而中國人則把孩子看作是自己生命的延續。這就使得西方人在孩子的養育和人力資本投資上表現出某種平等的趨向,而中國人則表現出代際之間的傾斜關系(陳俊杰,1996)。為了子女,父母是舍得花錢和舍得投資的,即使這樣做使自己的生活陷于困境,甚至舉債度日,也在所不惜,因為,這種投資具有較大的預期,即使沒有物質上的回報,也可以得到心理上的慰藉。
二是在孩子的生產和養育中,父母在感情上和精神上的投入和產出(享受和滿足)是一個需要進一步探討的重要問題。如果說前面一點討論了人力資本投資上的長期效應,那么,情感上的付出和滿足則是相互的和即期的。不僅如此,父母在養育子女上的物質投入和感情投資,往往以感情上和精神上的回報來平衡,子女的成就,是父母在情感上獲得滿足和在精神上得以慰藉的重要來源。
三是當孩子的數量完全是家庭決策時,數量和質量的替代和均衡也許會出現一個最優解,但當外力的干預影響家庭有關孩子的數量決策(如獨生子女政策)時,其替代和均衡就會偏離最優。目前,中國城鎮獨生子女家庭花在孩子養育上的投資過度,其投資效果可能是比較差的。從短期來看,很多是盲目決策,明顯無效,甚至是負效用,影響了孩子身心的自然發育;從長期來看,不利于這一代人生活能力和心理素質的提高。因此,貝克爾的分析雖然奠定了一個很好的基礎,但是,要解釋現實生活中的現象,還需要加入一些新的變量和因素。
3),離異行為。離異行為不僅影響到家庭生活,而且影響到家庭的結構,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和思想觀念的發展和變化,阻礙離異行為的經濟原因和思想障礙的減少,離異行為的成本也大大降低,離異事件有了明顯的增長,這就造成家庭生活的不穩定以及家庭的重組和單親家庭比例的上升。婚姻市場上的信息不完全、草率結婚是造成家庭不穩定和離異的一個重要原因,但不一定是主要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它只能作出靜態的說明,不能作出動態的解釋,只能解釋婚后初期的離異現象,不能解釋中后期的離婚問題。貝克爾的理論在這里有著明顯的缺陷。夫妻離異是多種因素造成的,婚前的了解是否充分故然重要,婚后的變故更為關鍵。婚姻生活是一個長期磨合的過程,其間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問題。這里,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討論。
一是離異的原因。離異的原因可以分為感情因素和非感情因素。如果主要是非感情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信息不完全和草率結婚來解釋,如果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合或感情破裂而離異,則很難用信息不完全和草率結婚來解釋。家庭和睦和穩定的基礎是夫妻雙方的信任,因而相對于婚前的充分了解,婚后的信息公開和及時交流更為重要。離異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夫妻感情不和或感情破裂,大多是由于猜疑和誤解造成的。因為,情感的積累和消解與財富的積累和消耗有很大的不同,情感的增進和積累是在交流中完成的,因而既是一種狀態,更是一個過程,猜疑和誤解會阻斷交流,使情感利益的權重突增,達到一定程度,會使離異的成本突降,而消除誤解和猜疑的最好辦法是信息公開和情感交流。
二是影響離婚率的社會文化背景。婚姻作為一種契約關系,既是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也是一種情義和責任,權利義務的失衡,功利的突現和情義的隱沒,是現代社會離婚率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一點在東西方社會中不乏例證,且具有某種規律性。
三是家庭財富的積累和離異成本的變化。據社會學家研究,離婚的高峰期有二:婚后初期和孩子長大以后,而孩子的養育期離婚率較低⑺。婚后初期,無論是物質財富的增加,還是夫妻感情的積累,都相對較少,因而離異成本較小;孩子是家庭最重要的“產品”和財富,父母對其寄予很大的預期,這時是家庭生活繁忙多彩期和家庭投資的高峰期,離異成本上升很快;孩子成人分立以后,其作為家庭的財富已經從父母家庭中退出,離異的成本迅速降低;老年時期,不僅離異大大減少,而且出現了黃昏戀的現象,這是因為,出于感情生活的需要,離異的成本和結婚的收益都較以前大大增加。人常說,少年夫妻老來的伴,老年人的最大不幸是孤獨,重新結婚可以排除孤獨,取得最大的家庭收益。
6,家庭生活和家庭職能的社會替代
前已指出,家庭是一種最古老的制度安排,也是一種變化很大的社會制度。這種變化是基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體現在家庭結構和家庭行為的變化上,而且反映在家庭生活和家庭職能的社會替代上,也就是說,一部分家庭生活社會化了,一些家庭職能變成了社會職能。
家庭職能和家庭生活的社會化是由于分工的發展和工資率的提高,人們的一部分生活服務的家庭供給成本超過了社會供給的成本,因為,這些活動的社會供給具有專業化分工經濟和規模經濟的優勢。但是,這種替代是有代價的,有些代價,特別是情感利益方面的損失,在上述的比較中并未完全計入和考慮。如果加以考慮,結論也許是另一個樣子。
子女教養是家庭的重要職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性社會參與和社會勞動的增加及其工資率的提高,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學校教育的發展,子女教養活動也逐漸社會化了。這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雖然這種替代是有效率的,但卻是有條件的,即取決于需求的規模,比如,在那些偏遠山區的農村,究竟是發展現代的學校教育,還是采取開辦私熟式教育方式,就是可以研究的問題;同時,這種替代也是有限度的,子女的家庭教養是無法完全替代的。如果能夠完全替代,那么,全托就是發展方向,但是,日托比全托更為發展,有很多辦了全托,但經常把孩子接回家。因為子女的教養和成長不僅包括吃飯、穿衣、玩耍等項活動內容,而且包括父母的撫育和親情的培養。這是社會化的教育無法解決的問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個教師,孩子的成長,既是知識和能力增長,也是人性和德性的養成,如果說知識和能力的獲得可以依靠社會教育解決,那么,人性和德性的養成,家庭教育就有著重要的作用。此外,社會化的教育在照顧特殊對象和特殊需要方面也有其不足之處。這也是家教興起的原因。
生活保障原本是家庭的重要職能。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對家庭保障的替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社會現象。從技術上說,這種替代是沒有任何困難的;從經濟上來說,這種替代也有其合理性。事實上,社會保障是隨著工廠制度的建立和工人運動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制度安排,其作為社會的一種安全閥,曾經對現代文明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完全的社會保障不僅成為福利國家政策的一大負擔,降低了社會經濟的效率,而且破壞了家庭中的父子親情和慈孝關系,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問題。因此,在現代社會中,家庭保障仍然有其不能取代的巨大價值。這里,我想討論一種社會現象,以便進一步說明這一問題。
目前,在很多城市居民的家庭中,子女成家分立以后,父母依然健在,收入和生活也有一定保障,然而,父母為子女規定,每月必須給雙親一筆瞻養費,多少不等,有的很少,只有象征意義。但必須每月按時給付,不能三月五月,一年半載一次總付。其直接的經濟意義也許不大,但情感上和精神上的滿足卻非同一般。因為,社會保障雖然可以滿足父母的物質需要,卻無法使其得到情感上和精神上的慰藉。此舉在于提醒子女不要忘記自己的孝敬義務。從這一現象中可以看到,社會保障和家庭保障不僅是互替的,而且是互補的,各有其意義和價值。完全取消家庭保障,代之以社會保障,也許并不是一種好的制度安排。我們沒有理由完全丟掉自己的傳統,完全照搬發達國家的做法,如果能夠作出一種制度安排,把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結合起來,不僅可以使家庭更為穩定,而且可以使社會更加和諧和更加安全。這也許更符合效率原則。
7,家庭制度與社會文化:東西方的比較
家庭制度作為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發展變化并不是孤立的,它不僅會給整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打上自己的印記,而且也只能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中變遷。抽象地考察家庭制度和家庭行為雖有一定意義,但放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來把握,也許更有價值。
在東西方社會的制度結構中,家庭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這是造成東西方社會和文化差異的一個基本原因。很多著名學者都指出了這一點,梁漱溟在作中西文化的比較研究時,就是這樣立論的(1987)。根據梁漱溟的分析,中西文化的不同在于其社會構造之差異。中國社會構造的根基在家庭,西方社會的根基在個人,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而重家庭生活,借倫理而組織社會,消融了個人和團體的對立,因而被稱為“倫理本位”的社會;西方人重集團生活而輕家庭生活,靠宗教(基督教)來統懾個人,凝聚社會,從而確立了個人的獨立地位和自由權利,因而被稱為“個人本位”的社會。不同的發展路徑,決定了東西方人文性格和社會制度的重大差別。
作為一種個人本位的社會,西方社會是建立在天賦人權,個人獨立、平等和自由權利得以確立的基礎之上的。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個人及其自愿結成的組織和團體獲得了比較充分的發展,并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家庭則隱沒于這對立的兩極之中,其地位很低,作用很小,人們也基本上沒有什么家庭觀念,其行為既也不遵循什么家庭倫理,也不顧及家庭的榮辱興衰,一切以個人的利害得失為轉移。因而,家庭作為一種獨立制度安排似乎缺乏必備的特征和條件,家庭生活的內容比較簡單貧乏,家庭關系如同一般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夫妻關系主要是一種兩性關系,父子交往也缺少親情關系的內容,往往變成一般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于是出現了很多中國人很難理解實則很合邏輯的現象,比如,父子進餐,各自付帳,父親當總統,兒子領救濟金。正是由于西方人家庭的這種特征,不僅形成了家庭中人與人的平等關系,有利于(子女)個人獨立人格的養成,而且限制了家庭生活和家庭關系的范圍,有利于家庭以外的社會制度和社會活動的發展,既推動了社會分工的深化和社會合作的擴大,又促進了市民社會和立憲政治的建立和發展。其負面效果是導致了家庭倫理的破壞和親情關系的泯滅,造成了家庭的不穩定以及與此有關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的發生。0瑨
與西方社會不同,作為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中國的傳統社會是以家庭為中心,按家庭倫理擴展而組織的。中國社會的現展雖然引進了一些人權平等的觀念,但是,家庭倫理和家庭觀念在社會生活中的影響和作用不僅是一個現實的存在,而且是一個決定的要素。在中國的整個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單位、社區,在一定意義上是家庭的放大,國家的政治生活也滲入了家庭的影響,家庭的地位非常突出,其作用也非常重大,家庭觀念是中國人的極其重要的思想觀念,各種社會觀念的形成無不受到它的影響。這里既保持著一種很好的傳統,也存在著嚴重的缺陷。中國人的家庭是按照長幼有序的家庭倫理建構的,父慈子孝是最重要的家庭關系,父(母)子(女)親情是人生最珍貴的情感之一。這使得中國人的家庭生活豐富而有樂趣,家人之間,情深義切,誠愛有加,盡享天倫之樂,也使得中國的家庭相對比較穩定。但是,由于中國人缺乏個人獨立和個人自由的天賦人權觀念,造成了家長制的一系列弊端,一方面是父母權威的濫用和家庭瘧待的發生,另一方面是子女對家庭的依賴。不僅如此,由于用家庭觀念和家庭倫理觀察和組織社會,對待社會生活和處理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因而,消融了家庭與家庭以外的社會的界限,既阻礙了社會分工和合作的擴大,也阻礙了市民社會的形成和立憲政治的發展。這也是近代中國相對落后的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家庭制度及其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因而造成了東西方社會發展的不同路徑和不同結構,產生了東西方文化的不同特征。為什么中國人強調責任和義務,而西方人強調權利,為什么中國人講私德,而西方人講公德,為什么中國人重動機判斷,而西方人重效果判斷,為什么中國人重人治,而西方人重法治,為什么中國人發展了修身治道,而西方人發展了民主法治,為什么中國人長于價值理性,而西方人長于工具理性,都可以從這里找到解釋。正是由于家庭在東西方社會構造中的不同地位和發展路徑,既使得中國社會的歷史形態不同于西方社會,也決定了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有著不同于西方現代化的特色。因此,簡單地套用西方的概念不可能對中國的問題作出有效地解釋,全盤照搬西方的作法也解決不了中國的現代化問題。就以國家和社會的關系而論,在西方國家產生的過程中,生產工具的革命性變革是一個決定的因素,隨著氏族的解體和國家的成長,家庭和血緣關系萎縮,私人化加強,形成了國家與社會二元對立的狀態和相互制衡的關系。而在中國,國家的產生不僅保留了血緣組織,而且國家的發展也依賴于家庭組織和血緣關系。因此,在中國,家國不分,公私不分,國家和社會的界線不清,相互滲透,二者不是處于相互對立的狀態,而是民間與官方相互認同,相互依賴(梁治平,1996)。這一切不僅為中國社會經濟制度的歷史變遷打上了自己的烙印,而且也成為中國社會進一步發展的背景和基礎。
8,家庭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演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家庭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并且將繼續變化下去。西方人提出了重建家庭的問題,聯合國科教文組織通過了“學會關心”的宣言,發出了“關心家庭、朋友、同行、社會、國家、其他物種,乃至地球”的號召。中國人正在建設市場經濟制度,其家庭觀念和家庭行為也在變化。隨著中西文化的融合,東西方的家庭也在接近。問題的關鍵在于克服各自的不足的同時,如何保持和發揚其優良傳統和合理成份。
近代以來,以“五四”運動為開端,中國人在面臨存亡之秋和圖強之際,開始了文化的反思和思想的批判,家庭觀念和家庭制度也是首當其沖。當時,家庭被看作是“萬惡之源”,其功能是“戕害人性”。針對傳統家庭長制家庭的現實,這種批判雖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其片面性,它的徹底的反傳統性質,完全否定了中國家庭的合理內核,丟棄了中國家庭中長幼有序的翁矩之道和父子親情的人生境界。解放以后,我們繼承了“五四”的革命精神,但對其反傳統的片面性質卻沒有給予必要的注意。在家庭問題上,由于沒有從確立個人的獨立、自由權利入手,又取消了對家庭等社會問題的認真研究,男女平等、婦女解放的一些理論和作法由于失去了真正的基礎而發生扭曲,既無法達到所期望之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家庭倫理。不僅如此,由于堅持階級斗爭為綱,把家庭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簡單地當作政治問題來處理,把政治斗爭引入家庭,人為地制造了無數的家庭悲劇,傷害了夫妻恩義和父子情懷,在一定程度上丟棄了我國家庭制度中的某些優良傳統。改革開放以后,這種情況始有所改變。但是,傳統家庭觀念和家庭制度中某些消極的東西卻有所滋長和泛濫,并侵入國家的政治生活。這也是一些腐敗現象產生的根源之一。可見,如果說傳統中國家庭的地位和作用過大,在一定程度上壓抑和替代了國家(梁漱溟有“中國之不象國家”之說),摧殘了人性,那么,到了近代,特別是50年代以后,則反轉過來,國家的力量又過于強大,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家庭活動和取代了家庭決策,同樣也壓抑了人性。這說明在家庭問題上,我們還缺乏明確的認識和應有的自覺。
從以上的情況可以看出,在家庭問題上,一是沒有明確提出和確立一個基本的思想原則,即個人的獨立地位和自由權利是家庭關系和人與人之間一切社會關系建立和發展的之基礎;二是沒有正確認識我國家庭制度中的優良傳統和腐朽成份及其發生作用的機制和可能造成的影響;三是沒有恰當界定家庭活動和家庭關系的范圍,特別是沒有明確劃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圍。中國家庭制度和家庭行為的未來發展取決于對以上三個問題認識、處理及其相互關聯。基于對中國家庭觀念和家庭制度二重性質的認識,有人提出了家庭制度“創造性轉化”的問題(林毓生,1994),這是一個很好的設想和思路,很多家庭在這方面確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必須明確,家庭制度的變遷是一個自然演化的過程,是人們在家庭生活、社會生活、政治生活中互動的結果。如果在現實社會生活過程中,我們能夠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資源,恰當吸取西方文化的進步成果,逐步確立人權平等的思想觀念和行為規范,正確界定家庭生活的活動范圍及其與政治過程的適當界限,就可以避免近代以來的種種偏頗,繼承和發揚中國家庭制度的優秀遺產,清除消極、陳腐的家庭觀念及其影響,使家庭制度成為我國社會進步、人際和諧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注釋:
⑴,對于家庭的生產和經濟性質不可作片面的理解。有人認為,家庭已經失去了生產性質,其經濟功能主要體現在消費上(見《當代中國城市家庭研究》,第9-10頁)。這種看法仍然是把生產僅僅局限于物質生產,既不能說明家庭消費和服務的生產和提供,也不能解釋家庭的人力資本投資活動,更不用說人本身的生產了。
⑵,夫婦在家庭中的地位,由沈崇麟、楊善華主持的中國城市家庭調查提供了誰在家庭中更有實權及其與夫妻收入高低關系的資料,現節錄如下(見《當代中國城市家庭研究》,第363、368、62-63頁)。
丈夫妻子夫妻共同其他人N=
妻回答20.4330.6844.115.785339
夫回答21.8126.7648.083.334222
妻高收入12.3534.5743.219.8881
妻較高收入15.3728.7251.134.79397
夫妻等收入19.7127.0648.984.241674
夫較高收入20.5330.2146.074.171539
夫高收入24.8628.0342.494.63346
總計19.8928.6647.414.044037
⑶,中國城市家庭調查的設計中,主持人把家庭結構分作13類:單身家庭3類,包括未婚、離婚無子女、喪偶無子女;夫妻家庭2類,包括未生育和空巢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2類,包括完整和殘缺;單親家庭2類,包括離婚有子女和未婚有子女;聯合家庭;隔代家庭;其他家庭。據1992年對北京、上海、成都、南京、廣州、蘭州、哈爾濱等七城市的抽樣調查,夫妻家庭和核心家庭的比重為66·43%,核心家庭的平均人口數為3·28人,主干家庭和聯合家庭的比重為27·35%,完整主干家庭的平均人口數是5·28人(見《當代中國城市家庭研究》第37-47頁)。
⑷,關于我國城市家庭內部的勞動分工,7城市家庭調查提供了很有趣的資料,現節錄如下(《當代中國城市家庭研究》,第343、350頁)。
夫為主夫較多差不多妻較多妻為主N=
夫答妻答夫答妻答夫答妻答夫答妻答夫答妻答夫妻
北京3.413.278.334.9125.9524.5632.5826.1929.7341.06528733
上海3.072.0510.0410.2322.0421.6933.7533.5631.1032.47717733
成都4.203.358.195.7633.8229.9925.2122.7628.5738.15476747
南京6.963.774.964.0825.8224.9641.0338.3021.2528.89546637
廣州3.823.072.291.8126.7225.2441.2238.9125.9530.96655717
蘭州2.831.926.767.2921.2320.7245.4441.3023.7428.77636782
哈爾濱3.612.892.752.4818.6418.2941.0438.9333.9637.41692727
總體3.912.886.095.2824.3823.6037.6734.2227.9534.0242505076
⑸,根據南京的調查資料,在740個調查樣本中,單親家庭占0·82%,其中,離婚有子女的占0·68%,未婚有子女的占0·14%%(見《當代中國城市家庭研究》,第158頁)。
⑹,由家族婚向自主婚的轉變是家庭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一個重要特征。據7城市調查,婚姻自主的情況如下(見《當代中國城市家庭研究》第19-21頁)。
結婚年代與婦女婚姻自主情況交互表
-1949-1958-1965-1976-19831984+總體
完全包辦55.7415.874.731.620.721.7712.11
完全自主13.7539.6349.0949.3551.8151.9543.51
兩者兼有,6.9410.808.006.054.965.136.77居中
自己作主8.7019.3326.0035.6438.5436.2828.68
父母作主14.0013.6111.827.133.974.608.54
其他0.880.760.360.220.000.270.39
N(人)=793926550926110811305433
⑺,廣州的調查資料有典型性,現列在下面(見《當代中國城市家庭研究》,第213-214頁)。
不同結婚年代的當前夫妻感情情況(N人,%)
1949年前1950-19581959-19661967-19761977-19831984年后總體
較深厚66.0064.5572.2967.6784.2979.8174.31
一般34.0033.6426.5129.3215.7118.2724.17
破裂0.001.821.203.010.001.921.52
N=501108313314020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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