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目前,政府環境負債披露存在缺乏政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則安排、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政府會計信息報告難以全面反映環境負債、缺乏完整的政府表外環境負債披露信息體系等問題,應采取措施完善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構建“理論——制度——執行”三層政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框架結構,以政府資產負債表與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為載體采用權責發生制,將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與領導干部離任“生態審計”掛鉤,采取補充報告模式與政府環境會計報告模式相結合的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體系。
關鍵詞:政府會計;政府環境負債;表外環境負債;信息披露
一、引言
會計信息披露的目標、內容取決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于企業主體,股東與債權人享有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會計信息披露也主要面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而政府會計與企業會計在會計信息使用者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政府會計面對的會計信息需求方更加多元化。基于公共會計觀及責任會計觀,政府會計需要滿足包括社會公眾、債權人、投資機構、審計部門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訴求,接受來自各方的監督,政府有義務全面、完整地反映公共職責的履行及公共資源的使用情況。結合我國政治與經濟改革,基于公共受托理論的政府會計理應披露包括預算執行、政府績效、經濟管理、行政成本、政府債務等信息(王芳等,2014),這是政府社會責任的體現。與企業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不同,任何納稅人都可視作政府的“投資者”,因此政府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更加廣泛且復雜。環境作為一種公共資源,環境責任自然屬于政府責任的一部分,故而政府應承擔的環境負債應納入政府會計核算體系,相關信息作為政府是否合理有效使用環境資源的表現,其披露的方式、內容也受到普遍關注(姜宏青等,2014;呂俊等,2016)。在過去圍繞GDP的政府績效考核制度背景下,長期以來,經濟保持著高速增長,但普遍存在以“環境”換“經濟”的非良性循環,單純地依靠過度擠壓環境的承載力換取經濟上的增長是無法長久維持的,帶來的水資源污染、空氣污染等問題也對可持續發展造成了巨大障礙。根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5年)》顯示,2015年我國265個城市空氣質量超標,占比達78.4%;在5118個地下水水質檢測點中,僅有38.9%的監測點水質處于良好及以上。因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刻不容緩。2014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為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明確提出了各級政府需對行政管轄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在法律治理之下,我們仍需制定相應規則制度,并將充分披露的環境信息放在首位(李靠隊等,2016),其中,環境負債體現政府主體對于環境破壞及修復、自然資源的匱乏與再生所需承擔的現時、潛在責任或義務,是反映公眾及司法機關問責與監督的主要內容。隨著我國政治與經濟改革不斷深入,政府資產負債表與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構建以及領導干部離任“生態審計”的開展,環境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信息披露亟待完善;而由于政府不作為、執法干預、決策失誤等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頻發,也暴露出與政府環境負債相關的會計核算體系以及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因此,將政府環境負債納入政府債務披露范圍,對于防范環境責任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環境負債信息披露規制現狀
環境信息披露作為環境會計研究的重點,各國都先后制定了本國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我國環境會計研究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相較于歐美及日本發展較晚。此后,學者就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目標、原則、影響因素等方面進行廣泛而又深入的研究(王立彥,1998;耿建新,2003;沈洪濤,2010;畢茜等,2012),闡述了有關企業環境負債的核算處理以及相應披露機制問題。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執行強制及自愿相結合的披露制度,政府在引導企業主動承擔環境責任、合理披露環境負債信息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規范性法律法規。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年)明確提出,公司必須履行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及義務,披露已經在財務報告中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的金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2010年)規定,企業必須在重大污染事項、高額罰款等情況發生后出具臨時環境報告;《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也包含關于污染物及特殊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核算規定,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為符合預計負債條件的環境負債核算及披露提供了規則指引。根據《中國上市公司環境責任信息披露評價報告(2015年)》顯示,2015年我國滬深上市公司環境信息報告的企業為747家,相較于2014年增加3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數量的26.62%,各企業、行業、地區間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參差不齊。黃炳藝等(2016)通過對比中美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現狀進一步發現,美國企業相較于中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方式更加多樣化、內容更加詳細,報告中所含的環境負債等要素信息量更大,中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總體水平仍需進一步提升。1995年通過的《預算法》是政府財務信息披露規范的起始,隨后《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應公開披露的財務信息內容及披露方式。隨著政府會計改革,2015年財政部頒布的《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標志著政府會計信息披露開始逐步走向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綜合財務報告制度。
而政府債務主要遵循《預算法》(2014),并納入各級政府的預算管理體系,經各級政府每年的預算報告披露部分數據,但缺乏連貫性且難以公允反映政府債務總量及風險。為此,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2014年)、《關于深化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2014年)等文件,用以規范政府舉債規則。綜上所述,我國關于環境負債信息披露的規制主要集中于企業,對于政府主體,僅從廣義的政府債務角度進行了制度規范。但在經濟建設過程中,政府行為可能造成環境的破壞和資源的耗竭,而環境資源作為公共物品,政府顯然有責任與義務維持良好的環境質量以及可持續利用的自然資源。已有研究顯示,我國環境保護投資超過70%由政府及公共部門承擔,而環保部長陳潔寧(2015年)表示在未來幾年,我國環保投資需求約8~10萬億元。基于信息傳遞角度,政府作為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的象征,理應對自身行為從法律法規層面進行約束,公開政府信息,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因此有必要對政府主體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及義務進行準確核算及完整披露。此外,在政府資產負債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過程中,環境負債作為重要的會計要素,與環境權益共同體現公民對于政府環境資產的要求權,基于履行公共受托責任的要求,環境負債信息應納入政府會計信息披露體系;而執行領導干部離任“生態審計”,也要求以包括政府環境負債在內的會計信息為基礎。故在現有政府環境會計研究基礎上,關注政府應承擔的環境負債,既符合我國目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時代特點,也有助于實現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環境資源的戰略目標。對政府環境負債進行合理界定與分類,完善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機制,有利于以政府為主體的各類會計報表的編制工作以及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政府環境信息披露的界定及分類
由于政府環境會計缺乏相應的核算體系,披露政府環境負債,就需要先對其進行合理界定與分類。
1.按來源分類。美國環保署(USEPA)根據環境負債產生的原因將環境負債分為六類:合規性負債、補救性負債、處罰性負債、補償性負債、懲戒性負債及自然資源損害性負債。首先,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職能,政府有義務承擔維持環境資源處于良好水平的責任,即承擔合規性負債或維持性負債。其次,參考《聯邦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5號——聯邦政府負債核算》(SFFASNo.5)及《聯邦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核算》(SFFASNo.6)中的環境負債核算規范,在確認政府環境負債時,應明確政府是否需承擔環境負債所對應的財務責任及義務,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政府雖不承擔環境責任但需承擔財務義務的,仍應確認為政府環境負債。也就是說,在某些情況下,基于道德要求,政府需要承擔非法定的責任或義務,這表現為補救性負債或救助性負債。最后,政府行為一方面可能會對公共環境資源造成破壞,如對河流、空氣、土壤造成污染,存在自然資源損害性負債;另一方面,也可能對私人業主權益產生侵害,如對田地、自有林木造成損失。而政府作為執法主體,難以對自身的環境危害行為進行處罰及懲戒,更多地體現為對環境受害方的補償性負債。因此,政府主體下的環境負債從來源上講,主要包含以下四類:①合規性負債:政府在符合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下,于經濟活動中排放或產生的導致環境質量下降的污染物時或者維持環境質量保持某一既定水平時應承擔的責任。②補救性負債:根據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政府對已污染的地點消除環境負面影響所需承擔的責任或具有實質性財政支出義務的非法定補救、救助性責任。③補償性負債:政府行為導致的污染對個人、集體等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性責任。④自然資源損害性負債:政府行為導致的對公眾自然資源(如空氣、土地、植被等)的破壞所應承擔的恢復性責任。
2.按性質及內容分類。結合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準則(IPSAS)與我國《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們認為政府環境負債是政府主體由于以往的經濟業務或其他政府行為對環境、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和負面影響,從而導致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流出的現時義務。確認時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該項義務是政府對環境資源應承擔的現時義務;二是該項義務預期會導致直接的經濟利益流出或者間接的提供經濟利益及服務的潛能流出;三是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此外,我們認為政府除應承擔現時義務,還應承擔對環境資源的潛在支付義務,該義務取決于未來的事項、活動及環境條件,即政府還面臨或有、隱性環境負債。或有環境負債強調其結果的不確定性,與政府表內確認的環境負債相比較,其取決于未來某一特定事項的發生與否。而隱性環境負債,主要指的是那些過去判斷為發生可能性較小而未被列為負債,但隨著環境的變化,相關責任或義務逐漸凸現,履行義務的可能性逐漸增大,必然要披露環境負債。例如,由某一級政府負責的轄區內的一條河流在長期內受到各方面的污染,長時期內政府未對相關污染進行認定及治理,隨著污染的加重,超過環境自凈能力范圍后,污染產生的嚴重后果逐漸顯現出來,此時便形成了大量的隱性環境負債。結合Polackova(1998)提出的財務風險矩陣中對于政府負債的界定,我們從性質及內容上對政府環境負債進行以下分類:①直接顯性環境負債:依據法定合同及法律法規,債務到期時政府應清償的與環境資源保護、修復、補償相關的責任,如政府發行的綠色債券等。②直接隱性環境負債:非特定情況下,基于非合同或法律法規約束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如法律未規定的未來公共環保設施改造及重置支出等。③或有顯性環境負債:當某一特定事項發生時,政府應履行的法定環境責任及義務,如環境訴訟及賠償性支出等。④或有隱性環境負債:政府在特定事項發生時,所承擔的非法定環境責任,如對國企無力承擔的處罰性及懲戒性環境負債的救助等。相應分類如下表所示:
3.按信息披露方式分類。從環境負債信息披露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可將政府環境負債分為表內環境負債和表外環境負債,分別采取表內確認和表外披露的形式反映。陳紅(2006)首次對表外負債進行了內涵上的界定,以及從表外負債的特征上進行了研究。他認為表外負債主要是指那些已經成為或有可能成為公司負債,但按照現行的會計準則和制度及其他原因而未能在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得到反映,在是否需要償還以及償還對象和時間等方面具有不確定性。基于傳統財務會計理論,環境負債已構成表外負債。而在我國政府資產負債表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框架構建中,部分學者認為應將環境負債納入政府資產負債表框架(蔣洪強等,2014;湯林閩,2014),體現經濟發展中的環境成本。在實踐中,2015年浙江省湖州市編制的我國首張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中,已明確將環境破壞、資源耗費等納入負債類。因此,政府環境負債與企業環境負債相比較而言,直接顯性環境負債以及直接隱性環境負債、或有顯性環境負債中能可靠計量、可確認為預計環境負債的部分應該表內化,同時輔以表外披露形成原因、償付形式等內容;而直接隱性環境負債、或有顯性環境負債中難以可靠計量、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的部分以及或有隱性環境負債應表外披露。進一步根據原因類別歸納,合規性環境負債存在合同或法律約束,應表內確認,同時表內部分還應包括補救性負債、補償性負債以及自然資源損害性負債中能可靠計量的部分。而政府應承擔的表外環境負債主要包括補救性負債、補償性負債以及自然資源損害性負債中尚且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無法可靠計量的或有、隱性部分。
四、我國政府環境負債披露現狀
現階段,環境信息披露主要由環保部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規定,以定性為主、定量為輔按年度進行,難以與政府會計信息披露有效結合,暴露出披露不足、分散、低效等缺點。總體來看,我國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缺乏政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制安排。政府會計信息披露主要遵循政府會計準則,現階段僅出臺了基本準則及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明細準則,準則體系尚未完善,而新《環境保護法》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為政府環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具體的規則制定方面卻沒有改變環境信息與政府會計之間相互割裂的現狀,缺乏政府環境會計核算體系及披露機制。中共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等重要會議對生態文明、環境治理等內容提出了客觀要求,政府作為環境會計的推動主體,有責任也有義務構建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社會監督的綠色政府會計體系(李靠隊等,2016);政府資產負債表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工作的開展,已開始逐漸實現將環境會計納入政府核算、報告體系的現實轉變;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為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也需要政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提供審計基礎。因此,我國目前存在政府環境會計及信息披露的制度規范落后于實踐、難以指導實踐的困境,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機制完善是一項迫在眉睫的工作。
2.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政府會計信息報告難以全面反映環境負債。政府會計改革以及職能轉變背景下,收付實現制由于對債務的核算不充分,債務信息缺乏相關性與及時性,因而逐漸難以適應新體制,權責發生制能夠對政府資產及負債進行全面反映,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的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將成為未來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的主要會計基礎。2015年財政部頒布的《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提出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構成,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但準則2017年才開始施行,且明細準則仍不完善,而2014年通過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也提出2020年前完成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權責發生制改革。考慮到政策執行具有滯后性,我國政府財政報告制度在未來一段時期中,仍難擺脫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預算會計及決算報告制度。收付實現制有利于政府安排預算進度,但不利于相關負債在會計上的確認與計量,也忽略了或有、隱性環境負債。而在權責發生制下,如何調整在收付實現制下以前年度累積的未入賬、未披露的環境負債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問題。因此,現階段,政府財務報告中與環境相關的負債僅僅是政府所需要承擔的環境責任或義務的一部分,存在對政府環境負債規模、債務風險的低估,這既不利于未來各級政府自然資源審計、環境評估等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未來政府基于財務信息安排綠色債券等綠色與低碳經濟發展類融資。
3.官員政治目的對環境負債披露的干預。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密不可分,過去在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制度下,政府官員片面地追求經濟增長,在經濟建設的過程中,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模式,以犧牲環境來換取地區經濟增長。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與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干部考核制度的要求,中央逐步建立綜合考評指標體系,提高了環保權重,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唯GDP”發展論。但地方官員基于提高地方就業率、增加財政收入等其他政治目的,依然存在直接或間接地干預環境負債信息披露的行為。一方面表現為領導干部為規避責任,刻意降低政府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及修復成本,對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遲報、瞞報。例如2012年12月31日發生的山西長治苯胺泄漏事故,山西環保廳時隔5日之后才公布相關信息。另一方面,基于行政管轄范圍內的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政治關聯,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動機,企業存在低估環境負債、更少地披露環境負債信息的傾向,政府出于提升就業率、增加財政收入等目的,存在降低管制標準、放松環境約束的傾向(武劍鋒等,2015)。例如,在2012年環境安全百日大檢查中,曝光了中石化下屬三家企業(湛江東興公司、湛江新中美公司和廣州分公司)憑借央企背景“要挾”地方政府,屢屢發生環境違法行為,而地方政府卻難以有所作為。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應承擔的連帶環境責任也難以合理披露,隨著時間的推移,污染程度加深且愈發難以界定責任人,被低估及未披露的環境負債在未來可能轉嫁給政府,形成政府的或有隱性環境負債。
4.缺乏完整的政府表外環境負債信息披露體系。《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我國政府應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預算會計制度下的決算報告反映會計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旨在滿足我國預算管理要求,受到《預算法》約束的地方性債務理應納入本年度預算管理。然而預算會計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政府會計,在債務核算及披露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舉借債務納入政府收入,償還債務計入預算支出,難以核算當期發生但未清償的或有、隱性環境負債,無法有效評估政府當期應承擔的環境負債規模,也無法明晰環境負債的類別、風險等細節內容,相應的表外附注、說明則更加難以對未入表的環境負債進行披露。而以財務會計為基礎的政府財務報告,遵循政府會計準則,相應報表可以對直接顯性環境負債及預計環境負債進行表內確認、計量,但尚未制定或有、隱性負債的明細準則,缺乏對表外環境負債的披露要求。政府預算會計與財務會計并存,確認標準、計量方式等方面的差異也容易導致政府表外環境負債信息披露不完全。
五、完善我國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的路徑
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包括表內反映與表外披露,依賴于確認、計量、報告等會計核算程序的合理構建,結合政府環境負債的理論基礎及披露的現實環境,我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完善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
1.構建“理論——制度——執行”三層政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框架結構。我國尚未建立政府環境會計相關準則及制度,制度規范的缺失使政府會計人員在甄別環境負債時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指引,在對環境負債等要素核算及披露過程中無統一標準。在理論層面上,環境會計存在企業與政府兩大主體,企業追求經濟利益與環境會計強調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標相悖,使得企業在環境會計規則制定、實施方面缺乏主動性,在環境負債信息披露方面處于從屬被動的地位。基于產權理論,環境作為公共資源,社會公眾的代表——政府對環境資源享有所有權,在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便形成了環境資源方面的委托——關系,因此,政府對環境資源負有首要責任,是環境會計的推動者。以政府為主導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目標應該是基于公共受托責任,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監管機構等相關主體提供社會資源、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要會計信息。從責任會計觀的角度來看,政府披露環境負債信息是對公共職責的履行,政府理應為社會公眾提供環境負債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從而履行受托責任,因此政府會計環境負債信息披露也應遵循強制披露原則與全面披露原則,滿足多方信息需求。對于政府環境會計信息質量,張穎(2012)認為政府作為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相比較,在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缺乏層次性,披露程度較低,但仍應具備可理解性、可靠性、相關性、及時性、一致性和可比性等特征,這與政府信息需求主體的多元化也是緊密相關的。在準則及制度層面,應在《政府會計準則》中擴容政府環境會計核算體系,引入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費用、環境效益等會計要素概念。對于環境負債應著重考慮其計量屬性,遵循靈活性原則,針對不同類型的政府環境負債采用不同的計量方式。對于直接顯性環境負債,應采用歷史成本計價;直接隱性及或有顯性環境負債中滿足預計負債條件的,由于涉及未來經濟資源及服務潛能的流出,應采用現值計量,對于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應綜合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風險等因素,折現率則應采用當前國債利率;對于不確定性較大、難以合理估計的或有隱性環境負債,應直接在表外披露。在執行層面,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離不開環境會計技術與環境保護技術的發展(王燕祥,2003)。環境會計技術體現為采用合理計量方式準確確認政府環境負債,并明確表內確認與表外披露的適用范圍。環境會計技術是會計核算程序的綜合反映,需要政府機構內部財務、環保等部門相互配合。環境保護技術則是與環境會計制度規范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技術措施,若環保技術落后則容易導致由于環境負債確認、計量及披露方面的規范性要求過高而難以實現,并且因缺乏可行性而無法得到執行。例如,美國超級基金法案等環境負債規范制度之所以在我國難以制定,部分原因就與我國環境保護技術落后有關。因此,政府部門可采用PPP模式與環保產業合作,尋求技術支持,保證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的穩步推進。
2.以政府資產負債表與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為載體采用權責發生制。預算會計與財務會計并存的“雙軌制”是我國政府會計由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過渡時期的特點。權責發生制既有助于提高政府財務信息的完整性及真實性,也有助于提升政府決策效率,幫助地方各級政府準確核算環境負債,并加以披露,還有助于識別環境負債風險,提前做好資金準備,保持財政收支平衡。政府資產負債表與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為環境負債的權責發生制核算提供了先行基礎,為后續政府會計全面采用權責發生制提供了經驗支持。一方面,作為政府財務報告核心的資產負債表,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在資產方面反映經濟增長,在負債方面則反映取得經濟增長的成本或代價,也是對環境負債拉動經濟增長的表內揭示。因此,政府資產負債表可作為GDP評價體系的補充或替代,為政府綜合績效指標的建立提供數據支持。另一方面,2015年國務院的《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方案》提出在全國部分省市自治區展開試點工作,未來各級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資源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必將成為常態。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是對政府權責范圍內生態資產、負債的存量及流量變化情況的反映,體現了“生態資產=生態凈資產+生態負債”的平衡關系。其中,生態負債是指地方政府由于過去行為導致資源流失或環境污染,需要承擔支付義務或成本耗費,從而導致經濟資源或服務潛能流出的現時義務(蔡春,2014)。從定義上看,生態負債與環境負債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環境負債在權責發生制下的確認與計量。以政府資產負債表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為載體,在權責發生制下可對政府或有、隱性環境負債進行有效確認,并根據是否具有可靠計量基礎,對環境負債進行直接表內確認或表外披露,從而完善對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
3.將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與和領導干部離任“生態審計”掛鉤。難以可靠計量、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直接在表外披露的或有、隱性環境負債,具有一定的信息滯后性,在領導干部任期內可能不會凸顯出來。環境負債存在由或有轉為直接、隱性轉為顯性的可能性,這也為領導干部基于政治目的、與企業的政治關聯干預相關的環境負債信息披露提供了操縱空間。《聯邦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5號——聯邦政府負債核算》(SFFASNo.5)及《聯邦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核算》(SFFASNo.6)規定,在環境負債確認時,在污染現象與政府行為相關且存在法律責任人的情況下,應明確政府應承擔的環境負債,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我們認為,在環境負債確認方面應明確責任人,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質量方面也應關聯法律責任人,對于已確認、計量的環境負債不披露、少披露或錯誤披露的,應該追求法律責任。而領導干部離任“生態審計”則從審計角度對環境負債信息披露責任人的認定提供了方式方法,審計不僅對相關干部任期內所轄區域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進行審計,還會將實際情況與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進行橫向對比,做到“賬實核對”;同時對前后任期內的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也需進行縱向分析,判斷環境負債是否已經惡化或者存在惡化的趨勢以及是否存在瞞報、虛報等會計造假行為,從而在客觀上督促領導干部組織會計人員認真切實做好環境負債的披露工作。
4.采取補充報告模式與政府環境會計報告模式相結合的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體系。對于表外披露的政府環境負債,應選擇恰當的披露方式,納入政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與政府環境資產等要素形成系統的披露體系。現階段政府已開始編制的政府資產負債表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去基于企業主體的傳統會計報表中環境會計要素“缺位”問題,使可確認、能可靠計量的環境資產及負債得以表內反映。因此,我們認為目前對于政府環境負債的表外披露形式應采取與上述兩表相配合的補充報告模式及政府環境會計報告模式。補充報告模式指在報表附注或其他報告中披露政府的環境負債信息,說明表外環境負債的特征和計量方式。對于已表內確認的環境負債,仍需在表外披露形成原因、時間,償付形式、計價方式、預期補償金額、潛在經濟后果等會計信息。對于直接表外披露的部分或有隱性環境負債,主要披露:政府排放、棄置污染物等事項說明,污染發生的可能性、未來影響及處理措施,流出的資源及服務潛能說明,環境修復及廢置物利用情況等信息。這種披露模式的優點在于表外信息與表內信息配合使用,有助于管理當局及投資者等相關利益主體使用,直觀且便于操作,節約披露成本,但同時也存在相關環境會計信息零散分布于報告中,導致部分信息被忽略及理解錯誤等不足。獨立的政府環境會計報告指政府為了體現其公共受托責任,對政府環境會計信息進行分析、整合,利用文字、表格、圖形等表達方式,在現行政府資產負債表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外,采用環境會計報表,反映政府環境資產、負債、收入、成本、利潤,披露政府環境會計信息的綜合性報告(張勁松,2007)。主要包括:環境資產負債表、環境利潤表、環境成本表、環境現金流量表及附表、說明、附注,并需定期對外公布。政府環境會計報告模式與補充報告模式相比較而言,具有獨立性、完整性及全面性的特點,能連續反映政府環境會計信息,前后期具有對比性,數據也相對更加集中,缺點在于披露形式及內容更加多樣,披露難度大、成本高,涉及政府部門較多,報告時間難以協調。各級政府可依據自身要求、條件自由選擇表外披露模式,但應盡量彌補內容不完全、不規范、不明確,缺乏會計要素等表外披露缺陷。
六、總結
在我國目前經濟環境背景下,以政府為主體的各類資產負債表的編制以及領導干部離任“生態審計”均提出了對環境負債信息披露的要求,但缺乏明確的政府環境負債核算及披露規范,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不足。政府作為環境會計的推動者,應該將包括環境負債在內的環境會計信息納入政府會計信息報告體系,接受來自社會公眾的監督,從而履行公共受托責任。本文在對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發展進行梳理的基礎上,首先,明確了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規制的不足以及我國政府環境負債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其次,從來源、性質、內容等方面對政府環境負債進行了界定與分類,識別現階段我國政府在環境負債信息披露方面應重點解決的關鍵問題;最后對解決問題的現實路徑進行了探討。在缺乏政府環境會計相關準則及制度的情況下,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學術界對政府環境負債的準確理解,從而完善表內外政府環境負債的信息披露,也能對實務中拓寬政府負債披露口徑、提高政府環境信息透明度提供一定的借鑒。
主要參考文獻:
陳紅,黎銳.我國地方政府表外負債的相關問題研究[J].商業會計,2015(13).
陳紅.公司表外負債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6.
黃炳藝,姚遠.中美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比較[J].中國經濟報告,2016(3).
蔣洪強,王金南,吳文俊.我國生態環境資產負債表編制框架研究[J].中國環境管理,2014(6).
姜宏青,梁晉敏.財政轉型與政府會計信息披露機制研究[J].財政研究,2014(11).
PolackovaH..ContingentGovernmentLiabilities:AHiddenRiskforFiscalStability.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1998.
劉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探討[D].濟南:山東大學,2014.
呂俊,沈曉峰.績效評估視角下政府會計信息披露探討[J].財會通訊,2016(25).
王燕祥,于愛紅.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環境負債核算述要[J].冶金經濟與管理,2003(5).
王芳,張琦.政府會計信息披露研究:國外文獻回顧與啟示[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5).
肖瑩,譚斌斌,趙妮.我國環境會計理論體系研究文獻綜述[J].財會通訊,2009(24).
余俊,高清.論重金屬污染損害賠償中的政府環境質量擔保責任[J].廣西社會科學,2015(7).
張勁松.環境會計報告研究[D].哈爾濱:東北林業大學,2007.
趙麗萍,郭建花.環境負債核算體系及信息披露的研究[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11(1).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課題組,高培勇,楊志勇,湯林閩.中國政府資產負債表:構建及估算[J].經濟研究參考,2014(22).
作者:陳紅(博士生導師),祖笠,黃艷玲,王穩華 單位:云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