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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法治金融是一種必然趨勢,因為金融關系的市場化、復雜化、國際化發展都對建立法治金融提出了迫切要求。而在當前,建設法治金融又存在著立法不全、執法漏洞、監督不力等阻力和障礙,我們必須通過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強化監督、深化金融法治教育等途徑來消除這些阻力和障礙,以利于推進金融法治化的進程。
關鍵詞:法治金融金融全球化金融監管
一、法治金融是現代金融發展的必然要求:
所謂法治金融,就是指國家在憲法的基礎上,制定完備的、符合市場經濟本質要求的金融法律,并保證在實際金融活動中得到嚴格的執行和遵守,以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效運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法治金融的必然性,主要表現在:
(一)、金融市場的復雜化發展,決定現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雖然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金融市場仍是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目前已經在政策上打破了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四業之間的資金壁壘,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業之間的“合作”與業務交叉有了明顯進展。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8月19日頒布了〈〈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1999年10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開始實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受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業務。以上政策的出臺,使得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銀行、證券、保險三業的資金可以直接流動、滲透和補充,在一定意義上也正意味著金融的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這種趨勢必然會引起金融市場關系的多元化和復雜化,這在客觀上就迫切要求我們必須將其納入法治軌道,只有用法律制度來規范其經營活動,才有可能真正理順各種錯綜復雜的金融關系,從而大力推進金融市場的快速、健康、穩定發展。
(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決定現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統一規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從這一意義上說,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我國金融想要在“入世”之后仍能取得長足的發展,首先就必須在法治上做好充分的準備,否則,我們將要為每一項違反世貿規則和國際金融通行慣例的金融行為付出慘重的代價。
在當前,金融市場國際化發展趨勢日益突出,特別是加入WTO以后,按照入世協議,我國在入世后5年,將對世界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外資銀行機構不斷進入,不僅會改變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還會使現有的金融運行規則發生變化,特別是進入我國金融市場的一些外資銀行,其本身的公司治理機制、法律監督機制、風險防范機制都已達到相當完善的程度,國內商業銀行欲將與其展開競爭,也勢必要走正規化、法治化的道路。而金融市場的法治化、規范化發展更是迫在眉睫。綜上所述,我國金融市場的復雜化、國際化進程,本質上也就是逐步走向法治化的過程。
二、法治金融有待完善之處:
(一)、立法不全。雖然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國家相繼出臺和修改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比如2003年12月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法〉〉的出臺,2004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金融機構外匯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實施,2005年1月21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2005年2月28日〈〈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等等,雖然在不斷完善著金融市場的法律規范體系,但現有的這些金融法律法規遠不能構成一個完備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不能達到成龍配套、科學完備的境界和地步,不能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有序經營保駕護航。在現有的這些法律法規中,有的需要新建、有的需要重建、有的需要改建。而這些法律體系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在完善的過程中也不是一帆風順的。
(二)、執法漏洞。首先,與金融立法相比,目前我國金融執法工作中的漏洞問題更顯突出。不管是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還是國家公檢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在涉及處理金融案件的過程中,主觀上總是普遍存在著這樣那樣諸如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違法不究、貪贓枉法、循私舞弊之類的漏洞。
其次,違規操作以及權力左右法律的情況仍然大量存在。違規操作主要表現在兩點,一是金融機構的基層工作人員很多都是代辦員,流動性較大,從而導致他們的專業知識不精,法律意識淡薄,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造成違規操作;二是商業銀行間的競爭越來越大,很多銀行工作者為了拉攏大客戶而為其大開綠燈,簡化辦事程序,從而造成違規操作。至于以權代法的現象,更可在國內頻頻爆光的某銀行行長或分理處主任轉移巨額財產等金融大案中窺視一斑,在這些巨貪的領導心里是沒有法律存在,沒有制度可以制約的。面對這些失去制約和理性的權力污染,金融法治幾乎失去了任何牢靠的保障,守法者和執法者每前進一步都會感到困難重重,有時甚至還得為此付出極其沉重的代價。
(三)、監督不力。首先,表現在內部監督部門的監督不力或出于領導的壓力不敢從嚴監督,從而導致許多違規操作不能被及時發現或即使發現了也不敢揭發,以致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其次,一直以來,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都比較低,各監管機構之間不能相互配合,銀行和證券市場制度不完善,欠缺有效的金融監管以及系統的風險防范體系。雖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對所有銀行類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監管和處罰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但對于規模龐大,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樣關乎國家穩定和經濟發展的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時至今日,卻仍無直接監管機構,也無任何市場調節措施,使其經營缺少了必不可少的監督和管理部門,從而增加了經營風險。
三、建設法治金融的對策: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建立科學完備的金融法律體系,是建設法治金融的必要前提和基礎。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為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制定了不少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其中有許多在歷史上曾經發揮過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其中一部分已與市場經濟的本質、國際慣例和WTO規則相駁;同時,也還有許多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需的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規至今仍未建立起來。因此,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國家有關金融立法部門有必要對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方針政策進行全面認真的清理,分門別類地廢止一批、修訂一批、建立一批、健全一批,使金融立法與市場經濟的本質、國際慣例、世貿組織規則相銜接,為實現金融法治創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二)、深化金融法治教育,提升社會主體的金融法治能力。這個社會主體包括金融工作人員和非金融工作人員。金融從業人員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這就要求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金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和風險防范意識培訓,從而提高這些專業人員的金融法律素養與金融法治能力。而非金融工作人員風險防范意識的提高,一要通過大眾媒體傳播,普及國民金融法治教育,使其在現實生活中維護自己的利益。二是實行科學教育建設,在大學各層次的經濟、金融、法律等專業的教學中,切實加強金融法律科學教育,創建金融法治學,以提升未來金融法治主體的金融法律修養,從而從根本上確保未來金融法治主體的高素質性。
(三)強化監督,嚴格執法,依法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由于權大于法、錢大于法、人情大與法的現象在金融活動中還屢見不鮮,屢禁不止。遇到問題,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去找門路,托關系,而不是去找法律根據和尋求法律援助。在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和政府的行為中,有法不依的現象比比皆是,造成這種社會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執法不嚴、監督不力。我們的金融要迅速與國際金融接軌,徹底實現從計劃金融向市場金融的轉變,就必須盡早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此,我們必須切實嚴格執法手段,不斷增強執法力度。一是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執法監督體系。縱向的監督包括:自下而上的群眾監督、客戶監督、工商企業監督;自上而下的領導監督、司法監督。橫向的監督包括:社會輿論監督、政府部門之間的監督、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監督。二是應當在公務人員,尤其是金融監管隊伍和司法隊伍中建立執法、守法責任制,應盡快提升國家公務人員、金融監管人員和司法、執法人員的法治素養與法治能力。三是應當切實加大對金融違法者的懲處力度。對各種形式的金融違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實施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只要我們能夠通過積極有效的方式,徹底解決我國金融體制中長期存在的一切
妨礙金融依法運行的深層次障礙,那么,法治金融的目標就一定會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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