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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尋法治中國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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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尋法治中國化的道路

      摘要:以蘇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為樣本,可以探討關于中國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可能具有的問題意識,以及這種問題意識所開啟的知識進步空間。蘇力的這本書雖然提出了諸多可能產生知識增量的突破點,畫出了一幅極有前景的路線圖,但作者本人在這條路上并沒有走出太遠。一部好的作品并不在于它回答了自己所提出的問題,而在于它提出的問題本身是能夠不斷激發新的尋求答案之努力的好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這本書是成功的,它不僅為蘇力本人此后的研究提供了基礎性的問題和分析框架,還啟發了一大批其他研究者,形成了中國法學中的社科流派。

      關鍵詞:法學;問題意識;社會科學方法;事實;規范

      在發表于1998年的《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嗎?》一文中,筆者曾經對中國法學研究應當具有何種問題意識,以及基于這種問題意識應當采用何種研究方法,進行過歷史社會學和知識考古學的分析。文章指出,法學知識的產生和發展有其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有生命力的法學知識應當能夠回答社會自身提出的問題。由于法律對中國社會的建構作用還十分有限,中國法學必須借助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來澄清法律運作的事實狀況,而不應像西方法治社會的法學那樣變成一種不關注事實而主要著力于規范建構的獨立學科。換句話說,法學在中國應當是一門社會科學。[1]此文發表于蘇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初版兩年之后,其中所引為典范的能夠回答中國社會自身提出的問題的法學作品正是這本書。蘇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初版至今已21年,中國社會在這21年間經歷了復雜而深刻的變化。在1990年代初的中國法學界,多數法學家仍執念于爭論“水治還是刀制”“公平還是效率”等意識形態化的大問題,而蘇力走出了意識形態之爭,從中國社會在“大轉型”時代面對的復雜而具體的事實出發,提煉并回答這些事實本身所呈現出的問題。另一方面,正如許多被營銷策略牽著鼻子走而不明白自己究竟需要什么的消費者,把商品的價格視為商品品質的可靠表征,從而變得“不求最好,只求最貴”一樣,隨著學術規范化的推進,許多學院派知識分子越來越把一件學術作品的晦澀程度和注釋數量視為該作品專業水準的體現,從而輕視用淺顯易懂的語言講清楚道理的作品。筆者曾經在不止一個場合做出過這樣的評價:“一個堂堂的北大教授,說出的話怎么和我不識字的奶奶講的道理差不多。”這是一種極高的贊美,而不是批評。正像蘇力在此書題記所引的袁可嘉的《母親》一詩中寫道的那樣:“書名人名如殘葉般紛紛落下,見到你我才恍然于根本的根本。”本文以《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為樣本,進一步討論中國法學研究的問題意識這個問題。

      一、問題意識與學者的自我定位

      關于何謂法律,大體上有三種截然不同的理解方式。第一種是從社會生活的事實出發,把真正對人類行為有引導作用的一般性規則理解為法律;第二種是從國家意志的角度出發,把國家制定并以強制力來確保實施的一般性規則理解為法律;第三種則是從超越經驗事實的普遍道德律或神圣意志的角度出發,認為符合這些超驗律令的規范才是法律。第一種視角是社會科學的視角,第二種視角是法律實證主義的視角(或法律人的內部視角),第三種視角是自然法或道德主義的視角。顯然,蘇力迄今為止的所有作品都以社會科學視角為主線,并以此來觀察和理解來自后兩種視角的觀點。社會科學視角要求觀察者從自己的意識形態和道德立場中抽離出來,從“價值中立”的立場來發現和解釋經驗事實。但正如海森堡測不準定律等科學原理所揭示的那樣,完全置身于觀察對象之外的旁觀者立場在自然科學中都是不可能的,人深深地鑲嵌在他所處的世界之中,每時每刻都在影響他人并被他人影響。因此,在涉及人類社會的研究領域,任何宣稱具有普適性并試圖借此改變現實的概念、原則和原理,可能都是宣稱者本人的一己之見,要了解它們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個人的主觀判斷,我們需要了解作者的背景和立場。對此,蘇力十分崇敬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說法:內心確信(certitude)不能作為客觀確定性(cer-tainty)的檢驗標準。

      我們對許多并不確定的事情深信不疑。請允許我再次重復自己曾經說過的:財產權、友誼和真理都同樣根植于時間。一個人不可能被強行與自己寄居于其中多年的小生境分離而不感到自己的生活受到劇烈沖擊。我們最愛什么和最尊重什么一般來說都取決于我們先前同什么發生過關聯。我喜愛花崗巖和伏牛花叢,這是因為它們同我生命中已無從追憶的兒時歡愉有著某種關聯。但是,盡管一個人的經驗使某些特定的偏好對其本人來說天經地義,只要追思一下這些偏好的來源,他就應當能夠看到:其他人,那些可憐的靈魂,可能會具有不同的偏好并認為它們天經地義。[2]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作者能夠不帶矯飾地表明自己的立場和前見,便能省卻讀者加以分辨的麻煩,也因此更有助于促進知識的進步。在這一點上,蘇力表現出了明確的自覺意識,他寫道:“我所采取的立場是一個溫和的羅蒂式種族中心論。我將依據我的知識從我的傳統來做出判斷,但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和自我反思,用孔夫子的話來說,就是‘毋必毋固’,不把自己的觀點視為一種永恒的最終的真理,因此總是希望為他人立法。”[3]也就是說,蘇力自己很清楚也希望讀者看到,他是作為一個熱愛自己民族、熱愛自己國家的中國人在寫作。同時他也表明,這種熱愛不意味著把這個民族、這個國家的一切都當成好的東西來加以維護和辯解,而是試圖用自己所掌握的社會科學知識來發現、理解和提煉本土的經驗。判斷好與不好的標準,不是符不符合某種外來的、偽裝成普世價值但實則是另一種地方性知識的理論,而是其本身的功能和效果,比如是否維護了秩序、擴展了自由、促進了經濟發展。

      當然,蘇力借以判斷一項本土制度(無論是正式還是非正式的、國家的還是民間的)之效果的尺度,仍是源自于西方的現代社會科學知識,尤其是社會學和經濟學。在蘇力看來,這些知識固然有其政治和意識形態的背景,但它們畢竟更像自然科學,有助于我們描述和解釋事實。與法學和倫理學這樣的“規范科學”不同,它們并不試圖告訴我們什么樣的目的是實質合理的(rea-sonable),而是在我們出于自己的價值判斷而選定了目的之后,幫助我們選擇形式合理的(rational)手段,也就是有助于達致給定目的的手段。進而,這一類社會科學還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目的和方法本身的形成機制或條件:“在社會科學中,知識的進步以我們關于知識之條件的知識的進步為前提。這就是為什么它要求我們不斷返回到同樣的知識對象;每一次折返都是另一次更加全面地客觀化我們與客體的客觀和主觀關系的機會。”[4]有了這樣的自覺意識,蘇力便不在意一項研究的結論,而更在意它的事實描述和論證。換句話說,他更欣賞一篇能夠把故事講好的作品,而不是一篇提出了美好愿景、警示或建議的論文。知識分子尤其是人文學科的知識分子,往往有一種“哲學王”或“帝師”情節,追求或以為自己的主張或建議能夠影響“國運”,或至少影響一縣、一市的政策或法律。但任何“改造世界”的主張都是主張者的一己之見,能否影響現實取決于其他人的反應。每一個具體的社會都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系統,既有其歷史的縱深也有其空間上的交錯互嵌,社會秩序是由時空維度上無數人次的交互行動而形成的復雜微妙的動態協調,任何單一的個人或群體試圖以自己的努力來改變社會秩序形成機制,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后果。“社會關系中的行動,宛如一種游戲,游戲中的每一個人都與他人相互依存。一方若要獲取勝利,或要保全自己的地位,就必須考慮到另一方可能做出的諸種反應。

      社會生活加諸于我們身上的這類游戲,有其自身的規則,這些規則獨立于我們而存在。”[5]這不是說指出“應當如何”的理論不重要,恰恰相反,許多這樣的理論(比如馬克思的學說)最終都成了“自我實現的預言”,因為它們說服了許多得以影響歷史進程的人。而是說,一方面,這樣的理論能否影響社會變革取決于提出這種理論的人無法控制的因素,許多理論最后導致了令其提出者瞠目結舌或痛不欲生的結果;另一方面,一種理論之所以產生社會動員或政治動員效果,主要還是因為它以打動人心的方式揭示了社會生活中的某些關鍵事實,比如馬克思和恩格斯對德國和英國工人階級悲慘生活狀況的描述,沒有這些事實敘述做前提,如何能喚醒“階級意識”并進而呼喚起革命?當然,更多的關于“應然”的理論自提出后便無人問津,這是它們再妥當不過的歸宿,否則社會生活便會失去其基本的秩序和穩定性。筆者兒時看《伊索寓言》,讀故事本身時饒有性味,而在讀“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時總是不耐煩。比如,在著名的狐貍和葡萄的故事中,作者的總結是:“有些人能力小,辦不成事,就推托時機未成熟。”[6]但現在當人們提到這個寓言時,主要是形容“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的自我安慰(合理化心理防御機制),與作者所欲讓人們看到的意義已經完全不同。所以,在閱讀學術作品時,筆者也更喜歡那些能夠把故事講好的作品,蘇力的大多數論著都符合筆者本人的閱讀品位。可惜的是,迄今為止我國的多數法學論著仍是以某些未經分析和檢驗的“普遍真理”為大前提,以未經語境化描述的中國法律實踐為小前提,最后得出中國法律及其實踐方式需要如何修改的結論。相較之下,蘇力拒絕站在任何普遍主義和教條化的前提上來“審視”社會生活的現實,而把這種現實作為檢驗自己理論的標準,這與康德式的先驗理性主義立場有著根本的區別。

      因此,他不會自以為是到認為“現實錯了,因為它不符合我的理論”。蘇力也用這種自覺意識作為評價他人學術成果的標準。比如,在收入此書的《讀〈走向權利的時代〉》一文中,他認為賀衛方的文章寫得好,主要原因就是:“賀文一開始就提出他自己是有價值取向的。根據自己的閱讀和理解,他提出了他個人衡量中國法官的四條標準,然后以報紙和訪談材料進行比較顯示出理想和現實的差距。盡管賀文的價值取向非常強烈,但他沒有力求材料符合那種權利‘演進’的趨勢,而是試圖讓材料說話。”“這種研究不僅對讀者會有啟發,而且也是作者的自我超越。”[7]不以自己預先設定的價值取向遮蔽自己發現事實和解釋現實的眼力,這是極高的個人品格和學術能力要求。蘇力本人也沒有完全做到這一點。正如趙曉力在為此書所寫的序言中指出的那樣,蘇力對本土資源(習慣、風俗、傳統)的發掘和提煉工作,與他在推進法制建設方面的對策性建言之間存在某種邏輯上的斷裂。因為蘇力承認,“這一代學人都是現代主義者”[8],這就意味著他知道自己無法也不想抗拒“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的現代化進程,包括邁向法治國家的進程。雖然“后現代思潮”在現代性的鐵皮列車上打開了許多窗戶,使傳統的微風得以吹進這輛單向行進的列車,但畢竟無法阻止它的行進。蘇力后來的作品,尤其是近幾年發表的一系列關于中國古代憲制的論文,才開始真正從中國數千年政治文明史中去提煉和總結一般性的理論命題,從而為中國當下的法治建設提供他所整理好的“本土資源”。《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只是這種努力方向的一個初步展示,在其中,零星綻放的幾朵本土資源的小花裝點著關于現代法治的社會理論的山丘。

      二、問題的本土性與法治道路的開放性

      由于采取了社會科學的視角來觀察法律,蘇力得以看到國家正式制定的法律只是塑造人類行為之激勵機制的諸多規范之一,他借助來自于人類學的“法律多元主義”概念來描述這種現象。在這一點上,蘇力是在繼承和發展費孝通先生在一系列后來輯錄成《鄉土中國》一書的文章中闡發的觀點。但“法律多元主義”這個概念框架在中國當代語境中容易引起誤解,因為在我們的日常語言中,已經把“法律”用來特指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規則,就連“政策”也不能叫“法律”,更不用說鄉規民約等民間習慣法了。其實,由于概念使用上的不夠明晰,導致蘇力這本書一方面在表述上顯得比較累贅,比如把習慣、風俗稱為地方性的“法律”,也就是加引號的法律;另一方面在討論“私了”現象時又采用“法律規避”這一概念。如果“法律”確實是多元的,包含了地方習慣和風俗,那么依據地方習慣而進行的“私了”便不能算是法律規避。

      可以看出,作為一位“法律人”,蘇力大體上還是接受法律作為國家法這一日常語言習慣的,但“法律多元主義”的社會學和人類學視角也使他不時用法律來指稱所有類型的規矩,因此他不得不在法律之前加上各種定語——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國家的和民間的、制定的和約定俗成的。在這一點上,費孝通先生表現出一種不跟任何人較勁的從容氣度,比如他寫道:“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從俗即是從心。”[9]同時,他清楚地指出,法律是靠國家的權力來推行的,“最有意思的就是一個落后的國家要趕緊現代化的過程中,這種權力表示得也最清楚”[10]。也就是說,費老清楚地看到了法律與鄉土習慣之間的張力,一個國家在現代化的過程中越是落后,它的民間習慣可能保留得越完整。但是,“在變遷中,習慣是適應的阻礙,經驗等于頑固和落伍。頑固和落伍并非只是口頭上的譏笑,而是生存機會上的威脅”[11]。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個人而言,皆是如此。因此,“法律多元主義”所營造出的傳統與現代、習慣法與國家法和諧共處的假象,遮蔽了現代世界生存法則的殘酷性。馮象教授借助一句法國諺語,把“送法下鄉”這樣的國家改造鄉村習慣的做法諷刺為“教魚游泳”[12],認為是普遍理性對地方經驗的壓制和扭轉,是一種新的暴力。這個比喻乍看起來蠻有道理,卻經不起推敲。實際上,中國自清末被率先現代化的西方列強敲開大門以來,便一直在嘗試各種改造國民性或“教魚游泳”的方案,因為魚已經不在原來那個封閉的池子里了。教魚游泳的事業一直在進行,它是中國現代化事業的一部分。

      只不過,建國初期教的是“階級斗爭”,而改革開放后教的是“守法意識”和“權利意識”。但蘇力主張在司法層面而不是立法層面為習俗留下一定空間,這是一種十分明智且務實的主張。他指出:“從法制建設來看,司法是一個最有可能有所作為并產生實際影響的途徑,其影響力可能遠遠超過立法。而且,由于司法是具體操作的,法官所面臨的各種社會因素將是安樂椅上的法學家難以想象的,因此司法實踐更可能是法學理論發展創新的基礎,而不是相反。”[13]在這一點上,蘇力似乎與時下的“法教義學”學者們并無二致,即都試圖以具體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案件為素材來提煉法律學說。但法教義學者往往是從西方高度理性化的法律概念和理論出發來批判中國法院的判決,試圖教導中國法官如何判案。而蘇力卻是試圖站在中國法官的立場來理解他們看似在理論上不完善、在邏輯上不周延的判決,找出使他們的判決在事實上合理的社會、經濟原因。畢竟,司法的主要職能之一是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而現實不是按照邏輯和學理來呈現自身的,其中充滿了各種因素之間的復雜交織。在某些方面,蘇力從制度經濟學中借來的“權利的相互性”(保護一種權利可能需要犧牲另一種權利)概念,與法教義學學者從德國憲法法院判例中借鑒來的“比例原則”,在對具體案件的分析上并不會導致不同的結論。比如,在分析“秋菊打官司”所招來的侵權官司和邱式鼠藥案時,蘇力寫道:“如果要對他人的言論自由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權利主張者必須能夠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言論者有法律上認可的過錯并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更大傷害,且這一限制不過多影響他人行使言論自由。”[14]這完全可以說是“比例原則”的表達。

      如果把賈桂花針對《秋菊打官司》而打的官司與秋菊所打的官司進行對比,還可以發現更多有趣的東西。實際上,賈桂花完全是個理性的、有強烈“權利意識”的現代農村婦女,她不是只想要個“說法”,而是提出了明確的訴訟請求:影片攝制者賠禮道歉、剪除相關鏡頭、賠償精神損失費8000元,而請求權基礎則是《民法通則》所保護的肖像權。為什么現實中的賈桂花與電影中的秋菊完全不一樣?是因為賈桂花比秋菊更“現代”,法制意識更強?還是因為賈桂花打官司針對的是外來的陌生人(劇組),而秋菊所針對的卻是本村的熟人(村長)?又或者,賈桂花打官司所要維護的“面子”(肖像權)與秋菊所討要的“說法”,都是中國鄉土社會內生“規矩”中的重要內容,兩者都試圖借助正式法律渠道來維護自己因為民間規矩被打破而遭受的傷害,只不過這種傷害被正式法律程序“翻譯”后卻變成了不同的東西,對賈桂花來說,這和她的預期相符,對秋菊來說,這和她所想要的東西不一樣?更要命的是,《秋菊打官司》畢竟只是一部電影,一個虛構,它所反映的或許并不是中國農村的現實,而很可能只是原作者陳源斌、編劇劉恒或者導演張藝謀這些文化人的一種“鄉愁”?蘇力以“秋菊打官司”為素材而進行的法學分析,更是一種二階鄉愁?遺憾的是,蘇力并沒有嘗試對賈桂花和“秋菊”做任何對比,《秋菊打官司》的官司只被他用來分析言論自由的邊界,這可以說是抓了芝麻而丟了西瓜,使筆者這樣的讀者可以對他提出上述尖銳的問題。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盡管蘇力提出了在司法實踐的層面給本土資源進入現代法治打開一個通道這樣既有創見又有可行性的主張,但他至少在此書中還沒有提供真正有說服力的實例。有說服力的部分,比如《〈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一文中對權利的相互性的分析,借助的是科斯的理論,而不是任何本土資源。而借助本土概念的部分,比如《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中用秋菊討要的“說法”和山杠爺行使的家長式威權來描述的鄉村治理“現實”,既缺乏牢靠的經驗事實基礎(都是電影中的虛構人物和虛構時間),又缺乏理論提煉的厚度和深度(秋菊所要的“說法”本身就夠單薄了,只能說明她想要的與法律能給的不一樣,山杠爺的威權則連一個一般化的概念表述都沒有)。人們很容易拿一個現實的例子就能“證偽”蘇力的分析結論。比如,有人會說,賈敬龍而不是秋菊、何建華而不是王善堂更像是現實中的村民和村干部。不是像,他們本來就是。如果村民和村干部都是循規蹈矩的善良人士,那討論讓他們自覺遵守何種規矩就沒有太大意義了,靠國家強制力來推行正式法律就成了當然的選擇。相較而言,蘇力在此書中對司法制度的討論更有說服力一些。

      比如,在《關于抗辯制改革》一文中,蘇力拒絕把“抗辯制”相較于“訊問制”的優越性作為一個不證自明的真理,而是從它的社會成本、對當事人處境的影響、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判斷標準的沖擊等角度,對它在中國的前景提出了質疑。首先,抗辯制嚴重依賴于訴訟中兩造的證據收集能力。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公訴機關享有國家資源的支持,且有公民加以配合的義務作為支撐,抗辯制會進一步惡化被告的處境。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經濟實力決定著他們能夠請得起什么樣的律師,能夠負擔多少差旅費和復印費,從而使公平問題轉化為經濟實力問題。其次,一旦抗辯制成為一個制度事實,就會產生新的制度需要,比如,為了使法庭辯論真正有意義,就需要證人出庭,需要為鼓勵或強迫證人出庭提供激勵或強制機制,這就需要國家有新的資源投入。再次,抗辯制需要為追求真相打上一個句號,否則雙方隨時可能提出新的證據來重啟已經終審的案件,這樣會對審判監督程序和信訪制度的功能及其意義提出新的挑戰。但另一方面,蘇力又指出,我國引入“抗辯制”改革是為了解決訴訟增多而司法資源不足的問題,是一種轉移成本的合理做法。在要求國家負責整個司法過程的“職權主義”或“糾問制”下,解決資源不足問題的做法就是由當事人提供辦案經費,但這樣會導致利益沖突問題。將取證責任交給私人(包括市場化的律師)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樣的分析不是抽象地比較訴訟程序模式的優劣,而是從中國司法機關所面對的實際問題和為解決這些問題而嘗試過的方法入手,揭示了本土資源的另一個面向:它是流變的、靈活的、問題導向的。尋找法制建設的本土資源不意味著我們要固步自封,“夢回唐朝”,而意味著我們要把法律實踐中已經接受過檢驗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整理出來,進行理論上的一般化處理。

      三、講好“中國故事”

      蘇力的努力方向在此書各篇論文中都得到明確或隱含的展示,那就是從中國本土經驗中提煉出一般化的概念或命題,這些一般化的概念和命題最好用中國普通人自己常用的語言來表述,從而一方面確立中國學術自身的主體性,另一方面能夠與包括歐美在內的世界各國學術進行平等的、互有貢獻的對話。蘇力在這個方向上作出了可見的貢獻,提出了一系列包括《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中提到的“說法”,《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中提到的“私了”,《市場經濟形成中的違法犯罪現象》中對“兔子不吃窩邊草”這一民間智慧的理論解釋(現代陌生人社會導致犯罪率上升),《論法律活動的專門化》中創造性地應用“近則不遜遠則怨”來說明司法與社會保持疏離感對于維持司法“不偏不倚”形象的重要性,以及在中國“熟人社會”或“人情社會”遭遇到的困難,等等。雖然這些將本土經驗概念化的努力在書中還表現得有點粗糙,但這條值得拓展的、可持續作出貢獻的道路卻自此書開啟。我國多數法學家對法律有一種本質主義和基礎主義的理解,他們認為“完善的法治”只有一種,而西方法治發達國家更接近于這種完善的法治。作為法治不健全的社會,中國只能不斷移植西方法律,而不應執念于自己特有的社會生活實踐。這種對本土經驗的虛無主義態度,并沒有妨礙各行各業的中國行動者通過自己的努力推進著中國的全方面發展,但卻妨礙著許多法學工作者正視這種現實并從中找到理論的增長點。一種更加細致復雜的但仍然比較單維化的思維方式,是承認社會經濟發展程度與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匹配關系,社會經濟每前進一步,制度建設就跟上一步。因此,中國需要學習的是歐美各國工業化早中期的制度經驗(比如英國19世紀末或美國20世紀初的經驗),而不是當代的法律經驗。但這種看法有幾個缺陷:首先,它沒考慮到歷史是不能復制的,先發國家通過掠奪殖民地資源、主宰國際資源配置和生產分工而實現了工業化,但他們又利用自己的國力優勢確定了國際社會的游戲規則,使得今天的發展中國家不可能再重復它們走過的道路。其次,盡管世界各國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但又處在同一個時空之中,橫向比較成為不可避免的事實,各種訴求紛至沓來,先發展后公平的程序行不通。

      再次,西方國家發展過程中遭遇的問題已經非常清楚地呈現在我們面前,成功的經驗雖然各不相同,但失敗的教訓卻有共通性,比如環境污染、階級矛盾、種族歧視等,后發國家能夠從這些教訓中找到避免重蹈覆轍的教訓,而不用等到積重難返時再來處理這些問題。蘇力充分認識到了中國處境的上述復雜性,他從前提上否認了單向度的現代化(包括法治現代化)觀念,他把著眼點放在當下的事實上,而對未來保持開放的態度。這使他得以超越對知識進步毫無助益的意識形態之爭。在現代社會的學術體制中,學科分野和專業分科旨在培養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官僚體系和市場體系中的螺絲釘。學者們往往誤以為自己是獨立和自治的,而自治性來自于越挖越深的“專業槽”。但這種在別人給定的小生境里挖坑的“自治”,實際上使知識人不知道自己服務于誰,也不知道自己的微小貢獻最終匯聚成何種社會力量,這每每會導致列奧?斯特勞斯所說的“零售的理性,批發的瘋狂”。就中國法學界而言,許多法學家們為了贏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力圖使法學區別于政治學、倫理學和經濟學,但他們所訴諸的則是“普通法司法技藝”或“德國法教義學”等在中國社會沒有傳統、沒有根基的外來理念,這使得中國法學工作者們身處比現代社會專業人士普遍面臨的困境更加獨特的困境:成為不知道鑲嵌在哪里的螺絲釘。在長期從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的過程中,筆者越來越深地感受到我們的法學“主流”意識形態中不自覺地充斥著自由主義傳統中的概念和原則,個人本位的權利觀、去政治化的司法觀以及把政府視為需要提防的“必要的惡”,這些觀念蔓延在整個法學界。即使是那些在旁觀者看來很“主流”的官方法學家,在談到法律問題時也脫不開這些思維定勢的左右。而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獨特政法實踐,往往被視作一種最終會被拋棄的“過渡狀態”或轉型期的暫時情況。中國自身的法律經驗很少有人從正面去作出理論上的提煉,“我們缺什么”的問題意識壓制著“我們有什么”的追問。正如周其仁在經濟學界提出“中國做對了什么”這樣的問題一樣,蘇力也在法學界追問著“中國法治有哪些值得依憑的本土資源”。

      這種問題導向的思維方式,使他不大在意自己尋求答案的工具和方法到底屬于哪個學科,從而得以避免花費心力去爭搶地盤、保衛學科、挖坑筑槽。回到蘇力所引的《論語》中的告誡:“毋意,毋必,毋固,毋我。”這八個字其實足以概括學術研究應當遵循的法則:先入為主的主觀意志不要太強,不要執意在充滿偶然性的世界中尋找必然性,不要頑固堅持舊的立場而不對變遷的世事保持開放的心態,不要以自我為中心來理解這個世界。以這樣的心態來治學,我們才能夠發現真問題,并提出有意義的答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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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鄭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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