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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是獨立于經營管理外的一個獨立、客觀的組織,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起到監督保障的作用。其中后續審計是內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存在問題的查驗、處理和跟蹤,深化了審計的目標含義。因而,為了體現內部審計的再監督職能,尤其是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再監督,處罰的問題就逐漸成為了橫亙在內審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內部審計是否應該具有處罰權,擁有處罰權的內審部門是否有越權的嫌疑,應該如何恰當地行使處罰職能,如何更有效地將“審”與“罰”相結合等等,成了我們必須探討、面對的問題。
一、處罰權的概念性探討
處罰權,通常指對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所作的懲戒行為的權力。2003年新的《內審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內審的職責和權限,但前提是:“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這就是說,內審履行職責要符合企業領導的要求,所行使的權限,也是企業領導或權力機構通過相應的規定而賦予內審部門的。第十二條還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這就是說,內審的處理、處罰權是企業領導或權力機構授予的。換句話說,內審不經企業領導人授權,是沒有處理、處罰權的,而只有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權。
二、對行使處罰權的探討
1、審計效率與效果:處罰權行使的前提。內審部門在審計報告中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上報企業主要領導批準后,由本企業或權力機構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將審計的職能性報告,包括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轉化為本企業的行政決定,由企業領導或權力機構出面,以企業名義下發行政處理、處罰決定。這樣做,不僅權威和力量都比由內審部門直接作出審計決定大得多,有利于審計決定的落實,可以保證內審工作質量,提高效率與效果,防范審計風險,而且,還避免矛盾、理順關系,促進內審工作的進一步完善與發展。
根據上述原因,在是否擁有處罰權這一問題上,不能簡單從概念性的行為出發。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地位、如何發揮好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問題,才是重要的研究方向。如果內部審計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占有應有的地位,得到足夠的支持與重視,能夠獨立、客觀地開展工作,能夠充分發揮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監督保證與評價職能,內審建議得到有效利用,實現協助企業各級管理成員有效履行職責、為企業規避風險、提高運作效率和增加價值的目的,內部審計有沒有處罰權自然就不再重要了。
2、內審環境:處罰權行使的關鍵。內審環境是指內部審計所在企業中對內審工作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的統稱,具體包括基礎因素(如部門職能定位、工作重點定位等)、內控因素(如內控體系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等)、技能因素(如審計隊伍的素質)等。內審環境的優劣直接決定著內審工作的效果和結果。隨著企業內部審計的設立,內審環境已經成了既定環境,如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地位、職權、內控體系,以及內審團隊等。在接受既定環境后,通過內部審計的努力,不斷的改善審計環境,是內部審計工作獲得更好的效果、體現更高的價值的關鍵所在。
審計環境對搞好內審工作至關重要。鑒于不同企業的內部審計的定位、發展水平和工作環境等條件的巨大差別,我認為現實中的內部審計是否需要具有處罰權,應該結合企業的內審環境決定,而非由作為獨立于企業管理部門之外的內部審計部門決定。如:在企業管理科學、高效、責任明晰閉環的良好環境下,即使內部審計部門沒有處罰權,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也會在企業內得到責任考核與追究、提出的建議也會得到有效采納,內部審計的職能功效能夠充分發揮,處罰權對內部審計自然沒有了意義;而在企業管理欠科學有效、特別對公司決策層或其他考核處理部門的責任考核與追究不到位,出于種種原因,決策層希望通過授權內部審計進行相應責任追究的情況下,內部審計部門為了企業的利益和自身的工作目的,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處罰權,但做出處罰決定的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論證,使之客觀、公正。普天東方通信內審部就是通過采取恰當的措施,不懈的努力,不斷改善內審環境,在企業管理中較充分地體現了內部審計的價值,并在幾個主要方面得到較高層次的認可:一是營造和諧氛圍,讓內審員工快樂工作并實現自身價值,在本職工作中力求達到專業和規范,確保能夠做好工作,從能力上獲得認可;二是提高職業道德素質,工作中保證公正和效率,與被審對象建立信任感,加深理解,獲得認同;三是深入結合企業經營管理,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關鍵問題,并提出科學、可行的管理建議,解決問題方案從根本上體現公正和效率,以創造更高的內部審計附加值,樹立權威,贏得尊重。
三、對處罰缺失風險的探討
當內部審計行使處罰權的時候,會遇到諸多的障礙和風險,這也成了很多反對內審行使處罰權的理由。總的來說,我們應該正確看待內審的職能,并在張弛有度的公司環境中,提升審計的有效性。我們總結了一些內審中可能會遇到的處罰風險,與各位同仁探討。
1、不符合《內部審計實務標準》(簡稱《標準》)。《標準》明確說明,內部審計是一種保證和咨詢活動、內部審計部是管理部門而非決策部門,而處罰權屬于決策職能,不屬于內審的職責范圍。
2、處罰失當風險。內審人員的素質能力是有限的,特別是在并非自身專長的處罰決策上,造成處罰失當的風險非常高,甚至會由此造成激烈沖突并可能敗北,甚至陷入惡劣的生存環境。
3、獨立、客觀、公正性喪失風險。內部審計由于自身職能地位的限制,即使所做的處罰行為都是正確的,但處罰可行使的層次也必然會受到限制,最終形成只處罰中下層,甚至只是基層,而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的中高層“逍遙法外”的局面。試想,屆時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權威何在?
無論如何,我們認識到內審工作不是制造處罰,“挑”被審計對象的毛病,而是要做到公正和效率。這要有制度上的保障,即建立起科學、快速的決策反饋機制來應對不斷產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并作出最快的糾正反應。因而,對于內部審計部門是否有處罰權的問題,我們不能簡單地說應有或沒有,而應該從實際、實踐出發,摸索出適合本單位的處罰處理方案,畢竟我們要提倡的是“導”而非“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