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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溫曉東作者單位: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
公共場所應重點防范的治安問題
治安管理從本質上講是一項防范性工作,公共場所管理屬于治安管理的一部分,當然也是一項防范性工作,其目的就是通過有效管理,防止治安問題在公共場所發生,保證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因此,公安機關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應重點放在防范那些對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治安問題上,這是管理好公共場所的關鍵。
(一)群死群傷性事件
公共場所是人們工作、生活必然涉足的場所,場所中人員的數量眾多,因此絕大多數公共場所都屬于公眾聚集場所。在公共場所中,最嚴重的治安問題莫過于發生群死群傷類的事件,如,因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群死群傷事件,因秩序混亂導致的擁擠踩踏所造成的群死群傷事件,因敵對勢力發動恐怖襲擊造成的群死群傷事件等。群死群傷類事件一旦發生,不但會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還會給民眾造成嚴重的心理恐慌,甚至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后果十分嚴重。因此,公安機關應當把群死群傷類事件作為治安防范的首要問題。
(二)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
公共場所與人們的工作、生活密切相關,人們每天都要在公共場所中活動,場所秩序的好與壞、場所環境的安與危對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影響很大。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一些暴力、血腥案件,如大庭廣眾之下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行兇傷人、打砸損毀財物以及搶劫、強奸、綁架、劫持等,會給現場目擊群眾造成嚴重的心理恐慌,新聞媒體對這些惡性案件的報道,也會使得知消息的民眾產生不安心理,影響他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將這些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納入重點防范的范圍。
(三)其他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秩序混亂是公共場所發生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只要具備一定的時空條件,即使在秩序井然的情況下,也會有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而無論發生何種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都會對公共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也應把防范各種治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以及治安災害事故,作為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有效管理公共場所的先決條件
公安機關對公共場所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對公共場所的規律、特點以及管理依據、管理手段等一系列情況的了解、掌握的基礎之上的。因此,要想管理好公共場所,管理者必須首先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基本情況
公共場所面廣、量多、情況復雜,是治安管理的難點,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基本情況是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管理的前提。要實現對公共場所情況的全面了解,需要掌握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掌握公共場所的范圍
公共場所的范圍包括公共場所的總體范圍和每一類公共場所的具體范圍兩個方面,掌握公共場所的范圍是管理好公共場所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掌握了公共場所的范圍,才能保證把所有應當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都納入到管理之中,避免出現漏管問題,如果做不到,公共場所就不可能管理好。
2.了解轄區內公共場所的具體情況
鑒于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負責,因此,每一個分管公共場所的治安民警都必須詳細了解本轄區內公共場所的具體情況,包括場所的類型、數量、位置、建筑結構、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信息等方面的情況,尤其要及時掌握公共場所的動態變化情況。這是開展管理工作的基礎,沒有對轄區內公共場所具體情況的了解,管理工作就失去了依據和抓手。
(二)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治安特點
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歸根結底是一項防范工作,而防范效果的好壞主要取決于管理者對公共場所治安特點的了解以及對各種治安問題發生、發展規律的把握。可以說,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特點了解得越全面、越深入,對治安形勢的預測就越準確、越及時,對治安問題的防范就越嚴密、越有效。在具體內容上,不但應了解公共場所總的治安特點,還要詳細了解每一類公共場所各自的治安特點,從而發現問題,掌握規律,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和防范方法,使管理工作產生實效。而要想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治安特點,就必須深入到各個公共場所中去,腳踏實地搞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決不可想當然地認為情況應該如何,并輕易得出結論。
(三)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規范
治安管理屬于國家行政管理的范疇,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這就要求管理公共場所的治安民警必須熟練掌握與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管理,確保每項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都有法律依據。在掌握法律、法規時,一方面要詳細了解法條的具體內容,另一方面還要明確不同法律、法規的效力級別和適用范圍。因為,在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對同一問題可能同時會有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民警如果不能正確辨別相關法律、法規的效力級別和適用范圍,就可能出現不當適用甚至錯誤適用,導致執法錯誤或者影響管理效果。
(四)了解和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了解和掌握公共場所的管理范圍、基本情況、治安特點以及法律規范,是搞好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前提,但是,要想使管理工作產生實效,還必須掌握具體的管理手段并學會在工作中熟練運用。這就如同參加散打比賽,選手必須首先掌握一定的格斗招數和技巧,才能在比賽中克敵制勝。治安管理的手段很多,可以用于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手段有登記備案、行政審批、監督檢查、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禁止、取締、收繳、巡邏、守望、治安耳目、宣傳教育、設施防范等。以上是管理好公共場所首先要解決的幾個問題,這些問題解決了,再輔之以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就不難搞好。
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一般方法
針對公共場所自身的特點和存在的主要治安問題,結合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規范,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審批備案
審批和備案是公安機關了解公共場所情況、掌握公共場所信息的一個有效手段。公安機關要想把公共場所管理好,必須首先對公共場所的基本情況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通過對公共場所進行審批、備案,審查并登記公共場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可以及時掌握公共場所的具體種類、數量、分布以及經營者、從業人員等各方面的情況,為開展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二)建立制度
嚴格周密的管理制度是堵塞公共場所治安漏洞、消除公共場所治安隱患、保障公共場所秩序與安全的有效舉措。公共場所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開展管理和經營活動,可以有效減少和消除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幾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由公安機關幫助和指導公共場所制定、由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執行的一項管理制度。公共場所中,除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等少數場所屬于非營利性質的公益場所外,其他絕大多數公共場所都屬于商業經營性場所,是提供各種服務的企業。公安機關作為公共場所秩序與安全的維護者,有指導公共場所開展安全防范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又具有安全防范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由公安機關幫助和指導公共場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能夠使制度做到科學、嚴謹、準確和周密。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只要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去做,就可以有效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有效保障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根據各類公共場所的不同性質、特點和存在的治安問題而各有不同,但均應明確、具體,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真正有效地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隱患。
2.治安責任制度
治安責任制度是為了使安全管理制度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而制定和實施的、具有保證性質的制度,是為了保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而采取的一項保障措施。治安責任制度由公安機關幫助和指導公共場所制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負責執行。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將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項內容分解、落實到具體的工作崗位和工作人員,使安全管理制度所要求的每一項工作都有明確的負責人和執行者,同時還要規定對執行制度不力人員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措施,以督促相關責任人認真履行職責,全面完成任務。
3.治安培訓制度
公安機關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主要是起指導和監督作用,治安防范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貫徹落實離不開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他們是治安防范的真正主體。由于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是安全防范的專業人員,不懂得如何開展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對他們進行必要的治安教育和培訓。培訓的內容,一是要講解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要求,使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能夠認真領會、自覺遵守;二是介紹公共場所的主要特點及主要治安問題,使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自己所在場所所面臨的治安形勢心中有數;三是教給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基本的安全防范的技能和方法,使其能夠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應用,發揮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作用。
(三)配備人員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最終都要落實到人的身上,由人來完成,所以,人是決定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成功與否的決定因素。由于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涉及到公安機關和公共場所兩方面的主體,因此兩方面都要有人員上的要求。
1.公安機關應當有負責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專門人員
公共場所范圍廣、數量多、情況復雜、治安問題多樣,是治安管理的難點,管理的難度很大。當前,基層派出所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雖然在分工上有專門的警力負責管理公共場所,但是由于派出所的工作十分繁雜、臨時任務很多,因此分管民警很難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專注于公共場所的管理工作,致使很多情況無法及時了解掌握,大量治安問題無法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的制度和措施無法貫徹和落實,從而使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派出所應盡量搞好警力與工作的調配,使分管民警可以心無旁騖、不受干擾、專心致志地開展工作。
2.公共場所應有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專職人員
在公共場所中,絕大多數場所都屬于商業性經營場所,是商業企業,而到場所中活動的群眾就是這些場所的顧客,是消費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企業有為顧客提供安全環境的義務,因此,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擔起責任。同時,公共場所安全與否,也與他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很難想象一個連秩序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場所會有人敢去,而沒有顧客,又何談賺錢。因此,公共場所應當高度重視自身的安全保衛工作,要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保衛人員,有條件的場所應當成立專門的安保機構,聘請專業的保安人員。安保人員應當和場所的其他從業人員一樣,成為場所開展正常經營活動必備的人員。除公安機關以及場所本身的人員外,還有一種人也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不可或缺的,即治安耳目。治安耳目既不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也不是場所本身的人員,而是由公安機關建立、由公安機關領導和使用的、專門用以搜集情報信息的特殊人員。他們雖不是場所職工,但卻能了解和掌握很多公安機關和公共場所都無法掌握的情報信息,對于管理好公共場所,尤其是對發現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個好的治安耳目所起的作用,是多少個普通職工和群眾都無法比擬的,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對治安耳目加以充分利用。
(四)完善設施
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需要靠治安民警以及場所的經營者、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因此人的因素是場所管理成功與否的決定因素。不過,人也有很多的局限性,人的精力、體力、注意力、感知力等都是有限的,這就需要配備一些專門的設備作為人力的補充,從而實現“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結合,確保公共場所的安全。根據公共場所的治安特點,場所應當配備的安防設施主要包括監控設施、安檢設施、報警設施、消防設施等,這些設施配備得數量越多、功能越先進,治安防范的效果就越好。公安機關應督促公共場所及時安裝相關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絕不能成為應付公安機關檢查的擺設。
(五)強化檢查
公共場所多數都是商業性經營場所,是商家,而商家的根本目的就是營利。在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場所的經營者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安防設施和安保人員,這筆設施和人員的費用無疑要由商家承擔,并且無法直接給商家帶來利益,因此商家多有不愿,往往想方設法搪塞和應付公安機關。為了不被商家蒙蔽,民警必須經常深入公共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查看場所對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安保設施和安保人員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同時,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督促場所盡快整改,防止出現更為嚴重的治安問題。在進行治安檢查時,既要檢查證、照齊備的正規場所,也要檢查證、照不齊甚至沒有證、照的非法營業場所,不是去查其是否有證照、是否手續齊備,而是去查其是否存在治安隱患和治安問題。否則,這樣的場所一旦出現問題,造成嚴重后果,上級機關進行責任倒查時,分管民警一樣難辭其咎,這是民警特別需要注意的。
(六)宣傳教育
在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治安宣傳教育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以治安形勢、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同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作斗爭的方法、手段等為主要內容,通過各種豐富多彩的宣傳形式和教育手段,使群眾明白在公共場所中什么是安全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危險的、不能做的和應當防范的,從而自覺遠離危險、遠離不法分子,不讓治安災害事故因自己的愚昧無知而發生,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遭遇不法侵害。只要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了,安全防范的能力增強了,治安災害事故和違法犯罪活動就失去了危害的時機和侵害的對象,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就能夠得到有效保障。宣傳教育是一項影響面廣、成本低、作用大的治安防范手段,對于堵塞治安漏洞、消除治安隱患具有很大作用,可以在各類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廣泛運用,應當大力提倡。
(七)查處案件
在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中,無論公安機關和場所本身采取了多么嚴密的管理措施,也有可能出現疏漏,發生這樣或那樣的治安問題,正所謂“百密一疏”、“防不勝防”。因此,當公共場所有案件、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發生時,公安機關唯一可以補救的措施就是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通過查處案件,可以發現平時未能發現的治安漏洞和隱患,發現工作中不適當、不科學的做法,及時進行糾正和改進;通過查處案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可以使其提高認識,改進和加強工作;對于那些雖然暫時還未發生問題,但平時對公安機關的要求陽奉陰違、敷衍了事的場所經營者而言,查處案件無疑是對他們的觸動和警示,使他們能夠及時端正態度,認真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行動。此外,查處案件也是對公平和正義的最好維護,使案件的受害者得到補償和安慰,避免因案件久拖不決而引發的上訪和訴訟,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