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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改革開放40多年的歷程中,民營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和擴大開放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民營經濟已經成為現今中國經濟結構中的重要力量。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和全面工業化程度能創造今天的世界奇跡,民營企業功不可沒。但同時也應該看到,民營經濟在發展中仍存在著自身結構不合理、政策和法治環境較差、市場準入在某些領域受阻、資源配置的能動性和合理性發揮不充分等問題。這些問題在西部地區中小型民營企業中表現得十分明顯。本文針對2019年宜賓市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幫扶診斷調研,提取產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點,并提出初步解決方案。
關鍵詞:民營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產權保護;產權制度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是民營企業發展史和我國經濟結構化改革上的重要事件。2020年是“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在肺炎疫情的形勢下幫助民企恢復正常經營,對保持2020年經濟平穩和穩健發展無疑有著重大作用。筆者有幸成為宜賓市2019年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專家組成員,在對123家企業的幫扶和診斷調研過程中,發現了民企在公司的產權清晰、組織結構的權責明確、內外發展的管理科學等領域的突出問題。其中,中小型民營企業在公司產權方面的不足表現得較為明顯,這會為企業的改革創新和健康發展留下隱患,從法律的角度研究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是有價值的時代課題。
一、本次調研的樣本及產權清晰類的評價項目概述
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川委發[2018]30號),以及四川省《2019年度推進2000戶重點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宜賓市非公局認真組織此項工作,并成立了專家組制訂了詳細的方案。分為推介摸底、集中培訓、跟蹤指導、指導評審、總結評估共5個階段,每個階段明確了主要任務和詳細工作計劃,在經過民營企業申報、各區縣非公局上報和市非公局審核后,本次參與宜賓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幫扶和評審的民營企業為123家。在企業的產權制度方面,主要的幫扶和診斷項目概括如下:公司的設立及組織形式的變更應符合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基本內容規定;公司的出資主體適格,沒有法律禁止或限制投資、持股的情況;股東出資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出資不存在瑕疵或抽逃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應將出資情況記載于公司章程,并置辦股東名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應簽發記名股票,公告無記名股票并依法辦理股份登記;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等行為均合法合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股權因轉讓、繼承、依法被強制執行或其他情形發生的股東資格或股權的變更等事宜,公司應有明確、合法的處理規則并做了變更登記;公司具有完整、實質性的獨立法人人格;公司分配利潤和彌補虧損合法合章程;公司的解散、破產、清算、注銷等有規定。在對以上關于民營企業產權方面的內容進行概括和梳理后,形成了如表1所示的分項內容。(表1)
二、本次調研在產權制度上的突出問題及對策
在對宜賓市123家民營企業進行5個階段的幫扶指導和評審后,結合表1中的6個考察分項,按照每個分項的相關材料進行取樣分析,選取問題較為突出的第2、3、4項進行淺析,以幫助民營企業更好地完善自己,在市場經濟體制和資源配置中提升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在西部地區綻放民營企業的光彩。
(一)公司章程的格式化模板問題及對策。從本次參評企業的章程看,部分問題在多數企業間廣泛存在且較為突出,可能存在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一是股東制定章程僅為迎合登記需求,示范文本為了照顧所有企業,僅羅列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缺乏針對性,公司章程的應有作用被忽略;二是公司章程對股東或高管的權利義務規定不夠詳細或不具有操作性,在濫用的情況下,沒有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對股東糾紛的解決缺乏規定,糾紛發生后無章可循;三是模板化的章程條款導致未能體現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按照《公司法》規定,章程相當于公司憲章的法律地位,只要公司章程有所規定且不違反其他相關法律,公司就可以對諸多重大事項高度自治。針對以上突出的章程問題,我們認為可執行的解決方案和理由是:工商登記提供的章程范本里面對必備條款和自治條款做區分,對于《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的必備條款,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對自治條款,設定一個最小范圍,公司登記注冊時必須結合實際擬定或后續變更登記時補全,設定的最小范圍應包括小股東權益如何保護、股東糾紛的處理及表決、股東身份或股權份額變更的程序、大股東濫用權力如何限制和監督、異議股東如何請求公司或其他股東收買其股份。在以上最小范圍外,如能設立股東審計請求制度,將能更好地為公司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二)公司股東及股份的結構化問題及對策。在參評的123家企業中,民營企業的股權結構是另一個突出問題。股權結構關系到對公司的控制力,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戰略、投資策略、日常經營等,關系到公司表決權的行使形式和結構。公司的股權結構應該綜合從多個維度考慮,應根據公司不同的發展階段和程度進行動態的設計,股權的結構性變化貫穿于公司成立、運行和注銷的全過程。本次調研較突出的股權結構問題表現在:部分區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個自然人股東為夫妻2人,夫妻持股的股權結構并不能體現股份多元化的特點,也有專家認為這種股權結構類似于變相的一人公司,不能在公司重大決策時形成有效的表決制約機制,也不能在公司面臨經營風險時發揮多股東的風險稀釋效應;多數公司在歷年經營中無引進戰略投資者,也無引進新股東的制度設計,不能滿足公司成長過程中的融資需求和業務板塊發展的資金需求;多數公司無股權激勵措施,仍然是成立時簡單的股東結構,公司轉型升級面臨困難,導致容易被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淘汰,公司的凈利潤、所有者權益和稅費繳納呈現較為明顯的逐年下降趨勢。因為股權的結構化是公司自治的內容,法律上除少數股權的強制性規定外,并不能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出資份額做過多的限制。因此,解決方案上主要是在動態監督中合理引導,如在每年的年檢或常規性民營企業檢查中,重點關注股權結構和比例是否與上一年度有變化,對于創新性企業和科技型企業,主管部門發揮好區域性或行業性戰略投資媒介功能,對于員工多的企業,合理引導和實施員工持股激勵計劃,以有利于激發主人翁精神,使企業的發展更有活力。
(三)注冊資本認繳制下的新問題及對策。2014年3月1日后,公司注冊資本采用認繳制是我國《公司法》領域的重大變革,這項制度從誕生之初就充滿爭議。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是資本充實原則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折中妥協方案。本次調研中在專家組著重關注了這個時間點以后注冊的公司,發現的問題亦較為嚴重,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公司為了公示的信息和數據有影響力,隨意填寫大額的注冊資本,如某縣城很普通的民營企業,出現多個注冊資本一千萬元甚至五千萬元的公司,但查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發現公司實際業務做得非常小,股東亦無力承擔如此大額的出資,也有損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嚴肅性和科學性;二是章程里面規定的出資期限過長,有二三十年甚至四五十年,這種條款并沒有實際意義,反而會在公司被債權人追責后公司破產清算時面臨出資款加速到期的風險;三是由于未驗資,公司空殼的情況可能性大為增加,公司不能形成“出資—運營—盈利—轉增”這種良性循環來擴大公司規模,不能真正充實公司自身的市場適應能力和競爭力。首先應該明確的是繳納認繳注冊資本是股東的法定義務,而繳納的時間進度,認繳制下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公司章程關于何時繳足應當是嚴肅的,部分公司規定“股東繳納出資的時間及進度將根據公司經營需要來確定”是將認繳制變相濫用為一種文字把戲。合理的規范途徑主要有:市場監管部門和多個股東要充分重視公司章程的作用,根據公司業務類型、規模、資金需求額度等,合理規定股東出資期限,不僅要防止資金閑置,更好地保證經營資金充足,在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召開股東會修訂章程;在必要的時候用限制表決權的方式以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力拒絕出資。
三、結論
民營企業的產權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最重要的研究內容。產權制度的法律規范是一系列的規則,產權是民營企業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石,對企業的組織、創新和效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合理的民營企業產權制度能減少運行中的不確定性,優化企業內部的資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外部意外風險。我國民營企業在改革開放的四十年進程中,經歷的演變是與生產力的發展程度和商品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為中國經濟新的騰飛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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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登福 單位:宜賓廣播電視大學